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5则范文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23-1107285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4:07: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公法)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成立于1999年12月,原名为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202_年10月改现名。中心目前有专职研究人员15人,其中教授9人、博导8人、副教授6人、获得博士学位者10人;另有校内兼职研究人员8人,校外兼职研究人员6人。中心下设中国宪法研究室、比较宪政研究室、行政法研究室、行政诉讼法研究室和行政办公室,三个子研究中心,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政研究中心(宪政知识网)、北京大学法学院公众参与研究中心(中国公众参与网)和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另设图书资料室和“公法网”管理中心。

本中心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有长期的历史。中心的前身为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成立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教研室,八十年代发展为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九十年代撤教研室,改建公法研究中心。本中心前身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是全国最早开展宪法学和行政法学教学研究的机构,1981年11月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1985年12月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

本中心已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其中有国内著名宪法学家,现行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起草人之一的肖蔚云教授,有我国著名行政法学家,现任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行政法“平衡理论”创始人罗豪才教授。另外,已故我国著名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学家龚祥瑞教授是本中心的学术前辈。目前本中心的中年学术骨干有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龚刃韧教授和姜明安教授等,青年学术骨干有张千帆教授、陈瑞华教授、湛中乐副教授、王磊副教授、陈端洪副教授、沈岿副教授和王锡锌副教授等。迄今为止,本中心已培养硕士毕业生127人,博士毕业生46人;目前有在读硕士生32人,在读博士生31人。在已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中,已有多人成为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在以往的二十多年中,本中心研究人员参与了宪法、港澳基本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二十几部国家重要法律的草拟,参与了国防法、审计法、监察法、土地管理法等五十几部法律、法规的咨询论证;出版了《我国新宪法的诞生》、《宪法学概论》、《比较宪法与行政法》、《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与政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法通论》、《国外社会主义宪法论》、《外国行政法教程》、《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中国行政法》、《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宪法的司法化》、《送法下乡》、《西方宪政体系》等近百部著作和教材。近年来,中心还出版了《公法名著译丛》(商务印书馆)和《现代行政法论著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并定期出版汇集国内行政法学研究前沿成果的《行政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经过多年的耕耘,本中心在宪法与行政法学领域已具有了丰厚的学术积淀。罗豪才教授等在扬弃西方国家公法学“控权论”学派和原苏联东欧国家公法学“管理论”学派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作为中国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学说。“平衡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重要学说。以肖蔚云教授为首的“港澳基本法与一国两制”课题组在深入研究我国国家结构中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港澳政制和法制问题的理论、观点,对于港澳基本法的起草和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起了重要的作用。朱苏力教授、周旺生教授、姜明安教授、张千帆教授以及湛中乐、王磊、陈端洪、沈岿、王锡锌等青年学者在宪法、行政法研究领域也都取得了丰厚的成果。在最近的三年中,中心专职研究人员共在CSSCI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8 篇,所发表论文被CSSCI引用224次,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六项。

中心注重与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中心已接受国内的进修教师和访问学者多人。最近三年以来,中心举办了三次国内学术会议和一次国际学术会议。二十几人次赴国外参加学术会议、访问和进修等。中心学者还分别赴耶鲁大学、剑桥大学、斯坦福大学、东京大学、墨尔本大学等世界一流大学访问或讲学。

目前,中心正致力于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草拟工作。其他正在从事的重要研究课题有:“行政执法问题研究”、“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法治与法治国家: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立法质量研究”、“宪政与私有财产权”、“人权保障与程序正义”等。

中心现任主任为姜明安教授,朱苏力教授和张千帆教授任副主任。罗豪才教授任名誉主任。

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

一、专职研究人员

王磊 王锡锌 甘超英 朱苏力 沈岿 肖蔚云 陈瑞华 陈端洪 张千帆 张守文 周旺生 罗豪才 姜明安 龚刃韧 湛中乐

二、校内兼职研究人员

王思斌 刘剑文 汪劲 沈明明 陈兴良 张维迎 张国庆 贺卫方

三、校外兼职研究人员

马怀德 方世荣 应松年 周叶中 袁曙宏 韩大元

四、中心聘任的客座研究员

于安 王学政 王振清 王宝明 孔翔俊 叶必丰 冯军 乔晓阳 孙琬钟 朱芒 朱维究 江必新 刘恒 刘莘 李援 李适时 李新生 汪永清 沈明明 陈德仲 张焕光 张引 张春生 杨小君 杨克佃 杨海坤 杨建顺 周卫平周汉华 赵大光 胡建淼 莫于川 郭道晖 曹康泰 曹建明 夏勇 程雁雷 傅士成 熊文钊 潘君 薛刚凌

第二篇:工作简报202_年第4期总第20期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工作简报202_年第4期(总第20期)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

【中心动态】 1、10月13日—10月14日两天,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新闻发布厅内,中国—瑞士“权力的纵向配置与地方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热烈而有序地进行着。本次国际研讨会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CALC)与瑞士弗里堡大学联邦主义研究所(IFF)联合举办。本次研讨会邀请到瑞士方面的专家包括IFF所长一行5人,他们都在本次会议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专题发言人、评议人),并提交了用于会议研讨会的论文摘要和演示课件。设置了六大专题:(1)瑞士与中国的集权与分权:概念与历史;(2)分权的法制框架与中央和地方关系;(3)乡村/市镇民主治理;(4)瑞士和中国的政治分权:问题与挑战;(5)瑞士和中国的财税分权;(6)地方分权与民主治理。开幕式主持人由沈岿(北大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担任,姜明安教授在会上做了精彩发言,甘超英副教授和王锡锌教授对学者的发言参与了点评,姜明安教授在闭幕上进行热情致辞。

