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贷公司)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地:
,电话:。
被告:
,族,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地: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被告曾于
年
月
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元,并向原告出具由被告签章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拒不履行。为此,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第二篇:常用民间借贷借条及民事起诉状格式[范文模版]
以下《借条》和《民事起诉状》是民间借贷常用的文书格式,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小心谨慎!到法院起诉友人,有伤双方感情,小心谨慎!
借
条
今借到(债权人姓名)XXX现金人民币XXXX元(小写:XXXX元),借款期限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该借款用于资金周转。
借款人:YYY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ZZZ
XXXX年XX月XX日
注:约定了借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两年内,担保人的保证诉讼时效在到期之日后六个月内。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YYY,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ZZZ,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居民,住XX省XX县XX镇XX大道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YYY立即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利息从XXXX年XX月XX日起按双方约定月利率XX‰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2、判令被告ZZZ对被告YYY在本案中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被告YYY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XXX借款XXXX元,约定借款期限为X个月,利息按月利率XX‰计算,按月付息,被告ZZZ自愿为被告YYY借款提供担保,被告YYY向原告XXX出具借条壹张,被告ZZZ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经原告XXX多次向二被告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注:1、该民事起诉状是针对过借款期限后,未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时效,借款人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返还借款本金的情况写的;
2、借款到了期限,被告未支付过利息,可以将“借款后,被告YYY仅支付了XXXX年XX月XX日以前的利息给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以后的利息及借款本金XXXX元未付”改为“到期后,被告YYY未在约定期限内返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被告ZZZ也未尽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第三篇: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上海市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住址:上海市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
请求事项:
一、依法判令被告xxx立即归还原告xxx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万元(小写人民币xxxx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自xxx年x月x日起按照月利率x%计算至xxxx年x月xx日的利息人民币xxxx元(人民币xxxx元)(xxxx元乘x个月乘x%);
二、依法判令被告xxx支付原告xxx违约金共计人民币xxxx元x(以借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为基数,自xxxx年x月xx日起按照月利率x%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xxxxx元)(x元乘x天乘x%/x天);
三、依法判令处置被告名下的位于上海市xxxxx(产证编号:xxxx)的房屋,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xxx优先受偿;
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人民币xxxx元以及本案所有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xxxx年x月xx日,原告xxx与被告xxx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原告xxx出借被告xxx人民币xxxx元(人民币xxxx元),借款期限自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约定月利息为x%。被告xxx以其合法拥有的位于xxxx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原告xxx作为借款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向被告xxx足额交付约定的款项,然被告xxx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直拒不履行归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xxx如约全面履行义务,然被告xxx拒不还本付息,至今分文未付,其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请,谨请依法受理,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上海市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xx年 x月x日
第四篇: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委托亲属代理)
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委托代理人: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系原告xx,特别授权。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x,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 向原告
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xx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 年 月 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截至到起诉之日约为 元),并支付违约金(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归还本金的千分之 计算,截至到起诉之日约为 元);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
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年 月 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万元,借款期限自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约定,借款人须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从收到借款本金当日起,每月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若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自逾期之日起,除了须支付上述利息外,借款人还须支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未归还本金的千分之 计算,直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之日。且出借人因借款人违约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
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还清借款。
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的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民间借贷起诉状范本及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手机:
被告: XXX,男,汉族,XXX年X月XX日出生,住莆,身份证号码: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XXX元;
2、从XXX年X月XX日(应还款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首先是自己约定利率,如果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就以四倍起诉)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人民币X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因XXX为由,分X次向原告XXX借款总共人民币XXX元,第一次于XXX年X月X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XXX元,(如不止一次,继续列);被告XXX出具两份“借据”,在借据上双方约定。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2月13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
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12.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
1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4.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5.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6.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
17.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16条的规定处理。
18.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9.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0.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21.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22.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227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