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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24-740303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22:01: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5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2015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1.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行政主体概念外延的范围 2.行业协会的公共行政主体地位 3.行政法原则的司法适用

4.行政透明度原则对行政立法的要求 5.内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外部化的判断标准 6.美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标准及其启示 7.一般行政决定的判断标准

8.其他行政规范文件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的合法性分析 9.上下位法抵触时适用下位法的合法性分析

10.重新履行行政强制程序合法化后原程序违法行为的赔偿问题研究 11.行政诉前禁令研究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12.BOT协议中行政主体权限的控制方式 13.公共服务外包的法治化方案

14.根据概括授权条款认定滥用职权罪的方法 15.投资行政审批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16.多行政主体联合协调执法致损案件的行政赔补主体认定方式 17.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公众参与的有效方式探析 18.司法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高效便捷化研究 19.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法定限制条件细化标准

2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投资管理程序法治化研究 21.共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22.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23.我国公务员招录制度中的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24.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 25.高校学生权益的行政法保护研究 26.运用法治思维完善城管综合执法体制 27.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研究

28.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秘密保护

29.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分析与重构 30.行政强制法视域下的强制拆迁探究 31.上海自贸区的宪法地位与宪政意义 32.农村地区的宗教信仰现状考察 33.迁徙自由与地方治理

34.审议民主与我国政治协商制度 35.公民监督权的实现方式

36.宪法解释的正当性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37.论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力划分 38.论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权力划分 39.论中央和地方的司法权力划分 40.司法制度改革的宪政解读 41.论普通地方政府的宪政定位 42.地方政府举债权的正当性研究 43.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界定 44.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

4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宪法地位 46.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清单 47.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制约研究

48.生育权的中国实践417472079论文辅导严老师 49.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50.中央地方关系的中国宪政史考察

第二篇: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行政法学

本科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行政法学

1.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2.行政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试论我国行政法的特点

4.行政法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5.试论“依法行政”原则

6.论我国行政立法的特点

7.自由裁量权中的滥用职权行为

8.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中的显失公平问题

9.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0.论经济转型期的我国行政法治建设

11.论行政立法的程序及其技术

12.行政越权与滥用行政职权

13.论行政合同的特点

14.如何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

15.行政违法的特点及其责任

16.行政侵权及其赔偿责任

1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8.论我国行政复议的特点

19.论我国行政赔偿的特点

20.论我国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21.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22.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建设

23.行政监督与反腐败斗争

24.精简机构与我国机构编制法

25.论国家公务员法的建设

26.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

27.行政审批与行政备案制度

28.论我国的劳教制度

29.论行政罚款适用范围

30.论市场经济和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

31.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

32.论行政程序的特点

33.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34.论行政自由裁量权

35.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36.试论行政赔偿程序

37.论我国的刑事赔偿

38.论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证明责任

第三篇:201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初试大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考试要求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专业知识进行综合测试的入学考试课程。要求考生对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有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能综合运用所学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本原理和知识对具体的案、事例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独立的见解。

二、考试形式

闭卷;笔试。

三、考试内容

(一)宪法学

1、宪法基本理论

熟悉和掌握宪法的内涵、表现形式、精神实质,宪法的分类及宪法规范的特点,了解宪法产生的条件、过程以及发展演变的阶段,在此基础上能够对宪法具有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全面的认识;领悟宪法、宪政、宪法秩序等基本范畴的内涵;理解和掌握宪法基本原则所蕴含的原理以及这些原理外化的制度在我国宪法中的表现形式;了解制宪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和宪法制定的主体、程序,对我国宪法制定涉及到的一般问题能够理解和评价;掌握宪法解释、宪法修改、违宪审查中的有关原理和方法,了解我国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监督的发展及其面临的问题,能就其发展趋势、如何完善展开分析。

2、宪法制度

熟悉和掌握国家权力的来源、归属、分配方面的制度,对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的内涵、表现形式能够准确理解;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能够进行全面分析,深刻理解其构成要素和运行原理,了解其现实运行状况;熟悉和掌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在了解各种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领导体制的基础上,能够准确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理解其遵循的原则与其它国家的不同。认识经济制度、文化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的基本内容。

3、基本权利

熟悉和掌握基本权利的特征、类型和发展演变过程,能准确区分人权、基本权利、公民权利、宪法权利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理解各项基本权利的内涵、构成要素,掌握基本权利保障的有关原理与宪法规定;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内容,掌握其在规范含义及实践中与其它国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发展演变过程及其背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就其面临的问题和如何发展完善展开分析;认识基本权利保障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了解我国基本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及发展趋势。

