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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案例教师用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1-974877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5 11:22: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宪法案例教师用

宪法案例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202_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

点评:近年来,全国各地因房屋拆迁而引发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事件频发,已经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是其中比较突出的典型。

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多年来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早在202_年7月,杭州市的刘进成、金奎喜等人即已就该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违宪审查的建议,唐福珍事件后,北京大学五学者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202_年宪法修正案为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规定只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才能进行征收或者征用。而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较难证明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宪法修正案规定,即使在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依照法律程序,对私有房屋进行征收时,必须给予补偿。但在实际房屋拆迁过程中,不能及时补偿或者不能足额补偿的情况比较严重。

拆迁条例能否适用于对农村房屋的拆迁,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2、“躲猫猫”事件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

点评:犯罪嫌疑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身处不利境地的情况下,作为公民的生命权保护问题,是值得宪法关怀的。在本案中,看守所是否尽到了保护的职责、履行了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是值得讨论的。

《看守所条例》是国务院于1990年制定的,属于行政法规,而依据《立法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看守所条例》仍然将犯罪嫌疑人称为“人犯”,属于有罪推定,与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是否一致,值得探讨。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此事件发生后,未能及时将事件真相告诉公众,而是与公众玩“躲猫猫”游戏,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 基于各种因素,而可以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加分,涉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家民委、教育部和公安部的办公厅联合下发的通知中规定,如果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就要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是录取资格。对何川洋进行处理的这一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

202_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点评:拒录王莹的理由不成立。公务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能否以此作为拒录的理由?用公民的品行是否良好来作为限制公民服公职的权利的理由,必须要符合比例原则。只有王莹未婚生育足以构成影响她其后从事公务员工作,才可以成为不予录用的理由。此事件中,不予录用决定是由县委组织部作出的,而该决定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拒绝受理。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救济? 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王莹,是否构成了侵犯平等就业权?

5谢朝平

事件回放:202_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2_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宪法聚焦: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 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

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

6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拘事件

事件回放:202_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时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后吴忠市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是,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2_年12月1日,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

宪法聚焦:公民检举权的保护 国考与平等权保护以及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这类事件为何屡屡发生?202_年十大宪法事例备选事例中也有河南灵宝王帅被跨省追捕的事件,当时未入选,今年这个事例入选绝非偶然。这种事现在已经成为非常有代表性的、侵犯公民权利的一类事件。

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是敬畏法律还是敬畏权力?本案显然这是一个公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在其背后,则隐含着警察执法时是依法行政还是依权力行政,以及警察是对法律负责还是对权力负责的问题,实际上这是权力和法律之间的交锋。

总之,应该警惕那种打着国家利益的旗号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即像本案一样,以损害公务员考试的秩序和声誉、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为借口,对公民实施了刑事拘留。此外,警察在执法当中应当确立一5陕西国

7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

事件回放:202_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合议庭”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宪法聚焦:法院裁判的拘束力与权威 法院生效裁判的变更机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自然会产生本案这种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陕西省国土厅的做法太低级了”,即使法院判决错误再大也应该走法律程序来纠正,而陕西省国土厅作为本该依法行政的国家机关,竟然开了个“协调会”否定法院判决,这是令人无法想象的事。

此外,我注意到,司法机关自己也没有尊重自己,法院自己都不尊重自己原先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这牵涉我们国家备受诟病的审判监督程序,它使得法院可以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但是这个制度设计究竟有多大的好处呢?在我看来,它所带来的对司法系统的冲击或许是更为严重的问题。村民与煤矿工人发生群体械斗,也必然地引起我们对另一个问题的关注。根据我国宪法,矿藏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与当地的公民无关。稀缺资源并没有给当地公民带来令他们满意的获利,这在宪法上也有检讨的必要。

8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2_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宪法聚焦: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 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相互制约机制 国家赔偿法修改

我看到这个案例时,心情非常沉重,亦喜亦忧。喜,就是他像若干年前的佘祥林一样,毕竟在国家赔偿法修改之际,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忧,为赵作海或者佘祥林而忧,以及为其他类似于这样的一些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中那些无罪的当事人,或者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并没有及时地或者充足地得到国家相关的赔偿的企业、公民个人而忧。

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人口多,国家公权力机器庞大,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显得尤其重要。这个案件反映出,权力的行使还是不慎重,有严重的缺失。当下,公民的权利救济已显得非常迫切。

此外,管中窥豹,除了我们说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赔偿以外,在我国所谓的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国家补偿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

第二篇:宪法案例,学生用

宪法案例(学生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请就下列事件进行讨论,试分析其中存大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1、成都自焚抗拆事件

202_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大队拆除违法建筑时,市民唐福珍阻止拆违。其间,唐福珍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去世。试分析其中存在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2、“躲猫猫”事件

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试分析其中存在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3、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可以达到20分以上,是否构成对其他考生的反向歧视?

基于各种因素,而可以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加分,涉及宪法规定的受教育权的公平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何川洋进行处理的这一依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4、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

202_年2月,徐州考生王莹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报考单位是江苏铜山县人民检察院。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王莹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

拒录王莹的理由是否成立?公务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有良好的品行,能否以此作为拒录的理由? 铜山县委组织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拒绝录用王莹,侵犯了王莹的什么权利,她该如何救济?

5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

事件回放:202_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2_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

此事件侵犯了谢朝平的什么权利?

