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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1-463076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19:5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红岭公司技校培训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有计划地培养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有较高科学文化知识、专业技术水平和生产经验的一流职工队伍,确保安全、高效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2 教育培训工作就是智力和技能开发工作,是提高职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主要途径,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1.3 各级领导要把培训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加强领导,熟知本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1.4 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人力资源部统筹安排集中管理的原则。

1.5 人力资源部(培训)的总任务,是负责组织职工的科学文化教育、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岗位技术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工作。

1.6 人力资源部由分管经理直接领导,设培训工程师岗位负责日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定数量兼职教师负责教学工作。

1.7 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会、团委、人事、教育、财务、生产、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主任由经理兼任。副主任由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兼任。日常工作机构为 人力资源部。

1.8 公司管理及技术干部考核委员会和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党总支、工会、团委、人事、教育及有关人员组成。干部考核委员会由经理兼主任,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由生产副 经理兼任主任,总支书记及人事主任兼任副主任。干部考核日常工作由人事负责,工人考核日常工作由教育负责。1.9 干部和职工都要努力学习科学文化、业务技术,务必使自己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水平。

2、职责范围和权限

2.1 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职责和权限。

2.1.1 督促检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

2.1.2 审定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动员落实贯彻。

2.1.3 领导“管理及技术干部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2.1.4 领导“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工作。

2.1.5 监督和检查教育培训费用计划及开支情况。

2.1.6 审查技术考试成绩,向技术工人颁发技术等级合格证书。

2.1.7 向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供晋升人员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建议。

2.1.8 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讨论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2 管理及技术干部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2.2.1 在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干部业务及技术考核的领导工作。

2.2.2 每年组织一次对各类干部进行年终业务及技术考核工作,审定考核评语。

2.2.3 指导人力资源部对干部的业务管理工作,按职工培训计划审定干部培训的实施。

2.2.4 参与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评审推荐工作。

2.2.5 根据业绩有权对各类干部的奖惩提出建议。

2.3 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

2.3.1 在公司职工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技术工人的技术考试考核的领导工作。

2.3.2 根据职工培训计划,教育职工实施培训计划,督促和检查岗位培训和现场培训工作。

2.3.3 负责审定职工晋级技术考试和考核考题,并配合做好考试考核的组织工作。

2.3.4 负责审定职工技术等级的评审,并检查持证上岗。

2.3.5 根据工作业绩有权对生产技术工人的奖惩提出建议。

2.4 人力资源部(教育)职责和权限。

2.4.1 职责范围

2.4.1.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法”,不断提高职工教育培训质量。

2.4.1.2 编制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落实措施。

2.4.1.3 按规定及时提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报表和工作总结。

2.4.1.4 组织各种形式的文化、技术、业务学习班、训练班、技术讲座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知识竞赛、技术比武等工作,并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现场培训工作。

2.4.1.5 组织制定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的见习计划,学徒工的培训计划及其他人员的业务学习计划,组织到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及学徒工转正定级业务知识和技能考试考核。

2.4.1.6 统筹安排外送学习培训人员工作,负责接收外来人员的实习代培训工作。

2.4.1.7 组织各部室、公司领导、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工作。

2.4.1.8 总结交流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经验。

2.4.1.9 指导各部室、公司培训员做好现场教育培训工作。

2.4.1.10 认真做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档案。保持档案资料完整。

2.4.1.11 按规定统筹管好用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做好各类人员学习、培训的初审工作。

2.4.1.12 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2 工作权限

2.4.2.1 负责召开教育培训业务会议

2.4.2.2 对职工的转正、定级、晋升、提升、转岗、使用、奖惩和职称评审有权提出建议。

2.4.2.3 对各部室、公司的培训计划负责检查督促,并对培训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2.4.2.4 对外送培训、函授报考及学习、外单位代培等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2.4.2.5 对教育经费有使用权,并对职工报支教育经费进行审批控制开支。

2.4.2.6 对教育培训网、教育机构的设置有建议权。

3、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的培训规定。

3.1 毕业生到公司报道后,应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各种教育和安全训练。(包括部门二级安全教育)并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再由人事分配到现场见习,见习分生产见习和岗位见习两个步骤。

