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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1-871257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3 17:07: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过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

1、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3、评选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省辖市。

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4、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11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5、加强特级教师先进典型的宣传,总结推广他们教书育人的好经验、好作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篇:2.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202_年修订)

附件2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202_年修订)

为认真做好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充分发挥特级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鼓励广大教师立足本职、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人事部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表彰优秀中小学教师特设的体现先进性与模范性、专业性与学术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特级教师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批,每批评选320名左右。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占全省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千分之二。省教育厅参照评选前一年底省辖市中小学教师总数,结合各地师资队伍建设实际,下达推荐名额,其中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总名额的20%。

第三条 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三年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中小学教研室等教育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经正式批准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教育学院正式挂牌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纳入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学名师评选范围,不列入特级教师评选范围。

第四条 推荐评选条件

来,承担完成本专业技术服务项目或横向课题,并取得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成果,在行业企业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或担任本专业相关行业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理事以上职务3年以上,多次为行业企业举办专业讲座;或本人获得技术发明国家专利;或在省级及以上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创新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中获奖。(3)近五年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前3名)参加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课题,已通过鉴定准予结题;或获得过市厅级及以上教科研成果奖。

3.校级领导:(1)任领导职务前,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5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优秀骨干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任领导职务后,仍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副校长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本学科专任教师的1/2,如超过3/5,可按普通教师推荐。及时了解本校一线教学状况,坚持听课,每年听课需在40节以上。(3)在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加强科学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第五条 推荐评选程序

1.推荐提名。学校等基层单位组织教师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条件,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等方式,由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推荐人选,上报县(市、区)教育局。

县(市、区)教育局通过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两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对符合条件人选提出推荐意见,报省辖市教育局。

2.考核初审。省辖市教育局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

本辖区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各市根据评选条件,逐一全面考核,按推荐名额确定推荐人选。考核工作主要采用组织特级教师或教育教学专家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等形式进行。

拟推荐人选在其所在单位、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至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

3.评审公布。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在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基础上,召开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委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评委会评审结果在江苏教育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六条 推荐评选要求

1.坚持条件,择优遴选。特级教师推荐工作,应向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积极参加教师交流、具有1年以上乡镇以下学校支教或工作经历的优秀教师优先。注重推荐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2.发扬民主,群众公认。认真组织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民意测验。根据推荐人选具体情况,确定民意测验人员。推荐人选为专任教师的,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学生代表(任教班级随机抽20人以上)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中小学教研员需本教研室全体人员、下一级教研室教研员代表和本学科教师代表(10人以上)参加;校级领导需本校教师(教师总数80%以上)、同类学校校级领导(5人以上)。

第三篇: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江苏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激发他们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有关精神,规范我省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我省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省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中小学教学研究等教育机构的在职教师。第二条 评选条件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特级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教师职业,一贯模范地履行教师职责,工作认真负责,勤恳踏实;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思想作风好,能与同志团结协作。曾获得市级以上或两次县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称号,近三年考核至少有一次被评为优秀,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2.具有所教学科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自学更新教育教学观念,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趋势和学科发展前沿动态,并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积极探索素质教育规律,精通业务,严谨治学,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形成特色,并处于领先地位。

3.教育教学成绩特别显著。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高,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并形成一定风格、特色,被评为县(市、区)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在县(市、区)以上多次开设过较高水平的公开课、示范课,教学效果好。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

4.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并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尤其在教材教法方面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近五年来正式出版过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过3篇以上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

5.在实施素质教育方面起示范作用;具有指导中小学高级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任务,在培养提高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6.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及其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并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且聘任满3年以上。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初中教师申报特级教师应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7.中小学教学研究机构中教研员申报特级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教研员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任教研员后,仍坚持参加中小学教学、上示范课和公开课等教学活动。(2)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教育教学成果丰硕。(3)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有新意,近五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对实际工作有较高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8.中小学校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6项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担任领导职务以前,是所教学科的优秀教师,并为所在市同行公认。(2)担任领导职务后,仍然从事本学科教学工作,每周任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周课时数的1/3,在所教学科仍保持较高水平。(3)在学校办学、行政管理等方面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第三条 推荐名额分配

