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MPA《宪法与行政法》教学大纲(贵州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
《宪法与行政法》
教学大纲
负责人: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名称:宪法与行政法
2、英文名称: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ve Law
3、课程编号:
4、课程学分:3学分
5、开设时间:第一学年第一学期
二、课程教学团队
1、课程主持人
专业背景:具有法学学位,具有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专业背景。主要职责:主持课程,承担主要讲授任务,负责解决教学过程和课程结业的问题。
资格要求:教授或副教授。
2、助理教师
专业背景:具有法学学位,具有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管理学专业背景。主要职责:协助课程主持人组织教学,收集教学资料、案例,主持课堂讨论,批改学生作业,并可在课程主持人指导下,承担课程部分讲节讲授任务。
职称要求:讲师或博士研究生。
三、课程性质与特色
本课程属于兼具理论性、应用性和技能性的课程。
本课程学科特点和基本特色有三:其一,课程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三个部门法的知识;其二,在课程三部分内容中,宪法学部分最具理论性,行政诉讼法学部分最具方法技能性,行政法学部分理论性和方法技能性均居中。其三,本课程的教学需结合案例讲授,实际案例研讨在整个教学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课程适于对MPA二年级第一学期的学生开设。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四、课程地位与作用
宪法与行政法是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必修课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公共管理都必须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MPA培养的是公共管理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其必须具有高度的宪法意识,深厚的宪法理论、知识,懂得该如何才能依宪治国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行政法是行政管理和整个公共管理的基本依据,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作为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学生,学习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便今后工作既能熟练处理一般行政事务,又能处理复杂行政事务,这是其取得相应学位的必需要求,现代公共管理既要求科学管理,也要求依法管理。从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的学生既要学习管理学、政治学及其他公共管理知识性、技术性的课程,也必须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的课程,特别是学习与公共管理最密切相关的宪法与行政法课程,掌握有关国家国体、政体、人权、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以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五、课程教学目标
1、提高宪法和法律意识,增强现代民主、自由和人权观念,树立民主、宪政和法治理念,培养宪政和法治思维。
2、掌握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阐释我国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各种社会现象,分析我国宪政和法治建设中的有关实际问题。
3、了解宪法、行政法的各种规范、制度,把握宪法、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应重点理解和领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等基本知识点。
4、了解和掌握立法、执法的程序、技术,把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的基本规则和操作程序,具有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从事相应工作的法律素质和能力。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六、课程预备知识
学习本课程,学生宜先自行修习“法学基础理论”、“民法学”、“诉讼法学”等法学基础知识课程,以掌握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和最基础的知识,为学习本课程做好必要的准备。另外,作为MPA的学生学习本课程,应有一定的公共管理知识基础。因此,学生在上本课程之前,宜先修“公共管理”、“政治学”、“公共政策分析”等课程。
七、课程内容及学时分配
本课程包括二大部分。
第一部分:宪法。共分五讲:
第一讲
概述——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制定程序、基本原则、渊源、宪法实施保障、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和违宪审查制度等;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分别阐释国家性质、国家形式、选举制度等;
第三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念、基本权利的内容、基本义务的内容、权利保障;
第四讲
国家机构——国家主席、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民族自治机关;
第五讲
国家标志——国旗、国徽、首都
第二部分:行政法。共分五讲:
第一讲
概述——行政法的概念、法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基础性问题;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二讲
行政主体——分别介绍和阐释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第三讲
行政行为——分别阐释行政行为的概念、主要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与强制、行政奖励与处罚、行政征收与给付、行政调查与检查、行政指导与合同、行政调解与裁决)
第四讲
行政程序——概念、构成、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证据制度;
第五讲
行政救济——概述、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一部分
宪 法
第一讲
宪法基本原理(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宪法的概念、本质、分类;了解宪法的制定、渊源、形式、结构;把握宪法规范与宪法关系、宪法价值与作用;了解保障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掌握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的机制与程序,进一步培养学生遵守宪法、信仰宪法和维护宪法的意识,提高学生对推进中国特色宪政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
2、教学要求
本讲以讲授为主。适当介绍和评析国内外主要学术流派的观点,并结合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热点现象或案例组织学生讨论,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组织学生就有关宪法实施保障和违宪审查理论的实际案例进行课堂讨论,以开阔视野,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本质与分类
宪法的定义,本讲先介绍中外学者界定宪法的四种方式: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定义“宪法”;从宪法的法律特征角度定义“宪法”;从宪法的阶级本质角度定义“宪法”;从综合的角度定义“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的本质:神的意志论: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全民意志论:认为宪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反映或体现;阶级意志论:认为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或体现。
第二节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权,分别探讨宪法制定权的概念、宪法制定权的性质与基本特征、《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宪法制定权的界限及所受的四个方面的制约:制宪目的的制约、法的理念的制约、自然法的制约、国际法的制约;
宪法制定机关,分别探讨制宪权主体(即制宪权的归属)和制宪机关(即行使制宪权的机关),制宪权的主体应是人民,而制宪机关在各国则依国情不同而不同,有的国家建立专门的制宪会议或立宪机构,有的国家则由议会、国会行使制宪权,我国的制宪权、修宪权均由全国人大行使;宪法制定程序,分别探讨制宪机构的设立、宪法草案的提出、通过和公布等。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然后讲解宪法基本原则的作用:宏观指导作用、整合协调作用、补充作用;
四大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 第四节
宪法渊源、形式与结构。
宪法渊源包括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政治惯例、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以及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我国宪法渊源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宪修宪、释宪与违宪审查、其他国家机关的政策、决定、执政党的大政方针、政治惯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及其在中国的发展、宪法学说、以及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我国宪法形式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成文宪法结构;分别探讨成文宪法的内容结构、成文宪法的形式结构,阐释各种不同的宪法序言:目的性序言、原则性序言、纲领性序言、综合性序言,说明宪法序言产生的原因、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序言的功能;本节最后探讨宪法正文的一般结构(总则、分则和附则)及其内容。
第五节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特点和原则。宪法实施的特点有七:广泛性、综合性、原则性、多层级性、持续性、保障性和方式具体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原则有六: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原则、程序原则、《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稳定原则和发展原则;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内容、宪法实施保障的意义、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四:其一,宪法的性质、功能、价值与作用;其二,宪法与宪政的互动关系;其三,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问题。
本讲教学难点有三:其一,宪法与一般法律的联系与区别;其二,宪政的基本要素与实现途径。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宪法?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与宪政是什么关系?
