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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重点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1-974042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4 17:45: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重点

202_年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重点

202_年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以推进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为主题,以构建合作共赢得的和谐劳动关系为主线,以助推进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为重点,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能力建设为支撑,促进我省劳动关系和谐状况与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实现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一、推进工资协商,助推实施居民收入七年倍增计划。省三方组织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指导意见》。在省市总工会组建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完善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制度,总结推广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提示函制度。召开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编辑《协商工资在江苏——基层案例选》等专题宣传材料。各级工会实施“百场万企职工协商代表培训计划”。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制质量与工作成效抽样调查。

二、深化创建活动,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出台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的指导意见。总结镇江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评价规范》,完善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开展第三批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表彰活动。推动各地组织国家、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经验巡回报告会。组织开展“和谐创建、社会责任与体面劳动”征文活动。

三、加强宏观调控,督导企业健全工资分配制度。适时适度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三方组织共同制定、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做法,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年增长幅度在12%左右。继续开展企业薪酬调查,调查范围扩大到8个市,逐步建立健全企业薪酬信息电子数据库。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发布计件单价、计时单价等指导性劳动标准,推广行业性工资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探索建立企业工资分配行政建议制度。

四、规范用工管理,扩大劳动合同制度覆盖面。继续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和小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重推中长期劳动合同稳定用工。推行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指导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统。大力推广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农民工银行工资账户的办法。

五、实施彩虹计划,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加强对话交流。继续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进一步扩大集体合同制度的覆盖面,确保全省建有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着重指导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定标准之上进行协商,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合理表达诉求、有效化解矛盾。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力争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占集体合同建制企业数的95%以上。健全完善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职工董监事等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体系。

六、强化分类指导,提高中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继续实施定点企业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用工特点,因企制宜做好用工服务。指导企业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行为,助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企业采取灵活用工、强性工时、组织培训等措施,应对市场波动变化;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企业工会加强交流合作,明确双方对劳务派遣职工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七、开展法规宣传,积极推动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各级三方组织至少联合开展一次专题普法活动。共同做好制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办法》、《江苏省欠薪保障规定》和修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的前期准备工作。配合省人大做好《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立法工作,推动《无锡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尽快出台。

八、注重预警预防,有效调处劳动关系矛盾。加强三方组织在处理劳动纠纷中的协调配合,坚持“三方驻会”制度,切实加强仲裁机构与企业劳调组织的裁调对接工作。推广南通、淮安等地在企业欠薪保障方面及时预警、分级响应和劳动人事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等做法。对劳动关系存在不稳定隐患的企业,有意识地开展排查摸底和上门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对劳动争议的有效预警、预防和调处作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的要求,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九、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把握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上半年省三方组织召开部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座谈会,就一线职工工资增长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年内各级三方组织分别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职工工资、加强三方机制建设为主题,至少形成1篇专题调研报告。继续办好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建立来稿情况季度通报、工作简报跨部门交流和来稿奖励制度,原则上每月工作简报不少于3期。

十、重抓基层基础,进一步提高三方机制运行效能。及时调整各级三方组织组成人员。大力推进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扩大企业代表组织的覆盖面。重点研究县(市、区)三方协调机制的运行特点和工作方式,创新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的具体形式。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省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联合举办基层工作人员能力建设培训班。省三方组织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年度十项工作任务推进调度会,确保目标任务全面有效落实。

第二篇: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202_年第6期)

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202_年第6期)

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简报(202_年第6期)

