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省长信箱回复范文
省长信箱回复格式样本
XXXX〔2012〕XX号
关于XXX来信事项的网上回复
信件编号: 回复内容:
经
查,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概述对问题和诉求的调查、认定情况,政策法规依据,处理意见,信访人是否满意的态度等。)
(直接责任单位公章)二〇一二年XX月XX日
制作要求:
1.使用责任单位红头文件纸,并有规范的文号。2.信件编号必须是省长信箱编号。
3.网上回复应在书面答复基础上,进行摘编,字数一般控制在500字以内。文字表述应准确、简洁、庄重、合体,切实达到沟通、宣传、教育、疏导等社会效果。4.加盖章必须是法人公章,不得使用信访专用章、内设机构章等。5.责任单位对回复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篇: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
关于20110115市长信箱的回复
县政府督查室:
我局于2011年1月17日接到紫阳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转来的《市长信箱》督办函。针对网友“知名人士”2011年1月10日20:28:50时在市长信箱里反映“紫阳县高桥镇上街田牛娃经销的商品大多数是假冒、劣质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高桥工商所进行调查核实。
2011年1月18日10:30至10:50,高桥工商所执法人员一行5人前往田牛娃经营处进行突击现场检查。
经查:田牛娃,男,汉族,42岁,身份证号码:***753,住址:湖北省应城市天鹅镇田咀村老湾9组。当事人田牛娃持有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号码:6124253004086;经营地址:紫阳县高桥镇街道;经营范围:百货、日用杂品、文化用品、针织品零售;组成形式:个体经营;经营方式:零售;有效期:2006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成立日期:2003年4月25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货物进行了仔细检查,未发现店内有假冒、劣质商品,网名“知名人士”反映情况与事实不符。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田牛娃执照有效期届满。根据省工商局发出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30条意见中的第二十八条“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 “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行政执法告诫书,责令其在15日之内变更营业执照。
田牛娃于2003年在紫阳县高桥镇境内经商,一直诚信、守法经营,服从工商执法人员的监管,经常用摩托车送货上门,所经营商品包退、包换,群众反映较好。7年中未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高桥工商所未接到过一次关于当事人所售商品质量的投诉或举报。根据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和市场巡查有关规定,2010年,高桥工商所对其进行市场巡查3次,均未发现店内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我局高度重视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县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均向外公布了24小时消费投诉举报电话(局机关:4412315,城关工商所:4426315,任河咀工商所:4427315,蒿坪工商所:4426315,毛坝工商所:4882315,高桥工商所:4912315),在县工商网(http://www.teniu.cc)也开通了12315网上投诉和经济违法行为举报专栏,全县各乡镇、村委会、学校、企业、超市、商场遍布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以下简称“一会两站”),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领导、社会知名人士被聘请为消费维权志愿者,全县12315快速响应网络已初步建成。省、市工商局也都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12315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更是深入人心、反应迅速。消费者如果遇到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问题,均可拨打12315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网上投诉。2010年,我局建立标准化“一会两站”94个,受理消费投诉109件,处理10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消费投诉调解率达93.58%。履行市场巡查职责近2万次,查处、收缴假冒伪劣商品1.93万件,价值49.7万元,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508件。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注意以下九个问题:
1、保留现场或保留购物服务凭证。
2、先交涉。
3、动作快。
4、实事求是。
5、合理合法。
6、材料完备。
7、进行检测。
8、地址详细,电话号码和联系方法,以保证问题能顺利解决。
9、字迹清楚。
据此,网友“知名人士”所反映商品质量问题,请保存好购物凭证,向工商部门进行实名举报,我们一定会在第一时间内进行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我局秉承“消费维权是我们的神圣职责,平安和谐是我们的共同追求”原则,热情、公平、耐心处理任何一起消费投诉,我们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也希望社会各界朋友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市长信箱”11158号信件的回复
武 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关于“市长信箱”第11158号信件的回复
市政府办:
“市长信箱”第11158号信件收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班对信访件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现将调查的情况和车主熊凯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事情的基本情况
2011年10月19日下午,武穴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城区稽查中队在蕲孔线农坪路段进行日常巡查,在对一台鄂J42423货车进行检查中发现,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非法货物运输,运管所执法人员在亮明身份后,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文规定,执法人员依照相关程序对其下达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下达了《车辆暂扣凭证》,并带回运管所继续调查。在事发地点对其车辆采取强制暂扣措施时,当事人认为处罚过重,当场将执法人员开具的文书撕掉,态度极其恶劣,与执法人员发生了一些纠纷,但运管所执法人员仍然义正严辞的向其作出相关解释和说明,期望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最后根据情节给予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办理营运证。
二、车主反映问题的答复
1、当事人说其行驶证上注明了“非营运”,就是“非营运”车辆,无需办理营运证纯属误解