(3)宪政、法治、人权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4)如何构建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
6、教学时数安排
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二讲
国家基本制度(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特征、公民的义务;认识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作用,认识基本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掌握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权利和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言论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和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内容,并对我国选举制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度、国家机构和政党制度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增强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宪政的认识和理解。
2、教学要求
本讲除讲授外,教员应组织学生进行一两次有关人权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理论和实际案例的课堂讨论,还可要求学生课后选择全国一个或几个地区就其落实、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情况进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和案例分析,以增进学生对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和我国保障公民宪法基本权利实际情况的认识。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家性质。
国家与国家性质的概念、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社会经济基础、社会文化制度,以及国家特定历史条件的影响和制约。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首先阐释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然后论证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后再探讨爱国统一战线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思想道德建设。第二节 国家形式。
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意义和种类。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包括古代的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现代的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共和制,共和制又分为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我国的政体和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分别探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特点、组织和职能、任务;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主要种类。单一制和联邦制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种类,其他非主要形式还有邦联、君合国、政合国等,探讨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要素:民族因素、经济因素、地理因素、历史因素;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分别探讨我国不采取其他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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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采用单一制的原因、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本节还具体介绍我国的行政区划;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分别探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发展,介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法律地位、自治权,民族自治机关的组织制度和阐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分别探讨我国特别行政区产生的背景、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阐释特别行政区的主要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三节:选举制度 概念、作用和体制。
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关系、选举者和被选举者的关系;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我国的国体与政体;其二,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内容,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与我国政党制度的区别。
本讲教学难点有四:其一,把握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其二,把握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内容和运作规则。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国体和政体?二者有什么联系与区别?(2)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什么重要特征?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什么区别?
(4)中国政党制度有什么特色?如何保障中国共产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4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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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及其特征、公民的义务;认识基本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掌握生命权、人格尊严、人身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等个人权利和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社会保障权等社会权利,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权、监督权、言论表达自由等政治权利和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等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等内容。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公民的含义、国外国籍制度与我国国籍制度、公民与人民的关系、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内涵,探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探讨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意义、途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要界限。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法律保护妇女、老人、青少年、退休人员、军烈属、华侨和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的权利等;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分别探讨我国公民各项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信守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等;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分别探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阐释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权利和自由的相对性、权利和自由的有限制性、不损害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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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与意义;其二,公民社会权利的内容;其三 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和行使规则。
本讲教学难点有四:其一,认识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其二,明确公民政治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政治权利的意义。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隐私权?你认为他与公权是何关系?
(2)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重要意义?
(3)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四讲 国家机构(约4学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和了解国家机构的概念、职权、体系、组成及运行原则,了解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而认识国家政权运行的具体机制、目的,掌握国家政权监督的重要性和机制。
2、教学要求
本讲除讲授外,深入实际,了解我国国家机关的具体组成及其权限,观察(摩)有关国家机关办事的工作程序、了解国家权力从宪法走向现实生活的机制。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国家机构的概念、分类、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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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的权力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第三节 国家元首
国家元首的概念、类型、我国国家元首制度的特点、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和职权;
第四行政机关
分别探讨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种类、体系。
我国国务院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领导体制、会议制度和职权。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分别探讨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概念、种类、我国人民法院的性质、组成、任期、领导体制、组织系统、审级制度和工作原则;
人民法院的性质、组成、任期、领导体制、组织系统和职权;第六节研究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分别探讨我国中央军委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和职责。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国家机构的种类与职能
本讲教学难点:国家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区别。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有什么区别?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五讲 国家标志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一国标志作用,了解我国国家标志的形成、组成、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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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要求
本讲除讲授外,要求学生观看我国国旗的实物、升旗过程、国徽实物。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旗——形成、图案、组成、含义 第二节 国徽——设计、图案、组成、含义 第三节 首都——名称、地位。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和难点:国旗国徽的组成及含义。
5、本讲思考题
(1)我国国旗国徽的含义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1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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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行政法
第六讲
行政法概述(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掌握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和非制定法法源,把握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对行政法有一个整体的、概貌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增强学生的行政法意识和行政法治理念。
2、教学要求
本讲以讲授为主。在讲授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时,应引导学生注意把握行政、行政权、公权力、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联系与区别;在讲授行政法的法源时,应引导学生注意把握行政法各种不同法源的效力位阶和适用规则;在讲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时,应引导学生注意把握行政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基本构成要件。本讲除讲授外,教员也可适当组织学生就有关涉及“新行政法”的实例和有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案例进行课堂讨论。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基本概念。
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学。
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的异同、行政权与公权力的关系、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行政法,分别探讨行政法的含义、形式、内容、实质,论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的法、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法、是其法律规范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法律、法规、规讲等)的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政法学的性质、地位以及学习、研究行政法学的意义。第二节 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法源的含义,将行政法法源界定为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和出处。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以及条约与协定,并探讨这些法源的适用规则和效力位阶;
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分别探讨行政法的四类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并探讨这些法源的形式和效力。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一般含义、性质和功能,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界定为: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的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一般来说,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直接调整和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当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拘束,即直接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作出相应行为和裁决相应争议;
行政法的五项实体性基本原则:
其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讲。其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尊重一般性的公民财产权、人身权等权利,还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依法保障和落实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其三,越权无效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能够对公民产生约束力。
其四,信赖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纵使这些行为违法或是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基于对这些行为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也应该得到法律保护(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
其五,比例原则。该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行政法的四项程序性基本原则:
其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该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下述三项: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
其二,行政公开原则。该原则主要有下述四项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行政信息公开;
其三,行政公正原则。该原则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依法办事,不偏私;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其四,行政公平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对待任何相对人,不厚此薄彼,不凭某种关系或好恶赋予某些人以特别权利或加予某些人以特别义务。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行政权与公权力的关系、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的关系;其二,行政法的形式、内容和实质;其三,我国行政法的四类制定法法源和四类非制定法法源;其四,行政法的五项实体性基本原则和四项程序性基本原则。
本讲教学难点有四:其一,如何辨析一般行政与国家行政、公行政的联系与区别;其二,各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规则。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1)什么是行政?什么是国家行政?什么是公行政?
