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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5则范文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4-521451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13 10:02: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引言

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收入的来源和形势日趋多样化,有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

1.1 研究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之相应,财政收人中来源于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主要税种,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模、比重均较大,相比之下,由于我国个人总体水平相对来说不高,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还不是很大。但是,从发展的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增长潜力较大的税种。纳税义务不可避免,不履行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要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就像美国的著名文学家、政治学家富兰克林所说: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情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二是纳税。但是不懂得税法稀里糊涂地缴税,也会给个人造成很多麻烦,少缴国家不答应,多缴了个人吃亏。从维护切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高度重视。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筹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获取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合法性、预期性、目的性的特征。

1.2 研究意义

目前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地通过纳税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联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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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不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

2.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含义

2.1.1 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1、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选择、运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征制度,可以广泛采用扣缴税款办法,加强源泉控管,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同时,还可以对不同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累进税率可以合理调节收入调节分配,体现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根据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采用累进税率,实行量能负担;对劳务报酬、稿酬等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税率,实行等比负担。

3、费用扣除额较宽

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均有费用扣除的规定,只是扣除的方法及额度不尽相同。我国本着费用扣除从宽、从简的原则,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

4、计算简便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的扣除方法采用了总额扣除法,免去了对个人实际生活费用支出逐项计算的麻烦。而且,各种所得项目实行分类计算,每类所得的征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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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税率、扣除办法等都有明确的规定,费用扣除项目及方法易于掌握,计算比较简单,符合税制简便原则。

5、采用源泉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方法并用的征纳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对凡是可以在应税所得的支付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以及个人在两个地方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等,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此外,对其他不便于扣缴税款的,亦规定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2.1.2 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

作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每年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广义的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而不论这种利益是偶然的还是临时的,是货币、有价证券的还是实物的。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大多以这种广义解释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根据这种理解,可以将个人所得的各种所得分为毛所得和净所得、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经常所得和偶然所得、自由支配所得和非自由支配所得、交易所得和转移所得、应收所得和现实所得、名义所得和实际所得、积极所得和消极所得等。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所得的收入所得一般是货币金额,偶尔也有非货币的所得。除现金外,纳税人的所得为实物的,应按照所得实物的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的所得为有价证券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有权根据票面价值和市场价值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1.3 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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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 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 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也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 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去的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组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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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 纳税筹划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是要减轻税收负担,而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也都可以减轻税收负担,但它们之间是有合法还是违法犯罪的严格区别的,企业只有分清楚这其中的差异,才能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标。而这其中涉及到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手段合法与否,是评判能否少交税款的一个重要依据。

1、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从而达到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目的。从概念中可以看出,偷税的手段主要是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对费用成本采用加大虚填的手段,故意少交税款。

2、漏税主要特指纳税人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少交或者不交税款的一种行为。那么,如何界定无意识呢?它包含纳税人对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所导致的少交税款。

3、抗税是以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是绝对不可取的一种手段,也是缺乏基本法制观念的一种极端错误的表现。

4、骗税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是指采取弄虚作假和欺骗等手段,将本来没有发生的应税行为,虚构成发生的应税行为,将小额的应税行为伪造成大额的应税行为,从而从国家骗取出口退税款的一种少交税款的行为。我国对骗税的打击力度非常大,骗税不是某一个单独的企业或机关就可以做得到的,这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骗税与纳税筹划也有很大的区别。

5、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而发生的拖欠税款的行为。欠税最终是要补交的。欠税分为主观和客观等两种欠税:①主观欠税是指企业有钱而不交,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一些大的国有企业,它们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认为国有企业是政府的儿子,交不交税无所谓;②客观欠税是指企业想交税,但是没钱交。

6、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空白,采取一定的手段少交税款的行为。目前,避税与纳税筹划在很多场合下是有争议的。避税与纳税筹划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现在,有一些专家认为,只要企业采取了不违法的手段少交税款,都可以叫做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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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划。但这也免显得有些笼统。实质上避税是指利用税法的漏洞、空白或者模糊之处采用相应的措施,少交税款的行为。例如,国际间通常的避税手段就是转让定价,通过定价把利润转移到低税地区或免税地区,这就是典型的避税行为。而纳税筹划则是指采用税法准许范围内的某种方法或者计划,在税法已经做出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操作的;而避税却恰好相反,它是专门在税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地方进行操作。因此,避税和纳税筹划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目的而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进行事先经恰当安排的过程。减轻税收负担包括绝对和相对的减少税负以及延缓纳税。纳税筹划具有合法、超前、目的、专业等4种特性的特点。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避税等6种非法行为具有根本性的区别。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3.1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3.1.1 充分考虑应纳税额的因素进行个税筹划

充分考虑影响应纳税额的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因素有两个,即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因此,要降低税负,无非是运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周密的设计和安排,使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较低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费用、成本后的余额。在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费用扣除越多,所适用的税率越低。在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将所得进行合理的归属,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

