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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一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3-764983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23 15:28: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一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14:47:46]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什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置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15:07:37] 主持人齐奇:各位观众,大家好!刚才场上激烈论辩的时候,许多网友也发来邮件和留言,对“醉酒驾车”案例提出了很多看法。《国际互联网》已收到50多条留言,这是一位天津的网友说:“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我认识一位朋友,他们一家三口在路上,被对面酒驾的小车撞过来。夫妻俩当场死亡,剩下一个孤儿。这事一想起来就让人心酸。”[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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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辽宁网友说,“我觉得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说到底喝酒是自己的克制力不够,怎么能怪别人呢?如果同桌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担负责任,以后这饭还怎么吃,酒还怎么喝呢?”[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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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天津网友说,“酒驾有罪,撺掇、甚至逼迫他人喝酒的人难道就没有责任了吗?有的时候明明知道开车不应该喝酒,但在有些情况下实在无法推却,一个巴掌拍不响呀。李芳对周明的交通肇事,肯定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15:09:36]-----

主持人齐奇:说的好!再听听《校媒网》的留言,各大学在听到论辩大赛的消息后反映很强烈。关于这个案例:山东大学观看在线直播后留言:中国的酒文化,不文明的习惯真该改一改了。什么”感情深,一口闷”。其实是“喝出了感情喝伤了胃,喝得老婆背靠背,喝得开车都犯罪“。[15: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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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好!我这手里刚拿到一些网友的邮件:一位名为“佳佳”的网友留言说:醉酒驾车,除了汽车司机,也应该把电动车司机甚至是骑车人也包括进去。现在许多交通事故,是电动车和骑自行车的人醉酒后造成的。尤其是电动自行车,速度很快,稍不留神,就会酿成惨祸。

还有一位网友对醉驾入刑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可能一开始让司机觉得很受约束,但实际上是最大程度地保障了每一个人的出行平安。[15:10:25]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越来越多,汽车作为交通工具迅速进入了千家万户,我国可以说迅速进入到了一个全民汽车时代。但是随着这样的时代的到来,我们的国民交通规范意识并没有相应的跟进,随之而来各式各样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大大滋生,特别是酒后驾车和醉驾的情况发生得越来越多。我个人的观点仍然认为李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她明知道周明喝高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让他坚持送她会宾馆,这个过程当中致使因为州名因醉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首先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李芳无疑具有过失。[15:18:44]-----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因而,李芳的行为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李芳对于这样伤亡事故的发生无疑有过失。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国民提供这样一个警示,如果知道朋友喝酒了,就应当劝住他,酒后别开车,如果开车了就一定不要劝他喝酒。[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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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让我们记住专家的告诫: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开车莫喝酒,酒后别上路。[15: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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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据统计,我国每年的车祸约50万起,伤亡人数约20万人。其中,有相当数量的事故是由于醉酒引起的。所以,“酒后不开车”不是一句口号而应该是我们每一个人的切实行动。[15:19:47]

第二篇: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题目及规则参考(推荐)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将于9月12日在北京举行,以下是本次辩论赛的题目。

一、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二、张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2009年1月,“减肥饼干”投入市场,但初期销路并不顺畅,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该饼干品牌并不熟悉。于是,郭伟又产生了冒充某知名饼干品牌的念头,并和张洁共同商议了操作办法。随后,张洁负责带领部分工人生产某知名品牌饼干的注册商标,并贴在本公司生产的减肥饼干的外包装上,还在外包装上注明减肥饼干是该知名品牌推出的新产品。一时间,减肥饼干销路大开,公司销量大增。

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2009年2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

12009年4月的一天,市工商局来公司例行调查,郭伟急忙让张洁把芬氟拉明原料装起来带回家,并告知千万不要让工商局的人看见。郭伟的这种做法更让张洁心存疑虑。回到家中,便向在足球队做队医的哥哥张勇询问,张勇告诉张洁这种材料叫“芬氟拉明”,是一种精神管制药品,属于体育比赛中禁止服用的一种兴奋剂。张洁连忙问道:“那能不能加到食品里面呢?”张勇说:“着我不大清楚,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张洁说:“行啊,那你帮我问问。”后来张勇因工作忙把此事给忘了,张洁也没有再追问。

回公司上班后,张洁几次想就此事好好问问郭伟,但每当看到郭伟辛勤努力的拼搏工作,在兴致勃勃的畅想二人美好的未来,他都张不开嘴。而且,看到市场上减肥饼干的销量这么好,也没听说有人出毛病,张洁也就不再继续多想,仍然带领工人生产、粘贴仿造的注册商标。

2009年5月,食用减肥饼干的孙某突然死亡,经过鉴定,确定孙某的死亡是由于心脏衰竭而致。其除了自身心脏病以外,连续长时间大量食用“减肥饼干”,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心脏的负担,也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事发后,郭伟在外逃的过程中发生车祸死亡,张杰被警方抓获,方得知芬氟拉明是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经查证,该公司“减肥饼干”的生产、销售额为23万元。

控方: 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方: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丁大伟盗窃案

丁大伟原是柯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下简称科曼公司)聘用人员,因盗窃同事和公司财务被解聘。丁被解聘后不思悔改,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就发现很多部门疏于防范,经常是人走门不锁,易于下手偷窃。但其知道公司熟人较多,亲自盗窃恐怕有风险,便许以好处,唆使王鹏(13周岁)去公司行窃。2011年5月23日,王鹏在去科曼公司行窃的途中,遇到同学周阳(13周岁),周阳问王鹏干什么去,王鹏如实相告,并极力邀请周阳和自己一起去,周阳同意。王鹏、周阳进入科曼公司楼内的一个办公室后,一人拿走价值8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一人拿走价值5000元的手机一部。二人在下楼出门时,被公司保安拦住,遂案发。公安机关根据王鹏的供述将丁大伟抓获,但王鹏和周阳都记不清自己偷的究竟是手机还是笔记本电脑,门口的保安也只记得当时就把两个人偷的东西扣下放在一起了,到底谁拿的什么也记不清了。

控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13000元。

辩方:丁大伟的盗窃罪数额是5000元。

四、张晓林受贿案

张晓林,男,42岁,已婚,是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孙甜美,女,28岁,未婚,无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风华副食品公司在该市新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被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查处,适逢国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作出罚款100万元得处理决定。风华公司经理张涛便找到老同学孙甜美,请求其找张晓林副局长出面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期可以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孙甜美便找到张晓林请求其出面协调处理此事,并将事成后其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

张晓林遂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胡春风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孙甜美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帮他办事,他给我报酬是人之常情,有人问我就说是借的,没事!”张便不再说什么。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张晓林构成受贿罪

辩方:张晓林无罪

基本案情:黄某系某快递公司的派送员(职员)。2011年4月9日,黄某见其要派送的包裹破损,发现里面装有3台摄像机和5 部手机,遂产生起意想据为己有。于是黄某次日早上就打电话与其朋友李某商量,让李某来冒领这个包裹,并把包裹单的收件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发到李某的手机上(按照该快递公司规定,收件人只要报了姓名和手机号码与包裹单对得上,就可以签单领包裹)。李某也同意了去冒领,并前往黄某所在公司去领,但因见公司人多,就没有冒领。黄某见状,就于当天下午将该包裹取走(这个包裹恰恰也是由黄某负责派送的)放到自己的出租屋,并叫李某过来,让李某带着包裹里手机和摄像机去卖掉赚点钱。同时黄某在包裹的单子上冒签收件人的名字(受害人)并把该单子交到公司。而李某将包裹里的手机与摄像机予以销赃,得赃款3900元并予以挥霍。经鉴定,该物品的价值为人民币12217元。

关于本案的定性科室里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诈骗罪。因为黄某冒签了收件人的签名,使得公司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这个包裹。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盗窃罪,因为黄某仅仅属于占有辅助者(相对公司来说,公司仍占有该包裹),黄某破坏了公司的占有,所以构成盗窃罪。还有一种理由认为:私自将包裹里东西拆开并据为己有(相当封缄物),保管他人物品,而将封缄物拆开,并据为己有,就是盗窃。并套用了刑法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黄某和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黄某刚好利用其派送包裹之职务便利(经手),将包裹据为己有,冒签收件人的名字,恰恰是为实施侵占行为的一种手段。所以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辩论赛规则:

1、主持人宣布辩论赛规则,介绍嘉宾,介绍控辩双方辩手,介绍案情。

2、发表各方论点阶段,各2分钟。控方一辩先,辩方一辩后。提前20秒提示。

3、交叉辩论阶段,各4分钟。控方先发问。提前20秒提示。

4、总结陈词阶段,各2分钟,控方三辩先,辩方三辩后。提前20秒提示。

第三篇: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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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

《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正义网: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欢迎收看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直播节目!现在参赛的各代表队正在入场!

正义网: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撒贝宁、齐奇担任大赛主持。

正义网: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现在开始!

主持人撒贝宁:尊敬的各位来宾,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

主持人齐奇:现场各位领导来宾朋友们,大家好!高清电视棒 www.029job.net

主持人撒贝宁:您现在收看的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的现场。今天,我们举办的这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是国家公诉人检察官首次以电视竞赛的方式在全国人民面前集体亮相!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智慧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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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法理的论辩;

主持人齐奇:这是一次勇气的比拼;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次形象的展示!

主持人齐奇:首先请允许我介绍出席今天大赛的有关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李如林;

主持人撒贝宁:出席今天大赛的还有来自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社会科学院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嘉宾。在此欢迎你们!

主持人齐奇:欢迎你们的到来。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来现场观摩大赛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及有关部门的检察官、北京市检察机关、法院和律师界的代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在校学生、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委员以及各大新闻媒体的朋友。欢迎各位!

主持人齐奇:欢迎。大家知道,公诉人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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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着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公诉部门,就是一扇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参加这场电视论辩大赛的6支公诉人参赛队,所有队员可以说都是检察机关的优秀业务骨干,他们当中,有的人参与过打黑行动,有的直接承办过许多大案要案。现在,让我们来听听这些参赛选手们的心声!我们一起来听一听。首先听一听站在我身边的一号参赛队,浙江队他们的心声。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浙江代表队:钱江潮头公诉人,公诉执法铸检魂。

主持人齐奇:站在我身边的是2号队,这是2号江苏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江苏代表队:公平正义,最美、最靓!江苏检察向大家问好!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3号上海参赛队:你们的参赛口号是什么?

上海代表队:上下求索,探寻正义公平的真谛;海纳百川,彰显和谐社会的魅力!

主持人齐奇:这是4号广东参赛队: 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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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代表队:活力广东,阳光公诉,一起来更精彩!广东加油!

主持人齐奇:都是能文能武的选手!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北京5号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北京代表队:在思考中探求真理,在辩论中弘扬正义。我们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因为我们是为民执法的检察官!

主持人齐奇:现在我身边的这是6号重庆参赛队:你们参赛的口号是什么?

重庆代表队:我们依法言法、我们以言载道、我们以辩会友。重庆,欢迎您!

主持人齐奇: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6支参赛队选手不但信心十足,而且志在必得!我们大家再次用热烈的掌声为他们加油鼓劲!

主持人齐奇:究竟谁能最终夺得论辩大赛的团体桂冠会花落谁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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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拭目以待!现在请各个参赛队退场,一会儿再看你们的精彩表现!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全国检察机关从自200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系统每3年就要举办一届全国性的业务竞赛活动。至今,这项活动已开展了10年,共举办了四届。每一届竞赛活动,都要产生一批大家公认的优秀公诉人。

主持人齐奇:没错,参加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进入决赛的20名选手,也来到现场观摩。不知道他们是否会感到压力呢?让我们送上欢迎的掌声!

主持人撒贝宁:10年来我们走过的历程,有艰辛和奋斗,有思考也有收获。现在,就让我们再重温那段曾经走过的难忘历程。

正义网:现场在播放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的这场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可以说是全国检察机关十佳公诉人暨优秀公诉人业务竞赛活动的延伸与推进,其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了大赛本身,将成为中国检察机关公诉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下面,我们隆重介绍担任今天大赛的7名评委和1名总裁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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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担任今天大赛的总裁判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

主持人撒贝宁:担任今天大赛的评委是: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张明楷;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贾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永忠;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法学博士李贵方; 中国传媒大学播音主持艺术学院院长、博士、教授鲁景超。

主持人齐奇: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他们!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我向大家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时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王进科和张志强;

主持人齐奇: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两名计分员,是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曹红虹和郭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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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现在隆重介绍:担任本次论辩大赛的3位秘书长。他们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侯亚辉、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副总监童宁!

主持人撒贝宁:今天,中国网络电视台、中央电视台国际互联网、正义网、中国律师网将对本次电视论辩大赛进行同步现场直播!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大赛组委会秘书长黄河宣布比赛规则和奖项!

黄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现在我宣布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辩大赛的比赛规则:

1、参赛队分为控方和辩方,对案例以团队论辩形式进行比赛。每个队的发表意见、互相提问、自由论辩和总结发言,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2、本次论辩大赛评分为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数为最终参赛队的得分。

3、大赛论辩赛的控方和辩方,由两个参赛队现场抽签决定。

4、本次大赛设团体奖和个人单项奖:

团体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个人单项奖:最佳论辩奖3名、最佳风采奖3名、优秀论辩奖12名。主持人,我宣布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黄河秘书长。自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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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大赛的消息在社会公布后,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全国法律专业院校的大学生们尤其兴奋和渴望。现在让我们看看他们是怎么说的。

正义网:现场播放法律院校学生对本次论辩大赛的寄语短片。

主持人齐奇:其实不只是学法律的大学生和从业人士,大家都在翘首等待观看这场精彩的论辩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要进入今天的比赛了。参加本次论辩大赛的第一组团队比赛的是浙江队和江苏队。现在让我们一起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两队的参赛队员。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有请两队参赛队员上场。

主持人撒贝宁:按照规则,浙江、江苏两队要先进行抽签,决定哪一队为控方、哪一队为辩方。我们抽签要分两个步骤,首先要请两队各派出一名队员,在箱子里20颗球当中,同时两人各摸出一个球,哪个球号大,哪队就有优先权,将决定这支队伍先抽一支签号,然后决定谁是控方,谁是辨方。

主持人齐奇:抽签开始之前,掌声有请本次大赛总裁判长彭东。

主持人齐奇:有请两队一辩手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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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请把手放在抽签箱上方。好的,请抽球!

主持人齐奇:自己不要看,给大家展示一下,请彭东裁判长上前验球。浙江队抽到的是18号。江苏队抽到的是11号。根据我们比赛规则,浙江队取得了优先抽签的权利。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两位。现在我手里拿着的是带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封条的信封,代表着控方和辨方,将由浙江队率先抽出一个绝对优先的地位。请彭东厅长为密封的信封拆封。

主持人齐奇:请抽签者将各自手中的信封拆开,将信中的颜色卡片展示给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一个绿色,一个黄色。我想问一下,浙江队期待自己成为控方还是辨方?

杨丹(浙江代表队):我们觉得控方、辩方都一样。

主持人齐奇:请两队代表各选一个颜色。浙江队选取的是黄色。那么,江苏队的就是绿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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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我宣布,浙江队是控方,江苏队是辩方。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裁判长。现在两队即将开始他们的论辩大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预祝他们取得成功。

主持人撒贝宁:浙江队和江苏队已经就坐,他们论辩大赛马上开始,他们将面临的案例是一个什么样的事情呢?我们一起看大屏幕。(播放案例视频)

正义网:辩论案例:公私兼顾的“聪明人” 于海(男)系龙腾仪器厂(国有企业)厂长。2009年的一天,于海的情人李丽(女)向于海告知,李丽所在的四海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目前面临流动资金短缺近200万元的困难,公司董事长提出谁能借来资金帮助度过难关,将对谁给予所借来资金5%的奖励,并将在返还所借资金时对资金借出方多给予所借资金的10%作为利息。李丽请求于海从龙腾仪器厂借出200万元给四海公司使用。于海考虑到这样做既能够使李丽得到好处,也能给厂里谋取高息,遂答应了李丽。随后,于海给厂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王勇交代了此事,但没有说出李丽能够得到5%奖励的情节,只是称厂里可以得到10%的利息。当王勇提出“国家有规定,国有企业不能私自对外拆借资金,是否应向主管部门汇报请示”时,于海表示“现在都是市场经济了,主要是能赚钱,电视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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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瞻前顾后的,到时候把钱收回来就行了”。王勇表示“行,你是领导,听你的”。于是,王勇按照于海的吩咐,通知厂财务人员向四海公司汇入200万元,并由四海公司出具了借条。四海公司董事长按照事先约定给予了李丽10万元的奖励。后来,四海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所借龙腾仪器厂的200万元也未能归还。控方: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辩方:于海的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已经看到了双方将要面对的案例,双方站的角度各不同。要支持的罪名也不相同,究竟哪一方能说服现场的评委和观众呢?接下来比赛正式开始。第一个环节是双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间两分半钟,首先有请控方一辩。

杨丹(浙江代表队):犯罪的外因再华丽我们也能够看穿本质,因谋取了个人利益,我方认为于海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于海个人决定出借公款。他不顾四海公司处于经营困境,仍然通知负责财务的厂长,不需要向主管部门汇报,私自操办借款事宜。从表面上看,于海是分文未得,但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双方是利益共同体。通过对案件的抽丝剥茧,不难看出,于海以为情人出面获得好处为表象,以为个人谋取利益的卢山真面目,严重侵犯了公款的使用权,符合公款私用的本质特征,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构成挪用公款罪。发表完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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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有请辩方。

袁媛(江苏代表队):各位大家下午好。我方十分欣赏控方的感慨陈词,无论是对案情还是对法律问题,必须在全面把握的基础上。控方辩友指出,借出的200万元是于海个人决定,而我方不能同意控方在这个问题上的结论。我方认为,于海经单位集体研究,拆借资金不是于海个人行为,于海是为了让单位能赚钱,拍板决定,这符合单位的一般决策过程。现实生活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拿出决策意见后,其他成员符合同意,是单位决策的常态,是典型的单位行为。第二,于海并未谋取刑法上所规定的“个人利益”,他的情人虽然拿到了钱,但是是公司的奖励。其次,挪用公款罪应当指的是具体的实际利益。例如,金钱、就业、升学等等。第三,于海的行为应该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作为厂长,他明知违反规定却仍滥用职权,应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主持人我方意见发表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辩方一辩。辩方意见明确,他们认为这是开过会的,虽然两人商量,这也是一种决策过程。接下来双方要进入的是第二轮,“控辩一二三”。三位辩手依次向对方任意一个辩友提问。首先是控方提问时间,提问顺序是二辩、三辩和一辩。对方回答选手不能重复。首先有请控方二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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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键(浙江代表队):请问这10万元是否是于海的个人利益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答案很明确,于海分文未获,获得的只是情人的欢心。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美女的欢心也是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谋取个人利益是否等同于谋取本人利益?

袁媛(江苏代表队):无论是从挪用公款罪,还是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李丽、于海两人是否有共同的利益关系,是判断是否有本人利益的标准。反之,不断扩大“个人”的范畴,只会使挪用公款罪的打击范围扩大。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请控方一号选手。

杨丹(浙江代表队):对方认为这是集体研究决定,请对方回答,如果这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如何理解短片中告诉我们的,要对主管部门有所交代的问题呢?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方认为,于海与王勇两个人在交换意见并达成一致后,王勇的行为恰恰反映出这是一个经集体执行的过程。请问对方辩友,借款事宜有商量过程,对此您如何看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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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峥涛(浙江代表队):发表意见的权力必须平等,身份可以不对称。但是,了解掌握的信息必须对称。本案当中,于海事先答应了情妇,事后还指挥王勇,并对其说日后将兑现承诺。如果于海、王勇之间有这样的商量,这分明是个人出借公款的表现。

孙勇(江苏代表队):那么,于海为什么还要向王勇做解释和说服工作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是为了让王勇听他的。王勇服从的是于海的身份,而不是同意了于海的意见。从于海来说,王勇提出意见的时候他批评了王勇,这说明了他心里有鬼。对方辩友,你们可别被聪明的于海欺骗了。

袁媛(江苏代表队):对方辩友如何认定于海得到了个人利益?