(2)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有什么功能、作用?
(3)什么是“新行政法”?“新行政法”有哪些表现形式?“新行政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什么新的要求?
(4)行政法有哪些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基本原则?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3课时,随堂讨论1课时。
第七讲
行政主体(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把握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与类型,了解各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以及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逻辑与行政法律关系类型之间的彼此关联,了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要种类,特别是掌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对行政机关的性质、特征、职权、职责和公务员的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公职关系有一个整体的认识,为未来进入公职系统工作打下入门知识基础。
2、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阅读《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查阅《国务院公报》和其他政府文件,了解我国现行国家行政机关的体系,了解其他社会公权力的组织体系,把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被监督机关、组织、公职人员的法律关系架构。
3、教学内容
第一讲节 行政主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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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机关只是行政主体的一种;
行政组织与行政组织法的含义、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行政组织法通常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其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其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其四,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其五,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第二节 我国行政主体的范围
行政机关。本行政机关的含义、性质、特征。行政机关的主要特征有五:其一,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其二,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其三,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其四,其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其五,其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有六:其一,保障国家安全;其二,维护社会秩序;其三,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其四,保障和促进文化建设;其五,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其六,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有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及其行政主体资格确定。
其他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范围和法律地位。法律、法规可能授权的组织主要包括下述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行政委托情形下的行政主体:行政委托的概念、条件、范围和法律地位。第三节 公务员。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公务员享有下列8项权利:其一,执行职务权:公务员有权依法执行职务,获得履行职责所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其二,职位保障权: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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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其三,工资福利权:公务员有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其四,参加培训权:公务员有权参加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其五,批评约权:公务员有权对机关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约;其六,申诉、控告权: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其七,辞职权:公务员有权根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辞职;其八,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具有下列9项义务:其一,守法的义务: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宪、违法;其二,认真履行职责的义务: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其三,为人民服务和接受人民监督的义务:公务员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其四,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公务员应随时注意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其五,忠于职守的义务:公务员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其六,保守秘密的义务:公务员必须随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泄密;其七,遵守纪律和恪守道德的义务:公务员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其八,廉洁奉公的义务:公务员应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以权谋私;其九,法律规定的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公职关系的发生(考任、选任、聘任、调任);公职关系的内容(考核、奖惩、晋升、任免、回避、工资、福利、保险);公职关系的消灭(退休、辞职、辞退、开除)。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及第三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由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决定。
行政相对人享有下列10项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约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行政相对人具有下列6项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义务。
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性质鉴别(判断)
第五节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监督内容以及各种监督背后的法制逻辑,分别探讨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政府规讲的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审计机关的监督;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五:其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含义与分类;其二,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其三,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和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其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其五,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监督内容及监督程序。
本讲教学难点有三:其一,如何辨析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区别;其二,把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范围、法律地位,把握可以委托的行政事项或职能的范围;其三,明确各种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监督权限的划分和监督方式、手段的异同。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行政法主体?
(2)什么是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有什么区别?
(3)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6、教学时数安排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本讲讲授4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第八讲 行政行为(约8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构成、成立、效力等基本原理,对行政立法和规范性行政文件等主要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主要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运作规则有较好的理解和领会,对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行政机关实施的其他行为也有初步的认识。
2、教学要求
本讲内容较多,教员讲授时要有所选择,突出重点。有的内容可只做一般介绍,不展开论述;有的内容可不在课堂讲授,而布置学生在课后阅读教材相关讲节和有关参考书目。学生学习本讲,要适当多投入时间和精力,因为本讲的内容涉及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对于依法行政、法治行政非常重要。作为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有必要很好地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三种学说:行为主体说、行政权说和公法行为说;
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申请行政行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与负担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时间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效力(状态)、内容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的概念和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行政立法的主要过程和步骤: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在探讨行政立法程序中,特别强调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如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意义和分类。第三节 主要具体行政行为(12种)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
行政许可的概念、种类、过程、作用以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行政许可的种类主要有五: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行政强制,分别探讨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作用、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强制侵害公民权益的责任。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五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六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征收与行政给付
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种类和作用。广义征收包括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征收,狭义行政征收则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法定性的特征,是最为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狭义行政征收最主要的种类有二:一是税,二是费。探讨二者各自属性,法律制度的构成以及各自适用范围
行政给付的概念、种类、作用和原则。行政给付的种类主要有四类:抚恤金、特定人员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和福利、自然灾害救济,每种给付都具有各自独特的权利理念、制度意义以及独特的制度构造;
行政奖励与行政处罚
行政奖励的概念、种类、形式、作用和原则。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包括: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职务晋升等利益方面的奖励;第五节研究行政确认,分别探讨行政确认的概念、种类、形式、作用和原则。
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作用、原则和程序。
行政处罚可以分为四类:其一,人身罚,包括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禁止入境或出境、限期出境。;其二,财产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其三,行为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其四,申诫罚,包括警告、通报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批评。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六:处罚法定(设定法定与实施法定)、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相对人权利、职能分离、一事不再罚。
程序分为三种:其一,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为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其二,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或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其三,一般程序,除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其他行政处罚均适用一般程序。步骤是:立案;调查;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送达处罚决定书。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的概念、形式有五种:确定、认定(论证)、证明、登记、鉴证,行政裁决的行政裁决的概念、种类、作用和原则、种类(有三: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许可有着不同之处,在效力上也存着一定区别; 行政命令与行政指导
行政命令的概念、种类和作用。行政命令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和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前者是指一切使用“令”作为形式或者名称的命令,如授权令、执行令、禁止令、任免令、公告令、委任令等。后者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不拘泥于其形式和名称,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方式,还可以是动作方式;其名称通常冠之以“命令”,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并不用“命令”名称,而冠之以“布告”、“指示”或者“通知”等名称;
行政指导行为,分别探讨行政指导的概念、功能与时代背景、特征、原则、主要方法、实施依据、条件、程序,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行政指导实施后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原则有三:正当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行政规划与行政合同
行政规划的概念、种类、作用、法律效果以及便利于公共参与、提升规划科学性、民主性与稳定性的方法。
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级规划、市级规划、县级规划;根据对象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范围,可以分为综合规划(或称总体规划)和特定规划(或称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根据区域范围,可以分为全国规划、地方规划和区域规划;根据其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规划(或称长远规划、远景规划)、中期规划、短期规划(包括年度规划);根据内容的具体性,可以分为目标规划和实施规划;根据对象事项,可以分为:经济规划、产业规划、社会规划、开发规划、土地规划、资源保护规划、城市体系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国防工业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科技发展规划、防灾规划、扶贫规划、事业规划、财政规划、人事规划等;
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原则、行政合同缔结、变更和解除的规则、程序以及行政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救济。
行政合同的原则有三:公开竞争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公益优先原则; 行政合同缔结的方式主要有三:招标、拍卖和协议;程序步骤主要有:告知(或公告)、协商、听证和最后签订。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九:其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其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其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主要具体行政行为;
本讲教学难点有六:其一,如何辨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其二,把握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其三,掌握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方式;其六,掌握行政程序基本制度适用的条件和规则。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如何模式化?为何要模式化?
