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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管理规范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4-747033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16:0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场管理规范

市场管理规范

为规范市场管理,促进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商,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市场各类管理制度。

一、信息档案建设

(1)入场商户基本信息。建立入场商户基本信息档案,信息包括营业执照号、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

(2)主要商品类别信息。对入场商户经营商品的类别进行登记。(3)商标档案信息。对场内所有经营商品所涉及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涉外商标进行登记造册,相关档案齐全。

(4)经营合同档案信息。要求与入场商户签订入场经营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主要条款必须包括商品安全质量保障、知名商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合格商品退场销毁等责任条款。

二、强化日常管理

(1)违禁商品禁入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清退违禁商品,并做好相关记录。违禁商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2)商品质量管理:定期督促和引导入场商户履行商品质量查验责任,相关记录详实。

(3)索证索票及台帐管理:所有入场商户必须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同时要真实完整地记录商品的进、销情况。

(4)不合格商品检查、退场:定期或不定期对入场商户经营的商品进行检查,对不合格商品予以清退,并做好相关记录。(5)配合相关部门监管:履行检查、制止、报告入场商户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相关记录详实。

(6)满意度调查:定期对入场商户、采购商、消费者进行满意度抽样调查,征询服务意见,并记录在案,及时整改。

三、其他规范管理

(1)亮照亮证经营:所有入场商户必须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必须亮照亮证经营,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悬挂位置尽量统一、规范。(2)信息公示:设立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制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品质量管理情况等,公示内容实时更新。

(3)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场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设有专职人员;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对消费者投诉和解决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分析;消费纠纷解决率达95%以上。

(4)守法诚信建设:开展“诚信商铺”评比活动,促进信用建设;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及培训,督促引导入场商户不得发生合同欺诈及其他合同违法行为,广告宣传活动必须遵守广告法律法规;设立公益广告等。

四、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制度

(1)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户经营行为,凡在市场内经营的商户必须规范亮照经营,凡许可手续不齐、过期及无许可手续的,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2)本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商户营业执照检查,先查看商户是否按规范亮 照经营,再查看商户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是否相符,是否自行改变登记事项,营业执照是否过期失效。对于长期无照经营者严厉查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3)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第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内容

1、客户基础资料。

客户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法人(这三项应包括其个人性格、嗜好、家庭、学历、年龄、能力等方面);在本场经营起始时间、经营情况(包括经营品种、品牌等)、资产等方面。

2、客户特征。

经营观念、经营方针与政策、企业规模(职工人数、销售额等)、经营特点等。

3、客户分类

按档口经营品种分类(服装、化妆品、皮革制品、鞋、眼镜、手表)。

4、客户档案管理应注意问题

(1)客户档案管理应保持动态性。根据客户情况的变化,不断地加以调整,消除过旧资料;及时补充新资料,不断地对客户的变化,进行跟踪记录。

(2)客户档案管理的重点不但应放在现有客户上,而且还应更多地关注 未来客户或潜在客户,为企业选择新客户,开拓新市场提供资料。第三、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要求,对进入市场的商品进行检查,规范经营行为,制止违法、非法经营,特制定本规定。

1、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2、巡场人员必须维护市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告知新进商户本制度的重要性;

3、对于违反市场规定的商户,并给市场带来严重影响及经济损失的,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市场有权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将其清除出市场。

4、市场管理处巡查人员每周两次巡查市场营业区域,巡查时间由管理处随机安排。

5、巡查人员要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处理问题果断冷静。第四、关于督促和检查市场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流通环节商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引导和监督商品经营者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商品经营行为,保障商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商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经营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制度。

一、依法引导和监督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

(一)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商品质量合格。

(二)商品经营者对购入的商品,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商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商品的有效商检证明。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首次购入该种商品时索验。

(三)市场内的入场经营者首次购入商品时,还应当按商品品种索取并仔细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商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商品经营者购入商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销售凭证应当记明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销货日期等内容。