发布日期: 202_-03-26 #TRS_AUTOADD_1269564900097 P { MARGIN-TOP: 6px;FONT-SIZE: 10.5pt;MARGIN-BOTTOM: 6px;LINE-HEIGHT: 2;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9564900097 TD { MARGIN-TOP: 6px;FONT-SIZE: 10.5pt;MARGIN-BOTTOM: 6px;LINE-HEIGHT: 2;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9564900097 DIV { MARGIN-TOP: 6px;FONT-SIZE: 10.5pt;MARGIN-BOTTOM: 6px;LINE-HEIGHT: 2;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9564900097 LI { MARGIN-TOP: 6px;FONT-SIZE: 10.5pt;MARGIN-BOTTOM: 6px;LINE-HEIGHT: 2;FONT-FAMILY: 宋体 } #TRS_AUTOADD_1269564900097 { MARGIN-TOP: 6px;FONT-SIZE: 10.5pt;MARGIN-BOTTOM: 6px;LINE-HEIGHT: 2;FONT-FAMILY: 宋体 } /**---JSON--{“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td“:{”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p“:{”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li“:{”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0.5pt“,”line-height“:”2“,”direction“:”“,”margin-top“:”6px“,”margin-bottom“:”6px“,”text-indent“:”"}}--**/

【编者按:苏州市在定位今年工作时,坚持从源头抓起,重心下沉,关口前移,巩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协调能力建设,力求把矛盾纠纷解决在事前,处理在基层,在新的起点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现将有关内容摘录如下。】

苏州市新年新打算:固基础 提能力 强服务 控源头 促和谐

一、完善制度建设,促进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定用人单位裁员规则,对用人单位裁员须具备的条件、必经程序、备案办法以及对裁员企业进行后续关注等制定操作办法进行明确和规范。制定集体合同审查办法,强化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谈判技巧,增强协商的有效性。制定企业考勤制度规定,解决目前部分企业用人单位考勤不合理、不规范甚至没有考勤制度的问题,增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的监管力度。制定用工管理达标升级办法,引导用人单位科学、合理、有序、合法地用工。

二、提升网格效能,在常规工作基础上求突破。加快两网化标准化建设进程,建立用人单位达标升级的推进机制,以网格为单位,把用人单位达标升级与信息采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劳动监察网格和劳动关系监测协调站作用,排查企业纠纷,就近从快化解矛盾。

三、优化培训模式,提高政策法规培训实效性。改变以往对企业集中培训的方式,采用菜单式、滚动式,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培训,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课程,对企业进行常年培训。探索建立企业人事经理自愿考证、持证上岗制度,建立企业人事管理从业人员必学知识信息题库。强化协理员业务素质,继续加强对协理员政策与业务知识的培训,在巩固提升劳动关系与监察政策业务水平的基础上,把侧重点延伸到社会保险等方面,同时提升协调技巧等实际操作能力。

四、推进企业自治,推进劳动诚信建设体系化。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共同促进企业制定集体协商规则,建立企业集体协商自我约束机制。充分依靠基层协理员队伍,加强对和谐企业、A级诚信企业的培育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档案。积极推选各行业优秀规章制度,引导用人单位夯实劳动保障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统一表式、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流程,做好对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申请特殊工时的指导服务工作,加快特殊工时审批软件开发和信息录入工作的进程。

(供稿单位: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_年连云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巡礼

202_年,连云港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委员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力保强劲增势、提升跨越后劲”的工作主题,以“共同约定行动”为主线,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以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服务发展为根本,以加强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和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为重点,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活动为载体,以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为抓手,积极化解劳资矛盾,有效维护职工权益,切实推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坚持以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为重点,强力推进《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向企业推广使用全省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指导建筑、餐饮等行业按照《劳动合同法》要求,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情况的监督检查,广泛采集用工信息,逐步满足劳动用工、制定政策、信息查询、宏观指导、统计分析和资源共享需要,全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24.16万人。制定出台医药、化工、旅游等“十大行业”劳动规章制度参考文本,供企业参考使用,逐步健全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9.228%,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6.4%。

二、坚持以“共渡难关、共谋发展、共创和谐”为主题,深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把“共同约定行动”作为全年工作的主线,在海州区、市纺织(毛毯)行业、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一系列主题活动。指导企业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行弹性工时、弹性工资、轮岗培训、轮岗放假等办法,保持生产经营运行。同时,进一步简化非标准工时制度审批程序,为用人单位选择合适的工时管理制度提供便捷服务。截止202_年末,仅市本级共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企业72户,涉及职工17550人(其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10295人,不定时工作制职工7255人)。指导企业依法、合理、有序裁员,尽最大努力控制裁员规模、减缓裁员速度、稳定就业岗位。全年共受理企业经济性裁员33户,涉及职工1259人(其中裁员100人以上企业3户,涉及职工468人);受理批量劳动关系转移企业2户,涉及职工757人,有效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平稳运行。