2、10月16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承办的“宪政、公共政策与法学研究新范式”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会议分“中国宪政的历史-思想资源”、“新中国的政制变迁”、“当代中国的政治过程”、“公共政策与司法改革”四个主题,选取其中15篇论文进行讨论。沈岿副院长做精彩发言。3、10月18日、19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英杰交流中心第2会议室,成功举办了“202_北京大学——香港大学法学年会”。202_年年会的主题是“法治与公民尊严”,两校法学院共有25位老师提交会议论文、并做了学术报告,共有近40位学者参加年会,另有30名左右的北大学生听取了学术报告,年会盛况空前,港大法学院院长陈文敏教授、北大法学院院长张守文教授均参加了研讨会,并致开幕辞。年会第2阶段由北大法学院陈端洪教授主持,王磊教授担任评议人。港大法学院的讲席教授Tony Carty学者从市场经济对人权的影响角度切入,探讨了消费的权利与保护人性尊严之间的关系,龙庆兰教授作了“对中国‘公’与‘私’问题的几点思考”的报告;北大法学院的许德峰教授分析了个人破产与经济尊严的深层关系,叶静漪教授介绍了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和最新的研究成果。第6阶段,由北大法学院的甘培忠教授主持,张双根教授担任评议人。港大法学院的郁光华教授从道德理论层面分析了中国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问题,郑戈教授从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故出发,分析了失衡的食品安全法治问题,赵云教授从香港调解立法的未来发展出发,分析了调解员的责任豁免问题;北大法学院的葛云松教授从民法理论、实务操作角度剖析了民法上的赔礼道歉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4、10月24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中国公法研究基金共同举办的“ ‘协商民主规范与软法’研讨会暨全国软法研究机构联系会议”在北京外国语大学召开,来自全国法学界的四十多位从事软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士参加会议。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罗豪才、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陈斯喜、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昌鉴、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守文、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院长万猛等出席了开幕式并致辞。开幕式由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主持。5、10月24日上午,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在北京大学召开,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承办的第四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在北京大学博雅国际会议中心开幕。来自国内十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近40位博士生和20多位知名公法学者参加本届论坛,并以“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保护”为主题,展开了多种路径的探索和讨论。6、10月26日由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主办的“促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旧立新学术研讨会”在北京香山饭店开幕,来自国内外的30余名专家学者、NGO人士出席了会议。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张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张千帆教授进行了热情洋溢的致辞;英国瑞慈中心的Nicolar代表瑞慈中心对会议召开表示祝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姜明安教授对本次会议的目的、宗旨和意义进行了详细介绍。7、11月1日(周一)下午2:00—6:15,我中心老师参加了国家构建与政治宪法学学术会议,并发表了精彩点评。会议地点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14号楼01会议室(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2号)8、11月8日晚,由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办的“《代表法》修改与人大专职化的前景”研讨会在北大举行。与会的人大委员和学者围绕人大代表是否需要专职化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北大法学院宪法学教授张千帆也表示支持代表专职化。他指出,从改革路径上看,完善选举制度应该是优先于“专职化”改革的事情。至于专职化带来的成本问题,即便国家财政统一划拨也不是大数,没有什么不可行的。北大法学院副院长、行政法学教授王锡锌则认为,如何要讨论专职化这个问题,可能会引出一个超出《代表法》的问题,就是选举。应当建立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如果把委托代理关系真正搞清楚了,也不一定要专职化。比如,美国的很多市长都是不拿工资的,也就是说并非专职的,包括市政委员,都是选民直接选出来的。所以,根本问题还在于选举制度。

9、11月12日(周五)上午8:30——12:00,我中心老师参加“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研究”课题成果报告暨专家研讨会,对课题成果的学术价值、制度意义以及与北京市行政程序法制有关的基本问题进行评估与讨论,会议地点在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二楼第四会议室。10、11月14日,选举法修改研讨会会议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承办,由执行主任蔡定剑教授做主持,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出席并发表观点。11、11月19日中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院党政领导与宪法、行政法学科座谈发展规划,姜明安、甘超英、湛中乐、张千帆、王锡锌、陈端洪、王磊、沈岿8位老师代表我院的宪法、行政法学科,与学院党政领导座谈了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12、12月1日,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广州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区域合作与软法”研讨会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成立仪式在广州外语外贸大学成功举行,来自全国法学界的一百多位从事软法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人士参加会议和仪式。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罗豪才出席了开幕式。13、12月7日,食品安全法治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科研楼召开。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仕春教授带领该中心成员,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中德合作食品安全项目组携德国食品安全问题专家Dr.Friedrich H.Johannsen和Dr.Dieter Arnold,以及美国乔治城大学奥尼尔国家与全球卫生法研究院中国卫生法项目主任Philip D.Chen等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研讨会。14、12月7日,我中心姜明安、王锡锌、沈岿、陈端洪等5教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审查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建议报告,受到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五教授亦因此事件当选人民网组织的“202_十大责任公民”。15、12月 18日上午9:00-12:00,由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办,山东省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协办的纪念地方人大常委会建立30年回顾与发展理论讨论会在青岛举行。16、12月26日,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讨论会举行,本次修改意见讨论的人员有:姜明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 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 岿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甘超英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 北京市社科院助理研究员,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田飞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郑 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学术交流】

【社会活动】 10、202_年11月16日,姜明安教授接受《检察日报》采访,主题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能力最重要。

12月13日,京华时报邀请“5学者建议审查拆迁条例”参与者、新版拆迁草案研讨专家沈岿,就拆迁补偿原则有望城乡统一进行了采访。

【学术讲座】

1、主题:《代表法》修改与人大专职化的前景

主讲人:陈斯喜,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律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现任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202_年12月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王锡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教授