(五)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商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商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有条件的商品销售者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六)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商品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 关证、票存档;各连锁经营者可以凭总部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商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

(七)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的商品销售者,除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外,还应当定期对协议供货的商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考察,确保生产加工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提供的商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改进的要求或者依法解除协议供货关系,确保商品质量合格,安全可靠。

(八)商场经营者应当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商品的进、销、存情况,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商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第五、进场商品台账管理和检查制度

(一)各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进货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商品来源等信息。

(二)进货台账应当按照每次购入商品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日期、供货商及其证照号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各经营者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等多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商品进货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该种商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四)经营者应当以进货台账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商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变质、质量不合格等商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商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第六、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为加强对市场商品质量的管理,本市场对各合法企业实行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商品进行分类处理:严重不合格的将以查处急件的形式通知各商铺进行认真查处,并责令经销企业立即将商品撤下柜台;对一般不合格产品,将以整改急件的形式下发各商铺,要求进行认真整改,并将不合格商品撤退,经整改复查合格后,方准其经营。如果相关商品已经销售出去,经营者应迅速采取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

第七、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1、应每日巡视市场三次以上,熟悉场内一切消防、保安等设施。如发现市场内设施有任何损坏或潜在危险,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抢修,并及时通知所属上司,以确保物业内一切设施运作正常。

2、每日巡查的范围包括市场内的楼梯、电梯大堂、停车场、市场外围等公共区域,上午和下午可以分不同内容来检查,每天检查的内容要有侧重点。

3、每日检查市场范围的绿化维护,地方保洁,电梯服务、装修秩序、设施设备之情况,填写记录并上报主管,由管理处经理核查各级员工的仪容仪表,纪律及工作表现等。

4、每日检查商户有否违章行为,有无乱搭,违章装修,乱拉乱接电线等,应及时加以制止,做好记录并视情况及时报告上司。同时,严格检查上 市商品质量,检查是否实行商品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台帐等制度,重点检查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质量合格证和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三无”商品,假冒绿色食品,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非法进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上市产品及假劣商品。堵源截流,端窝挖点,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

5、巡查市场公共道路上有无车辆乱停乱放,停车场的车辆摆放是否有序。

6、若巡查楼层时发现租户出现门、闸未锁好的情况,应按紧急事件处理程序处理并通知有关租户,以确定是否是人为疏忽或遭人盗窃。

7、若巡查过程中,如发现个别单位有特殊情况,如渗水或冒浓烟等,应立即向上级及控制中心报告,以安排适当人员进行抢修,以免商铺遭受严重损失。

8、如发现可疑人员在市场范围游荡,乱张贴广告和其它的治安可疑情况,应立即加以了解,及有需要时记录他们的个人资料。

9、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自己在工作中发现的需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想法,应及时记录,并及时向上级主管反映,或在部门会议上提出。

10、要注意对巡查结果进行跟进工作,了解处理情况并记录质量效果,对两次记录以上但仍未解决之情况上报上司。第八、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本市场建立了品牌商品市场准入和监督制度,掌握场内经营者知名品牌商品经销情况,并建立登记管理档案;仔细核查商品广告是否存在 与实际产地、性能、质量、材质、商标不符的虚假内容。第九、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在场内设有专职人员负责调解。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相关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解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消费者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解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解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相关案件的调解情况。

6、矛盾纠纷受理、调解情况登记在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第十、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告栏,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向公众披露有关商品质量信息、违法违章行为的管理制度。下列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内容,应当予以公示:(一)商品质量检查和抽查结果;

(二)经检验不合格及假冒商品,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经销单位、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去向;(三)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登记制度情况;(四)消费者投诉意见和处理结果;

(五)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六)不合格商品退场目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供应商(生产商)、退场原因等;

(七)需要召回的不合格商品目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供应商、生产商、规格型号、召回原因等;(八)经营者获表彰情况;(九)其他需要公示的信息。

