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比较宪法学讲义文本
比较宪法学
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
本书的主要内容在于:从宪法理论、公民基本权利、国家制度、宪法运行等方面对当今世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既注重于对主要国家宪法中共同内容的介绍,更着力于对有关国家宪法的不同规定及其实践上存在的差异进行对比剖析,突出了不同国家宪法内容的差别及其宪政实践的特色,有助于认识和感悟当今世界各国宪法在形式与内容上的多样性,加深对宪法学课程中所学一般知识与理论的理解。
时事分析:
附附附附附附附附附附附附附附1:美国“9·11”十年 2:微博言论及其界限 3:梅普组合新时代? 4:英国最高法院两周年
5:美国总统为何多是法律人? 6:救援中的日本自卫队 7:悦悦事件的比较思考 8:没有宪法的国家
9:人类性别、公民身份与权利保障 10:残疾人火车票半价的思考 11:居民身份证法修改
12:公务员招考中的歧视现象 13:从防艾到少数人权利保障
14:普京的选择:权力还是人民?
导论
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性质
(一)比较宪法学的概念
对于比较宪法学是属于宪法学的一门学科,还是属于比较法学的一门学科?在学术界也是存在着争论的。
1、“宪法学”+比较 →宪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比较宪法学则是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
2、“比较法学”+宪法 →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较宪法或比较宪法学,是比较法的一个部门,它是对作为各国根本法-----宪法或首要部门法进行双边或多边的研究。
这两种意见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比较宪法学研究的方法与对象的特点。总的来看,以研究对象的一致性来看,比较宪法学与宪法学有着很大的关联;从研究的方法与原理来看,1
比较宪法学又是比较法学的一个分支,要遵循比较法学的基本原理与规则。
(二)比较宪法学的性质
1、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的比较宪法学
2、作为一门学科的比较宪法学
二、比较宪法学在我国的研究
从世界范围来看,比较宪法学首先是从西方国家中发展起来的。运用比较方法探索宪法发展规律,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常见的方法。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1890年布戈尔(Burgess)所写的《政治科学与比较宪法》 米尔恩的《宪法的国际化》、罗文斯坦的《比较宪法学总论》等
(一)清末立宪运动
1898年的“戊戌变法”:实行新政立宪 1905年清廷的“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二)民国时期
王世杰的《比较宪法》(1927年)
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1936年版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还有程树德的《比较宪法》(1931年)、丁元普的《比较宪法》(1931年)、章友江的《比较宪法》(1933年)、周逸云的《比较宪法》(1933年)、费贡的《比较宪法》(1933年)、马质的《比较宪法论》(1948年)等。
(三)新中国成立后
1.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期,围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制定开始了对外国宪法的研究,并在学术研究中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比较宪法学研究。除了参考苏联宪法、东欧宪法外,还参考了旧中国宪法、法国宪法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
2.从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我国宪法学进入了其“曲折发展时期”和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止时期”,比较宪法学研究没有得到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止状态。
3.1978年后,中国宪法学进入了恢复与发展时期,特别是在修改1982年宪法前后,比较宪法学的研究价值与成果受到普遍关注,学者们也开始自觉地运用比较研究来思考中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三、比较宪法学的目的与意义 1. 服务型。2. 交往型。3. 文明型。
4、理解型。
四、比较宪法学的内容、体系
1.比较宪法学的基本范畴 2.制宪过程的比较 3.宪法文化形态的比较 4.宪法文本、语言、结构的比较 5.宪法诉讼形态的比较
6.对世界政体模式变化的比较
五、比较宪法学的学习方法
1.掌握外语,为独立看阅相关语言国家的资料打下语言基础。2.要紧密结合外国宪法文本进行分析比较。
3.要紧密关注外国宪法知识及其实践的最新变化、最新发展。
4.要将中国宪法放在世界范围内:在研究、比较的过程中对中国宪法文本及其实践进行客观、全面的思考。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宪法概念 一.宪法的概念
一定的宪法概念是特定宪法观的产物,宪法概念的成立与演变是受宪法观的支撑的。
(一)西方国家的宪法观
1.实证主义的宪法观2.决断主义的宪法观3.整合主义的宪法观
(二)我国的宪法观 1.宪法是根本法: 2.宪法的阶级本质: 二.宪法的功能
(一)作为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功能在于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权力侵害提供有力的保障。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特点:(1)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根本性(2)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整体性(3)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发展性
(二)作为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其功能也在于直接调整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
案例: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关于总统是否必须签署联邦法律的决议1998年4月6日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07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总统自收到联邦法律时起的十四日内将其驳回,国家杜马和联邦委员会得按照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该法律。如果在重新审议时,联邦法律未加任何修改获得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各自院三分之二多数投票 3