主持人:刘唱 北京大学法学院07本科生 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兼职项目官员

时间:202_年11月8日 地点:北京大学三教101

2、主题:中国宪法的实效性与规范正确性

主讲人:张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法学博士 评议人:陈端洪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卉

北航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田飞龙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主办:北京大学法学社

时间:202_年11月17日(周三)晚7点 地点:北京大学二教405

3、主题: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对话—政治理论与宪法视野中的财产权 主 讲 人:高全喜(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评议人: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评议人:张 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宪法学会副秘书长)主 持 人:马

岭(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

宾:张

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基尔大学法学博士)霍伟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主任,政治学博士)翟志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田飞龙(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康子兴(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博士研究生)王莉君(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杨利敏(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讲师)

间: 202_年11月18日(周四)晚7:00 地

点:小阶梯教室

4、主题:乡村治理向何处去?寻找“草根民主”之“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及基层民主的未来

主讲人:许安标,先后任职于国家法与行政法室、国家法室,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法室主任。

杨善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王锡锌教授

主持人:刘唱 北京大学法学院07本科生 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兼职项目官员

时间:202_年11月26日 地点:北京大学三教302

5、主

题:行政法的发展趋势与软法;

主讲人:罗豪才教授、宋功德教授;

评议人:熊文钊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法治政府与地方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时

间:202_年12月22日

点:中央民族大学文华楼西区学术报告厅

6、主题:韩国的基本权保障体系

报告人:曹洪锡

韩国庆北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国宪法学会会长 主持人:王磊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时间:202_年12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10-11:30 地点:二教105

第三篇:宪法与行政法的导师名单[范文]

宪法与行政法的导师名单

马宏俊 王进喜 刘 鑫 张 锋 汪庆华 解志勇 姚国建 马怀德 王建芹 刘善春 张吕好 陈 宜 薛小建 朱维究 王人博 王敬波 华 夏 张陆庆 郎佩娟 薛刚凌 谢立斌 王万华 田 瑶 许身健 张树义 赵 燕 刘晓兵 张 莉 王小平刘 莘 吴平张笑世 高家伟 韩春晖 何 兵 王天华 刘 飞 李树忠 焦洪昌 程 滔 赵 燕 王 隽 王成栋 刘 杨 杨小军 王振清 刘革新 吉雅杰 薛刚凌

马宏俊 马志冰 马怀德 卞修全 王人博 王万华 王小平王天华 王成栋 王宏治 王进喜 王建芹 王夏昊 王称心王敬波 田 瑶 白 晟 刘 杨 刘 莘 刘 斌 刘 飞刘广安 刘红婴 齐延平刘善春 华 夏 吉雅洁 孙 旭宇培锋 朱 勇 何 兵 吴平张 生 张 锋 张小也张守东 张陆庆 张保生 张树义 张德美 李 青 李 鸣李本森 李建渝 李树忠 李祝环 李雪梅 杨玉圣 陈 宜林 乾 郎佩娟 郑永流 郑显文 侯淑雯 南玉泉 姜晓敏柯华庆 赵 燕 赵雪纲 徐世虹 郭世佑 郭成伟 钱寿根顾 元 高家伟 高浣月 崔永东 崔林林 曹义孙 曾尔恕焦洪昌 程 滔 程春明 舒国滢 蒋立山 解志勇 熊继宁蔡定剑 薛小建 薛刚凌

解志勇,男,1970年生于山东东平。1992年毕业于青岛大学(原山东纺织工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受山东省委组织部指派,先后在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泰安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工作。1997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202_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师从于陈光中教授和马怀德教授攻读诉讼法专业行政诉讼方向博士研究生,于202_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留法学院任教,202_年9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2_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16篇)。独著1部,参加撰写著作4部,参加国家级、部级课题研究6项。主要科研成果如下:《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目的性审查》、《公安侦查行为及其行政可诉性研究》、《行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兼论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基层社会依法治理研究》、《论公益诉讼》、《论行政活动的分类与控制》、《WTO对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等。www

《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202_年)《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202_年)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参著),中宣部、人事部组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9月版;《行政法自学考试辅导》(参著),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版;《依法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参著),袁曙宏主编,法律出版社,202_年11月版;

《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制度的重塑》(参著),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参著),薛刚凌主编,人事出版社,202_年5月版;《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版;《中国行政法的崛起》(参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1月版;

《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合著),解志勇,于鹏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9月版;《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参著),蔡定剑/张千帆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年6月版。行政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12-17法学基础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07-01

第四篇:[法学]宪法、行政法教案

第十讲

让宪法走进生活

呼唤依法行政

教案设计:陈俊杰

【教学目标和要求】

了解:宪法的特征和原则;我国的国家制度;我国的国家机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思想教育:增强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认同感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责任感。能力培养:养成法律思维方式,运用法律解决身边的问题 【教学重点】

宪法的概念;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教学难点】

行政法的概念、任务;行政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及程序;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

【教学方法】

讲授 案例 讨论 【教学课时数】 2课时

【教学内容】 导入: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情1:某校高三(2)班接到通知,全班年满18周岁的同学都到大会堂里去,参加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这一通知在班里掀起轩然大波。有的同学高喊“万岁”,说自己还是有生以来第一次参加选举。有的同学则抱怨:“高三了,高考为期不远了,那有闲工夫去参加什么选举?”班里年龄最小的谢飞同学则担心地问:“我今年只有17岁,是否可以参加选举?”平时什么都表现得挺积极的李刚同学则拍拍自己的胸口说:“你们不去的我包了,我一个人可以投10票。”请问 :以上这些同学的说法或做法对吗?你能回答谢飞同学的问题吗?