第二篇:鲜肉市场管理规范

鲜肉市场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鲜肉市场管理,规范鲜肉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管理鲜肉市场以及在市场内从事鲜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鲜肉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若干经营者集中、独立进行鲜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本规范所称鲜肉批发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专门进行鲜肉批发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第四条 法律、法规对鲜肉经营行为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主办单位规范

第五条 市场主办单位在市场专营公司营业执照中取得鲜肉经营项目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六条 市场主办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责任:

(一)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违反经营规范和有关要求的协议退出条款;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指导并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鲜肉购销台账,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三)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鲜肉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专业或批发市场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设立市场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设备,定期对市场内鲜肉质量进行抽检;或与有资质的鲜肉质量检验中心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跟踪了解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必要时对供应商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过程、生产环境、储运条件等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杜绝不合格肉品上市;

(五)配备有资质的复检员对进入市场的鲜肉进行复检。鲜肉复检员负责感官检查,核对检疫票据、进货渠道,并按要求填写复检单;

(六)有专门的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解决投诉纠纷;

(七)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举报箱、公平秤及公示栏,公布鲜肉质量抽检结果、市场主体和商品退出情况以及违法经营者名单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八)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做好治安、消防等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

(九)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十)分行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

(十一)统一经营者服装;确定统一位置悬挂证、照、牌;统一为经营者制发胸卡、物价牌、销售“信誉卡”;配备合格的计量器撸?br>

(十二)配备经统一培训的市场管理员及卫生保洁人员,设有足够数量的密闭垃圾容器,并保障市场环境卫生良好。市场管理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十三)绿化美化市场环境。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门前、场内车辆停放整齐。批发市场还应设有交通指示路标及专职的交通疏导员。

第七条 批发市场应当与符合要求的鲜肉屠宰厂签订“场厂挂钩”协议。零售市场应与批发市场签订“批零挂钩”协议或经营符合要求的鲜肉。

第八条 从事鲜肉批发业务的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单独的鲜肉批发区;

(二)批发区应为厅室结构,禁止露天经营;

(三)应按市场经营规模配备足够的肉杠,鲜肉不得落地经营;

(四)实行电子结算。

第三章 经营者规范

第九条 市场内的鲜肉经营者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 市场内的鲜肉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入市场的鲜肉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鲜肉的质量、卫生标准。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至7℃;

(二)建立鲜肉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应商入市资格、检疫票据、胴体印章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三)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鲜肉购销台账,记录进货渠道、并将复检单附于台账背面;

(四)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批发商销售鲜肉时应出具加盖批发市场印章的检疫票据;

(五)佩戴统一胸牌,对其所售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并不得在摊位外经营。

第十一条 批发鲜肉应使用封闭冷藏车冷藏运输。批发商应按市场划定区域上杠销售,并明示屠宰厂名称、猪源地等信息,实行挂牌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对鲜肉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市场进行日常巡查,督促主办单位履行责任;

(二)引导市场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鲜肉市场监测计划,进行质量监测;

(三)依法查处缺斤短两、掺杂使假、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不合格鲜肉实施或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追回制度,实行市场退出,及时函告产地政府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实行信用监管:

(一)将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根据企业的规模、资质、经营状况及信用记录情况,向社会公布鲜肉经营者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保护商品注册商标和产地证明商标。鼓励市场主办单位及场内经营者申请集体商标或服务商标。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对鲜肉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订立《鲜肉市场经营者自律规则》,倡导诚信规范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农产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为加强浙江石狮商贸城农产品交易中心规范化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证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市场商贸城、场内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省、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贸城农产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开办单位管理规范

1、注册登记。市场开办单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程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市场登记证》。

2、机构健全。市场应设有与市场规模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包括领导机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客户服务等,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内部管理、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3、设施齐全。有良好的供水、排水设施;有配套、方便、清洁卫生的公厕及垃圾收集或处理设施;有禁烟标志;有醒目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有政策法规、价格行情、检测结果公告栏;有市场档案及其专用设备;有醒目的摊位布局示意图;有醒目的行市标志牌;照明、采光设施完善;有计算机管理系统。

