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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众筹”能否推动互联网+农业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23-813751 1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7 13:02: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020+众筹”能否推动互联网+农业

“020+众筹”能否推动互联网+农业

2015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互联网+随机流行开来,作为第一产业的农业,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也亟待转型,联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精神进行产业升级。资金引入的问题成为了农业在产业升级中的瓶颈,缺乏资金引入的农业也就无法成功的实现产业升级。在传统的融资模式中,融资难一直是农业产业得不到发展的最大问题所在,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农业引入了资金,缓解了农业融资难的问题,用资金的流入带动农业的发展与产业升级。

互联网金融至少有2000多家,目前农业互联网金融逐渐由曾经的P2P模式趋于“O2O+众筹”模式。为什么会有此种模式的转变呢?首先,P2P模式的服务对象是投资方而不是融资方,平台会根据投资方的实际需求进行项目的资金投放,这就意味着,真正需要融资的农产品项目可能在到达投资方面前的时候就会被平台方有意或无意的毙掉;而对于在“020+众筹”模式的平台完全是公开透明的筹资平台,平台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搭建了一个资金桥梁,联合第三方金融机构,为投资者与融资者的款项进行监督起到保驾护航的功能。其次,因为P2P模式有担保公司承担风险,投资方在进行项目选择的时候便会偏向于高风险项目的选择,而农业项目往往是一些低风险的项目,不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对于“020+众筹”模式的产品回报型众筹平台来说项目风险普遍较低,农产品处于项目风险相对一致的平台时所面临的筹资机会将大大提升。

九九众筹是我国国内首家涉足“O2O+众筹”的平台,目前已成为国内最专业最具有辨识度的“O2O+众筹”互联网金融平台。九九众筹的“020+众筹”的互联网金融新模式使其与其他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区分开来,更加奠定了其在互联网+农业金融平台中专业的地位。“020+众筹”的模式对于农业互联网金融的好处在于数据公开化,低投入高回报并且风险小,会更加受到投资者的关注与青睐。

“020+众筹”模式将农业的融资模式进行了新的改革,促进农业互联网化更上一个台阶,将农副产品通过众筹平台直接送到众筹者手中。通过九九众筹的融资平台能获取最大化的融资金额,这笔资金能有效加快农业生产科技化,农副产品也能通过众筹平台以互联网渠道进行销售。九九众筹的“020+众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的互联网化,加速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同时在互联网+的时代掀起了一股互联网+农业的革命浪潮。

2015.9.10

第二篇:众筹互联网金融

众筹互联网金融

1、什么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投资、融资等金融活动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兴起时间较短,目前尚没有明确概念。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的观点。阿里巴巴创始人马云认 为,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就称为“互联网金融”,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称为“金融互联网”。我国交通银行首席信息官侯维栋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深刻变革后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谢平、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所研究博士邹传伟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随着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的发展,出现的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而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加工传递金融信息,办理金融业务,构建渠道,完成资金的融通。

当下的理论语境中,“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

经过深入调研和研究,笔者给互联网金融初步做出一个定义: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众筹金融,具体是指基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基础上,实现支付清算、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用等金融本质的回归;其具有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和场外、混同、涉众等特征;并打破金融垄断,实现消费者福利。互联网金融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交易效率高

互联网本身就具有信息交换不受空间限制、信息更新速度快、交换信息具有互动性、信息整合能力强等特征,由此平台上建构的金融模式也具有信息交换速度快的优势。同时,互联网金融减少了交易过程中的中间环节,简化交易手续,在资源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交易效率。

例如,阿里小额贷款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 抵押 品或第三方 担保 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 信用 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阿里小额贷款是阿里金融为阿里巴巴会员提供的一款 纯信用贷款 产品(简称“ 阿里信用贷款 ”)。与银行相比,阿里小贷的优势是申请贷款流程比较简化,只要是阿里巴巴诚信通成员和淘宝买家,无需担保,从申请贷款到贷前调查、审核、发放和还款采用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操作,客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电脑前简单操作即可轻松获取贷款,整个过程最多只需要3分钟。(2)运作成本 低

互联网金融基于网络平台和通信工具进行交易,通过信息交换代替实物交换,一方面 使得快速、远距的资金转移成为可能,极大地降低了多对象、大规模融资的运作成本;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极高的运作效率,同时简化了部分投融资的审批手续,节约了实体金融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时间成本。

例如,在2012年,阿里金融累计借贷的小微企业数就超过了20万户,这些企业实际付出的年化利率成本为6.7%,全年平均占用资金时长为123天。假设以日息为万分之五的订单贷款产品为例,则2012年所有客户平均全年使用订单贷款30次,平均每次使用4天,以此计算客户全年的实际融资利率成本仅为6%,仅相当于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这说明阿里金融较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成本大大降低。

(3)风险性特殊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产物,在一定出程度上实现了金融媒介的转变和模式的创新,使得金融活动的途径多样化,但由于目前看来,整个行业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所以除了传统金融的风险之外,还具有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特殊风险。例如虚拟业务风险,资金安全风险等。本书的主要探索对象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会存在着与非法集资界限不明、信用问题等风险,本书会就众筹中的风险问题进行集中探索并寻求规避风险的途径。(4)平台开放度高 在银行业的“二八定律”中,银行服务往往会偏向于顶端的20%客户,而忽略底端的80%客户的利益和诉求。但互联网金融则不同。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争取那些80%的小微客户。互联网这一平台的高开放度可以使得各式各样的客户进入这一平台进行投资融资。这样的特点可以有效地扩大资金额度,使得资金流转更为自由。但是也对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带来挑战。

例如,大数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一部分小微客户的理财需求。(5)有利于互联网文化创新

互联网使得信息交换趋向于个性化发展,更加容易满足每个人的个性化需求。这就带来了不同主体为满足自身需求将更多的文化产品尤其是资金产品投放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运营方也会为满足客户体验的需求,而创造出更多的个性化体验服务,促进互联网的文化创新。(6)基于大数据的运用

