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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总结-(5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1-971155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2 12:11: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总结-

202_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总结-范文汇编

为切实维护单位内部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我局根据《202_年景东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县科学技术局202_年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安排意见》认真开展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各项工作,使单位治安状况良好,内部安全团结,无人参加邪教组织和治安案件发生。现将我局全年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为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按要求成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保卫组织、调解组织、帮教组织、禁毒防艾组织、消防组织、群防群治组织、处置突发事件机构组织,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把综合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小组经常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单位内部的治安动态,对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妥善处理,把问题和矛盾处理在萌芽状态,坚决不留隐患。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上级有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二、加强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提高干部职工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的思想认识,我局坚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宣传材料,开展治安保卫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学习其他单位的先进经验。通过一系列的学习,使干部职工懂法守法,又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为搞好我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强化治安管理,确保工作、生活秩序稳定我局结合单位内部实际,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和奖惩规定,设立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业务台帐,认真开展治安管理工作,确保了工作、生活秩序稳定。一是对单位内部的治安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治安隐患和存在的治安问题进行及时认真的排查,针对排查出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二是按具体的标准要求强化落实保卫、防火、安全大检查等各项制度,对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防护,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避免治安案件发生。三是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值班,并按照要求将值班人员名单在放假前一天上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南岳亭警务室,在局内形成了放假治安不松懈的良好局面,四是每月在单位内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大排查,并于每月底将排查结果上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做到预防为先。五是科技局、科协住户家属轮流管理院内安全、卫生,每天早6:30分开大门,晚23:30分锁大门,实现了群防群治整体联动保平安。总之,我局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方面作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受某些客观因素的制约,有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我们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措施,不断开拓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新思路,提高组织队伍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使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二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2_.07.06

实施日期:202_.07.06

文号:沪府办发〔202_〕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意见

(上海市公安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_年12月1日起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条例》,规范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

《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极大地推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正规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对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有重点地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二、全面构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区县政府建立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为核心内容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新机制。

(一)单位负责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各单位要将内部治安保卫纳入管理目标,与生产、工作、经营和科研等任务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

2、规范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制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和完善相应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同时,及时排查、迅速整改存在的治安隐患和问题,研究制定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3、落实治安防范责任,严格内部治安管理,全力支持和维护内部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单位及其重要部位安全。

4、组织开展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防范教育。

(二)政府监管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并要审核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同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本市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市公安局和市质量技监局制定具有行业、系统特点的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其中无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监部门制定相应的地方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并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指导、监督工作。

3、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保卫队伍和重点单位保卫机构建设;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检查、督促单位整改违反《条例》的行为或治安隐患;依法查处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以及非法干涉、暴力抗拒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本市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

市公安局要依照《条例》规定,明确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由区县公安机关结合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单位,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公安局备案。各行业、系统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此外,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可适时予以调整。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后,各行业、系统要组织所属重点单位明确其内部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设立专门的保卫机构,配足专职保卫人员,并按相关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和防范标准,切实加强内部及其重要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在主管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及时制定应对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非重点单位也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的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四、全面提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公安局要大力推进本市治安保卫人员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严格进行考核,全面提升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素质。各行业、系统要鼓励治安保卫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和在岗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确不适合从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要及时予以调离。

五、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建设

市、区县公安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单位,要责令其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治安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对依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治安责任人、保卫部门及人员,由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R05)202_-07-28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1号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已经202_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七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

(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

第八条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第九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 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第十七条 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评定伤残、批准烈士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有权责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的费用;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侵权的治安保卫人员,单位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门 卫 管 理 制 度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单位。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夜间值班巡逻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不得擅离岗位,实行定时不定时的巡逻制度,保证单位内部的夜间安全。

二、负责检查好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要害部位、机关办公楼门窗关闭及上锁等情况,在规定的区域内,勤巡逻,勤检查,切实做好防盗工作。