案情2:原告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以上两个案例都牵涉到宪法的问题,人天生是社会动物,要过政治生活。在个体的人之上,必然存在一个众人认可的社会组织,它为了公共的安全和福利,必然地拥有个体的人所没有的某些权力。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组织,必然地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如何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找寻一种必要的平衡,正是宪法所要解决的问题。

一、宪法的概念及特点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指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平衡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承载一国的政治价值理念,确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及职权的根本大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是宪法性规范的两大基本内容。宪法是要告诉人们:国家从何而来?政府从何而来?国家是通过什么方式,按照什么原则,来组织一切国家机关的?国家是根据什么政治纲领来实现其政治统治职能的?通过建立什么社会制度来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如何?公民在国家的统治和管理下,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势单力薄的公民是如何抗衡借助一整套国家机器武装起来的国家权力的?

由于国家与公民的关系是最根本的社会关系,所以宪法又被称为根本法。它是与政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所以人们经常“宪”、“政”并提;宪法又是与民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列宁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所以人们经常把宪法的产生,作为人类历史文明与野蛮、专制与民主的界碑。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非常特殊,试与普通法律作一个简单的比较:(1)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2)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3)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这是在文革后期制定的一部宪法,带有极左的色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制定的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国现行宪法。至今已修改四次:

(1)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至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2)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3)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4)202_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八至第三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

1党的领导原则

2人民主权原则

3公民权利原则

4法治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四、宪法的基本内容 1、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

宪法学所称的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是我国国家性质最集中和最深刻的体现。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二)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的合法财产

(四)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人民代表大会制制度(政体)

所谓政体,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反映的是一国公共权力的来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4、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它反映的是一国整体和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实行单一制的原因很多,总的来说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历史原因、民族原因、现实原因宜合不宜分,合利分弊。

(三)我国的行政区划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我国的行政区域实行三级基本层次划分的体制;有自治州和市管县的地区,其行政区划层次为四级。

(四)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以国家统一、领土完整为前提,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五)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为解决台湾、香港、澳门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7、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概念

注意:公民与人民的概念的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概念的区别。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叫做中国公民。

公民不能与人民划等号。后者是个政治学术语,只用在政治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敌人。公民是个宪法学术语,主要用在宪法学领域,它所对应的概念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公民也不能与自然人划等号。自然人是指自然而然由于出生就具备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责任主体资格的人。它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维持作为人的固有的尊严,或者过着象人一样的生活所必需的权利。所谓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为维护一国下的所有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每个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a平等权

b 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即中国公民;第二,年满18周岁;第三,未被剥夺政治权利。(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注意: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c 宗教信仰自由 d 人身自由

e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f 社会经济权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具体内涵。平等就业、平等择业、有劳有酬、有劳有息、劳动培训、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组建工会、罢工自由。

(2)退休权

(3)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必须实现城乡一体化。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财产权 g教育和文化权利 h特殊人员的权利

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华侨、侨眷等人的权利。

(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a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b遵守宪法和法律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依法纳税

f其他义务

呼唤依法行政

(一)什么是行政?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依法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组织、领导和调控的活动。

(二)什么是行政法?

正如民法是有关民事的法,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围绕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配置并控制行政权,确认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从法律体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之下的一部重要部门法。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除、实施、监督的基本准则和原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精神实质的体现,是行政法律规范存在的基础。

一个例子。如《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无证捕捞水产品的,没收其渔获物及捕捞工具,第一次查获的,并处以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次查获的,并处六十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后再查获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显然,在该规定的幅度之内,行政处罚单位是可以自由裁量的,但有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单位就不能随便地选择最高或最低的处罚,而要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给予合理数额的处罚。

现在,我们就来讲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合法原则和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法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这里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行政主体必须依法享有该项行政权,否则就是越权行政;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必须按行政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主体所依据的行政法律必须是有效的。若依据已废除的行政法来实施,构成侵权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合理性。这里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行政主体不仅要依法享有该项自由裁量行政权,还必须是在自由裁量行政范围内行使,否则构成越权违法行政;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党和国家的政策、客观标准、道德准则等,在合理裁量范围内行使;严重违反合理性的行政行为构成滥用职权,行政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依法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在行政法上称之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行使国家行政权、承担一定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基本组织体。

在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两部分,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但行政主体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也不是时时处于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一方互有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一个学术用语。

相对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人的权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行政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行政人相对人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以自己的行为依行政法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五)行政行为概述

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下就是最常见的几种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而不确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活动。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活动。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社会上的行政管理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内部的行政事务所实施的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只规定原则或一定的幅度、范围,行政主体根据原则在幅度、范围之内可以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六)案例分析:

某市交通警察大队在执法中发现一外地货车违章行驶,逐拦截并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驾驶员请求拿出执法证件,并申辩自己没有违反交通规则,要求执法人员说明扣缴理由。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无理狡辩为由,加处罚款200元,并限其当日到银行缴纳,否则从次日起按日加处5%的罚款。

问:(1)本案应适用什么程序,为什么?(2)该案中有哪些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情况? A.行政处罚的内涵

1、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对象: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3、前提: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4、性质:以惩戒违法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B、行政处罚的种类(1)人身罚(自由罚)

a、行政拘留 b、劳动教养(违法种类)(2)行为法(资格罚、能力罚)

a、责令停产停业 b、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财产罚

a、罚款 b、没收违法所得 c、没收非法财物(4)声誉罚(精神罚、申诫罚)

a、警告 b、通报批评 C、行政处罚权的设定(1)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规章的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限额。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D、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a、违法事实确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有违法事实存在。

b、处罚较为轻微,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c、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具体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听取陈述和申辩(4)作出处罚决定

3、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概念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2)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

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3)听证程序的具体步骤

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应当注意,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将听证笔录交给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处罚决定。可见,适用听证程序案件的最后决定权在行政机关而不在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1、当场可以收缴罚款的情形(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行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主体可以采取的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篇:MPA《宪法与行政法》教学大纲(贵州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