(2)怎样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3)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可作哪些分类?
(4)行政立法遵循什么程序?
(5)怎样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6)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哪些种类?
(7)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作哪些分类?
(8)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效力?如何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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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什么要对行政裁量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如何规制?
(10)什么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怎样规范行政许可行为?
(11)申请人在行政许可中享有什么法律权益?行政机关该如何保护这些法律权益?
(12)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怎样规范行政处罚行为?
(13)什么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法怎样规范行政强制行为?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6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第九讲 行政程序(约4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的概念、构成和基本原则及制度,了解并掌握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掌握证据的规则和审查应用的要求,以达正确应用行政法律法规处理有关行政事务、依法行政的目的。
2、教学要求
要求学生到政务中心、有关部门观察、调查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程序。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念
行政程序的一般理论:概念、特征、分类和价值。
行政程序根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以下几种主要分类:主要程序与次要程序、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抽象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程序的价值主要有四:保障公民参政权的有效实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主要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参与原则和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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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审裁分离制度、案卷制度等。
第三节 证据制度 证据的概念、特征、种类 证据的取得和保存 证据的审查和应用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其一,行政程序的构成;其二行政程序的构成;其三,证据的获取和应用;
本讲教学难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的含义及应用。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我国应否坚持程序正当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6、教学时数安排
本讲讲授6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第十讲
行政救济(约6课时)
1、本讲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本讲的教学,应使学生了解作为行政救济、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架构,掌握行政复议制度运作的规则和程序,掌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了解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起诉、受理、审理、判决与执行的程序与方法,把握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的形式及其条件,以增强学生对我国行政救济、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制度的认识,提高行政法治意识。学生明确国家赔偿的概念、性质,掌握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了解行政赔偿的范围、标准和赔偿方式,把握行政赔偿的求偿、受理和决定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的审理程序,以使学生对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内容和整体运作有一个概貌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人权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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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学要求
观看电影《秋菊打官司》、可以安排到法院观摩行政审判。
选择行政诉讼的相应实际案例,通过案例分析阐释行政诉讼法的原理、原则,学生在课后可去法院旁听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审判,也可联系相关律师事务所,通过个案了解我国“民告官”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
3、教学内容
第一节 概述
行政救济的概念、特征 行政救济的功能和作用 行政救济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第四节结合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性质探讨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并分别阐释这些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体现。
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和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共11种:(1)行政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3)行政许可的变更、中止、撤销行为;(4)行政确认行为;(5)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7)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8)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9)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10)行政给付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可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规定的范围,共3种:(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在申请一并复议上述行政规定时,应当符合一定法定条件,遵循相应法定程序。
排除行政复议的事项,共3项:(1)行政法规和规讲;(2)内部行政行为;(3)居间行为。
行政复议管辖的10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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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2)对海关、金融、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6)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7)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讲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8)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9)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管辖。
申请复议的条件、期限、申请书的内容、申请方式、对申请书的审查和处理、受理的法律后果;
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与期限、审理依据、举证责任以及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结;
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行政赔偿决定和对行政规定的处理决定。
第三节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性质和主要功能: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维护社会公正功能,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以及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进行全面审查。
可诉行为包括《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八类: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涉及经营自主权的行为、行政许可行为、涉及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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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发放抚恤金行为、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为、其他涉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可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不可诉事项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讲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另外五种情形: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节讲解和阐释可诉性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特征;第四节讲解和阐释不可诉性行为的边界和不可诉的理由;第五节探讨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规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确认发明专利权、海关处理、省部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和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规则:行政案件一般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等,则遵循《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管辖规则。
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分别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主要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性质和构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以及被告、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时限,重点讲述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以及承担该责任的理由。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方法以及行政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
起诉和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期间、期日和送达方式、送达回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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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行政补偿、司法赔偿等相关概念的区别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采用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辅之的原则的理由;
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职务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
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制约行政赔偿范围的因素、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和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并辨析几类特殊的可致赔行为;
物质损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与条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行政赔偿费用的来源与支付方式、程序。
主要赔偿方式及其适用的情形: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人身自由权损害的赔偿标准、生命健康权损害(造成身体伤害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造成死亡的)的赔偿标准、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财产权损害(包括违法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征用财产、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违法拍卖、变卖财产、违法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赔偿标准。
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方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一并(附带)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以及申请人一次提出数项赔偿请求的情形;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受理后的初步处理程序及其法律本质、处理期限、处理规则、处理方式、赔偿请求人在先行处理程序中的责任以及赔偿处理决定的法律效果;
究行政追偿,分别探讨行政追偿性质、作用、追偿条件、追偿程序与形式、追偿范围、追偿标准,以及行政追偿人与被追偿人,被追偿人面对追偿时的救济程序。
第五节 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补偿的主要种类:行政行为致损的补偿与相对人因公益受损的补偿、法定补偿与裁量补偿、事前补偿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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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补偿、直接补偿与间接补偿、有约定补偿与无约定补偿、侵害人身权的补偿与侵害财产权的补偿、政策性补偿与非政策性补偿;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主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散性规定和行政审判的实践,介绍和阐释我国目前行政补偿的大致范围,如国家征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行政主体合法行为(如军事演习、戒严等)致行政相对人财产损害的补偿等,行政补偿的主要方式:作为直接补偿的金钱补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作为间接补偿的减免税费,授予某种特许权,给予某种政策优惠等;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行政补偿的司法救济程序。
4、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讲教学重点有六:其一,行政复议与行政救济的关系;其二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其三,行政复议的管辖;其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诉行政行为和不可诉事项;其五,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其六,行政诉讼的证据:举证责任和提供、调取、作证、质证、认证规则;
本讲教学难点有五:其一,把握行政救济的整体架构和各种行政救济制度相互之间的关系;其二,辨别可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范围与排除行政复议事项范围的界限;其三,掌握作出各种行政复议决定的条件;其四,把握行政诉讼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适用的条件;其五,对行政诉讼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原告、被告的认定。
5、本讲思考与讨论题
(1)什么是行政救济?行政救济有哪些方式和途径?