2011 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院发布了《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其中提到:“大数据之„大‟通常是指数据量大到超过传统数据处理工具的处理能力,是相对和动态的概念。此外,大数据又被引申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即通过收集、分析海量数据获得有价值信息,并通过实验、算法和模型,从而发现规律、收集有价值的见解和帮助形成新的商业模式”。

互联网金融的各个领域都体现了大数据的合理运用,例如,阿里金融就运用了大数据的力量,“贷”动小企业发展。它主要基于对小企业的交易结算和信用记录的数据分析,来决定哪些企业信用记录值得信赖。(7)众筹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

本书着重介绍的众筹模式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对整个资本市场的重构和变革,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构建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有着重要意义。众筹的发展必将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也可能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重构提出一个真正的革命性的转变,比其他的金融更具有价值。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众筹跟团购和P2P模式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团购利用的是消费者相似的需求扩大采购规模,从而降低成本,它销售的是成熟的现成产品;而众筹看重的是消费者的参与度,让消费者对尚未成熟的产品提出自己的意见,完善设计,它销售的往往是全新的、未生产的产品。

第二,众筹是创业者,中小企业,包括个人融资的第一桶资金,是真正的天使资金,在所有PE、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不能给你投资的时候,创业者仍然可以通过众筹获得第一笔资金,为创业、为梦想插上第一支旅行的翅膀,使创业者有机会获得未来更多更好的融资。

第三,众筹是中国整个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大趋势,因为从国际的金融市场发展格局来看,必然会从一个银行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模式转向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模式,众筹恰好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它是符合国家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这种大趋势的。通过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居民存款会逐渐变少,资金(包括货币基金)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转向直接融资的模式,这是未来的趋势。

第四,众筹体现了小而美的真正互联网精神,符合中国传统特点。众筹规模虽然小,但是具有“众人拾柴火焰高”、“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革命性的哲学,这种隐含的文化特质符合中国东方文明、儒家思想的哲学境界。所以众筹在中国比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更具有革命性意义,更加符合中国的文化传统,这也是众筹在中国发展的优势。

2、金融创新与众筹

众筹模式的出现,本质上就属于金融产品的创新。通过众筹这一平台可以同时衍生资金资源的开发和金融市场的拓广两项创新。同时,众筹模式由于其特殊性,在其经营运作过程中必然产生一种全新而独特的制度模式,实现金融组织和制度层面的创新。

本书以互联网金融的众筹模式为出发点,着重介绍股权式众筹。股权式众筹被称作真正的众筹形式,未来可能成为可以对比纳斯达克的类股权交易市场。众筹模式的崛起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还体现在众筹可能会取代交易所:未来可能不需要线下的上交所、深交所,这样的实体线下交易所可能会被取代,或者会被重构。用证劵监管的理念来监管线上的这种交易形态可能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种模式,从趋势来看,未来网上的脱交易所的互联网金融革命是必然的。未来,众筹的发展必将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也可能是对整个金融市场的重构提出一个真正的革命性的转变。众筹是体现创意或者项目存在潜力 的绝佳方式。如果大众肯为一个项目投钱,这个数据对投资结构、投资人、孵化器、银行等都是极大的筹码,意味着他们可以借此储备更多资金。可以设想,在未来,除非VC们看到产品先通过众筹验证了自身价值,否则不会再花时间多看潜在项目一眼。众筹如同市场调查,当普通受众肯为项目花钱,说明他们是真的感兴趣,也说明项目真的经得住推敲,项目或产品提前得到市场的认可。

3、众筹中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金融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金融消费者保护从来都是金融市场关注的重点,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之一,不仅事关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金融市场秩序及长远发展。众筹中的金融消费者即众筹项目的投资者。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博士认为,与其他融资模式相比,众筹融资特殊的主体结构和融资模式使得投资者更容易暴露在风险之中,投资者保护面临着更严峻的考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项目发起人的不确定性

首先,通过众筹融资募集资金的基本上都是并不成熟稳定的小微企业,而这些小微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更容易出现经营失败。调查结果表明,大约80%的初创企业在设立后五到七年内都失败或者不复存在。缺乏相应的信息搜集和处理能力的投资者极难对筹资者的经营前景进行有效判断,而筹资者经营失败将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

其次,互联网信息芜杂容易导致欺诈横行。筹资者直接通过网络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没有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验证。投资者主要根据众筹平台上披露的信息以及搜索引擎检索网络上的相关资料作出投资决策,这些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且极易被操纵,容易造成对消费者的误导进而形成欺诈。

再次,众筹融资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投机主义。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在众筹融资模式中投资者投资数额和持股比例极少,且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其对于筹资者公司治理的介入程度不够,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都是由投资者并不熟悉的管理者做出,投资者既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筹资者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也不能指望筹资者诚信地与投资者及时沟通,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简而言之,筹资者能够全面地掌控局面而投资者缺乏足够的信息以对公司进行监控。由此会产生大量的诸如不正当自我交易、超额薪酬、滥用公司机会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投机行为。(2)投资者的特殊性

众筹融资主要面向资金实力较弱的草根阶层,如一般职员、学生等等。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有限、风险承受能力有限、投资知识有限、信息获取能力有限,是投资者群体中最为脆弱的部分。一旦出现投资风险,他们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能力。另外,草根投资者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的有限,加上众筹融资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且通过互联网发布的信息良莠不齐,容易加剧信息不对称进而导致众筹融资欺诈横行。还有就是众筹融资未形成交易途径,使得投资者面临着不能转售的流动性风险。众筹门户不能像交易所那样提供交易平台,投资者不能通过转手交易获取溢价,只能根据筹资协议的安排在约定的时间退出。所以,缺乏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只能一直承担欺诈和经营失败的风险,难以实现风险转移。由此,众筹融资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为复杂多样,投资者本身更为脆弱,这就对众筹投资者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针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是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业界俗称为“10号文”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规定的相关内容,主要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可以从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根据不同投资者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保护,限制其投资额度以及加强投资者培训和风险教育等方面对投资者进行保护,这些问题在本书后续会进行更为细致的讨论。

