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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4-802967 1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9 13:05: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51号 【发布日期】1994-03-14 【生效日期】1994-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1994年3月14日国务院令第151号)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教学成果奖励方案

平昌县小天鹅育才学校

教学成果奖励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平昌县教育体育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我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形成我校小学教育良好的竞争局面,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经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与奖励对象

小天鹅育才学校全体师生

二、考核与奖励方法

根据教育体育局规定的各项指标要求的量化得分,评选出综合评价优秀奖,综合进步奖。

三、对学校综合考核指标及得分

1、小学质量抽测年级平均分、及格率、优秀率、学困生,每项教育体育局里排列第一名得分40分,第二名得分35分,以此类推,每降一个名次下调5分,最后一名得10分。

2、参加巴中市、平昌县小学课堂展评比赛获市一等奖得60分,获县二等奖得50分,获片区一等奖得40分;获市二等奖得40分,获县二等奖得30分, 获片区二等奖得20分;获国家级特等奖得100分,一等奖得80分,二等奖得60分。(现场做课每次都计分,同一节录像课只计最高得分。调教类包括各学科调教、教师基本功赛、健美操、团体操、器乐、合唱、舞蹈、录像课例、现场说课、教师美文诵读等奖励)

3、参加论文、案例、教学设计等获国家级一等奖(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论文评选)得16分,获国家级二等奖得12分,获国家级三等奖或省一等奖得10分,获省二等奖或市一等奖得8分,获省三等奖或市二等奖得6分,获市三等奖得4分,获优秀奖得2分。(同一篇论文只计最高得分,不重复计分)【计分方法:先确定本人均得分排名第一的单位为200分,然后根据: ×常数=200,求出常数,再利用常数算出其它各单位得分。】(论文类包括教师论文、教师课件、教师书法美术作品、文艺汇演单项奖、学生美文诵读、学生征文、书法、美术、电脑制作、科技创新、体育运动会学生单项奖等奖励。)

4、参加市网络教研评比获全市第一名得200分,其它单位的得分同第四项计分方法相同。

5、参加市小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获团体第一名得40分,第二名35分,以此类推,每降一个名次下调5分,奖到第七名。

6、参加市体育传统项目比赛获第一名得25分,第二名20分,以此类推,每降一个名次下调5分,奖到第四名。

7、获省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各得30分,获市优秀组织奖的单位各得20分。

8、单位获得省级殊荣的得40分,获国家级殊荣的得60分。(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

9、参与市级课题研究,每学期有阶段性小结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得20分(每学期要送相关的材料);市级课题顺利结题的当得60分(含材料分)。参与省级课题研究,每学期有阶段性小结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得30分(每学期要送相关的材料);省级课题研究顺利结题的当得80分。参与国家级课题研究,每学期有阶段性小结和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得40分(每学期要送相关的材料);国家级课题研究顺利结题的当得100分。

四、评价的标准

(1)分中心校、村校。

(2)质量考核以综合评价值为依据,把村校教学质量等级分为A、B、C、D四等。

五、评价的运用

1、不予评价的范畴

(1)巩固率是义务教育阶段非常重要的指标,我县已通过国家级“两基”验收,为了巩固“两基”成果,凡巩固率小学低于99.3%的不予评价,限期整改。

(2)村校出现重大安全问题或师生出现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评价,限期整改。

2、考核结果的体现

(1)考核结果为A等的村校,学校表彰。

(2)考核结果作为督导部门评价村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

(3)考核结果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组织实施

1、本方案解释权由小天鹅育才学校。

2、本方案从2012年3月1日起生效。

2012年3月1日

第三篇: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151号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

2001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2001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励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党的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款规定的,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

国内首创,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第五条 在同等水平时,老少边穷地区取得的成果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各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国家级成果奖。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条件:

(一)(二)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认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直接承担高等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

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完成一般不超过5人。

第九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一般情况下,县(处)级及以上政府行政部部门不能作为成果主要完成单位。

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十条 申报国家能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按其隶属关系或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具有特殊情况的成果是指涉及国家安全机密和安全,不能公开的成果。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本地区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具有特殊情况的教学成果可按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的隶属关系或成果的专业领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制组织其奖励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受理申请国家教学成果奖励的教学行政部门或教育管理机构要教育部下达的限额围内,从1998年(含1998年)以后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并交教育部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一式三份)及其软盘(一张),同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发表的论文(一式三份):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书(两本)。

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对成果进行现场鉴定,并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一盘);教学成果如为材料,可不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鉴定书》和录像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须交纳评审费。

第十五条 教育部设立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教育部领导担任,成员由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审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其推荐单位作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评审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一至二人,成员若干人。其职责是:

(一)复查奖励办公室提出的核查意见,确定评奖成果。

(二)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的初评工作,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初评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投票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委员参加方有效。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从二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特等奖从一等奖中产生,并须有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成果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和一、二等奖由教育部在推荐截止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9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二十四条 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奖励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以后,应当在20日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寄(送)到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异议核实与处理情况,提请其裁决。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20日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第二十五条 异议期结束后,一、二等奖由教育部批准,特等奖由教育部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奖状,主要完成个人奖章、证书和奖金。第二十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八条 获奖成果应当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部(或国务院)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005-09-02

第一条 为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教学成果奖,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一)国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第七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其中授予特等奖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九条 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参加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对申请国家级成果奖的项目,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起90日内提出,报国家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一条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奖条件、奖励等级、奖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其奖金来源,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的,从地方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教学成果奖励方案

三洲小学教师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方案

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挖掘学校内部发展潜力,奖励先进,激励后进,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根据县教研室《监利县学小学教学评估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奖励方案:

一、奖励范围及比例

1、教师个人教学成果类:

(1)教师课堂教学学竞

(2)论文、教案竞赛

(3)课件竞赛

奖励标准:

镇级一、二等奖奖金分别为100元、50元。

县级一、二等奖奖金分别为400元、300元。

市级一、二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

省级一、二等奖奖金分别为800元、600元.国家级一、二等奖奖金分别为1000元、800元。

奖励比例:

(1)课堂教学竞赛按100%奖励,论文课件类按50%比例奖励。

(2)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行文通知的按100%奖,教师个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杂志社的各类竞赛按30%比例奖励。(以教导室核定为准)

二、教师辅导学生竞赛类

 辅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英语口语竞赛

奖励标准:(在奖励标准基础上扣参赛费)

县级: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市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50元。

 辅导学生参加征文、作文竞赛及教师个人或带领学生参加上级部

门组织的大型教育教学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等)。

奖励标准:

县级:一等奖:15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市级: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50元,三等奖:100元。

省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

奖励比例: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行文通知的按100%奖,教师个人

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各类竞赛按20%比例奖励。

3、教学信息报送

为树立我校立良好教育教学氛围,鼓励各线领导及教师以各种方

式将学校各类活动的开展情况上报到教育主管部门网站。

奖励方式:县级:500字以内奖励50元,每增加100字奖励10

元。市级:500字以内奖励100元,每增加100字奖励10元。省级:500字以内奖励150元,每增加100字奖励10元。

三、其它奖励: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其它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

人,根据其效果,由学校召开会议决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若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总金额超出学校预算的奖励金额,则采用统一降低奖励比例的方式进行处理,力求做到预算金额与奖励金额基本持平。

三洲镇中心学

2012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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