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人薪〔2002〕79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
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2-05-30
浙人薪〔2002〕79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关于党纪处分有关精神、国家公务员制度关于纪律惩戒有关规定以及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后工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晋升工资及奖金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处分的,除受警告处分外,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也不能计算为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在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当年受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32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奖金停发。
二、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一级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取消其倒级差。
(二)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别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原执行的倒级差改为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工资的倒级差;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其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受到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列入职务(岗位)津贴科目的津补贴停发。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以上等级重新聘用技术等级,同时机关技术工人降低三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技术工人降低三档技术等级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聘用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机关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按重新聘用的技术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机关普通工人降低三档岗位工资,事业单位普通工人降低三档等级工资。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降职以上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
(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留用察看期间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按其本人受处分前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由政府统一规定的列入职务(岗位)津贴科目的津补贴停发。若按此发放的临时工资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的,管理人员至少降低两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职员等级的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降低两个等级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三档职务工资,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聘职务的工资标准。
(四)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同时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按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处理办法确定。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
七、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及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后,对受处分前的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技术等级、等级)的工资标准,然后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任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受以上处分,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已在本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技术工人因受处分低聘职务或技术等级的,在处分期满后连续考核合格以上的年度不满两年的,不能回聘原职务或技术等级。
(三)事业单位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内部工资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受上述政纪、党纪处分的,在按上述规定降低档案工资的同时,应按不低于档案工资应降的标准降低其在单位内部的工资待遇。
(四)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上述人员已不是在职人员,因此可不作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仍按党的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应受处分的种类(应受开除处分的比照撤职处分),参照本通知对同类在职人员的处理办法降低其基本退休金标准,对其中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违纪或违法被查处的,其基本退休金参照浙人公〔2001〕56号文件执行。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政纪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受开除处分的,开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本人确有过错的,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八、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第二篇:浙人社发〔2011〕221-223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
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 [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基础养老金时,补缴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选择的月缴费基数除以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计发月数根据参保人员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确定。
四、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参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办法,统筹解决其他相关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退休军人,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复退军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今后,新退役到地方的复退军人,允许本人作一次参保选择,可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现行办法计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养老金补贴组成,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具有本省户籍,经组织人事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招录用或招工手续的原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以下简称“部分离开单位职工”),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原因离开单位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定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注:即不再参加“补缴15年费”,也不再计“15年补缴费后的计发退休金部分”;也就是说:“承认你的工作工龄了,你按此工龄缴费即可,但最后,比„承认你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另仅补缴15年费的人员,相比的退休金低‟”)。“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一次性缴纳原工作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为12%,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不能作为办理提前退休依据,也不能进行工龄折算。申请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本人按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可计算连续工龄,但因辞职、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单位而不能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
“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从办理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可以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5年但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在申请并办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5年,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按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办法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已经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在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按月增发一次性缴费后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现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等不再重新计算。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增发,以前待遇不予追补,今后一次性缴费年限可作为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据。
