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辅导员管理办法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推动辅导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自治区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处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系应建立严格的辅导员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布置、检查和督促辅导员工作学习交流总结研讨,全院辅导员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集。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五条 辅导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是: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 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热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乐于奉献,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辅导员原则上为专职岗位。根据我院实际辅导员以专职为主体、兼职为补充、专兼职相结合。专职辅导员人数原则上按学生数1:200的比例配备,原则上各系部每个年级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具体程序是
一、各系部向学生工作处申报指标,学生处核定选聘指标,并经学院同意后发布招聘公告,面向全校公开招聘。
二、各系部对本系部辅导员岗位的应聘对象提出建议,学生处对应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考核对象。
三、学校成立辅导员选聘考核工作组,成员由学生处领导、各系部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统一进行审核,并确定初选名单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八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辅导员一经选聘须与本系签定合同,担任辅导员不少于4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学校工作需要调任其他岗位的,由学院决定。鼓励辅导员向职业化发展,长期从事学生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注重运用各种工作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抓好学风、校风及班风建设与检查工作,促进学生增强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努力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二、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订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学习、学会健体,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青年志愿者等活动,做好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做好学生的事务管理工作。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学习考勤、综合测评、贫困生资助、学生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宿舍管 理、学年小结、毕业鉴定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团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与行为倾向,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五、辅导员每学年所带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200名。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四章 培养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应高度重视辅导员队伍建设,做好规划,落实辅导员培训经费,切实做到使用和培养并重、工作与学习并重。
第十二条 辅导员应先培训后上岗。辅导员培训以学生工作部处为主组织。有计划地选送辅导员参加省内外各种培训班进修学习。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第十三条 辅导员培训重点是
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提高其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水平,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第十四条 鼓励和选拔优秀辅导员在职定向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辅导员在职攻读高一级学历、学位或进修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第十五条 鼓励辅导员参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鼓励辅导员参加科研工作,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并从科研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辅导员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在学生工作部处指导下,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应在本人工作总结、自评的基础上,根据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参照相应的考评体系,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结合所带学生情况和干部、教师评议确定考核等级。第十九条 完善辅导员评优奖励制度。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在全院树立典型鼓励先进交流经验促进工作。第二十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适当扣除辅导员专项课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导员应及时调整岗位或予以解聘: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因个人工作不 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不能正常履行辅导员岗位职责;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按规定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经考核合格者,每周计算2节课时。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依据。凡被评为校级优秀辅导员者在进修、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二十四条 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一部分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对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解决他们在辅导员岗位期间的相应职级和待遇问题。
第二十五条 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其任职年限和实际工作表现晋升相应的职级待遇,也可向教学、科研岗位输送或向其他部门推荐。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晋级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确定。具有本科学历的专职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可定为副科级待遇,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考察合格可定为正科级待遇,工作8年以上比较优秀者可定为副处级待遇。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职称评审标准,评聘思 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中可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经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被提前解聘者
三、无正当理由未带满一届学生而拒绝继续担任辅导员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辅导员岗位职责
