第一篇: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
导读: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是由北京著名医学家、社会学家以及大型慈善机构共同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募捐活动。该活动致力于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的专业服务。帮助发育迟缓、智力不健全与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一个保障与疗养的平台。让残疾儿童更好的融入社会。且该基金会在儿童救助领域内不断努力探索与开拓。
中文名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
参与人群
医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及社会活动家
基金发起人
支迟 成立时间
2016年3月 服务宗旨 2 业务范围 3 组织机构 4 基金会成员 5 组织章程 服务宗旨
该组织该活动的宗旨是为智力发育不健全儿童提供医疗、康复的专业服务。帮助发育迟缓、智力不健全与贫困家庭的儿童提供一个保障与疗养的平台。
业务范围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是为残疾的孩子们提供一个温馨家庭氛围的组织,同时也为来自全国各地贫困家庭患儿提供手术前后寄养服务。
为有先天愚钝、残疾儿童和贫困儿童寻找医疗资源、筹措手术费用,让他们能及时得到治疗,早日恢复健康的生命活力。
组织机构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中心是北京唐氏儿患者中心旗下组织的一个机构,基金会中心现已相继帮助500多患儿提供健康向导,200多非智力健全患儿做康复治疗,且已有50多先天愚患者的智力很生活能力已经有很大改善。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现将接纳因智力不健全无法在正常幼儿园接受教育的儿童,以教育为主,康复治疗训练为辅开展工作。
基金会成员
成员:支迟 男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理事 成员:张亮 男 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负责人
成员:陈友琼 女 北京海文医院唐氏综合症科专业医师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类别立卷,以年度为线索。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项目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束后及时交行政部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第二章 档案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树立档案意识,凡反映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工作的一切有效资料和文字记录都属于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档案应留存的历史资料。
第五条 行政部应建立、健全立卷归档制度,确立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保管期限。
第六条 行政部要主动跟踪各类档案的生成过程,主动向有关方面和人员索要相应资料。
第七条 行政部应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及时主动收集、整理、认定。并按照具体工作需要,准确、及时地提供档案服务。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八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第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管理好平时文档。
第十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部门主管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归卷。
第十一条凡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缮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部统一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第十三条 各部门对遗缺不全的档案,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收集齐全; 第四章 归档范围
第十四条 行政档案:
1、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单位相关往来文件;
2、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制定的各种文件、办公会记录及通知;
3、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名义出具的请示、报告、函复等文件;
4、专职、兼职人员的人事简历及相关资料;
5、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统计报表等;
6、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决议、会议纪要等;
7、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8、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9、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的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十五条 财务档案
1、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日常支出财务报销凭证、帐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2、捐赠收据等入帐单据;
3、预算计划、审计报告、统计报表等重要财务文档。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
1、项目建议书、项目概要、在申请时提供的辅证材料;
2、项目协议;
3、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阶段的报告;
4、项目管理过程记录,包含各阶段的检查表;
5、项目实施过程交流材料;
6、项目评估的评定意见;
7、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字资料如会议速记等。
8、项目工作资料,如:患儿救助资料、合作医院资料、项目管理资料
9、工作流程;
10、相关印刷品。
11、其他跟据项目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按照存档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传播资料档案
1、基金会各类物品制作及印刷品
2、媒体报道部门原件剪报
3、照片、影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4、阶段性汇总归档材料
5、资助项目的传播素材 第五章 立 卷
第十八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行政部负责组卷、编目。
第十九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第六章 档案的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已失效的档案,认真鉴定,编制销毁清册,该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办理销毁手续,经秘书长批准,方能销毁。第七章 档案借阅、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卷一般仅供在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阅看,立卷的文件、资料可外借。外借的须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星期,到期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阅档案者应爱护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或损毁。借阅档案交还时,须当面查看清楚,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借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阅,且不得带离北京春苗儿童救助基金会办公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积极采用电脑信息系统对档案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解释、补充,由中华儿童救助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二篇:中华慢病救助基金会