第三篇:农业众筹策划项目报告书

农业众筹策划项目报告书

生态农业众筹是指通过众筹方式进行生态农业产品流通的互联网农业体系,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生态农场企业和大众消费者之间建立沟通平台和在线交易平台,大众消费者通过浏览农场项目,选择喜欢的农场,在线进行支持。消费者以众人筹资筹订单的方式,进行生态农产品的购买和投资;生态农场企业以发起众筹项目的方式,获得消费者的认知和认可。

生态农业众筹生态农业众筹的优势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 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有机有利生态农业众筹解释为“众人筹集,人人有利”,由发起人在众筹平台发布筹资项目,大众通过众筹平台选择喜欢的项目进行支持,并获得相应的实物或股权回报。

有机有利众筹,面向农场企业提供“生态通”会员服务,来帮助生态农业企业以零成本投入方式做生态农业众筹。生态通提供的项目管理系统包括“项目策划制作,项目发布,项目推广,销售订单结算,售后服务支持”等五大功能。

生态农业为什么要选择有机有利众筹?

由生态农场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展示农场项目,建立生态信任农业体系; 通过农业众筹方式,在产品收获前进行订单筹集,至少提前一个月获得订单; 通过有机有利众筹,0首付提供项目策划、网页制作和推广,不成功,不收费; 通过有机有利多渠道展示和宣传项目,获得消费者广泛关注,赢得后续市场销售渠道。

众筹项目策划书

前言

项目内容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基本信息

1、名称:

2、运营模式:

3、目的:

4、愿景:

项目分析

一、项目优势分析

1、产品优势:

2、客群优势:

3、团队优势:

4、基础设施优势:

二、项目定位

项目运营方案:

一、产品规划 会员形式

1、年卡:

2、季卡:

3、月卡:78元

4、礼品卡:

二、会员管理

三、市场运营

投资预算:

1、品牌策划及包装设计和制作:15万

2、会员系统(包括:微信平台、app终端、erp管理软件)开发:10万

3、开设一家专营店(可作自提店):20万

4、配送车辆一部:

5、媒体宣传:

6、基地完善建设性投资:

7、运营成本(包括现金流/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

8、办公室租赁装修和包公用品: 共计:

股权结构及利润分配:

一、公司股权种类:

1、运营类A股:

2、分红类B股:

3、本次招募1000股B类股,每股1200元,5股起购共6000元,个人最多认购15股共18000元;

1000股全部认购完或者满150人即停止招募!

二、利润分配: 年终纯利润分红: 1、60%用于股东分红 2、30%用于公司发展 3、10%即A股由运营团队支配主要用于员工激励 以上分配方案为暂定方案,具体分配比例要根据当年公司运营的财务状况而定,原则是员工激情第一,公司发展第二,股东分红第三!

举例说明:假如年利润100万,张三认购5股,当年所得分红为: 100万*60%*0.005=3000元

加入我们你可以得到什么?

1、你可以认识150位不同行业但志同道合的朋友,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2、每位股东第一年都将获得一张会员年卡(具体产品根据股东所在地而定);

3、购买产品享股东内部优惠价(我们从不打折),介绍推荐客户有提成;

4、优先享有开设自提门店权;

5、不定期参与基地考察活动;

6、优先参加新产品免费试吃活动;

7、最重要的是可享受相应的股权分红,轻松实现创业梦想。

强调下:对于股东没有强制消费,没有强制推荐,但是消费可以享受股东特供价,推荐会员还有奖励提成!项目实施规划

一、项目进度规划 1、4月23日出台初步策划案; 2、5-6月,招募股东,1000股全部认购完或满150人即停止招募; 3、6月底(募集资金全部到位后)举行第一次股东大会; 4、7月进入项目正式运营期:办公地址租赁装修,冷库租赁,公司注册,人员招聘等工作; 5、7月同时进行网络宣传,媒体炒作,正式开始招募会员;

6、为了便于股东和会员参观体验,投入部分资金进行基地扩建及完善;

二、项目人员构架规划

1、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发起人占两席对外招募3席(必须全职参与公司运营且本职位无薪),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的制定和重大决策的拍板

2、总经理办公室2人:对董事会负责完成董事会下达的指令

3、项目部1人:维护养殖基地合作关系,开发新产品供应渠道,组织股东和会员不定期参观基地或其他活动

4、物流配送部1人:负责给会员和自提点配送产品

5、网络营销部2人:负责网络宣传炒作,会员关系管理等

6、财务部1人:可以外包也可以自建,主要完成财务核算和监督,定期向股东公开财务报表

7、自提点2人:完成销售和自提任务

以上部门所有工作人员优先从股东中招募!

社会及经济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2、众筹模式的本质探讨

3、提供合作的平台

4、爱心与公益平台 项目风险分析:

1、风险降低:

2、风险分散:

结束语:

感谢您关注由我们倾力为您打造的旅游与休闲农业产业发展一站式服务智力平台!我们为您做什么?

作为旅游规划与休闲农业规划设计的执行者,国内实战型和创新型一站式规划设计专业提供商,专注于旅游规划、休闲农业规划、美丽乡村规划、农庄设计、旅游策划、景观设计、旅游项目开发等,努力成为中国最有价值的规划设计智力企业。

第四篇:互联网金融意见从哪七个方面推动股权众筹 鸣金网

今年以来,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及发展和规范股权众筹业务。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关于股权众筹规范、创新、发展的指引纲领出炉。此文以下七个方面,融合了内容解读、引申分析和落地建议。

一、股权众筹定位于解决传统金融市场上小企业融资的痛点

《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提出,“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 金融市场上突出的痛点,一方面是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另一方面是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狭窄。长久以来,低成本、高效率融资对于数百万计的小企业,似乎是遥不可及的梦想。无论银行贷款,私募股权投资(含天使、VC、PE的投资),还是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都存在门槛高、成本高、周期长、限制条件多等问题。究其深层次原因,当今主流金融机构是人类两次工业革命的产物。它们规模化运作、集权式决策、金字塔结构,争相演变为“大而不能倒”的金融帝国,与大型企业集团荣衰一体,相辅相成。众多创新创业的小企业和广大的居民投资者之间,阻隔着金融机构的高堂大殿。