4、环境整洁。市场建设工程、设施良好并符合市场运行及发展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市场有专用场地,地面硬化,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市场的内外环境整洁美观。

5、整齐划一。上市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市口不暴市;有明码标价牌,按国家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出具发票或信誉卡;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并定期校正维护。

6、查验资格。开办单位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严把主体准入关口,建立场内经营者管理档案。对进入市场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有关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可追溯材料,并予以备案。

7、严格准入。开办单位应与场内经营者签订有关承诺协议,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做好对场内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严防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进入市场。加强市场巡查,每天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质量管理制度及所经营的食品和其它商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场内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场内经营者经营不合格食品和其它违禁商品,或违反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应立即制止,情节严重的立即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并对场内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文明守信。积极开展“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市场精神文明程度较高,文化氛围良好。不得存在下列不文明及违法行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二、场内经营管理规范

1、诚信守法。场内经营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2、证照齐全。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涉及前置审批的经营业户,应取得相应的前置许可,不无照经营、不超范围经营。

3、明码标价。商品明码标价签齐全、填写规范、内容真实、货签对位,对售出的商品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使用合格计量器具,熟肉制品、干海货必须使用电子秤具。

4、落实食品安全“四项制度”。食品经营业户必须认真落实四项制度,即:一户多档制、实名登记制、证明登记制、标牌公示制。

5、落实“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6、落实“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7、落实“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8、禁止销售违禁商品。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有迷信、恐怖、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假冒伪劣商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市场提供和销售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野生动物、毒鼠强等商品。

三、市场巡查管理规范

(一)巡查机构

1、工商分(市)局设立市场巡查指挥中心,负责本局市场巡查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督查工作,总结推广市场巡查工作经验。

2、工商所是市场巡查的主体,工商所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市场巡查人员是直接监管责任人。

3、工商所根据辖区市场及经济户口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不同的责任片区,每个片区成立一个市场巡查队,下设巡查小组。巡查队负责该片区内市场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导工作。巡查小组负责本小组管辖的市场巡查工作。

4、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工商分(市)局的市场巡查工作,必要时可联合组织开展此项工作。

(二)巡查内容

1、开办者主体资格状况。是否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正确悬挂;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内容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使用的公章、名称、门头字号是否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是否进行年检验照并查验贴花;是否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场内经营行为状况。是否在核准的地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经销商品是否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标识不全,过期失效、变质,缺斤短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行为;有无违法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违禁品,销售注水、私屠滥宰畜禽肉、封建迷信等违禁商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或授权使用,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有虚假广告或对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是否有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违章行为;有无骗买骗卖、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非法传销、非法垄断经营、商业贿赂、非法有奖促销展销等违法经营行为;其它经营行为。

3、落实规章制度状况。商品明码标价签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货签是否对位;食品安全“四项制度”是否落实;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信誉卡或发票等售货凭证,建立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制度。

4、“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状况。市场开办者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市场内的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经营秩序及消费纠纷调解等“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基础巡查。依托经济户口,对辖区内的市场开办主体和场内经营主体,每年、逐户进行有计划、全面系统地巡查。

2、定期巡查。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自辖区市场数量、场内经营者数量及商品品种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巡查重点,完成规定的巡查任务。

3、专项巡查。根据上级安排布置的专项整治或针对辖区内某一阶段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实施专项的、突击性的巡查。

4、交叉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不同工商所、不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之间实施的互查活动。

5、督导巡查。由工商分(市)局、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对各工商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巡查工作进行实地指导查看,督办巡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巡查次数

1、对市场内经营畜禽肉类、熟食类、农产品等食品的业户,每天至少巡查1次;

2、对市场内经营包装食品、饮料、调料、酒类、食用原料等市场每周至少巡查2次;

3、对落实“食品安全四制”、“农产品来源溯源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快速检测、消费纠纷调解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每周至少巡查2次;