三、坚持以稳定劳动关系为重点,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园区)创建活动。及时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预警信息网络、加强预警报告、完善维稳措施、明确处置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六个方面做好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分别以市政府和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委员会名义制定下发《连云港市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三年规划》、《连云港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三年规划》以及《和谐劳动关系星级企业考评办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星级标准考评细则》等相关配套文件,引导和推进企业(园区)健康有序地开展创建活动。年底前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集中对112户申报企业进行检查考核,评选出202_“和谐劳动关系标兵企业”33户、“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49户。成立了市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指导站,聘请了47名指导员(兼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各县区按要求成立指导分站,截止年末,已建立指导站1个、指导分站5个、指导点(室)22个,进一步加大对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力度。

四、坚持以劳动者核心权益保障为根本,强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利用特殊工时审批等工作窗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合同和劳动规章制度,从工作流程和规范制度建设上督促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采取挂牌作战、上门服务的形式,给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发“提示函”。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要约行动”为抓手,以工资增长、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为协商重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合理确定职工工资,规范工资分配行为。对工资协商不到位、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甚至被拖欠的企业,采取行政函告、工会建议书等措施,督促企业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提交劳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五、坚持以完善机制、提高能力、强化服务为宗旨,大力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建设。建立挂牌服务和重点联系制度,由成员单位对30户重点企业实行分片挂牌服务,将普遍走访和重点联系结合起来,认真督查落实“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一简化”等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在全市86个乡镇、29个街道、129个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加载协调劳动关系职能。三方成员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三方会议,分析研判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加强对县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形成“思路共谋、工作共做、疑惑共解、载体共创、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工作格局。

(供稿单位: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足源头 多措并举 宿迁治理农民工欠薪有效果

宿迁市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和民心工程,立足从源头上预防,建立长效机制,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202_年全年共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202_件,比202_年减少1375件,降幅为40%,拖欠农民工工资集访案件比202_年同期下降了66.3%。

一、健全责任体系。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层层有人抓、上下有人管的联动运行机制。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建立由劳动保障、建设、信访、交通、公安、工会等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分工配合、形成合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发挥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牵头作用,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劳动监察“两网化”建设,将劳动监察职能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创新“四项制度”。一是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市政府出台《宿迁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担保暂行办法》,凡承建工程的企业,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按标的合同价款的2.5-3.5%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或采取按标的合同价款的5%的额度出具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可取得施工许可证。制度实施以来,全市共有467个工程施工项目(企业)交纳了保证金2.09亿元,有35个工程项目企业提供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担保金额为2511万元。缴纳保证金和担保的企业占工程建设企业总数的98%。二是建立工资支付专户制度。市政府出台《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将工程款同比足额划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付款额度按照当地同类工种平均标准及用工总额确定。202_年,全市共有107个工程项目设立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三是建立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在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施工单位实施“民工工资公示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让农民工及时了解工资支付情况和工程项目承包情况,提高农民工的维权和自我保护意识。据统计,全市共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210块。四是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为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的整顿和惩戒力度,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禁止进入宿迁市招投标市场。202_年全市将严重失信的6家企业列入“黑名单”,5家一般失信企业给予黄牌警告。

三、加大落实力度。建立领导包案工作制度、市信访联席会议重点案件交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调查摸底统计分析、定期通报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并控制在萌芽状态,对发生重大群体性案件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现场督办、及时解决、跟踪落实。由市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和督查,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检查情况建立周分析月报告制度;重点督查工程建设企业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通报。