3.1.2 充分利用纳税义务人身份不同的规定进行个税筹划

充分利用不同纳税人的不同纳税义务的规定。根据国际通行的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无限的,就其境内外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因此,纳税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为居民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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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个税筹划

税收优惠是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国家为了实现调节功能,在税种设汁时,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条款,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些条款,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个人所得税法也同样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的条款,如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围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再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也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条款也为纳税义务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突破口。3.1.4 收入费用化、收入福利化

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虽然是个人,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不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但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让公司在人才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在与别的企业付出相同的代价的同时却能留住更好的人才,获得更多的回报。那么,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就显得很重要。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可以从增加税收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等方面入手来考虑。

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简称“三费一金”)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的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那么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通过此项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可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由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可从工资总额中作税前扣除,免纳个人所得税,还在不增加单位负担的情况下,提高公积金计提比例,减少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从而提高职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但应注意的是,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三费一金”则应计入年所得范围内,需依法纳税。如员工正常生活必须的福利设施,尽可能由企业给予提供,并通过合理计算后,适当降低员工的工资,这样,从企业一方,既达到不增加企业费用支出,又能全额费用在税前扣除,并且企业为员工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对外能提高企业的形象;从员工一方,既享受了企业提供的完善的福利设施,又少交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真正意义的企业和员工双赢局面。一般情况企业可为员工提供下列福利:提供免费膳食、提供车辆供职工使用、为员工提供必须家具及住宅设备、为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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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务室等医疗设施。

有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费用税前列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又不会作为个人所得处理,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筹划方法。例如:A汽车贸易公司的销售人员小王2008年全年按销售业绩提取奖金或工资100000元,其中小王全年在跑业务的过程中,共发生了出差费用和通讯费用28000元,发生业务招待费用10000元,这些费用企业不再报销。企业在年终时一次性支付给小王,则企业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0000-2000)×40%-10375=28825(元)。如果公司的财务人员将小王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和为员工计提“三费一金”从而增加税收减免额,这样小王的个人所得税就明显减少。因此,在企业的支出不增加的情况下,只要适当的增加税收减免额、企业提供员工福利设施和将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费用,则对职工来说可以节省一大笔税负支出,这对企业留住更多更好的高级人才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3.2 计税方法及纳税筹划

3.2.1 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及纳税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为2000元)。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5%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1、按月均衡发放工资

因为工资薪金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则其税负较重,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无需纳税。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20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工资收入在24000(2000×12)元及以下,企业在按月计发工资的情况下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而实施条例规定: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对这些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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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这种计税方法使月工资不均衡的特定行业职工按其平均月工资纳税,税负均衡合理。按照修改前的实施条例,特定行业仅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增加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这为更多的企业职工留出了节税筹划空间。如果企业确实因受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月工资呈现较大幅度的波动,可以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使职工按照均衡的计税方法纳税。对于实行提成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的月工资很容易忽高忽低、大幅波动。此时,企业就可以借鉴上述计税方法,即将职工年工资收入平均分摊,按月均衡发放,可以使职工少缴税获得一定的节税利益。当然,要想使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好处,必须变事后的计算税额为事前的节税筹划。

企业也可以将估计的职工年工资收入按月在1~12月份均衡发放,平时少发的部分到年底按照年终奖的名义(年终需补发较多工资时)或双薪制的名义(年终需补发的工资不多时)计算纳税,会使职工获得明显的节税效果。

2、工资薪金福利化或转为企业经营费用

职工从企业获得的工资为名义工资,名义工资越高,职工缴税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职工为了生活和工作需支付各种各样的费用,如通勤费、通讯费、午餐费、医疗费、住房费等。支付工薪的企业为了保证职工的生活水平,往往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形式向职工支付各种补贴款。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贴款,只有极少数项目不需要纳税,大多数补贴款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节税方法:①支付薪金的企业为职工确定适当的而不是较高的名义工资,然后以各种补贴的方式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和生活水平,而且不直接将各种补贴款发放给职工,而是由企业支付、职工享受各种福利。②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可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补贴、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的方式,企业可为职工报销交通费、通讯费和私车公用等方面的费用。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相互转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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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当收入少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税负轻,而当收入多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税负轻。

3.2.2 利息、股息、红利的计税方法及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人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固定的20%比例税率,且没有扣除除数,利息应纳税所得额在存款时已经是预知了,相对也是固定的。利息、股息、红利在个人所得税法里虽然被归为一类个人所得,但是其性质是不同的,在避税的操作上也各有特点。

1、利用优惠政策避免利息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规定了一些利息税的优惠政策,如购买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证券所取得免征利息税,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个人转让股票免交个人所得税,保险公司一些储蓄性保险也是免利息税的,个人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投资专项基金,购买保险等形式避免存款利息税。可以将定期存款转换为国债或银行理财产品来节税。

2、股息、红利在分配环节减少分配节税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股本所得不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国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形式分发红股避免个人红利所得税。