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已经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或原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如符合上述补缴或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可在将原领取的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按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其原领取一次性保险待遇时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予以恢复。
五、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要妥善处理未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相关制度衔接问题,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各类养老保障的未参保人员,应在终止原养老保障关系的前提下,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储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均可抵缴应补缴或缴纳的费用。上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障待遇。
六、具体经办规定
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其中,“部分离开单位职工”中愿已参保的人员,到参保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其办理年限认定、费用缴纳及待遇核定等工作。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办队伍建设,及时充实经办窗口人员力量,认真细致地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要改进和完善养老保险信息管理,清晰记录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等情况。
七、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上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 [ 2004 ] 36号)等规定,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较低的市县,当地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
八、工作要求
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省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实现全体人员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各地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集中力量,积极有序地推进。各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商、监察、档案管理等部门以及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要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地及有关部门要解释掌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将好事办好。
九、其他
各地要进一步做好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结合加快推进我省中心镇、小城镇建设工作,允许劳动年龄段内,在中心镇、小城镇创业、务工、灵活就业的本省户籍人员,选择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各类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解决,补缴基数原则上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一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行,符合条件的上述人员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生活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7月28日印发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2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的意见》(浙发〔2011〕19号)精神,为继续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范围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列入调整范围: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城乡居民;
(二)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下同)。
二、调整待遇标准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为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除以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确定(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对应年龄的计发月数执行)。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本通知下发时,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
(二)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下乡知青,按其原下乡劳动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具体办法同上。
(三)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农村电影放映员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原下乡知青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和下乡劳动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 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下乡劳动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员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金余额继承办法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66号)规定执行。
三、审核办法
(一)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从事乡村医务工作之日起至离岗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三)农村电影放映员原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离岗之日止,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广电、文化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四)原下乡知青的下乡劳动时间,按本人户口由城镇迁入农村至迁回城镇或按政策规定可以迁回城镇的时间确定。其身份和时间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确定。
各市、县(市、区)卫生、教育、广电、文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公示完成后,将正式核准当地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并报相关人员的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 法由(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审核认定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增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由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其他类似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其他曾由乡镇聘用、从事农村相应社会服务工作的类似人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由各设区市参照上述办法制定,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县(市、区)要继续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项重大惠民政策,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此次部分人员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完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实施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认定范围和标准,督促检查政策落实到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这项工作基本原则和政策内容的宣传,促进城乡居民对待遇调整完善政策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实施过程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人社发[2011]223号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人社发[2011]22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省委、省政府根据我省实际,采取了发放补助和解决户粮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解决了精减退职人员实际困难。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这部分精减退职人员年龄增长,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解决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六十年代初由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军事系统精减退职,现无经济收入,生活有困难的精减退职人员。二,补助标准: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三,认定程序: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精减退职时的原始证明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如本人无法提供精减退职原始证明的,由原精减单位根据历史档案记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精减退职人员的原始证明和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原精减单位予以初审;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军事系统精减退职人员由当地当地民政部门负责确认。
四,经费渠道:所需经费比照现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精减退职人员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五,执行时间: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六,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细致做好精减退职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精减退职人员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补助,又要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领及重复领取困难补助 费的现象发生。对已享受其它各类补助的人员,如低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按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足;如高于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则不再享受。要认真工作,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附件:1,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2,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统计表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