四、注重培训引导。连续三年举办企业法人及劳资负责人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培训,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增强企业规范用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全市每年开展一次诚信示范企业评比活动,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守法经营企业进行表彰,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对违法企业降低诚信等级,严重失信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通过适时发放“致工程建设企业一封信”的方式,提醒和引导工程建设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用工管理。

(供稿单位:宿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含义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上看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等表述。但究竟什么是“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又被称为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三方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协调三方机制的主要职能是:三方就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和咨询;三方进行磋商谈判,形成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共识;三方就存在的劳动关系矛盾进行协调,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和代表企业的某些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实践证明这一机制能够缓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能够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

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工会是当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作为职工一方的代表。它会代表所在地的劳动者,就处理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与政府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组织的代表进行协商,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胡燕来,二十年只做法律,被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两次,202_-202_卢湾区十位优秀律师之一,荣获上海“劳动争议代理最佳奖”,擅长企业法律顾问,手机***,邮箱hulvshi119@163.com。

第四篇:第八章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初稿)

第八章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02_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积极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202_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劳动保护,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体制和劳动争议调处仲裁机制,维护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_年,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较好地发挥了三方机制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一)积极落实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 202_年3月31日,国家三方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了“从202_年至202_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加快劳动合同立法进程、全面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制度等5项行动措施。7月25日,国家三方会议召开了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进一步对落实行动计划进行全面动员和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同志非常重视这次会议,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充分肯定了国家三方会议的工作,特别是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给予了肯定,并提出了要求。

《通知》下发和视频会议召开以来,各地迅速行动起来,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视频会议的部署,坚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_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指标基本完成。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各地依托三方机制把落实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来抓,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浙江等6省还将劳动合同签订率纳入了政府考核目标体系。二是组织调查摸底,夯实基础工作。上海、江西、广西、四川、重庆等11个省(区、市)开展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江苏省组织了抽样调查。三是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动态监管。安徽、云南、宁夏等省(区)、辽宁和山东的部分地市已经启动了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江苏省建立了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四是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天津市编写了一问一答的《劳动合同宣传手册》。吉林省开展了“双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宣传周活动。湖北省通过行风政风广播电台热线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五是加大指导服务力度,提高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各地都制定了适合不同行业和农民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广东、贵州、新疆等14个省(区)分行业制定了3种以上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山西省专门制定了煤炭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农牧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吉林省吉林市免费为农民工提供劳动合同文本2万多份。湖南省向企业提供了范本40余万份。六是建立示范点联系制度。天津市建立了市联系区、区联系街镇的劳动合同示范区域联系工作机制。安徽、福建、河南等3省选择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差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单位。湖南选择一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有影响力的企业作为联系示范点。七是加强执法监察,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展了对企业劳动用工的专项执法检查,责令企业补签劳动合同。比如,河北省责令补签12.8万份,河南省补12.2万 份,新疆补签29万份。

同时,国家和各地三方积极参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工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论证和起草工作,认真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活动中,各级三方通过多种方式发动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征集到的19万条意见和建议中,职工意见占65%,企业、专家等方面意见占35%。

(二)全面部署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于7月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并在7月25日召开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上,对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地三方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的批示精神和视频会议的部署,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组成部分,迅速掀起了创建活动的高潮。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开展了以促进企业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的创建活动。

各地在开展创建活动中,明确目标,确定标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严格评审,确保质量;宣传表彰,营造氛围;依托三方,合力推进。目前,一些地方创建活动覆盖企业达到50%以上。中国企联在系统内开展了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创建活动,并于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中国雇主论坛,表彰了中国企联命名的100家“202_年全国和谐劳动关系优秀企业”,交流了开展创建活动典型经验。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企联会长陈锦华出席论坛。国家三方会议主席王东进出席论坛并讲话。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中国企联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陈兰通作主旨报告,要求广大企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思想,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倡导企业文化建设,实施和谐管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全国总工会于8月10日,在河北廊房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市工会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座谈会。国家三方会议副主席、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孙宝树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国家三 方会议副主席、全总书记处书记张秋俭同志主持并作会议小结。会议对当前各地深入开展创建活动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对于各级工会组织加深对王兆国同志关于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的理解,加强三方协调配合,不断把创建活动引向深入,创出实效,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实践表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活动,适应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劳动关系的新变化,进一步加强了企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建设,进一步优化了企业发展环境,对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加大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工作力度

