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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管合同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4-265859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1 12:38: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车辆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

甲方(保管人):____ __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寄存人):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原则、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 保管物

保管物名称:____牌机动车一辆__

二 车辆基本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 车身颜色: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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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 三 保管期限

1.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四 保管费用及付款办法、期限

1、保管费总额为_________合同签订当日支付。

2、在保管物交付保管时,乙方应一次性交付保管全部费用;

3、保管费用以现金支付。

五 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交付保管车辆及《购车合同》、《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钥匙、保险单据等原件交付给甲方一并保管,甲方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甲方可以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车辆;

3、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车辆申请扣押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4、保管期间,因不属于甲方保管不善造成保管车辆毁损、灭失的,甲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甲方对保管车辆享有留置权。

六 乙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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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按时足额支付保管费用;

2、乙方应当自己负担保管车辆灭失、毁损的风险;

3、乙方对于有瑕疵的保管车辆负有告知义务;在其违背其告知义务时,应承担风险负担义务。

4、乙方须缴纳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七 声明及保证

1、双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对保管车辆有完全处分权;

3、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4、乙方诚诺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八 违约责任

1、保管车辆交付时,乙方未提供车辆相关证件原件或者证件不齐全、不及时,对新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贻误索赔期的,按照保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承担责任;

2、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管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保管费总额百分之 5 支付违约金;

3、因保管期满而逾期提货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保管费用,每逾期一日按保管费总额百分之 5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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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使得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计算标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0〕651号)、调差取证费、保全费、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

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十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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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车辆保管合同

鉴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车辆保管协议,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 年× 月×日至××月×日。

第二条 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型号为×,车辆号为××,汽车购买时间为×年×月×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协议日)为××公里。

第三条 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五条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天内交一次,协议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天内末交清车辆保管费,协议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 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被偷和被损坏的情况,甲方应在× 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于报案、赔偿、索赔、诉讼用,纠纷解决后××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八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九条 甲方应保证其的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条 陈述和保证

10.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2)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停车场;

(2)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支付保管费,则乙方可不负保管义务。甲方应按乙方已保管天数支付保管费。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11.2 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则应退还保管费给甲方,如甲方因乙方行为有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保密

一方对因本车辆保管协议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对本协议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达成书面协议,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在协议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协议—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第三篇:车辆使用保管合同

车辆使用保管合同

使用及保管人:身份证号码: 车辆所有人:

车辆车牌号:

使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所的车辆“含摩托车”是本所工作业务配备的交通工具,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指派专人调派使用,并负责保管、保养、检验、清洁等,工作人员因公事需要使用车辆,必须事前进行申请预约,登记调派,按照诉讼业务的优先安排。没有申请预约的,特殊安排,事后补回手续。没有预约登记,也没有经同意答复的一切人员,不得使用。关于车辆的保管、保养、使用等有关事项及规定如下:

一、本所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

二、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办事情况,随车办事人员等。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提出警告,批评,对不听警告批评者,给予处分,罚款或停止其用车的权利。

三、每年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次加油及维修都应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情况,每月底前把行车记录表交回办公室,稽查、核对,对超出正常工作使用范围的油费、路费以及车辆磨损均由私人负责。

四、使用者必须具有效驾驶证件,使用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基本的检查(如对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并维修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五、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严禁酒后驾驶。下列情况由驾驶人或保管人负责。

1、无证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以及其它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负责

4、酒后驾驶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

5、车辆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致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马上报110中心与保险公司。同时联络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的,可自行处理后向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六、车辆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向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额后,其差额部分视实际情况由驾驶者与单位按交警出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进行合理负担处理(如果是未经批准或私人用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

七、驾驶人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批准或公务返回超逾晚上8时例外。

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应停放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停放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九、为私人目的借用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私用”经主管核准才能借出使用。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交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违规,交通事故等均由使用者负责。

十、车辆保养与维修,应先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方得送修、保养。

十一、车辆费用报销。每月按行车里程登记表进行核对,报销、油费、路费、停车费等。超出核对范围则由驾驶者负担。车辆磨损及折旧费按每公里0.6元计算均由驾驶者负担。

使用及保管人:车辆所有人:

日期:日期:

第四篇:该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该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2000年5月4日,张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到宾馆投宿,张某将车停放于宾馆附设的停车场内,保安人员当时未对此提出异议,次日上午发现车辆丢失。该停车场设置一块牌子,上面写明“代管车辆须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否则后果自负”。但经调查此规定在平常交易中并没有落实,张某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停车场的收费惯例是次日清晨车开出时由保安人员上前收取车辆保管费。张某将宾馆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保管物丢失的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与宾馆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张某将车停放在宾馆停车场内,保安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形下,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

首先,应该明确本案中哪一方对车辆保管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与此同时,在某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即将本属于事实或权利的主张者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由相对方当事人承担。也就是说,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而作为例外的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就本案而言,主张车辆保管合同成立的是张某一方,因此在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张某对本案中保管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应进一步判断张某是否完成了本案中保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为了明确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必须先分析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按照罗马法,寄托合同的成立,须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受寄托人,否则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法国民法典》第1919条规定:“通常寄托只以寄托物的现实交付或虚拟交付而发生效力”。《日本民法典》第657条规定:“寄托,当事者一方约定为对方进行保管,取得其某种物品而生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也认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民法典第589条第1款明确指出:称寄托者,谓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之契约。我国1999年颁布的统一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于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保管合同是以实践性合同为原则,以诺成性合同为例外。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保管人与寄托人就保管物的保管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之条件,除非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排除了这一条件。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对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另加约定,因此判断本案保管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即在于张某是否将保管物交付给宾馆。