鲍键(浙江代表队):从于海的角度来说,谁拿到钱不是关键,关键是有人拿到了钱。这是一种具体的现实利益,回答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环节,相互之间的提问已经结束,现在进入第三个阶段,自由发言阶段。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首先由控方开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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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丹(浙江代表队):既然是一个集体研究决定的,在于海和王勇没有商议之前,在没有形成决议之前,于海凭什么答应他的情妇,答应的又是什么东西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我方一辩已经陈述,对方也认同是滥用职权罪的。对方辩友,你们认为于海获得李丽的欢心,这种抽象的情感因素是具体利益吗?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本案私情与私利是相通的,他们二者关系特定,所以他们的利益共同,所以我们认为李丽等于获利。

袁媛(江苏代表队):对方辩友,你怎么使用类推解释呢?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于海的行为表现为挪用公款罪,以权谋利。这跟类推解释无关。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挪用公款犯罪当中,情人利益当然和挪用人的利益不是共同的。对方辩友把驴头放在了马头上!

鲍键(浙江代表队):这就需要通过我们的理性分析来进行判断,我倒想问对方辩友,您说是集体决定,那么刚才您提到的“吩咐”一词在语意中如何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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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媛(江苏代表队):难道对方辩友还不明白,于海的犯罪行为构成的是国有企业职员滥用职权罪?

杨丹(浙江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你如何把这个同胞兄弟姐妹归入到共同利益人里面呢?

孙勇(江苏代表队):情人之间当然具有利益关系,你们有没有听说过柏拉图式的情人,这种情人是不是也是利益共同体呢?

杨丹(浙江代表队):柏拉图式的情人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现在很多大学生谈恋爱时还需要恋爱资金,难道养情人不需要钱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养情人花的是自己的钱,没有花公家的钱。那么李丽的钱哪里来的?是于海资金投入李丽公司后的奖励款。

杨丹(浙江代表队):其实,该案中,认定于海罪名主要的事实是,于海向主管部门隐瞒了该笔钱款的去向,同时,还向王勇隐瞒了其是为其情人李丽谋取利益的事实。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于海的行为属于向王勇下命令。因为王勇跟于海说了:“你是领导,听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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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媛(江苏代表队):于海只是没有告诉王勇,怎么就是隐瞒呢?四海公司的家务事还需要王勇判断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我想再次请问对方辩友,你是否考虑到本案当中于海是厂长这个身份?

孙勇(江苏代表队):案例告诉我们,于海是交代此事,不是交代王勇办理此事。除了指派还有说明、陈述的意思,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难道也是命令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案例中提到的“吩咐”一词,能解释为商量吗?

袁媛(江苏代表队):我方一再强调,“吩咐”一词是在两人有共同意见之后说出的,是王勇按照大家决定执行后出现的。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交代”有很多意思,但是对方辩友不要把任何一种意思套用到本案当中来。我们分析“交代”是什么意思,关键还得用上下文来分析。本案上文是于海已经答应李丽,本案下文是于海按照对李丽的承诺借出公款,这个交代还不是个人决定的体现吗?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刚才回答问题的时候已经清楚阐述交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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吩咐的含义,对方辩友紧紧揪住情人获利不放,是处罚情人还是处罚于海的行为?

鲍键(浙江代表队):你们判断李丽、于海是利益共同体的依据是什么?

张秀娟(江苏代表队):我方一辩已经清楚地从挪用公款犯罪客体、立法目的等,多方位、全角度进行了阐述,于海在本案当中更重要考虑什么?是考虑单位有利润可以获得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如果李丽没有得到10万元,难道于海就能得到十万元吗?

鲍键(浙江代表队):作为公诉人,我们判断事实应该在既有案件的基础上进行判断。

主持人撒贝宁:这一轮辩论火药味十足。双方自由辩论已经结束,接下来双方的三辩将用两分半时间进行最后的案件总结,首先有请控方三辩,计时开始。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大家下午好,情投意合还是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个人决策还是集体拍板?分析一个案件构成何罪,关键在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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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的判断。因此,在总结陈词阶段,我们有必要重温案情,寻出案件的基本事实。本案中基本事实有三,一是于海在李丽提出借款之时答应请求,并吩咐王勇出借公款;二是于海与李丽是情人关系;三是于海同意将公款借给四海公司,李丽获得十万元好处,辩友之所以认为本案是滥用公款罪,是没有全面把握基本事实结果。至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只不过是于海为掩盖挪用公款犯罪的遮羞布。综上,于海虽是聪明人,但是他的刑法触犯了刑法第284条,应该以挪用公款罪定罪。等待于海的应是法律的严惩。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案件总结。

孙勇(江苏代表队):主持人,各位评委,控方辩友,我方和控方辩友一样,疾恶如仇。控方辩友之所以认为于海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就在于海错把集体决策看成个人决定,误将私情当做私利。下面我将指出对方辩友在认识上存在的两个误区。第一,借款决定不是于海个人的决定,而是企业研究的结果。正所谓有民主就有集中。于海就企业投资问题和主管财务的副厂长商量,取得一致意见以后通讯地址具体部门执行,这显然是企业单位决策常规形态。第二,于海获得的是感性的满足,而不是个人利益。于海所想所求仅仅只是美人心、情人吻,难道可以成为个人利益吗?如果这样将个人利益无限扩大化,法律规定谋取个人利益这一现实要件岂非是多此一举。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公款借给利用的,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于海为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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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利益把财务给单位的人使用,这怎么会构成挪用公款罪呢?他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国有企业200万的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他们!在刚才辩论的过程当中,我发现现场的观众也听的非常入神,而且我相信,每位在自己脑海里也都在跟随着他们的思维逻辑进行着自己的判断。听完这样一组论辩比赛后,我们来看看现场的观众朋友们对刚才的比赛有什么样的感想?

主持人齐奇:刚才在舞台上控辩双方你来我往唇枪舌剑,以非常严密的法理作为基础。让我们把掌声送给江苏队。我旁边是我们媒体区,坐的都是记者朋友。刚才你们双方的辩论也让他们听的跃跃欲试,他们准备了一大堆问题,首先请《人民日报》的记者。你有什么问题?

提问者:你好,我想请辩方三号选手,一般来说,我国检察机关控诉地位是优于辨方地位,在这次大赛中,三号辩友是作为辩方代表,请你换位思考,平时你作为检察官,这次作为辩方,是否意识到我国弱视群体在法庭辩论当中遇到的问题?在现实法庭辩论中,您更愿意承担辨方角色还是控方角色?也就是说,您是愿意做一个检察官还是一位律师?原因何在?谢谢。

孙勇(江苏代表队):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应当所禀承的基本立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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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在判断案件的时候,并不仅仅考虑到入罪和罪重的情节,同样要依法搜集嫌疑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无论作为控方还是辩方的思维,目的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实施。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我也思索了一下。我觉得还是比较适合作为控方的思维,因为这样能够体现国家公诉人的正义立场,同时也能够坚固到客观公正的需求。我们的目标都是一致的。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个问题总结起来其实很简单,记者问的是当律师容易吗?但是我们三辩回答就是,检察官和律师都不容易。

主持人齐奇:小撒总结是你的意思吗?

孙勇(江苏代表队):是。

主持人齐奇:下一位,提问的是《光明日报》的记者。您刚才准备了什么问题?

提问者:我想问控方二号辩手。我想请你回答,你认为论辩大赛与现实中的庭审辩论有什么区别?谢谢。

鲍键(浙江代表队):论辩大赛和庭审有很大的区别,论辩实际上通过虚拟案例,以这样很简单的事实,在短时间内,由控辩双方进行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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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的对辩,这样的案例更多是错综于对事实的判断、对犯罪行为的定性,更多是一轮一轮控辩双方发表意见。这个意见更多的是围绕本案事实法律证据等多方面进行。相对来说,庭审当中所交锋的点、内容比我们今天的辩论要多得多。需要说的是,模拟辩论赛是提高公诉人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练兵岗位,所以今天参加这样的比赛对我们日常开庭也是有很大提高的。谢谢。

主持人齐奇:最后一位记者,《中国电视报》的记者。

提问者:控方一辩,刚才比赛我觉得很精彩,也很紧张。请问,你平常有什么特别爱好?其二,作为一个公诉人,特别是一辩选手,在生活当中你是否是得理不饶人呢?谢谢!

杨丹(浙江代表队):我觉得检察官跟平常人也没有太大区别。我平时基本上在家里听音乐、看书,有时候也喜欢出去旅游。

主持人齐奇:网友提问:什么是“共同利益体”?

柴峥涛(浙江代表队):主要是指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具有利益关系的人。

主持人撒贝宁:场下每一位听着其实大脑也是在飞速运转,评委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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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量更大,不仅要听,还要判断。刚才我发现陈兴良教授在双方辩论的过程当中一直低头紧张记录,平时您在课堂上讲课我们在下面记,今天终于看到您记笔记是什么样子了。请您给我们点评刚才这两组的情况。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我们观摩了一场在浙江队和江苏队之间的高水平论辩赛。双方围绕于海案进行了言词的攻防和法律的论辩。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论辩的焦点主要是围绕于海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构成滥用职权罪而展开的。因此,这是一场此罪与彼罪的论辩。有人认为此罪恶与彼罪的辩,不如罪与非罪的论辩更加过瘾一些。而实际上,办案过程当中不仅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要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就本案而言,于海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法律差别很大,挪用公款罪是无期徒刑,另外一个是最高徒刑是七年。于海利用职务之便借款给其他单位谋取个人利益,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辩方则主要是围绕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集体决策,以及于海将公款借贷给单位,到底是谋取个人利益还是为个人私情,这两点展开了有效的攻击。因此,本案在法律的层面上来看,法律问题抓的很准。在这方面,我个人感觉到控方能够按照法律和司法规定,在法律层面展开有效论证。另一方面,江苏队辩方主要是抓住了在本案当中存在重大争议的两个核心问题。一个问题到底是个人决定还是集体研究决定;另外一个问题是围绕于海到底是因为个人权利还是个人私情而犯罪展开了论辩。这样一场论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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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应该说有了相当大的关注。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到底是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职权罪,我个人感觉本案是比较特殊的。一般的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要么构成此罪,要么构成彼罪。我个人感觉,在本案当中,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实际上一方面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是国有企业公职人员,一方面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款借给其他单位的人使用,虽然于海和王勇对这个问题做了交代,但是他隐瞒了为他的情人谋取利益的重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还认定是一个集体情况,这是存在疑问的。到底是否为个人谋取利益,法律所规定的个人是否光是指本人,能否包括刚才所讨论的所谓利益共同体,例如亲属或者情人。从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应该倾向于对个人利益做一个较为宽泛的解释,将亲属或者情人这样一个所谓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包含在里面。因此,从本案行为来看,他是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本案被告人于海的行为同时符合国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规定。他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这一点没有问题,他个人决定实际上是滥用职权的行为,由此造成了本单位200多万元公款的损失,因此他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因为被告人于海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同时由于四海公司的破产,致使200多万公款不能收回,该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挪用公款巨大不能退回的情况,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最终结论应该对于海定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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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情人关系究竟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刚才控方三辩已经对这个方面做了很好的回答。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有一个概念叫做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当中包含了近亲属和情人、情妇或者是情夫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因此,这里所讲的情人并不是一般的男女关系,而是指存在着特定关系的这样一些人。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陈教授。经过陈教授刚才的一番点评,我相信现场观众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对刚才论辩赛都有了自己的判断。相信刚才控辩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精彩表现,给所有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再次掌声感谢他们,谢谢!论辩大赛在社会上公布消息后,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那就是在外漂泊打拼的农民工兄弟。请看大屏幕看看来自农民工兄弟的心声。

正义网:现场播放视频农民工对本次大赛寄语的视频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我们看到的是江苏队和浙江队进行的第一组比赛。接下来要进入第二组比赛,分别是上海队和广东队。这两组的比赛相信也会同样精彩,我们先通过视频短片认识双方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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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在这里,我们大家用热烈的掌声为上海队和广东队加油!

主持人齐奇:到底谁是控方、谁是辩方?首先请彭东总裁判长到场。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双方抽签选手站在前面。

正义网:双方代表抽签。

正义网:上海队是5号,广东队19号。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请总裁判长为我们开启密封的信封,里面同样装着两个不同颜色的方块,代表着控辩双方。谁是控方、谁是辩方只有开启了才知道。

主持人齐奇:根据抽签结果,广东抽到的是辩方,上海队抽到的是控方。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现在我宣布广东队是辩方,上海队是控方。

主持人撒贝宁:第二组将在广东队和上海队之间展开,他们将要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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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棒 的案例是什么样的呢?来看大屏幕!

正义网:辩论案例:

王强(男)与苏梅(女)自2005年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始终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08年以来,王强在外又与其他女子有染,因此苏梅多次与王强吵闹,并欲与王强分手,但发现自己已经怀孕。苏梅遂告诉王强自己已经怀孕,劝阻王强与其他女子断绝两性关系,但王强依然如故,并称“咱俩又没有结婚,我和谁交往是我的自由。你也不是我老婆,凭什么管我”。2008年底的一天深夜12时许,王强回到家中,苏梅与王强又发生激烈争吵,痛哭流涕,伤心欲绝,于是从床下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毒鼠强,告诉王强“你要是这么继续下去,我就吃毒药不活了”,王强表示“想不想活是你的自由,我不能干涉你,你也不要干涉我”。于是,苏梅将毒鼠强倒入口中吞下,顷刻间毒发身亡。王强在一旁目睹苏梅吃药自杀的全过程,没有阻拦。在确认苏梅死亡后,王强向苏梅的父母打电话,告知苏梅自杀身亡。控方:王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方: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辩题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究竟这场论辩将如何展开呢?首先在第一和第四个环节当中,剩最后20秒会有提升音,听到这个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还剩下20秒,同时在舞台两侧会有倒计时显示。在中间两个环节,也就是相互提问和自由辩论阶段没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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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倒计时,直接时间到了以后就会响起刚才的声音。出现这种声音就意味着发言时间到。双方都明白?接下来进入第二组比赛第一个环境,首先由双方第一辩,有请上海队一辩,时间两分半,计记时开始。

陈晖(上海代表队):主持、评委好!托尔斯泰说过,幸福的家庭总是相似的。不幸的庭则各有不幸。我们今天要讨论的是一条年轻的生命消失了,她腹中的小生命也没有了,谁该负责,该负什么责。王强的冷漠无情使苏梅悲痛欲绝拿出了毒药。死亡迫在眉睫,然而此刻的王强不但选择了不作为,而且平静冷目、不带任何怜悯看着苏梅喝下毒药。我方认为正是王强一系列的先行行为导致了苏梅的死亡,正是王强一次次疏忽导致了苏梅的死亡。因此,他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才能够懂得其生的尊敬,死的敬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对方辩友。

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嘉宾、观众们,大家好。今天和控方一样,我们对苏梅和孩子的离开怀着挥之不去的伤痛和惋惜。对于王强的薄情寡意和冷漠饱有谴责,但是这样就让王强贴上了杀人犯的标签,这不得不说是另一个悲剧。我方认为有错并不等于有罪,王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苏梅的死亡是她意志自由的选择,她就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从法律层面上讲,首先王强不负有作为义务。王强的行为开始于2005年的同居,持续延续到了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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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2005年的同居与本案当中发生的苏梅服毒不具有临近性。案发争吵也是平常的一次,不具有高度概然性。苏梅事先准备了毒药,是事先已久准备了。在受了刺激后,苏梅服下毒药,这与王强没有直接性,因此,王强行为不符合先行行为。我们认为,行法应当谨慎,我们希望他不仅保护苏梅的生命,也能够给王强一次公正的对待。我的发言完毕,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双方提问,仍然跟刚才第一组规则一样。发问顺序是二辩、三辩、一辩,首先由控方二辩开始提问。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有三个特定向请教对方三辩,本案中王强是苏梅胎儿的父亲,具有特定关系,二人争吵在封闭环境中具有特定场合,苏梅手持毒药明示王强有特定方式,此情此景王强不救,那谁该去救?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我方一辩已经说了,本案的确存在特定关系,特定环境,以及特定方式,但是作为一个成年人,选择服毒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苏梅完全愿意和完全支配之下的行为和结果。王强在特定关系下不予以救助,固然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但是他并不具有法律规定上的先行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行为等等引起的作为,由此不能成为控方指控中的不作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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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二辩,苏梅自杀,王强可以好言相劝,他的片言只语仅仅是举手之劳,王强为何不救?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这个案子的前提是什么?首先要讨论王强是否负有法律上应该救助苏梅的义务。如果有法律义务,那么我们就说他是一种犯罪。如果没有义务救助,这样他就会受到谴责。谢谢!

陈晖(上海代表队):对方说苏梅是自杀。面对苏梅的哀求,王强冷漠对待,面对苏梅的自杀,王强冷眼旁观,面对死亡,王强不救岂非故意?

谭琼(广东代表队):对王强我们应该谴责和批判。今天是刑事法庭,而不是道德的审判。我们认为,要追究王强的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规定,要有法律规定他对苏梅所要承担的义务,这样才是准确判断王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什么罪的依据。我们认为他不具有作为义务,没有作为能力,因此不能评价他后面的不作为与本案是不是因果关系,回答完毕,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死亡不能伸出援助之手,法律规定,有先行行为,必须在法律上承担救助义务,不能不去救,不去救就是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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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琼(广东代表队):本案中的同居行为不能认定为先行行为。再看争吵,是不是王强引起危险状态就一定要对苏梅负有作为义务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自杀是由王强引起的,不是单独的同居才产生了义务,同居才构成了王强的危险状态。

谭琼(广东代表队):刚才对方给我们上了一个大拼盘,把王强与苏梅的同居关系、王强持续的出轨和苏梅怀孕作为先行义务。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这三个阶段不是一个一个隔离开的。在本案中,我们也认为,苏梅服毒自杀是先行状态,是危险状态,但是危险状态与王强一系列的行为有直接的必然关系。这并不排除在某一个过程中苏梅处于特殊状态之前的,同时在之前的行为仍然也可以成为先行行为,回答完毕。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这个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很专业,我们常说见死不救可能是道义上的责任,刚才双方的辩论也主要是集中在这个焦点上。相信接下来的自由辩论仍将就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双方各有四分钟发言。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问对方,我们能够把这么多的行为方式都写入刑法第232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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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本案当中苏梅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贺卫(上海代表队):为什么你只看到是自杀,为什么没有看到被逼自杀呢?你认为所有的自杀都没有背后的被逼者吗?难道杨白劳的自杀不是给黄世仁逼死的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苏梅是成年人,服毒是她自我行为,这当然应当属于被害人的自我责任,怎么能归咎于王强呢?

陈晖(上海代表队):如果不承认自杀是被迫的话,还有什么道义上的责任?什么叫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请你正面回答?

谭琼(广东代表队):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等价性我们予以认同,但是本案是不是作为的故意杀人才是根本,一直误解自杀和他杀的关系,难道对方辩友不认为谁的地盘谁作主,他应该负主要责任。

陈晖(上海代表队):具有等价性,看看本案当中的等价性,就是因果关系等价性,社会危害性的等价性,难道本案当中没有因果关系等价性吗?医生故意杀人和医生故意用错药杀人有什么本质区别?我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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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晓敏(上海代表队):请对方回答,先行行为能否作为犯罪的来源?

谢玲(广东代表队):这是今天讨论的基础,但是还有一个前提,就是王强成立先行行为,这恰恰是控方漏洞所在,这是法律中最应当警惕的事情。

贺卫(上海代表队):这个案例完全不一样,王强先行行为致苏梅处于危险状态,有救助义务,而不是雷锋时代的救助义务,王强在本案当中是不相关的人吗?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们必须看王强行为能不能引起苏梅服毒自杀。王强与苏梅自杀行为之间是没有直接性和高度关联性,我今天可能很生气一不小心气死了,难道就是所谓的先行行为吗?

陈晖(上海代表队):现在我们谈的就是先行行为有没有法律义务规定,如果一个人拿枪支,你发现他玩枪支的时候有没有制止义务?