机动车行驶证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给车辆所有人,证明其车辆所属单位及个人,以及登记车辆相关技术信息的证件。关于其中一项注明“非营运”只是用于区分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保险定性之用,而非定使用性质之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以,界定车辆是否营运是运管机构的管理权限,该车是否存在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则要看车辆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货价交易行为。本案中车辆是用于该养猪场的生产经营用途,产生了间接营运,故属营运车辆。
2、无营运证参加营运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处罚是严格按照相关处罚条款,且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三、对此事吸取的教训和整改措施
该信件到我局后,迅速转到运管所,运管所主要领导极为重视,迅速安排分管领导同局法规科调阅案卷,查实案卷主体合法、执法内容符合权限、依据合法、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规范。并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我们有个别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说理式沟通,未推行人性化、说理式执法。在宣传政策法规上仍有未做到的地方。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当前“治庸问责”活动,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学习不合格者不准上路执法。二是完善制度,改进方法,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三是加强文明和谐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确保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四是加强领导,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进一步维护和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道路运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希望广大市民及道路运输业户多提宝贵意见,以更好的推进我市道路运输管理各项工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条款: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关于市长信箱区长信箱督办投诉件的回复(格式)
关于市长信箱/区长信箱编号XXXX
督办投诉件的回复
区政府:
对于XXXXXXXXX有关问题,我们于近期进行了认真调查和了解,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 关于XXXX问题。
二、调查情况
(一)XXXXXXX概况 XXXXXX
(二)XXXXXX及相关情况
1、与事实不符/与事实相符 经调查了解,XXXXXXX XXXXXX
2、关于XXXXXXX问题: XXXXXX
3、关于XXXXXXX问题: XXXXXX
三、处理意见 XXXXXX
XXXX办事处
2013年X月XX日
第五篇:青海“省长信箱”栏目架起党和群众的“连心桥”
青海“省长信箱”栏目
架起党和群众的“连心桥”
点开青海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省长信箱‛栏目,一股‚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与群众心贴心、心连心的浓浓情意扑面而来。一封封满怀期待的群众来信,一件件交办问题圆满解决后的回复,一句句感激之情溢于言表的话语……‚省长信箱‛以其便民、快捷、高效、务实和公开透明的特点,成为民情民意迅速、畅通传递,党和政府及时、广泛了解百姓呼声的重要渠道,架起了党和群众的‚连心桥‛。今年5月,西宁市城北区大堡子镇吧浪村的村民反映,吧浪村是通往多巴、湟源的必经之路,这一带居住村民较多,但公交专线车人员爆满、趟次少,出行非常不便,希望能开通一路通往市区的公交车。‚省长信箱‛收到信件,马上转给西宁市,由西宁市交通局了解办理,最终确定,在吧浪村公交专线增加运营车辆,满足村民的出行,同时决定于今年6月20日前开通公交序号为301路、302路、303路、304路四条快速公交线路,解决西宁四区周边村民的出行。吧浪村的村民们或许没有想到,自己一封寥寥数语的电子邮件竟然促成了这么大一桩利民好事!
‚我只是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给省长信箱发了一封信,没想到很快就有回音了。‛民和县返乡大学生马超达告诉记者。马超达2012年3月27日发出信件,希望能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投入生 1
猪养殖产业,使猪场运作标准化,规模化,将来成立养猪专业合作社带动周边的农民大力发展生猪养殖。‚县畜牧局以及乡上、村上的工作人员都来看过了,现在正帮我申报‘四五’计划创业项目,并承诺给予贷款贴息,以及棚圈建设、养殖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指导。‛马超达说。
5月份,民和县前河乡甘家川村杨家川社村民投诉,该村进村土路‚硬化路‛改造不但没把路修好反而将好路修成了‚病路‛。仅仅过了一个多月,村民们再次联名给‚省长信箱‛发来感谢信:‚民和县政府和民和县交通局、前河乡政府都特别重视,以最快的速度给我们村解决了此事,感谢政府,你们真正是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处处为人民着想的工作作风。‛
原青海省祁连山铜矿的退休职工异地医保金一直未能发放问题,经西宁市城东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由区社保局申报,门诊费用已由省医保局直接打入职工本人的银行卡中。
……
有群体性投诉,咨询建议,也有家长里短、鸡毛蒜皮。放在全省发展的大背景下,这些事,似乎小得不能再小,可是对于群众来说,这却是天大的难心事。圆满解决这些‚小事‛,带走的是问题、矛盾和困难,带来的是信任、决心和发展。认认真真办实事、解民忧,赢得的是弥足珍贵的民心!
据了解,仅今年上半年,‚省长信箱‛共受理有效投诉541件,‚省长信箱‛办公室按《青海省信访条例》规定转送有关责任地区和
部门办理,并加强交办督办工作,切实做到件件交办、每信必复。按期办结499件,办结率为92.2%。
民生无小事,点滴皆关情。省长骆惠宁十分重视‚省长信箱‛,他告诫信访部门的同志:群众给省长来信,寄托着对人民政府的期盼,务必做到件件有办理、有回复。把群众的冷暖时刻放在心上,彰显了骆惠宁省长群众第一的殷殷民生情怀,正如他当选省长后道出的肺腑之言:‚为全省人民的福祉竭尽全力,是我最大的夙愿。‛
为此,‚省长信箱‛办公室始终坚持把给来信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作为衡量‚省长信箱‛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认真办理,不推诿、不敷衍,凡能解决的及时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或要求过高、诉求不合理的,则通过网上公开回复群众,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理解。他们认真建立了一整套电子投诉信件的受理、登记、送阅、交办、督办、通报、回复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了投诉事项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省长信箱‛始终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逃避问题、不回避矛盾,这展现出来的是一种气魄,更是一种决心。在‚省长信箱‛中,群众更敢于讲真话、讲实话、讲刺话,直接反映的是民生、民意、民怨,政府及时有效地掌握了社情民意,使一大批城市管理、交通秩序、环保、教育、治安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发现和解决,有效保障了和谐青海建设。
(来源:青海日报,记者/张月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