赞成时,俄罗斯联邦总统得在七日内签署和公布该法律。”
三.宪法规范的效力
(一)宪法的效力――宪法与国际条约
宪法与国际条约之间如果发生冲突,该如何解决? 1.条约优越说。2.宪法优越说。3.折中说。
第二节 宪法基本原则 一、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
(一)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 一、一般意义上的宪法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主权理论
首创者:法国人让·博丹:
主权具有最高性(不受外来权力限制)、永久性(不受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力)、不受限制性(不受法律约束)。
修正者:英国政治学家霍布斯
集大成者: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论证了人民主权理论。
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理论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着一定的差异: 1.逻辑立论的不同。2.对“人民”的界定不同。3.人民主权的政治体制的不同。
2、人民主权原则的宪法形式表现
一是,宪法序言中表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二是,宪法规范体现的人民主权原则:
第一种是,宪法规范直接确认、明确宣布主权属于人民。第二种是,间接宣布主权属于人民。
3、人民主权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是,人民主权的所有和行使的问题
二是,人民主权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世界各国体现基本人权的形式:
1.以人权宣言为序言,同时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2.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中具体规定: 3.宪法中专列一章(节)确认基本人权原则: 4.并不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是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基本人权原则适用的问题: 1.如何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2.如何处理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
(三)法治原则
宪法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2. 法治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种:在宪法序言中明确宣告为法治国家。一种:在宪法正文中明文规定是法治国家。
一种,虽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样,单从其它内容、文字可以推敲出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3.法治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是,后法治国家建设法治的借鉴与移植问题。二是,法律与习惯规则之间的关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分权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1.分权理论: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近代分权理论:洛克的《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权力制约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一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
二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权力监督关系
二、代表性国家的宪法基本原则
(一)日本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
一、序言中表明的和平宪法
二、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的战争。
三、为达到放弃以国家权力发动战争的目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布包持陆海空军即其它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2、日本宪法第九条的执行问题。
3、宪法第9条与修宪争议。
(二)英国的议会至上原则
第二编 宪法诉讼制度
一、违宪审查的模式:
(一)立法机关审查模式:英国
优点在于,能实现宪法监督的最高性、全权性、附属性和一体性(第482-483页),保证了其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实现了违宪审查的权威性;由于其最了解立法原意,也能充分实现审查的准确性。然而,缺点在于代表机关的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也影响了进行立法是否违宪审查的实际功效。
(二)普通法院的审查模式:美国 1.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 案例:美国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这个判例开创了司法机关审查违宪法律的先河。马歇尔在判决中所阐述的宪法理论影响了整个美国的宪法发展史。在该案中,马歇尔运用高超的政治智慧与精湛的法律技艺,将复杂的政治斗争化解为法律原则的斗争,以政治上法官任命的失败为代价赢得了确立司法审查原则的胜利。
2.美国普通法院违宪审查的基础 美国各种社会因素互动整合的结果。
(1)分权制衡理论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2)各州违宪审查的实践是违宪审查制度的社会基础。(3)判例法与先例拘束原则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制度基础。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法国与德国 规范法学代表凯尔森
奥地利最早在1920年设立了宪法法院。
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特点:
1、违宪审查权限于宪法法院所享有。
2、违宪审查程序的启动不以争端为前提条件。
3、宪法法院的受案范围比较宽泛。案例:德国的“西南重组案”(BverfGE1,14)法国的宪法委员会
源于1799年宪法下的“护法元老院”。法国1958年宪法
案例:法国的“结社自由决定案件”
二、宪法监督模式的移植与发展:以韩国的经验为例
第一阶段:宪法委员会模式(第一共和国时期1948-1960年)第二阶段:宪法法院模式(第二共和国时期,1960-1961)第三阶段:最高法院模式(第三共和国时期,1961-1972)
第四阶段:宪法委员会模式(朴正熙执政的第四共和国时期1972-1980、全斗焕执政的第五共和国时期1980-1987)
第五阶段:宪法法院模式(1988――至今)
