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
案》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了适应全省煤炭工业机械化、信息化、现代化的需要,省煤炭工业厅决定实施“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这是全面提高全省煤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重要举措,为扎实推进这项工程,确保取得实效,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特制定《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二О一一年八月五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全省煤炭资源整合、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后,煤炭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产业结构得到优化,煤炭工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影响和制约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是从业人员素质。为切实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全省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思想,坚持“人才强煤”和“人力资源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加强煤矿用工管理和全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员准入标准,严格实行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制度,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人本安全、教育培训、素质提升”工程,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专业化,为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决定成立工程推进工作领导组。
组 长:杨茂林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副组长:胡万升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戴子平省煤矿工会主席
韩世敏 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
成 员:马光生 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刘振民 省煤炭工业厅职业教育培训处处长
宁天才 省煤炭工业厅人事处调研员
贾熙锋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劳动用工管理处,负责工程推进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三、工作目标
(一)实行煤矿从业专业学历准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准入 ⑴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包括煤矿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下同)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包括煤炭专业证书班所取得的学历,下同)。
达标时间: 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 程师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煤炭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研究生学历达到7%以上。
⑵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外其它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达标时间: 到2011年底,全省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学历达到20%以上。
2、煤矿特有工种专业学历准入 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准入标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需要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人员,下同)和班组长必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省属五大集团、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考虑到整 合矿井现有人员结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到2014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到2015年底,其它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具备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以上。
⑵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准入标准: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或经过中等职业(含技校)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省属五大集团、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考虑到整合矿井现有人员结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到2014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到2015年底,其它煤矿企业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专业学历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有工种(不包 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中专以上学历达到50%以上。
(二)实行煤矿从业执业(职业)资格准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准入 ⑴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下同),其中,总工程师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达标时间:到2013年底,省属五大集团、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执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考虑到整合矿井现有人员结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到2014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执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到2015年底,其它煤矿企业 “六长”和副总工程师执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六长”和副总工程师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20%以上。
⑵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准入标准: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炭主体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
达标时间:到2012年底,省属五大集团、平朔煤炭工业总公 司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考虑到整合矿井现有人员结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到2013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到2014年底,其它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其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达到30%以上。
2、煤矿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准入 ⑴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
准入标准: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达标时间:到2011年底,省属五大集团、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考虑到整合矿井现有人员结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到2012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到2013年底,其它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 员和班组长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30%以上。
⑵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准入标准: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必须取得初级技能(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达标时间:到2011年底,省属五大集团、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考虑到整合矿井现有人员结构,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年。
到2012年底,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到2013年底,其它煤矿企业煤矿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职业资格达到准入标准。
奋斗目标: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有工种(不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40%以上。
(三)变招工为招生
“十二五”期间,全省煤矿企业要努力实现变招工为招生,逐步扩大招用煤炭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煤炭企业职工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其它煤炭院校毕业生的比例,从2011年到2015年,每年新招从业人员中直接招生的比例要分别达到25%、35%、55%、75%、100%。政策性安置人员,凡不符合拟从事岗位准入要求的,必须经过培训,达到准入标准,方可安排上岗。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真正实现变招工为招生,所有煤矿新招从业人员必须直接从院校合格毕业生中招用,不再从社会上招用从业人员,从源头上把好从业人员第一道关口。
(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1、高级技师
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师技能(一级)《职业资格证书》达到0.27%以上。
2、技师
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有工种取得技师技能(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2%以上。
3、高级工
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有工种取得高级技能(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15%以上。
4、中级工
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矿企业特有工种取得中级技能(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达到40%以上。
四、推进措施 1、变招工为招生