4、对市场内的服装鞋帽、五金交电等其它日用百货每月至少巡查1次。

(五)巡查记录 市场巡查要及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巡查时间、业户名称、行业分类、检查事项、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具体内容,并有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平时由巡查人员自行保管,巡查队长、所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抽查,每月交工商所由专人统一整理、登记、归档。

四、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1、畜禽肉类: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畜禽肉类产品经营者,要向消费者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凭证》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必须两证齐全;其它区(市)参照此明示方式执行。

2、预包装食品类:国家明确规定强制执行“QS” 标志的28类食品,入市销售必须有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QS”标志。

3、豆制品类: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有供货单位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有效合格证明等。

4、水产品类:水产品类食品不得存在腐烂变质现象,水发制品不得使用防腐剂等化学物品。现场宰杀活鱼业的户应有专用设施、设备,保持场地清洁卫生。

5、蔬菜水果类: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及有关采购证明等,并经快速检测符合食用标准。

6、熟食品类:销售场所应确保生、熟分离,不得混杂销售;业户应衣帽整洁、容器洁净、有健康证明;销售凉拌食品的具有冷藏设施;销售直接入口的面食、熟肉制品、散装食品及其他入口食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销售散装食品、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味、清洁卫生的售货工具。场内经营者对在其经营场所内自产自销的食品,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7、其他商品:市场上销售的服装、鞋帽、土杂品、儿童玩具、五金电器等商品来源清楚,质量合格,无假冒伪劣,无安全隐患。

五、落实制度管理规范

(一)农产品来源溯源制度

1、产地溯源制。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产地溯源制”。即农产品批发商在采购种植户或上一级批发商农产品时,按照要求如实填写《青岛市入市农产品产地证明单》。批发商入市交易前,市场开办者负责对照《产地证明单》中填写内容与实际进货农产品进行查验,经核实无误后加盖市场印章放行入市;证物不符者,不得盖章,不得放行入市交易。

2、实名标注制。在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农产品来源实名标注制”。市场内的零售业户应当悬挂《农产品来源明示牌》,明示业户的营业执照、《农产品来源明示表》、进货凭证及食品安全承诺书等内容,并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录农产品品种、数量、批发商或种植户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零售业户销售生鲜畜禽肉时,应当明示《青岛市畜禽产品销售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销售豆制品的应当明示“豆制品销售点”、《豆制品准销单》等证件。

(二)商品质量索证索票制度

1、索取证照。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每半年核对一次。

2、索取票据。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3、分类归档。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

4、监督落实。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

(三)经销商品进销货台帐制度

1、健全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也应建立销货台帐。

2、准确记录。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厂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以备查验追溯。

3、妥善保存。经营者要妥善保管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查阅。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为两年。

4、电子备案。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电子备案”系统,将场内经营者和供货商的相关资料整理入,制成电子备案库,实现商品来源快捷查寻和追溯。引导有条件的场内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建立具备“证件到期自动提示”功能的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

5、监督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场内经营者的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核查,发现上市商品未建立台帐的,应依法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

(四)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1、建立“快速检测室”。市场应建立“农产品快速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建立健全检测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和工作程序积极开展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

2、检测的重点项目。快速检测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蔬菜、水果中有毒农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水产品、水发产品甲醛;粮油食品中黄曲霉素;畜禽鲜肉中水分含量及“瘦肉精”含量;熟肉制品、酱菜中的亚硝酸盐;面粉、面条、腐竹中“吊白块”;干货、蔬菜、水果中的二氧化硫;农产品中的保鲜剂、添加剂等。

3、检测的数量批次。农产品批发市场每日检测进入市场交易的全部农产品批次;农产品零售市场实行抽样检测,每日不得少于12个农产品品种。

4、及时分析公示。根据抽检工作情况,写出商品质量快速检测情况分析,并在市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品种、检测结果和消费提示等。

5、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对初步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依法责令相关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监督其根据协议就地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对认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将样品送交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四位一体”管理规范