《韩国宪法法院法》明确规定了宪法法院的职责:
1、根据普通法院的提请,进行法律、法令违宪与否的审查;
2、弹劾案件的审判;
3、涉及解散政党的案件的审判;
4、涉及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间以及地方自治团体之间权限争议的案件的审判;
5、宪法诉讼的审判。
第三编
国家及相关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
政治思想史上,许多著名的思想家都对政体进行了探讨和分类,比如亚里士多德、近代主权学说的创始人布丹、以及洛克等,基本上都是遵循的以执政者人数为标准对政体进行的分类。
根据代表国家意志的主体的产生方式和行使权力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政权组织形式划分为三类:
(一)君主专制
(二)君主立宪制
1.二元制君主立宪制
2.内阁制君主立宪制
链接:尼泊尔制宪会议宣布共和,改为联邦民主共和国
(三)民主共和制 1.议会内阁制 2.总统制
3.委员会制 4.人民代表大会制
二、国家结构形式
(一)单一制 1.中央集权型
2.地方自治型
3.均权型
(二)复合制 1.邦联
2.联邦
A.中央集权型的联邦制 B.分权型的联邦制
重点:联邦与成员国权力的划分(1)联邦列举、成员国概括保留(2)明确列举成员国权力
(3)宪法同时列举联邦和成员国的权力
三、选举制度
(一)选举资格
(二)选区划分
选区――划分出来供选举产生代表以及公职人员的区域。1. 小选区制:每个选区只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的选区划分制度。2. 大选区制:每个选区可以选出两名以上代表的选区划分制度。
基本原则:
1. 同等数量代表同等数量选民选出的原则 2. 按照自然界限划分选区的原则 3. 按照人口变动适时改划选区的原则。
小选区制里的选举地理学:专门研究选区划分,以便使得本党获胜、对手失败的问题,创始人为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州长杰里(Flbridgt Gerry)。
(三)候选人的产生及竞选 产生候选人的方式:
1、选民提名:
2、政党提名: 候选人的竞选:
1、组织竞选班子:
2、制定竞选纲领和策略:
3、筹集竞选费用:
4、竞选的方式:
传统的竞选方式:周游全国发表演说、会见选民。
现代:注重电视传媒,制作电视广告、在新闻节目中接受采访、进行电视辩论等。
(四)选票的计算及确定当选 1.比例代表制:
2.多数代表制:
3.混合代表制:
第二部分 国家元首的选举
(一)美国
选举方式:间接选举,选举人团选出 总统候选人资格:
总统候选人的确定:在总统选举一年前由共和党和民主党通过民意测验等方式酝酿本党候选人,然后在各党的代表大会上确定总统和副总统人选 投票选举总统:
(二)法国
根据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的最初规定,总统由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及市镇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的选举团组成,采取“两轮多数投票制”。
(三)德国
选举方式:间接选举。
总统候选人资格:具有选举联邦众议院议员的资格、年满40周岁的联邦德国公民 总统选举:选举总统的大选举团称为联邦大会,由联邦众议院议员、各邦议会按照比例代表制选出的以联邦众议院议员人数相同的代表组成。
选举方式:获得联邦大会成员半数以上的选票则当选。若无人获得半数以上,则举行第二轮投票,仍为联邦大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赞同;若仍无人当选,则举行第三轮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四)俄罗斯
总统候选人资格:年满35岁、在俄罗斯定居满10年的俄罗斯联邦公民。
选举方式:直接选举。选举必须有半数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方为有效,获得投票的半数以上选民赞同便可当选俄罗斯总统。第三部分:议会的选举 英国议会: 美国议会: 法国议会:
第四编 公民基本权利总论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基本理论
一、基本权利的主体
(一)基本权利主体的一般理论:
1、一般主体:公民
2、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
3、特定主体:
(二)公民基本权利的取得与消亡
1、始于生命?何谓生命? 案例:英国的联体婴儿分离案:
(二)终于生命?
(1)能否自己结束生命?――自杀的问题(2)能否他人代为结束生命?――安乐死的问题 案例:美国的夏沃案
二、基本权利的效力
(一)基本权利的公法效力 1.对立法机关的效力 2.对行政机关的效力 3.对司法机关的效力
(二)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 1.“第三人效力说”的兴起 2.“第三人效力说”的法律争议
1.直接效力说 2.间接效力说
案例:日本1973年的三菱树脂案
三、进一步的思考:私法自治与基本权利保护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适用的困难:
a.基本权利的性质、对象:主要拘束的是国家机关
b.基本权利与私法自治的关系:
1.问题的现实性: 2.解决问题的渠道:
通过民法中“公序良俗”等概括性条款的解释运用来达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和要求
平等权
一、平等权的基本理论
(一)平等的历史意义
(二)平等权的性质
是一项基本原则,还是一项基本权利?
(三)平等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二、平等权的宪法保护
(一)相关案例:
案例1:普莱西诉弗格森案(Plessy v.Ferguson)
原理分析:普莱西诉弗格森案之所以倍受瞩目,是因为它确立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平等权”违宪审查中的“平等但隔离”原则。这是由十九世纪中后期美国有色人种保护的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公众观念所导致的,其主张被后来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所推翻。
案例2: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原理分析: 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的意义是划时代的,它全面否定了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案所确定的“隔离但平等”原则,将平等权的保护从政治参与的平等扩展到了教育、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
案例3:1962年的西德媒介案
原理分析:作为联邦德国宪法法院审理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西德媒介案”在本质上反映的是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与各政党现实状况的平衡问题。根据机会平等原则,公有企业应当给予每个政党以平等宣传机会,公有企业不得拒绝为某些政党进行宣传,但在充分考虑政党实力不平衡的前提下,予以不同的时间分配是不违反宪法的。
三、平等权的司法审查:
在美国长期的司法审查实践中,形成的“三重审查标准”。1. 合理审查标准 2. 严格审查标准 3. 中度审查标准
少数人权利的保障
一、“少数人权利”的“少数人”包括哪些?