(2)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有什么特征?
(3)行政相对人可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
(6)行政相对人可对哪些行政规定一并申请复议?
(7)哪些事项不属行政复议的范围?
(8)行政复议的决定有哪些种类?作出各种复议决定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9)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诉?哪些事项不可诉?
(10)我国行政诉讼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各遵循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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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诉讼原告有什么资格条件要求?哪些个人、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原告?
(12)行政诉讼被告有什么条件要求?行政诉讼被告有哪些情形?(13)复议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6.本讲讲授6课时,随堂讨论2课时。
八、教学方式
1、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要教学方式,总共48课时(含随堂讨论12课时)。宪法部分安排5个讲,共18课时(其中讨论4课时);行政法部分安排5个讲,共30课时(其中讨论8课时)。
2、本课程属于法学课程,应采取案例教学的方法。选择国内外相应精典案例,特别是国内最新案例予以阐释,使学生能更好地领会、理解相应法律原理、原则。如有条件还应组织学员观看教学片(《秋菊打官司》)、进行必要的观摩审判、模拟审判等等。
3、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地组织课堂讨论。讨论内容既可以是原理、原则,也可以是实际案例。
4、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如有条件,可聘请国家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为学生开设3—5次专题讲座,以增进学生对中国国情的了解,增强对中国特色宪政和法治的认识。
九、课程考核形式、计分办法和结业方式
本课程考核方式:开卷;内容:案例分析。卷面总成绩100分。
学员考试得60分及以上为及格,不满60分者应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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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教材、参考书目、相关文献和资料
本课程教材:
周叶中主编:《宪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出版; 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本课程参考书目(必读书目)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肖蔚云主编:《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许崇德主编:《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王世杰 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本课程参考书目(选读书目)
[德] 狄骥:《宪法学教程》,王文利等译,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英] 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年版; [法] 里韦罗 瓦利纳:《法国行政法》,鲁仁译,商务印书馆202_年版; [美] 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英] 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日] 盐野宏:《行政法总论》,杨建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版; 许崇德主编:《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版; 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李龙:《宪法基础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美国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欧洲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Davis, Kenneth Culp: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1 Harlow, Carol & Rawlings, Richard: Law and Administration, 2nd ed., London: Butterworths, 1997 Taggart, Michael(ed.): The Provin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Oxford: Hart, 1997 Brown, L.Neville & Bell, John S.: 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 5th e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Pierce, Richard J., Shapiro, Sidney A., & Verkuil, Paul R.: 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 3rd ed., New York: Foundation Press, 1999
Craig, Paul P.: Administrative Law, 4th ed., Sweet & Maxwell, 1999 Pierce, Richard J: 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 4th ed., New York: Aspen Law & Business, 202_ Bradley, A.W., & Ewing, K.D.: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w, 13th ed., Pearson Education, 202_
本课程相关文献和资料
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肖蔚云等编:《宪法学参考资料》(下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编:《宪法分解资料》,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1990)》,法律出版社1991版;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杨海坤主编:《跨入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人事出版社202_年版; 王学辉主编:《行政法学论点要览》,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
杨建顺、李元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学习本课程应研习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1993、1999、202_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_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选举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2_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_ 《规讲制定程序条例》,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监督法》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_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2_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202_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2_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2_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_
十一、课程要求配备设施
1、本课程要求配备多媒体教学设备;
2、本课程教学使用的法律、法规文献和相应案例可从下述网站数据库中检索、查阅和下载:
www.teniu.cc(中国公共管理安全中心案例库)
十二、课程评估
1、本课程评估方式:全体学生问卷评估。
2、本课程评估时间:课中评估。
3、本课程评估指标:按照《全国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评估方案》要求,各学校自行拟设。
管理学院
MPA教育中心组织制定
202_年秋
《宪法与行政法》教学指导纲要
第二篇:贵州大学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大纲
贵州大学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中文名称: 大学英语
课程英文名称: College English 课程类别:公共基础课
课程编号: 课程归属单位:外国语学院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
1.大学英语课程是我校学生必修的公共基础课。大学英语的教学目标是培养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使他们在今后工作和社会交往中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口头和书面的信息交流,同时增强其自主学习能力、提高综合文化素养,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2.教学的基本要求:根据《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大学英语教学从对能力的要求上分为一般要求、较高要求和更高要求,其中一般要求是每个大学毕业生必须达到的目标。因此,对于我校达到或未达到《高中英语课程标准》七级(词汇量为2200个左右)的大学新生,将一般要求作为大学阶段英语学习的目标。对于那些学有余力,英语基础较好,达到《高中英语课程标准》
八、九级的大学新生,将较高要求或更高要求作为大学阶段英语学习的目标。上述要求的具体阐述参见教育部颁发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
3.适用专业与学时数:本大纲适用于我校非英语专业的统招本科生。大学英语课程分为大学英语
(一)(二)
(三)(四)四个级别,课程名称分别为:“大学英语I”、“大学英语II”、“大学英语III”和“大学英语IV”,安排在一、二年级两个学年四个学期完成。总学时数为192学时,共12个学分。课内外学习时数比例不低于1:2。在三、四年级,为学生开设大学英语选修课,帮助学生达到《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中的较高或更高要求。
4.本门课程与其他课程关系:大学英语课程是我校统招本科生的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生进校时,应达到《高中英语课程标准》七级(词汇量为2200个左右)要求。5.推荐教材及参考书:
《新视野大学英语》(1-4册),郑树棠总主编,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2_年出版。
《新世纪视听说教程》(1 – 4册),Susan Stempleski, 杨惠中 主编,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2_年出版。
6.主要教学方法与媒体要求:大学英语的教学模式应有利于学生个性化学习方法的形成和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发展,应以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为支撑,使大学英语教学朝着个性化学习、主动式的学习方向发展,应体现英语教学的实用性、文化性和趣味性相融合的原则,应能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确立学生在英语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因此,我校大学英语课程将由传统的统一模式向统一模式+个性化模式转化,为学生提供非定时、多地点、随时随地可以学习的学习环境。语言知识部分采用教师堂内指导,学生堂外借助教学软件、网络等进行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语言技能部分采用教师指导,学生堂内、堂外实践的模式。教学手段上充分利用多媒体及网络课件,或教师自己编写的电子教案进行教学,各教研室集体备课。
二、各级教学内容和要求 我校大学英语课程分为大学英语I,大学英语II,大学英语III和大学英语IV。根据实际情况,各级别的学时安排及基本要求如下: 大学英语I:
1、开设学期:一年级第一学期
2、学时:48学时
3、词汇:领会式掌握550个,累计掌握2350个;复用式掌握350个,累计掌握1550个。
4、读: ① 精读量达6000词,累计达6000个;② 泛读量达25000字,累计达25000个;③ 阅读一般速度为每分钟50-55词,快速阅读为70词,要求能读懂语言难度一般的普通题材的文章,学会基本的阅读技能。
5、听:速度为每分钟110-120词,共听2遍,要求能听懂英语讲课及简单会话和谈话,抓住中心大意和要点。
6、说:学会基本的课堂用语,能用英语提问并回答教师就课文提出的问题。
7、写:能根据所学课文做笔记、回答问题、完成提纲和填写表格。
8、译:能翻译难度低于课文的英语文章,理解正确,译文基本达意,译速每小时230英语单词。能译出句子结构比较简单的汉语,译文达意,基本无重大语言错误,译速每小时180汉字。
大学英语II:
1、开设学期:一年级第二学期
2、学时:48学时
3、词汇:领会式掌握600个,累计掌握2950个,复用式掌握350个,累计掌握1900个。
4、读①精度量达7000字,累计达13000个②泛读量达30000字,累计达55000个;③阅读一般速度为每分钟55-60词,快速阅读为80词,要求能读懂语言难度一般的普通题材的文章,学会基本的阅读技能。
5、听:速度为每分钟110-120词,共听1遍,要求能听懂英语讲课及简单会话和谈话,抓住中心大意和要点。
6、说:学会基本的课堂用语,能用英语提问并回答教师就课文提出的问题。
7、写:能根据所学课文做笔记、回答问题、完成提纲和填写表格,能就所学内容在半小时内写出80词左右的短文。内容比较连贯,语法基本正确。
8、译:能翻译难度低于课文的英语文章,理解正确,译文基本达意,译速每小时250英语词。能译出句子结构比较简单的汉语,译文达意,基本无重大语言错误,译速每小时200汉字。大学英语III:
1、开设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
2、学时:48学时
3、词汇:领会式掌握600个,累计掌握3550个,复用式掌握300个,累计掌握2200个。
4、读:①精度量达8000字,累计达21000个;②泛读量达35000字,累计达90000个;③阅读一般速度为每分钟60-65词,快速阅读为90词,要求能读懂语言难度中等的一般性题材的文章,掌握基本的阅读技能。
5、听:速度为每分钟120-130词,共听2遍,能听懂英语讲课及简短会话、谈话和讲座,抓住中心大意、要点和有关细节,领会作者观点和态度。