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在 “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 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变招工为招生,先入校后入矿制度。要积极扩大各类技校和职校的办学规模,开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煤炭职业技术教育,培养煤炭专业技术人才,提升全员专业技术和技能素质;开展校企联合办学,采取委托培训、对口单招、订单培养的方式,培养煤矿主体专业人才;制定措施,采取设立定向奖学金、偿还助学贷款、提高待遇等方式,吸引优秀毕业生不断充实煤矿从业人员队伍,为煤矿企业的发展储备人才;组织新从业人员和暂时未达标人员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煤炭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取得毕业证书;从基层区队班组中选拔一大批有实践操作经验,愿意从事煤矿工作,有一定文化基础的人员到煤炭专业院校培养深造,提升煤矿骨干队伍素质。
2、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我省有关规定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加大煤矿“管理团队、技术队伍、技能队伍”的教育培训力度。继续抓好“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严把准入关;继续组织开展煤矿“六长”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教育培训;继续做好煤矿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工作;继续做好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继续组织好煤矿关键岗位和重要工种人员职业中专教育;大力加强安全培训教育信息化建设;扎实做好煤矿从业人员年度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煤炭院校教育资源,大力推动煤炭主体专业大专、本科、研究生继续教育,创造条件,采取举办半脱产学习班、专题讲座、组织自学考试等形式,积极鼓励从业人员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升煤矿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
3、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煤矿从业后备梯队的基本制度,是提升煤炭产业素质的内在要求,是煤矿企业人力资源储备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实行就业准入控制,从源头上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有着重要的作用。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按照“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的要求,不断充实 “煤矿从业合格人员储备库”,为煤矿企业储备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联合培训机构和院校,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建立人力资源储备。煤矿企业要根据自身发展对从业人员素质和数量的需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企业自主、企业与院校、企业之间联合的方式,落实劳动预备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建立企业人力资源储备基地。
4、实行煤矿从业人员年检制度
根据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在全省实行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制度,这项制度是全省煤矿用工管理职能调整后,严格用工准入,加强煤矿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是“五个统一”煤矿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用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大用工监管力度和用工管理全过程管控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的有力保障;是广大从业人员不 断提升自身素质的主要途径。要按照《关于做好全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年检工作的通知》(晋煤劳发[2011]873号),抓好从业人员年检制度的落实,确保全省煤矿用工合同签订率、煤矿用工备案率、从业人员培训率、参加社会保险率、从业人员年检率达到“五个百分百”目标的实现。
5、加大煤炭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 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山西煤炭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负责全省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考核鉴定及颁证工作,各煤炭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根据鉴定许可范围,严格标准、规范程序、认真做好鉴定工作。煤矿企业新从业人员,必须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初级(五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方能独立上岗。煤矿企业要将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所需经费足额到位。
6、加强煤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
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有关精神,深化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煤炭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称评价体系。做好调入、引进煤炭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注重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已取得煤炭相关专业执业资格的,煤矿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 理制度,促进煤炭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建立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强化专业技术人员聘期考核,将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履行合同以及科研成果、服务煤矿、完成继续教育等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晋升职称的主要依据。
7、创新煤炭人才工作机制
坚持“人才强煤”和“人力资源优先发展”战略,加大煤炭人才工作力度,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形成吸引、培养、使用、稳定人才的良性机制,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煤矿企业做为人才工作的主体,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为各类人才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人才,着眼发展和需要,加大对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有计划、有目标地进行知识更新和岗位历练,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坚持遵循人才发展规律,把人才素质能力与岗位要求结合起来,使各类人才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做到因才适用;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以煤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为重点,制定引进规划,拓宽引进渠道,提供发展平台,落实各项待遇,加快引进步伐。
8、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是激励从业人员岗位成才、技术创新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也是实现“人本安全”的重要环节。省煤炭厅将会同省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煤矿工会等部门,制定全省煤炭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 理,建立表彰激励机制。要以全省煤炭行业职工技能大赛为牵引,形成覆盖全省煤炭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营造“百个工种大比武,百万职工争状元”的浓厚氛围。煤矿企业要利用比武和职业技能竞赛这个活动载体,广泛开展以全员参与为基础,以岗位练兵为手段的竞赛活动,选拔、打造企业的“首席技师”、“技能状元”和“技能大师”,促进和带动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
9、强力推进班组安全建设
要按照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煤矿班组安全建设推进会上提出的“五个落实”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健全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班组现场管理和教育培训,不断提升班组建设和管理水平,通过班组人人平安实现企业个个安全。要重视和发挥班组在员工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作用,广泛开展岗位练兵、结对子、师带徒等活动,使班组所有成员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应技术,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加大对班组长、特聘群监员等班组关键岗位人员的培养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广班组成建制培训,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自觉抵制“三违”、业务保安、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等“五种能力”,使班组成员真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努力实现人本安全。
10、完善以安全为中心和体现执业(职业)能力的分配办法 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研究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推行以安全为中心,充分体现执业(职业)能力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安全结构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鉴定(评价)、待遇成系列,安全、技能、业绩、收入相结合的成才激励机制,对具备执业(职业)资格人员,要落实相应的津贴补贴。不断提高各类技术和技能人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重奖各类发明创造、职业竞赛和评比表彰获奖人员,可以采取破格申报和晋升高一级执业(职业)资格,在提拔任用、工作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农民合同工可以转为城镇合同工等方式进行奖励,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学文化、学技能、岗位成才的积极性。
11、加强对素质提升工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素质提升工程的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煤矿企业是素质提升工程的主体,要切实把素质提升工程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将人员素质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把人员是否达到准入标准和是否符合煤矿用工规定作为新矿井投产、复工复产的前置条件,加强管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把素质提升工程的落实和推进情况、准入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各类安全检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严把煤矿用工和用人关口,促进安全生产和行业整体素质全面提升。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各市煤炭局和各集团公司要按照《关于成立省煤炭厅三项重点工作推进领导组的通知》(晋煤办发[2011]705号)精神,成立本级、本单位工程推进领导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煤炭厅工程推进领导办公室备案。这项工作是全省煤炭行业一项长期性的根本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要确保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国家和全省现行的相关政策,借助政府和社会力量,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促进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全面提升。