二十一世纪,尤其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美国、中国两大经济体的结构相继发生微妙而重大的变革。新兴、创新型小企业层出不穷,在国民生产总值、税收、就业等方面从配角走向舞台中心。一场场去中介化、去中心化、民主化、透明化的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层出不穷。在金融市场,第三方支付、各种“宝”理财产品、网络借贷、众筹等新金融业态呈星火之势。互联网虽不是万能钥匙,但它能够改变过去高门槛的投融资决策模式,使之以接近零边际成本的方式实现。一方面,借助互联网平台,企业融资信息的迅速低成本扩散,另一方面,社会零散资金也能以极低的成本,极高的效率汇流成河、聚少成塔。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存在价值和立身之本,正是充当小企业与广大投资者的连接器,做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润滑剂。

二、纳入监管与市场化改革相辅相成

《指导意见》的全称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落脚点是“健康”。具体到股权众筹、通过互联网平台把小微企业和大众投资连接起来、跨越几乎所有的金融中介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因此,众筹平台本身的合法性、规范性、风险管理能力,就至关重要了。

如果众筹平台野蛮生长,暗箱操作,成为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的乐园,会把国民经济拖入不可预知的黑洞。今年六月份,举世罕见的股灾,暴露出金融创新真假混杂、互联网渠道的场外配资游离于监管之外、制度套牢大行其道等问题。为规范发展,鼓励良性创新,防患未然,必须将众筹平台尽快纳入立法和监管的正常轨道。

《指导意见》提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本文用“众筹平台”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表达同一概念),透露出立法和监管的导向:对企业的股权众筹融资实行充分的市场化,同时把股权众筹平台纳入牌照监管。监管部门不直接介入企业的众筹融资,而是监管众筹平台的资质和规范运作。市场化改革的要义是弱化行政管制和强化市场监管。股权众筹的市场化和股权众筹平台的牌照管理,体现了这一改革逻辑,代表了国家行政管理和监管理念、方式的重大进步。

三、股权众筹的“公募版”与“私募版”并行不悖,各司其职 《指导意见》提出,“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公开”、“小额”意味着股权众筹是一笔迷你型IPO或再融资。这就与去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台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厘清了界限。其实“私募股权众筹”一词略显矛盾,“众筹”天然具有公开的属性。准确的提法,应该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给公开发行的股权众筹加了“小额融资”和“分散投资”的限制,导致股权众筹较难实现经济规模。适合大多数众筹平台的,应该是私募证券融资这条路。《证券法》界定的私募有三条红线: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面向特定对象融资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采取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以下简称“公开宣传”)。如果对公、私募的红线界定过于僵硬,会大大限制众筹平台的生存空间。《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公开宣传”、“特定对象”这两条红线提供了充分的弹性:其一,只要认购对象能够被众筹平台注册确认为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即便发行过程中融资信息公开,也仍然适用于“私募”;其二,经平台注册确认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视为“特定对象”。当然,私募仍受到累计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限制。为了鼓励公募和私募并行不悖的发展,应明确企业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投资者不在200人的计算口径之内。当然,上述规定是否与作为上位法的《证券法》冲突尚存争议,需待新《证券法》修订予以明确。如果能够创造性地借鉴美国《JOBS法案》的做法,明确在依法注册的众筹平台上的信息推介不属于“广告宣传或公开招徕”,将会为众筹平台的私募融资业务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探索创新业务模式,股权众筹才能生存发展

《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为何强调模式的创新?因为若要将小额、快速、低成本融资变成现实,众筹平台需要翻越传统业务模式的藩篱:(1)互联网平台成批量、可复制地实现家数众多、单笔小额的快速融资,与传统投行或投资机构对特定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的“重线下”模式存在天壤之别;(2)为小额、分散融资提供服务,难以符合传统投行和投资决策的成本收益原则;(3)小企业融资的低成本,与传统融资中介的高额收费相龃龉。没有模式创新就没有发展出路,股权众筹离不开以下三个方面的积极创新:

(一)基于互联网的诚信系统、大数据模型、云计算技术是股权众筹的基础设施。企业及其创始人、管理团队的各种活动互联网上不断留痕积累,沉淀下来丰富的关联关系、重大合同、对外投资、重大诉讼等信息。在资本市场上,同行业、行业上下游、所处市场的信息也通过大量的证券分析师报告,宏观经济报告,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在网上呈几何效应积聚。基于海量数据和数据发掘模型,能够对企业的市场空间、行业状况、运营情况、诚信程度提供多维量化分析。通过对融资企业应用大数据模型,不但获得了有价值的分析数据,又促进了更多信息的积累和汇集。

(二)金融市场的配套措施是股权众筹发展的侧翼。(1)与央行征信数据库及各种商业化运作的诚信数据库对接,构成对企业及管理团队诚信积累的激励和约束。(2)与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等后台系统联通,真实完整的记录众筹完成后,融资人的历次股东变更、增资扩股、分红送股等信息。(3)众筹平台纳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众筹平台的企业融资信息与协会建立数据化接口,不断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融资信息、诚信档案的积累。

(三)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配合,是股权众筹发展的引擎。传统资本市场与众多新兴企业素昧平生,不相来往。只有走到挂牌、上市的关口,企业才开始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改制规范,尽包装重组,报表粉饰之能事。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改革以来,一再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如果没有历史准确完整的信息数据,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在巨大的融资利益面前,就可能演变成以信息披露粉饰为中心。新三板、创业板审核遇到的最大难题,在于企业历史记录不完备,提交的挂牌或IPO申请系经过券商等专业机构从零起步规范改制,层层包装的结果。企业、专业机构、监管部门围绕挂牌上市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展开猫和老鼠的博弈,巨大的社会资源在无形之中消耗。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有可能彻底改变这种状态。股权众筹作为一次迷你型IPO或再融资,此后企业经营和融资的各类重大信息在众筹平台上持续积累,为将来申请上市提供了可验证的历史资料。可以探索规范运作、诚信良好的众筹融资人的上市激励机制,对于融资后自愿披露历年披露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创业板上市的绿色通道。充分依托互联网的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机构协同创新、监管体制配套改革,为股权众筹的规范创新铺设一条“正道”。惟其如此,才能防止股权众筹在摸索中变异,落入传统金融中介的窠臼,披上互联网伪创新的外衣,走上变相吸存或非法集资的邪路。