中华慢病救助基金会
中华慢病救助基金会是经香港政府会议通过,与2011年正式成立的首个关于慢性病的基金会。作为中华慢性病基金会的先驱,中华慢病救助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沐浴着党和政府对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一直关注着港及国内的慢性病康复救助事业,恪守为救助慢性病患者事业竭诚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慢性病患者的真实需求,不断创新募捐救助理念、探索公益项目运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公益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补充作用。
慢性疾病已成为常见病和多发病,严重侵害中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幸福。因病致穷,因病返贫时有发生。还有很多老年人无力医治一拖再拖;甚至更多老年人长期吃药打针,旧病未愈又添新病,最后人财两空。这样的悲剧每天都在重复上演。
鉴于慢性病的发病形势日益严峻,慢性病随时爆发,为了更好地帮助身患慢性病的中老年朋友摆脱痛苦,幸福快乐地享受生活,颐养天年,首批投入20万元启动资金设立“中华慢病救助基金会”,以扶困济贫,帮助病弱群体,为国家分忧解难,为构建和谐之中国做出贡献。
一、救助慢病种类:
1、眼病:白内障、黄斑变性、飞蚊症、青光眼、视网膜病变、近视、老花眼、眼睛干涩。
2、糖尿病及糖尿病的并发症。
3、心血管病:冠心病、冠心病术后、心梗等。
4、脑血管病:脑血栓、脑出血、脑动脉硬化、脑卒中后遗症。
5、骨及骨关节病:骨质疏松、风湿性关节炎等。
6、恶性肿瘤:肺癌、胃癌、肝癌、胰腺癌、肠癌、乳腺癌、宫颈癌等。
二、救助对象:
1、孤寡老人。
2、生活困难的家庭。
3、长期患病而无力治疗的病人。
4、军属、烈属家庭。
三、救助方法:
1、个人申请,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描述病情及希望救助的方式。
2、基金会将根据申请书进行了解确认,然后决定救助金额及帮扶方式。
3、与救助对象进行沟通、确认,开始实施救助和帮扶。
不符合帮扶和救助条件的,基金会不予帮扶。
敬请各位读者互相转告,奉献爱心,立即行动,关爱弱势群体,共建和谐社会。
第三篇: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2009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救助孤儿、流浪儿童、辍学学生、失足少年以及因贫困、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3号双全大厦3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创办“博爱儿童新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二)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
(四)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六)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七)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促进和保障有特殊困难少年儿童救助事业;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慈善救助;
(三)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计划;
(二)投入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投资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或在境外的募捐;
(三)募集款物价值预计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对象;
(二)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第一届理事长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聘用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第四篇:儿童希望救助基金会活动方案
遵义县山盆镇高雄小学妇女儿童
发展基金募集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遵义县委把改善民生、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工作纳入当的工作的重要日程,目前遵义县已向省委有关部门申请成立了“贵州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遵义县工作站”,在2016年4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妇女儿童发展基金募集”活动。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方案:
一、主题
妇女儿童发展基金募集
二、活动形式:
1、活动初期利用学校校园广播、宣传栏、班会等进行广泛宣传。
2、集中在操场组织募集。
三、筹款方式:
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募捐(非强制性),筹集的资金由黄家友、陶文义进行当面清点上交中心学校穆本刚老师处。
四、活动时间:
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5日,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宣传,5日集中筹集。
五、活动内容:
1.了解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作用。
2.知晓山盆镇妇女儿童基金募集活动领导小组及成员。3.自愿捐款(由“妇女儿童基金会”工作人员或相人事工负责)4.活动结束
六、分工安排:
1.陶文义安排本次活动的一切准备工作。2.苟先梅通过校园广播向学生宣传本次募集活动。3.班主任利用班会进行通知和宣传。4.田维平负责图片采集。
高雄小学
2016年3月31日
第五篇: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爱心落凤凰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爱心落凤凰
据悉,近日凤凰获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捐赠贫困高中生助学金48万元,捐赠仪式在湘西吉首举行。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秘书长时正新、中建建筑设计院设计总监陶鸿、中华女子学院艺术学院院长王璐,省民政厅原巡视员刘金生,湘西州委常委、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吴彦承,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州民政局、社会救助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旅游局、州文广新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出席捐赠仪式,凤凰、古丈县民政和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仪式。另外古丈县此次获基金会捐赠贫困高中生助学金22万元。
“设计助推社会救助项目”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联合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工业大学以及著名甲级设计单位中建建筑设计院共同设立的,该项目旨在通过设计智慧扶贫模式,致力于农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贫困学生救助,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