企业税后利润扩大法定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避免股息、红利分配节税。企业所得税后利润分配到盈余公积金的部分,利润仍然留在企业,实质是增大了股本的股值,且避免了股东分配股息、红利的20%个人所得税。

但是操作时要注意,企业如果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我国税法规定对此行为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将盈余公积金分配红股也属于股息、红股的发放,也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为股东提供资产使用权节税。企业一方面将盈利留在盈余公积金里不分配股息、红利,另一方面可以采取由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在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交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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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使用,避免实际的实物支付,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3.2.3 劳务报酬的计税方法及纳税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为企业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演出、表演、广告、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报酬。个人担任企业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也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虽然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3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就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者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1、分项计算筹划法

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2、支付次数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

本 科 毕 业 论 文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会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连基本的抵扣费也不够,造成总体税收较高。

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支付劳务报酬的业主商议,把本应该三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业主不用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相信业主也会比较乐意去做。

3、费用转移筹划法

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即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 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有所增加。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监管

4.1 引导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1、在税法的宣传教育中认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某些人的观念意识中往往和投机取巧系在一起。同时有人不解:“纳税筹划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但筹划本身是不是违背了国家的立法精神和税收政策的导向呢?纳税筹划可取吗?”在这种背景下,正确引导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对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很有研究必要。

国民税法意识的高低往往会从一定程度上决定该国国民做出违法纳税行为的可能性的高低。比如,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欠税、抗税等行为虽然从理论上讲是有明显区别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必须小心谨慎对待这些区别,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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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此问题认识不清,则踏越“雷池”的可能性就会越高。可见在税法宣传中认可纳税筹划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视这些年来的税收宣传活动,我们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形式上的问题主要包括:时限上的短期性,形式上的单调性,内容上的枯燥性,范围上的区域性。内容上的问题则主要是太过片面,过多宣传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对于纳税人的权利的宣传太少。许多地方的宣传口号都是: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公民必须依法纳税等,以至于许多人尚不知道纳税人还有什么权利。纳税人如果感受不到因纳税而带来的好处和实惠,政府如果不能在各个方面谨慎、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税款,不能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纳税人就必然不愿意纳税。可见,如果我们在税法宣传的教育中能够认可纳税筹划,则对于饱满税法宣传教育内容,调动纳税人学习税法的积极性,防范违法纳税行为乃至增强我国公民的税法意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2、完善我国税务代理制度引导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范围内,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专门行为。纳税筹划主体,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体,由于个人能力的有限性,很难完全掌握纷繁复杂的具体税法规定,如果没有专业的税务代理人加以帮助,难免会出现一些违规操作行为,使纳税筹划变质为违法纳税行为,因而健全的税务代理制度对于引导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引导作用。目前税务代理所存在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税务代理的发展。而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税务代理行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一种要逐步对外开放,如何应对外来的挑战,也是税务代理业面临的巨大问题。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税务代理制度,使之更加适应时代需要和应对入世后的挑战。

总的来说,一个有效的一个有效地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首先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是成本低廉,合乎经济效益原则;最后是做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制定税收计划,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节税,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理财方式。纳税筹划具有合法、超前、目的、专业等4种特性的特点。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避税等6种非法行为具有根本性的区别。当然方法还有很多,只要熟悉和掌握国家的税收和经济政策,合理事前规划,就能达的节税效果。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的导师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从选题到开题报告,从写作提纲,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体问题,严格把关,悉心指导,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谢。何老师缜密的思维方式,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工作作风以及广博的理论知识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同时我还要感谢在我学习期间给我极大关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师以及关心我的同学和朋友。

最后我要感谢父母对我无微不至的关怀,以及对我学业的支持与鼓励。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参 考 文 献 张 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陈徽云.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业,2009,(12):252-253 3 敖金俐.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考[J].中国商界,2008,(1):35 4 张 静.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内江科技,2009,(9):171 5 马翠荣.浅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中国市场,2009,(1):18-19 6 兰 辛,黄艳玲.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四川水利,2005,(1):71-73 7 熊小雪.如何利用税制要素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1):116-117 8 黄 凰,田靖宇.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 331-332 9 于 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经贸,2009,(12):95 10 杨 林,李延敏,赵振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路径选择[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3,(6):26-30 11 赵连志.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12 何忠勇,张利英,汤进荣.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科技创业周刊,2005(11):54-55 13 刘继壤.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涟钢科技与管理,2007,(7):49 14 谢艳霓,申永化.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07,(18)15 凌 采.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研究,2008,(5)16 王兆高,姚林香,朱门添,席卫群,税收筹划[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第二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摘 要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的收入有了显著提高,随着收入的不断增加,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关注程度也大幅提高。许多纳税人已从过去偷偷地或无意识地采取各种方法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发展为积极运用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换税目,临界点分析等进行纳税筹划,尽可能地减轻人们的纳税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获得最大收益。个人纳税筹划越来越受到纳税人的重视。对于这种情况,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原理及其分析的概括以及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希望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意识,对个人纳税筹划有所帮助。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税负