《宪法与行政法》

教学大纲

负责人: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2、英文名称: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3、课程编号:

4、课程学分:3学分

5、开设时间:第一学年第一学期

二、课程教学团队

1、课程主持人

专业背景:具有法学学位,具有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专业背景。主要职责:主持课程,承担主要讲授任务,负责解决教学过程和课程结业的问题。

资格要求:教授或副教授。

2、助理教师

专业背景:具有法学学位,具有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专业背景。主要职责:协助课程主持人组织教学,收集教学资料、案例,主持课堂讨论,批改学生作业,并可在课程主持人指导下,承担课程部分讲节讲授任务。

职称要求:讲师或博士研究生。

三、课程性质与特色

本课程属于兼具理论性、应用性和技能性的课程。

本课程学科特点和基本特色有三:其一,课程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部门法的知识;其二,在课程三部分内容中,宪法学部分最具理论性,行政诉讼法学部分最具方法技能性,行政法学部分理论性和方法技能性均居中。其三,本课程的教学需结合案例讲授,实际案例研讨在整个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课程适于对MPA二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开设。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四、课程地位与作用

宪法与行政法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必修课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公共管理都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MPA培养的是公共管理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其必须具有高度的宪法意识,深厚的宪法理论、知识,懂得该如何才能依宪治国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行政法是行政管理和整个公共管理的基本依据,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今后工作既能熟练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又能处理复杂行政事务,这是其取得相应学位的必需要求,现代公共管理既要求科学管理,也要求依法管理。从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学生既要学习管理学、政治学及其他公共管理知识性、技术性的课程,也必须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的课程,特别是学习与公共管理最密切相关的宪法与行政法课程,掌握有关国家国体、政体、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五、课程教学目标

1、提高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现代民主、自由和人权观念,树立民主、宪政和法治理念,培养宪政和法治思维。

2、掌握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阐释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各种社会现象,分析我国宪政和法治建设中的有关实际问题。

3、了解宪法、行政法的各种规范、制度,把握宪法、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应重点理解和领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基本知识点。

4、了解和掌握立法、执法的程序、技术,把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具有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从事相应工作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六、课程预备知识

学习本课程,学生宜先自行修习“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学基础知识课程,以掌握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最基础的知识,为学习本课程做好必要的准备。另外,作为MPA的学生学习本课程,应有一定的公共管理知识基础。因此,学生在上本课程之前,宜先修“公共管理”、“政治学”、“公共政策分析”等课程。

七、课程内容及学时分配

本课程包括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宪法。共分五讲:

第一讲

概述——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制定程序、基本原则、渊源、宪法实施保障、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违宪审查制度等;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分别阐释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念、基本权利的内容、基本义务的内容、权利保障;

第四讲

国家机构——国家主席、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民族自治机关;

第五讲

国家标志——国旗、国徽、首都

第二部分:行政法。共分五讲:

第一讲

概述——行政法的概念、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二讲

行政主体——分别介绍和阐释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三讲

行政行为——分别阐释行政行为的概念、主要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强制、行政奖励与处罚、行政征收与给付、行政调查与检查、行政指导与合同、行政调解与裁决)

第四讲

行政程序——概念、构成、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证据制度;

第五讲

行政救济——概述、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一部分

宪 法

第一讲

宪法基本原理(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了解宪法的制定、渊源、形式、结构;把握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宪法价值与作用;了解保障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掌握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的机制与程序,进一步培养学生遵守宪法、信仰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意识,提高学生对推进中国特色宪政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2、教学要求

本讲以讲授为主。适当介绍和评析国内外主要学术流派的观点,并结合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热点现象或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组织学生就有关宪法实施保障和违宪审查理论的实际案例进行课堂讨论,以开阔视野,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本质与分类

宪法的定义,本讲先介绍中外学者界定宪法的四种方式: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从综合的角度定义“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的本质:神的意志论: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全民意志论:认为宪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或体现;阶级意志论: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分别探讨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宪法制定权的界限及所受的四个方面的制约:制宪目的的制约、法的理念的制约、自然法的制约、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制定机关,分别探讨制宪权主体(即制宪权的归属)和制宪机关(即行使制宪权的机关),制宪权的主体应是人民,而制宪机关在各国则依国情不同而不同,有的国家建立专门的制宪会议或立宪机构,有的国家则由议会、国会行使制宪权,我国的制宪权、修宪权均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制定程序,分别探讨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通过和公布等。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然后讲解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宏观指导作用、整合协调作用、补充作用;

四大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 第四节

宪法渊源、形式与结构。

宪法渊源包括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政治惯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以及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政治惯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宪法学说、以及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我国宪法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成文宪法结构;分别探讨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阐释各种不同的宪法序言: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说明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序言的功能;本节最后探讨宪法正文的一般结构(总则、分则和附则)及其内容。

第五节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特点和原则。宪法实施的特点有七:广泛性、综合性、原则性、多层级性、持续性、保障性和方式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有六: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原则、程序原则、《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稳定原则和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意义、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四:其一,宪法的性质、功能、价值与作用;其二,宪法与宪政的互动关系;其三,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问题。

本讲教学难点有三:其一,宪法与一般法律的联系与区别;其二,宪政的基本要素与实现途径。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与宪政是什么关系?

