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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4-787643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8 00:57: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机关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中国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 年 月 日﹡﹡﹡﹡公务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招标编号:﹡﹡[201﹡]006号)的招标结果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为节约经费,降低政府运作成本,经双方协商,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3-2015年度﹡﹡﹡﹡公务车辆的定点承保单位。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本着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又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甲方机动车辆在乙方投保时,以乙方实际出单价格为准,商业险均会在标准保费的基础上给予最低7折的优惠。

第三条 承保 1、2013-2015年度(共2年,2013年6月30日起至2015年6月29日止)甲方公务车辆定点在乙方投保。

2、凡在乙方投保的车辆,甲方负责提供所投保车辆上年度的保险单,做好续保工作。

3、乙方具体负责上述车辆的承保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与车属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的对口联系工作,负责车辆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四条 理赔:

1、报案:

出险后,甲方可以各种形式向乙方报案。乙方热线服务中心电话: 9﹡﹡﹡V,夜间值班电话:﹡﹡﹡V。乙方昼夜24小时接受报案。

2、定损:

乙方接到车辆出险报案后,定损人员将就近赶赴现场,以“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尽快定损。乙方为甲方投保车辆提供7×24小时的查勘、定损服务。

对在异地出险的上述车辆,乙方定损人员应在 1 小时内赶赴现场或尽快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定损,以便尽快修复车辆、处理事故、申请索赔。

3、理赔:

对甲方投保车辆的索赔,乙方承诺在手续齐备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赔款。

4、理赔过程中的服务 : 4.1、简化的理赔手续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不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及提供交警证明: A、5000元以内的单车事故,可由贵单位自行拍照,由我司定损后结算赔款。

B、车辆停放被撞,无法向肇事方索赔,车损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C、仅车辆底盘受损的单车事故。

D、双车碰撞事故,经双方协商各自承担本车损失,本车损失3000元以内。

以上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具备以下手续即可办理赔款:

A、写有出事经过的出险通知书,经贵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B、车损照片:含牌照的事故车全车照及受损部位的局部详细照片。C、驾驶证正、副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证复印件。D、转帐支付委托书单位盖章。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需要保险公司查勘现场,可不需要提供交警证明: A、客户现场报案,不涉及人伤或轻微人伤不住院的单车事故,我公司查勘定损员查验第一现场,情况属实,损失在5000元-10万元以下。B、双车碰撞事故,客户现场报案后,肇事双方同意私了,经我公司第一现场查勘,我方应负全责的,可赔付本车及三者车损,本车金额在5万元以下,三者方车损5000元以下。

3)在理赔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乙方会根据甲方的特殊情况,在理赔时予以特殊处理:

A、行驶证上的车牌号与保单或行驶中挂的牌照不一致,出险时以车架号或发动机号核实。

B、车辆更换牌照过程中,如无行驶证或行驶证无效,贵单位出具证明,说明车辆正在进行车牌更换,我司可正常赔付。

4)甲方凡执行特殊任务的车辆,只要不涉及人身伤亡,出险后经车辆所在单位车管人员同意,可自行撤除现场,我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车辆及第三者车辆的救援、定损等后续事宜,按正常案件处理。

4.2、交通事故伤员住院医疗费垫付:

甲方投保车辆在﹡﹡﹡﹡﹡V和﹡﹡﹡﹡区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遭受伤害,在伤员送往乙方协作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经乙方和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共同确认,依法应由车方垫付和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垫付。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对逾期未缴纳保险费的车辆的索赔,乙方有拒赔的权利。

乙方账户信息:

户 名:﹡﹡V﹡﹡﹡V﹡ 开户银行:﹡﹡﹡﹡vv﹡﹡vvv 账 号:﹡﹡v﹡﹡﹡﹡﹡﹡﹡

2、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当甲方投保车辆出险时乙方应及时响应处理。

3、乙方各经办人员有协助甲方肇事车辆索赔的义务。

4、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以解决问题的原则友好协商。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乙方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履行完甲方所有投保车辆的保险责任后无息退还。

甲方账户信息: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招标,合同有效期顺延。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授权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