(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行政法基础理论:熟悉和掌握公共行政概念、特点及其种类,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与性质,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有所认识;了解行政法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功能,能对国内外相关观点进行充分的阐释;对行政法基本原则能全面认识并能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能理解行政法的渊源,并能对行政法渊源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现象进行分析;熟悉和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种类、特点、构成要素以及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能对行政法律关系各方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公务人员和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进行准确的分析,特别要掌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内容。

2、行政组织法:熟悉和掌握行政主体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相似概念的区别;能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性质、种类和地位进行辨析,掌握受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异同;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律制度,对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以及相关的问责制度有全面的了解,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不同身份及其认定标准有所了解。

3、行政行为法:熟悉和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合法要件和生效要件,掌握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生效和失效的各种情形、以及行政行为瑕疵的种类及其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理解与掌握行政立法、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

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主要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原则、功能、程序和基本制度,对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调解等新型行为的概念、特点以及发生与发展能作出针对性的分析。

4、行政程序法:熟悉和掌握行政程序的概念、特点、价值与功能,以及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熟悉和掌握行政程序的基础性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基本涵义与运用规则。了解行政程序法的概念、作用、发展概况以及立法的目标模式与法体模式。

5、行政复议法:熟悉和掌握行政复议的概念、特点、性质和原则,并能将其与相近的行政信访、行政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对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管辖、参加人、审理程序和复议决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等有准确的把握并能熟练的运用。

6、行政诉讼法:熟悉和掌握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特点,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当事人、证据、审理程序、法律适用、行政裁判、执行等具体制度与规则有充分的理解并能实际运用;对涉外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的关系有所了解。

7、行政赔偿制度:熟悉和掌握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及其与行政补偿、行政追偿和司法赔偿的异同;熟悉和掌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等基本理论问题;对行政赔偿的范围、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等具体制度有充分的了解,并能对典型案例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与分析。

第四篇:行政法学论文(学年论文,毕业论文)

浅议行政裁量权中

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关系

【摘要】行政裁量权现今已成为行政权中最活跃、最显著的部分。行政裁量权的大量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它的广泛存在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且也固然有其存在正当的依据。现今行政裁量权已成为实现个案正义所需的政府工具,是政府行政能动性的生动体现。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所以对行政裁量的控制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各有其侧重点,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本文即是在行政裁量的控制中,来论述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的关系。

【关键词】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行政裁量权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in the most active, the most significant part.There are a lot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of modern administration.It widely exists has become an indisputable fact, and also is the existence of legitimate basis.Nowadays,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become to realize inpidual justice needed government tool, is a vivid manifestation of the government 's initiative.But “ power corruption, absolute power and absolute corruption ”.So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is very important.From the practice of all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he principle of rationality an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of civil law in Anglo-American law is the main standard of th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control.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on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has its character,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In the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the proportion principle and have a common foundation interaction.This paper is in the control of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to discuss the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 and proportion principle.Keywords:

Administrative rationality principle;Principle of administrative proportionality;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能动性,构建法治社会,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行政裁 1 量权的存在也会对依法治国构成严重的威胁。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一个政府的能动性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缺少监督和控制的行政裁量权是极其容易导致专制。所以对行政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是实为必要。如果不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势必会带来行政权力的异化和行政机关的腐败,所带来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张和对行政裁量权控制的不断加强,构成了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脉络。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一)在行政裁量权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

1.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理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是必须与法律的精神和意图相一致,要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裁量权而产生,是为了控制和约束行政裁量权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法理,法的精神,并不是指社会的伦理道德。行政合理性原则是确立于1598年英国的“鲁克案”。本案中,在修复泰晤士河的河提后,水利局只对鲁克收取修护费,而却并没有向因为河堤修复而获取利益的相关方征收费用。鲁克即提起诉讼。大法官科克依据法律,在其判词中写道:“尽管委员会授权委员们自由裁量,但是他们的活动应该受到限制并应遵守合理规则和法律原则。因为自由裁量权是一门识别真假,是非,虚实,公平和虚伪的科学,而不应该按照他们真假的意愿和私人感情行事。” 后经一系列判例的演变,如今的合理性原则已经发展成一个独立且重要的审查行政行为有效性的标准。