五、信息披露是防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武器

互联网解决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受众度,但尚未解决信息披露本身的质量,即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问题。传统资本市场依靠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进行信息披露把关和信誉背书。在众筹平台进行融资,不再对保荐、承销、审计、法律意见书等服务做出硬性规定。这种情况下,更须强化融资方的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指导意见》指出,股权众筹融资方“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证券法》的核心要素是信息披露和反欺诈,完全适用于股权众筹。融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负直接责任。不但要进行本次融资的信息披露,还要通过众筹平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考虑到信息披露的成本,持续信息披露宜设置底线要求,比如经会计师审阅的基本、半财务指标;临时公告设置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合同和诉讼、重大风险事项等。众筹平台的职责是事前对融资人的信息披露进行形式审核,而且还要提供持续信息披露、风险预警等筹后管理系统,并依托互联网平爱开发股东评论、同行业社区等,以期达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好的警察”的效果。

六、线上互联与线下金融,是股权众筹摆脱估值困境的现实选择

将小企业和广大投资者一步到位的连接起来,去掉若干金融机构的服务链条,目的是降低小企业融资和居民投资的成本,但马上遇到新的难题。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远高于成熟企业,而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则低于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一般解决方案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对投资金额的限制。《指导意见》提出,“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操作层面很可能参照美国《JOBS法案》,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和合格投资者,分别规定投资于股权众筹的金额和比例上限。

这种投资限制保证了投资者“赔得起”、“输得起”,避免引发系统风险和社会问题。但本质上没有解决投资风险问题。任何投资都会由于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带来风险,关键是企业融资的风险定价是否合理。而风险定价尚未在线上实现,仍然依赖专业金融机构的工作。

分散、小额投资还可能出现估值定价上的“集体行动的困境”。每位投资者抱着“小赌怡情”的心态出资,投资前缺乏专业能力和时间精力去甄别项目,投资后不去监督项目实施和企业的规范运作。这就会出现“逆向选择”:投资者分不清估值定价是否合理,只好给融资企业一个市场平均化的估值,好的企业认为被低估,于是放弃该市场;差的企业则试图浑水摸鱼,卖个高价。投资者吃亏后或干脆预期到这种状况,继续压低定价,结果更多的较优质企业离开这个市场。最终,市场沦为只剩下劣质品的“柠檬市场”。

一种解决方案是寄望“维基经济学”的效应在投融资领域显现。感兴趣的投资者群策群力,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起研究、讨论、比较、分析,合力的结果不次于专家评估。但在融投资这种商业利益交织和金钱动机弥漫的领域,维基经济学能否显灵尚待观察。目前可以尝试营造网络社区环境,吸引专业投资人、业务兴趣者、行业从业人士广泛参与企业融资的路演和定价,但目前仅是辅助手段。当前较可靠的是“领投+跟投”模式。例如WiFi万能钥匙的众筹项目,由于刚刚完成A轮融资,以此为估值依据发起众筹,众筹投资者自然而然的成为“跟投方”,搭上了机构投资者的便车。

领投人可以是天使、VC、PE等专业投资机构,也可以是有一定投资经验的个人,例如投资机构从业人员、保荐代表人、证券分析师、具有行业投资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依托机构投资者做领投人,逐渐发展有职业背景和声誉的“个体户”、“专业户”发起众筹融资,逐渐营造大众参与的投资文化和融资人自愿信息披露的融资文化,则众筹平台有望逐步构建中介化、去中心化的新金融生态。

七、作为多层次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允许众筹平台试点适当的流动性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将众筹平台定位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之外的,纳入监管的场外市场。这个新的市场层次能否发展起来,最起码取决于三个要素:市场规模、风险可控程度和市场的流动性。前两个方面前面已有多处涉及,现在讨论市场流动性建设。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顶层设计中对交易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甚至认为鼓励融资带有政策动机的高尚性,允许交易则带有鼓励投机之嫌和风险扩散之虞。事实上,缺乏市场的流动性,必然产生深度的发行融资折价。沪深交易所、新三板等市场的经验教训反复表明,没有活跃的交易,就没有便利、低成本的融资。另一方面,为防范过度交易带来风险扩散,避免击鼓传花式的风险膨胀,就不能把交易放的过开。妥当的做法是禁止连续竞价交易,允许监管范围内的平台开展非公开性质的股份转让。操作层面,取舍借鉴美国144规则和144A规则,规定股权众筹投资一定的锁定期(比如一年)。锁定期后,在经过众筹平台注册确认的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可以进行报价和一对一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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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

1.众筹融资模式的定义

众筹,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指发起人将需要筹集资金的项目通过众筹平台进行公开展示,感兴趣的投资者可对这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众筹主要包括三个参与方:筹资人、平台运营方和投资人。其中,筹资人就是项目发起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介绍自己的产品、创意或需求,设定筹资期限、筹资模式、筹资金额和预期回报率等;平台运营方就是众筹网站,负责审核、展示筹资人创建的项目,提供服务支持;投资人则通过浏览平台上的各种项目,选择适合的投资目标进行投资。

图1.众筹融资模式的参与方

众筹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产品众筹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给筹款人用以开发某种产品(或服务),待该产品(或服务)开始对外销售或已经具备对外销售的条件的情况下,筹款人按照约定将开发的产品(或服务)无偿或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给投资人的一种众筹方式;混合众筹即是股权债权混合式;公益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公益行为。