202_年,各级三方大力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广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国家三方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反复协商和修改,于今年8月17日,起草并下发了《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形式,适应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我国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对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对于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集中和行业集群地区的建立与实施,发挥着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据统计,截止202_年底,全国企事业单位已签订集体合同共86.2万份,比上年增加10.8万份,增长14.3%;覆盖企业153.8万个,覆盖职工1.1亿人,分别比上年增长11.6%和8.3%。其中,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52.1万份,覆盖职工6253万余人。

(四)进一步加强了国家三方会议的自身建设

1、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设立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经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九次会议批准,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于6月19日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由国家三方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常设办事机构设立后,在办公室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基础建设,制定工作规范,完成了第十次和十一次国家三方会议和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各项筹备工作,加强国家三方之间的协调,以及与各地三方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联系,认真完成各项日常事务和信息工作,共编发了6期《信息交流》和1期《信息专报》,经过半年来的努力,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常设机构的工作运转已基本步入正轨,初见成效。

2、加快组建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根据国家三方共同起草的《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专业委员会组建方案》,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第九次会议议定的关于设立5个专业委员会的意见,在征求各地三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国家三方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反复认真研究并提交十次国家三方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先期建立劳动关系法律政策委员会、企业工资分配研究委员会和集体协商研究委员会。在今天三个专业委员会将正式成立并聘请十四名专家学者为三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的制度建设和专业建设也将提到议事日程,经过共同努力,各专业委员会作为国家三方会议专业化、规范化的政策研究和咨询机构,在国家三方会议的各项工作中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于社会发展大局是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顺利发展的根本要求。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上了日程。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首先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央制定的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指明了正确方向,而且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健康发展提供了政治保证。其次,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实际出发,从改革开放的全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来认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 设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建立顺畅高效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发展的需要,是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扎扎实实的搞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做好协调劳动关系的各项具体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此,我们要始终坚持从这个大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不断创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好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服好务。

(二)领导重视是推进中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要保证。

1、中央领导重视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党中央对协调劳动关系问题一直给予高度重视,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特别是制定和实施了《劳动法》,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有了更明确坚实的法律基础,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劳动法》的相关内容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都体现了三方原则。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改革的进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央领导对建立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做出具体指示,202_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北京召开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一次会议,国家一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202_年11月,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同工作经验交流会,尉健行同志到会发表重要讲话,吴邦国同志发表书面讲话。此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各方面工作一直在中央领导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顺利展开,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此期间,中央领导同志对协调劳动关系问题始终给予高度关注,就有关涉及劳动关系问题特别是农民工问题、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等作了多次批示,这就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的方向更加明确,工作更加有力。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和任务,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重要方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显得更加迫 切,更加重要。202_年,经过四年多的酝酿和准备,《劳动合同法》正式公布,并将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各地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进展迅速,成效显著,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得到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很多地方党委政府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企联组织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组织,推动落实。在各方的共同努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制工作取得很大进展。全国地市一级以上基本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多数省份正向县、区和乡镇、街道一级延伸,有的已在县、区全面建立,共建立各级三方协调组织6677个,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组织体系。一些省市三方协调组织完善工作制度,针对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的地区三方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有的地区三方在共同推动立法上取得进展,有的地区三方以产业较为集中地区为突破口,围绕创建和谐工业园区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还有的地区三方共同推动建立工资保障机制等等。各地方在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中,还紧密结合本地区的省情、市情、区情,找到本地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中重点、难点、切入点,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大胆探索,努力创新。在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各地方已经形成了 “党委重视、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正在出现一个积极开拓、稳步推进、不断创新的新局面。