辅导员是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组织开展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结合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国际国内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引导,帮助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学生情况是一个动态过程,辅导员要带着感情深入学生之中,与学生交朋友,了解学生的喜怒哀乐。通过一对一谈话与辅导、座谈走访等形式掌握学生的学习、经济、家庭、人际关系情况及思想、心理动态等,及时了解学生需求,保证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辅导员每年与学生谈话不少于一次,认真完成学生辅导手册记录。
四、做好重大活动与特殊时期的学生工作。
对于学生直接参加的重大政治活动,要认真组织,把握学生动态与情绪,确保政治安全。及时准确地掌握政治敏感期学生动态,对重点人群要做好一对一的思想工作,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五、加强班集体和党团建设。
以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为骨干,坚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发挥学生自我教育与管理作用。加强学生骨干、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开展推优入党工作。
六、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积极主动协助班主任、任课教师等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在国防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对学生提供指导,要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宿舍、餐厅、班级,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困难,并有效解决问题。要及时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做好各类奖评工作。
七、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了解学生经济状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资助工作,更要从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积极关心经济困难学生,对学生勤工助学予以必要的指导,引导他们以坚强信念和平和心态顺利完成学业,回报社会。
八、开展心理素质教育。
重视在学习、身体、经济、情感及人际关系等方面有问题的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协助有关专业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教育活动,自觉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九、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和就业观,协助就业部门做好学生职业生涯和学习发展规划和就业指导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就业困难学生的思想工作。
十、加强自身素质能力建设。
要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增强自身政治责任感。学习和掌握心 9 理教育、发展辅导等方面知识与技能,加强工作研究与科学研究,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专业性。掌握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加强与学生交流互动。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委员会
主 任:张 卉(副院长)
副主任:胡生忠(学生工作处负责人)
成 员:王兆文(学生管理科科长)
孙林春(经济艺术系主任)
侍明崎(机电系主任)张慧娟(化工系主任)刘世武(医护系主任)
王利军(公寓管理科科长)
田泽刚(团委办公室负责人)周红乐(经济系学生科负责人)张晋博(机电系学生科负责人)洪 伟(化工系学生科负责人)
第二篇:辅导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院辅导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职业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辅导员工作规程(试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对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及相关事务管理的教师。
第二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辅导员应根据工作需要,按年级或专业配备。专职辅导员按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人数200:1的比例配备,原则上要保证各系部每个年级(或专业)至少配备一名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不足时,可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
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辅导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系、部、校应设立学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系、部、校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由系、部、校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政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素质,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二)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热爱学生,具有奉献精神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原理;熟悉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时事政策、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研能力。
(五)身心健康,人格健全,品行端正。
第六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政治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教育和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考察和管理工作。
(二)思想教育。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可兼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团课及人文哲学社会科学方面课程的教学,指导学生开展课内外理论学习,对学生实施思想政治理论教育;正确区分学生的思想和心理问题,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三)行为引导。负责年级和班级学生干部的选拔、使用和培养工作;做好学生奖惩等日常管理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纪律、道德和法制观念;按照学院的统一安排,进驻学生公寓,做好生活园区的学生工作;指导、帮助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等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就业指导。按教学安排规定,上好就业指导课,努力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五)事务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就业指导等工作,做好学校交付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做好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协调工作。第四章 辅导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七条
专职辅导员可采取以下几种途径选聘:
(一)从符合条件的在职党员教师和党政干部中选聘。
(二)从本院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或全日制本科生中择优选聘。
(三)从符合条件的其他院校硕士毕业生中择优选聘。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参照专职辅导员的选聘办法,主要在专业课教师中择优选聘。
第九条