(3)宪政、法治、人权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4)如何构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6、教学时数安排

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特征、公民的义务;认识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作用,认识基本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掌握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权利和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言论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和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内容,并对我国选举制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度、国家机构和政党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增强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宪政的认识和理解。

2、教学要求

本讲除讲授外,教员应组织学生进行一两次有关人权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理论和实际案例的课堂讨论,还可要求学生课后选择全国一个或几个地区就其落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以增进学生对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和我国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际情况的认识。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家性质。

国家与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社会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以及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首先阐释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然后论证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后再探讨爱国统一战线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思想道德建设。第二节 国家形式。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意义和种类。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包括古代的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现代的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共和制又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我国的政体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分别探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组织和职能、任务;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主要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种类,其他非主要形式还有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探讨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要素: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分别探讨我国不采取其他国家结构形式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而采用单一制的原因、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本节还具体介绍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分别探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发展,介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法律地位、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制度和阐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分别探讨我国特别行政区产生的背景、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阐释特别行政区的主要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三节:选举制度 概念、作用和体制。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选举者和被选举者的关系;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其二,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内容,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与我国政党制度的区别。

本讲教学难点有四:其一,把握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其二,把握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内容和运作规则。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有什么联系与区别?(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什么重要特征?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什么区别?

(4)中国政党制度有什么特色?如何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4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三讲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特征、公民的义务;认识基本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掌握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权利和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言论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和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内容。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公民的含义、国外国籍制度与我国国籍制度、公民与人民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内涵,探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探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意义、途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要界限。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法律保护妇女、老人、青少年、退休人员、军烈属、华侨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权利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分别探讨我国公民各项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信守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分别探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阐释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不损害整体利益。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与意义;其二,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容;其三 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行使规则。

本讲教学难点有四:其一,认识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其二,明确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政治权利的意义。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隐私权?你认为他与公权是何关系?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重要意义?

(3)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四讲 国家机构(约4学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和了解国家机构的概念、职权、体系、组成及运行原则,了解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认识国家政权运行的具体机制、目的,掌握国家政权监督的重要性和机制。

2、教学要求

本讲除讲授外,深入实际,了解我国国家机关的具体组成及其权限,观察(摩)有关国家机关办事的工作程序、了解国家权力从宪法走向现实生活的机制。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二节 我国的权力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三节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的概念、类型、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

第四行政机关

分别探讨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种类、体系。

我国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和职权。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分别探讨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概念、种类、我国人民法院的性质、组成、任期、领导体制、组织系统、审级制度和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成、任期、领导体制、组织系统和职权;第六节研究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分别探讨我国中央军委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责。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国家机构的种类与职能

本讲教学难点: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什么区别?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五讲 国家标志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一国标志作用,了解我国国家标志的形成、组成、含义。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2、教学要求

本讲除讲授外,要求学生观看我国国旗的实物、升旗过程、国徽实物。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旗——形成、图案、组成、含义 第二节 国徽——设计、图案、组成、含义 第三节 首都——名称、地位。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和难点:国旗国徽的组成及含义。

5、本讲思考题

(1)我国国旗国徽的含义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1课时。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二部分

行政法

第六讲

行政法概述(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掌握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和非制定法法源,把握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对行政法有一个整体的、概貌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增强学生的行政法意识和行政法治理念。

2、教学要求

本讲以讲授为主。在讲授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时,应引导学生注意把握行政、行政权、公权力、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联系与区别;在讲授行政法的法源时,应引导学生注意把握行政法各种不同法源的效力位阶和适用规则;在讲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引导学生注意把握行政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基本构成要件。本讲除讲授外,教员也可适当组织学生就有关涉及“新行政法”的实例和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基本概念。

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

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的异同、行政权与公权力的关系、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行政法,分别探讨行政法的含义、形式、内容、实质,论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的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是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法律、法规、规讲等)的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政法学的性质、地位以及学习、研究行政法学的意义。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法源的含义,将行政法法源界定为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出处。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以及条约与协定,并探讨这些法源的适用规则和效力位阶;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分别探讨行政法的四类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并探讨这些法源的形式和效力。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含义、性质和功能,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行政法的五项实体性基本原则:

其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讲。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尊重一般性的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还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依法保障和落实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其三,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能够对公民产生约束力。

其四,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纵使这些行为违法或是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基于对这些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其五,比例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的四项程序性基本原则:

其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下述三项: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其二,行政公开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下述四项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行政信息公开;

其三,行政公正原则。该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对待任何相对人,不厚此薄彼,不凭某种关系或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权利或加予某些人以特别义务。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行政权与公权力的关系、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其二,行政法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其三,我国行政法的四类制定法法源和四类非制定法法源;其四,行政法的五项实体性基本原则和四项程序性基本原则。

本讲教学难点有四:其一,如何辨析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联系与区别;其二,各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规则。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1)什么是行政?什么是国家行政?什么是公行政?

(2)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有什么功能、作用?

(3)什么是“新行政法”?“新行政法”有哪些表现形式?“新行政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4)行政法有哪些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七讲

行政主体(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与类型,了解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以及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逻辑与行政法律关系类型之间的彼此关联,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种类,特别是掌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对行政机关的性质、特征、职权、职责和公务员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公职关系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为未来进入公职系统工作打下入门知识基础。

2、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阅读《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查阅《国务院公报》和其他政府文件,了解我国现行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了解其他社会公权力的组织体系,把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被监督机关、组织、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架构。

3、教学内容

第一讲节 行政主体概述。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机关只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的含义、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行政组织法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其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其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其四,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其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本行政机关的含义、性质、特征。行政机关的主要特征有五:其一,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其二,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其三,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其四,其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其五,其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有六:其一,保障国家安全;其二,维护社会秩序;其三,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其四,保障和促进文化建设;其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其六,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有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及其行政主体资格确定。