3.2 生产过程见习一般为二个月左右,见习期满前10天,必须提出见习报告,经考问及格后,才能转入岗位见习。

3.3 岗位见习期一般为10个月左右,见习期满前15天,必须提出见习报告,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转正定级正式分配上岗工作。

3.4 现场见习期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可报批提前转正定级,如见习期满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则适当延长见习期限进行补考,并推迟转正定级时间。

4、新分配技工学校毕业生的培训规定。

4.1 毕业生到公司报到后,要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进行各种教育和安全训练。(包括部门二级安全教育)并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和考试,合格后再由人事分配到班(站)进行现场见习培训。

4.2 毕业生按所学专业分配到生产岗位后,现场见习培训时间为一年,一年中应将所学知识与生产实践结合起来,在指导师傅的指导下参加助手工作。

4.3 现场见习培训结束,应经工人考工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并经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考试,合格者才能经审批给予转正定级。

4.4 现场见习培训成绩及表现优秀者,经部门推荐公司审批可以提前三个月给予转正定级,考试及考核不合格者,延长三至六个月考核期,经补考合格者才能转正定级。

4.5 现场见习培训期间不能参加报考任何学校函授或学习。

5、关于学徒工的培训制度

5.1 新招学徒工到公司报到后,实行先培训后上岗,集中教育学习的时间为三个月,其内容有:

5.1.1 公司史及政治思想教育;

5.1.2 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公司纪公司规教育;

5.1.3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有关规程制度的学习;

5.1.4 专业初级技术培训;

5.1.5 基本生产技能知识教育。

5.2 集中教育结束后,经考试合格后,由人事根据考试成绩和表现择优分配班组工作。

5.3 学徒期间,必须提出学年和期满学习总结,并参加学年和期满业务技术考试,考试考核合格者给予转正定级。多次补考不及格的延长学徒期或调离技术工作岗位。

5.4 学徒期内要用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技术理论知识学习,其余时间用于实际技能操作训练培训。

5.5 学徒要与师傅签订师徒合同,各部门要严格履行师徒合同,认真完成培训计划,人力资源部每年检查一次,对执行好的师徒给予适当的物资奖励。

5.6 学徒不能享受的另一半奖金,不高于50%的作为班组带徒师傅的奖金,其余由公司掌握,待师徒合同期满作为奖励带徒师傅的一次性奖金,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5.7 未完成培训计划,未履行师徒合同致使学徒不能按期转正定级的,不发给带徒师傅一次性奖金。如不签订师徒合同的,则扣发所在班组每月月度奖10~20%。

5.8 学徒期间不能参加任何学校学习,原则上不能外送参观学习。

6、关于参加后续学历学习和外送技术培训人员的规定。

6.1 为提高职工技术文化素质,提倡和鼓励职工“自学成才”,积极开展以岗位培训为重点分层次的全员培训。

6.2 凡职工报考高校、中等专业学校,需转正定级后的正式职工且专业对口,方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班组及部门审核推荐(部门领导签章),经公司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方可向学校报名参考。

6.3 对报考脱产及半脱产学历教育的严格按职工总数的1%,或业余函授学习的按1.5%的比例审批学员。

6.4 对为经批准报考参加成人大、中专学校学习者,公司不安排面授及考试时间,学习费用全部自理,如占用工作时间学习,一律按事假处理。

6.5 报考生应符合报考成人大、中专学校的各项条件,凡在职已报考学校累计二年未被录取者,或中途退学、停学者均不得再报考。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兼报另一学校。

6.6 反参加成人大、中专学校学习和技术培训的人员,要按规定办好有关入学手续经批准方可前往学习。学习结束或毕业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学习情况,交学习考核及毕(结)业证书存入个人培训档案。

6.7 凡参加成人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毕业后一般回原部门班组工作。若要调离本公司到系统外工作,必须毕业后年满五年才予以考虑。否则由本人负担一定比例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6.8 在学学员在学习期间的规定:

6.8.1 函授或自学考试学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做好岗位工作,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作业或温习功课等事。经单位领导说服教育不改者,停止其学习资格。

6.8.2 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员学习期间,停发一切奖金和浮动工资,但享受奖学金(按等级)和福利金待遇。生活(伙食)补贴费按有关文件办理。