I Personal income tax on the tax planning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a market economy condition of the taxpayer a basic righ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people's income has improved, along with rising incomes, for inpidual income tax also greatly improve degree of concern.Many taxpayers from the past has secretly or unconsciously take all kinds of methods reduce their own tax burden, development of the tax law for positive use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y, convert the tax items, the critical point analysis of tax planning, as far as possible to reduce the tax burden on people, reduce unnecessary tax expenditures, realize the after-tax profit maximization for maximum profit is more and more get the attention of the taxpayer.For this kind of situation,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inpidual income tax principle and its analysis and generalization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analysis hope to improve taxpayer tax planning consciousness, inpidual pay tax to plan to help.Key Words:personal income tax;tax payment preparation;tax burden

II

目 录

摘 要............................................................I Abstract............................................................II 引言................................................................1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2

(一)纳税筹划的概述...................................2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2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3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4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4

(二)转换纳税人身份....................................4

(三)转换税目........................................4

(四)延迟纳税........................................4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尚且存在的问题........................5

(一)税收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素质不高...................5

(二)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6

(三)对涉税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不够..........................6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6

(一)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7

(二)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查处、打击力度.....................7

(三)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7 结 论............................................8 参 考 文 献..........................................9 致 谢............................................10

III

引 言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相对一致的关系:政府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多收税,而纳税人则要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少缴税。

目前我国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阶段,近几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也越来越多,纳税人数已经超过了任何一个纳税税种,并且对个人收入征税的范围涉及11个项目之多,于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便应运而生。随着税收筹划理念的引入,人们开始接受这种新的理念并通过学习研究寻找能够减少个人纳税的方法。纳税筹划主要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通过不违法的、合理的方式以减轻自身税负、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从而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规划和选择,利用税法给予的对纳税人最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得以延缓或减轻,从而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总而言之,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在国内一般公认的纳税筹划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性:

1.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或者至少不违反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

2.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交纳最少的税款”或者“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3.税收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是指纳税人通过对公司经营或个人事务的事先规划和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节税、偷逃税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1.避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事先对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的筹划与安排。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预期性、风险性、收益性、专业性五个基本特征。一般来讲,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差别和税法的不完善,以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而避税包括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正当避税事实上是纳税人在熟知税法及其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发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的巧妙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避税行为人往往打税法的“擦边球”,并不会直接触犯法律规范。而不当避税是指偷逃税这一违法行为,它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2.节税与避税的区别

节税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差别待遇,采取法律许可的正当的手段以减轻税负支出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节税是纳税筹划的低级阶段。避税与节税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避税则不仅包括节税,还包括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虽可暂时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不利于长期经营和发展。因为漏洞一旦被堵上,纳税人将无能从中获利。3.偷、逃税与纳税筹划的区别

关于偷、逃税,我国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惩罚。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叫偷税;逃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行为。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偷、逃税的三个基本特征是:非法性、欺诈性、事后补救性。偷、逃税直接触犯税法的规定,导致政府当期预算收入的减少,有碍政府职能的实现。偷、逃税与纳税筹划都有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特点,但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概述

社会在持续发展,经济总量在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收入也在逐渐的提升因此,针对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发展情况就开始变得迫切和重要。一大部分的纳税人之前的做法是通过一些细枝末节的手段来分散本身的一些税款方面的压力,而目前,这种方式已经成为过去,他们主动通过税法的税收优惠方式,利用转换税目,临界点研究来实现纳税安排,相应的分散一些税收压力,而且降低一些额外的纳税支出,争取实现最平衡的状态。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主要是主体参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对顶,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优化组合以及最有利自己的选择。就是说纳税人在充分学习了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掌握与之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并且充分利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收入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合法行为。根据个人所得税特征,这个内容筹划基本概括为以下:

1.个人所得税来源确定包括: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内容来看:对于长期居住在国内,亦或是没有固定住所但是在国内停留时间达到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这些人在国内外获得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必须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工作,而对于那些在中国国内没有固定的住所,并且在中国国内停留的时间也没有满一年的人员,在中国国内获得的各项收入,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取。

(1)薪资所得,把纳税人在职、工作的公司部门的所在地,列入所得来源地。

(2)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作为所得来源。

(3)劳动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活动,作为筹划的来源。

(4)不动产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作为来源;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为所得来源地。

(5)财产租赁所得,以租赁财产的使用,作为所得来源地。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根据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事业、机关团体、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适用,来作为所得税来源。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囊括全部的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和一些在中国国内获得收入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参照地址以及时间内容,划分成居民纳税人以及非居民纳税人两种,他们之间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

(1)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根据户口、家庭、经济利益联系,于中国国内长期居住的个人,亦或是没有住所但是停留时间超过一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这里所指的中国境内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就是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相关干抽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具备了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知识对于在中国取得的收入需要纳税。3.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不同项目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所得实现超额累进税率的办法。

(3)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所得所得一次收入比较大的,能够进行加成征收,相关内容有明文规定。