李东蓊(广东代表队):我发现玩枪支我没有制止义务,也许他是一个喜欢玩枪的人。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对方跟我说直接性和概然性,苏梅拿出毒药放在王强面前的时候,这不是直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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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玲(广东代表队):实际上我们看今天没有发生苏梅死亡结果,是不是对方认为王强不成立先行行为吗?这不是典型的以结果论客观规定的陷井吗?

贺卫(上海代表队):当苏梅拿出毒药的时候是不是已经有间接性了?

谭琼(广东代表队):我认为在今天辩论当中,讨论直接性是他是否直接高度概然的导致。在本案当中,我方一辩很清楚论证,直接性判断标准是什么?是与高度概然相辅相成。我们说的先行并不是一个点,而是一系列行为,我们说的危险行为而不是喝下毒药,我们只是说举起毒药,难道举起毒药你会要把瓶子打翻吗?

谢玲(广东代表队):刚才辩方一再说同居一系列行为是先行行为,如果将先行行为界定为持续状态,王强作为义务要从这个阶段和这个状态哪个点开始呢?

谢玲(广东代表队):我们承认婚前同居是试婚,但是试婚就不负法律责任吗?

顾晓敏(上海代表队):我们说热恋中的情人可以说一句玩笑话,我要自杀,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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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撒贝宁:好的,双方时间到!感谢双方精彩的自由辩论,气氛相当紧张,甚至出现了危险。广东队一辩说,如果你不同意我的意见,我万一生气,气死了你们怎么办?你不会气死的,主持人先被吓死。(笑)接下来,将是双方进行最后总结的时间。首先要请控方三辩用两分半的时间总结。

贺卫(上海代表队):主持人、评委好。首先我要说明,对方辩友不能面对的事实就是王强有能力救助,而是他不去救。哪怕只是相劝一句话都可以救了苏梅,他都不去干涉。而在苏梅自杀的这个场合,只有王强能救。因为这个案件是自杀案件,所以就不可能要定故意杀人罪。但是,社会现象告诉我们,比比皆是自杀现象背后有被逼自杀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个案件当中,苏梅是被逼自杀,我方一辩已经将整个案例分三个阶段告诉了所有的听众。而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因才有果,是因为王强的薄情寡意才会使苏梅无法生还。刑法对每个认得生命权都是同等保护的,鲁迅先生说过,所谓的悲剧是将我们最美好的东西一件一件毁灭给我们看。而这个案例,所毁灭的正是我们最美好的东西,是我们对生命的尊重,是对人和人最基本的信赖和期待。他们的今天是否会是我们的明天?如果这些重视的目光当中,这个社会还包容正义和良知吗?王强的冷眼旁观没有给苏梅任何生还的机会,国家应当禁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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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琼(广东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感谢控方三辩的精彩总结。的确法律之所以崇高,是它不让生命失去光彩。但是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争议究竟何在?我将从几个层次对我方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本场比赛要关注的焦点是王强在法律上究竟有没有作为的义务。王强的确有错,但不致故意杀人。王强并没有救助可能,在时间上来不及,在方式上没能力,在结果上不可能挽回。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从法理层面来看,没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就认为王强无罪,这才符合刑法定罪的原则,我们要遵守刑法的牵抑性原则。的确,我们认为本案中涉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社会层面,类似的王强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否则,在社会转型、文化多元的今天,它必然带来信任危机,甚至是社会病变。但是,索性的是,法律并非指引我们前行的唯一灯塔。法律应当有所为,而有所不为才是真正的法律之道,谢谢!

主持人齐奇:这里是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现场,刚才的辩论有法理,入情入理。下面进入互动环节,记者席上的记者听的十分的认真。有请《检察日报》记者提问!

提问者:我的问题提给辩方三辩选手,这起案件,在你看来在实际辩论过程当中控方取胜机率比较大,还是辩方机率比较大呢?

谭琼(广东代表队):其实一场案例辩论胜负和成败首先取决于观众、电视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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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以及社会大众最朴素的认识和评价。最关键有两点因素:第一,辩论之前的准备。第二,辩论场上的发挥。就这个案例来看,如果说刚才这位朋友认为辩方的胜利更大一点,因为这个案例有很多大家不认识的专业术语。在辩论中,我们在尝试临场用一些更加生活化的语言和例子来给大家类比,可能大家会更好理解。我相信对这个问题认识和分析,我们和控方做到了一样的准备,我们也向他们表示敬意。

主持人齐奇:下面把机会留给《法制日报》的记者。

提问者:我的问题想问控方三号选手,作为一名公诉人,您每年会办理大量公诉案件,就单独的一个案件来说,在审查案件过程当中,您发现证据材料中,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是罪重的证据,或者又发现罪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您怎么办呢?谢谢!

贺卫(上海代表队):作为一个公诉人来说,终极目标永远是去追求真相,给出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但是,在我们判断一个真相的时候,给定我们的所有证据,既可能是我们发现证据真相的线索,也有可能是掩盖真相的谎言。所以在办案当中,我自己认为我个人最好的体会,就是要做到那个词“感同身受”,这个词既包括你向被害人这边的角度的感同身受,体会他们的需求,也包括你向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感同身受,让他们获得公正的对待。我们在办案过程当中,尤其还关键的坚持一点疑罪从无。从这个过程当中,一旦有罪轻或者是无罪的证据,电视 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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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高度关注,运用公诉人去讯问被告人,利用等等手段去判断真相,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对待。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完毕!

主持人齐奇:谢谢,我们绝不漏掉一个,也绝不冤枉一个。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这样一场论辩大赛结束之后,我们评委又会做如何评判,下面有请贾宇教授给我们点评刚才这场论辩赛。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第一,总体评价。这是一场高水平的法庭论辩赛,两个辩论队准备的都非常充分,队员精神饱满。团队分工明确,配合默契,体现出了团体辩论的高超技艺,展现了检察官专业化、高水平的精神风貌。这一组所辩论的这一类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在中外的刑法规定中,刑事审判中都是有争议,这不是一个黑白即黑的。所以,我们的点评意见与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具体的案件无关。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二,辩论双方的胜负主要是根据他们在辩论中的能力和技巧表现决出来的,与评委对这类案件如何处理的认识无关。具体说一下这场辩论,为什么说他是一场高水平的辩论呢?双方辩论队一上来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都是直切主题,就是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控方从一开始是步步推动,入情入理,将题目后面隐含的特殊关系、特定场合、排他义务等等一一揭示出来,这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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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经过他们精心设计的。而辩方也是直接考虑焦点,在提问和辩论中,都是努力把刑法责任和道德责任做切割,使得自己的理论有据。首先有退让,对于被告人他行为的可谴责性是没有争议的,到底负道德责任还是负刑事责任,所以各方在道德义务激烈攻防,唇枪舌剑,都表现出了高水平、高素质。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第三,我简单谈谈个人对所辩论案件性质的看法,本案中当事人王强和苏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多,案发当时两人发生激烈冲突后,王强目睹苏梅服毒自杀,而未做任何救助行为,我个人认为,王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具备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上的故意杀人与一般公民理解的故意杀人不完全相同。刑法上不作为的故意杀人,却没有履行这种义务,而导致了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不作为杀人是否构成的焦点,就在于控辩双方所辩论本案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的义务。本案中是否存在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王强与苏梅同居三年这是事实夫妻,他们形成了一个密切的社会共同体,密切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就存在一种自然的伦理义务。我们推到人类伦理和法律价值的最底线,这样社会成员之间起码应当承担生命救助的义务。至于控方在里面论到与人争吵和关系,是王强的错误导致了苏梅的自杀。但是我们一定要清楚的确定一个前提,苏梅是自杀。从司法操作的层面上来讲,要证明这种纠纷中男女的谁是谁非,或者在法律证据上证明苏梅自杀是被王强逼死的,这在司法上是很难操作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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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性的意见是,从本案的实际处理上来说,应该认定王强犯有故意杀人罪,具体情况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果然是法学教授,言简意赅把问题解释的很清楚。我相信很多观众也明白了一件事,就是故意杀人在法律上的概念可能跟我们平时想的不一样。平时我们认为的故意杀人是希望对方死亡,而实施杀人行为。但是,如果你放任对方的死亡结果,我能救但是不救,也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故意杀人这是非常关键的知识点。希望这场辩论赛能够把这样一个知识普及到我们民众当中。正如贾宇教授说的,评委个人对案件最终处理的结果并不影响论辩赛的结果,我们看的是双方在论辩过程当中的技巧和能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感谢刚才双方队员带给我们高水平的论辩赛,谢谢各位!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在这场论辩赛之前,各位选手都经历了充分的准备,他们很多人放弃了休假,很多人离开了亲人,很多人甚至是抱病参加了这次比赛,应该说他们的付出和努力都转化成了比赛场上每一句精彩的辩论。这里我们也听听他们的家人和同事们的期望!

正义网:现场播放选手的家人对各位选手的寄语短片。

主持人撒贝宁:这都是家人的一番肺腑之言,看到有孩子、父母、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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侣。如果没有这些亲朋好友的支撑,我相信这些公诉人们很难站在我们舞台上展出来他的风采,所以在此真的要感谢他们。

主持人齐奇:而且有的选手看到了他们的亲人的留言他们已经是眼泪汪汪了。在这里,我代表大赛的主委会向参赛选手的亲人和所有的同事和朋友表示感谢,没有你们哪来今天电视辩论大赛。

主持人撒贝宁:前两组比赛相信已经给大家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大家对于今天第三组也是最后一组 的论辩赛也充满了期待。第三组的比赛将在北京队和重庆队之间展开。首先还是通过大屏幕认识一下双方的队员。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我们还是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谁是辩方,谁是控方。

主持人齐奇:有请总裁判长。

正义网:经过两轮抽签,北京、重庆代表队已经确定了在本场辩论赛中他们各自的位臵。

彭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北京队辩方,重庆队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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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本组辩论赛的案例是什么呢?请看案例介绍。

正义网:案例三:都是银行卡惹的祸。

2009年6月8日21时许,孙刚开车来到临街一家银行门口,将车停在路旁,下车到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使用其银行卡取款。当孙刚取出钱款尚未退出银行卡时,旁边过来两名巡逻警察,告诉孙刚此处禁止停车。孙刚连忙上车驶离,忘记将银行卡退出带走。孙刚走后,陈明来到该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发现取款机内有卡未退出,遂在该自动取款机上分8次从该银行卡上取出现金人民币16000元。陈明持16000元及该银行卡欲撤离时,被发现银行卡忘记拔出而立刻返回的孙刚拦住。当孙刚看到陈明手拿现金和自己的银行卡时,要求陈明返还银行卡和取出的现金,陈明向孙刚的腹部猛踢一脚。孙刚试图反击时,陈明从背后抓住孙刚的双手。此时,陈明的朋友赵辉经过此地,在得知全部真相后,也向孙刚的腹部猛踢一脚。孙刚倒地后,陈明和赵辉逃离现场。经鉴定,孙刚脾脏破裂,系重伤,但不能查明脾脏破裂是陈明造成,还是赵辉造成。

控方:陈明和赵辉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辩方:陈明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赵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持人撒贝宁:究竟这两个人怎么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接下来就要看控辩双方如何发表你们的意见。首先还是控方一辩进行案件陈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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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两分半。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刑法第296条规定,当场使用暴力的构成抢劫罪。赵辉参与犯罪时,陈明的行为已由盗转抢,这时候他为了帮助陈明也有参与其中,他利用了赵辉暴力踢了陈明,两人又有共同故意。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有请辩方一辩。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究竟是遗失银行卡惹祸还是其他原因,我们首先纠正控方一个错误,控方指控两人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但是最后行为是赵辉成故意伤害罪,跟我方观点一致的。陈明冒用孙刚的银行卡,使银行自愿交付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当赵辉经过此地,知道实施后帮助了陈明,这显然是共犯。他们是相互利用的关系,虽然具体无法查明是哪一脚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但是陈明和赵辉均应当承当刑事责任。综上辩方认为陈晖: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故意伤害罪,赵辉构成故意伤害罪。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进入到控辩双方相互提问阶段,首先是控方按照二辩、三辩和一辩顺序对方制定的一位进行提问。

刘伟(重庆代表队):请问对方一辩,冒充他人身份使用信用卡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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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卡诈骗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正是有了孙刚冒用的行为,银行才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这难道不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码?回答完毕!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那就是说冒用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行为是不是仅限于插卡和输密码行为,我们看到如果一开始用这张卡不是他人的,不是自己的冒用,那是信用卡诈骗,但是在本案中陈明特殊性在于他中途介入。即使是中途介入,插卡和输密码由于刚完成,也不能否认他冒用的实质,这就是冒用。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在论述赵辉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时候,本案确实有这样一个前提,万一在本案过程中并不排除陈明已将孙刚踢成重伤,他行为已经既遂,如何得出赵辉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我们知道趁机共犯与主犯形成一个共同行为,共同犯罪处罚原则就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二人共同行为造成孙刚财物受损、身体受到伤害,这是陈明、赵辉共同造成的结果,二人对这重伤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控方任意割裂行为,就是否认共同行为与整体行为的关系。谢谢。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我们知道陈明不是卡主冒充孙刚继续使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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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进行取款,这种冒充他人身份在无权使用情况下使用卡,是不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呢?谢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刚才二辩的意思是陈明有冒用行为,这张银行卡陈明到现场的时候孙刚已经输入密码,输入密码就是没有身份验证,何来冒用之说呢?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时间到!接下来进入自由辩论阶段。每方选手发言次数不能少于两次。

刘伟(重庆代表队):请问对方辩友,当孙刚插了卡以后,因故离开,陈明来之前这张卡在谁的占有当中?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在银行的占有当中。陈明行为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但是实际上,我们看到陈明骗的是银行,骗的钱也是从银行转移走的,侵犯的是信用卡管理制度,请问这样还不是侵害了银行的金融管理制度吗?如果没有侵害,请给出侵害客体的标准?

孙琳(重庆代表队):对方承认了这个事实,但是这个并不一定侵害了金融秩序,孙刚在输密码之后,显然是他的钱包已经被打开了,这个时候陈明只是取款,你们认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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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衍艳(北京代表队):银行指令交付是不是交付,在本案中我们看到被骗的是银行,拿走的是银行占有的财产,而且直接损害了银行的信用卡管理制度,请问为什么对方非要说没有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辩方老说银行被骗,银行被谁骗了?被陈明骗了吗?本案密码已经输入,输入验证程序已经过了,请辩方回答,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个冒用前提是什么?

位鲁刚(北京代表队):冒用前提当然是无权使用,冒充他人身份使用,看来通过刚才辩论不难得出,不仅侵犯他人财产权,更为重要是侵犯了银行管理秩序,孙刚的取款机里面的卡谁有权利使用?

刘伟(重庆代表队):只有孙刚可以使用,对方二辩认可了我的观点,这个冒用体现在哪里?

孙琳(重庆代表队):这个案件当中,我们看到陈明冒充孙刚的身份,但是不是刑法意义当中的冒用,因为冒用有限定条件。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在这里我们还是要请辩方给我们论证一下,冒用他人取款的行为,与本案当中秘密窃取的区别实质区别在哪里?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其实非常简单,他只有认为插卡和输密码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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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冒用。

刘伟(重庆代表队):看来对方是刻意回避赵辉的问题。只有把认定是抢劫中的共犯,所有的问题才能够迎刃而解。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我们看到本案始终的实质就是冒用,这就是骗。请问,共犯基本含义和处罚原则又是什么呢?

主持人撒贝宁:控方时间到。

姜淑珍(北京代表队):后行为对前行为负责,对前行为造成的结果应当负责,共同行为造成共同的结果,当然要共同承担责任。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这是共犯处罚的基本原则,本案中陈明和赵辉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联络,这是共同犯罪,所以无论谁的一脚造成的,都应该对重伤结果负责。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可能会有这样一个疑问,为什么在刚才片子播放完了之后,列出的两个人的好几种不同罪名当中,为什么刚才在自由辩论里双方用了大量的时间争论第一件事情,也就是到底银行有没有被骗,到底是冒用信用卡还是盗窃,正是因为这个罪名的确立,才能够接下来去继续探讨他们事后行为,到底由盗窃转化为抢劫还是单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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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棒 的故意伤害。在关键的环节点上双方用了大量的时间,下面给对方进行总结,看你们怎么来对自己的论点做最后的结语。首先由控方三辩。

孙琳(重庆代表队):主持人,大家好,今天的辩论主要有三:一是取款机机器等同于银行柜员的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取款机只是机器,分为两部分。对于交付这个问题,我们知道盗窃与诈骗的分水岭。我方一直追问,这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赵辉主观意图就是非法帮助陈明,帮他占有已经取得的财物。透过本案的迷雾,本案取款机其实是工具,事后抢劫行为才是行为整体,不能人为进行割裂。我们今天这张小小的银行卡引出的法律问题令我们思考,在法理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当中,在定刑法、定过程当中,法律应当以正义保持一致,法律人的天职就是彰显正义。综上所述,我方坚定认为陈明和赵辉构成抢劫罪,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有请辩方三辩进行总结,时间两分半。

叶衍艳(北京代表队):谢谢,感谢控方对全场焦点的总结,很遗憾他们得出了错误的结论。第一,是陈明究竟是盗窃行为还是信用卡诈骗行为,今天控方告诉我们这是盗窃行为。可是取款机是银行交付的工具,是银行意志的延伸,当交付16000的时候这是公开状态,银行对此是心知肚明的,银行不是不知情。陈明是冒用信用卡的诈骗行为,所谓冒用从实质理解不是自己有权使用的卡,冒充他人身份使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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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冒用。而不是控方所说的,只能拘泥于插卡输密码某个特定行为和动作。我们要看到,在本案中赵辉对孙刚的行为是一个持续的行为,这是一个完美的配合,他们主观上相互联络,客观上相互配合,都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评判一场辩论赛是否精彩,在于双方的状态。我觉得刚才的辩论赛双方都达到了极度兴奋的状态,尤其是人在高度紧张,家乡话往往会不知不觉出现在辩论当中。比如说重庆队的三辩,明显的重庆话出来了。所以经过这样一场激烈辩论,场上的观众有什么想发表的呢?

主持人齐奇:现在进入互动环节,我旁边记者席上坐了很多记者,有请《法制晚报》的记者。

提问者:想问控方一辩,您作为一个公诉人,工作中难免跟犯罪以及一些社会上的负面影响打交道。这对于您来说有一些什么心理上的影响吗?您是如何来面对它的呢?