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只有在行政权的具体运用中考虑并且实现了立法目的,遵循了立法精神,行政行为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也要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这是从政府行政行为的出发点来规范和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是,并且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下,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相关因素包括在作出行政决定的条件以及立法目的上所要求应该考虑的因素。此外,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客观规律。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都不得违背社会客观规律和自然规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的行政行为才能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效益。最后,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公正。公正法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行政执法水平。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这是人类普遍追求的价值目标。①

① 威廉· 韦德(徐炳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只有公正的行为才是合理的行为,公正是可以作为在任何场合下判断行政主体行为是否合理的标准。公正要求“公正对待”、“相应平等”,要求行政主体平等、无私地行使行政权,平等适用法律。

2.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实际运用以及其在运用中所存在的问题。(1)“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地权力绝对地腐败”。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必然要受到控制和监督,这样一来行政合理性原则就应运而生了。也就是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在必须要遵循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必须要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裁量权的控制标准主要有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审查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合法,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超越了法定的幅度范围而构成行政越权的违法,这是必要但是却是不够的,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行政裁量权是否行使的合理适当,如是否违反法定的原意,是否有不相关因素的考虑,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公平正义,等等。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比较而言,“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又构成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控制。在人们长期以来只重视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情况下,着重研究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①。行政合理性原则为行政司法审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司法监督的准则,也是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司法救济的保护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对裁量权的控制领域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要求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合理的正当动机,符合法的授权要求;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法定目的,否则就会背离立法的初衷。行政裁量权背离法定目的的表现形式多样,如行政行为人恶意报复,歧视;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的因素。与案件密切相连的客观情况,必须考虑。与案件没有内在联系的因素不能作为作出决定的依据,例如,党籍,财产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公正适用原则。公平公正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是社会生活的普遍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的行使行政裁量权,实现个案的正义。

(2)行政合理性原则在行政裁量权的规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其不易操作,显得空洞,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力度十分有限。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客观性较少,抽象性较多,其是一个难以衡量的概念。行政合理性原则所具有的过于抽象和空洞而难以操作的弱点难以得到克服。这一点,在国体现的尤为明显。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对行政裁量权的审查上,实质上是采用“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例外”的审查原则。“一般认为,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上,主要有 ① 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于《汕头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以下四项具体的司法审查标准: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处罚显示公正,拒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超越职权和不履行或则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采用的是合法性审查标准;对于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示公正,采用的是合理性审查标准”①然而,由于认定滥用职权和显示公平的标准在实际运用中是难以把握,难以操作,这就使得我国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程度十分有限,所以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际运用中就显得空洞。从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来看,很少有依据“滥用职权”作出判决的案例,依据“显示公正”作出判决的案例也很少见。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中的实际运用

比例原则一般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必须有法律是授权外,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要选择适当的手段进行,在有多种可供选择的手段的情况下,应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手段,并且手段和目的之间要有一定的比例关系,即因采取该手段所造成的损害或者侵害,是不得逾越所要达成目的而获取的利益。

比例原则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它是由三个具体的子原则构成,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的比例原则。这种划分是源自于德国1958年的“药剂师执照案”。适当性原则,又称妥当性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指向目的,手段相对于目的来说是妥当的,手段必须符合并且服务于目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目的必须得合法且具有确定性。这是适当性原则的前提,缺少了这个前提,适当性原则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最温和原则,是指在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能够实现目的的手段的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选取对行政相对方造成损害最小的手段。“不可用大炮打小鸟”。很显然,必要性原则是以适当性原则为前提,其所关注的重点是“最小侵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判定行政行为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时,不能只关注“最小侵害”,还必须关注该手段对目的的实现程度。狭义比例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所带来的损害不得大于其所带来的利益,即总成本不能大于总利益。其也是行政比例原则的核心。这三子原则密切联系,紧密配合。

比例原则在我国台湾地区,法国,西班牙,葡萄牙等地都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比例原则在葡萄牙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葡萄牙的《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规定;“行政当局的决定与私人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相冲突时,仅可在对拟达至的目标系属适当即适度的情况下,损害这些权利或利益。”再如法国,“法国虽然没有在成文法中对比例原则加以明确,但行政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也要求行政活动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定目的,其手段只能在维持公共秩序必要的 ①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1.比例原则的基本理论