(4)稿酬所得,适用比率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实现比率税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一)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的主要起到了对于社会的调节作用,起到了一个杠杆的作用,因此安排相关的纳税种类的时候,大体上都实现了税收优惠和照顾项目,这些优惠内容涵盖了免税、减税、起征点划定、税率差异、特殊政策等等。而且,纳税人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手段,具体进行经济活动规划,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转换纳税人身份

我国税法明文表示,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但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这两种情况是完全不同的。而纳税人自身定位的不同,为纳税筹划的实现进行协助。纳税人能够依据税法有针对性和差异性的规定,进行身份的合理安排,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最大利益。

(三)转换税目

个人所得税法针对不同形式的收入都有着具体而详细的规定。纳税人能够参考此类

规定的内容,科学的对于个人收入属性进行调整,设计,最终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四)延迟纳税

延迟纳税可以使个人在不减少纳税总额的情况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税款越晚缴纳,其经济成本就越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尚且存在的问题

个人纳税筹划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长期以来,税收征管制度的不规范、不合理,税收征税双方对纳税筹划认识的不到位,税收的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等因素都制约着我国纳税筹划的发展。而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显现出来。第一,我国税收制度越来越完善,个人所得税以及财产税模式逐渐成熟,个人所得税群体攀升,而且人们的纳税观念也有了很大的改进,对纳税筹划越来越关注。第二,目前税收收取工作以及税法的规范化都在完善,将来会有更多的税源出现,很多违法现象也会被杜绝,因此税收筹划亟待解决。第三,跨国公司以及各种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发展壮大,这些团体进一步加速了纳税筹划的发展,为中国的税务体系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个人理财的重要内容,进行个人理财规划需要正确充分的理解纳税筹划的概念及相关政策环境和风险,掌握一定的的避税、节税的方法和技巧。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发展已久,特别是国外,被全社会范围接受认可,广泛应用在会计主体里面。但是目前我国个人税收筹划还仅仅处于探索、研究和推行的初步阶段。属一个比较新的课题。目前,人们的收入水平升高,纳税人范围逐渐扩展,纳税人数居于最高,相关税务内容竟然实现了十一个,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长足进步,不过即使发展很迅速,但是针对这个方面的专题研究比较薄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理财观念的进一步觉醒,个人所得税筹划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人们开始考虑如何通过纳税筹划,来使自己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但由于纳税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短,有待我们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和探索。个人应该通过运用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法来安排筹划,提高个人理财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

(一)税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素质不高

税务人员总体分布不合理。具有高等教育背景的工作者大部分都是处于省一级或者更高的税务部门里面,但是基层部门的主要工作者个执行者一般情况下学历比较低,教育水平也比较的落后,其中高中以下学历是主体部分,所以,以上局面表明目前我国税务部门从业者自身素质良莠不齐,总体上水平不高。从而进一步导致了一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政策和措施最终难以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另外一些税务工作者,对于税收的 5 筹划以及各项违法行为辨别能力不高,觉得税收的筹划和其他违法行为差不多,往往混淆。一些税务工作者为了达到任务要求,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实际工作里面,不仅仅不规范操作,甚至是乱收税等。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个人税收筹划在实践工作中推广的难度。

(二)个人所得税的偷税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样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有效的监控。公民纳税观念不强,富人和名人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的现象再普通不过。报纸、新闻报道上经常会看到、听到一些明星有钱人偷税、漏税的现象。根据调查,之前的一些一线城市居民里面,只存在百分之十二的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大约百分之二十四的人仅仅缴纳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比例比较的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目前来看是税收征收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三)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很多国外国家,每年四月份的报税时期,全国上下,不论职位高低、工作内容,全部需要将自己上一年总收入以及需要交纳的税款作出明确的说明,上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会进行不定时的检查和监督,假使发现有偷税漏税的违法现象出现,会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惩处,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总体来说,国外在处罚力度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比较我国而言,现在的税收征管法规定,偷税活动惩罚是不缴亦或是少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处罚力度比较薄弱,因此很多人并不注意。根据相关资料来看,目前,税务机关每年处理的类似案件里面,罚款就只是百分之十的比重。而且,相关的税收执行里面,因为缺乏明确规定处罚最低标准,税务部门的自主性和随意性比较轻,因此经常出现一些比较随意的情况,极易造成违反规定的情况,而且造成了非常恶恶劣的后果。所有这些在客观上都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发生。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

一是要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税务工作者首先要加强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增强守法的意识,在执行自己工作的过程中将法律牢记心间,作为行动的准则,其次还要调整自己执法的方式方法。要努力改变传统的的工作思维和征收方式,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加强对于税后管理手段、服务理念和执行操作的完善和学习,分清楚各种税务行为之间的差别,最后,完善税收工作方面的培训,完善工作者的执法水平,与时俱进多学习法律法规,争取在未来的税收工作中可以更加规范和标准。因此税收人员一定要把税收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放在重要位置,并将所学税收知识运用于工作实践和解决问题的实际需要中。