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范围和法律地位。法律、法规可能授权的组织主要包括下述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概念、条件、范围和法律地位。第三节 公务员。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享有下列8项权利:其一,执行职务权:公务员有权依法执行职务,获得履行职责所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其二,职位保障权: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其三,工资福利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其四,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参加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其五,批评约权: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约;其六,申诉、控告权: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其七,辞职权:公务员有权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辞职;其八,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具有下列9项义务:其一,守法的义务: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宪、违法;其二,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其三,为人民服务和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公务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其四,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公务员应随时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其五,忠于职守的义务:公务员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其六,保守秘密的义务:公务员必须随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泄密;其七,遵守纪律和恪守道德的义务:公务员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其八,廉洁奉公的义务:公务员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以权谋私;其九,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公职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聘任、调任);公职关系的内容(考核、奖惩、晋升、任免、回避、工资、福利、保险);公职关系的消灭(退休、辞职、辞退、开除)。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及第三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由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

行政相对人享有下列10项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约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6项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义务。

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性质鉴别(判断)

第五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监督内容以及各种监督背后的法制逻辑,分别探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讲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与分类;其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其三,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其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其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监督内容及监督程序。

本讲教学难点有三:其一,如何辨析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其二,把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范围、法律地位,把握可以委托的行政事项或职能的范围;其三,明确各种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的划分和监督方式、手段的异同。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行政法主体?

(2)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6、教学时数安排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本讲讲授4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第八讲 行政行为(约8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构成、成立、效力等基本原理,对行政立法和规范性行政文件等主要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主要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则有较好的理解和领会,对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也有初步的认识。

2、教学要求

本讲内容较多,教员讲授时要有所选择,突出重点。有的内容可只做一般介绍,不展开论述;有的内容可不在课堂讲授,而布置学生在课后阅读教材相关讲节和有关参考书目。学生学习本讲,要适当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因为本讲的内容涉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对于依法行政、法治行政非常重要。作为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必要很好地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三种学说: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和公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时间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效力(状态)、内容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政立法的主要过程和步骤: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在探讨行政立法程序中,特别强调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意义和分类。第三节 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2种)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的概念、种类、过程、作用以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有五: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行政强制,分别探讨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作用、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权益的责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五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六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征收与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种类和作用。广义征收包括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征收,狭义行政征收则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的特征,是最为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狭义行政征收最主要的种类有二:一是税,二是费。探讨二者各自属性,法律制度的构成以及各自适用范围

行政给付的概念、种类、作用和原则。行政给付的种类主要有四类:抚恤金、特定人员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福利、自然灾害救济,每种给付都具有各自独特的权利理念、制度意义以及独特的制度构造;

行政奖励与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的概念、种类、形式、作用和原则。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职务晋升等利益方面的奖励;第五节研究行政确认,分别探讨行政确认的概念、种类、形式、作用和原则。

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作用、原则和程序。

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四类:其一,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其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其三,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其四,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批评。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六:处罚法定(设定法定与实施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相对人权利、职能分离、一事不再罚。

程序分为三种:其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为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其二,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其三,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步骤是: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的概念、形式有五种:确定、认定(论证)、证明、登记、鉴证,行政裁决的行政裁决的概念、种类、作用和原则、种类(有三: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许可有着不同之处,在效力上也存着一定区别; 行政命令与行政指导

行政命令的概念、种类和作用。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前者是指一切使用“令”作为形式或者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执行令、禁止令、任免令、公告令、委任令等。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不拘泥于其形式和名称,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还可以是动作方式;其名称通常冠之以“命令”,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用“命令”名称,而冠之以“布告”、“指示”或者“通知”等名称;

行政指导行为,分别探讨行政指导的概念、功能与时代背景、特征、原则、主要方法、实施依据、条件、程序,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行政指导实施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三: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行政规划与行政合同

行政规划的概念、种类、作用、法律效果以及便利于公共参与、提升规划科学性、民主性与稳定性的方法。

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根据对象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范围,可以分为综合规划(或称总体规划)和特定规划(或称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根据区域范围,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根据其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规划(或称长远规划、远景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包括规划);根据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规划和实施规划;根据对象事项,可以分为: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国防工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防灾规划、扶贫规划、事业规划、财政规划、人事规划等;

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则、行政合同缔结、变更和解除的规则、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

行政合同的原则有三:公开竞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公益优先原则; 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主要有三:招标、拍卖和协议;程序步骤主要有:告知(或公告)、协商、听证和最后签订。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九:其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其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主要具体行政行为;

本讲教学难点有六:其一,如何辨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其二,把握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其三,掌握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其六,掌握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规则。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如何模式化?为何要模式化?

(2)怎样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可作哪些分类?

(4)行政立法遵循什么程序?

(5)怎样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6)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哪些种类?

(7)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作哪些分类?

(8)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如何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9)为什么要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如何规制?

(10)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怎样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1)申请人在行政许可中享有什么法律权益?行政机关该如何保护这些法律权益?

(12)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怎样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13)什么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怎样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6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第九讲 行政程序(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的概念、构成和基本原则及制度,了解并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证据的规则和审查应用的要求,以达正确应用行政法律法规处理有关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的目的。

2、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到政务中心、有关部门观察、调查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程序。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念

行政程序的一般理论:概念、特征、分类和价值。

行政程序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几种主要分类: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程序的价值主要有四: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主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审裁分离制度、案卷制度等。

第三节 证据制度 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 证据的取得和保存 证据的审查和应用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其一,行政程序的构成;其二行政程序的构成;其三,证据的获取和应用;

本讲教学难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义及应用。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我国应否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6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第十讲

行政救济(约6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作为行政救济、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架构,掌握行政复议制度运作的规则和程序,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了解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起诉、受理、审理、判决与执行的程序与方法,把握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的形式及其条件,以增强学生对我国行政救济、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制度的认识,提高行政法治意识。学生明确国家赔偿的概念、性质,掌握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了解行政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方式,把握行政赔偿的求偿、受理和决定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程序,以使学生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内容和整体运作有一个概貌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人权和法治意识。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2、教学要求