图2.众筹融资模式流程图

2.众筹融资的发展现状

2011年7月国内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上线,标志着我国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一系列大平台上线代表了国内众筹的重要节点,2011年9月,追梦网在上海上线。2012年3月,淘梦网上线运营,这是国内较早的垂直类产品众筹平台,主要面向微电影领域。2013年12月,淘宝的众筹平台(淘宝众筹平台成立时的名字为“淘星愿”,后经两次改名最终定名为“淘宝众筹”)成立,意味着电商巨头开始挺进产品众筹行业;2014年7月,京东众筹上线;2015年4月,苏宁众筹上线;电商巨头在产品众筹领域的布局逐渐清晰。(1)众筹平台数量

图3.我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自2011年第一家众筹平台点名时间诞生,到2012年新增6家,再到2013年新增27家,众筹平台增长较为缓慢。而至2014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爆发,众筹平台数量显著增长,新增运营平台142家,2015年新增125家众筹平台,众筹平台新上线速度有所下降。但在新平台不断上线的同时,一些老平台因运营不善而停止运营,截止2015年12月份停止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2家,其中2014年上线的平台倒闭最多,达17家,而2013年成立的平台停止运营的概率最高,高达34.48%。(2)各类型众筹平台占比分布

图4.各类型众筹平台占比分布 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中,股权类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达121家,占全国总运营平台数量的39.93%,其次为产品众筹平台为104家,纯公益众筹平台最少,仅有5家。

(3)众筹平台地区分布

图5.众筹平台地区分布

截至2015年12月,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其中北京作为众筹行业的开拓地,平台聚集效应较为明显,以63家平台数位居第一,广东以61家平台位居第二,上海以40家平台数位居第三,浙江以17家平台排在第四,江苏以11家众筹平台位列第五。从全国众筹平台的地域分布中可以看出,平台多集中于沿海地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成为众筹平台集聚中心,这与各地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社会认知度、配套设施、投融资环境、创业氛围有很大的关系。

二、股权众筹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再到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迅速成为时下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方向。1.股权众筹的定义

股权众筹作为资本市场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诞生于美国,后来迅速推广至其他全球经济体。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三个要素。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了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目前公开资料披露的股权众筹典型流程是:1项目筛选→2创业者约谈→3确定领投人→4引进跟投人→5签订投资框架协议→6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形式)→7注册公司→8工商登记/变更/增资→9签订正式投资协议→10投后管理→11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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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股权众筹的运作流程

2.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

(1)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5年12月,全国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共有125家。我国最早开展股权众筹模式的平台是天使汇和创投圈,这两家平台上线时间分别为2011年6月和2011年11月。在2012年,众投天地、大家投等平台相继上线开展了股权众筹运营模式;2013年股权众筹平台上线6家;2014年,股权众筹平台数量整体规模不断扩张,新增54家;2015年,新增60家平台,继续呈爆发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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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股权众筹平台的数量

(2)股权众筹平台的地区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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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股权众筹平台的地区分布

截止2015年12月,我国共有125家正常运营的股权众筹平台,分布于全国18个省市地区,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四个地区的平台数量最多。北京平台数量达41家;广东平台数量达32家,其中,深圳地区24家,其余8家平台分布于广州、佛山、揭阳三个地区;上海18家,浙江8家,四个地区合计共占全国股权众筹平台总数的76.86%。其余28家平台分布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包括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安徽、河南、陕西、江西、天津、重庆、福建、湖南、贵州13个省市地区。

(3)北京地区的股权众筹平台

北京作为我国的政治中心、科技中心和文化中心,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和政策支持,相应的当地思想意识的开放程度也较高,对新鲜事物的接受更快。同时,地区经济的发展会产生更多的投融资需求,资本流动性更高,股权众筹的适时出现是资源有效配置需求的产物。当前以“天使投资+合伙人+股权众筹”模式实现的创新创业逐渐成为主流模式,其中股权众筹不仅为创业筹集资金,更可获得更多资源,打造创业团队的“长板”。

北京地区的38家股权众筹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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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前股权众筹的融资试点

2015年5月13日,上海市批准,将在上海发展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制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2015年8月初,广东金融办对外发布《广东省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工作方案》。

2015年10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提出“积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打造中关村股权众筹中心。”

2015年10月31日,中韩双方考虑在山东省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11月13日,天津出台的《天津市金融改革创新三年行动计划》中提到“积极申请股权众筹试点,支持创新创业企业发展。”

3.股权众筹的基本模式

(1)股权众筹运营的基本模式

股权众筹与传统的股权投资最大的不同在于投资人数的众多,投资资金比较分散。实践中一般采取合投模式,即领投跟投模式,一般要求项目融资人必须参与领投且在投资份额和持股锁定期上有一定的要求。一般有以下四种模式:

一是有限合伙模式。根据投资人人数决定设立合伙体的人数,由50个人为一组设立一个合伙体,然后由有限合伙体为投资主体直接投资于融资的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富有经验的投资者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成为有限合伙人。目前股权众筹多数采用此模式。

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一是作为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合投降低投资额度,分散投资风险,而且还能像传统VC一样获得额外的投资收益;二是作为跟投人,往往是众多的非专业个人投资者,他们既免去了审核和挑选项目的成本,而且通过专业天使投资人的领投,也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比传统的VC的LP不同,跟投人并不需要向领投人交管理费,降低了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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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股权众筹有限合伙模式的运作流程

二是代持模式。在众多投资人中选取少数投资人和其他投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这些少数投资人成为被投项目公司的登记股东。此模式不用设立有限合伙实体,但涉及人数众多时股权代持易产生纠纷。

三是契约基金模式。与有限合伙模式相比,契约型基金模式不是设立有限合伙实体,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与其他投资人签订契约型投资合同,然后由该公司直接作为投资主体投资于项目公司成为其股东。此模式相比有限合伙,操作更为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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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股权众筹契约基金模式的运作流程

四是公司模式。由投资人设立公司再由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再投资于融资公司成为融资公司登记股东。此种类型由于成本高操作不便,且涉及双重征税,比较少采用。