(二)加大对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查处、打击力度

要搞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就必须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查处、打击。就现在 6 来看,国家对于偷税漏税的情况各项检查和惩处的力度都比较的松懈,需要大范围之内的进行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审查工作,通过审查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产生发展,完善税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些一些领域之间额沟通联系,利用立法的形式,加强税务机关自身权利行使的力度,进一步严格执法手段;而违法乱纪现象一经查出,需要加大惩罚的力度,特别是罚款总数方面,相关情况要进行通报公开,使得更多的人可以引以为戒,不再犯类似的错误。甚至情节严重的,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款流失

我国现在社会的个人收入分配比较丰富多样,对于税源的管理很重要,可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具体的操作,具体措施为:首先,运用现代化手段加强对税源的控制。根据美国的经验,所有具备正常收入的公民全部需要设计专用的税务号码,设计科学的纳税收入档案,根据专业的操作,使得每一个纳税人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而且,很长一段时间储蓄存款领域里面的非实名制阻碍了收入的透明化进程,也阻碍了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工作。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这是我国现行税收法律的要求。此类行为一方面迎合了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另一方面也改善了现在税收征管方式的不科学、不规范情况。设计完善扣缴义务人相关档案记录,进一步完善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相关实现步骤,监督纳税人规范执行扣税凭证。

结 论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本文仅仅围绕其含义、基本理论和筹划思路进行了浅显的分析,希望可以达到帮助纳税人更有效的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具有非常重大的实际意义的。目前税收筹划逐渐的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人们重视并且积极探索这种新的内容,而且利用各种各学的手段来探索纳税的最合理组合,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纳税筹划基本上就是为个人考虑,首先要保证各项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之后要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减少负担,弱化风险,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整个的纳税过程中首先需要遵守法律,遵守各项法规,遵守道

德,面对很多的纳税方案计划,根据自己的切身需要选定最合适的而一种计划,根据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最有利优惠政策,确定出纳税方式,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减少负担,弱化风险,争取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是达到成本低廉, 合乎经济效益的原则;最后是要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纳税呈报。参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相关对顶,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对纳税负担优化组合以及最有利自己的选择。就是说纳税人在充分学习了解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掌握与之相关的财务会计知识,并且充分利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个人收入事先筹划和安排,从而尽可能地减少应纳税额的一种合法行为。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还有利于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税收法律的不断改进和完善。

参 考 文 献

[1]覃春平.浅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9年 23期 [2]杨亮亮.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经济师.2010(03)[3]高欣.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探讨[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01)

[4]陈志娟.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以工资、薪金所得为例[J].企业家天地.2009(07)[5]高天岭在《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及避税策略》[J].兰州学刊2007年(10)[6]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09)[7]赵希海.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02)[8]郑海霞.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0(03)[9]任大菊.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财经界(学术版).2009(10)[10]黄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01)[11]赵志娟.浅议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科技信息.2009(29)[12]马爱华.股票期权激励及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5)[13]刘东阳.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临界点分析及运用[J].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15)[14]周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路径选择[J].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3)[15]朱静芬.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J].检察风云.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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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论文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缘由

(一)个人主体的原因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纳税人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以便自己能够获得多一点收入,用来改善生活质量。纳税筹划便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了。

(二)客观原因

纳税人在萌生纳税筹划的念头之后不一定能够实现,要想变成现实,还必须要一些客观条件配合,比如税法和税制的完善程度以及税收政策的合理性、是否有效等。在税法不严或者存在“漏洞”的时候,纳税人才能利用这种“漏洞”进行纳税筹划。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税法的差异性而导致税收存在差别。

纳税人存在的可变通性和课税对象的可调整型、税率的差别和缴税的起征点以及其他各种减免税有吸引人的优惠。

2.税收的政策而引起税收具有差别性。

国家的税法在税负公平性和税收中性的原则之下,一般都要隐约透露着政府在税收上面的优惠政策。政府这种带有倾向性的税收政策,不但可以让纳税人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也可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该具备的基本原则

在缴纳税款时如果能够选择的话,纳税人一定会选择其中缴纳税款最低的那一种方案。这都是为了使自己少缴纳税款,使得自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在这个基础上要遵循以下原理:

(一)筹划客体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根据筹划客体的不同,其基本原理可以分成三种:税基筹划原理;税率筹划原理;税额筹划原理。第一种税基筹划原理,它指的是纳税人用缩小税基的方式来减少需要交纳的税款,甚至不用交纳。税基是计税的基数,如果税率保持不变的话,那么税额的和税基就呈正比的关系,也就相当于,税基越小,那么纳税人所要缴纳的个人税款就越少,负担就越轻。至于税率筹划原理,指的是纳税人采用降低税率的方法较少缴纳税款。纳税人虽然不能改变国家税法中规定的税率,但是可以在缴纳税款的时候选择缴纳的税种、纳税人的类别或改变税基来调整适用的税率。最后一种税额筹划原理,它运用的时候通常结合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或退税等政策联系到一块。它是纳税人将应该缴纳的税额减小来减轻纳税负担,甚至不需要再缴纳税。