二、“少数人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三、如何实现“少数人权利”的保障?
一、少数人的涵义
• 概念的模糊性:内涵和外延都相当模糊 • 概念的相对性: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理解 对“少数人”的三种界定 A.凯博多蒂(Capotorti)的界定:
是那些数量上居于少数,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国民。B.杰伊·西格勒的界定:
是数量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
C.《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的界定:
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它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
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认定“少数人”的标准: A.客观要素:
群体特性、数量规模、群体的社会地位、国籍或公民身份、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生活的时间 B.主观要素:
主观认同:土著民的自我认同→少数人群体?
主观认同的表达方式:明示表达——存续默示?
二、少数人的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A.享有、维护自己文化的权利: B.宗教信仰自由: C.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 D.有效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利:
三、少数人权利的保障 A.国际保护: B.国内保护:(1)禁止歧视原则:
各国宪法中关于平等(法国宪法、瑞士宪法)、禁止歧视(德国基本法、印度宪法、俄罗斯宪法)等规定
(2)确立少数人的宪法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维护传统文化(越南宪法、加拿大宪法)的规定(3)规定对少数人的积极保护措施:
少数民族子女接受教育的保障措施(加拿大宪法)、少数民族建立教育机构的权利(印度宪法)、以特殊法规保护少数民族(意大利宪法)
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
二、表达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一、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
1.人身自由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权,是举止行动的自由。
2.人身自由是人之所以为人、人之成为人的与生据来的自由,是不可剥夺的。3.作为一种宪法权利,人身自由是被规定入宪法并被宪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所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保护的基本要求:
1、禁止对公民人身的奴役:
2、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对刑事被告人身自由的特殊保障:
(二)人身自由保护的拓展――住宅自由、迁徙自由: 1. 住宅自由保护的基本要求:
住宅自由保护的意义:
2. “住宅”保护范围的拓展:从传统的房屋拓展到流动住宅、临时居所
(三)人身自由的进一步延伸――妇女堕胎权的问题 案例:美国的罗伊诉韦德案
从1973年的“罗伊案”到1992年的“凯西案”,在近20年的时间里,随着法官构成的变化和社会潮流的转向,最高法院从最大限度保护妇女选择权的最初立场上后退了不少,认可了各州立法机构对堕胎的种种限制。从美国人有关妇女堕胎权的争议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一个社会和道德问题演变成为一个政治问题、最后又成为一个司法问题的过程。
二、言论自由:
1.对新闻自由的挑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 案例:《纽约时报》诉沙列文案(1964年)思考:
1、言论自由的真实性:
2、政府官员接受舆论监督的义务:
3、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意义
2、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的两难
案例:罗德尼·金诉洛杉矶市警察局案(1992年)
政治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罢免权
三、创制权
四、复决权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一)选举权利的意义
(二)选举权利的性质
1、选举权的性质(1)权利说:(2)义务说:(3)权利义务说:
2、被选举权的性质(1)资格说(2)消极权利说
(三)选举权利的资格条件
1、国籍条件及居住条件
2、年龄条件
3、精神状态条件
4、政治条件
5、财产条件
6、性别条件
7、教育程度条件
案例:美国总统选举的“世纪大战”――布什诉戈尔案 思考:
1. 美国总统的选举
2.总统选举与政党竞争
3.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二、罢免权
(一)罢免权的意义
(二)罢免权的行使
1.罢免权的主体:一般为公民
2.罢免权的对象:民意代表――对个人的罢免;对全体的罢免 3.罢免权的行使:体现多数人的意志
三、创制权
创制权――对于立法机关应当制定或修改之法律,当其不制定或不修改时,公民可以提出原则或建议,促使其制定修改的权利。1.创制权的主体:
2.创制权的范围: 3.创制权的方式: 4.创制权的限制:
四、复决权
复决权――对有权机关决议的宪法或宪法修正案或法律案,公民享有的通过投票决定其是否最终生效的权利。
立法复决:对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的普通法案的复决; 立宪复决:对立宪机关通过的宪法或宪法修正案进行的复决。
1. 复决权的主体: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 2. 复决权的对象:普通法案、宪法及其修正案 3. 复决权的方式: 4. 复决权的限制:
事例:欧盟宪法的全民复决
社会经济权利
一、财产权
(一)财产权:从近代向现代的发展
(二)财产权保障的宪法规范 1.一般保护条款:
2.社会义务条款: 3.征收征用条款:
二、劳动权
(一)劳动权的保障
1.劳动就业权。2.公平获酬的权利。
3.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4.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5.休息权。6.享受社会保险权。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案例:针对德国《投资补助法》的宪法诉愿(二)劳动权的限制
三、社会权
(一)社会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二)社会权保护的全面考量
(1)立法与司法的关系(2)民主政治要求
(3)法院对于公共政策的考量能力(4)社会权的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护的积极实践
从实践中看,南非法院已经开始了有利的尝试,试图实现社会经济权利的可裁判性。而意大利、加拿大、印度等国家也开始了类似的尝试。
第二篇:宪法学讲义(完整版)
宪法学讲义(完整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2、某市化工厂排放污染物,致当地一养鱼专业户王某的鱼大部分死亡。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王某要求化工厂赔偿损失。环保局在处理王某与化工厂赔偿责任纠纷时,作出了调解,但化工厂不服。下列哪些选项是化工厂不能做的?()A.依法申请仲裁
B.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向环保局申请复议 D.可以和王某协商
3、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错误的是?()A.上级行政机关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B.地方性法规.规章 C.法律.行政法规
D.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6、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的除外。A.30日 B.60日 C.一年 D.两年
8、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是否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A.不能申请再复议,因为我国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
B.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C.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议 D.一般情况下,不能申请复议,但规章另有规定时,可以在经过一级复议后申请再复
10、县公安局民警甲在一次治安检查中被乙打伤,公安局认定乙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据此对乙处以200元罚款。甲认为该处罚决定过轻。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既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B.甲可以对乙提起民事诉讼
C.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可以申请复议但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D.对乙受到的处罚决定,甲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
11、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13、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14、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形下,下列选项中那个说法是正确的?()A.复议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B.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受理 C.复议申请人可以申请上级行政机关直接受理 D.上级行政机关只能责令复议机关受理
16、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17、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8、为了加强治安管理,某治安联防队受公安机关的委托维持当地的社会治安,在一次巡逻中,因发现王某一伙人有结伙殴斗的危险,遂对王某等人进行了警告,但王某不服提出复议,那么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A.治安联防队 B.公安机关
C.治安联防队和公安机关
D.不能申请复议,谈不上以谁为被申请人
19、某村村民吴某因家里人口多,住房紧张,向乡政府提出建房申请。经乡人民政府土地员刘某批准后,即开始划线动工。周围左邻申某与右邻崔某发现吴某占用了自己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即同吴某交涉。吴某申辩说建房是按批准文件划线动工,不同意改变施工计划。如申某与崔某申请复议,应当向下列什么机关提出?()A.乡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B.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C.县政府土地管理局作为复议机关 D.县政府法制局作为复议机关