(三)整体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与突出工作重点相结合。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通过不断摸索和总结,逐步走出一条以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促进整体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道路。一是五年来国家三方共同参与了《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相互协调配合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具有实效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文件,真正从源头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主要矛盾,预防了劳动争议和纠纷的产生。二是国家三方以“两个合同”为切入点,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落到实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源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会与企业、工会与劳动者自主协调双方利益的有效形式,国家三方通过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截止202_年底,实现了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也显著提高,切实保障了企业和最基层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三是深入开展创建活动,搭建发展企业和工业园区劳动关系和谐的平台。以此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的一个重要载体,推动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各项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企业得到全面落实,依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此外,国家三方还加大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力度,并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制定出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确保劳动者平等公正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同时,保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加强基础和能力建设,注重发挥各方优势。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五年来在切实发挥宏观层面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的同时,推进三方机制向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大力做强基层三方机制。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具体指导、协调和服务,及时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现实突出问题,提高三方机制运行效率,增强工作实效。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用来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是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的重要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三方存在广泛的社会基础。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代表组织,能够将职工的要求和愿望及时反映给政府等有关部门,将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向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并对落实情况实施法律监督。企业联合会作为雇主代表组织,能较好发挥政府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经营者的呼声和要求。三方机制将政府与劳资双方主体紧密相联,有利于三方对国家经济和社会事务中涉及劳动保障方面的内容达成广泛的共识,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尤其在我国,三方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并且各有特色,围绕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三方加强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推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发展。

(五)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不断创新。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为了促进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的交流,国家三方每两年召开一次国家级工作经验交流大会,每次经验交流大会都成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阶段性的标志,总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好的经验,抓住重点,及时推广,指导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还通过表彰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集体和个人,以点促面,不断开创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我国是一项崭新的事业,需要不断开拓创新。五年来,国家三方共同探索,形成了不少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和活动,一是顺应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需求,进行劳动争议仲裁院试点工作,探索专业化、职业化地解决劳动争议;二是推出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收效显著,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创新工作思路,加快建立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小企业,依法维护小企业主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202_年取得了较大成绩,但要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劳动关系变化,还存在着影响三方机制深入发展、功能发挥的制约因素和障碍:

(一)三方机制法律体系不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是三方机制构建和运行的重要前提。三方机制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的社会对话机制,其创建目的、涵盖范围、运作程序以及操作规范都必须依据国家的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说明指出,批准这项公约旨在建立一项工作程序,以便就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国际劳工公约的制订、批准、实施及其监督检查等,进行国家一级的政府与雇主和工会组织代表间的协商,使各方意见都能得到充分反映。202_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我国第一次确立了实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法律依据。202_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这是继《工会法》之后,在国家立法层面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进一步肯定。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了我国三方机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是能够用于规制具体运行和实际操作的规则还是明显不足的。对日益复杂的劳动关系矛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三方机制的有效运行仅依靠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实际的需要,急需完善有关三方机制相关立法,细化法律规则和提升立法层级。另外,还要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时代发展要求,推动三方机制立法与国际劳工标准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逐步靠近和融合。

(二)三方主体作用需逐步强化。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一个平衡各方利益、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缺一不可,各有侧重、相互独立,切实代表劳动关系领域不同层面的组织和会员利益。可以说,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是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得以顺利运行的保证。

1、政府的主导作用问题

政府始终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不仅代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也代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性质的社会群体利益。政府的地位、职能决定了其可以站在总体及长远利益的高度,从宏观上调节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因此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不容忽视,且不可替代。政府可以通过经济、劳动政策来协调各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代表和维护全国各阶级、阶层的经济利益,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方针来实现的,而只有政府才具有这种权力和能力,政府是劳动关系的调节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企业、劳动者三者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政府可以正确地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调节这些矛盾,促使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避免和减少产业冲突。