(二)按筹划效果的不同划分的纳税筹划原理

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筹划效果的不同,将纳税筹划分为两大类:绝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原理。相对收益筹划,说的是纳税人在某个特定时期内缴纳税款总额不减,但缴纳税款的义务却延伸到以后纳税的时间,获取的就是延伸期间的价值。这种原理主要是利用货币在周转期间因为其他因素而升值,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所以使用这种办法,要选择不同的纳税类别来拖延缴纳税款的时间,虽然在一定时期内缴纳税款的额度不变,但是在这种过程当中,货币的时间价值所获取的利益是变化的。总之就是一句话:拖延纳税时间,增加收益。

三、软件企业的涉税影响因素

(一)管理层的理念决定内部人员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在我国只有一部分人认可,很多软件行业的人也不了解纳税筹划的基本理念,宁愿偷税漏税也不愿纳税筹划,企业管理层在这方面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纳税筹划方面,管理层人员要为员工做好榜样。

(二)管理人员自身的素质是纳税筹划的保障

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越发的迅速,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对新的水手政策不甚关心,有时候回导致自己莫名的涉及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巨大困扰和名誉损失。企业要规范纳税尝试,要善于利用税收法律进行纳税筹划,合理的避税才能让企业健康的发展。

(三)确保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纳税筹划的基础

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没有普及,很多人甚至都闻所未闻,所以才会采取非法手段避税漏税,这种办法是不理智的。软件企业若想健康持续的发展下去,就应该按照税法来缴税,聘请税务专家指导纳税筹划,保证其安全性和合法性。

(四)加强和税务机关的交流

软件企业要和税务机关建立好关系,了解税务机关的流程,建立起信任关系,在进行纳税筹划的同时降低涉税的风险。纳税筹划人也要了解相关税法,在出现争议的时候要利用税务机关的行政手段来解决争议。

四、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

(一)充分考虑缴纳税款的因素

首先要记得,纳税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所得就是个人所得税。应该的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收入减去规定要扣除的项目之后的余剩。要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在实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别确定、分类扣除。根绝纳税人所得的不同情况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办法来计算的。

(二)充分利用纳税人不同类别的规定

我国税法中所指的纳税人,泛指取得收入的个人,分为居民、非居民纳税人。不同的国家在针对居民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和政策上有着不同的界定范围。而我国对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是靠“住所”和“居住时间”,即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或没有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籍人。所以说,居民纳税人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是纳税人。而非居民纳税人就是在中国境内既没有住所,也居住不满一年的人。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有限。所以纳税人可以变化不同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三)充分利纳税的优惠政策

税收的优惠政策是税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在调节税收设计时一般都会有一些优惠政策。纳税人也可以利用这些政策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些优惠条款,比如对省级政府、国务院和解放军以上的单位的奖金可以不用交税,福利、抚恤金以及救济款等优惠政策也为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新的捷径。

第四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

黄小姐她因有去南极的好机会,但今年假期已无,遂决定辞职。黄小姐的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但是这次去南极的机会很难得,以后再去需要花两倍以上的钱才能去成。此时我建议黄小姐过多一个月再辞职。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若不是员工因为严重违纪等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公司解聘,公司需对员工进行补偿,补偿的金额是该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的工龄数乘以该员工上月平均工资。以黄小姐为例,若她去年平均月薪是2万元,而她在公司工作了两年,若公司辞退她,则她可以取得2×2=4万元的补偿金。

若不是公司辞退,而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则要区分是公司不愿续签还是员工不愿续签。若是员工不愿续签,则与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一样,没有补偿。但如果是公司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视同在合同期内解聘员工的标准来给予补偿。即,若黄小姐一个月后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愿意续签,则黄小姐同样可以取得4万元的补偿金。黄小姐听完,欢呼雀跃,她再捱一个月就能多一大笔旅费了。我等她欢呼完,开始讲老本行。

上海市去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是46757元,三倍的金额是140271元。她的离职补偿金是4万,小于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若她的离职补偿金超过了所在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就需要交税。她的月收入是2万,假定她在这个公司工作了8年,则可以取得16万的补偿金,差额=160000-46757×3=19727元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19727/8(她的工作年限)=9864.5元。以9864.5元作为她的月薪,减去现行3500元的扣除基数之后,按照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每个月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9864.5-3500)×20%-705=567.9元,则她取得的这笔补偿金总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567.9×8=4543.2元。

但有时候我们离职时的工龄不一定恰好是整数,那么超过半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就补偿半个月工资。有的时候,补偿金中还包含了应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那么在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应缴纳的社保金和公积金。若黄小姐的补偿金中包含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公积金15000元,则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727-15000)/8=590.88元。小于每月的法定扣除基数,则这部分补偿金就完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第五篇: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高校教师收入的主要特点