各单位自2012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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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 ]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需进4S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三)费用结算原则。一是终审原则:每台车辆修理费用结算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终审确定的金额为准。二是有效原则:车辆送修单位在维修完毕后,在收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反馈单》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情况的,视同无异议。驻厂监理员初审金额不高于定点维修厂家报送金额的为初审有效;区采购管理办终审后,终审金额不高于监理员初审金额的为终审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车辆送修、维修换件、维修费用情况登记,做好资料归档,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监督电话。

第三篇: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

公务车辆定点加油谈判结果,甲乙双方同意就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点加油的范围:

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加油单位)的各种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提供定点加油及相关一系列服务。

二、定点加油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定点加油的油品及优惠: 0号柴油、90号汽油、93号汽油、97号汽油;在当日挂牌价基础上,上述油品均给予每升0.05元的积分优惠。

四、乙方应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并按以下要求提供加油及服务。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采用刷卡的管理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同意在新城增加充值点,以方便加油单位办理充值等服务。

2、加油卡若发生遗失,乙方须为加油单位办理挂失手续,并清算卡内资金。同时应车属单位要求,补办新卡。(工本费由车属单位支付)

3、乙方应拒绝加油单位正常加油以外的其他要求,不得用加油卡购置其它物品或换取现金。

4、乙方要严格执行凭卡对号加油的管理制度:受理加油卡时,加油站要核对车牌号码与卡上所印的车牌号码是否一致;

5、按月向甲方及各加油单位提供加油有关数据。

五、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壹万元人民币作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如无质量、服务问题索赔及本协议终止等事项,定点加油协议期满后10日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六、货款的结算:采取先付款后充值的方式,加油单位应根据车辆用油情况,采用非现金方式将加油款打入乙方帐户,或凭银行票据到乙方办理充值手续,乙方应及时为用户办理充值。

七、乙方必须严格履行以下服务承诺:

1、稳定油源渠道,保证油品的质量,保证做到正常情况下,不断油、不停供,不掺杂使假,不销售不合格产品;

2、计量用具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短斤少两。

3、认真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保加油车辆的安全,因安全生产措施不力,造成加油车辆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4、加油单位的充值资金已实际到帐,乙方应及时予以充值的;

八、甲方在协议期内有权对乙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受理加油单位对有关油品质量、计量、价格及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九、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须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余额的5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1)乙方(或加油站)为持卡人以加油卡值换取现金或购置其它物品的; 2)加油时存在短斤少两等情况的;

3)在协议期内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或采购办对履约情况的检查或监督;

4)油品质量未符合国家规定或本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但属乙方责任而发生问题,造成加油单位损失的。

2、乙方未执行凭卡对号加油管理制度的。第一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第二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第三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扣除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第四次违反规定被查实的,将不再退还其余的履约保证金。

十、定点加油协议可参照本协议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十一、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十二、本协议经双方法定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乙方定点加油站名单

第四篇:车辆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签订时间:年月

签订地: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

地址:邮编:

甲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根据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报价文件及其承诺,经双方协商同意按照如下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性质

本合同项下条款系保险公司按险种类别出具的保险单条款的特别约定条款。本合同未涉及的条款,以保险单条款为准;保险单条款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部分,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对象

本合同的保险对象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本部和下属17个市分公司的公务用车。

三、保险险种

投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保险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赔付标准

甲方车辆所保险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的价格为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所计算的标准保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费。

保险金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新车购臵价或当前同类新车市场购臵价。

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万元。

赔付标准:甲方所投保车辆视同足额投保;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付,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五、保险方式及资金结算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车型、车况、使用情况等因素,决定每辆车的参保险种,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保险险种范围内,选择一项或多项险种参保。

甲方所属各级单位根据本合同条款跟乙方当地分支机构签订保单,保险费由甲方投保单位向当地保险分支机构支付。由于乙方银行帐户出现问题导致的收款延迟,甲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应开具本行业的正规发票。

六、约定期限、保险单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所有车辆保险单的截止日期统一为年月日时,乙方应提供12个月和短于12个月的保险单期限。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约定指定乙方为其机动车辆统一保险的定点单位。