1、健全网格模式。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网格化”市场监管模式,完善“工商监管网格”、“市场自管网格”、“行业自律网格”、“社会监督网格”工作标准,根据市场规模大小,确定各网格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与网格责任人签定责任书。

2、明确网格职责。四个层面网格职责为:工商监管网格:依法行政、查纠违章;市场自管网格:依法经营、搞好自管;行业自律网格:自我管理、主动配合;社会监督网格:热心公益、积极监督。并将每个网格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的有关情况统一制成《市场网格监管明示图》,放置于市场醒目位置,以便于内外监督。

3、完善网格档案。依托各自网格层面的工作职能,以工商机关的“经济户口”为基础,建立完善网格监管组织领导体系、工作流程图、各类制度等,并健全工商巡查记录、市场自管记录和自律监督记录等台帐,形成动态的监管工作档案。

4、及时沟通总结。通过定期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及时沟通网格化监管动态,通报阶段性监管情况;结合社会义务监督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调整监管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适时部署有关专项检查和突发事件的解决方案;对市场管理中出现热点、难点问题集思广益,达成共识,形成高效的监管合力。

七、信用分类管理规范

(一)信用分类。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以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为指导,以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的综合管理事实为依据,对应评定出A、B、C、D四个等级,实事求是,与市场实际情况相一致。

(二)综合平衡。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与省、市级“规范化文明诚信市场”评选等活动相结合,推荐为省、市级“规范化文明市场”的,一般应为信用等级评定较高(A或B级)的市场。对市场硬件差、环境脏乱、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市场,应评定为C或D级。各区、市辖区内市场信用评定应综合平衡,各类等级市场数量比例应均衡、合理。

(三)距离监管。市场信用等级评定要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对信用等级评定高的市场可适当采取“远距离”监管;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市场实行“近距离、零距离”监管。

(四)动态认定。各级工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要根据市场巡查、专项检查、处理投诉、查办案件、年检验照等涉及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综合监管情况,发现影响市场信用等级认定的重大事项时,要随时对市场信用等级进行提高或降低。对于新开办的市场,应及时做好动态认领及信用认定工作。

八、消费投诉管理规范

1、市场开办者应在市场内醒目位置设置投诉信箱、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公布调解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配备专(兼)职人员处理消费纠纷,努力做到化解消费纠纷不出本市场。

2、工商所市场专管员应认真受理消费申诉和举报,及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积极协助市场开办者处理有关纠纷争议,力求将消费纠纷化解在本所辖区之内。

3、调解消费纠纷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耐心细致、以人为本,积极促使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争议。

4、对因消费纠纷和申、投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矛盾激化的情形,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相关执法部门请求帮助,妥善控制事态发展。

5、对无法成功调解的消费纠纷,应依法下达终结调解书,并提示当事人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突发事件管理规范

1、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市场开办者均应建立食品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明确应急管理的组织指挥体系、现场控制、人员抢救、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定期进行实战演练,及时、妥善地处置市场内各类突发事件。

2、制定预案。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全员发动、主动应对、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及时上报的原则,果断处置市场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将损失和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应急处置。发生市场突发事件后,工商分(市)局和区(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迅速控制局面,调查事件原因,查清同批次商品(食品)来源、购销数量、流向等,并采取收缴处理、停止交易等措施,严防事态扩大漫延。

4、重点防控。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口蹄疫、鼠疫等重大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进口食品、容易导致食物中毒、疫情蔓延的商品的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置,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5、警钟常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和市场开办者,要经常对经营者进行商品质量尤其是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和重大动物疫情防范的各项制度措施,严格防范各类突发事件,做到警钟常鸣,常备不懈,形成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氛围。本规范自2009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第四篇:运用行政指导规范市场管理

某某工商局开展行政指导

规范市场管理

——某某工商局市场科指导

某某市场规范市场管理

今年以来,某某工商局在开展货运市场整治工作中,转变常规的‚单一兵种单一处罚‛工作模式,引入社会综合管理理念,围绕‚经营场所、违法成本、准入指标‛等三个源头,积极推动某某市场规范运营,取得明显成效。