贺贝贝(重庆代表队):非常感谢您关注我们公诉人的生活。我作为一名公诉人,在日常工作中接触这些案件,通过这些社会阴暗面,我认为,公诉人应当看到这些被告人、犯罪分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从中寻找到预防犯罪的可行之道,为预防犯罪措施提供一些自己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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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 棒 的力量。

主持人撒贝宁:由于时间的关系,加上刚才案例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确实很多,而且也都是处在正义之中的问题。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双方选手已经拿出了最大的努力给我们展示了一场精彩的论辩赛,让我们再次用掌声感谢他们,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到这里三组比赛已经全部结束,六支代表队都登场亮相,最终究竟哪支代表队能够夺得桂冠?究竟哪些选手拿到单项奖?获奖结果将于12月29日晚21:40分CCTV-12播出的大赛全程中为您揭晓。敬请关注!。有请领队把他们领上场,有请!经过一番激烈论辩,现在六支代表的全部选手和领队已经全部上场。感谢他们为我们带来了这一场场精彩的辩论赛。

正义网:各位网友,本次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电视辩论大赛到此结束!谢谢您的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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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辩词实录(目前最完整版本)

公诉人与律师辩论赛

第一组控方是浙江公诉队,组成人员是一辩傅忆文、二辩郑英超、三辩许航。辩方是广东律师队,该组成员为一辩李竞、二辩张凯、三辩黄琦鑫。案例《醉驾之祸----李芳交通肇事案》

简要案情:2011年7月,周明酒后驾车出事故,其朋友李芳在与周明吃饭时劝其喝酒。在饮酒之后,李芳让周明酒后开车,最后周明酒后驾驶的车辆发生车祸。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如果说李芳劝周明喝酒还只是一种暧昧的蛊惑,他让周明醉酒驾车那就是一种赤裸裸的犯罪。李芳致使周明醉酒驾车违反了该款的规定,客观上没有李芳的行为就没有本次事故的发生,这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芳对于醉酒驾车的危险有辨别能力,但她却没有避免,过失责任显而易见。当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时候,刑法将果断出击,为百姓的安宁,生活的秩序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李芳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罚。李竞(广东律师队):本次交通事故是周明违法醉酒驾驶撞人造成。这一观点显然不能成立,首先周明是过失犯罪,与李芳无关。从两人在宾馆门口的对话可知,尽管周明喝了酒,但是意识清醒。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周明的自由行为独立实施,应该由周明单独为交通肇事负责。最后,在罪责自负的今天,一个人要为另外一个人担责,只有两个人共同犯罪。因此,李芳可能是周明交通肇事的共犯。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谢谢![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李芳与周明构成共同犯罪吗?[14:47:1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的是,李芳的行为有没有违反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竞(广东律师队):李芳没有开车,如何单独构成交通罪呢?[14:51: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教唆可是一个故意犯罪,我请问对方辩友,是否是周明自己选择了酒后驾驶?[14:51: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从来没有说李芳是共同过失共犯。[14:51:59] 张凯(广东律师队):对方讲的话我们也承认,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包括能控制支配驾驶的人,李芳有支配控制的能力吗?[14:53:14]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交通肇事罪的一般主体,李芳的行为是否是指使行为?[14:53:25] 李竞(广东律师队):请问控方,你们认为司法解释的第7条为什么没有规定乘车人也是指示的交通肇事呢?[14:53:45] 许航(浙江公诉队):你的司法解释是解释法律还是造法?[14:53:58] 张凯(广东律师队):肯定是解释法律了。[14:54:09] 田晶(浙江公诉队):为什么李芳不能成为主体呢?[14:54:34]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李芳哪个行为应该对一死一伤的结果负责?[14:54:48]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讲讲因果关系,没有李芳的行为事故会发生吗?[14:55:00]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必然因果关系还是偶然因果关系呢?[14:55: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周明的选择恰恰是李芳的指使行为造成的。[14:55:56]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是因为人,因为人还是规律吗?[14:56:09]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刚才已经说过了,周明选择是为了李芳,李芳基于自己的现行行为,有没有产生后续的注意义务?[14:56:3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我倒是有一个问题,你们是惩罚李芳的劝酒和劝驾行为呢?[14:57:05] 许航(浙江公诉队):指示行为一直在延续,其实告诉大大胆胆地往前看,不是这样吗?[14:58:21] 张凯(广东律师队):这好象有一点矛盾吧![14:58:30]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是因为他没有预见能力还是没有注意义务?[14:58:45] 张凯(广东律师队):还有一个相对性,请问原因的诱因还是否是结果的原因呢?[14:59:05] 田晶(浙江公诉队):周明的行为是一个介入因素,他的行为怎么能够成为介入因素呢?[14:59:32] 张凯(广东律师队):如果不是共同犯罪,那就部分行为部分责任。那如果全部责任那不是共同犯罪那是 什么呢?[14:59:47] 许航(浙江公诉队):我们谈谈主观过错吧,李芳是否尽到了应尽的义务?[15:00:07]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为何认为周明的责任要让李芳来承担责任呢?[15:00:26]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对方辩友一直不谈李芳的主观过错,是否承认了李芳是有过错的呢?[15:00:38] 张凯(广东律师队):请问周明为什么把注意义务转向了李芳了呢?[15:00:48] 许航(浙江公诉队):您说李芳是乘客,李芳是普通乘客吗?没有李芳哪来后来的酒驾呢?[15:01:03] 李竞(广东律师队):控方到现在都还没有回答我们,为什么周明犯的错要让李芳来担责?[15:01:21] 傅忆文(浙江公诉队):让我们回归法条本身,李芳指使了周明醉酒驾车,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他就应该以交通肇事罪来追责。[15:02:37]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担任这样论辩大赛的评委是对各位的一个极大考验,双方唇枪舌剑,各自摆出了自己的观点。控方是认为李芳构成交通罪,而辩方用种种事实、法律上的依据在进行着辩护。最后,我们今天论辩的第三个环节将是双方进行总结发言,同样时间各为2分钟。[15:03:28] 田晶(浙江公诉队):十年之后他们是朋友,还可以喝酒,对方辩友对事实的判断错误,又在刑事违法性产生了重大的偏差,产生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李芳却有指使醉驾的责任,不要认为她与其温柔就违反了本质,这显然是不同的。第二,本案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难道一定要是没有意识的才能对教唆犯者应有罪罚吗?立法者既然将醉驾入刑就证明国家对这种行为引起了高度重视,李芳的行为造成了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让刑法来定罪呢?李芳认为醉酒不开车就是胆小如鼠,我们认为,李芳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33条,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定罪。[15:06:49]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欣赏控方激情洋溢的风格,但是法律是摆脱一切激情的理性。对李芳没有控制和支配周明臵之不理。第二,错误的适用规则、原则,将共同犯罪中全部规则当中的原则扩大适用于过失犯罪。第三回避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相对性,周明因果关系至关重要的一环,错误的扩大了因果关系。我方和控方一样,对于醉酒驾车导致的过失深恶痛绝。如果认定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由一个人对他人的过失去担责。从根本上违法了罪责自负的原则。[15:07:27] 黄琦鑫(广东律师队):今天,我们惩罚劝驾,后天还要惩罚明知客人来就餐却依然卖酒的服务员吗?为了预防犯罪,反而造成了更多的罪犯,我们是否走的太远,以至于忘记了为什么而出发。刑法咱们父亲般的脸,威严而慈祥,面对任性的孩子,绝不轻易扬起手中的鞭子,谢谢大家![15:07:37] 如果对公诉队提出小小的批评和建议,注意到这个案例设定的时间在2010年7月,时间点很有意义,为什么?因为在今年5月1号,修订的《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修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也在本案当中成为焦点的问题,就是刑法第133第1条,刚才大家论证自己观点的时候好像忘了,或者说没有提到这一条,我觉得这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对于新的法律法规,我们的业务机关学习、运用,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我想今天借着这个机会,由于我们新修订的刑法,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醉驾入刑应该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处罚。再次对今天两个队的精彩表现表示感谢,谢谢大家![15:15:53]中国律师网:案例《加薪噩梦----苏强绑架案》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强得知李艳告发其行为,并于6月4日中午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的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不是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针对本案,苏强到底是否构成绑架罪、累犯,现在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30:32] 王莉(江苏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15:36:20] 主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36:37] 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15:37:52]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15:38:25]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15:41:55]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15:42:02]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15:42:15]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15:42:41]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15:43:10]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2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15:43:20]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15:43:39] 张岩(江苏公诉队):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15:43:55] 刘星(四川律师队):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5年呢?[15:45:07]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15:45:18] 衡静(四川律师队):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15:45:33] 张岩(江苏公诉队):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15:45:48] 刘星(四川律师队):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2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15:46:19]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环节。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46:59] 张岩(江苏公诉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辩论不是导致分歧。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15:49:29] 张岩(江苏公诉队):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否知道悔改?针对的是主观之恶。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15:49:39]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5:49:40]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绑架基本行为特征。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谢谢![15:51:28] 中国律师网:案例:《致命的婚姻》

汪海与刘丽结婚后600余天,经常对刘丽实施殴打行为。不堪忍受的刘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汪海得知后十分气愤。一个月后,汪海因琐事对刘丽进行殴打、脚踹,持续几分钟。次日,刘丽死亡。经医生鉴定,刘丽是因身受重伤致死。[19:27:51] 到底汪海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本案最后一次的殴打我们看到,在力度、激烈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如何符合虐待罪一贯性的特征呢?[19:34:0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否发生变化还要看案例的交代,请问,本案当中虐待罪有没有死亡的后果?[19:李光林(重庆公诉队):本案的打骂还没有违背一贯性吗?[19:34:3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伤害罪也有死亡的后果,两个死亡的后果区别在哪里呢?[19:34:42] 孙晓明(重庆公诉队):我们先要看到本案当中的最后一次殴打和之前的殴打有没有区别,这才是对方辩友需要为我们回答的问题。[19:35:00]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妻子死亡的原因在案例交代是长期殴打积累所致,不是一次性造成的。妻子是在最后一次殴打15天以后由真菌感染,不是汪海直接打死的,真菌感染真的有啊![19:35: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我们要依据法律说话,婚姻法第一条就规定,持续家庭的暴力就构成虐待。持续性就是虐待罪的最重要特征,请问这一规定有吗?[19:35:33]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汪海主观故意的变化,我们来看一下刘莉的伤情,您知道临床表现是什么吗?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本案当中汪海到底有没有持续殴打行为呢?这些行为有没有?[19:36:08]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首先要了解伤情,刚才的伤情是有好几种严重情况,汪海看不到吗?[19: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汪海持续经常的殴打妻子,这就是持续性。那么,如果殴打的结果是妻子由于长期积累造成伤害的结果,并且最终死亡,这就是虐待罪。请问控方,他们的主观故意有什么区别呢?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是不是你告诉我们说打老婆多打几次,判的刑就轻是吗?[19:38:21]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这是断章取义。[19:38:34]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我们可以看到,刘莉的身体已经经过长期的殴打处于长期的病态状态,汪海明知的情况加大殴打的力度,请问为什么他的殴打还再继续?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不同意离婚是为了伤害和杀人方便吗?[19:39:02]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可是同样不是为了虐待,我们判断它的主观行为必须要通过他的客观行为来判断他的行为,您如何论证他有这个虐待的行为呢?[19:39:1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汪海生气了就打妻子,这不是对妻子的摧残和折磨吗?这早已超过了虐待。请问辩方,作为汪海不想离婚就等于他不想伤害妻子吗?[19:39:25]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只要为了打服妻子,最后以至于打死,这也是符合逻辑吗?[19:39:37]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最后一次殴打行为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请问最后的一根稻草是谁放出去的呢?是持续的殴打是持续的虐待行为啊![19:40:57]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最后一次行为是导致了刘莉死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直接行为。我们都知道,因果关系有它的客观性,直接性,本案表现在哪里?就是最后一次殴打她诱发了新伤,这就是导致最后死亡 的最终结果。[19:41:06]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到死亡的结果,请问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19:41:15] 贺贝贝(重庆公诉队):不是哪一个伤造成了死亡的结果,我们关键在于死亡的结果是什么。[19:41:26]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控方总是说打的那么惨,确实是死。康熙辞典说,虐待本身是残忍的一面,控方难道不同意康熙辞典吗?[19:41:35] 崔增平(辽宁律师队):在妻子与丈夫之间如果持续经常殴打,这就是虐待罪。[19:41:45]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以虐待为目的还是以伤害为目的,这是区分两个罪名的重要区别。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19:41:54] 赵琳琳(辽宁律师队):不可动摇。[19:42:04]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辩方最后这几个节奏非常好,但是听到时间到的提示后,就要停止了。我一直以为法律的论辩基本上论据都是法典,没想到康熙辞典都出来了。双方唇枪舌剑,八分钟,双方都各有四分钟的时间,是否充分说出了自己的依据和理由,是否能够说服我们今天现场的各位评委,当然不一定从法理上,最终的论辩大赛还有论辩技巧的展示。接下来我们要给双方各一个机会进行最后的总结发言。首先有请控方的三辩。[19:42:37] 李光林(重庆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沉默不代表赞成。我们得出这样的理论,家庭暴力致人死亡,只要打的新旧伤无法分清,不管怎么残忍都得出这样的错误结论。其实有三个错误的结论:一在法理层面,犯罪构成要件的区别关键在于对伤害的后果到底是怎么侵害?第二个层面,在于逻辑层面。认定全案为虐待行为,违背了司法逻辑法则。第三,在认识论层面,辩方忽略了刘莉长期遭受殴打身体的表现,所以,无法评价汪海的主观变化。其实针对这样的辩论,我们更需要反思,刑法之所以设立虐待罪这个轻罪名,是因为家庭成员总希望刑法的介入要保持谦抑,家庭矛盾不管怎么深,心中只有一种怜悯对方的表现。今天我们看到的汪海是恶性,我们说法律的功能既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良心才是最好的法律,谢谢![19:44:04] 王明利(辽宁律师队):夫妻感情不管有多深也要有道德底线,表面看起来有一定道理。可是,通过刚才的辩论我们看清楚了,这就是虐待罪,汪海生气就打妻子,但是并不是想打伤,不打头部、胸部和要害地位,死亡的原因是重要的事实,死亡的原因案件交代的很清楚,是长期所致,而不是最后所致。完全符合虐待罪的特征。控方犯的错误是脱离客观,一方面你们承认虐待罪有死亡的后果,却与死亡的后果推定伤害,却避而不谈死亡的原因,你们认为只要是殴打就是伤害,这符合客观事实吗?客观事实是什么?不是神马,也不是浮云。什么是公平正义?控方说罪刑法定原则必须坚守,你说的非常好,只要是认定虐待罪就是最好的坚守。打击虐待犯罪,保护妇女和儿童,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法治的阳光照耀每一个家庭。[19:45:03] 案例《丢车迷案----王宏盗窃案》

王宏向黄明借钱4万元,黄明要求王宏打借条,王宏将车钥匙交给黄明称车子值30万,先抵押给他。如果自己不能还给黄明欠款,黄明可以将车子卖掉。从那之后,王宏又向黄明陆续借了26万元。但王宏发现自己不能还给黄明30万元欠款,就将抵押给黄明的车开走了。之后,王宏向黄明还款4万元。但此后黄明多次催缴王宏剩余欠款未果,遂拿起电话向警方报警。控方: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王宏的行为不不构成盗窃罪

主持人撒贝宁:相信看完这个辩题,所有的观众此刻在心里都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到底王宏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他因为要钱把车抵押给别人,因为无法还钱就把车开走了,这是盗窃吗?针对本案,下面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诉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卢瑶瑶(广东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正如刚才主持人所说,看完刚才的短片,大家心中一定有一个疑问,那就是车主王宏能否偷自己的车呢?我方认为,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有三:第一,这都是王宏惹的祸,他先向别人借钱,之后又开走了车子,事情在发展中成了盗窃罪的课题。第二,王宏开走车辆的方式是秘密窃取,案情告诉我们,是王宏在凌晨四点偷偷将车开车,之所以选用备用钥匙就是偷梁换柱,这是典型的盗窃行为。第三,王宏拿走车辆是非法占有的目的。他开走车后说自己有急事开走了,并承认还会给还给黄明,这发展成为了刑事上的有罪过,行为性质当然超越了民事违约而构 成了刑事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感谢一辩给出的公诉意见,下面有请辩方一辩

刘一(上海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说王宏盗窃,但是我们知道,常说的盗窃是只拿别人的东西,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王宏拿走的是他自己的车,这也算盗窃吗?当然不是。理由有三:第一,取车不讹诈,主观无恶意。但事实并非如此,面对之问,王宏既不隐瞒也不索赔,还继续还款。第二,盗窃无依据,要举报王宏为盗窃,黄明对车的占有是否合法,双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法律关系,是质押还是抵押还是留臵呢?案件不明确。钥匙不存在,法律效益并不存在。我打个比方,这就好比是一对同居但没有领结婚证的男女,他们不是法律上的夫妻,道德对他们有谴责,法律却爱莫能助。第三,根据刑法91条的规定,此时我们取走可能构成盗窃,但是本案恰恰不具备这样的情形。退一步来讲,王宏最多是民事违约,绝不是犯罪。我们说法律的力量在于禁止我们侵犯别人的权益,王宏无罪,谢谢!主持人撒贝宁:辩方认为尽管车辆在对方手里,但是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约定的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合法占有,因此,不构成盗窃。双方观点展开之后,会有怎样更多的论据支持呢?接下来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张孟东(广东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刚才辩方认为本案的合同不成立。我们知道合同法第36条明确规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对方履行主要义务,该合同成立。也就是说从实质上理解,本案的质押合同成立,并且生效。按照你方的逻辑,如果他不是占有,那他是非法占有吗?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这当然是不成立的,但是他不隐瞒、不索取,你从哪里看出他有非法的依据呢? 谢玲(广东公诉队):既然是合法占有,当然要保护。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控方的逻辑是凌晨取车就是贼,大家想想,凌晨四点去开自己的车,然后被别人认为是偷车,这是正确逻辑吗?

卢瑶瑶(广东公诉队):第三人来就定罪,王宏来偷为什么就不定罪呢?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某人凌晨四点悄悄取走了被公安扣押的车,然后又被自己开车以后,这难道是偷吗?

刘一(上海律师队):刚才这个案例来源于刑事审判参考第26页,法律认为既没有隐瞒又没有索赔这就不说明是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财产罪而不是盗窃罪。

谢玲(广东公诉队):我们说了,刚才刑法91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同样的私人财产,国家占有就保护,难道个人占有就不保护了吗?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但是91条并不适用于本案。我想请教控方的是,本案当中王宏到底想把黄明的什么东西变成他自己的呢?

卢瑶瑶(广东公诉队):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我们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逻辑。因此,占有也是盗窃罪保护的课题。为什么抵押出去的车倒被拿回来了呢?

张孟东(广东公诉队):我们说因为对方的逻辑很简单,因为有所有权,就被随便行使吗? 刘一(上海律师队):所以说拿车的不一定是盗贼,也有一定是车主。也就是说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唐僧,但也一定会是王子。

谢玲(广东公诉队):辩方的观点,就是让所有权笑傲江湖,其结果只能够让江湖乱了套。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谈完主观谈客观,我想请问,民法上悄悄取回的行为,如果可以的话,那为什么是盗窃呢?

卢瑶瑶(广东公诉队):因为民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从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的,所以这既是民法又是刑法。汽车不是你想拿就能拿的,让它离开,放手你的爱。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只看合同法不看物权法,你借或者不借,物权法的担保都在那里。

张孟东(广东公诉队):接下来我们再来看客观行为,请问王宏在凌晨4点用备用钥匙将车开走,这是否是秘密窃取?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用备用钥匙为什么就不能开车?

谢玲(广东公诉队):因为这辆车不一定是王宏自己的车,因为他的所有权被控制了。既然要论证主观目的,我们就要请问对方,他为什么要将这辆车开走?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我想请问,双方有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签书面合同,办登记手续?