1.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应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2.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地进行,每3年评选一次。

3.评选推荐名额由省教育厅根据各市在职中小学教师数并参考当地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配到省辖市。第四条 推荐评选程序

推荐特级教师应根据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评选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简称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负责全省特级教师推荐人选评审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特级教师推荐小组,负责本市、县区域内特级教师推荐工作。

2.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民意测验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聘请两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特级教师提出推荐意见,确定初步名单上报市教育局。

3.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根据评选条件逐个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工作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特级教师听课、查看备课记录、个别谈话、调查访问、民意测验等形式进行。由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确定推荐人选。

4.各市教育局将确定的推荐人选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以及被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公示一周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将评审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5.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对各市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经省教育厅厅务会研究确定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6.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由省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并在当年庆祝教师节大会上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第五条 评选的有关政策要求

1.特级教师评选对象的重点是长期在中小学第一线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特别优秀的教师。在评选过程中要破除“论资排辈”思想,积极选拔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2.属评选范围内的校级领导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的推荐人选总数,各市按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掌握。

3.评选过程中,凡涉及到聘期、论文发表、获奖等时间计算均以省教育厅当年发文之日为截止时间。

4.已经办理了退(离)休手续或已到法定退(离)休年龄(至发文之日止)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教师,不属于评选范围。

5.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中小学特级教师,需按我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和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由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评审认定。

第六条 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1.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评选推荐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评选工作中,要严格坚持标准,按照评选程序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选质量。

2.各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在对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时,应根据候选人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对象进行民意测验。中小学教师可以选择本校教师学生和本县(市、区)同行教师进行民意测验,但教师人数应不少于本校教师总数的80%;中小学教研人员应选择同级及下级教研室教研员和本学科教师进行民意测验;校级领导领导应选择本校教职工及同类型学校的校级领导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参加人数不少于30人。民意测验同意票数超过2/3方可推荐。

3.市、县(市、区)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等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其中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不得少于总人数的80%。市特级教师推荐小组的人数不得少于17人,县级推荐小组人数不得少于11人。

4.凡在申报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应取消其评审推荐资格,并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篇: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 作者:象山教育… 来源:象山教育信息网 点击数:1328 更新时间:202_-6-10 15:22:00 ]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七)、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成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八)、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获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二、其他条件:

(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善于结合学科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有效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爱国主义和理想教育,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能结合班级实际,有效地指导团队和班级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善于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培养、教育、转化后进学生的工作,并能使各种类型的后进集体较快地转变为先进集体。班主任或团、队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很大进步,班级(团、队)获市(地)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二)、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骨干教师,担任学校校长、书记职务后,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取得显著成绩,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使所教学科保持较高水平。

(三)、教研人员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十年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思想端正,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同时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具有独到之处(该方面论文两篇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特级教师一的评选,一般三到五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建立和创造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在评选特级教师时,要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七条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代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推荐。

一、推荐提名。在学校组织发动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和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闯天。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交市(地)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地)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地)的上报人选进行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由省教委反馈给有关市(地)教委,在有关地区和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省教育委员会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和各地反馈意见确定正式入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织。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市(地)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市(地)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9人 和15人。评审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推荐材料。推荐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20份。

(二)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侧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教材或论著两篇(部)。

(三)录像带一盒(其中工作报告不少干5分钟、教学实现片断不少于20分钟)。

(四)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五)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六)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第八条 被评选为特级教师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推荐评选特级教师:

(一)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复习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二)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的;

(三)品行不良,有参与赌博和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

(四)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诸城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诸城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的《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山东省特级教师评选管理办法》及《潍坊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级教师是为广大中小学教师而设的一种具有先进性、专业性和示范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特级教师的评选范围:

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教学研究机构的广大教师,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学第一线上的广大教师。

第四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道德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二)学历达标具有教师资格和中学一级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系统的文化业务知识以及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及时把握现代知识更新动向和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教学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