选聘辅导员由各系、部、校提出用人计划,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学院批准,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部共同组织考核。考核组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和用人系、部、校组成,考核结果报学院党委审核确定,任期一般为4年。聘任时,向应聘辅导员颁发证书,明确任期及工作职责,同时报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备案。不足三年因个人原因离开辅导员工作岗位的,不享受辅导员相关待遇。对于任期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不称职的辅导员,聘任部门可以随时解聘。第十条
实行辅导员培训制度。辅导员队伍的培训纳入学院教师培训计划,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一)岗前培训制度。新选聘的专职辅导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辅导员岗前培训,经过培训达到基本要求,取得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二)例会制度。通过例会学习文件,交流经验。各系实行辅导员周例会制,学生工作部实行月例会。
(三)定期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专题培训,通过培训提高辅导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在职学习制度。学院制定相应政策,积极鼓励辅导员在职攻读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学历、学位层次。
(五)学习考察制度。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进行社会实践和外出学习考察。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辅导员立足岗位,开
展科研活动,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积极申报省教育厅面向辅导员设立的科研课题。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辅导员考核制度。辅导员的考核分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作为聘期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对学生进行政治指导、思想教育、行为引导、事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大学生对辅导员工作的评价情况。第十四条
对辅导员工作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自评、民主评议与系、部、校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应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十五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组织部制定考核办法,各系、部、校组织考核,考核人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系(部、校)党政负责人、系(部、校)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代表、辅导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结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辅导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考核、提职晋级、评优奖励、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票不足80%的辅导员不能申报优秀辅导员,考核不称职超过20%(含)以上的辅导员应调离辅导员岗位。
第十八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学院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担任的辅导员工作予以调整。
第十九条
实行辅导员工作奖励制度。学院设立辅导员奖励基金,每年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积极推荐优秀辅导员参评省教育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先进工作者,并予以表彰。
第六章 辅导员工作的政策保障
第二十条
学院将专职辅导员的岗位津贴等纳入学院内部分配体系统筹考虑,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与本院同期任教的专任教师的平均收入相当。给予辅导员每月工作补贴100元,逐月发放,列入学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根据工作年限和考核情况享受相应的行政级别待遇。考核称职以上,担任专职辅导员工作满二年、四年、八年,可分别享受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干部待遇。第二十二条 学院把有发展潜力的专职辅导员作为学校的后备干部进行培养,根据工作需要,向院内管理工作岗位输送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学院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要重视专职辅导员的经历。在聘用非领导职务岗位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专职辅导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专职辅导员可破格或越级聘用到非领导职务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立专门的评审组织,按教师职务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确保专职辅导员高中级教师岗位职数不被占用,实行单定比例,单定条件,单独评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安排进修培训、参加会议、国内外学习考察时,把辅导员纳入教师队伍一并加以考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规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篇: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办法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班主任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文)、《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 24 号令),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任务是促进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采取措施建设一支老、中、青结合的高素质辅导员、班主任队伍。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分管领导分工负责,学生处(学生工作部)组织落实,系部具体实施。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作为学院学生工作综合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全院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的长远规划和计划,对辅导员、班主任的任用资格进行审定,组织并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 24 号令),学院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岗位。在辅导员不足的情况下,按照学院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任职的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思想道德修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能正确把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关原则、立场、方向等问题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进取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工作。
3.熟悉教育学和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宣传教育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调研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有良好的形象和气质,具备健康的心理。辅导员一般应取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职业规划师资格证。
4.辅导员应具有本科学历并为中共党员,具有硕士学历应担任过学生干部。
5.辅导员原则上要求专业对口。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 选聘程序:
1.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学生人数核算各系需新聘用的辅导员、班主任人数,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批准,报人事处核定并发布招聘信息。
2.人事处将应聘人员材料交由系部进行初步筛选,系部审定后将初选人员材料报送学生处(学生工作部)。
3.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系部等部门,进行考察和面试,并确定入选人员名单。
4.入选人员名单报学院审批。
5.学院审批后由人事处对入选人员进行聘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辅导员一届任期为3年,一经选聘至少做满1届,班主任任期为1年,一经选聘至少做满1年,中途不得离岗、转岗。在岗期间确因工作需要需调任其他岗位的,由系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共同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辅导员的培养和发展
第十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校教师培养规划,把辅导员培训纳入教师培训计划,对辅导员培养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全校辅导员、班主任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每年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辅导员、班主任业务培训,定期召开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会议,采取理论学习、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十二条 鼓励辅导员、班主任参加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职业规划师资格证。
6至少参加1次。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
3.深入课堂
要求:辅导员每周深入课堂不低于3次,班主任每月深入课堂不低于4次。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
4.单独谈话
要求:辅导员每个月至少与班级学生单独谈话10次,班主任每个月至少与班级学生单独谈话2次,并做好谈话记录。
差额扣1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1分。5.召开班会并做好记录
要求:辅导员每月召开班会不少于2次,班主任不少于1次。新生辅导员、班主任开学一月内要组织开展4次班会。辅导员、班主任应做好班会准备,认真开展班会,并做好记录。辅导员、班主任在第6学期每月应充分利用网络手段召开班会1次。
差额扣2分/次;超额完成规定次数,加2分。6.工作计划与总结
学期工作无计划扣1分,无总结扣1分。7.工作资料
所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次。8.“文明寝室”评比
当月评为院级“文明寝室”,加3分/室;当月评为院级“不达标寝室”,扣3分/室。
9.学生奖惩
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班集体获院级一、二、三等奖(或名次,以下同),分别加3、2、1分/次;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5、4、3分/次;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10、8、6分/次。学生个体获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1、0.5分/人次;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3、2、1分/人次;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分5、3、2分/人次。
学生受到记过及其以下处分,扣2分/人次;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扣4分/人次。学生违纪处分影响期到后未能按时解除处分,扣2分/人次。对故意隐瞒、包庇学生违纪,经核查属实的,扣5分/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管理的过程中主动发现问题并提出申请对学生进行处分不扣分。
10.临时任务或突发事故
完成临时任务,由系部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批准,酌情加1-3分/次。
处理突发事件,及时圆满处理,由系部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共同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酌情加1-5分/次;因不负责任处理质量不高或造成不良影响,由系部和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共同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酌情扣1-5分/次。
第二十条 考核委员会考核得分(占20%)
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工作职责,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写出学年总结,学院考核小组综合辅导员、班主任日常工作表现情况,对每位辅导员、班主任进行总体评价打分,综合评价分=评价均分×20%。
第二十一条 附加项目加分
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
第四篇: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系2011级辅导员助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辅导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优秀学生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设交通运输系2011级辅导员助理。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是我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辅导员助理岗位是培养和加强大学生自我教育能力、自我管理的重要途径,也是学生提高自身素质的一个重要方式,对大学生成长发展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为规范辅导员助理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要求:
1.辅导员助理从全面发展,既有群众基础又有工作能力的学生中挑选。
2. 辅导员助理应热爱学生工作,热心为老师、同学服务,行为端正;
3.辅导员助理应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具有创新精神,有责任感和事业心,要求办事效率高,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良好的形象和一定的威信。
4.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现象;
5.工作勤奋,认真负责,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6.注意团结,善于合作,具有很好的群众基础和团队意识。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的职责
第五条辅导员助理的职责:
1.收集同学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同学思想动态,促进学生与学院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协助辅导员老师加强与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家长的联系,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2.密切关注校园动态,如有突发事件,应及时主动地向指导老师汇报。
3.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综合情况,协助辅导员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并将信息反馈给辅导员和学生工作老师。
4.与辅导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学校、学院重要工作精神和具体部署,以便及时贯彻实施。
5.鼓励所在班级同学积极参加学院学生自治组织,丰富大学生活。
6.指导班级同学积极参加院、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如运动会、文艺晚会等;帮助学生干部拓宽视野,指导学生组织开展有特色的班级活动。
7.协助辅导员指导班干部开展班级工作,参与班级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指导学生建立好班、团组织;在此过程中,要做到公正严明,主要起指导和协调作用。
8.协助辅导员对班级学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专业思想等方面的引导,指导学生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学习交流活动,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动力,培养良好的学风。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切实开展学习顾问工作。