张孟东(广东公诉队):我们说,可以用一幅对联来概括本案,王宏交车借钱,王宏盗车只能够是占有。我们刑法当中判断主观目的依据是行为时还是行为后呢?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人生最痛苦的就是,你取了自己的车还得坐了牢。

刘一(上海律师队):我经常悄悄拿走自己的老公的钱,那还算偷吗?那这样算是偷的话,那我们女人是否是太悲摧了?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在这个案子当中如果车是赃物的话,那它将返还给谁呢?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车到底是王宏还是黄明呢?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如果我在超市寄存了一个包,如果包被偷了,警察追回来了,包是还给超市还是我呢?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根据盗窃罪的司法解释第5款有13条列举了所有损失的计算程序,没有一条计算的是占有和担保利益。

刘一(上海律师队):对方有一个错误是有了口头约定就有法律效应,是这样吗?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今天控方的错误就是把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混淆。下面我们将用一首小诗来总结自己的观点。

刘一(上海律师队):开与不开总属于我自己。孙潇喆(上海律师队):还与不还,30万还在那里。

主持人撒贝宁:控方最后的一百多秒很难熬,坐在那里不能说话,眼睁睁看着对方一个一个跟弹簧似的。我听完这场自由辩论之后,我感觉到写歌的人和写诗的人没有想到,他们竟然写出了法律的精髓。电视机前最担忧和最紧张的一个人应该是辩方一辩刘一的老公,他肯定把自己所有的藏私房钱的地方都要检查一遍。在自由论辩阶段,双方都抛出了自己充分的观点和论据,焦点集中在一个问题上,究竟这辆车所有权属于王宏,还是已被黄明合法占有。关于这样一个问题,直接涉及到王宏是否被定盗窃罪这样一个关键问题,双方还有一个机会来进行你们的总结发言。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谢玲(广东公诉队):谢谢主持人,也感谢对方精彩的表达。今天,辩方的第一个失误就在于对事实判断的偏差。王宏所有权的限制不仅是表示的自制,也是法律的强制。黄明对汽车的占有不仅是案情上的实然也是法律上的因然。事实上,我们知道所有的侵犯财产犯罪都可能同时构成民事违法,民事违法从来就不是刑事犯罪的避风港。王宏对自己的车同样是伤不起,也是偷不起来,最后我们回到现实,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恰恰在于财产不仅仅体现单一静态的所有权,并不是你占有或者我占有,财富都在那里,不增不减,而是通过频繁的动态呈几何似增长。正如马克思的经典论述,私有财产的经典论述是占有。刑法只有对占有保护才能够保证财产安全和良好秩序。谢谢!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谢谢。大家好!刚才控方三辩对王宏定罪量刑,硬说王宏拿了别人的车,这并没有。一是取车不讹诈。盗只能够是偷别人的东西,王宏开走自己的车以后没有隐瞒,这为什么是非法占有呢?二是无依据。根据法律规定,黄明对那辆车还没有任何无权,但是并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合同,也没有办过相关的登记,王宏取走车并没有侵犯黄明的任何权,这为什么又是盗窃呢?三是控辩双方就搁臵这个争议,如果合同生效,王宏不诚信的行为最多是解约而已。本案其实是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如果按照控方的观点,如果所有的这样的情况都被认为为盗窃罪的话,这合理吗?今天,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我们并非只为了王宏一个人,我们在避免一个可能发生的错判。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感谢!双方论辩结束了,但是这件事情最终在法律上如何判断,我们一会儿要请现场的评委和场外的法律专家做一个解读。下面请听一下在论辩过程当中我们观众朋友们和网友们,他们有一些什么样的想法。

主持人齐奇:观众朋友们,上面这个案例的确有些周折。在双方选手进行论辩的同时,网友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现在,就让我们来看看《中青在线》上网友的留言。

镇江的一位网友留言:在生意圈里,朋友之间互相借钱接济是家常便饭,王宏借钱把车押了又开走,但人家不是又还了4万吗?我觉得王宏没跑没藏,不能算有罪。

“兰溪月华”网友:虽然轿车还没有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按照两人的协议,汽车的处分权已经发生了转移,表面上看,当事一方王宏开走的汽车的是自己的资产,实际上他已经不具备处分的权力,也就是他盗走了别人的财物,因此王宏构成盗窃罪。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辩方也有他自己的特点,他的特点是“抓住一点,不计其余”,说到这里我想说,应该说在这场表现的非常突出。控方要面面俱到、无懈可击,表现照顾到面上。但是辩方不需要,辩方只要抓住一点,只要立得住就可能致胜。辩方抓住了一点,不仅仅是所有权还是被告人的,在这一点上,控辩双方是没有分歧。关键在于,这个合法占有他们也不反对,他拿走了,他是秘密拿走的,这个没有问题,但是他没有隐瞒,没有讹诈,没有索赔,这是案件的实质问题,控方在这个问题上多次论辩,也提出了很多疑问,这毫无疑问是盗窃,被告人把这个东西拿走是否构成盗窃,恐怕就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我们设想这个案例,如果是被告人悄悄地拿走了,回头黄明打电话问他,他也不认帐,反过来他还要向黄明还车,如果不还就不还30万了。但是他自己承认了,也没有说不还黄明30万了。在这样一个前提下,可能就要再认定他盗窃罪就有一定的困难。所以,辩方抓住这一点应该说抓的很准。当然,又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是否是属于保管物。其实保管物也好,使用中的物也好,和他把车交给黄明的本质没有区别,核心在于你取走这个东西,是谁取走的,另外是取走他以后对保管人和占有人来说有没有知会,这是最核心的。辩方在这一点上充分地、淋漓尽致地把辩护人在诉讼当中应当做的一个很重要的角色把握的非常好。

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副院长、教授):但是,我最后还想说,双方都做的很完美。在强调他们完美的同时,我还想指出几个不足,希望你们注意。控方说这是质押,我估计出乎辩方的意料,但是控方没有指出。作为对方牢牢强调的是所有权,不管是质押还是抵押,在担保法里面都规定,已经期满没有履行的时候,所有权就转移了。所以,这样一些问题,实际上可以再深入。总之,他们做的很好,我预祝他们取得很好的成绩。谢谢!

场外法律专家:这个案件有三个关系。一是,这类犯罪实际上是发案率最高的一种,这种犯罪对于提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这种专业化水平很重要。二是,我们老百姓在实际生活当中,难免会遇到自己欠别人债务,或者别人欠钱不还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妥当方式来处理纠纷?这对我们的实际生活很重要。三是,这个案例当中涉及到很多理论问题,比如说财产犯罪,究竟要保护什么。再比如非法占有的目的怎么认定,等等,所以它的理论问题很复杂。

场外法律专家:选择这样一个案例作为辩题,看到了控辩双方能够很好地对抗。通过这个案件,能够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对于王宏来讲,比如说他可以请求对方让黄明推迟履行债务。再比如说他可以让黄明处理抵押的汽车。对于黄明来讲,如果黄明发现放在自己这里的抵押物被窃取了,应该及时报案。每个人在社会当中要过一个很体面的生活和正常的生活,都希望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同时法律也提示我们每一个人,需要充分的尊重他人的权利。

正义网:《非常酒宴----王小丽故意杀人案》

杜军、王小丽曾是夫妻,离婚后杜军经常对其纠缠并威胁王小莉。王小莉知道杜军喜欢喝酒但酒量一般,便找来两个朋友喝酒,想让杜军在喝酒时喝死。王小丽朋友装成是杜军的客户,请杜军喝酒,席间杜军喝了三斤多50度的白酒。饭局结束后,王小丽将喝醉的杜军带至野外,丢弃。次日,杜军被查出乙醇中毒死亡。

控方:王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王小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撒贝宁:这是一场非常特殊的酒席,酒席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让这个人喝酒。但是,喝出这样的结果究竟王小丽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在我们的论辩赛中控辩双方要分析的焦点问题。首先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王小丽的婚姻不幸是悲剧,但是她以灌酒犯罪更是悲剧。我们来回顾事实,婚后杜军殴打王小丽,王小丽的念头一旦产生并无法遏制,她利用杜军酒量一般涉及酒具。可见报复就是不设底线。二,虚构客户,使杜军喝下大量高度白酒,王小丽掌控设计,导致酒精无法排解,最终杜军命丧黄泉。三,主观放任不记死亡后果。我们来分析故意,杜军因乙醇死亡已是事实,事后杜军烂醉,王小丽又丢弃,杜军的死亡的罪魁祸首是王小丽。控方认为王小丽构成故意杀人罪。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姜志强(北京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评委大家好!控方指控王小丽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不成立。我方认为王小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指控一个人犯罪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本案的客观要件就不构成。第一,劝酒不是杀人行为。受害人杜军并非不是不喝。第二,丢弃也不是杀人行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王小丽明知杜军醉酒后会死亡,因此将杜军丢弃在树林边并不是放任死亡的发生。生活经验告诉我们,喝酒是享受是娱乐,而不是最后的晚餐。王小丽是正常人,与我们正常人的认知能力没有差别。

姜志强(北京律师队):第三,王小丽的行为和杜军的死没有因果关系。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而乙醇中毒的酒都是杜军在自愿的情况下自己喝下去的,而并非来自于王小丽的暴力胁迫。杜军的死是其醉酒行为,而不是王小丽的丢弃行为。王小丽和杜军确实存在着一些怨恨,但是,远没有达到不共戴天、你死我活的程度。杜军的死亡结果是王小丽所不能预见的。各评委,辩方对杜军的死亡深感同情和惋惜,但是并不是每一个死亡的结果都要有人来承担故意杀人罪。我们应该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这样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控辩双方发言论辩8分钟。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杜军死亡的结果已经出现。对方认为不是他杀,您认为是自杀还是意外事故呢?

杨龙飞(北京律师队):我想请问控方,王小丽的行为会导致杜军的乙醇中毒吗?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很显然有人对他灌酒。到底是他杀还是自杀还是意外事件,您给一个正确的答案好吗?

姜志强(北京律师队):我现在告诉控方,杜军的死亡就是刑法第16条所规定的意外事件。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如果是意外事件,为什么王小丽的朋友问杜军喝死怎么办,王小丽却回答是喝死活该。

杨龙飞(北京律师队):一句喝死活该能证明什么呢?最起码要向大家证明两点,其一,王小丽就是有致杜军死亡的故意。其二,王小丽有故意死亡的行为。到底王小丽的哪个行为是致杜军死亡的实行行为呢?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两个行为,灌酒加抛弃。当然是王小丽为了报复,请问辩方,王小丽的报复设臵底线了吗?

杨龙飞(北京律师队):难道王小丽的报复就是要致死亡吗?

郑莉(北京律师队):我们来看案件给定的事实,王小丽是在告诉魏刚、魏强,即使她离婚仍然不能摆脱杜军,请问王小丽的心态平常吗?不平常,这种情况下说的话能是一般人在心态平和下理性的判断吗?当然是一句气话。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显然不是气话而是实话。杨龙飞(北京律师队):报复有很多种可能。杨永勤(上海公诉队):那是您要知道报复的明知不可能。姜志强(北京律师队):喝酒之后能死人当然是意料之外。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魏刚的一句话就说喝死怎么办,哪里有意外? 郑莉(北京律师队):喝多少、喝不喝到底是由谁来决定的呢?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我们说既然存心积虑,我们就来看行为,请问辩方,王小丽为了报复她做了什么呢?

杨龙飞(北京律师队):我们看看辩方的逻辑,王小丽说是精心设计了酒局而且是鸿门宴。控方的三辩说王小丽放任了杜军的死亡,这显然是间接杀人的不犯罪。我们要问清楚控方,王小丽是直接的杀人还是不直接的杀人呢?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一定要听清,我方表达的很清楚,间接之下的不作为。

姜志强(北京律师队):按照控方的逻辑,王小丽设酒局是为了杀死杜军,我们想问,王小丽到底是要杀死杜军一个人还是三个人呢?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感谢对方,王小丽帮助自杀,那不是故意杀人吗?

姜志强(北京律师队):请问控方,所有的酒都是杜军自己喝下去的,王小丽的行为只是劝酒,我们知道劝酒不会乙醇中毒,行为和结果怎么会存在着因果关系呢?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引起结果的不止一个,王小丽是引起结果的一个。我们就来看看杜军自愿喝酒,在诈骗犯罪当中,被害人都是自愿交付财产的,是否他们都应该无罪呢? 杨龙飞(北京律师队):控方始终不存知明,到底哪个是杀人的实行行为?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从头到尾杜军都没有真自愿。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我们还是来看王小丽的行为,哪个行为才是杀人?行为应该整体评价,您为什么视而不见呢?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大家都知道扶一把、拉一把送回家,可是今天的酒局是喝了扔一边。杨永勤(上海公诉队):不是同去同归,这是正常的待客之道吗?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谢谢双方的辩论。节奏太快,我跟着也很辛苦。双方就到底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不构成犯罪进行了精彩的论辩。在论辩过程当中,双方都拿出了自己充分的论据,并且也都有了非常精妙的语言表达。接下来,我们给双方各两分钟的时间进行总结发言,最后梳理自己的观点。首先有请控辩双方总结发言。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对方辩友,您知道用纸也可以杀人吗?中国古代就有这种死刑。今天王小丽利用酒做了什么呢?乙醇中毒就是这样产生的,劝酒为什么不能是杀人?更何况王小丽把杜军丢到树林边,而不去救人,这不是杀人这是什么呢?只是杀人的隐蔽,绝非杀人的否定。杜军这样被设计、欺骗,还 被丢弃,到底是自愿还是被害呢?我们不要忘记王小丽这是在报复杜军。王小丽依然预见到了死亡的可能,但是她毫不顾及。更重要的是她选择的方法,利用杜军贪杯喝酒,这样的行为。对方辩友,杀人既针对又隐蔽,这样就是故意,死亡已发生,我们不仅要怜悯王小丽,但是我们更应该尊重生命。谢谢!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郑莉(北京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对于一个生命的逝去,我们感到惋惜,但是如果因此就将无辜的王小丽投入冰冷的铁窗,这就是对无辜的人枉死。从其主观故意来看,控方是基于王小丽的一句气话就推断出王小丽有杀人的故意,对此观点辩方不能认同。案件事实王小丽主观上有请人帮助,而杜军乙醇中毒死亡的结果显然超出了王小丽的故意。再从王小丽的客观行为来看,虽然王小丽设臵了酒席,但是这与杜军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毕竟本案当中所有的白酒都是杜军自愿饮下。辩方承认,本案中王小丽的确有错,但不构成犯罪,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严守刑法所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加以评价,神圣地做出罪与非罪的公正。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辩方三辩。确实单从法律问题上来看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辩题,涉及到是否构成故意杀害罪。尽管本案是在一个特殊背景下,现实生活中确实也发生过,大家对于这样的案例怎么来看,怎么评判,网络区看看齐奇得到了什么样的信息。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大家好!刚才上海公诉与北京律师两个队就王小丽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杀人罪进行了一场非常精彩的论辩,论辩的节奏之快,如行云流水,双方攻防转换的恰到好处。上海公诉、北京的律师,在我看来本身就是强强相碰,可以说代表了国内公诉和律师最高的水平。就王小丽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这样的一个命题给出的案例,应该说是有利于控方的。在这里辩的过程当中是要吃一点亏。但是,我们发现控辩双方,可以讲都发挥到了非常极致的水平。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今天这个案子也是家庭离了婚,也平衡了,但是妻子把老公整死了,这都是悲剧。悲剧给我们带来了反思。透过案件的现象,我们必须能够精确地把握案件精准,到底王小丽是否构成杀人罪呢?我们看到了控辩双方的表现,在我看来,上海公诉队有八个字的特点“紧扣主题、环环相扣”,抓住了王小丽要报复的动机,抓住了王小丽对她丈夫的死亡放任的心态,抓住了王小丽找朋友喝酒,而且不断劝酒,也抓住了喝完酒在半夜把被告人丢在荒郊野外,这一系列的行为,论证了行为故意杀人。可以讲,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说,都完全齐备。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而辩方对我突出的印象也是八个字“针锋相对、寸土不让”。辩方提出了喝酒不是杀人,丢弃也不是杀人,本案究竟是什么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辩方在辩论的过程当中也非常重要地提到了刑法理论上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作为的杀人还是不作为的杀人。如果说有不足,我认为控方没有很好地从不作为,或者是作为这样一种行为导致的杀人的后果。如果是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的来源是什么,这一点有所欠缺。而辩方提到了这个问题,但是辩方一直是让控方来回答,他自己在控方没有回答的情况下,他没有给予回复。所以,我觉得这是美里不足。总之,我认为这是一次高水平的论辩赛,谢谢大家!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陈卫东教授。非常巧合地是陈卫东教授在我们这次半决赛当中到目前为止点评了两场都是因为婚恋当中导致的悲剧。确实在刚才我们看到的这样一个因为两个人之间的情感纠纷而导致的悲剧。怎么处理这样的矛盾,怎么样在合法的范围内用法律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一直是我们探讨和宣传的话题。下面,再听听法学专家的解读!

场外法学专家:这个案件辩题之所以设计的好,是它给了控辩双方都有一个发挥自己法律意见不一的空间。这个案件事实很清楚,就是怎么样把这个案件事实跟法律规定吻合起来,让他们之间两者契合。我觉得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一些可以争论的地方。我个人觉得这个案件应该考虑王小丽承担杜军死亡的刑 事责任。因为王小丽又是设臵酒局,又是在郊区丢人,丢人的地方是又是人走路比较很少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把他的丈夫放下来,然后自己回去,这样导致杜军被解救的可能性就比较小。这个案例从刑法上来说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王小丽把自己从被害变成了犯罪,这样对她来说应该说是一个悲剧,应该给我们启示,就是当我们在生活中和婚姻中,在交友当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和矛盾,有的矛盾可能是非常尖锐,我觉得都应该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而不是应该通过私人的关系来解决。

案例《空降花盆----李平抢劫案》

杨波为东风小区三楼住户,一日凌晨两点窃贼李平高空攀爬入室行窃。李平在行窃过程中被杨波发现,李平遂逃窜。在楼道里杨波跟李平厮打。厮打声引来小区保安赵军,在杨、李厮打过程中将楼道的花盆碰倒,该花盆恰好砸到赵军。经鉴定,赵军被砸成重伤,但无法辨明是杨波、李平中的谁碰到了该花盆。控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负责

辩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意外情况发生在抓入室盗窃抢劫嫌疑人的过程中,一个花盆掉落下去将保安砸伤了,到底案中的李平是否应当在犯罪中对保安受的重伤结果负责任?下面进行第一个论辩环节:观点陈述!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现在,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

徐航(北京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李平行为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李平殴打杨波,不知道是谁碰落了花盆,这个责任由谁来负,答案有三。一是李平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了显而易见的风险,就是在面积狭小的阳台上使用暴力,造成楼下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这是被法律所不允许的,这是李平造成的。二是李平主观造成明显过错,李平主观过失明显。第三,李平的行为与赵军受伤有因果关系。本案当中,李平当场实施暴力的行为制造并推动了花盆掉落,最终保安赵军被砸成重伤,李平又岂能免责?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好的。谢谢控方一辩。有请辩方一辩!计时开始。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对方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掷地有声,却有三点忽略。李平暴力性不可忽略,李平在特殊的时空环境下是否有预见能力,不可忽略。第二,花盆有可能是杨波碰落,这个不可忽略。而本案中凌晨两点,李平怎能预见到阳台上有花盆,又怎能预见碰落的花盆刚好砸到了赵军身上,这不是意外事件又是什么呢?所以,李平主观上没有罪过。最后,花盆由谁碰落不能查清。李平与杨波扭打,混乱中花盆掉落,这不能找到到底是由谁造成。

主持人撒贝宁:好。双方的观点都已经进行了初步的表达,构成抢劫罪,但是一方认为在这个过程当中,保安的重伤应当由李平承担责任,而辩方认为尽管构成抢劫罪,但是李平不应当承担花盆砸伤保安这个意外的责任。双方有什么样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呢?接下来就将进入自由论辩阶段,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请问是谁制造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

李慧(浙江律师队):无非想证明李平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前提是李平有危害行为。如果本案当中是碰落花盆的人是杨波的话,那李平还造成责任吗?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是李平入室盗窃,是李平殴打被害人,没有李平的行为花盆怎能掉落?也就是说本案风险究竟是谁制造的?

丁兴(浙江律师队):本案的风险是李平造成的没错。徐航(北京公诉队):对方终于承认了,这个风险是由李平造成的,是李平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如果花盆是杨波碰落的,那么请告诉我们,杨波在主观上有什么罪过?

李慧(浙江律师队):对方三辩告诉我们,如果没有李平的抗拒抓捕,那就没有赵军的重伤。丁兴(浙江律师队):我们要排除的只是杨波碰落花盆的情况下,李平就不具有这样的一个危害行为。如果两人的扭打惊动了一只猫,那李平是否要担当责任?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们看一下李平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作为一个抢劫犯,他是否应当预见到阳台上摆放花盆是否会成重伤呢?

徐航(北京公诉队):我告诉对方,无论花盆是李平碰的还是杨波碰落的,还是胳膊碰的还是大腿碰的。由于李平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李平必须负责,杨波的行为没有过错,即使是杨波碰的,杨波也没有责任。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扭打是一种状态没有错,但是碰落花盆是一个责任,难道对方辩友只有出现客观性的重伤责任,就要对李平进行主观推定吗?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实质是李平的暴力抗拒抓捕,实质也是李平的暴力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为什么他可以不负责任呢?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还是让我们回到本案的事实当中来,一般人都能够预见到在空间狭小的状态下都会想到这个过程,那为什么李平没有想到呢? 李慧(浙江律师队):你能预见到吗?