(2)股权众筹盈利的基本模式

股权众筹的盈利模式一直是行业之痛,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性和股权众筹业务规模目前仍有限,导致对于现在的绝大部分股权众筹平台,仍然很难实现盈利。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收费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中介费/佣金模式。这是现阶段股权众筹平台最普遍的收费模式之一,在项目融资成功后,平台向融资者收取一定比例的成交中介费,或称为佣金、手续费等,通常是融资额的3%-5%不等,视各家平台实际情况而定,没有固定比例。

第二种,股权回报模式。股权回报模式即股权众筹平台获得在平台上成功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作为回报。有的股权众筹平台除收取融资顾问费以外,还要求获得融资项目的部分股权,也有平台仅仅只获取股权回报,而不收取其他中介费用。

第三种,增值服务费模式。增值服务费模式即股权众筹平台为众筹融资方提供创业孵化、财务、法务等在内的各项创业增值服务,并对这部分增值创业服务收取费用的模式。

股权众筹各盈利模式的优势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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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来股权众筹的模式创新

股权众筹行业自兴起以来,在坚守红线的同时,做了不少创新。比如36氪股权众筹制定了定向邀请和老股发行等特殊游戏规则。其中定向邀请是允许众筹项目在预热阶段,由创始人或领投方邀请特定对象参投,这样的好处是可以直接选定一些除了股权之外还能提供各种资源的潜在投资人。老股发行是给拿到了A轮后的创业者一个出让少量股份的机会,也即徐小平等天使投资人提到的“1%快乐”,创业者在A轮后出让1%股份套现,以改善生活,快乐创业。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多的创新空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可转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但该模式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其好处是可以化解投资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行使权利,若到期后并不看好公司则可以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当然,正因为拥有选择权,可转债与一般债相比,融资方给予的收益或利率比较低。该模式可以作为股权众筹的补充,对丰富股权众筹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及投资偏好具有较大的作用,但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股权期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受制于200人的问题。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与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是,该方案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股权众筹支付对价创新。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融资公司往往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有时也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比如场地人资、知识入资、设备入资等多种形式,从而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的支付对价更多元化。四是组合式股权众筹。作为新金融的众筹融资平台需要向综合化服务迈进,因为融资方的需求是多元的。例如创业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部分债权融资,在进行债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产品众筹,这些组合众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对早期项目及刚创立的企业发展来说,都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4.股权众筹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1)投资活动的固有风险

风险与收益,是投资活动中相伴相生的产物,只要参与了投资,就必然要承担某种程度的风险,这属于基本的商业常识。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渠道,也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这类风险。

一是公司持续亏损。由于目标公司大多处于初创期,其发展前景不明朗、盈利能力无保障,所以投资者是否有回报就存在着高度的不确定性。

二是公司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权益。一般而言,股权众筹的投资者在公司中所占的股份比例都不高,创业团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类似于公司发展、利润分配、收购合并等这类重大的议题几乎都由实际控制人决定,小股东如果与大股东意见相左,是很难实现自己的主张的。在现实中,长期不分红的有限责任公司甚至上市公司比比皆是,控股股东一方面通过出任管理层获取高额薪酬,另一方面又利用大股东地位左右股东会导致长期不分红或只是象征性分红,小股东们进退维谷、处境艰难。

三是股东退出机制不完善。如果是上市公司,股东的退出机制比较顺畅,因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只须卖出股票即可。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其闭合性的特点,股东要退出公司甚为不易。一是股东股权转让受限于法律规定;二是受限于公司章程;三是有限公司股权流动性弱,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交易所便利地交易,而有限公司股权交易有诸多不便,导致股权要么无人问津,要么折价转让。

(2)众筹融资的自有风险

一是公司估值不易确定。一家公司在初始成立时,各股东依出资比例享有公司相应的股权,股权比例清晰,一般不会存在争议。然而在公司成立后面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资金额占公司股权多大比例,是一个较难确定的问题。摆在投资者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确定公司估值。在公司估值的背后,实质上反映的是新增股东所占公司股权比例的问题,这是涉及股东权益的最根本所在。

二是众筹平台融资款项的管理。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平台,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汇集到平台并且沉淀下来,平台实际上发挥了管理人的作用去管理、划拨相应的款项,如融资成功把相应的融资款划拨到目标公司,融资失败把认缴款退回给相应的投资者等等,这都有赖于平台的业务水平、管理能力、风险控制等因素。

三是融资结束后的监管。从法理来讲,上市公司因其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因而具备公众属性,为公众利益考虑故而需接受监管部门之严格监管,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而通过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公司并非上市公司,故不能适用《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融资及监管的规定。在现实中,众筹平台的监管受制于成本、专业、资质等因素,公司融资后,其资金运用是否合理、管理层是否尽勤勉义务、大股东是否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公司盈利能力是否增强等等方面,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要求其公开或接受监管。

(3)操作模式的特定风险

一是持股方式。目前众筹最具特点的环节是,投资者并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而是协议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内将众多投资者集合在一起,对外以单一主体身份加入目标公司,目前几乎所有的众筹平台都采用合伙企业的模式。但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订立合伙协议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不仅彼此间无信任基础,更因有限合伙人的地位而对外没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而必须由特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内无信任基础外无主张权利的合伙企业,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二是领投“陷阱”。在融资需求发布后,融资方往往会寻找机构投资者或有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士先行认购部分股权,然后由其成为领投人,待其他投资者认购满额后,领投人牵头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成立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者为有限合伙人,领投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但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个人信用的功能非常有限,仍不足以支撑实体中的风险管理需求。部分众筹平台要求领投人对融资方进行担保,各自担保的范围有所不同,使得这种担保的功能非常有限。

另一方面,领投人的角色也容易诱发道德风险。融资开始后,融资方与领投人事实上已经达成某种紧密的联系,领投人不但对融资是否能如期完成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以后的公司管理中也代表众多投资者实际履行其在公司的股东权利,是否能忠实代表投资者利益而行使权利实则有赖于领投人的个人品质。然而可以发现在整个过程中对领投人行为并无太多的约束条件,相反领投人所得到的现实利益却是量化可见的,使得容易诱发道德风险。