三、负责检查有无明火、暗火及火种管理情况,做好防火工作。

四、值班人员应随时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迅速处理,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五、负责定时开关机关办公楼走廊照明灯及节日彩灯,日常维护,发现损坏及时报告更换。

六、负责定时开关监控视频,不得使用监控电脑上网、玩游戏等,保证监控电脑正常工作。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自觉遵守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和财物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政务部对重点部门、部位要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办公大楼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4、单位办公室组织开展单位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对日常消防检查、巡查,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为确保各单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1、单位要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统一部署。

2、单位每周召开的职工会议,要根据内外环境和季节的变化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交通、消防、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及传染病预防教育,自然灾害安全、防触电、防溺水、防煤气中毒安全教育及生活中各类安全教育为内容的安全教育。

3、监督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发现违规现象要给予制止和纠正,严格执行“两穿一戴”禁止施工人员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工具和劳动保护用品。

4、单位每年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至少一次的法制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职工依法执业意识,有效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5、单位在节假日和各种大型活动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预防工作,并有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和治安防范工作中的漏洞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二、认真做好记录,定期进行分析制度,找出原因,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考核及奖惩,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行为,由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1、执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2、发现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

3、避免治安灾害事故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事迹突出的;

4、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5、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显著的。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由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给予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保卫工作,致使单位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

2、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造成治安灾害事故的;

3、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6、妨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工作职责,做到信息畅通,处臵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臵,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单位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统计表附后),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发生单位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各科室应将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

四、单位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生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同时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科室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经济考核评估的安全分值;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易燃物品的危害,保障单位职工的身命安全及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能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我们单位仓库的易燃品为路灯安装材料和纸箱等)

1、储存、使用人员必须熟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性能,掌握个人防护和安全操作方面的知识,防止造成污染或人身伤害;

2、储存、使用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根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等作业场所设臵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第四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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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四条 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五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规范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七条 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部署重大的保卫任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员工进行法制、安全保卫教育;

(三)组织制定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检查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八条 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惩。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ND

第五篇:单位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制度

门卫管理制度

一、外来人员一律凭身份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后由门卫负责联系安排,谢绝私自进入公司。

二、公物出门,必须有单位有效证明,否则门卫不予放行。

三、各种机动车辆进出,应自觉接受检查。

四、门卫人员24小时值班,不得擅自离岗。

五、门卫人员应在规定区域内加强巡逻,做到勤听、勤看、勤问、勤查、勤记,严防各种事故的发生。

六、门卫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照章办事,主动查询可疑的人和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治保委员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报告。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加强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配备防盗、防火设备。

二、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仓库等,实行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三、重点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岗位纪律,自觉按照本部门规定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关门、关窗。

四、加强设备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状况和财物按规定存放的数量。

五、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重点部门和部位。

六、单位治保会人员要对重点部门、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细防范,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并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七、定期对重点部门和部位进行全面检查,遇节假日增加检查次数,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八、重点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好有关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本部门、本部位的情况。

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微杜渐。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财务室、档案室、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重要场所,一律严禁烟火。

3、不得私自接用电源线路,如确有需要,经请示单位领导批准后,请专业人员规划、实施。

4、安全科、选厂办公室组织开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

5、保卫人员定期开展消防检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险隐患。

6、定期对技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发生火灾,公司治保委员会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保护职工,保护现场,配合消防部门查处火灾事故。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报告制度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工作落实到人,并制定出工作职责,做到信息畅通,处臵及时,使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能得到及时处臵,把事故损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

1、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4、认真做好抢救、善后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堵塞漏洞,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后除按要求上报外,每个季度以厂、科室为单位上报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统计表,如未上报此表的,将视为无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发生。各部门应将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治保会办公室(安全科办公室)。

四、公司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度。凡发现漏报、瞒报或不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被省、市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追报的,造成负面影响的,直接追究责任者的相应责任。经查实后,做如下处理:

1、厂、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年内不得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所在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2、酌情扣除经济考核评估的安全分值。

4、发现重大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能消除的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5、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6、妨碍保卫人员履行职责或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202_年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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