6.8.3 脱产学习学员如不能按期毕业,需继续脱产就学一律以留职停薪自费学习处理,对半脱产和业余函授学员所占用的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6.8.4 按学校书面通知给予考试期,面授及考试时间以公假处理。学员凭书面通知,先经人事教育负责人在请假条上签批后,再办理正常请假手续。

6.8.5 中途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者,应退赔所交一切学费、路费及住宿费,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6.9 短期外送专业技术培训学员学习期间的规定:

6.9.1 学习期间给予公假待遇,学习费用按规定报销,工资奖金待遇不变。

6.9.2 学习考试不及格者停发月综合奖金。

6.9.3 中途退学和被学校勒令退学者,学习费用及路费等自理,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6.10 参加学历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的学员,有关生活伙食补贴、往返路费、培训学费及假期按上级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报销。

7、关于外来人员代培训的规定

7.1 委托代培训人员单位,委托代培任务由人力资源部教育受理,并与培训部门及生活后勤部门联系同意后,方可派员来公司代培。来公司后,先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监室进行安全教育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介绍现场有关注意事项。考试合格方可到现场培训。

7.2 培训部门应根据培训要求制订培训计划、实施办法组织教学和实践培训,并进行严格的结业考试及考核。

7.3 培训部门按要求完成代培任务,可发给一次性酬金。未完成培训任务酌减酬金或不发酬金。

7.4 委培单位应按我公司有关收费标准交纳培训费用。

8、关于教育经费和经费开支的规定

8.1 教育经费来源,根据电力部和省电力工业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提取;一般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留,多经企业也按此比例提留作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经费不足部分由财务部根据上级规定列支。

8.2 教育经费开支原则,必须以有利于职工教育培训开展为前提,在规定范围内由人力资源部教育统一掌握使用。

8.3 教育酬金,按上级及财政部门规定执行,外聘教师按课时全额付给,本公司兼职教师讲课业余时间按课时全额付给,上班时间讲课减半付给酬金。

8.4 教育经费开支范围:

8.4.1 聘请兼课教师的兼课酬金;

8.4.2 外送培训职工的培训学费;

8.4.3 经批准的函授生学费;

8.4.4 委托代培部门的培训费用;

8.4.5 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8.5 不在教育经费中列支的项目为:

8.5.1 学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待遇(含奖学金);

8.5.2 学员入学的往返路费、探亲假费用,住宿费;

8.5.3 学员的学习用品书籍、计算尺、文具等由学员自理;

8.5.4 教育所需购置的固定资产费用和电教室所需的电化教学设施等;

9、关于在职在岗人员的培训规定

9.1 应积极贯彻“教育法”,以岗位规范培训为重点,分层次开展全员培训,健全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制度。

9.2 职工教育培训总的方针:统筹计划,宏观管理,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突出岗位技术培训和技能培训,重视科技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

9.3 培训方法:

9.3.1 举办专业技术培训讲座,播放录像,请专人讲课;

9.3.2 部门和班站应有计划组织技术,业务学习,组织现场技术表演和知识竞赛,认真做好技术问答、事故预想和反事故演习等工作;

9.3.3 选送优秀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专业证书”技术培训,组织高级工及技师的外送岗位培训;

9.3.4 推荐优秀职工参加专业对口的成人大、中专学历教育;

9.3.5 组织全公司性的岗位技术培训班。

9.4 健全三级培训网,发挥部门(班组)培训员的作用,部门(班组)培训员履行如下职责和权限:

9.4.1 编制部门培训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填报有关报表;

9.4.2 具体布置、检查、督促各班组站的日常培训工作;

9.4.3 具体组织现场规程的学习、考试;

9.4.4 对生产工人的转正、定级、晋升、奖励和能否独立工作提出意见。

10、关于学费、奖学金的规定

10.1 学费报销标准按省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单位、个人各负担一点的精神,单位报销70%,个人负担30%。

10.2 参加职工技术培训的学费,按办学单位的书面通知实报实销。

10.3 奖学金规定:

10.3.1 各类全脱产人员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正常的奖金及津贴,改为奖学金,每学期按学习成绩分等发给,平均分在85分以上为一等发给奖学金500元,70分至84分为二等发给奖学金400元,全部及格者发给300元,补考者酌减,被退学者或留级者不发给奖学金。

10.3.2 凡自费加在、中专自学考试,取得毕业证书者一次性发给奖学金600元,利用公假辅导并已报销学费者不享受此奖学金。

10.3.3 大、中专函授学习生,已享受正常的奖金及津贴,故不得再享受此项奖金。

10.4 本制度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我公司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如本制度与上级文件矛盾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人力资源部。

第二篇:煤矿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办法

为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全体员工对公司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更好地适应工作环境和企业管理的要求,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工种、岗位安全素质培训

1、公司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每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的审核培训。

2、各工种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转岗的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报公司培训中心进行转岗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经培训合格者,报劳资部备案后,方可上岗作业。每年对公司各区队相互转岗工种人员必须进行职业再培训,由接收单位按新岗位要求对其实施岗位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新岗位上岗作业,严禁不培训安排转岗人员直接上岗作业。

3、公司必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素质培训。(1)公司每年组织各区队在岗人员进行岗位素质培训,要求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每年接收再培训时间不得低于20学时,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进行再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2)培训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攻坚七项举措,简称《双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知识,煤矿应知应会,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等方面教材。

(3)教师构成:由各分管部室专业骨干负责授课,各授课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岗位负责。

二、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1、每年对所有初训、换证、复训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

2、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员工,应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和相对应的专业水平,能够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3、公司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并积极与上级培训机构及培训中心联系,及时安排所需人员的培训和复训工作。

4、公司培训中心业务负责人,要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训通知及安排工作。

三、职业技能培训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条令、制度规定等,切实按文件精神开展工作。

2、公司各单位积极参加兵团第五十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培训权限范围及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各工种职业技能初、中级工培训,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水平。

3、要定期组织考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的学习,并检查学习效果,促进考务人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4、技能培训必须按照兵团、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求做好培训工作程序,严格执行考务管理制度,严格培训质量。每次职业技能培训时间初级工不得少于45个工作日,中级工不少于60个工作日。

5、每次培训前10个工作日向师市就业培训中心申报、上级部门批复后方可进行培训。每次培训人数不得超过60人,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培训时间。培训做好培训、考试、鉴定工作计划。培训结束经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合格后,给予颁发相应技能证书。

6、组织培训时,方式方法要灵活多样,要做到时间、内容、人员和效果四落实。

7、根据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规定,对职业技能培训授课老师,每学时给予20元课时费。

四、新工人上岗前三级教育培训

对新招收的员工必须进行不少于72个学时的岗前“三级”教育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待完全掌握操作技能后方可单独上岗作业。

1、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有关事故案例等。

(5)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6)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有关事故案例;(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3)有关事故案例;(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相关规定

1、各项人员参加培训及复训时,要严格遵守公司培训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文明培训,不得有任何损坏公司形象的行为。

2、公司派出到上级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以上级培训单位出具的考试成绩为依据,给付培训工资,培训(复训)考试不及格没有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公司不报销培训(复训)费,也不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3、培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由上级培训机构出具证明,方可报销培训(复训)费用及支付培训(复训)工资。

4、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部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并负责制作复印件下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5、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因无证上岗,造成的损失,谁安排,谁负责。

9、特种作业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参加培训、复训学习,而造成其资格证书失效的,要按其当时培训(复训)费用进行罚款。

10、在培训期间各培训单位认真组织,对无特殊原因迟到或早退的人员处50元罚款,无故不参加培训按照缺勤处理,并处100元罚款。对培训组织不力,出勤率达不到90%的单位给予队长、书记各处200元罚款。培训结束后由安检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出题考试,对全员考试参加率低于90%或及格率达不到85%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处200元罚款。对不及格员工进行补考试并处100元罚款。

11、未按规定及要求建立单位职工培训台账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罚款。

12、相关部室负责人必须根据公司培训计划安排好授课老师,并作好培训课件和相关资料,授课完毕后及时将授课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备案,无故不安排或安排其他人员顶替的给予部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00-200元罚款。