6、说:能进行简单的日常会话,能就教材内容作简短问答和复述,能就熟悉的话题作简短发言。表达思想基本清楚。
7、写:能在阅读难度与课文相仿的书面材料时做笔记、回答问题和写提纲、能就一定的话题或提纲在半小时内写出100词的短文,能写短信和便条。表达意思清楚,无重大语言错误。
8、译:能翻译难度低于课文的英语文章,理解正确,译文达意,译速每小时280英语词。能将内容熟悉的汉语译成英语,译文达意,无重大语言错误,译速每小时230汉字。
大学英语IV:
1、开设学期:二年级第二学期
2、学时:48学时
3、词汇:领会式掌握650个,累计掌握4200个,复用式掌握300个,累计掌握2500个。
4、读:①精读量达9000字,累计达30000个②泛读量达40000字,累计达13000个③阅读一般速度为每分钟65-70词,快速阅读为100词,要求能读懂语言难度中等的一般性题材的文章,掌握基本的阅读技能。
5、听:速度为每分钟120-130词,共听1遍,能听懂英语讲课及简短会话、谈话和讲座,抓住中心大意、要点和有关细节,领会作者观点和态度。
6、说::能进行简单的日常会话,能就教材内容作简短问答和复述,能就熟悉的话题作简短发言。表达思想基本清楚。
7、写:能在阅读难度与课文相仿的书面材料时做笔记、回答问题和写提纲,能就一定的话题或提纲在半小时内写出120词的短文,能写短信和便条。表达意思清楚,基本无语言错误。
8、译:能翻译难度低于课文的英语文章,理解正确,译文达意,译速每小时300英语词。能将内容熟悉的汉语译成英语,译文达意,无重大语言错误,译速每小时250汉字。
三、测试 1.测试是贯彻执行教学大纲的重要保证。科学的测试结果可以为教学提供良好的反馈,帮助教师了解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还可以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情况,改进学习方法。因此,测试应以本大纲要求和教学内容为基本依据。教学中,应注重学生实际语言应用能力的培养;测试中,要着重考核语言基础和语言综合应用能力,要采用一定比例的主观试题。测试要做到科学、公平和规范。
2.基础阶段各级教学结束时均应安排考试,考试的命题应以所学课本内容为基本依据。考试形式可以是学校自行命题,试题库测试和全国统一考试等。学期成绩 =平时成绩(40%)+ 期末考试成绩(60%)。总评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三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第一编 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
一、行政
(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二)行政的含义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三)行政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2.执行性 3.法律性 34.国家强制性
(四)行政的类型
二、行政法
(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 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行政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
(二)行政法的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点 1.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于分类
一、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规章
(七)条约和协定
二、行政法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
(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 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
二、行政法的作用
(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与实施的法律原则或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一)法律性
(二)特殊性
(三)普遍性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
(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原则: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
(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 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中,缺一不可(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
(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
(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 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由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法律关系一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一)行政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个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相对人的主要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外国组织和个人。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与类型
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类型
(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
(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
(三)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
(四)地域性行政主体与公务性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依法成立(2)拥有法定职权(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4)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 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
(1)有特别授权(2)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3)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
(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
(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
二、行政主体的地位
(一)行政主体地位的含义
(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
三、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
(一)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的概念
(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1.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2.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3.公务协助关系
(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 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的特征
1.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机关从其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关和公务员编制
(三)我国行政机关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
(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1.行政机构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3.事业单位
(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含义
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
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具有法定理由 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
(二)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第三章 行政职权
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
(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政的国家行政权
(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二)不可处分性
(三)单方性
(四)优益性
三、行政职权的类型
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一、行政职权的设定
二、行政职权的授予
三、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
(一)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
(二)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
(三)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一、行政职权的分配
(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
(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
二、行政职权的委托
(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与特征
(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
三、行政协助
(一)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二)行政协助的事项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1.不可推卸性 2.法定性与合理性 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和特征
1.法定性 2.义务性 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
(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
(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要素)
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六)无偿性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五、行政行为的功能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 3.存在相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政主体无瑕疵 2.行政相对人无瑕疵 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 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
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即时生效
(二)告知生效
(三)受领生效
(四)附条件生效
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拘束力
(二)公定力
(三)执行力
(四)不可争力
(五)不可变更力
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对象的普遍性 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
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
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 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
(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四)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六)行政立法程序
(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含义
(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3.规范性
(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程序
(四)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征收
三、行政征用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给付
六、行政奖励
七、行政强制
八、行政裁决
九、行政调解
十、行政处罚
十一、行政指导
十二、行政合同 第五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二、行政程序的种类
三、行政程序的意义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
一、行政民主原则
二、行政法治原则
三、行政公平原则
四、行政效率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
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概述
二、信息公开制度
三、职能分离制度
四、听证制度
第四节 行政程序法治化
一、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
二、依法设定行政程序
三、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与完善途径 第三编 行政救济 第六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行政赔偿的含义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 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3.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 4.违法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损害 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失责任原则