20、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作为被申请人。A.委托的组织
B.委托的行政机关
C.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D.由申请人选择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或由被委托的组织
22、某市交通局发布文件,规定对高速公路过往车辆征收过路费。徐某驾车路过被征收过路费,他认为这属于乱收费,欲提起复议申请。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徐某可以直接对该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B.徐某可以针对该规范性文件要求复议审查
C.徐某可以在申请复议征收行为时要求审查该规范性文件 D.徐某不必经过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篇:宪法学
试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它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政体比较完善地表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即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利的统一,又保证了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家事务,是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根据我国当时的国情由人民群众创造和发展起来 的,因而是适合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
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历史,社会变迁等因素也存在着众多的弊端。那么,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
(一)密切联系群众,提高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前提。各级人大都是人民选举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提高人民对人大制度的了解有助于人大开展工作,实现其职能。由于封建专制的影响,建国后又加上对社会主义民主宣传的不够,人民群众的民主的意识还是很缺乏的,对人大的工作程序不了解,对于人大的活动并不热心,妨碍人民群众对人大的监督与支持。只有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维护,人民群众能真正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能调动激发人民群众投身参与这一伟大事业。改变这种状况我们应做到:第一,广泛的开展教育,使人民意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参与人大的选举、监督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表现。第二,人大代表应广泛的接触选民,使选民了解最新政策的实施和自己本身的主张,维护选民的利益。第三,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使人民代表大会更加贴近人民群众,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橡皮章”。人民代表大会要了解人民群众的呼声,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真心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二)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是充分发挥人大作用的根本前提和重要保证。但坚持和完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必须坚持党政分开原则,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受苏联模式影响加上历史原因,中国长期存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现在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党政不分的现象正逐步得到改善。但这里仍然存在一个误区,一般所说的“党政不分”,很多人只理解为党委和政府职权不分,其实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被大家忽视了,那就是是党委和人大职权不分,党委的职权取代了人大的职权。由此造成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实际地位和它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不相称。邓小平曾说过“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善于不善于党的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要干预太多。”“干预太多,搞不好会削弱党的领导。”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就必须按照党政分开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党委与人大的关系。!"增强法制观念,树立宪法权威,确保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制度,也不能以地位的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唯一的执政党,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党的权力是无限的,党的领导权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党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也应强调依法治党。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党的职能的转化。针对政治体制中党的职能和国家职能混淆不清的状况,邓小平曾
指出:“党的组织不是政府,不是国家的权力机关,要认真考虑党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党委不能再包揽、干预一切。党的领导要体现在制定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所以党必须根据党政分开的原则,实现职能转化。党委的领导干部要少兼任政权机关的职务,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党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精简,该放的就放。在这一职能转化过程中,要注意建立健全相应的各项制度加以保证。有了制度上的保证,才能使党委不致超越自身的职权去包揽一切,从而有利于人大独立地开展工作。
(三)明确规定代表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从《宪法》、《选举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对代表资格并没有作过多的规定,而是追求选举权、被选举权的绝对平等。但实践中,并非所有人都能承担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任务,选民要使自己的权力得到真正的实现,就必须选举比自己素质更高的代表。因此,应该对代表的基本条件作一些具体的规定。第一,具备良好的品行代表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优良的思想作风,应敢于实事求是,与各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斗争;不得利用职权图谋私利。能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拥护并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饱满的政治热情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第二,提高代表候选人的年龄限制。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年龄资格都是18周岁。低年龄资格虽然扩大了享有被选举权的公民范围,但18周岁的公民一般缺乏丰富的知识和社会经验,缺乏社会活动能力,而这些经验和能力是作为一名人大代表不可缺少的条件。在我国的选举实践中,除极个别情况外,几乎没有18周岁公民当选的情况,从而使这一低年龄资格的规定流于形式。我国法律对公民担任一定的社会公职的年龄曾作出相应的规定,如对担任审判员、检察员的法定年龄下限为23周岁。据此,对公民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年龄下限可提至23周岁,以保证其正确行使代表权力。第三,要有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代表应具有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参加调查、视察等活动的观察能力、判断能力和分析能力;具有健康的体质,能身体力行地从事代表工作。代表参政议政能力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素质有密切的联系。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鉴世界西方民主国家的先进经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人大制度的主要原则之一,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项活动原则。国家在决策过程中,国家机关必须充分发挥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意见,然后贯彻下去。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充分发扬民主,不维护集中统一,我们就不可能干好事业,就容易造成独断专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可以避免独断专行、组织软弱涣散。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就必须处理好民主与集中地关系。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既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认真听取少数的意见,而且要适度的集中意见,注意把握好火候和时机。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已经有300多年的历史,已经有了比较完备的体系,例如以议会为中心的普选制、分权制和多党制等等。虽然以西方的民主理论为典范来讨论中国的民主发展不合适,但是在思考中国民主的问题时关注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作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成果,民主的核心价值应该是普遍适应的。换言之,只要西方的民主理论和实践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我们就应该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推进,党内民主逐步扩大,党的执政水平不断提高,人大选举透明度越来越高,依法治国取得明显成绩。但是,毕竟社会主义民主时间还不长,实践也不多,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社会主义民主是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它的制度化、法律化,尤其需要一个长期探索、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汲取西方和中国过去的经验教训,避免出现“泰国式”的民主政治不稳定和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多数暴政。