浙江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第三篇:浙总工发〔2011〕 号
浙总工发“2011”38号
关于表彰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安康杯‛竞赛组织委员会、总工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省级有关单位,省有关产业工会:
2010年,全省‚安康杯‛竞赛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提高意识、建章立制、整改隐患、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的竞赛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表彰先进,省总工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决定,授予杭芝机电有限公司等130家参赛单位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单位)‛称号,授予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等60家参赛单位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秀组织单位‛称号,授予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总装分厂涂装组等149个班组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称号,授予孙共强等60位同志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先进个人‛称号,授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等19家参赛单位为‚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示范企业‛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 绩,再接再厉。希望各企事业单位和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学习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先进经验,继续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为实现省政府安全生产‚三个确保‛的目标,推动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平安浙江‛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及个人名单
浙江省总工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卫生厅 2010年4月21日 附件:
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及个人名单
一、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单位)名单 杭芝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保灵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
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千岛湖啤酒有限公司 万向集团公司
浙江凯欣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宝恒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海纳半导体有限公司 临安市供电局
余姚市电力设备修造厂 舜宇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伟依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东红船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乐星感应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市杰杰工具有限公司 宁波龙星物流有限公司
宁波爱发科真空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 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 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锦江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大达化学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TJ-VI标项目经理部 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象山港大桥及接线工程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宁波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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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慈溪市邮政局 东阳市邮政局
浙江先锋机械有限公司 南屏服务中心
杭州金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局杭州北车辆段 上海铁路局杭州客运段 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 浙江省第十一地质大队
二、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名单 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杭州市建设工会 富阳市总工会
杭州市江干区总工会
桐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慈溪市总工会 象山县总工会
宁波市江北区甬江街道总工会 宁波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慈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鹿城区‚安康杯‛竞赛组委会 乐清市总工会 瑞安市总工会 苍南县总工会
平阳县萧江镇总工会平湖市总工会
嘉兴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公路路政管理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海宁市连杭经济区工会工作委员会 德清县新市镇总工会
安吉经济开发区(递铺镇)总工会 湖州市港航管理局 上虞市总工会
绍兴县中国轻纺城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绍诸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浙江省永康经济开发区总工会
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白洋街道)总工会 金华市建设局工会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开化县林场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
衢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台州市黄岩区总工会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管委会 天台县总工会 玉环县总工会
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总工会 舟山职业技术学校
舟山朗熹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人民政府剑池街道办事处 遂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丽水市卫生局 衢州电力局 温州电力局
浙江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衢州市邮政局 丽水市邮政局
浙江华东光电仪器有限公司 华能玉环电厂
浙江杭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浙江省地质勘查局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优胜班组名单 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总装分厂涂装组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灵隐管理处(杭州花圃)花卉班
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滨江区农转居第三区块南扩十一期Ⅱ标砌筑班 杭州国大房产开发公司安全部张焱班组 杭州市江干区李国平美容美发厅阿平美容美发厅 杭州永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下料班
浙江华特实业集团华特化工有限公司涂料车间 桐庐县供电局综合自动化班
杭州利群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再造烟叶车间丁班 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美达建设有限公司生产部 杭州法莱利化工涂料有限公司涂料生产车间 浙江杭宝集团有限公司管材车间
嘉午服饰(杭州)有限公司生产部汤佶梅班组 浙江欧伦泰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灭火器筒体拉伸班组 慈溪市供电局车队
宁波市鄞州区公路管理段横溪养护站 宁波金海电子有限公司一
(五)线 五洋建设宁波艾维厂区项目部
宁波南车时代传感技术有限公司电装工段
宁波新曙光建设有限公司鄞州区龙观乡幼儿园工程项目部 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固体制剂车间外包装组 中交三航宁波分公司机关小车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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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南汽车客运分公司高速车队 慈溪市客运中心有限公司安全门检服务站
宏润建设宁波市南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土建工程项目部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站前广场水电安装班组 浙江明泰标准件有限公司螺栓车间 兰普电器有限公司焊接班组
温州瑞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顺吉集团有限公司杭长高速公路第12合同段 文成县电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高二电运行公司 泰顺三插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技术运行部 温州长运集团有限公司洞头公司中巴车队
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苍南汽车西站行车组 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喇叭组 嘉善明达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染色甲班 嘉兴永成制衣有限公司7-8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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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亚泰数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维修小组 嘉兴市天伦纳米染整有限公司M141甲班 湖州松华橡塑有限公司模压车间大板组 德清县供电局新市供电所装接班 长兴永达电源有限公司包片工段