徐航(北京公诉队):我不能预见到。但是,作为一个正常的人,在空间狭小的阳台上扭打会造成花盆掉落肯定会砸人,这是一个三岁娃娃都能认识到。为什么李平就不能认识到呢?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存疑被告指的是什么?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就是指证据上和事实上的存疑,而本案是事实上的存疑所以无法推到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徐航(北京公诉队):我再请问对方一辩,我国刑法上讲的事实清楚和一般老百姓讲的事实清楚是否是一个概念?

李慧(浙江律师队):既然引起了花盆的掉落,这是一个引起的、引起的关系。

丁兴(浙江律师队):如果在本案当中李平的行为引起了他自己被推落,从而又砸伤了赵军,这时候他仍然需要承担责任吗?

徐航(北京公诉队):再问一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老百姓的因果关系是一个概念吗?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实际上是哲学上万世万物的普遍关系,而本案当中在行为人还没有确定之前,谈主观有何意义呢?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言来语往,整个辩论相当精彩和激烈。我在这里要纠正一点的是,我能够在这里有进行主持,不是因为一盒盒饭,是因为两盒。尤其是我们的观众朋友们,此时此刻肯定在跟着我们的选手在思考着每一条逻辑。下面我们请最后选手做一个梳理总结。时间两分钟。计时开始!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想控方的观点非常清楚,纵观今天整场的争辩,我们看到风险必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李平入室盗窃的行为是李平抗拒抓捕,是李平殴打被害人持续扭打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一系列的行为情况之下,无论是谁碰落的花盆都是李平的抢劫行为所导致的。而且请注意,这是合乎规律的暴力行为。在这里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事实不清。第二个争辩点在主观上能否预见,辩方在逃避这个问题,大家都会想到导致花盆砸到人,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这就是过失。最后这一点在因果关系,我们当然是从刑法意义上来探讨因果关系。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辩方三辩进行总结发言,时间两分钟,计时开始。

丁兴(浙江律师队):今天的辩论赛就像是一场混乱的扭打,在表面的混乱背后,我们仍然可以清晰地看出双方关系的泾渭分明。控方没有看到碰落的多种可能性,并没有看到责任归属原则。现在让我们忘掉法律人的身份,以一个普通身份来看一下本案。当大家第一次看到本案时,无非想到他砸伤了保安,其实表达的就是本案的核心事实,那就是赵军重伤是一起意外事件。刑法的基础首先是社会大众,这也是我们重新披上法律人的外衣所最不应当忘记的。

丁兴(浙江律师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作为今天最后一场比赛最后一位发言者,在短暂的两分钟之内,其实我并没有把握说服所有人,如果单纯的为了打击犯罪而肆意突破这样的原则,我们所收获的也许是一时的威慑,但是我们所失去的是否会是公众心中对于法律发自内心的长久的信仰呢?各位,我的陈词即将结束,但我相信我们的思考才应该刚刚开始。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的发言都提到了那名保安,在他还没有来得及尽职尽责的时候,随着他一声惨叫就重伤了。所以我们也请大家把掌声送给那位保安,也送给在这场论辩赛当中,无论是为了法律的正义还是为了法律的公平去论辩、去表明自己观点的我们的检察官和律师们,谢谢你们!场上在进行着论辩,我想场外我们的观众朋友们和网友们,可能此时此刻也在通过我们的参与平台在发表着他们的观点,我们来看一看网络区的消息,齐奇。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各位观众,各位辩手,大家好!经历了这么一场精彩纷呈的比赛,作为评委好像还有点喘不过气来的感觉。虽然是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但是,它的高水平、高质量,它的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已经充分体现出来。今天这场比赛选择的案例可能是我们这次大赛当中最简单的一个案子,它的事实非常简单,以至于我一开始也在担心,给我们控方和辩方到底有多大的可辩论空间。但是从今天这场辩论来看,最后一场压轴之作同样精彩,从交锋的程度比以前这几场比赛还要更加激烈一些。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先说说案子,作为评委可能不一定要先上来说案子,可能这个案子对辩方不是太有利,而对于控方有利一点。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是一起转化型的抢劫案,发生的时空环境是深夜两点,是被害人杨波已经熟睡的深夜,在他的卧室当中。当然,深夜两点,我们看到案件给定的情节,李平是带着手电进去的,可见卧室里光亮度不够。当然,如果我进去了以后情形会有很大的变化。因此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空环境中,作为控方,我的评价本来是想用剑走偏锋、逻辑严密,但是又怕剑走偏锋偏的太厉害了,所以我用八个字来形容“见解独到、逻辑严密”。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犯罪嫌疑人李平在本案当中制造了一种法律不允许的风险,为了强调这一个论点,他们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证,包括对于在这样一个狭小的 空间、在当时紧迫的情况下,双方搏斗、殴打,导致高空物品坠落,甚至人员坠落这样的事件,他们把这样一个事件变成为高概率事件,以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平应该对花盆砸落在阳台下路过的保安负刑事责任。应该说,控方很好地展露了、很好地论证了他们的观点。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对于辩方,我想同样是八个字概括“思维敏捷、配合默契”。就是说他们对于控方提出观点的反驳,我觉得都是非常到位的,可以说是针锋相对。我想特别肯定的一点,就是辩方好像还有一点游刃有余的感觉,就是在反驳控方观点的同时,还能够展示不失幽默的辩护风格。包括他们使用的语言相对的,我觉得在我们这几支参赛队里也是比较有特色的。还有一点值得肯定的是,我也注意了一个细节,在辩论当中辩方的三位选手他们相互之间的配合非常的默契。我经常看到我们的二辩选手和三辩选手经常有眼神的交流,可能还会有一些肢体的碰撞。事实上是在协调他们辩护的策略。我觉得这样的一个表现,在这样激烈和紧张的对抗当中是丰富难能可贵的。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如果要说批评意见,我们作为专家评委,可能对每个案子也都有自己的看法,或者说对于控方或者辩方,也有自己的一点判断。应该说在双方都是非常精彩的表现基础上,我们可能还是要提一点小小的批评或者建议,比如说对于双方焦点问题。在这样一个抢劫过程当中,因为是入室抢劫,面临的刑罚应该就是十年以上,为什么对于花盆坠落砸伤保安的加重情节、加重结果激烈争辩?是因为这样的一个事实如果一旦成立,这样的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很有可能他的刑罚就会上升到无期徒刑,甚至可能更高。因此,这个焦点对于整个案件的最终处理至关重要。但是,这里面涉及到一些问题,比如说被告人李平对于他的危害行为到底是否会导致楼下一个在深夜两点路过的保安,被花盆砸伤的事件,主观上有没有可能预见?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是否就像控方所说的,这是一个高概率事件,或者这是否是法律上不允许的风险?反言之,如果即便认定是法律上不允许的风险,这样一种风险和花盆砸伤保安之间是否就能够成立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个大问题。这样一个讨论可能对普通老百姓不太理解,换成大众语言,一个人在深夜两点摸黑去人家家里偷东西的情况下,他对于阳台上摆放的一些什么物品,这个物品有没有可能掉落,或者说他对于自己有没有被事主发现,是否有可能预见?这是一个问题。再一个问题是,按照现在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一般规则,这样的案件我们可能也要考虑罪刑均衡的问题。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还有一个理论上的问题,我们经常讲,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叫做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如果这样的案件,至少我个人认为这不是一个高概论事件,我可能比较赞同对方的观点,这是一个意外事件,这样的一个意外事件所导致的保安受重伤的结果。如果一定要由犯罪嫌疑人李平来担责,这是否显得有一点过于苛刻?诸如此类这样的问题,其实在我们论辩当中都应该很好地加以展开。我想,尽管我们有这样的一些批评,有这样的一些个人的见解,但是这丝毫不妨碍今天晚上的这场比赛和这场压轴之作,这是一场真正的高水平的论辩大赛。谢谢大家!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卢建平教授的点评,为我们今天的大赛又增添了一抹亮色,而且是特别亮。在今天节目开始之前,我私下问他,您打算今天晚上点评多长时间,卢教授说看我的心情。确实卢教授点评的丰富仔细,连对手之间的肢体碰撞都发现了。谢谢专家的点评,下面,我们在听听法学专家对这个案例是怎么解读。

场外法学专家:主要是这个案件就是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当中,离我们的生活很近。它现在发生了,也许以后还要发生。看起来这样简单的案件,其实并不简单。这个案件显得房屋的主人是实施抢劫犯罪的被侵害对象。但是受伤在保安,怎么算?保安本身是否算成抢劫犯罪的犯罪对象?他只有人身权利受到了 侵害,而且他的伤又很重,这种情况下追究抢劫人刑事追究的时候,是否要把保安的重伤考虑进去?我们看到保安的人身权受到了伤害,但是,这种伤害是抢劫人的故意行为吗?

场外法学专家:现在我们不还界定,那么第三个值得注意的看点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或者再简单地说,谁干的谁来承担责任,不能肯定说是谁把花盆碰落下去。通过这个案件的辩论和讨论,百姓可以知道很多的法律概率,包括疑罪从无,包括罪刑法定,包括基本法律原则都会在控辩双方的讨论过程当中得以体现,这是这个案件带给社会的积极意义。

案例《减肥饼干》

张洁,女,2007年大学毕业后到嘉华食品公司工作,任总经理秘书,日久天长和总经理郭伟产生感情,并确定为恋人关系。

2008年底,公司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郭伟苦苦谋求新的发展方向。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他发现窈窕身材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女性不变的追求,生产“减肥饼干”的想法油然而生。如何生产减肥饼干,郭伟查阅了很多资料。最终,他发现芬氟拉明可以通过作用于神经中枢,抑抑制食欲,达到减肥目的,遂决定在饼干生产过程中加入芬氟拉明,并通过关系买来大批的芬氟拉明,交由工人在饼干中添加。

[14:46]

[法制网]:由于知道长期或过量服用芬氟拉明可能会引发心脏瓣膜疾病,且芬氟拉明属于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药物,郭伟并没有告诉张洁在饼干中添加的是什么。张洁为减肥也开始吃这种饼干,并感觉确实有效,但吃了一个月后,偶尔感觉有些心慌、难受,张洁也没有在意。2009年2月的一天,张洁偶然问道郭伟添加的原料究竟是什么时,郭伟告知其是一种减肥药物,张洁说:“那太好了,我一定要再多吃一点。”郭伟连忙问:“什么?你也吃这种饼干了?”张洁疑惑的回答道:“是啊,怎么了?”郭伟十分紧张并很严厉地说:“不行,你以后不要再吃了!”张洁问:“为什么呀?”郭伟支支吾吾说:“你别管,反正你别吃就行了!”张洁心里什么疑惑,但也没有再追问。此后张洁就不再食用这种饼干,也没有再心慌难受过。

[14:46]

[法制网]:2009年4月的一天,市工商局来公司例行调查,郭伟急忙让张洁把芬氟拉明原料装起来带回家,并告知千万不要让工商局的人看见。郭伟的这种做法更让张洁心存疑虑。回到家中,便向在足球队做队医的哥哥张勇询问,张勇告诉张洁这种材料叫“芬氟拉明”,是一种精神管制药品,属于体育比赛中禁止服用的一种兴奋剂。张洁连忙问道:“那能不能加到食品里面呢?”张勇说:“这我不大清楚,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张洁说:“行啊,那你帮我问问。”后来张勇因工作忙把此事给忘了,张洁也没有再追问。

[14:47]

[法制网]:控方:张洁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辩方: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14:48]

[主持人撒贝宁]:案件事实我们已经通过大屏幕了解了。究竟在论辩当中双方会用什么样的论据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呢?首先,我们还是有请控辩双方分别发表公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先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4:48]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民以食为天,嘉华公司在食品当中参入有毒有害的物 质,客观方面,张洁有商议、有生产,为了促进销售她和总经理有经营策划行为,为了完成生产,他带领工人组织商标,有组织参与。所以她的地位明显,行为积极是不折不扣的行为责任人员。张洁明知服用饼干心脏有异常,停止食用后,身体便恢复正常。对此,不单郭伟告知过她,张洁自己也已经心知肚明。第二,张洁明知却不问。她哥哥告知芬氟拉明是管制药品,为什么张洁不追究了呢?最后,她没有悬崖勒马,而是继续带领工人生产,导致他人死亡。不知法,不懂法,不应当成为免责。刑法岂能避重就轻?谢谢!

[14:52]

[主持人撒贝宁]:控方从张洁就本案当中的身份和举动,来判断张洁在本案当中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接下来,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14:52]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控方所言本案是单位构成犯罪,但是这并不等于张洁有罪。张洁不是单位主管人员、责任人员,而是单位经理的女友、总经理秘书。根据刑法规则原则,我方认为张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张洁没有实施有害有毒的食品主观故意。在郭伟阻止她吃减肥饼干时,她只是心生疑惑,她并不知道芬氟拉明不可以添加到食品当中,她只是疑惑。

[14:53]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所以,张洁对芬氟拉明是否能够放入到食品当中是没有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张洁在主观上没有明知故意。在客观行为上,张洁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案情非常清楚地告诉我们,从添加芬氟拉明到采购原料、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都是由郭伟一手策划的。张洁根本就不知情,张洁不知情怎能承担责任呢?张洁的行为仅仅在标签上张贴标签而已。所以,我方坚定认为张洁仅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谢谢![ [14:53]

[主持人撒贝宁]:控辩双方都完成了他们的观点陈述,此罪和彼罪到底如何认定?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14:54]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感谢辩方承认本案是一起单位犯罪,我们先看单位有什么样的行为。请问辩方嘉华公司生产的是饼干还是商标?

[14:58]

[李慧(浙江律师队)]:当然销售的是饼干,但是张洁在整个案子中她只是参与了制作假商标的过程。

[14:58]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我们看看问题,对方辩友,今天这个公司在生产商标行为当中,到底属于生产环节还是销售环节呢?

[14:59]

[丁兴(浙江律师队)]:既不是生产环节又不是销售环节。

[14:59]

[毛文静(上海公诉队)]:张洁主观明知,既然你说,不是生产又不是销售,这应该定何罪? [14:59]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请问控方如何理解“方得知”。

[15:00]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应当择重罪处罚。我们再来看张洁的注意义务,食品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中不得添加药品。请问张洁是否有义务遵守一个法律规定呢?

[15:01]

[李慧(浙江律师队)]:原来吃了某个东西身体不适就认为这个东西是有毒有害的,那还有人告诉我们吃海鲜拉肚子,那海鲜是有毒有害的吗?

[15:01]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对方辩友看事物只看一半是不对的,这样的因果关系对方还视而不见吗?张洁也视而不见吗?

[15:01]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不要仅从个例看全面,控方辩友告诉我们张洁是否有违法性认识,这是要从主观认识上谈的。张洁在芬氟拉明是否能添加在食品当中,她是既没有主观认识又没有危害性认识,那么她为什么会以身试法呢?

[15:02]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不要仅从个例看全面,控方辩友告诉我们张洁是否有违法性认识,这是要从主观认识上谈的。张洁在芬氟拉明是否能添加在食品当中,她是既没有主观认识又没有危害性认识,那么她为什么会以身试法呢?

[15:03]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我们说张洁为什么在工商检查时她要藏匿食品呢?

[15:03]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请您回答我方的问题,为什么工商来检查张洁不藏商标而是藏原料呢?

[15:03]

[郑吉薇(浙江律师队)]:如果说这个食品原料没有经过检查如果过期都可以带回家藏匿,并没有说是什么问题啊。

[15:04]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但是她问了哥哥,可是是否却应该是根据事实判断的问题。张洁到底是事实不知道还是法律不知道?您告诉大家。

[15:04]

[丁兴(浙江律师队)]:张洁是一般主体,她哥哥是一个客观主体。连她哥哥都不知道,那为什么她会知道呢?

[15:04]

[李慧(浙江律师队)]:张洁问了哥哥问题,哥哥没有回答,那我如何明知呢?

[15:04]

[杨永勤(上海公诉队)]:她哥哥已经回答的很明确,芬氟拉明连运动员都不能吃,如果体质好的运动 员都不吃,那一般人能吃吗?

[15:04]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时间到。双方各用了四分钟充分表达自己这一方的观点,运用了大量的事实,以及法律道理上的推断。接下来有请双方各用两分钟的时间进行总结发言,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5:05]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谢谢主持人。今天的讨论无非两个问题,张洁做什么,张洁知道什么。先看知道什么。一个人偶尔心慌难受可以无所谓,一个人得知自己吃了减肥饼干当中添加的药物也觉得无所谓。但是当你的男朋友严厉禁止你吃这种饼干的时候,你不知道这种饼干是有问题的吗?当你不吃这种饼干的时候,你这种心慌难受也没有了,那你不应该建立因果关联吗?张洁这时候还有什么理由不知道这样的减肥饼干是有毒有害的呢?

[15:05]

[赵琪昊(上海公诉队)]:诸位,其实如果今天张洁和郭伟不是恋爱关系的话,张洁早就不干了。他作为食品从业人员,为什么要无视公众安全违背义务去冒风险呢?很简单,恋爱中的女人,我们都理解,为了自己未来的小幸福,她总会去找一些理由安慰自己、骗自己。可是,刑法的逻辑和恋爱的逻辑毕竟不应该是一样的吧?

再来看一看张洁做了什么?案例明确告诉我们,因为张洁的全心投入,食品才大量销售。爱情不是超越法律的实施。毕竟我们都知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15:05]

[主持人齐奇]:论辩大赛开始以来,央视国际互联网、正义网、法制网、中国普法网、律师网、中青在线、大学生校媒网、新浪等八家网站,都在对论辩大赛的情况进行消息发布。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收到不少网友的留言。

[15:09]

[主持人齐奇]:一位名为“纯朴”的网友说:从苏丹红到宝石绿,从三聚氰胺到地沟油,从染色馒头到毒黄豆,我们对食品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今年河南高院对制造、销售瘦肉精的5名案犯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真是大快人心。在此感谢那些为维护食品安全做出努力的人们!

一位名为“铁流”的网友说:每次当我看到因食用毒奶粉而让婴儿变成了大头娃,健康的孩子患上了肾结石,都忍不住伤心落泪,也感到义愤填膺。这种昧了良心的行为,不但毁坏了孩子的身体,毁坏了企业的声誉,也在毁坏我们民族的机体。

[15:10]

[主持人齐奇]:一位名为“玲玲”的网友说:为了赚黑心钱而不择手段的人,是民族的败类。最近公安部开始了打击“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行动。我们真切地希望通过打击“四黑”,扫除“四害”,建立起一道食品安全、社会稳定的防火墙。

听了网友的留言,无论是谁,都一定有许多感触。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给我们留言。网址是:www.teniu.cctv.com 我们大赛还在继续,网络平台还有更多的留言,下一时段我会把其他精彩的留言读给您。镜头交给小撒。

[16:17]

[主持人撒贝宁]:刚才大家也说了,听这样一场法理的论辩,有一些人会对专业术语所困惑。其实,我们在听这样论辩过程当中,每一个人心理都有一个对是非的基本判断,道理自在人心。下面,就请本场论辩赛的嘉宾评委,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著名艺术家瞿弦和进行点评!