一、行政指导项目背景

位于某某市某某甘井子街道中沟村1号的某某某某市场有限公司,是目前某某地区最大的一家货运市场,也是某某市最早创办物流市场的第一家企业,该公司现有市场业户127户,从事着普通货运(零担)、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该市场占地面积4万平方米,每天进出市场货运车辆1千余车次,月货物吞吐量超过1万吨。

尽管该公司为着眼于未来发展需要和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而不遗余力地加强市场内部管理,但由于该市场业户成份比较复杂,其中‚两劳‛人员就占其市场总业户近4成,有相当一部分场内业户守法经营意识比较差,无照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擅自改变经营住所(地址)等已占该市场业户50%以上,另外,近年来,虚假宣传、冒用有限公司名义、合同欺诈等违法经营现

象在该市场也有漫延之势,为抢客户和争场地而打仗斗欧现象时有发生,等等。上述问题的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该市场的外部形象,同时也导致了该市场经营诚信度的严重下降,影响了该市场今后持续发展壮大。

面对上述情况,该公司认为,要想改变上述被动局面,仅靠企业自身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借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采取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才能扶持和帮助该企业挽回市场经营混乱无序的局面,为此,该公司于2010年9月2日,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请求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行政指导。

分局领导接到该企业求助后,立即指派本局市场科负责此项工作,该科派出两名办案人员从2010年9月3日开始,对该市场展开了前期排查摸底工作,经过排查摸底,发现该市场有15户涉嫌无照经营,17户涉嫌冒用有限公司名义,8户涉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5户涉嫌使用未经登记注册企业名称,19户有限公司业户涉嫌擅自变更公司住所,11户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地址。

二、行政指导的具体方式

市场科将前期对该市场调查摸底情况及时地向本局领导作了专题汇报,并按本局领导要求,立即采取以下方式对该市场开展了行政指导工作:

(一)引导问题业户合法经营

一是按照《某某市工商行政指导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要求,对不属于开展行政指导工作范畴的该货运市场内擅自变更公司住所的19户有限公司业户,以区局名义,通过给每户有限公司业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方式,责令上述19户有限公司业户在30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二是对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地址的11户个体工商业户,通过逐户走访调查,得知有部分业户是因原注册地址动迁后搬过来不久,视情况再决定是否长期在此经营或抱着试营业的想法,不打算马上变更注册地址,有些业户考虑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又牵扯到银行账户需重新办理,嫌太麻烦而不愿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还有些个别业户压根就不知道异地经营还需要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该科行政指导人员考虑到上述个体户未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尽管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对相关的工商法律法规知识缺乏一定了解而出现的上述问题,该科认为采取行政指导方式会比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方式效果会更好一些,从心理上讲也更容易被问题业户所接受,同时,也符合行政指导范畴和宗旨要求,另外,行政指导人员也考虑到该公司市场内出现诸多违法行为和问题,与该公司市场管理人员缺乏对工商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也是有一定关系的,因此,更需要工商人员借此机会予以行政指导。于是,该科按照一般行政指导程序予以立项并报请本局主管局长批准后,通过给该公司(市场主办方)下达了制式的《行政指导意见书》方式,把本局将要对该企业开展的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和措施告知了该企业,经该企业领导认可并在该文书签字后,再通过

座谈、个别交谈等方式,对上述问题业户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然后,当场给上述问题业户下达了11份《行政告诫书》,让其在30日内纠正上述问题。现在,已有70%以上的业户存在的上述问题基本上得到了纠正,剩下的业户也正在积极办理当中。同时,对市场主办方领导及市场管理人员,也按照《行政指导意见书》制定的行政指导方案和内容,以座谈、现场解答和培训的方式,有步骤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规范合同管理,避免合同违法