三、违法责任原则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
《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
《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国家赔偿法》第6规定: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程序
一、行政赔偿的提出
二、赔偿请求的处理
三、行政赔偿诉讼
四、行政赔偿的时效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23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 第七节 行政追偿 第七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含义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条件
一、行政补偿责任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二、行政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与方式
一、行政补偿的原则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
三、行政补偿的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标准与程序
一、行政补偿的标准
二、行政补偿的程序 第八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含义
二、行政复议的特征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
一、行政复议的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第三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排除
第五节 行政复议管辖与复议机关
一、复议管辖
二、复议机关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程序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理
四、决定
五、执行 第四编 行政诉讼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1.行政诉讼的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2.行政诉讼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2.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四、新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与功能
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简言之就是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身上发生又称形式意义的行政诉讼法,仅指行政诉讼法典,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除行政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行政诉讼的原则、制度和一些具体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行政诉讼法》
2.行政实体法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 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使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4.“两高”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法的功能
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有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之分。
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选择复议原则
(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四)不适应调解原则
(五)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和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总的概括规定 2.限定的概括规定 3.肯定式分类列举 4.肯定式个别列举 5.否定式分类列举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法院不受理的事项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行政申诉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的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2.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者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二、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
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五、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和共同诉讼人
一、行政诉讼原告(一)原告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行政相对人。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
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二、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三、共同诉讼人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1.直接向法院起诉 2.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
(二)受理
二、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形式和审理方式 1.组成合议庭 2.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有两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
(三)开庭审理的程序 1.开庭前主要准备事项 2.出庭情况审查内容 3.法庭调查的内容 4.法庭辩论 5.合议庭评议 6.公开宣判
(四)诉讼阻却 1.延期审理 2.延长审限 3.撤诉 4.缺席判决 5.诉讼中止 6.诉讼终结
7.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8.移送
三、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意义
(二)上诉的提起和受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四、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人民检察院抗诉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
五、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的概述
(二)执行根据和执行条件
(三)执行程序的提起与执行准备
(四)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
(五)执行阻却
(六)执行回转和再执行
六、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
(二)原告的举证责任
(三)被告的举证时限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
三、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四、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
五、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核认定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规则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规则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的审理依据
(一)诉讼程序法律规范的适用
(二)实体法律规范的适用
二、法律规范冲突及其适用规则
(一)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
一、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种类
二、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
(二)同等原则
(三)对等原则
(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三、对外送达方式与特殊时限
第四篇:《宪法》教学大纲
《宪法》 教学大纲
一、适用说明
本教学大纲适用(远程教育)大专起点本科层次法学专业宪法课程,总学时为45学时,均为理论课时数。学分数为3学分。
二、课程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基础课。宪法是现代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基石,宪法学是法律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它的任务主要是研究近现代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学习其他法学专业课程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
三、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应当了解和掌握宪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认识宪法与宪政发展的一般规律,领会和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以强化我们的宪法和宪政观念,以积极促进我国宪法的实施。
四、课程内容、掌握程度和课时安排
绪论(1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明确学习宪法学的目的与意义,掌握学习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1.宪法学研究对象和范围 2.宪法学的体系和特点 3.宪法学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14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宪法的概念和本质,掌握宪法的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创制、宪法实施和宪法的原则等基本理论,认识宪法与宪政关系以及宪政建设的意义,确立宪法的基本观念。1.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2.宪法渊源和结构 3.宪法规范和宪法关系 4.宪法创制
5.宪法的原则和功能 6.宪法与宪政 7.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3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熟悉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线索,了解宪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重点掌握中国现行宪法的特点、产生和修改过程。1.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2.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国家性质(4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理解国家性质及其决定因素,正确认识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和多党合作制度,掌握我国的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了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1.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 2.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3.国家的精神文明建设
四、国家形式(5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理解和掌握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结构形式的基本理论,掌握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及其特点,认识我国采取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必然性,了解我国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的意义。1.政权组织形式 2.国家结构形式 3.国家象征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9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和精神,掌握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正确认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论 2.公民的基本权利 3.公民的基本义务
4.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与行使原则
六、选举制度(2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了解选举制度的含义和本质,掌握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程序,认识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意义。1.选举制度概述
2.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选举的民主程序
七、国家机构(7学时)
通过本单元的学习,掌握国家机构的一般原理,理解和掌握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和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各国家机构的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和工作程序。1.国家机构概述 2.国家元首 3.权力机关 4.行政机关 5.军事机关 6.司法机关
7.自治机关和组织
五、作业内容(主要思考题)
一、宪法基本理论
1.什么是宪法?如何理解宪法的基本属性? 2.什么是宪法关系,它有哪些特点?