9.依据工作职责,对所开展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学期结束后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与奖励
第六条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1.辅导员助理由辅导员负责管理、考核;
2.辅导员助理由辅导员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在学期末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效果、工作责任心。考核评价包括:辅导员评价(30%)、各级学生干部评价(30%)、学生评价(40%);
3.辅导员助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的奖励:
1.工作认真、负责,考核结果优秀的辅导员助理,可以参评优秀辅导员助理,并对表现优异者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不超过20%),由辅导员或学校进行表彰奖励;
2.考核合格者,可在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品德行为表现”项目内给予一定加分,其工作经历可在其毕业鉴定中给予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1.聘任后未能履行规定工作职责者或考核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经院(系)上报后,将取消其辅导员助理资格,并收回聘任书,同时素质测评成绩不予加分。
2.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助理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后方可正式离岗,解除聘任,同时收回聘任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年月起实施,解释权属交通运输系学生工作处。
第五篇: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
少先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少先队辅导员是少先队员的亲密朋友和指导者,是完成少先队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是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为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规范辅导员的工作,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以下简称《队章》)以及团中央、教育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
第三条:各中小学少先队组织要认真贯彻本办法的要求,努力引导少先队辅导员做少先队员人生追求的引领者、实践体验的组织者、健康成长的服务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和良好发展氛围的营造者。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辅导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能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是学校优秀青年教师的典范。
2.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具有创新精神和奉献精神,勤于思考,肯于钻研,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
3.掌握教育规律和当代少年儿童成长规律,引导少年儿童在实践体验中提高全面素质。
4.综合素质比较全面,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小学校的大、中队辅导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第六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市、区总辅导员应具有3年以上基层少先队工作经验。
第七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上岗前必须参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组织的专业培训,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少工委颁发由全国少工委制定统一格式的《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合格证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八条:市、县少工委应设少先队总辅导员。总辅导员应由长期从事少先队工作,具有丰富经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理论研究水平的人士担任。县级总辅导员可设在同级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少工委办公室。县总辅导员应按不低于同级团委或教育行政部门中层副职的标准配备。
第九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由所在学校推荐、上级团委聘请、从事学校少先队工作的优秀青年教师担任。在配备与管理上应做到:
1.有15个教学班以上的小学,初
一、初二两个年级有8个教学班以上的中学,应至少配备一名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中学的大队辅导员可由中学团委(总支)书记或团委副书记兼任。
2.少先队大队辅导员要按照后备干部选拔条件,从思想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优秀青年教师中选聘,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
3.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在已与学校明确了聘用关系后,按照《队章》的规定聘请,三年一聘,聘请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如不合格则随时解聘,工作业绩突出者可续聘。
4.为保证少先队工作的连续性,应注意保持少先队辅导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校大队辅导员进行调整时,需征求上级团委、少工委意见,并做到随缺随补,先补后调,并履行免、聘手续,发布区级团委、少工委的聘任决定后方可任用。团组织聘请辅导员应举行仪式,颁发聘书。
5.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按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席校务会议。从事少先队工作多年,且成绩特别突出者,可作为组织发展对象培养,可列入教育系统后备干部培养序列。
6.符合《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或《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要求的大队辅导员可按有关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7.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一般不再承担主科教学任务,不再兼任学校的其他管理工作,每周兼课不超过6课时,从事少先队工作的时间每周不低于10课时。大队辅导员的工作量要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大队辅导员节假日组织开展少先队活动,学校应给予适当调休。
第十条:初中和小学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少先队中队,中队辅导员一般由班主任兼任,也可由其他课任教师兼任。聘请中队辅导员要举行仪式,由学校团组织或少先队大队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大队必须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两名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先队大队至少聘请三名志愿辅导员。学校和社区少先队中队要至少聘请一名校外(志愿)辅导员。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应从各行各业的先进人物、优秀青年学生、志愿者和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公安民警以及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社会各界热心少年儿童工作的人士中聘请。聘请校外(志愿)辅导员要举行仪式,颁发聘书。学校少先队大队和社区少工委要对校外(志愿)辅导员及时进行登记注册,并对他们进行培训。