观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可以安排到法院观摩行政审判。

选择行政诉讼的相应实际案例,通过案例分析阐释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原则,学生在课后可去法院旁听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也可联系相关律师事务所,通过个案了解我国“民告官”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救济的概念、特征 行政救济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救济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第四节结合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性质探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并分别阐释这些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体现。

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和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共11种:(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认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7)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共3种:(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一并复议上述行政规定时,应当符合一定法定条件,遵循相应法定程序。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共3项:(1)行政法规和规讲;(2)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行为。

行政复议管辖的10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6)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7)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讲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申请复议的条件、期限、申请书的内容、申请方式、对申请书的审查和处理、受理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与期限、审理依据、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行政赔偿决定和对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

第三节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主要功能: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维护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以及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诉行为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为、发放抚恤金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其他涉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可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不可诉事项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讲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另外五种情形: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讲解和阐释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第四节讲解和阐释不可诉性行为的边界和不可诉的理由;第五节探讨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省部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等,则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管辖规则。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分别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主要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性质和构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以及被告、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时限,重点讲述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以及承担该责任的理由。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方法以及行政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

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期间、期日和送达方式、送达回执等。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四节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补偿、司法赔偿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采用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辅之的原则的理由;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职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

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制约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并辨析几类特殊的可致赔行为;

物质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行政赔偿费用的来源与支付方式、程序。

主要赔偿方式及其适用的情形: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人身自由权损害的赔偿标准、生命健康权损害(造成身体伤害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死亡的)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财产权损害(包括违法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拍卖、变卖财产、违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方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一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以及申请人一次提出数项赔偿请求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理后的初步处理程序及其法律本质、处理期限、处理规则、处理方式、赔偿请求人在先行处理程序中的责任以及赔偿处理决定的法律效果;

究行政追偿,分别探讨行政追偿性质、作用、追偿条件、追偿程序与形式、追偿范围、追偿标准,以及行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面对追偿时的救济程序。

第五节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补偿的主要种类:行政行为致损的补偿与相对人因公益受损的补偿、法定补偿与裁量补偿、事前补偿与事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后补偿、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有约定补偿与无约定补偿、侵害人身权的补偿与侵害财产权的补偿、政策性补偿与非政策性补偿;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主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散性规定和行政审判的实践,介绍和阐释我国目前行政补偿的大致范围,如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如军事演习、戒严等)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补偿等,行政补偿的主要方式:作为直接补偿的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作为间接补偿的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某种政策优惠等;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六:其一,行政复议与行政救济的关系;其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其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事项;其五,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六,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责任和提供、调取、作证、质证、认证规则;

本讲教学难点有五:其一,把握行政救济的整体架构和各种行政救济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其二,辨别可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范围与排除行政复议事项范围的界限;其三,掌握作出各种行政复议决定的条件;其四,把握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适用的条件;其五,对行政诉讼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原告、被告的认定。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有哪些方式和途径?

(2)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有什么特征?

(3)行政相对人可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6)行政相对人可对哪些行政规定一并申请复议?

(7)哪些事项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

(8)行政复议的决定有哪些种类?作出各种复议决定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9)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哪些事项不可诉?

(10)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各遵循什么规则?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11)行政诉讼原告有什么资格条件要求?哪些个人、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12)行政诉讼被告有什么条件要求?行政诉讼被告有哪些情形?(13)复议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6.本讲讲授6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八、教学方式

1、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式,总共48课时(含随堂讨论12课时)。宪法部分安排5个讲,共18课时(其中讨论4课时);行政法部分安排5个讲,共30课时(其中讨论8课时)。

2、本课程属于法学课程,应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选择国内外相应精典案例,特别是国内最新案例予以阐释,使学生能更好地领会、理解相应法律原理、原则。如有条件还应组织学员观看教学片(《秋菊打官司》)、进行必要的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等等。

3、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地组织课堂讨论。讨论内容既可以是原理、原则,也可以是实际案例。

4、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如有条件,可聘请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开设3—5次专题讲座,以增进学生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增强对中国特色宪政和法治的认识。

九、课程考核形式、计分办法和结业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开卷;内容:案例分析。卷面总成绩100分。

学员考试得60分及以上为及格,不满60分者应重修。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十、教材、参考书目、相关文献和资料

本课程教材: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出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本课程参考书目(必读书目)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肖蔚云主编:《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本课程参考书目(选读书目)

[德] 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英]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 [法] 里韦罗 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2_年版; [美] 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英] 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日]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版; 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Davis, Kenneth Culp: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1 Harlow, Carol & Rawlings, Richard: Law and Administration, 2nd ed., London: Butterworths, 1997 Taggart, Michael(ed.):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1997 Brown, L.Neville & Bell, John S.: 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 5th 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ierce, Richard J., Shapiro, Sidney A., & Verkuil, Paul R.: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 3rd ed.,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1999

Craig, Paul P.: Administrative Law, 4th ed., Sweet & Maxwell, 1999 Pierce, Richard J: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4th ed., New York: Aspen Law & Business, 202_ Bradley, A.W., & Ewing, K.D.: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3th ed., Pearson Education, 202_

本课程相关文献和资料

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宪法分解资料》,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版;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2_年版; 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杨建顺、李元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学习本课程应研习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1993、1999、202_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_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选举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2_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_ 《规讲制定程序条例》,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监督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_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_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202_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2_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_

十一、课程要求配备设施

1、本课程要求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2、本课程教学使用的法律、法规文献和相应案例可从下述网站数据库中检索、查阅和下载:

www.teniu.cc(中国公共管理安全中心案例库)

十二、课程评估

1、本课程评估方式:全体学生问卷评估。

2、本课程评估时间:课中评估。

3、本课程评估指标:按照《全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评估方案》要求,各学校自行拟设。

管理学院

MPA教育中心组织制定

202_年秋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5则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