安吉天威钢塑制品有限公司汽杆车间
湖州泰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钣金车间电焊班组
浙江长城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特种线分厂新产品研发小组 湖州湖申船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管理科
中国电信湖州南浔区分公司网络运营部设备维护中心 浙江钱清热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行四值电气班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业一部金三车间 上虞市自来水公司大三角水厂净水班组 嵊州市长运集团有限公司公共交通分公司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495机体线组
绍兴市康云来羽绒服装有限公司缝纫车间巾帼女子班组 绍兴市新民热电有限公司炉运一班 绍兴市制水有限公司管线养护班组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永盛购物广场工程项目部 金华永和氟化工有限公司制冷剂厂二氟甲烷叁班 浙江金轮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水轮发电机组 兰溪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余热发电班组
东阳市恒达金属波纹管有限公司二工区成形班 浙江双飞运输有限公司快客分公司快客二车队 浙江意达电器有限公司滴漆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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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力调度运行技术中心运行处设备运行组 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变电公司电气专业一队 金华电业局修试工区变检班
绍兴电力局计量中心检定试验一班 浙江省电力设计院送电室电气组 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喷砂转道班 浙江电力综合服务公司汽车队 浙江油品储运有限公司萧山油库
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鳌江皇家大酒店项目班组 嘉兴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绿化队
绍兴市市政设施有限公司维修所筑路班
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分析测试中心危化品检测室 广厦建设集团安徽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欣园一标段工程项目部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网络部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网络部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网络部工程中心工程班 中国联通湖州市分公司信息化部支撑研发中心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溧阳施工局机电队电工班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B厂热控二班 杭州华谊服装有限公司缝纫0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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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永嘉县瓯北西段标准堤工程施工2标木工班组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浙江海运大厦项目部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监控班组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接入维护中心维护班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设备维护中心电力巡检抢修班 金华长途电信传输局义乌综合分局 杭州市邮政局市内汽车运输局 新昌县邮政局儒岙邮政支局 岱山县邮政局广场邮政储蓄所 浙江省机要通信局投递接发班组
浙江煤炭地质局湖州卓信机械有限公司成品检验班 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证照制作中心
浙江省海运集团浙海海运有限公司浙海507轮 浙江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浙远舟山轮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海服务区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甬金管理处监控指挥中心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第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杭长高速三标项目部 上海铁路局杭州机务段乔司整备车间地勤组 上海铁路局杭州工务段衢州桥梁工区 上海铁路局杭州电务段诸暨信号工区 上海铁路局乔司站笕桥站
上海铁路局杭州供电段余姚西供电工区
浙江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浙江土力工程勘测院
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杭州来福士广场桩基础工程项目部 浙江省测绘大队测绘二分队
四、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先进个人名单 孙共强 桐庐县供电局
姜 洁 杭州市上城区总工会 华 伟 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
韩广耀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谢锡治 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徐孝刚 中石化浙江宁波石油分公司 朱水平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朱德志 宁波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陈品明 浙江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穿好公路第八合同段 郭魁义 宁波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林志明 温州木材集团公司
章国菊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张银樊 温州市卫生局 程宏远 文成县总工会
潘荣林 嘉兴市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 周祥荣 桐乡市卫生监督所 储 彬 嘉兴市南湖区总工会 徐福兴 海宁市连杭经济区管委会 周功文 长兴县总工会 潘人伟 湖州市卫生局
王 琨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李碧霞 绍兴市总工会
杨舟翔 绍兴市越城区总工会 杨松富 浙江中益机械有限公司
吴桂尧 义乌市总工会 于明光 浦江县总工会 许 兵 浙江通济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朱建华 金华市婺城区琅琊镇工会工作委员会 毛增荣 巨化集团公司 蔡军建 常山县总工会
吴世泉王 佶金礼木王 静齐丽君贺建军卢立强张晓辉黄俊杰李光强吴伟秋董正高陈 良马 骏周宏平胡正杰王小民赵建伟陈放明刘少林林杭荣方孔呈邵国建金福连丁 骏罗海亮马利恰 衢州市卫生监督所 台州市黄岩区总工会
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管委会 温岭市总工会
天台县坦头镇总工会 舟山市普陀区总工会
浙江省岱山县海舟修造船有限公司 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莲都供电局 景宁县公路管理局 丽水市总工会 青田县供电局 浙江省电力公司 杭州市电力局 丽水电业局 杭州望湖宾馆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浙江申达机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玉环县邮政局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金衢分公司 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上海铁路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综合服务中心
徐桂银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林 松 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阮榕望 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2010浙江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示范企业名单 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宁波市邮政局
瑞安光裕针织有限公司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 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澳升拉链(义乌)有限公司 红五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 舟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庆元县供排水有限公司 嘉兴电力局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秦山核电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绍兴市邮政局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 象山县供电局
第四篇:浙总工发[2009] 38 号
浙总工发„2010‟36号
浙 江 省 总 工 会
关于命名省“工人先锋号”的决定
各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局)工会:
一年来,我省广大职工紧紧围绕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大力弘扬中国工人伟大品格,广泛深入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涌现了一大批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绩卓著的先进集体,展示了广大职工爱岗敬业、开拓进取、克难攻坚的时代风貌,在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平稳较快健康发展中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为表彰先进,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总工会决定命名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轻三工段电焊组等120个集体为浙江省“工人先锋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促进我省产业 1 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作出新的贡献。全省广大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进一步弘扬中国工人的伟大品格,立足本职,敬业奉献,争创一流,为构建和谐浙江、实现富民强省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名单
浙江省总工会
2010年4月23日
主题词:工人先锋号 表彰 决定
浙江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0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浙江省“工人先锋号”名单
1、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轻三工段电焊组