在保管合同中,所谓有交付,是指保管合同标的物的占有转移,即保管物由寄存人之占有移转于保管人占有。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必须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和管理。就车辆的保管而言,保管人要实现对车辆的直接支配和管理可以而且只能通过两种途径:一是认清特定车辆的车主,通过管理车主的行为来管领车辆,即允许特定车主而排斥其他人领取、使用特定的车辆;二是现实地控制车辆,实践中保管人控制车辆的情形一般为:(1)车主将车钥匙交付保管人,由保管人控制车辆;(2)车主将行车证明交付保管人,取车时再从保管人那儿取回证明;(3)存车时向车主签发单证,车主交车领单;取车时从车主那

儿收回提车单证,场主验单放车。取车人未交付单证的,存车人有滞留车辆、阻止他人取车的权利。2本案中宾馆作为公共营业场所,其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流动人群,宾馆附设的停车场的保安人员无法通过辨认特定车辆的主人,并通过管理车主的行为管领车辆,实现其对车辆的占有。因此,宾馆对车辆的占有只能通过现实地控制车辆来实现。张某提供的其将随带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宾馆提供的停车场,且保安人员未提出异议,以及宾馆是在轿车驶入宾馆的次日清晨开出时由大门保安收取保管费的交易惯例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宾馆在张某将车驶入停车场后现实地控制着该车辆。因为张某未作任何的车辆登记手续或者将车钥匙、行车证明等交给宾馆,也没有作为取车凭证的单证。至于张某所提供的宾馆收取车辆保管费的交易习惯,只能证明宾馆是基于“报酬后付原则”收取费用,而不能证明宾馆关于“交付”另有交易惯例。因为停车费发票等不属于存车凭证,而是属于交费或报销凭证。所以,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宾馆提供的停车场的时间内,宾馆既无法也没有必要辨认该车的主人,也没能现实地控制车辆,所以本案中张某并不能证明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交付已经成就。

综合以上分析,宾馆所附设的停车场本意在于为顾客保管车辆,张某将车驶入宾馆停车场目的在于将车辆托付给宾馆保管,双方在订立车辆保管合同上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但是张某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将车辆交付给宾馆,而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所以本案中的车辆保管合同并没有成立。

第三,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的问题。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笔者认为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所负的责任并不是无限度的。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场主只对旅、顾客随身通常携带的物品负看管之责。所谓通常携带的物品一般指:衣物、雨具、手杖等。场主不应对、顾客偶带的、为一般人通常不携带物品的毁损、灭失负赔偿之责。桑塔纳轿车不是住宿者通常携带的物品,驾车前往宾馆的顾客毕竟只是少数,尤其是在经济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因此,宾馆对顾客随身携带物品的看管之责不应延及车辆。否则,将大大加重了宾馆的责任,使双方利益失衡,有悖民法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来确定宾馆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仍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王择鉴先生在其所译的《法学上之发现》一文中,将缔约过失责任表述为:“于缔约之际,尤其是在缔约谈判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可非难的行为侵害他方当事人时,应依契约法原则(而非依侵权法行为规定)负责”。缔约过失责任是民法“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在要求,从事缔结契约的人,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于第42条、43条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为:(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2)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到损失;(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就本案而言,宾馆与张某之间的保管合同虽然没有成立,但是双方已经确实地进入到缔结保管合同的过程之中。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据此,当张某将车停放于宾馆所附设的停车场时,应认定为张某具有向宾馆交付车辆的意思表示,而本意在于替顾客代管车辆的停车场此时就负有给付保管凭证,或者依据其规定主动为张某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显然,宾馆违反了这一先合同义务,属于违反了合同法第42条第3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宾馆是有过错的。张某也因为宾馆违反了这一义务导致保管合同没有成立,使其在车辆丢失时无法依据保管合同向宾馆索赔。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中宾馆对

张某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应依法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保管合同在当事人无例外约定时是实践性的合同,应该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本案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张某一方无法证明车辆交付给宾馆,因此双方之间的保管合同是不成立的。但是,在缔结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宾馆未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给付保管凭证或依据交易惯例主动予以登记,协助张某完成交付行为,因此其对张某负有缔约过失责任。

第五篇:车辆保管协议

车辆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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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管方)_________停车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车辆保管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汽车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时间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 年___月___日。

第二条 甲方所有的汽车的品牌是________________,型号为______________,车辆号 为_______________,汽车购买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汽车行走里程(订合同日)为________公里。

第二条第三条甲方应将其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上好保险锁(杆)。

第四条 乙方承担对甲方车辆的保管义务。

第五条 甲方支付的车辆保管费为每年________元,车辆保管费每季度初3天内交一次,合同签订后交第一季度。

第六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10天内未交清车辆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承担保管责任。

第七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车辆进行如下保管: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乙方对甲方的车辆的灭失或毁损承担赔偿义务。

第九条 如遇甲方的车辆出现灭失或毁损的情况,甲方应在3天之内将其购车和上牌、年审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以供乙方进行报案、赔偿、索赔等法律行为之用,乙方应于纠纷解决后3天内将上述证件归还给甲方。

第十条 乙方应为甲方的停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第十一条 甲方应保证其车辆为合法途径购买的车辆,否则,乙方不承担损失赔偿 责任。

第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诉讼解决。

甲方(章):乙方(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公证机关:

签约时间:年

签约地点:月日住所: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电话: 邮政编码:(章)签约时间:年签约地点: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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