[16:18]

[瞿弦和(著名表演艺术家、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谢谢!首先我要感谢大赛组委会给我提供了这样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因为我觉得每一位社会公民都要学法、懂法、依法办事。刚才这个案例,我觉得很有社会意义,因为它关系到青少年成长的问题。丁大伟不仅自己不知悔改,而且还教唆两位未成 年人去实施犯罪。他的行为是可耻的,甚至说他比自己盗窃更为恶劣。这是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员看到这个案例的一种感觉。因为,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命运,也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我记得自古以来有许多经典的名言都谈到了这一点,梁启超先生在一首诗里曾经这样说过,“少年志则中国志,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进步则中国进步。”所以,社会的舆论,包括老百姓看到这个案例以后,都会想到,凡属此类的案例都要极早宣判,凡属此类的罪犯都应该基于制裁。这是一点感受。

[16:19]

[瞿弦和(著名表演艺术家、中国煤矿文工团团长)]:刚才控辩双方,我觉得表现的都非常精彩,论点非常鲜明,论据非常清晰,论辩的也非常机智。作为当场的听众经常是随之转化,时而觉得控方有理,时而觉得辩方有道。个人感觉控辩双方在语言技巧上应该进一步的提高,还有提高的可能性。

控方的一辩和辩方的三辩我觉得表现的比较突出,恕我直言,其他的选手稍显紧张,这就让我想起了艺术当中培养演员的台词课,我并不是让律师和公诉人都成为语言,但是在语言的训练上稍加注意就能够使我们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们在台词课中除了诗歌、散文、语言的的朗诵之外,还有对白课和读白课,这些课的经典选段都是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电影或者舞台剧的选段。那里面有律师的辩护,有检察官的辩护,也有法官的宣判,他们有很强的感染力、号召力,甚至可以说是震慑力。比如说大家比较熟悉的话剧施洋大律师的演讲,比如说日本电影《人证》等等,这些读白片段可以作为公诉和律师的训练材料。我的建议是,在培养公诉人和律师的培养过程中,在专业院校的培养中,适当地加入语言训练课。我说的不对请大家多指正,我再次对控辩双方的精彩表现表示祝贺。

[16:20]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瞿评委的点评,也请瞿团长做好准备,我相信论辩结束后会也很多公诉人和律师让你教台词课。到底丁大伟的犯罪故意当中有没有包括让周阳去偷东西,这一直是大家争论点。接下来我们听听现场的评委对于这个论辩如何评判,掌声有请贾宇教授。有请!

[16:20]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各位选手、各位专家,观众朋友,大家好!我认为,法律辩论之美,在于他的严谨的逻辑推演及准确语言表达之美。刚才重庆公诉队和四川律师队给了我们奉献了一场逻辑严谨、语言犀利、难分伯仲的比赛。所以,我给双方的点评词是重庆公诉队,“思维敏捷、穷追不舍”,而四川律师队是“功底深厚、步步为营”。[16:21]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这一个案件看起来辩题很简单,到底盗窃数额算五千元还是一万三千元,也就是说被告人丁大伟到底只对一部手机负责任,还是要把两个孩子偷出来的电脑和手机加在一起?虽然辩题简单,但是背后的法律问题非常的深。刚才有人谈到丁大伟要对第一个孩子盗窃行为负责任,王鹏要对他的行为负责任,因为是丁大伟教唆王鹏去盗窃,因为王鹏是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责任。丁大伟不是因为教唆罪而定罪,而是由于他自己的盗窃行为,因为王鹏的盗窃视同于丁大伟的盗窃行为,这就叫做间接正犯。

[16:23]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接下来的问题是王鹏对周阳。王鹏叫了周阳,这又是一个未成年人,是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人叫了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人,后一个责任是否要丁大伟来负?因为这是辩论,不代表你们自己的认识。我想,这里头有两个点认识要清楚,一是丁大伟教唆的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因此,王鹏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王鹏不构成刑事犯罪,在法律上来说并不能说王鹏就不是一个人。王鹏是法律上的一个活生生的人,王鹏对 于周阳的教唆仍然是教唆,只是由于他们都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控方在讲他是工具和手段,既然是一个工具,但是他又扩大了工具,比如说他拿着带子装,都包含在丁大伟的概括之内。刑法理论上有工具的说法,但是它仍然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人,这两个都是人。王鹏对周阳的教唆仍然是教唆。

[16:23]

[贾宇(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对于丁大伟的主观故意,你们刚才概括的是概括故意,甚至辩方提出喜羊羊的例子来,完全是有可能的。按照概括故意的理论来说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就这个案子来说,我个人的观点是,在证据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能够清楚的是这两个袋子都偷出来了,起码里面有一个袋子是王鹏偷的,王鹏偷的丁大伟应该负责任,周阳偷的就不应该由丁大伟来负责任,这是我个人的考虑。受小撒的启发,因为我们是要给媒体前的观众说清这个案子,我多说了几句。

总而言之,我觉得你们对这场辩论是非常精彩的。谢谢!

[16:25]

[主持人齐奇]:谢谢贾宇评委的点评。我们现场的特邀评委,包括现场的专家评委都对于这一场论辩从自己的角度进行了解读。这样的案例在我们的社会当中究竟应该怎么来看待它?它应当对我们去预防青少年犯罪起到一种积极作用?接下来我们听听场外的法学专家对这个案例怎么看。

[16:25]

[外景记者路晨]:张教授好!为什么选择参与这个案件?

[16:26]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这个案件实际上是根据一个真实的案例改编的。这个案例我觉得具有社会意义,在法律上也有一些争论的问题需要解决。

[16:27]

[外景记者路晨]:这个案例体现的社会意义是什么呢?

[16:27]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就在于全社会人都知道,利用儿童犯罪不仅不能逃避法律责任,而且会受到更严重的惩罚。

[16:27]

[外景记者路晨]:这个案件的法律点您觉得是什么?

[16:29]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最大的争议是丁大伟究竟应该对王鹏的行为结果负责,还是对两个人的行为和结果负责,这是一个表面上的问题。另外还有一个是事实上的问题,这个案子看上去是有疑问的。

[16:29]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您本人是比较支持控方的观点还是比较支持辩方的观点?

[16:29]

[场外法律专家张明楷]:我比较支持控方的观点,我只是说丁大伟要对王鹏的行为和结果负责。换句话说,如果王鹏犯罪的话,王鹏是要对周阳负责的,而不是只对自己拿的一部分负责。既然王鹏要对周 阳负责,那么丁大伟也要对周阳负责。

[16:29]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场外的专家,两位专家一个支持控方,一个支持辩方。作为一个论辩的案例来讲,肯定是存在争议性越大,论辩起来就会更精彩。从现实生活中来讲,保护未成年人,预防青少年犯罪这是我们社会要坚持的一个课题。[16:29]

[主持人齐奇]:两位专家也各自持不同的观点,这也可以说明大赛的命题组的工作取得了一个成功。经常用初生的朝阳来形容青少年,少年强则中国强。所以我们一定要杜绝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维护他们的教育就是保护中国的未来。

[16:29]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评委为控辩双方亮分。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16:30]

[主持人撒贝宁]:掌声告诉我们现在离论辩大赛的冲刺目标越来越近了。最后的胜利,就在于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

[16:30]

[主持人齐奇]:这场大赛是一场智慧和意志力的拼搏。最后的胜利者是成功运用智慧并最有意志力的坚持者。那么谁是这场论辩大赛的胜利者?谁又能夺得场论辩大赛的桂冠呢? [16:31]

[主持人撒贝宁]:请您继续关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第三组论辩。

[16:31]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最后一组论辩赛。[16:35]

[主持人齐奇]:这场大赛是一场智慧和意志力的拼搏。最后的胜利者是成功运用智慧并最有意志力的坚持者。那么谁是这场论辩大赛的胜利者?谁又能夺得场论辩大赛的桂冠呢?

[16:35]

[主持人撒贝宁]:请您继续关注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第三组论辩。

[16:36]

[主持人撒贝宁]: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大家继续收看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总决赛的最后一组论辩赛。

[16:36]

[主持人撒贝宁]:公诉人和律师,都是国家法律的忠诚卫士和重要力量。我这有个数字: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16209人,提起公诉1148409人。我们的公诉人,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做出了突出贡献!

[16:36]

[主持人齐奇]:我这里也有个数据。目前我国已有律师事务所一万七千多个,执业律师20多万人,每年办理诉讼案件达150多万件,法律的服务还涉入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律师和公诉人一起,在扬善惩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公民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16:37]

[主持人撒贝宁]:有一分付出,就会有一分收获。而作为我们这个社会来讲,我们最大的收获就是平安、幸福的生活。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总决赛最后一组论辩,双方的参赛队。请看大屏幕!控方北京公诉队成员为一辩徐航、二辩位鲁刚、三辩叶衍艳、候补刘晶。辩方上海公诉队成员为一辩刘一、二辩孙潇喆、三辩周乐多、候补余家恺。

[16:37]

[主持人撒贝宁]:双方选手都已经在台上就坐准备了。到底他们要辩论的案例是什么?请看大屏幕。

[16:37]

[法制网]:案例《甜蜜陷阱----张晓林、孙甜美受贿案》

张晓林,男,42岁,已婚,是东海市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办公室和工商企业登记工作;孙甜美,女,28岁,未婚,无业。二人认识后两情相悦,多次外出游玩、发生不正当关系。风华副食品公司在该市新华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近期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被市工商局稽查分局查处,适逢国家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作出罚款100万元得处理决定。风华公司经理张涛便找到老同学孙甜美,请求其找张晓林副局长出面摆平此事,并答应事成后期可以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年薪不低于15万元,也可以不用上班。孙甜美便找到张晓林请求其出面协调处理此事,并将事成后其到风华公司担任副经理之事一并告知。张晓林遂找到其大学同窗好友——时任稽查分局局长的胡春风,请求其做些工作,对风华公司高抬贵手。胡春风便指使下属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由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调解处理的意见,报分管副局长李太平,并告知该案是张晓林副局长请托,建议从轻处理。李太平副局长遂签批同意此处理意见,风华公司最终被免于行政处罚。事后风华公司效益滑坡,张涛感觉孙甜美担任公司副经理不再合适,决定把公司价值20万元得汽车赠与孙甜美以示感谢,孙甜美予以接受,并将此事告诉张晓林,张晓林说:“你当副经理不上班拿年薪,我不反对,但这辆车比较扎眼、影响不好,赶快退回去吧!”孙甜美说:“这是我们同学之间的事,我帮他办事,他给我报酬是人之常情,有人问我就说是借的,没事!”张便不再说什么。后经群众举报案发,案发时车辆由孙甜美占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控方:张晓林构成受贿罪

辩方:张晓林无罪

[16:38]

[主持人撒贝宁]:我们辩题把事实情况介绍了之后,同时也给出了控辩双方在本场论辩当中的各自观点。首先我们请控方一辩发表公诉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6:57]

[徐航(北京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在本案当中,张晓林的犯罪行为明显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张晓林与孙甜美同谋为他人进行权钱交易。张晓林与孙甜美有不正当关系,一日孙甜美明确告诉张晓林,风华公司出现问题要让人出面处理。二人一人办事,一人收钱的分工模式明确。胡春风也确实按照张晓林的意思抬了不该抬的贵手。在本案当中不管是胡春风是老同学还是老战友,只要牟利的行为是下属职务实行的,那就认为他谋取了便利。当张晓林明确得知作为特定关系人的孙甜美已经接受汽车时,虽然他也心怀不安,但是最终还是侥幸心理占了上风。由于张晓林没有明确制止,根据我国刑

法共同犯罪理论,张晓林的犯罪已经既遂,构成受贿。谢谢!

[16:58]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控方的公诉意见。现在,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6:58]

[刘一(上海律师队)]:谢谢主持人。大家好!我方认为张晓林违纪,但不违法。第一,婚外关系不为关系。像张晓林和孙甜美这样偶尔外出发生关系,和我们一般意义上的长期稳定的婚外情显然是有实质性的区别。所以司法解释纳入情妇看重的是共同利益。面对同一辆车,一个拒绝,一个接受,一个劝阻,一个不听。不听劝阻的孙甜美怎么能是共同关系人呢?所以,孙甜美收张晓林车不等于张晓林敛财。第二,张晓林虽为副局长,没有以上级身份压胡春风,他只是请求对拟定而未定的处罚高抬贵手,而不是直接命令一笔勾销,他用的不是领导地位,而是同学之情,他有的不是职务便利,而是好友之意,所以张晓林并未用权。第三,张晓林对汽车的态度可是很明确的,快快退回。听不听全在孙甜美,收不收不由孙甜美,不在他说什么。或许是一种无赖,但绝不是同意。我们说,张晓林他不是一个合格的公务员,只是利用同学职务便利的行为。我们说他既未用权,又没有收钱,不构罪。谢谢!

[16:59]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进入第二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16:59]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谢谢主持人。张晓林与孙甜美约定,一人办事、一人收钱。首先让我们来看张晓林是怎么办事的。请问,张晓林是否通过胡春风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

[17:00]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问题在于根据两高规定,张晓林构成受贿的前提必须是他收益请托人将财务交给孙甜美。本案当中张晓林有没有事先的收益?

[17:00]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收益这条规定是一个法律理智还是注意性规定?

[17:00]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孙甜美拿车以后有没有把车交给张晓林呢?

[17:01]

[徐航(北京公诉队)]:两高一部明确说明,不是这种情况才叫受贿罪,这叫举例子,不叫下定义。所以我方三辩才问,这是法律理智还是法律性规定。控方无非是说孙甜美拿车就等于张晓林收财。

[17:01]

[刘一(上海律师队)]:今天您只看到了身份却没有看到共同利益,难道情人就一定是共同关系人吗? [17:03]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对方说共同利益,我们就来看共同利益,事实告诉我们很清楚,本案是张晓

林用了权帮他办了事,正确的逻辑关系是张晓林授权,为什么张晓林可以收的车为什么让给了情妇收呢?

[17:04]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可是并不能够因此就确认他们是共同利益体。

[17:04]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如果没有共同关系的话,那为什么张晓林会说这样不好,快把车送回去吧!

[17:05]

[徐航(北京公诉队)]: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案例告诉了我们,按理说二人多次出去游玩,两人出去肯定要花钱,还不说我们看不见的共同利益,请问对方你们到底要什么样的共同利益才叫共同利益呢?

[17:05]

[徐航(北京公诉队)]:那就让我们来看看案例告诉了我们,按理说二人多次出去游玩,两人出去肯定要花钱,还不说我们看不见的共同利益,请问对方你们到底要什么样的共同利益才叫共同利益呢?

[17:08]

[刘一(上海律师队)]:安徽的贪官吴广春说我最爱的情人把我告上了法庭,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

[17:08]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想情夫妇的问题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常理判断,案件事实给定的非常清楚。今天我们是在探讨法律的问题,我们还是从男女关系跳到了法律的争辩。请问在孙甜美收车的时候张晓林有效法对了吗?

[17:08]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事先的同谋有没有,在孙甜美收车的事情上,张晓林有没有跟她失信同谋?

[17:09]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孙甜美有没有把这一情况一并告知张晓林呢?

[17:09]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是否在既遂以后还可以实现犯罪的转换呢?

[17:09]

[徐航(北京公诉队)]:张晓林对于孙甜美收车有没有进行明确、有效的反对?

[17:09]

[徐航(北京公诉队)]:张晓林对于孙甜美收车有没有进行明确、有效的反对?

[17:11]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当然有,但是孙甜美一哭、二闹、三上吊。

[17:11]

[位鲁刚(北京公诉队)]:因为你劝阻,你是第三人,而本案当中张晓林是当事人,所以他要有效地劝阻。

[17:11]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我们知道劝阻一定是无效的,绝不代表我们默认和同意。

[17:12]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们要看到在本案当中是一个共谋者,共谋者不仅仅是说一句话,必须要有效制止,请问本案当中有效制止了吗?

[17:12]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控方为了使张晓林今天成立受贿罪给了我们一个完美的理论。但是在完美的理论当中恰恰存在三个细小的瑕疵。控方为了使张晓林今天成立受贿罪给了我们一个完美的理论。但是在完美的理论当中恰恰存在三个细小的瑕疵。

[17:13]

[刘一(上海律师队)]:把孙甜美的贪婪说成了是张晓林的故意。

[17:15]

[周乐多(上海律师队)]:把张晓林的反对说成了张晓林的同意。

[17:20]

[孙潇喆(上海律师队)]:谢谢!

[17:20]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双方精彩的自由辩论。在自由辩论由于发言的空间很大,时间很长,所以双方可以在自己的理论基础上进行各式各样的比喻阐释。我们的观点听完之后会怎么判断?大家也可以在我们的论辩过程当中积极参与到我们的节目里。接下来还是给双方三辩各两分钟的的总结发言!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17:22]

[叶衍艳(北京公诉队)]:我想站在这里,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更应该回归到案件的事实进行法律的理性分析判断。其实,认定受贿罪关键点是否是张晓林用了权,很显然对方在这一件事情上一直在回避。辩方在一辩理论的时候说他利用了仅是同学关系。我们说各种关系交织,我方并不否认同学之情所在,只要利用了职务便利那就构成受贿罪。第二步争议的焦点是在本案当中我们看到了张晓林的权是否换来了钱,首先要看到张晓林和孙甜美是情夫妇是一个基本事实的判断。根据法律的规定,情夫妇就是共同利益,就是一个特定关系人,这里的共同利益绝不仅仅是共同的财产占有关系。我们看到,二人同谋,一人办事、一人收钱,这就是共同犯罪。因此孙甜美收了钱就是张晓林受了贿。

最后,我们说无论受贿犯罪的花样如何的翻新,我们都应该牢固把握权钱交易的实质,透过现象看本质,加强打击力度。正所谓官清民正安。

[17:23]

[主持人齐奇]:辩方上海律师队最后一句非常精彩的英文总结,让我看到了我们中国律师冲出国门走向世界的希望。大赛因为是最后一组论辩赛,再加上是反腐的主题,所以引来了我们很多网友的关注。[17:21:16] 一位名为“秋风”的网友说,反腐倡廉不仅是党内的事,也和大众有关。现在有一种说法叫“民生腐败”。有的人虽然不是官员,但沉溺于生活的奢侈和浪费,乐于搞“关系网”“色情网”。手中有点小权力的人,34 有的医生,有的推销员,有的经理,热衷于收红包、要回扣、收彩礼。此风不刹,正气难扶,看来非重击不能警醒。

一位名为“强强”的网友说:腐败是一种腐蚀剂,它让政府失信,人民失望。现在每年都有许多官员掉进甜蜜的陷阱而身败名裂,最近国务院要要求公开政府机关的“三公”经费,我认为是政务公开、防止腐败的有效办法,值得继续坚持推广。

网友留言先念到这。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想法和建议,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给我们留言。网址是:www.teniu.cc [17:25]

[主持人撒贝宁]:接下来请现场的嘉宾评委给我们做一个点评。刚才在化妆间的时候张越老师问我怎么看公诉人和律师之间的辩论,我说的并不一定对,各位老师可以提出批评意见。我说你就这么看,一般控方都是说这个人很坏,律师一般说这个人没那么坏。我说你就坚持这两个方向去听,基本上就搞明白了。刚才听完之后,您觉得谁坏?掌声有请嘉宾评委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张越进行点评!

[17:25]

[张越(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我觉得主持人最坏,一直在中间挑事。这个案子肯定是公众特别关心的。每次社会上一有这样的贪腐案就会舆论大哗,讨论判的太轻或者太重,我们并不确定到底这样的案件审理量刑的依据是什么。因此,通过这样类似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个非常理性看待这种案件的判断能力,其实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两个队的6位选手表现实在优异。我今天就感觉到,我实在很庆幸没中国政法大学,你们的工作真不好做,你们首先要承担专业法律责任,同时你们必须也要承担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人性责任。在今天的现场,选手们既要为人民群众普法,又要让自己的语言生动,还要表现得尽可能有趣,各位实在不容易。

而且我认为今天这两个队是今天三组比赛里最整齐的一组,6个选手很难打出悬殊的打分,非常了不起,向6位选手致意。

[17:26]

[张越(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另外我有两个建议,觉得辩论时间太短,导致我们只能强调其中的表演性,只给观众看到好看的那一部分,而法律的理性的逻辑性很强的,推演过程不能充分表达。我知道再放出一倍的时间也不能充分表达,但是如果向观众普法的话,应该让他们在这部分了解的更多一点。而且我相信,就以今天这些选手的表现能力,时间再放出一倍也不会枯燥,非常好听。各位能承担这个责任,这是一个建议,就是放长一点时间,加强专业性。

另外还有一个小建议,他们的辩论过程自始自终之中都有一些专业的俗语,是老百姓是不懂的。建议把专业的内容给观众做一些通俗的名词解释,建议在增加长的时间里再给一点解释,我就这样一点建议,谢谢!

[17:26]

[主持人撒贝宁]:我特别想告诉您,增加一些时间让他们空间再大一点,在我们最后一组论辩结束以后,您提出这个意见特别有价值。我们论辩已经全部结束了,只能明年再见了。但是,以后我们再举办这样的大赛,一定会的。

谢谢嘉宾评委张越的点评。那么专家评委对控辩双方选手的表现如何评价呢?现在掌声有请评委赵秉志教授!