(三)教学态度认真,治学严谨;教学质量高,效果显著;教学方法有独到之处,能形成自己独特的风格。善于培养学生正确掌握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全市内开设过有较高水平的公开课或示范课。

(四)正确运用教育教学规律教书育人,在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或突出的专长,有五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

(五)在教育科学研究尤其在教学方法研究和教材建设工作中刻苦钻研,成绩显著,出版过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或在省以上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两篇以上;在教育、教学改革活动中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效果显著,形成对提高全市教育、教学水平具有一定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

(六)具有指导中小学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帮助培训教师提高政治思想、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上,取得显著成绩和一定经验。

(七)在全市范围内有较高声望,在教育界有一定的知名度,获得过诸城市学科带头人以上称号。

第五条特级教师的评选原则和程序:

评选特级教师要坚持群众民主推荐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评选条件,增加评选工作的透明度,严防不正之风的干扰,确保评选质量。

(一)市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单位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评审组织人数分别不得少于19人。被推荐人员应获得超过评审组织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票方为有效。

(二)由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充分酝酿提名,确定推荐人选,并对初选对象进行严格的考核和审查,形成详细的考察报告,填写《特级教师申请表》,连同个人材料及考察报告,报市教育局。

(三)市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上报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观摩被推荐人选课堂教学情况,组织教学答辩会,形成考察报告,提交市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进行评审。

(四)市教育局、人事局根据市特级教师评审组织意见,共同确定正式人选,经公示无误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申报特级教师人员,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1、《特级教师申请表》一式三份(内容打印)。

2、能够代表本人学术、科研水平和教研成果的论文、著作和获奖证书各2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3、能代表本人教学水平的优秀教案,市级以上公开课证书2—3件。

4、有关组织鉴定、考核、考察、评议材料。

5、体现近五年的教学成绩的材料。

第六条特级教师的评选时间、数量:

特级教师的评选从202_年开始,每三年评选一次,第次评选30人,年底完成。具体数额由市教育局、人事局下达。

第七条特级教师的待遇:

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为特级教师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40元,由市财政承担。特级教师津贴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兑现,按月发放。

第八条特级教师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端正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广大教师作出表率。

(二)不断钻研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研究本地教育、教学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积极的解决办法,促进全市教研、教学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每学年写一篇调查研究报告

报送至市教育局教研室。

(三)指导本学校及全市中小学教师开展教材教法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工作,积极协助当地教育、教学管理部门推广优秀的教改实验经验,进一步提高本学校以及全市的教育、教学水平。

(四)充分发挥自己在教育、教学方面的优势和学科带头人的影响力,结合当地教师队伍梯队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承担培训中青年教师任务,培养造就年轻一代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每年要在全市或本乡镇、学校范围内讲授2—3次公开示范课,并形成制度。

(五)坚持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上工作,在教学岗位上的特级教师,要认真地完成每一堂课的规范化教学,为广大教师作出示范。

(六)认真总结自己在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方面的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理论研究文章。在职期间,每个特级教师每年至少有一篇论文或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出版)。

第九条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特级教师管理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建立特级教师考核评估制度。

1、教育局负责对特级教师进行考核,建立特级教师档案,存入特级教师每年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汇报以及考核成绩,作为对特级教师奖惩的依据。考核结束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2、市教育局建立特级教师数据库,随时掌握每一个特级教师的基本情况;建立特级教师评估制度,对照特级教师职责要求,每两年对等级教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不能履行特级教师职责、评估不合格者,要予以警告,限期改进。

(二)学校要积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建立特级教师助手制度。为年龄较大且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三)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个别特殊情况者,需兼任社会职务的,要征得市教育局的同意。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四)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特级教师称号:

1、在评选特级教师过程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者;

2、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者;

3、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评估不合格及其它应予撤消称号者。

被撤消特级教师称号者,其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五)特级教师调出诸城市或调至特级教师评审范围以外的单位,其称号自行取消,与其称号相

应的有关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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