1.收入多样化。高校教师的收入按照来源主要分为校内收入和校外收入。校内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科研收入,奖金和福利费;校外收入包括校外讲课收入,稿费,评审费等。

2.教师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不同的职称、级别和个人能力。由于职称、级别、工作态度、科研能力和社会资源方面存在着较大区别,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虽然没有太大差异,但是科研项目经费和校外收入有着较大区别。相比较,职称级别高、科研和学术能力较强、能与市场经济有更多关联的教师收入水平更高,大部分的普通教师仍属于工薪阶层,工资和岗位工资和课时薪酬占总体经济收入的绝大部分。

3.每个月收入不均衡。如果每学年一次性发放或者每学年发放两次高校教师的岗位工资和课时薪酬,会导致造成各月收入不均衡,从而有可能造成纳税额的上升。即使课时薪酬和岗位工资每月按时发放,但是因为受到寒暑假和课时安排不固定的影响,每月的课时工资部分变动较大。此外,高校教师在校外上课或者从事其他行业的经济收入、发表文章的稿酬、科研项目经费及其他奖励,都不是固定收入,每月波动比较大。

二、高校教师收入纳税筹划方案

1.工资薪酬适当福利化

笔者认为将老师收入中的工资薪酬部分用教职员工的福利方式发放,能够有效降低教师的应纳税额。学校可以用两种方法将其中部分工资薪酬福利化:第一、高校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建房,教师可以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同时拿出部分房屋作为教师宿舍以减轻教师在住房方面的经济负担;第二、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一定限额的通勤、通讯、餐饮等费用;第三、学校为教师提供免费的通勤、通讯工具等。

2.按年筹划,按月均衡发放,合理筹划年终奖

案例分析一:重庆理工大学陈老师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每年固定工资12000元;同一学校的张教授每月工资收入5500元,每年固定工资16000元。

方法一:全年收入在年末一次性发放。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5%×12+[(12000+150×2×50)×15%-125]=4225元

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12+[(16000+80×2×50)×10%-25]=7175元

方法二:全年收入每学期末发放一次,一共发放两次。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000)×5%×10+[(2500+6000+150×50-2000)×20%-375]×2=5100元

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00)×15%-125]×10+[(5500+8000+80×50-2000)×20%-375]×2=9450元

方法三:全年收入平均到每月发放。

陈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2250-2000)×15%-125]×12=3450元

张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5500+2000-2000)×20%-375]×12=8700元

以上三种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可得出,按照陈老师收入水平方法三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最低,按照张教授的收入水平方法一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比较方法一可以发现,当年终奖税率大于月税率时,全年收入平均到每月发放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最低;当年终奖税率小于等于月税率时,全年收入在年末一次性发放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最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选择按收入平均每月发放的方法,可以计算出年总收入的固定发放金额,每月按固定金额发放,差额放在年终奖一起发放。

案例分析二:程教授全年科研项目收入2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000×10%-25=2375元。何教授全年科研项目收入242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4200×15%-125=3505元,虽然两位教授全年科研项目收入金额只差200元,但个人所得税税率相差了5%,应纳所得税额就相差了1130元。在实际全年科研项目收入发放时,将超出24000的部分作为月度收入,减少收入一次性发放的金额,这样可以降低纳税平均税率。与此同时,保持每月整体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不变,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可以减少五个百分点,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年终奖奖金发放时,通常会遇到并且需要关注的纳税禁区:(6001,6305)、(24001,25294)、(60001,63437)、(240001,254666)。首先是要注意尽可能的不要超过控制节点,其次是应注意纳税禁区,最好选择纳税禁区的起点以下作为奖金发放金额。

3.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免税和优惠政策能显著降低纳税额,高校应时刻关注和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在工资中标示出免税的工资部分;利用本校的福利经费和工会经费增加对经济收入较低的贫困职工的各种补助费用的支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增加五险一金等相关福利支出,同时减少工资的发放,增加相应福利的支出。

4.在不影响教师利益的基础上提高高校教师福利,减少名义工资

第一、对于绝大部分高校刚刚招收进来的新上任的教师,住房可以为教师提供更好的物质条件,高校可以为教师提供用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名额。第二、学校可以为教师提供一定期限一定数额的借款,利息可以按照银行利率每月或者每年从其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以此减轻教师的经济负担。第三、安排通勤专车接送全校教职工上下班、安排教师食堂提供免费午餐。如果是发放的餐饮补贴,则应当计算为工资总额进行管理,对税法的各项规定需要注意区分。

三、总结

本文分别介绍了不同的几种筹划方案:一是通过均衡全年每月收入、工资无效区间以及寻找月度工资最佳点来达到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目的;二是增大税前扣除金额以及为提高福利性支出以降低教师工资收入金额,从而降低应税税率来实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要能准确的了解自个人所得税的各种计算方法,并计算出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并且在几种方法直接进行科学的比较和一定的相互转化条件,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了解和应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避税策略,才能让教师达到收益最大化。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研究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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