[17:26]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各位选手、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朋友,大家好!我跟大家一样,参加了今天下午三场非常精彩的论辩赛,我非常赞同刚才我之前嘉宾评委张越女士的35 评价,她说比赛非常精彩,但是她认为最后一场是更精彩的,我非常赞成,因为我在这里担任点评。我在具体评价之前我想谈一点感想和评价。刚才前面的评委也介绍和评论了法律和法庭辩论的魅力之美,法庭的辩论是一种法庭演说,但是跟一般的演说不同。它不但要有语言的风采,更要有法理的智慧,有逻辑的力量。同时,它要是双方业务素养、综合素质以及精气神的全面反映。我们今天看到了这样一种风貌

[17:2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我还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也就是说,是因为论辩双方事先都选定了一种观点,尽管这种观点也许我不同意,但是我觉得对双方来讲,挑战是一样的。如果你在法理上略占上风,但是你可以依法树理,根据事实层层分析。如果你在法理上略占下风的情况下,你怎么样能够找到非常有利的论点和证据来反驳对方,提出了更为艰难的挑战。我觉得每一个题目不可能是双方都是半斤八两的,三场比赛、6个队下来之后,我自己从一个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我也有自己的专业评价,但是从论辩来讲他们都是同样精彩。

[17:27]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对于这个案件来讲,我觉得的这个案件本身有它法理上的认识。这个案件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件,它涉及到的不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来收取财务的典型受贿罪,它是一个388条的间接受贿或者是握权受贿,是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别的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然后这里,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他本人来收受财务,是跟他有密切关系的人,或者叫特定关系人收取利益。这里面还有曾经反对的过程,应该说这种情况在法理上是非常复杂的。我们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应该说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说他们这两个队通过这样的一个辩论,对明确的法理进行了相关的法理的宣传和教育,我对他们这两个队分别有一个评价,首先我认为北京公诉队八个字“法理智慧、雄辩风采”。因为这个案件涉及到很多负责的法律问题,特别是不光涉及到法律条文,还涉及到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甚至还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最后撒贝宁主持人讲到了,没有把辩题作为一个论辩的焦点,但是这里面涉及到这个问题的认识,我觉得北京公诉队对相关的法律和法理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相当的熟悉,应用的非常得当,可以说论述的充分阐述了法理,同时他们三位,以及场外的评价,说其中一位非常的雄辩,我认为他们三位都是一样的出色,也就是说在掌握法理的情况下,他们充分发挥了逻辑的力量和语言的风采。

[17:2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上海队律师队,我的评价是八个字“观点鲜明、论述充分”。对上海律师队这个案例本身在法理上来论述,应该说没有公诉队那么有力,但是上海律师队抓住了案件的相关情节和复杂之点,提出了自己鲜明的观点,而且进行了非常充分的各个方面的论述。我们的法律应用不能脱离常情和常理,我认为上海律师队在这个应用上也特别好。

[17:28]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这里我想到了一个问题,我们举行这样一个控辩双方的辩论赛,不但是要提高我们的业务素质,而且也是要给我们的钢民和各级领导、各级司法人员律师在我们德兴市法治中来控辩双手都是非常重要的,缺少任何一方都不能保证我们刑事诉讼公正。因为,我听到了他讲到了150万案件,没有讲到多少刑事案件由律师来参与,我想这些案件不会是全部,也就是说这一点,我认为通过这样的辩论赛还有一点,教育我们的国民,包括我们的领导,应该知道,律师对于法治建设,尤其是对刑事法制保障人权的重要作用。最后要向两个队出色的表现表示祝贺,谢谢大家!

[17:28]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赵秉志评委的点评。确实就像刚才我们的教授点评的,在我们这样一个论辩的舞台上,控辩双方的论辩其实让我们感觉到的是公诉人也好,律师也好都是我国法律的忠诚卫士和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生活当中这样的案件也往往引起我们的关注。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场外的法学专家对这个案件如何评价

[17:28]

[外景记者路晨]:今天我们要参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的副庭长。

[17:29]

[场外法律专家]: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这个案例贴近普通老百姓的生活,看上去很真实。这个案例里面很多的具体情节其实是我们平时办案过程当中经常遇到的。比如说情人之间请托办事,以发工资收受贿赂的,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经常遇到。

[17:30]

[外景记者路晨]:您比较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

[17:30]

[场外法律专家]:这个案例是对控方有利的,我本人认为控方的观点是正确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张晓林和孙甜美的行为构成共同受贿犯罪。

[17:30]

[外景记者路晨]:您觉得同通过这个能够带给我们普通老百姓哪些启示呢?

[17:31]

[场外法律专家]:在日常生活当中有些人对刑法有一些误解,有的人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只有自己不直接受贿,为身边人谋取利益,就不是犯罪,这个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误区。根据刑法和两高的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且为自己的情人和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送钱送物的,这样的话有可能构成受贿的共同犯罪。

[17:31]

[外景记者路晨]:有关于这个案件我们也听了控辩双方在赛场上的精彩辩论以及我们这个案件的创意人的杨副庭长。最后哪方获得胜利呢?我们还是听听演播室的专家评委最终给的点评。

[17:31]

[主持人撒贝宁]:谢谢场外的专家。通过这场论辩大赛,我们看到了年轻一代国家公诉人和律师的热情和水平,也深切地感受到广大群众关心时势参与法律的积极性。

[17:32]

[主持人齐奇]:我也深切感受到,广大公众关心时事,关心法律的积极性。

[17:32]

[主持人撒贝宁]:通过这个论辩赛把法律的智慧展现出来,相信会引起更多的人对于法律的兴趣。但是如果大家对于相关的案例想了解、想学习,也许这就是一个起点,就是一个契机。所以,在这里我们要感谢整个比赛过程当中所有的选手带给我们的每一场精彩的论辩。刚才,我们看到了最后一场论辩落下了帷幕,我们同样还是要来看一看评委们给他们的打分情况,而这个打分也将最终决定总决赛的排名。请看大屏幕。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向他们表示祝贺!

[17:33]

第五篇: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前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2011-09-14 22:30:44)

标签: 公诉人

律师

电视论辩大赛

半决赛辩题

杂谈 分类: 检察工作

第一组:浙江公诉队——广东律师队 李芳交通肇事案——《醉驾之祸》

李芳(女)与周明(男)是大学同学,上大学时二人曾谈过恋爱,2001年毕业时李芳让周明和她一起去广东发展,而周明坚持到北京工作,二人分手。2011年7月,李芳到北京出差,晚上约了周明在一家餐厅吃饭。二人见面,百感交集,李芳提出喝些酒,周明表示自己开车来的,不能喝酒,李芳嗔怪道:“不行,咱俩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了,今天你必须陪我喝点儿。”周明见状,遂与李芳对饮。二人边说话边喝酒,不知不觉喝了一瓶高度国窖1573酒,周明喝有六两,李芳喝有四两。饭后约22时许,李芳提出要周明送其回所住宾馆,周明欣然应允。二人在饭店门口准备拦乘出租车,但一直等了半个多小时也没有拦住。李芳遂说道:“这么长时间也拦不到车,咱们别等了,你开车送我回去吧”,周明说:“北京查车挺严的,万一被抓住就麻烦了”,李芳带着醉意说:“你就这点胆量,还敢陪我回宾馆!我今天还就非得让你开车送我不可!不然你就别陪我一起回去。”周明闻言,于是启动车辆,带上李芳上路。李芳坐在副驾驶上,一边与周明聊天,一边不断提醒周明注意一点、开慢一点。周明开车800多米后,经过十字路口时,由于酒醉闯红灯撞到两位正常过马路的行人,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警察到现场后经测试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283mg/100ml和168mg/100ml。

控方:李芳构成交通肇事罪 辩方:李芳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参考辩点:

1.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关系 2.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3.是否成立基本犯的共犯

4.倘若成立基本犯的共犯,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是否承担责任

我认为,该案中李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教唆犯,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首先,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同犯罪,因此李芳教唆周明醉酒驾驶(当前规定仅凭酒精含量认定是否醉酒,但我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并不合理)的行为双方均应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双方辩手对于这一基本事实都没有提及。

其次,刑法规定行为人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作为刑法中法定刑最轻的故意犯罪,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的任何犯罪,不论故意还是过失,一般均比该罪处罚重,也就导致“轻故意向重过失”的转化,本案中,周明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并且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此出现的理论问题是,基本犯的共犯是否应当对过失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责任,我认为对此必须坚持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共同犯罪必须由故意犯罪构成,过失犯不能成立共犯。

最后,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本身长期为刑法理论界所诟病,并且该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不能随意扩大教唆过失犯的范围,将任何人都作为教唆行为的主体或者将“指使、强令”行为随意扩大到倡议、支持等行为,使共同过失行为失去界限。

第二组:江苏公诉队——四川律师队

苏强绑架案——《加薪恶梦》

苏强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东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名为“仙客来”的饭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强未予答应,李艳产生报复苏强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仙客来”饭店使用地沟油,苏强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仙客来”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后苏猛得知李艳举报其饭店之事,欲找其算账。2011年6月4日中午,苏强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强的要求,苏强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9时苏强看李艳仍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强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苏强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

参考辩点:

1.苏强向李艳索要的罚款及停业损失是否属于债务 2.苏强对债务的主观认识是否影响行为的定性

3.犯罪着手和成立时间跨越累犯成立临界时间点的,如何认定累犯的成立

我认为,对于苏强的行为倾向于认定为绑架罪,并且应构成累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获取非法债务而采取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及暴力劫取等方式的,均不以绑架罪、抢劫罪等重罪论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因此,苏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债务,而债务的存在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本案中,李艳虽然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报复的动机,但其采取的如实举报方式造成苏强损失,显然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可能存在对于苏强的债,苏强的行为失去了任何合理的依据。

但是,苏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一直向李艳及其家人索要20000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可能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对此,应重点分析苏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务的认识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有依据,则其行为在主观认识上与客观行为上不能统一,根据刑法中的错误理论,应在能够统一的部分定罪量刑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没有没有证据支持,则不能采信,而只能认定为绑架罪。对此案例并没有明确此问题,双方论辩选手也没有深入剖析。一般人对于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性质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案中情况下对于债务的认识应按照一般人标准对待。因此,苏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

至于苏强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涉及到对于刑法规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如何理解的问题。我认为,再犯新罪的时间应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时间为准,也就是只要在五年内着手实施犯罪,不论犯罪是否成立均应认定为成立累犯。因此,苏强不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应成立累犯。

第三组:重庆公诉队——辽宁律师队 汪海家庭暴力案——《致命婚姻》 汪海,农民,高中文化。2006年3月16日,汪海与刘莉结婚,婚后至次年11月期间,因感情不和等家庭矛盾,加之性情暴躁,汪海多次对其妻刘莉(殁年25岁)进行殴打。每次汪海都是在极度生气、暴怒的情况下实施的,都是“给她抡大嘴巴,用脚踢、踹腰、腹部等”,持续半分钟左右。刘莉不堪忍受,于2007年10月5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离婚,汪海得知后再次对其殴打并迫使刘莉向法院撤诉。11月5日21时许,汪海继10月27日殴打刘莉后,再一次殴打刘莉,汪海连踢带打一直把刘从客厅打到卧室,其间有抽嘴巴、用力踢踹等行为,持续约2分钟。次日,刘莉由其父母送医院,11月20日死亡。经法医检验,刘莉符合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刘莉的医院病历诊断为:“全身多发外伤;腹膜后巨大血肿;右肾受压变形萎缩性改变;头面部多发挫伤;多发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肺挫裂伤;四肢多发性挫伤、淤血;贫血;肺部感染,多脏器功能衰竭。侵袭真菌感染”。

刘莉的主治外科医生证实:“刘身上的伤不是锐器伤,都是闭合伤,很多面部、四肢、胸部、耳部都是外伤,而且看样子不是一次性造成的,有新伤,也有基本愈合但还没完全愈合的陈旧性伤。目前比较严重的伤是肺挫伤、腹膜血肿,而这两种伤也判定不出来是新伤所致还是陈旧性伤所致,只能说是长期累积下的多次受伤而造成的这种程度。这两种伤和其他急性伤不一样,不是像急性大出血、动脉破裂等当时不治就保不住命那种,这两种伤受伤后自己还可以走动,但肯定会病情加重。”

控方:汪海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汪海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参考辩点:1.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如何区别

2.“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是否包括故意致人轻伤以上的情形?“虐待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人的主观内容是什么

3.刑法条文中“虐待”的含义有无不同(260条虐待罪,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4.如何理解和认定实行行为及其数量

我认为,本案中汪海的行为应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梳理刑法关于虐待类犯罪的规定,包括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第四百四十三条虐待部属罪、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罪。其中,只有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而其他虐待类犯罪均包含了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虐待罪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虐待部属罪规定,“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本身,我们能够得出致人死亡的后果包含在虐待罪之中。

其次,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的区别在于行为虐待罪必须发生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并且一般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主观上追求的是折磨家庭成员肉体、精神等,这与故意伤害罪直接追求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的主观目的存在区别。另外,我认为两者的区别还应从我国传统和家庭生活的特殊性角度考虑,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我国刑法将一般程度的虐待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这也表明家庭关系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的显著区别。

最后,从案件本身看还应当从“疑罪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最大的难度自然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将汪海的行为分为前后两段,将最后打击强度明显升级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那么对于这次行为造成死亡结果难以证明;如果将汪海的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伤害,由于难以证实其主观上明确的伤害故意,也就难以证明其类似“徐行犯”的方式最终造成刘莉死亡。在两种思路的证据都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况下,认定为虐待罪则避免了故意伤害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也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虽然量刑偏轻,但如前所述,毕竟要考虑案件双方属于家庭成员的特定关系,也要考虑虐待罪立法规定的价值选择。

首届全国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大赛——后三组半决赛辩题、辩点及思考

(2011-09-15 2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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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广东公诉队——上海律师队 王宏盗窃案——《丢车迷案》 东海洗浴中心老板王宏化名王力,于2010年6月18日向金源典当行老板黄明借款人民币4万元。后以其价值30万元的自用小轿车作担保,并将汽车和车钥匙都交黄明保管。又于同月25日、29日两次向黄明借款人民币26万元,同时约定若在同年7月31日前未能归还借款30万元,黄明有权转卖该车以抵作还款。同年7月29日凌晨4时许,王宏因不能归还上述款项,遂持该车的备用钥匙将车开走。黄明发现车辆不见后怀疑是王宏所为,遂打电话向王宏核实,王宏承认是自己把车开走,并8月14日归还黄明人民币4万元。黄明多次联系王宏让其归还车辆,王宏拒绝,黄明遂向公安机关报警。

控方:王宏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辩方:王宏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参考辩点:

1.如何理解盗窃罪的客体(法益)

2.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3.如何理解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 4.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我认为,王宏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罪保护的客体究竟是什么,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现在不少学者提出盗窃罪规定的是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该罪保护的应当是占有而不是所有。但我一直认为,这种观点并不合理,盗窃罪保护占有只能在第三人窃取他人合法占有之物时才有意义,而对所有权人本人实施的窃取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只有所有权人盗窃他人合法占有的其本人合法财物,并继而实施了隐瞒、索赔等行为时,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可以考虑以盗窃或者诈骗等犯罪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作为重罪,司法机关一般都采取十分审慎的态度区分此罪与彼罪或者罪与非罪问题。例如,将自己被交警队、司法机关扣押的车辆秘密偷回或者抢回的行为,现实中的许多案件并没有被认定为盗窃罪,而是认定为抢夺罪、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妨害公务罪等轻罪。从法理上说,认定盗窃罪于法有据,尤其是根据刑法第91条的规定,被国家机关临时保管、运输的物品可以认定为国有财产,司法机关之所以不作出这样的解释,更多地是考虑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考虑到如何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如何做到处理结果与心中的起码正义感相适应。因此,自己所有但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不宜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本案中,王宏采取了秘密的方式取回自己担保给他人的车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结合整个行为过程判断。王宏将车开走后,并没有隐瞒开走车的事实,并且偿还了部分借款,这些客观行为难以证明其将车开走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完全属于双方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渠道解决。

第六组:上海公诉队——北京律师队 王小丽故意杀人案——《非常酒宴》

2003年,王小丽和杜军结为夫妇,婚后杜军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其与外面女人有染,二人于2007年离婚。离婚后杜军还是经常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不允许王小丽再婚。为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军的念头。由于王小丽知道杜军喜欢喝酒,并且酒量一般,便想出找人跟杜军喝酒把其喝死的主意。2009年7月初,王小丽邀约好友魏刚、魏强帮忙,王对二人讲,离婚后杜军经常纠缠殴打她,她气不过,请魏刚、魏强帮忙治治杜军,喝酒的时候使劲灌杜军。7月8日19时许,魏刚以买保险为名打电话将杜军约出,将其带到郊区一农庄吃饭。吃饭期间,魏刚、魏强二人轮流与杜军碰杯,王小丽在旁也不停地斟酒、劝酒。魏刚和魏强还以自己买保险、介绍亲戚和朋友买保险等理由劝酒,轮流和杜军干杯、拼酒,三人喝下三斤50多度的白酒。当晚22时左右,王小丽开车带三人离开饭店,途中王小丽将喝醉酒的杜军丢在离饭店一百多米远的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次日,杜军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杜军系乙醇中毒死亡,死亡时间为凌晨四时左右。

控方:王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辩方:王小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考辩点:

1.本案的杀人行为是什么,是喝酒行为还是丢在路边的行为?或者是不救助 的行为?亦即,本案是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抑或是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

2.如果是作为或包括了不作为,那么作为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3.如何理解自我答责(被害人对危险的接受)

我认为,本案中王小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小丽主观上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其明知喝酒过量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明知被害人身体状况,仍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的后果;其客观上通过精心预谋,设下了一个酒局,并且实施了劝酒行为,在被害人饮酒过度后还将喝醉酒的被害人丢在树林边后驾车离开,最终被害人死亡也是因为乙醇中毒,与劝酒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是以作为方式实施。劝酒的行为属于特殊的杀人行为,虽然在此行为中被害人存在积极参与的行为,但这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性质相似,并不能因为被害人的过错而否认其行为性质,被害人责任只能成为王小丽减轻刑事责任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无罪的依据。

第六组:北京公诉队——浙江公诉队 李平抢劫案——《空降花盆》

杨波住东风小区3楼,一日凌晨2点,窃贼李平高空攀爬撬窗入室行窃,杨波惊醒后高喊抓贼,并想将李平扭送至派出所,李平殴打杨波,杨波被迫还手,二人在阳台发生扭打,混乱中将阳台一花盆碰落,小区保安赵君闻声赶来协助抓获窃贼跑到楼下时,被掉落的花盆砸伤头部,致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李平被其他赶来的群众抓获,但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

控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负责

辩方: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

参考辩点:

1.如何理解抢劫致人重伤的对象?本案中是只针对被抢劫人还是也包括第三人 2.如何理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所持的主观心态?是否包括过失?考虑本案案发 的特殊时空环境,如何认定过失存在

3.在不能查明花盆由谁碰落时,能否肯定李平的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我认为,李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首先,李平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其次,本案之所以有争议,关键在于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实际上,如果花瓶由李平碰落,可能就不存在太大争议,因为抢劫罪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这里致人重伤显然不限于故意也包括过失。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不慎伤及第三人的行为,如实施暴力过程中枪支不慎走火打死路人,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应当不存在问题,而本案中李平在与杨波扭打属于李平抢劫行为的延续,此时杨波在夜深人静时高喊抓贼,并且二人在特定的地点阳台上扭打,如果系杨波不慎破落花盆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失,自然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

但是,如果双方扭打过程中系杨波不慎破落花盆则可能有不同结果。因为对杨波来说,其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人伤害不法侵害行为人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正当防卫人过失伤害了无关第三人,应如何追究责任?比如正当防卫人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开枪击中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死亡应当由谁承担呢?正当防卫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尚存争议,但显然刑法并没有规定不法侵害人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不能认为没有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就不能发送第三人损害后果为由认定其对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不法侵害人只能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损害结果是由何人造成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李平对第三人的重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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