2、杭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服务中心管理部
3、建德市财政局建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心
4、浙江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制造部工装科空压组
5、杭州中强轧辊集团有限公司龙舟班组
6、浙江杰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河家园新塘社区项目部QC小组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网络部
8、杭州宏都宾馆前厅部
9、浙江康莱特药业有限公司设备动力车间
10、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特级教师唐跃华工作室
11、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
12、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8路线
1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分公司天宁旗舰厅
14、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门诊注射室
15、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湾大桥南接线宁波北收费所
16、宁波海关通关中心风险管理二科
17、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 TJ-Ⅱ标项目经理部工程部
18、宁海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19、宁波市江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20、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1、温州市通用锁具有限公司技术开发部
22、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温州民科基地丁山垦区吹填及软基处理工程项目组
23、中国电信乐清分公司10000号客服中心
24、洞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25、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计会征收科
26、温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黄龙垃圾中转站
2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温州分行营业部
28、温州电力局鹿城供电分局阿国服务队
29、嘉兴电力局修试工区继电保护一班
30、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10000号运营中心 31、07省道嘉兴征费管理所07省道嘉兴收费站
32、洁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
33、巨石集团三分厂拉丝工段
34、湖州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出租分公司“丁晓春车队”
35、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安吉县分中心公积金业务大厅
36、天能集团装配D车间
37、中铁十六局集团三公司宁波象山港大桥项目经理部
38、中信银行湖州支行营业部
39、嘉绍跨江大桥Ⅰ标项目部主墩班组
40、绍兴电力局用电管理所
41、浙江永通漂染有限公司牛仔布染整开发组
42、诸暨市供电局璜山供电营业所
43、浙江阮氏塑业有限公司塑料管道分公司
44、嵊州市农村合作银行鹿山支行营业部
45、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检包车间
46、浙江盛洋电缆有限公司研发中心质检班
47、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综合信息运营中心
48、浙江华东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东铝业铝厂电解一车间一车间四班
49、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热处理班 50、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51、金华电业局调度所自动化科
52、磐安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53、衢汽集团公司长途客运分公司快客车队
54、衢州电力局500千伏信安变电所
55、浙江巨化股份公司电化厂PVDC车间单体工段
56、衢州市烟草公司江山分公司送货部
57、中国移动常山分公司常山营业厅
58、舟山港海通轮驳有限责任公司舟港拖9号
59、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普陀山分公司 60、浙江舟山一海海运有限公司一海722轮 61、舟山市普陀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
62、嵊泗县东方海运有限责任公司舟桥2号客滚轮 63、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车身调整班 64、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支行营业部 65、浙江大元泵业有限公司电机车间
6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玉环城关中心营业厅 67、浙江高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台服务区南区餐厅 68、三门县供电局浬浦供电所
69、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南收费所 70、瓯宝实业有限公司锁具车间
71、云和县电力工业局线路工区(抢修中心)72、庆元县人民医院感染科
7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分公司装维班 74、浙江省电力公司继电保护处 75、浙江省电力设计院送电室
76、浙江省火电建设公司焊接与检测技术工程公司 77、国电北仑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源兴燃运部点检班 78、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第二设计部 79、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服务区 80、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工部
81、浙江交工高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申苏浙皖高速公路湖州养护工程项目部
82、上海铁路局嘉兴车务段德清站
83、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金华东站 84、上海铁路局杭州工务段衢州线路车间 85、浙江省气象台中短期预报科
86、浙江省公安厅警卫局杭州西湖国宾馆餐饮部 87、浙江省疾控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
8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杭州庆春支行 8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
9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客户服务部95518专线
91、浙江省第一地质大队二分队淳安银山矿区地质勘查组 92、浙江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援川项目部 9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二研究所SMT/AI车间 94、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C网替换割接工程项目部 95、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网络运营中心 96、浙江大学后勤集团
97、中国计量学院《传感器技术》国家教学团队 98、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清泉热线
99、浙江省大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诸高速公路工程SZTJ01合同段项目部
100、杭州大众出租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大众巾帼文明车队 101、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百丈营业厅 102、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网络公司运行维护部
103、舟山市邮政局函件投递班 104、浙江省机要通信局通信科 105、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焦化厂炼焦车间 106、浙江长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七矿通风队
107、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双溪口水库工程项目部 108、中国联合工程公司第一工业工程设计研究院
109、浙江华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官地水电站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110、普天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IPS产品线团队
11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矿石码头分公司卸船机运行四班 112、浙江浙能长兴发电有限公司设备维护部炉一班 113、中国移动温州分公司网络部网优中心
11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婺城分公司(金华)解放东路营
业厅
115、浙江省乔司监狱第五分监狱 116、松阳县供电局营业厅
117、浙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程继光泥工班组 118、宁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朝政木工班
119、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援青川县房石镇恢复重建项目部 120、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泥工班组
第五篇:浙人专〔2006〕35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专〔2006〕351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 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
(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
(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
(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九条 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 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 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 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对参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正式出版过古文字研究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语言奖的,可免予古汉语考试。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考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考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一)年满50周岁。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八)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