第四章 辅导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县级总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同级少工委的领导下,参与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对本区域内少先队工作计划的研究、制订和重大活动的设计、实施;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参与对基层辅导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及时向上级少工委和有关部门反映基层辅导员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参与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指导同级少先队理事会和少先队队长学校工作。
第十三条: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学校和上级少工委的直接领导下,抓好学校少先队基础建设和组织建设;组织开展少先队大队的各项活动;指导和协调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工作;培训中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小干部;关注队员的身心健康,反映他们的意见和成长中的需求,争取学校、家长、社会的支持和配合;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协助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社区少工委工作;定期向上级少工委和校党支部汇报少先队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和征求上级部门、学校教师、家长、队员的意见或建议;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少先队中队辅导员的职责是:在大队辅导员的领导下,指导中队委员会制订计划、开展工作、组织活动;指导中队集体建设,帮助队员学会当家作主;参与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的职责是: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和专长,辅导少年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体验和文娱活动;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和社区少先队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积极参与学校少先队活动。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县级少工委要把对辅导员的培训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制订培训计划,利用寒暑假和节假日对辅导员进行培训,并为他们参加培训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少先队辅导员学校按照学校的培训计划,面向全县大队辅导员和骨干中队辅导员进行有计划,分阶段,分区域培训。培训方式采用集中培训、送课到基层和奖励培训等。
第十八条:辅导员培训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宗旨,要着重做好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在岗期间的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培训、重点工作项目培训和更新知识的专项培训等。
第十九条:辅导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少先队业务、少先队重大工作项目等。辅导员培训大纲、计划、教材要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少工委组织专家编写。
第二十条:辅导员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分类负责的原则实施,分为市、县、学校、社区四个层次。市级少工委的培训以总辅导员、骨干大队辅导员、社区少工委主任(包括副主任)为主。区级少工委培训要以大队辅导员为主,扩大到骨干中队辅导员、社区大队辅导员。学校少先队大队培训要以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校外辅导员。社区少工委的培训以社区大队辅导员和社区中队辅导员为主,可扩大到社区志愿辅导员。
第二十一条:县级少工委要努力创造条件为辅导员受训提供经费支持。要落实各级团费的10%用于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的要求,同时积极争取财政和相关方面的支持。各中、小学应把辅导员的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
第二十二条:新任或拟任辅导员的优秀教师,参加上岗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在岗的大、中队辅导员、总辅导员每年累计参加各类培训(含以会代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培训结束要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三条:县少工委要确立辅导员例会制度。大队辅导员每月要有1―2次固定的例会时间,以会代训,加强横向学习和交流。中队辅导员每月至少要有1次固定的业务学习和研究工作的时间。
第六章 辅导员的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市、县总辅导员由同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负责考核。大队辅导员由区少工委按照《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的要求进行考核。中队辅导员由学校少先队大队委员会和大队辅导员共同考核。
第二十五条:对总辅导员的考核可结合单位工作考评一年进行一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对大、中队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应包括以下环节:(1)个人进行工作总结;(2)在所在学校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3)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七条:工作考核结果要作为辅导员聘请、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对考核不合格,工作不积极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辅导员要根据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降职使用和提前解聘。
第二十八条: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报上级少工委备案。
第七章 辅导员的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经正式聘请,工作有显著成绩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总辅导员、大、中队辅导员和校外(志愿)辅导员,由各级团委、少工委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共同表彰,并给予“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十佳少先队校外(志愿)辅导员”、“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辅导员新秀”等称号。
第三十条:“市级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市级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每五年表彰一次,“市级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和“市级少先队辅导员新秀”每两年表彰一次。“县级十佳(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每年表彰一次;“县级少先队杰出贡献奖”、“县级少先队杰出(优秀)指导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第三十一条:受到表彰的大、中队优秀辅导员应享受同级优秀教师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辅导员在少先队工作中获得的各种奖励和研究成果,应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方面获得的奖励和研究成果同等对待,并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职务和职称晋升及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工作者,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各级团代会选举的代表和团委委员,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四条:学校要为优秀辅导员参加夏、冬令营和进修学习等创造条件。辅导员在假期组织活动或参加上级团队组织的活动,学校要给予物质支持。
第三十五条: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有关少先队辅导员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本学校和所属区少工委少先队整体工作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相关规定出现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