①范围内和相当于危害的严重程度内才合法。”。然而在中国行政法上的行政比例原则,在其定位上是其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现实并未将比例原则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笔者在本科学习时,了解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二元结构,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然而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无法全面有效的起到规范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作用,无法真正有效的保障并维护人权。所以,在学理上,比例原则正日益受到大家的重视与关注。尤其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方面,其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2.在行政裁量权中比例原则的实际运用及其所存在的问题

(1)比例原则从其产生时起就与行政裁量有着天然的联系,裁量空间是比例原则的天然管辖领地。“比例原则为行政机关提供了如何行使裁量权的标准,同时,也能使公民据此判断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当、合法,它更是法院审查行政裁量时的有效工具。因此,比例原则能有效地制约裁量权的行使,从而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行使,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当前,比例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适用,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判决书明确提及比例原则,并在以后的案例指导中不断运用和推广。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台湾陈新民教授说道:“比例原则是拘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其在行政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可比拟‘诚信原则’在民法中居于‘帝王条款’之地位,所以,吾人称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中之‘帝王条款’当不为过”。③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难点在于缺少明确的法律参照,一方面,合法性原则由于不够灵活,是很难独挡一面。另方面,合理性原则由于模糊,也很难把握和适用,这样这一来,行政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凸显出来。

(2)尽管相较于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的客观性,可操作性可以说增强不少。同时,学理和实务的大力推进,也促进比例原则的内涵越发明晰,相应的审查技术和方法发展迅速,并更趋精致化和可操作化。但是,令人略感失望的是,比例原则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是存在一定缺陷,例如操作上的一定的主观性,三子原则的概念的重叠性。但这里将要探讨的比例原则的缺陷主要是指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领域的固有局限仍未获实质性突破,造成比例原则在功能上的消极性。

二、在行政裁量权中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合理性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② 刘晓鸣:《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和合理原则》,载于《法治园地》2006年第4期。

蒋新华:《浅析行政裁量司法审查的范围及合理性原则》,载于《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89页。②③ 1.从形式来看,在一定程度上讲,合理性原则,只是将某一行政裁量行为控制在合理性的范围内,实现实质的正义。但是合理不合理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呢?在这一点上是比较模糊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合理”界限不存在或则模糊是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重要原因,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空洞,难以操作本质所在。正如有学者说:“人们对行政合理性原则既难以把握,又难以指导实践,实际上它是用虚幻的理论吧来制约纷繁复杂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现实”。

2.不难发现,这种合理不合理的具体标准是由人来把握,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一个定性原则,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很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或者偏差。“就行政机关内部来说,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个性不同、职业道德修养的差异都直接关系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的认定,因为自由裁量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和推理的过程,这个过程行政执法人员极可能将自己的恣

②意加入到自由裁量之中,暗藏着执法人员玩弄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在①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的力度是十分有限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裁量权的问题十分严重。在我国,法治意识淡薄,执法者素质低下和行政裁量权本身的易被滥用的本性固然又进一步放大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降低其对行政裁量权规制的效用,所以使得行政裁量权在我国基本是处于一种闲置的状态。

3.虽然“行政合理性原则经过了400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内容远比比例原则丰富多样,甚至已经涵盖了比例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是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缺乏成文法的传统,这种由判例积累起来的合理性原则的内容虽然多却失之庞杂”③。这也加剧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难以操作性。

(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成因分析

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多用于事后救济,而很少发挥事前制约的功能。所以比例原则的应用仍多集中于裁量监督领域,而在裁量运作领域着墨较少。这就大大降低了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领域的中的适用空间,造成其功能上的消极性。同时,依照传统理解,比例原则的重心在于维持“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比例关系”:适当性原则旨在于探求合目的性的所有有效手段,必要性原则旨在探究这些手段中的最小侵害手段,而均衡性原则则在于探求手段的采取和目的的达成之间应当成比例。可见,这些原则是将“目的之正当性,合法性(乃至合宪性)视为当然的前提”,而不可能对之提出质疑。由此导致的后果是,比例原则的功能、视野都是极为狭隘。

三、合理性原则的问题和比例原则的问题的完善对策

①② 黄贤宏、吴建依:《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载于《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邓娟:《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载于《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③ 张保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吉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点正是比例原则的优势所在。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中存在缺陷,显得空洞无力,合理性原则在具体的运用中是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比例原则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希望通过行政比例原则,来规制我国基于历史而形成的强大的行政裁量权和填补法律空白,弥补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所留下的漏洞。