(4)股权众筹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是加强对投资者的准入限制。首先,收入上要对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标准,应借鉴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平均工资标准,考量收入是否超过一般人的最低生活消费要求,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人。其次,对于风险识别能力应当从投资者从事的行业,投资人以往成功投资的案例来进行考量,以甄别没有对相关领域风险识别能力和经验的个体;而对于风险承担能力,为了不过分的对投资者审核而使其丧失投资的积极性,主要通过明确的风险提示和对收入的审核进行。最后,认购金额的要求在股权众筹的角度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个项目的投资者过度分散,导致权利义务过于复杂而阻碍融资过程的进行。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要充分披露平台的相关信息和项目相关信息,并对投资人进行足够的风险提示。此外,为了防止项目审核推荐中极易发生的欺诈风险,线下约谈便是一个很好的环节。投资人与筹资人可以先行在网上进行撮合,觉得心仪或达成初步的意思之后便可进行线下约谈,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相关情况,这样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实际接触来降低合同欺诈的可能性。

三是加强项目管控。一方面控制资金流,出于对资金安全性的考虑,平台是不能经手或负责管理资金的,一般可选择托管给可信任的第三方平台或银行,由投资者与筹资者协商约定向托管方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控制整个项目的筹资规模,防止其对市场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5.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出台的监管规范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股权众筹加以规范。但相关机构、组织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或指导性文件,主要有以下文件: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下发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把股权众筹分为公募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定义合格投资者的门槛,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等。列出了九条股权众筹平台的禁止性行为,如不得进行股权代持,不得进行证券的转让业务等。该文件目前仍为征求意见稿。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指出股权众筹融资必须在中介机构平台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披露必要信息,投资者应具备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该文件属于政策性指导意见。

2015年7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股权众筹是场外业务,开展私募股权众筹并接受备案主体主要有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五类。该文件属于行业自律性规则。

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个别条款的通知》,将《场外证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2015年8月7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定义股权众筹的概念,把市场上通过互联网形式开展的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融资行为排除在股权众筹的范围之外。股权众筹明确为,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把公开、小额、大众作为股权众筹的根本特征,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该文件属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的工作文件。

另外,2015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版的《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目前监管思路,股权众筹分为两种,一是列为公募类型的股权众筹融资,对于前者基本思路是实行牌照管理。

2015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吹风会上,明确了2016年发展资本市场的五项重点工作。其中第四项工作是“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会形成一拥而上的局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8月7日表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另一个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依规进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备案管理,合规经营,健康发展。具体包括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提交申请为会员,接受一个证券从业者的资格、要求和自律规定。向中国证券业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申请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向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和申请权限申请。经营中所开展的私募股权融资信息,通过场外业务报告系统向中证报价进行备案。

6.股权众筹的机遇和挑战

目前,在整个股权众筹生态圈中,上游是众筹平台,如京东众筹、因果树、牛投网、蝌蚪众筹、原始会、天使街等,其次是项目方和项目领投人,如机构投资者或者知名天使投资人,下游则是广大的个人股权投资者。股权众筹开启了股权投资的低门槛时代,早期创投机构如天使汇、原始会等平台大致探索出并确定了这个行业的一系列规则规范,而当下互联网巨头的进场则使整个行业向专业化、高端化迈进,无形中抬高了行业的门槛。

到目前为止,对于股权众筹这个新生事物,官方层面一直没有完全定调,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也是以“意见””试行办法“等形式进行引导和梳理。这都传递了一种包容和克制的信号。当然,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其自身尚未解决一些缺陷,无论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都使一些投资者保持着冷静的观望。

2015年4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布的《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指出,众筹模式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下可能无法实现快速成长,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受公开发行限制,众筹只能在特定的投资者范围内进行,无法面对所有公众;二是受股东人数限制,募集资金额度有限;三是大部分众筹平台仅能通过返还实物、服务作为回报,不能以股权、债券、分红或者利息等金融形式作为回报,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

除法律体系的受限之外,投资者退出机制亦尚未完善。相较于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自由流通,以及成熟的VC、PE投资项目可以采用通用的行业惯例,众筹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采用何种退出方式、何时退出都存在诸多问题。另外,不同于债权借贷拥有协定的期限与利率水平,可以进行事先约定,并且相对风险较小,股权众筹关注的则是创业项目将来的发展,不但收益无法保证,资金回笼期限更是非常不固定。

7.股权众筹的发展趋势

(1)股权众筹合规化

为了适应我国股权众筹的现状,促进股权众筹市场的发展,使股权众筹市场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通过修改现行相关法律,以扩大股权众筹的适用范围,给股权众筹提供一个更加宽松和充满活力的创新法律环境。因此,公募版股权众筹在加大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会放宽投资金额下限、投资人数上限的管制,真正发挥股权众筹小微金融的作用。

(2)股权众筹O2O化

目前的股权众筹大多是线上筹资,但仅有在线的股权众筹是不够的,为了保证投资质量,提高投融资交易的匹配效率,股权众筹平台可以采用O2O模式,也就是将线下挖掘的好项目放在线上发布并推介给投资人,将线上发布的项目进行线下路演和推介,以促成交易。这种模式必然成为股权众筹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3)股权众筹生态化

股权众筹要得到发展,不能仅以一个平台而孤立的存在。要发展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员,必须与其他资本市场建立有机的联系,这就是股权众筹的生态化。股权众筹只有生态化才能发挥其效用,未来生态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如下两大方面:

第一,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孵化器、创业训练、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创业服务者等建立连接,为靠谱的创业者提供系列服务,从而培育出大量的优质靠谱好项目,有了靠谱的好项目,就可以发挥平台的作用。

第二,股权众筹平台将与国内的新三板、区域性的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境外的各类证券交易市场建立广泛的联系与有效的衔接,成为这些股权交易市场的前端、交易目标的输送者和提供者。这样的有机结合能够使股权众筹市场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一员,与其他股权交易市场有机衔接,以发挥其独特的股权融资作用。

“020+众筹”能否推动互联网+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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