3.什么是宪法惯例,我国的宪法惯例主要有哪些? 4.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5.宪法规范有哪些特点?
6.什么是宪政,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宪政?
7.如何评价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其发展完善? 8.如何看待我国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近代宪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2.如何理解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3.试述《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与意义。4.论述中国现行宪法的三次修改。
三、国家性质
1.如何理解国家性质的含义以及决定因素? 2.如何理解宪法上的经济制度?
3.我国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意义和主要特征是什么?
4.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5.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四、国家形式
1.如何理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 2.为什么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3.单一制和联邦制各有什么特征?
4.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及优点是什么? 5.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和特征? 6.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如何理解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4.我国公民人身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我国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6.如何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7.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特点? 8.我国公民行使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指导原则是什么?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六、选举制度
1.选举制度在现代国家中的意义是什么? 2.如何理解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3.什么是差额选举?它有哪些优点?
七、国家机构
1.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什么?
2.如何理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会议制度? 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4.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是什么?
5.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6.什么是总理负责制?它与民主集中制是什么关系? 7.如何理解人民代表大会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8.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是什么? 9.如何理解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10.如何理解居民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作用?
六、推荐教材
《宪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许崇德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七、参考教材
1.《宪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12月第1版。
2.《宪法学》,魏定仁、甘超英、付思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3月第1版。
第五篇:宪法与行政法的导师名单[范文]
宪法与行政法的导师名单
马宏俊 王进喜 刘 鑫 张 锋 汪庆华 解志勇 姚国建 马怀德 王建芹 刘善春 张吕好 陈 宜 薛小建 朱维究 王人博 王敬波 华 夏 张陆庆 郎佩娟 薛刚凌 谢立斌 王万华 田 瑶 许身健 张树义 赵 燕 刘晓兵 张 莉 王小平刘 莘 吴平张笑世 高家伟 韩春晖 何 兵 王天华 刘 飞 李树忠 焦洪昌 程 滔 赵 燕 王 隽 王成栋 刘 杨 杨小军 王振清 刘革新 吉雅杰 薛刚凌
马宏俊 马志冰 马怀德 卞修全 王人博 王万华 王小平王天华 王成栋 王宏治 王进喜 王建芹 王夏昊 王称心王敬波 田 瑶 白 晟 刘 杨 刘 莘 刘 斌 刘 飞刘广安 刘红婴 齐延平刘善春 华 夏 吉雅洁 孙 旭宇培锋 朱 勇 何 兵 吴平张 生 张 锋 张小也张守东 张陆庆 张保生 张树义 张德美 李 青 李 鸣李本森 李建渝 李树忠 李祝环 李雪梅 杨玉圣 陈 宜林 乾 郎佩娟 郑永流 郑显文 侯淑雯 南玉泉 姜晓敏柯华庆 赵 燕 赵雪纲 徐世虹 郭世佑 郭成伟 钱寿根顾 元 高家伟 高浣月 崔永东 崔林林 曹义孙 曾尔恕焦洪昌 程 滔 程春明 舒国滢 蒋立山 解志勇 熊继宁蔡定剑 薛小建 薛刚凌
解志勇,男,1970年生于山东东平。1992年毕业于青岛大学(原山东纺织工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受山东省委组织部指派,先后在山东省肥城市石横镇、泰安市委组织部等单位工作。1997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202_年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之后师从于陈光中教授和马怀德教授攻读诉讼法专业行政诉讼方向博士研究生,于202_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留法学院任教,202_年9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2_年以来,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报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核心期刊16篇)。独著1部,参加撰写著作4部,参加国家级、部级课题研究6项。主要科研成果如下:《论行政诉讼中的合目的性审查》、《公安侦查行为及其行政可诉性研究》、《行政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兼论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基层社会依法治理研究》、《论公益诉讼》、《论行政活动的分类与控制》、《WTO对我国行政监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等。www
《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202_年)《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202_年)
《公务员依法行政读本》(参著),中宣部、人事部组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9月版;《行政法自学考试辅导》(参著),马怀德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版;《依法治理的理论与实践》(参著),袁曙宏主编,法律出版社,202_年11月版;
《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制度的重塑》(参著),马怀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读本》(参著),薛刚凌主编,人事出版社,202_年5月版;《论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7月版;《中国行政法的崛起》(参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1月版;
《信息安全立法比较研究》(合著),解志勇,于鹏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2_年9月版;《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参著),蔡定剑/张千帆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_年6月版。行政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_-12-17法学基础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2_-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