在《工会法》和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代表是劳动行政部门,即在国家层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地方是各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在实践中,真正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具体工作的是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的劳动工资司和地方劳动保障厅(局)负责劳动工资的处室。一方面,国家机构改革将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职能从劳动行政部门划出,限制了由我国劳动行政部门主导参与的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另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受人员编制的影响,特别是在地方,尚不能充分发挥出政府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2、雇主和工会组织的代表性问题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在社会和产业层面,工会组织在组织体系、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企业组织则显薄弱。目前,在已建三方机制的省、市(区、州、盟)中,主要是由企联作为企业组织代表参与三方机制。但在区县、乡镇以及街道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中,基层企联组织不健全,目前还存在着国资委、经贸委、工商联以及个协私协作为企业代表的情况。而在基层的企业层面,雇主的力量则明显强于工会。主要原因一是在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及发挥工会维权作用困难重重。对这类企业的工会建设和地位的确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中虽均有极为明确的规定,也有实施细则,但在 具体实施中难以落实。二是国有、集体企业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功能的完整性受到很大削弱,主要表现在工会主席逐渐脱离了劳动岗位,被纳入企业领导层(一般享受副厂级待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他们同样担心为工人说话办事,自己的饭碗会被敲掉。三是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不少工会组织被撤并,工会会员流失。由于工会组织主体的缺位,无法形成或健全有效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三)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内涵,通常包括相互联系的三个方面:人们参加社会劳动的方式;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形式;人们因参加社会劳动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即个人消费品分配形式。劳动方式和组织形式,实际上是指就业与劳动组织管理;个人消费品分配,是指劳动者获得收入和社会保障。从国际上看,三方机制的协调范围也不仅仅局限在狭义的劳动关系领域,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都是三方机制协调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受经济、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仅局限于在劳动工资、集体合同、集体谈判、劳动争议等领域内的指导和协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劳动争议和纠纷日益凸显,国家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都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等重要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显然,现有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协商范围已不能满足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四)三方机制的社会影响力不够。

三方机制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已被广泛采用,美国也在20世纪70年代末正式确定了三方合作关系。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东欧国家也陆续建立了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委员会。不仅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三方协商机制。但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才刚刚发展五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社会和企业层面的宣传的还不够,还不为企业和职工以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所熟知。我们这里说的宣传主要是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和渠道普及三方机制的知识,介绍国际上三方机制发挥的作用和我国三方机制取得的成效。通过宣传,逐步提高社会各界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认识水平,形成社会共识,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提供更广阔和稳定的发展氛围和空间。

三、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未来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体制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劳动关系在未来几年将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特征。为适应劳动关系的变化趋势,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健全机构,完善职能,明确分工,协调有力,大幅度降低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促进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

(一)强化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功能。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在整个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中起到宏观调控和导向性作用,因此,在未来几年中,国家级三方会议要进一步发挥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组织策划、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监督实施等作用,拓宽协商内容,把我国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从不为人知变成人人参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对话机制,采用灵活的方法,动员方方面面的资源,切实落实人员配臵和经费。

强化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主要还体现在从源头上参与高层次的劳动立法和参与制定协调劳动关系配套改革的政策框架;发展工会组织,创新工作方法,特别是发展区域性/行业性集 体谈判制度,增强工会维权能力;培育、鼓励和发挥雇主组织在协调劳资关系特别是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完善全国和地方的劳资关系信息系统,大力培养研究和处理劳资关系问题的专业人才,加快建设全面、有效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步伐。同时,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

(二)加强劳动关系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随着三方机制工作实践的不断发展,加强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理论研究已日益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国家三方和各级三方机制要在推动工作不断发展和创新的同时,加大调查研究的力度,在理论层面上进行深层次的研究探讨。特别是劳动标准体系等目前比较薄弱的问题和劳动关系领域内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提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和参考。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已经成立了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研究委员会、薪酬分配委员会和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等专业工作委员会,并聘请了在这些方面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教授、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参加到专业委员会来,针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劳动关系重点领域,进行深层次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面利益和要求,为三方协商决策提出有较高价值和水准的对策建议,为基层进行专业咨询、协调、指导和服务。通过深入调查和理论研究,探索和形成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理论体系,从而不断增强工作实效性、主动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建设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三)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基层三方协调机构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制度建设。把国家、省、市、县(区)三方机制的办事机构做实,并使其向街道、社区延伸,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系统,明确各自职责,规范运作程序,增强整体效能,形成稳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二是大力推动建立产业级三方机制,通过产业级三方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产业内尚处于萌芽状态的劳动关系矛盾,避免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这是劳动关系矛盾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在 我国现行体制下解决劳动争议的内在要求。三是逐步建立基层劳动关系工作平台。要逐步建立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落实职责任务,切实发挥街道、社区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基础作用。四是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要逐步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落实到基层,并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研究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以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