第四篇:宪法学
《宪法学》考点知识
1.宪法学的概念
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
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
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
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
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由原则
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
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
(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二.现代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主原则
“民主”的含义是指“人民的统治”。(即多数人的统治)
一般来说,民主有两种常见的分类:
(1)根据人民的意见对于公共决策的作用,可以把民主分为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
(2)根据人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方式,可以把民主分为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指人民亲自参与公共决策;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人民选举自己的代理人,由其代表自己参与公共决策。)
(二)人权原则
一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区别于动物的道德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历史的标准。
根据人权的存在形态,将其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三)社会利益原则
社会利益是指个人利益之外的、由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利益(如公共设施),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利益(如公正的社会秩序、良好的风俗等)
5.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与联系
人权和公民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性质不同
人权主要是一个国际法概念,它不仅在一国之内受保护,而且在国际范围内同样受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是一个国内法概念,其主要是为限制国家权力,保护本国公民而设。(2)权利主体不同
人权的主体是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无论其是否具有一国公民的资格,都可作为享有权利的主体;公民权利的主体是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该国公民。(3)权利范围不同
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其范围以自然人生存、发展的正当需求为标准来确定;公民权利的范围以一国宪法为依据来确定。
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从其存在形态上看,人权和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一般认为,人权有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其中,法定权利即为公民权利。
6.公民权利的特征
(一)公民权利对人的不可缺乏性
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有获得独立的人格并展现其人格的要求。公民与奴隶的区别在于,宪法赋予公民以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公民权利是由宪法加以保障因而得到普遍承认的、人与动物和奴隶相区别的标准,它对“人”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离开了公民权利,人就不成其为人了。(即公民权利是一个标签,赋予公民权利则意味着法律承认其为人。)
(二)公民权利的不可取代性
公民权利的不可替代性是对国家而言的,它要求国家不得随意更改公民权利的种类。每一项公民权利都代表着人所参与的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将人从任何一类社会关系中隔离出去,都预示着人的不完整。
(三)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指公民之间不能相互进行权利转让)
公民权利的不可转让性是对公民而言的,它要求公民在公民权利面前约束自己的任性,通过自律以珍惜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按人格分配的,公民既不能放弃公民权利,也不能把公民权利转借于他人。即使一人的公民权利转让于另一人,另一人也无法获得宪法承认的双份公民权利。一个人的人格权转让于他人,接受者并不因之而成为两个人。
(四)公民权利的稳定性
公民权利绝大多数是永久权和不直接对应义务的决定权。一方面,它与人的人身相始终,在人生命的整个旅程中是稳定不变的。另一方面,公民权利一旦在宪法上获得确认,这些权利就不因国家制度的改革、政府的更迭、法的修改和废除、政策方针的调整等因素而变更或被取消。
(五)公民权利的母体性
公民权利具有繁衍其他权利的功能。
(六)公民权利在当代文明各国具有共似性
能够以保障人权最低限度的实现为文明标准的现代各国,尽管社会制度不同,文化背景和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人权内容上却有共同性或相似性。
7.未列举权利的概念
所谓未列举权利,即宪法文本没有明确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在得到权威认定之前,未列举权利具体体现为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应当得到宪法保护但在宪法文本中找不到明确的保障依据的权利需求。
8.良心自由的概念
所谓良心自由,是指公民在道德上对一定行为有义务为之的意识或信念。(良心自由同思想自由一样,是公民的一项绝对权,不受任何限制。)
9.表达自由的概念
表达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口头,书面或形体语言的形式公开显示或传递自己的思想,意见,观点,主张而不受非法干涉的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艺术表现,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和自由。
10.公正审判权的含义
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处于待判定状态或者受到刑事指控时,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法庭的公正审判及享受其他程序性保障的权利。
11.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的性质
就其性质来说,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首先是一种自由权。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是一种非常个性化的创造性工作,不能对其强求一律,所以,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从性质上排斥国家的干涉。另一方面,科学文化艺术活动作为一种精神活动,离不开必要的物质条件,所以,公民要充分行使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权利,还要求国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保障。
总起来看,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权既排斥国家权力的干涉,又要求国家采取积极行为进行保障,兼具自由权与受益权双重性质。
1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人身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 3.隐私权
(1)住宅不受侵犯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政治权利与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表达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五)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自由
1.私有财产权 2.劳动权
3.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六)特殊主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2.退休人民的生活保障权
3.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4.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二)遵纪守法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保守国家秘密
3.爱护公共财产
4.遵守劳动纪律