13、各单位职工培训工作将纳入月度考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第三篇:煤矿培训学习管理制度

煤矿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培训管理人员管理行为,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在制定年、月度培训计划时,按计划做好各班的开课准备工作,提前5天通知员工,按时参加培训。

第二条努力完成公司和上级相关的各项培训任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领导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努力完成矿下达的内各项培训任务,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区队内部培训班的落实情况及培训后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试卷命题,监考等,及对考后的试卷、教案、考勤表等资料归档工作。对考试合格者及时办理有关证件。没能按期做好以上工作罚责任人50元/次。

第五条负责对各类参加培训人员的奖惩及发放工作。第六条培训结束前,依据《培训效果评估办法》对教学进行评估,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七条参加公司或外出的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先到矿培训部门登记备案,报请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结束后,持培训部门发给的有关证书和培训成绩单到安检科登记注册,否则,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

第八条参加公司或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培训单位给予处罚的,矿转交原单位执行。

第九条参加公司培训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按公司安全安培中心有关规定执行,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条区队培训主要以业余培训为主,可利用班前、班后每周2小时时间进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与《煤矿安全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的学习,凡在本单位业余培训达不到上岗要求的,或区队培训考试不及格的人员,重新学习,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天10元。

第四篇:XX煤矿培训管理制度

XX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2014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安全教育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煤矿安全培训是矿井教育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矿长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职业素质提升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培训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强制培训、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对员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四条所有培训均须进行考试或考核,并有培训计划、实施记录、培训考核及成绩、培训考勤及培训效果评估等相关记录。

第五条所有培训工作必须纳入安全绩效考核,并与个人工资挂钩。

第六条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矿井在建期间由集团公司拨付,正式投产后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财建[2006]317号

(82)财企字37号文件的规定提取。

第七条员工培训期间的待遇遵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各管理科室、区队和实施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做好教育培训的准备、组织工作,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切实加强员工培训、考核,确保教育培训工作收到实效。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XX煤矿全体员工。

第十条本办法编制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划分

第十一条按照管理、培训、监督分离的原则,将安全培训的职责划分如下:

(一)安全科职责。

1.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部分)。

2.负责矿井安全培训制度的制定。

3.负责组织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4.负责事故案例的宣讲,安全教育培训经验和亮点的推广。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负责将安全培训计划(包括中长期规划)纳入矿井的员工教育培训计划

2.参与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编制安全培训中长远规划。

3.负责参与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检查、考核、指导。

(三)各管理科室、工区职责

1、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需求上报。

2、对本单位参培人员的工作作出妥善安排,确保安全培训参培率。

3、负责所有参培人员效果反馈。

第三章安全资格取证培训管理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科负责根据公司的培训计划组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矿长、副矿长、各单位中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安全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各种安全资格取证培训的委托和报名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监察总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和当地有管辖权的政府规定。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

人力资源科按集团公司指定的有资质培训机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取证和复审工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负责组织本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资格证的培训、取证及复审工作。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人力资源科负责组织本矿井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的培训、办证和复审工

作。

人力资源科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地面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培训、办证和复审工作,培训课时应符合培训机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安全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各区域公司必须按规定建立三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明确安全培训管理和监督及考核部门,各煤矿必须按规定成立安全培训管理组织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单位的新进员工,须接受矿、区队、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培训课时不少于72学时。井下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地面单位新进员工,必须接受全年不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

(二)矿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制订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三)区队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煤矿技术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环境、工种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四)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全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五)煤矿井下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每月不少于3学时、全年不少于30学时。培训要有考勤,培训期满要进行考试,考试达不到80分以上者严禁上岗。

第十五条待岗、转岗、换岗的员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科对在岗的专职安监员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安全培训,全年培训学时不少于30学时;离岗超过一年的安监人员,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培训;离岗超过15天重新上岗前必须进行不少于4学时的技术交底培训。

第十九条安全监察科与人力资源科要组织本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30学时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安监员特种作业办证和复审培训除外)。

第二十条安全监察科每月组织对员工进行不少于1次事故案例宣讲,宣讲内容为全国范围内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安监科、人力资源科对各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安全培训规定的情况;

(二)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

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从业人员专项培训情况;

(五)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

(六)安全教育培训经费使用情况;