1.行政合理性原则难以操作的根源在于我们无法准确的界定其“合理”的内涵,概念模糊。而比例原则,尤其是狭义比例原则,侧重于目的,方法与结果关系的考量,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量化。在具体适用上,比例原则适用的思路清晰明确,是一种更为直观的的标准,容易操作。尤其是在我国,由于没有判例制度,不能像在英美国家一样可以通过判例制度将合理性原则的合理内涵具体化,形象化。同时,中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是很高。在这样的的情况下,抽象性更低的比例原则是更加适合中国的国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去弥补合理性原则的合理标准的模糊性和抽象性。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合理标准是由人来把握,必然是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是一个定性原则。而行政比例性原则是一个定量原则,其所强调的是行政目的与手段成比例,将手段和目的进行量化,有助于我们去判断。可以看出,与合理性原则相比,比例原则是更具有具体性和客观性,减少了主观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并存关系,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去控制自由裁量行为,各自有着各自的优缺点。虽然在某种情况下,对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性原则的适用会产生相似的结果,但是行政比例性原则会比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审查力度强,更是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

3.虽然行政合理性原则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判例,内容远比比例原则丰富多样,但是由于英美法系的国家缺乏成文法的传统,所以使得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多却。而“比例原则只是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诸多司法审查标准之一,在法院判例的基础上,经过学者的提炼,更加系统化,理论化。它紧紧抓住‘手段和目的’关系这个核心,三个子原则各有侧重而又相互衔接,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相对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而言,比例原则更加系统,更容易操作。

(二)比例原则在行政裁量权适用领域内的功能上的消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弥补。比例原则多用于事后救济,而其所留下的事前救济的漏洞和空白可以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弥补和填充,避免群众因事后救济的程序繁琐、冗长而带来的不便和损失。同时,比例原则的重心在于“手段和目的的均衡比例关系”,其中是将目的合正当性和合法性视为当然的前提条件。这 ①

① 张保静:《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研究》,吉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样一来所造成的比例原则的视野狭隘,可以通过合理性原则来弥补,通过合理性原则的审查,确保比例原则适用的前提,将目的不合理,不正当的行政裁量行为排除在外,弥补比例原则功能上的消极性。通过合理性原则的补充,既可以发挥比例原则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优势,又可以弥补比例原则的在适用上的局限性。

四、结语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英美法的合理性原则和大陆法的比例原则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主要标准。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就有了互动的共同基础。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空洞性,模糊性,使得其在具体的适用中难以操作,这样就降低了其对行政裁量权规制的力度。在对行政裁量权的规制中,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正是比例原则的优势所在。将比例原则引入,使其与合理性原则相配合,共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制,实现实质意义的法治,保障人权。当然,比例原则的的部分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合理性原则的填补。“行政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是交叉关系,而非重叠,包容关系”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缺陷正是比例原则的优势所在,比例原则的漏洞可以通过行政合理性原则来弥补,两者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五篇:201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课的备考经验

概括而言,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课的备考是一个较为复杂而系统的学习过程。

本专业的特点是专业科目的参考书数量较多,而且重点的参考书的内容又十分的翔实。对于法学通论的备考,此处不再赘述。总体而言,法学通论的考点是十分明确的,内容也不是很多。对本专业的两门专业课而言,宪法学整体难度较大,重点突出,而行政法学内容则较为庞杂,考点较多,但难度一般。

就个人而言,复习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司考过后到十月中旬,首先对专业课课本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并试图标记重点、理解难点。这也是如此宏观的专业课所要求的整体的精神,必须对参考书目的大纲进行梳理。第二个阶段是从十月中旬到十一月中旬,这一个月工作量比较大,需要在理解的基础上,对考点进行全面记忆。而这个记忆的工作来源于对考点的梳理,将考点列成提纲,整理出具有层次的答案,并对答案进行反复记忆。第三个阶段是十一月中旬到一月考研时,这个阶段必须回归课本。再次对课本进行全面梳理,并对考点强化记忆,并不断完善自己总结的答案,在此基础上对分析题进行训练。因此文毅中南财大考研网老师建议,在熟记考点和熟做真题的基础上,适量的加强模拟练习,强化自己对于知识的掌握。

复试阶段的准备则相对而言,工作量比较小,难度一般。可以通过不断的练习,提高自身的面试能力。

2015年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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