(四)增强三方机制实效性,切实发挥三方机制作用。我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在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协调、与各方工作相衔接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机制和发挥作用上来,增强三方会议协调内容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解决好职工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形成监督与预防并重的协调机制。要把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工作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和重大举措,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各级三方可以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为平台,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机制,落实劳动标准,以点促面,逐步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所有企业都能得到落实,从而开创劳动关系工作新局面,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三方机制影响力。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在我国开展时间不长,社会各界对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还缺乏深刻认识,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三方仍要不懈努力,增强社会共识。一方面,各级三方要积极向政府、人大和政协等有关领导部门汇报三方机制建设情况,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三方机制方面的宣传工作,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三方机制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通过宣传,扩大三方机制工作的影响,提高公众认知度,为三方机制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们还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三方机制发展的典型经验,研究国外三方机制发展趋势,为研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调劳 动关系三方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同时,也要借三方机制这个平台,使国外更加了解中国,提升我国在国际劳工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篇: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晋政西〔202_〕67号

西园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和《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各镇、街道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2_]116号)精神,特制定《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和《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现印发给各成员单位。

附件:

1、《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2、《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晋江市和社会保障局,存档(2)附件一:

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探索建立我街道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经常性的沟通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促进建立长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如下: 一、三方会议的组成

西园街道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政府方(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服务中心为代表)、职工群众方(街道工会为代表)、企业和雇主方(街道商会为代表)组成。街道主要领导担任主席,分管领导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其中,政府一方的成员,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企业服务中心等有关人员组成;工会一方的成员,由街道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企业一方的成员,由街道商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三方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街道工会、商会分别确定各自的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每次召开三方会议,各方可根据会议议题增加本方其他部门的人员参会;必要时也可邀请三方代表之外的非成员单位或有关研究机构的人员参加会议。

二、职责任务

1、研究分析街道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发展计划对劳动关系的影响,提出政策意见和建议;

2、通报交流各自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协调解决街道范围内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形成共识;

3、就街道劳动关系状况进行调研、分析,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进行理论研究,对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关系方面的法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4、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总结交流协调劳动关系的经验;

5、对《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协调街道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指导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工作;

7、对跨乡镇(街道)或在街道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内容

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和管理;

2、国有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

3、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4、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条件、劳动就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5、企业民主管理和工会组织建设;

6、其他有关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问题。

四、工作原则

三方会议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2、相互理解、信任、支持、合作原则;

3、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4、平等协商原则。

五、会议制度

1、三方会议正常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2、三方会议的例会轮流在三方机关或其他地点召开。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由提议方提出并由办公室与另两方协商确定。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3、每次召开三方会议,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根据议题的重要程度,可将会议纪要上报或下发。重大问题及时向晋江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反映。附件二:

西园街道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成人员

主 席:许长俊 办事处主任 副主席:施奕超 党委副书记

陈小妮 组织委员

黄共词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成 员:庄永健 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叶宏志 企业办主任、商会秘书长

吴声标 工会常务副主任

三方会议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黄共词 办事处副主任

副主任:庄永健 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兼)

叶宏志 企业服务中心主任、商会秘书长(兼)吴声标 工会常务副主任(兼)

成 员:张炳聪 劳动保障事务所办事员

张火建 企业服务中心、商会办事员

洪天生 工会办事员

202_年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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