2、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实施“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上上下下,不是那一个单位和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要加强沟通,积极协调配合,主动工作,围绕产业素质提升这个根本目标,把有关要求贯穿到具体工作中,切实形成抓工作的合力。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素质提升工程相关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各市煤炭局和集团公司每半年要对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煤炭厅工程推进领导组办公室。
3、完善相关标准,严格准入控制
全省煤炭从业人员数量多、涉及面广,目前国家现行有关准 入的政策标准还不尽完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全省煤炭工业发展和安全生产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不断完善科学的准入标准。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全省煤矿企业新从业人员必须达到准入标准,此前已从业的各类人员,要对照准入标准和达标时间,制定培训培养规划,限期达不到者必须进行调整或淘汰。要在涉及准入的学历培养、技能鉴定、职称评聘、从业人员年检及各类验收、考核工作中落实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标准,确保不走过场,不人为放宽,严格准入控制。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
要广泛利用多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加大对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工程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认识推进素质提升工程的重大意义,了解各项准入标准和政策规定,增强自我完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当知识型员工”的浓厚氛围。
附件:
1、“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职责分工 2、“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目标分解
第二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所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
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以上煤矿生产作业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负责所属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按属地负责组织管理,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审核发证。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由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本区域、本企业不具备培训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就近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组织进行,推荐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
第八条 初次培训领证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培训报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文化程度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工作简历证明材料。
第九条 培训报名信息由培训机构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特种作业IC卡管理系统》进行录入,报名结束后,及时上报考试组织单位。
第十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办班,严格考勤管理,做好培训建档和管理工作,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培训人员花名表;
4、培训人员报名材料(一套);
5、培训人员考勤表;
6、培训人员考试成绩表。
第三章复审和延期复审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内3年复审一次,有效期满需要延期换证的,需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二条 到期需要复审或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申请参加复审培训;超过有效期3个月未申请的,不再予以复审或延期复审。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十四条 复审和延期复审培训人员报名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特种作业操作证》正卡(即:IC卡)原件;
3、社区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4、所在煤矿企业出具的安全作业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复审合格的,正卡(IC卡)刷新数据,贴复审标签,副卡重新制作;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㈠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㈣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负责组织,省煤炭工业厅负责审核和发证。
第十八条 考试按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初训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项考试,复审和延期复审人员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局组织编制的考试软件,实行计算机操作考试,由考试组织单位集中组织进行。
实际操作考试应以实际操作方式为主,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可以计算机模拟或答辩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者可随下一期培训班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参加培训。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核验印表》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人员花名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省煤炭工业厅对所上报的资料审核无误后,发放资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在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考试,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验印和证书发放工作。
第二十三条要规范培训、考核、发证档案管理,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单;
5、审核验印表、验印人员名单。
具体培训、考试资料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建档管理。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分为正证(IC卡)和副证。正证有效期为6年,副证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证书,因持证人工作单位变动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书所载单位名称与服务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可暂不办理服务单位名称变更手续,到期随复审(延期复审)换证一并完成变更。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证书在有效期内,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异地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注销、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和省监狱管理局按本细则第五条职能划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涂改、转借。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管理工作,依据《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煤矿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所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煤矿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煤矿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等10个类别。第四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工作,具体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的审核发证工作。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和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办班审批;负责参训人员的资格审查;负责培训、考试的组织管理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报批、制证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水平;
(四)具有2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煤矿防突作业须具有3年及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第七条 结合《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推进煤矿从业人员“人本安全、培训教育、素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从2014年起,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含技校、职高,下同)及以上学历(整合矿井延期一年);从2015年起,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2016年起,全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全部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第三章 安全培训 第八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必须由具备三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九条 培训要严格按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十条 初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90学时,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计划申报、审批、培训信息录入,统一使用国家局编制的“全国特种作业网络考试平台”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 承担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按培训大纲和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教学,加强教学和学员管理,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培训档案管理。存档材料包括:
1、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2、培训授课安排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学员考勤表。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十三条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考核严格按“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理论知识考试统一使用国家考试题库,实际操作考试统一使用省煤炭工业厅组织编制的《实操考核评分细则》。
第十四条 初训须进行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两项考试;复审和换证复审培训只需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第十五条 理论知识考试中,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等四个工种总分100分,满80分及格;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等六个工种总分100分,满60分及格。
实际操作考试总分100分,全部满80分及格。
第十六条 培训期满,按规定考核合格的,发放《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考试组织单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审批申请表》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申领人员资格情况表》到省煤炭工业厅办理审核验印手续。
第十八条 考试组织单位要规范考试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培训、考核、发证资料档案,存档资料包括:
1、培训计划;
2、培训办班申请审批表;
3、学员花名表和报名材料(一套);
4、考场报告单、考生签字表、考试成绩表、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电子版、实际操作考试评分表;
5、审核验印表、验印发证人员名单。
第五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分为正卡(IC卡)和副卡。证书有效期为6年(副卡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审一次,正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换证复审。第二十条 超过有效期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以当期培训班报名开始之日为限),不予复审或换证复审;到期未复审的,正、副卡一并作废。
第二十一条 复审合格的,刷新正卡(IC卡)数据,贴复审标签,换发副卡;换证复审合格的,同时换发正、副卡。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规则为:TM+持证人身份证号码。
第二十四条 证书的“发证日期”以考试合格之日为准;有效期自“发证日期”算起。
第二十五条 持证人变动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可暂不做变更,到期复审(换证复审)时一并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或换证复审: ㈠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证书有效期内有2次及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㈢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证书损毁、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发证单位补办证书。申请补办证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原证书复印件一份(无原证书复印件的须由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材料);
3、省级报刊遗失声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办,由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注销和吊销,由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据省煤炭工业厅注销或吊销证书的通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证书收交省煤炭工业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第四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办基发〔2010〕86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矿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7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晋政发电
[2010]5号)文件以及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矿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遏制煤矿建设期间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一)煤矿企业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队伍,严格施工队伍准入门槛。严禁“三证”(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全、资质不符合项目建设要求以及施工装备不符合安全施工的施工队伍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任务。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资质等级承揽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越级和超越施工能力承包工程,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工程,严禁以挂靠形式承揽施工任务。一经查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并清退出山西省煤矿建设市场,同时通报全省,三年内不得在山西省境内承包煤矿建设工程。
(三)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资质,或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二、切实加强对煤矿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及中标施工项目的备案管理
(四)拟在山西省境内承揽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参加煤矿建设项目投标前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施工资质备案(备案内容见附表1),省煤炭厅基本建设局将在山西煤炭信息网
(http://)
上公布备案的施工企业及其资质。全省煤炭建设项目只能在已备案的施工单位中选择施工队伍。没有通过资质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在山西省境内参加项目投标,不能承揽煤矿建设工程。
(五)施工单位的资质备案实行一年一备。在年初或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证件年检后及时到省煤炭厅基建局登记备案。施工单位资质备案后,若企业法人、安全主管、总工程师、施工资质等级等内容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变更备案。
(六)建设项目实行一项目一备案制。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持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进场施工人员与备案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花名表(劳动用工备案登记表)以及施工人员培训证明、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名单等文件(提供以上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填写备案登记表(附表2)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到省煤炭工业厅基本建设局进行项目备案。没有进行项目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工。施工队伍不得进行施工
未进行施工企业资质备案的单位不得进行项目备案登记。本通知下发前已通过项目备案且正在进行建设施工的施工单位可继续施工,但应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资质备案,与本文件不符的应整改并备案。
(七)施工单位完成某项目施工任务后,应由建设单位(矿井)出具安全、质量等鉴定证明文件,明确记载施工过程中发生
第五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
施意见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文件
晋煤安发【2010】1478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0〕24号)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积极推进煤矿兼并重组、整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事故责任追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2.目标任务。进一步减少煤矿事故,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确保全省煤矿事故总量、死亡人数、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以内。
二、严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3.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兑现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内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度和责任体系,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机制,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协助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工资权重;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强化科技创新对煤炭行业的引领作用,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煤矿设备,提升矿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政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相关证照,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煤矿企业要把安全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规划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时要突出安全要求;必须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制定和安排生产计划、下达考核指标,做到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以下简称“三超”)和违反作业规程、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严格落实煤矿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把复工复产验收关,严禁企业未经审批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煤矿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严格落实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合理控制各项工程施工进度,按照主体工程进度同步建设安全设施,严格施工现场管理。