5.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13.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14.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有宪政必有宪法,有宪法则未必有宪政。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宪法与宪政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从逻辑上看,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也就不会有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是一纸空文。从内容上看,宪法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从价值取向上看,二者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从两者的相互作用看,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政对宪法具有反作用,即矫正宪法内容偏差,修正和完善宪法,总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宪政与宪法亦有显著的区别。两者除内涵不同外,还有若干差异。从外在状态看,宪法通常以宪法典等静态的文本形式存在;而宪政不仅仅指宪政制度,而且包括具体的宪政活动,即动态的立宪政治。从内容范围的角度看,宪政的范围要大于宪法。宪法主要指成文形式的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是政治实践的主要行为规范,而宪政不限于宪法的书面规定,还包括动态的政治实践中的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并非制定法意义上的行为规范。从作用取向看,有宪法并不意味有民主宪政和人权保障,而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以人权为终极价值的。从世界宪政史看,各国立宪的目的或指向自由,或意在富强,甚或专制其实,立宪其表,宪法反成暴政的遮羞粉饰之具。因此,宪法与宪政的精神旨趣并不必然相契合。
PS:宪法的定义
宪法是授予并约束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第五篇:宪法学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理论:A、苏联;B、中国:各种观点(P1-2)方法主要有两种:列举式和概括式;概括式较为可取:列举式不可穷尽;宪法和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也不同:社会关系——宪法关系。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宪法和宪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包括三项内容: A、宪法:宪法典、宪法性法律文件
B、宪法现象:宪法引起的社会现象;如行为、心理、制度等 C、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研究对象的表现——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是研究对象的的一个小的侧面。
主要研究的问题: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规范、宪法的实施。宪法学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
萌芽期(古希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追溯到古希腊、罗马。认识是零碎的。
1、政体
2、法治
3、基本法
4、国家主权
创立期(资产阶级革命——19世纪末)将零碎的思想形成完整而系统的宪法学思想
1、天赋人权
2、社会契约
3、人民主权
4、分权
5、基本法
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今)法律发达国家出现了很多流派;社会主义宪法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的宪法学;殖民地等国家的宪法与宪法观
宪法学在中国
萌芽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直观走向理性。主要受日本影响较大
形成时期(1911-1930)形成了初步的宪法学体系。围绕191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五权宪法思想”
发展时期(1930-1949)钱端升、王世杰《比较宪法》;五权宪法、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新中国宪法学时期1949-1957初创;1957-1965曲折发展;1965-1976停滞;1978—恢复和繁荣发展阶段21、、、、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简述历次修宪和党会对非公有制的修改
答:(1)1988年在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1982年《宪法》的第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正案修正了《宪法》第11条和修正案第1条,它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4)202_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22、、、、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23、、、、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答: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分配和制度安排都在于此;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而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其在地位上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一切国家机关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 第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第四,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其代表实行兼职制,并设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24、、、、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简述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体现。。
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成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它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2)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使这些国家机关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行使各自的权力。(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25、、、、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领导,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26、、、、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简述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答: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2)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3)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1)组织机构建设。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在组织机构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住两个问题:一是将已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二是应该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
(2)制度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一系列制度,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3)成员素质的提高。①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②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28、、、、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简述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容。。
答: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秘密投票原则。现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29、、、、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简述政党的概念和特征。。
答: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者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实现反映其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政党的主要特征有:
1.政党有具体、明确的政治纲领。这是政党区别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标志。
2.政党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在阶级斗争条件下形成的政党就是以夺取和维护政权为主要目的的政治组织。
3.政党有定型的组织系统。政党组织是政党的存在形式。
4.政党都具有组织纪律性。组织纪律是政党开展活动的重要保证,只是各政党纪律的严格程度和性质有所不同而已。30、、、、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简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特点。。
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并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政治制度,包括以下三项特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自治权的自治机关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这种民族自治以聚居的民族区域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权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和标志。31、、、、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简述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具有以下特点:
1.“一国两制”。即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2.高度自治。特别行政区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它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通用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3.当地人管理。即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由当地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不派遣干部到特别行政区担任公职,亦即所谓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3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理。。