做好场内业户合同管理工作是市场管理工作的关键之一。从前期对市场业户与客户签订货运合同条款内容情况来看,确实存在很多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霸王条款‛现象,如:‚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客户货物丢失时,按运费三倍以下赔偿‛等,还有不少业户为客户出具自制格式条款合同时,玩弄文字游戏私设陷阱,存在合同欺诈现象,上述问题出现也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现象发生等。鉴于以上情况,市场科行政指导人员多次深入该市场主办方与公司领导砌磋,帮助该市场主办方抓紧拟定市场业户统一使用的并经某某市合同备案管理中心审核备案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当中。

(三)规范字号名称,消除违法隐患

针对该市场不少业户悬挂字号名称牌匾和使用货运物流合同中愿意使用有限公司金字招牌招揽和欺骗客户等现象发生,不

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也损害了该市场的外部形象等问题。市场科行政指导人员发现这一问题后,多次与该市场领导研究对策,最后商定,规范市场业户使用美观大方的统一制式牌匾和合同式样,并把市场主办方字号名称与业户各自的字号名称在业户使用牌匾与合同文本中贯穿起来,一目了然,避免了杂乱无章和容易出现鱼目混珠现象发生。

(四)以行政处罚促进市场规范管理

实践证明,对市场内违法行为业户不能一昧地实施行政指导,而忽略行政处罚的调和剂作用,必要的行政处罚也会起到意想不到好的效果。如:市场科行政指导人员在前期摸底阶段中,对发现在经营过程中有问题的个体业户实施了行政指导工作,而对那些违法经营时间较长,市场主办方之前又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业户,就以办案人员身份(有执法资格)出现在违法当事人面前,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其中:对4个无照经营业户、14个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的有照业户和2个擅自使用未经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有照业户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额近10万元。

通过开展此项案件查处工作,不仅有力地震摄了上述违法分子,同时,也使那些原来抱有侥幸心理、采取观望态度、有攀比心态和又有上述违法情节的业户都乖乖地行动了起来,生怕下一个处罚目标轮到自己头上,主动到工商部门咨询如何办理各种手续,争先恐后地到市场主办方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要求尽快办理营业执照和注册地址变更登记等,还有不少使用有限公司牌匾和

使用印有有限公司字样货运合同书的个体户,稍稍地换下牌匾和销毁该合同书等证据,自己主动地纠正了违法行为,客观上也达到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同时也为该市场所在街道创造了税源(如:无照经营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增加了纳税业户,异地经营业户变更过来后税务登记证也随之变更过来,也增加了税源),难怪该市场主办方李经理多次在不同场合,高兴地对工商执法人员说:‚过去我们市场主办方多次苦口婆心,反复做问题业户们的工作,让他(她)们抓紧办照和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但这些业户们都能找出一大堆理由来对付我们市场主办方,我们也想不出来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些矛盾,没想到你们工商执法人员一来市场做工作,这些长期积累的老大难问题都基本上解决了,处罚的违法业户们也没有闹事,市场也稳定,真是太感谢你们了,你们工商部门开展的‘三深入两服务’扎实有效,确实是为我们企业办实事,也真正让我们企业得到了实惠!‛。

三、取得的成效

由于我局紧紧围绕服务市场这一主线,对该市场主办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行政指导工作,该市场主办方为了感谢我局对该市场的大力扶持,于2010年11月22日特意到我局送来了一面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锦旗上面写的是:‚严格执法抓管理,行政指导促和谐‛。

下一步,市场科将围绕‚三深入两服务‛,继续通过开展行

政指导工作,帮助该市场主办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并继续做好市场主办方管理人员的市场管理相关培训工作,同时,加大对该市场的巡查力度和案件回访力度,防止该市场上述问题和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第五篇:市场管理

通知

1、关于市场内业户抓客现象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公司规定如果业户在市场逗留抓客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2、凡是在市场内玩扑克、下象棋等娱乐

活动一律罚款500元。

同时业户可以当场举报当事人。

举报电话

大柱以东:***

大柱以西:***

猪牛肉:***

海鲜:***

复州副食商场

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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