(二)甲方各投保单位有权决定其在中标的各保险公司中的投保比例。

(三)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乙方若违约,甲方可决定中止合同,并且取消乙方以后的投标资格。

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二)乙方必须保证全省17个市(包含青岛市)的分支机构能够严格执行本合同约定条款。

(三)乙方必须执行其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投标文件及双方协商的投(承)保、索(理)赔服务等所有条款及承诺,承诺方及其授权代表做出的任何书面承诺或响应,一经甲方认可,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四)保证出具的保单为一车一单。

(五)服务周到,上门承保,出现场及时,按规定标准及约定定损修车,及时、足额赔付车损。

(六)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提供省、市负责人名单。

(七)根据甲方需要,提供各市统一保险、赔付数据信息及分析报告。

(八)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乙方《机动车辆保险

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及服务承诺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八、新车购买的处理

甲方各投保单位购臵的新车可以凭新车购臵发票、合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保险手续。

九、纠纷处理的约定

甲方车辆投保时,由乙方当地分支机构向投保车辆所在单位签发保险单,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引起的索赔纠纷,在投保车辆所在地处理。

十、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甲方各投保单位与乙方签订的保险单的生效日,以双方约定的保险启期日为准,与保费缴纳时间无关。

十一、违约责任

(一)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违约受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若发现一例,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二)乙方在承保、理赔服务过程中不执行本合同约定的,发现一次或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元违约金。

(三)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并以实际损失金额为限赔偿。

十二、争议的解决

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三、合同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除违约责任外,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分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

第五篇: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

合同书(参考格式)

甲方(车主单位): 乙方(定点维修企业):

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定点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共同做好定点维修工作。

二、定点维修的范围及内容

1、凡甲方的机动车辆凭加盖甲方公章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均可在乙方进行维护和修理(首次维护和修理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取得联系)。乙方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并在长沙市城区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

2、乙方应对送修车辆的《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送修单》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包括车属单位、车型、车牌号码、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甲方认可方能进行检修。

3、凡在乙方修理的车辆,不准转厂修理。乙方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 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 天,若整车做漆可延至 天内完成。

三、定点维修的管理

1、定点维修范围内的所有大修车辆及更换基础件或单个配件500元(含)以上换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参与维修方案的制定及对更换配件的鉴定。

2、乙方应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造成偷盗、事故等损失的要全额赔偿。

3、乙方对所修车辆建立维修档案,认真做好各项纪录,保管好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四、维修质量标准

1、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要达到行业或部门标准,并对出厂车辆实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质保期可高于国家标准),即:一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大修车辆行驶 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 天之内。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乙方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甲方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乙方要全部赔偿。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出厂,要经专门的质检技术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测,并开具由省交通厅监制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卡》。凡整车大修或总成大修的车辆,必须经长沙汽车检测中心站的检测合格发证后,方能出厂。

3、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的零配件要使用正厂零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做好记录,在取得甲方同意并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方可使用。

五、维修费用的结算

1、乙方结算的零配件价格应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修理工时单价和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应按中标价格计算。即维修工时单价按 元/时,配件销售价格优惠率按 %计算。

2、乙方开出的维修费用结算单经甲方经办人签字认可后,无论金额大小,均由甲方进行审核并经甲方签章后才能办理结算,经甲方签章后的结算单是甲方支付维修费用的唯一依据。维修费用结算单的报送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天。

3、乙方维修车辆的工时定额标准,在特种车辆和特殊情况下,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结算单由乙方送至甲方,天结算一次修理费用,由甲方直接将维修款项汇入乙方帐户。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如延迟支付,每天按所欠维修费用的 ‰支付违约金。

2、甲方连续两个月未按期结算,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索违约金。

3、乙方若无《维修送修单》(首次维修保养应与甲方定点维修负责人联系)修车或无故拖延修理周期,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4、凡因乙方修理质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经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鉴定后,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不予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八、补充条款:

九、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有效期自2009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有效期内,如遇政策性因素调整,如公务车改革,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乙方应积极配合且不得有异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申请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4、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 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法人代表签章):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合同书格式仅供参考,其他有关事项需要补充的,由双方在补充条款中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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