答: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3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组成和任务。。答: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加强基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2)办理本居住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调节民间纠纷。(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5)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排除机关做好与本居住区居民利益有关的具体工作。(6)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34、、、、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国籍法》规定:(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35、、、、简述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我国国籍的条件
答: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两个前提是:(1)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2)必须是出于本人的自愿。其法定条件是:(1)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2)本人定居在中国;(3)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36、、、、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
答: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是:(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2)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人权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不受外部的干涉;(3)只有在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必须慎重,尽可能不使用武力;(4)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5)集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37、、、、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我国宪法确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理由。。答:(1)宗教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2)宗教具有民族性、群众性和国际性。(3)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问题,不可能用法律或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或强制人民信教与否。(4)在现阶段,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在政治、经济利益上是根本一致的。38、、、、简述简述简述简述202_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年我国宪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修改。。
答:第一,将“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
第二,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第三,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和征用条款。
第四,增加了补偿条款。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了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给予补偿。40、、、、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我国宪法对庇护权的规定。。
答:《宪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的庇护权主要有下述含义:(1)受庇护权只给予提出申请要求的外国人;(2)外国人向我国政府提出要求避难,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3)我国政府对提出避难的要求,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4)被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外国人,不被引渡或者驱逐,对他们在华的居住、迁移和行动方面的管理,原则上按照一般外国侨民的待遇对待,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受庇护人的身份、地位,给予区别对待41、、、、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简述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
答:(1)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保护人民,镇压敌人;(2)国家机构主要要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服务,为把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工作;(3)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发展为公民服务的各项制度和设施,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4)维护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5)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反抗侵略,为维护世界和平而努力。42、、、、简述简述简述简述 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我国国家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答:(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4)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那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出现“一言堂”情况,更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43、、、、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简述全国人大的职权。。答:(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5)最高监督权。(6)其他职权。44、、、、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简述专门委员会的职能。。
答: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是按专业分工而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并提出报告;(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此外,各专门委员会还有一些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特殊工作。45、、、、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答:(1)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2)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改宪法的议案。(3)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负主席、委员的人选。(5)可提出咨询,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权。(6)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7)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8)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6、、、、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全国人大代表在全部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答:(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有关单位进行视察,就视察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2)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3)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4)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5)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7、、、、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5)人身特别保护权。(6)言论免责权。(7)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义务:(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3)保守国家秘密。(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48、、、、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总理负责制的内容。。
答: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总理对它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观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1)有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部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