5.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山西省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六项制度。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由企业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未按规定排查治理隐患和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由煤矿隶属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在严肃追究主要技术负责人责任的同时,要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技术管理,盯紧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三大规程”,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控制井下采、掘面个数,强化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坚决杜绝“三超”、“三违”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存在“三超”“三违”生产行为的,瓦斯超限不采取有效措施继续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仍然在突出危险区域组织生产和作业的,安全监控系统装备不到位、数据不准确、断电控制不可靠、处置不迅速的,未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矿井水害防治规定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仍然进行生产等重大隐患的,除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外,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200万元、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的罚款。
7.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3号令和省煤炭厅《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明确带班领导职责、权力和任务,加强严格考核,兑现奖惩,并报隶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保证煤矿井下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未制定和执行领导干部轮流带班下井制度的,要责令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5万元罚款;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按擅离职守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依照《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15万元罚款;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煤矿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般事故处20万元罚款,较大事故处50万元罚款,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罚款,并依法从重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加强煤矿企业技术基础工作。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瓦斯抽放系统、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负责决策。要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章标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并落实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装备,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优化采掘部署,合理集中生产,提高机械化水平。
9.加强煤矿调度指挥系统的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调度指挥管理体系,明确调度职能,合理配置调度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厅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充分发挥调度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指挥、协调的作用。
10.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煤矿企业要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把班组安全生产建设作为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班组现场安全管理,加强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广泛开展煤矿企业班组、班组长和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评先创优活动,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班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1.继续开展安全培训教育。遵循实际、实用、实效原则,组织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活动。煤矿企业切实抓好农民工和新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其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切实抓好重组煤矿管理团队、关键岗位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培训,特别要抓好采掘区队成建制的培训,采取以矿带矿、以队带队、业务部门对口服务,以及请专家到企业培训、组织外出学习等多种措施,提升全员专业技术技能基础素质;加快煤矿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大企业领导层、中层干部和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力度,从基础区队中选拔一批有实际操作经验的工人到煤炭专业院校培训,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依照《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2.加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行统一发布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进一步理顺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职能,加强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保“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推动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煤矿所有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煤矿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依法履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全国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3.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按照省厅《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调度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省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逾期未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新建、改扩建及兼并重组整合煤矿,未按照《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矿企业调度室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规定,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的,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4.加大安全投入,合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煤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维简费用和科研费用的提取使用规定,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加大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和防灭火等工程改造费用,加快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各项费用提取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筹集资金,加大投入,确保科技、装备和安全生产需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
15.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加快装备升级和技术改造步伐,大力发展采掘机械化,着力提升矿井装备现代化水平。加强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数字化矿山建设,实现减人提效保安。严格按照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要求,安装完善“六大系统”技术装备。2010年底前所有煤矿(含建设矿井)要全面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的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及驻晋中央企业煤矿和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的高瓦斯、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全部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6月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全部完成“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相关证件,停工停产。
16.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科技研发机制,鼓励职工和科技人员大力开展技术革新活动,针对安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专业高等科研院校、机构加强协作并开展科研攻关;要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的科技含量。
四、严格标准,强化煤矿安全准入工作
17.加强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申办、变更、延续和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事项的审查把关。严格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矿井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不得通过降低核定能力富裕系数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健全完善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对年检不合格的,要依法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18.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设计规模。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实施意见》精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应在45万吨/年及以上,但不得高于500万吨/年;高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800万吨/年;低瓦斯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高于1500万吨/年。生产矿井能力核定以上述规定为限。