(七)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和安全培训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安监、人力资源对各单位的监察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部分,与绩效工资挂钩,并记入年底总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XX煤矿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煤矿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织金县城关镇七公里煤矿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教育培训秩序,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我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矿安全科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按上级有关部门的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矿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培训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煤炭工业厅颁发的矿长资格证。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必须到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取得由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并且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再培训。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机电、调度等部门负责人;采煤、掘进、机运、综采、通防等区队长;其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具备相应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和再培训。

第八条 未取得安全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过期不参加培训、复审者,操作证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特殊工种培训考试不及格者,除交补考费补考之外,另罚款100元/人。对不按时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拿不到特种作业证者,培训费自付。

第五章 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井下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如果曾经从事过煤矿行业,凭相关证明可以缩短理论学习培训时间,但不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后,安全科组织新工人进行闭卷考试。考试不及格者,重新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签定一年的师徒合同,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带领下工作,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地面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十四条 煤矿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为:企业状况及发展前景,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制度,国家有关安全形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井生产概况、建设与发展状况、开拓方式、生产系统,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入井安全知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一通三防安全知识,机电、提运安全知识,掘进安全生产知识,采煤安全生产知识,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矿山急救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五条 员工改变工种、调换岗位或操作新设备时,以及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否则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对考试合格人员予以每天50元的学习补助,不考试不及格不参加人员不予发放学习补助。

第六章 三违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我矿“三违”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后方可重新上岗,上岗以安全科开具的上岗通知书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没有接到上岗通知书的情况下安排“三违”人员上岗,否则对单位责任人按“三违”论处。

第十八条 “三违”人员培训时间以安全科书面通知为准,培训期间按正常上班时间在安全科教室内学习,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请假,培训时间按请假的天数延后,无故不请假离矿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培训内容是本岗位操作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音西煤业“三违”界定标准、矿规、矿纪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三违”人员培训结束,经考试合格后发上

岗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三违”人员学习期间,不予以任何补助。

培训要求

1)矿所属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2)全矿员工必须定期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培训。

3)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基本用人原则,新员工必须经过培训才可以上岗。

4)各单位要强力推行“手指口述”,“应知应会”、“危险预知”“反三违 树正气”等,重视调度会学习及现场提问。

5)各单位培训管理员必须积极开展各单位的培训工作并将培训工作分类存档,建立培训档案。

6)各单位要每月展开一次全员培训,并对根据培训进行考核,考核结果需存档,并上报安全科。

(一)安全科要建立健全培训挡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安全科要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培训、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挡案。

第二十六条 培训经费提取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的投入,实行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提取制度。矿根据实际需要提取培训费用,发生的安全生产培训费用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全员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培训质量检查评估,应从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出发,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和学员上岗后的一段时间内,由专门检查评估小组,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对整个培训工作实行全过程控制。

(一)课堂效果评估制度

1、检查受训者上课记录的笔记,看受训者是否认真听讲并记笔记。

2、检查授课人员是否备课,内容是否充实、有针对性、实用性。

(二)培训考评制度

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回报率,培训后培训管理者要对受训员进行考核、评价。考试是考核、评价培训质量的又一重要环节。内培一律采用闭卷考试,考题要坚持密切联系实际,并严格监考及改卷制度。

(三)培训质量跟踪制度

培训质量跟踪制度与考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考评要根

据质量跟踪的结果进行。

1、受训者返岗后,培训部门要派人定期跟踪反馈,以发现受训者在各方面的进步,考察员工是否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水平是否提高了。也可进一步发现工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次的培训计划提供制定的依据。

2、调查方式采取座谈和填写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参加人员为:

(1)单位分管培训的领导;

(2)参加培训后,返回工作岗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3、调查座谈内容:

(1)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培训对象实际生产需要是否合理衔接;

(2)职工对培训活动有何建议,是否有“三违”现象。

4、被调查单位应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并交劳动人事科。

(四)培训效果评估制度

1、对学员的考核:包括学员的考试成绩优秀率、及格率,培训前后实际操作水平的真正变化,培训前后态度上的真正变化。

2、对授课人员的授课情况进行评估。

3、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矿安全科制定,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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