19.加强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之前,必须按要求查明瓦斯、水害等安全开采条件,保证矿井地质勘查程度达到相应级别。建设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容易自然发火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矿井,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灾害类型矿井安全管理经验和业绩;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地质勘查程度不够、特别是未查明瓦斯和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矿井设计的单位要具有相同类型项目设计业绩。
20.加强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施工、监理单位承揽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施工、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相同类型项目的施工、监理业绩。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建设生产安全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21.严格安全设施的进度建设。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否则,必须停止施工,抓紧配套完善相应安全设施。矿井建设完成进入联合试运转前,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五、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22.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类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各类矿井“三落实”切实到位,针对特殊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加强重点专项检查,同时,要充分发挥好“5人小组”安全包保检查作用,保证24小时不间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及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态势平稳运行。要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0号)精神,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中央企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国土、公安、司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煤矿。
23.进一步强化安全执法。认真制定专项措施和执法检查计划,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凡发现或经举报核实存在非法生产行为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同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决定和指令的,颁发证照的部门要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整合矿井在规定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改造期间违法生产的,要坚决取消其整合资格,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4.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制度,注重从基层选拔懂专业、懂技术、懂法律法规的高素质优秀人员,充实到各级安全监管岗位。同时,加强现有人员的专业知识提升教育,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能力。各单位要重视解决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激发队伍的工作积极性,造就一支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安全监管队伍。
25.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充分发挥民众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26.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责成相关部门降低或撤销其资质。经调查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除追究其相应事故责任外,还应通报并建议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资质并依法作出经济处罚。
六、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7.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煤矿矿山救护队建设,加紧建设全省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加大应急投入和扶持力度,增配技术先进、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高、精、尖大型和特种救援救生装备和设备,努力提升整体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兼职救护队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积极推进各企业单位建立应急互助机制,发挥各企业应急队伍在区域联防和救援互助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相应数据库,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和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提高科学处置水平;针对煤矿各类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灾变,强化救援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以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救护队为依托,建立重要救灾物资基本储备系统,扩大常备应急设备及救援物资的储备量,适当增加抢险新材料、新设备,并采取政府、企业相结合投入采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方式,逐步购置一批大型排水、灭火、深孔救援、运输等设备和装备,建立高效调运机制,实现“第一时间调得出、用得上”的目的。
28.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企业要健全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对预案工作的审核,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活动,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确保预案质量。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保证遇到险情时能够安全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29.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0.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评价体系,逐级分解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严格考核检查、进度监控、考核通报、兑现奖惩;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对发生事故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1.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煤矿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责任(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该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煤炭行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职务,由颁发证照的部门吊销其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进行公告;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32.加大事故责任企业的处罚力度。按照国务院23号《通知》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系制度,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相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煤矿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建议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行为。
八、完善政策,不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33.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汇报、报告、通报煤矿安全生产重要情况、重大问题,促进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加大对煤矿重大灾害治理、安全技术改造、整顿关闭、科技进步、淘汰落后产能、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重大课题研究等方面的政策、资金支持力度。
34.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要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煤炭行业发展的总体布局和规划之中,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序、规范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技改,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责任,严格监管,把兼并重组、整合技改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定期发布区域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和装备目录,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不断提高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
35.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完善煤炭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建立省级安全生产培训基地,鼓励煤炭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通风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依托我省高等院校,继续举办煤矿相关专业大专班和专业证书班,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职业教育和专业学历教育,加快培养煤矿生产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各市煤炭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实施意见认真制订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要求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各项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请各单位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煤炭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