6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刑拘事件

事件回放:202_年11月23日,宁夏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民警赴甘肃将在甘肃省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助理馆员王鹏刑拘。王鹏此前多次发帖举报大学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马晶晶父亲时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母亲时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后吴忠市市委、市政府责成吴忠市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王鹏案进行了依法审查。审查结果是,利通区公安分局在办理王鹏案件中存在过错,将本应属于自诉法律程序的案件按照公诉案件办理,属于错案。202_年12月1日,利通区公安分局对王鹏解除刑事拘留。试分析其中存在哪些违宪以及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行为。

7陕西国土厅召开会议否定法院判决事件

事件回放:202_年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陕西省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省国土厅召开“合议庭”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的形式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

8赵作海案

事件回放:“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202_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赵作海被释放后,领到国家赔偿金和困难补助费65万元,但表示还希望再获得65万元的赔偿。

第三篇:宪法案例教案

N 案例分析(宪法部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老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他送入职中,因为其父犯罪,使他受连累,同学骂他是杂种。同时,又因学习不好、好斗,老师也歧视他。这使他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他偷偷写了一张攻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

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的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破坏国空制度和国家机构案

案例:孙某,男,19岁,运输公司工人。杨某,男,20岁,红星变压器厂工人。高某,男,21岁,仪表厂工人。

孙某、杨某、高某从1984年4月起,多次共谋策动劫持飞机,准备外逃投敌。7月25日,他们利用骗取的介绍信,购买了机票,携带炸药、匕首、指南针、民航示意图混上飞机。当飞机抵无锡上空时,他们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冲进驾驶舱,威逼机组人员改变航向劫机外逃,并刺伤机组人员和旅客,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呼喊批革命中号。经机组人员和旅客奋起搏斗,罪犯当场被抓获。

评析: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孙某等劫机投敌的行为,是仇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严重犯罪行为,并且手持凶器,身绑炸药,威逼驾驶员改变航向,呼喊反革命口号,叫嚣要杀死共产党员,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行为。这种行为实属对国家和对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我国司法机关对其必将依法惩处。◆破坏民族团结案

案例: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

林甲、林乙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县中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两面三刀个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的激情奋起,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

评析: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

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破坏自然资源案

案例:毛甲,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毛乙,男,15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卞某,男,14岁,汉族,陕西省某县某乡中学学生。

毛甲、毛乙、卞某三个人于1982年11月某日放学回家,路过一条山沟,突然发现一只小熊猫,三个人不顾一切的去追扑,不多时,便追上了熊猫。小熊猫用力反抗,于是三个人用石头、木棍一顿乱打,把熊猫打昏了,于是用藤条将熊猫捆起来,并用木棍往家里抬。由于小熊猫被三个人打昏,捆梆不得法,致使小熊猫在半路上就死了。三个人将熊猫抬回家交给父母,父母将熊猫皮剥掉,肉煮吃了。评析:熊猫属于国家一类保护动物,属于国家极为珍贵的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毛乙、毛甲、卞某三个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保护的珍贵动物,属于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破坏国家财产案

案例:苗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昌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

苗某、昌某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会吸烟和赌钱,经常旷课。1988年秋的一天,两人又想赌钱,但手头又没有钱,于是两个人一商量,乘天黑没有人注意,把马路上的下水井盖搬走,拿去卖废铁。苗、昌二人一连干了三个晚上,砸破了六个下水井盖子,后来被人发现抓获。

评析:苗某、昌某两个人,为赌博玩乐,偷搬马路下水井盖子,砸碎卖废铁实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苗福生、昌会民偷马路下水井盖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受到相应惩罚。

◆破坏集体财产案

案例:尤某,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市郊区某乡中学学生。尤某由于受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瞧着别人发财,吃喝玩乐,他也想发财。1988年春的一天晚上10点,偷偷爬墙溜进本村电线厂,偷出铜线10公斤,并于第二天拿出去卖时被查获。

评析:尤某由于对金钱的贪欲,乘黑夜到村办工厂偷盗铜线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才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尤某的偷盗行为,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也是违宪行为,理应受到处罚。◆破坏国家林木案

案例:武甲,男,16岁,汉族,山西省某县中学学生。武乙,男,16岁,汉族,山西省某县中学学生。

武甲、武乙两个人为同宗叔伯兄弟,同在一个学校读书。1989年冬天放假,两人相约一同上山打柴。两人打柴时,发现死树很少,于是两个人将林中胳膊粗的小树砍倒一片当柴背回家,并在回家的路上被一村民发现,报告村委会,村委会派人上山检查属实,于是村委会决定对武甲、武乙实行经济处罚。

评析:武甲、武乙两个人借上山打柴之机,砍伐树木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宪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武甲、武乙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保护林木的法律规定,砍伐树木是属于破坏林木的行为,应受到处罚。◆溺杀残疾婴儿案

案例:青年工人何某与女工李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告诉何某自己已怀孕,何某乐不可支。谁知李某分娩后,发现婴儿患唇裂。夫妻俩嫌弃生的是女孩,并且患有先天性疾病,于是何某主张把婴儿“弄死”,李某问:“弄死不犯法?”何某说:“弄死畸形和残疾的婴儿不犯法。”于是二人共同把婴儿溺杀。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15条规定:“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我国法律禁止任何虐待、遗弃、残害和溺杀婴儿和儿童和行为。出于人道

主义,对于那些残疾和畸形的婴儿和儿童,更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和保护。因为他们缺乏一般儿童应有的身心健康,为了保证这些儿童和其他儿童享有同样的权利,社会、家庭都应更加精心的抚育和照顾。本案中的何、李二人,以婴儿先天畸形和残疾为由,而加以残害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溺婴和用其他手段杀死婴儿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何、李二人溺杀婴儿的行为不仅“犯法”而且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案

案例:汉族青年谢某与一回族发青年马某相恋。不久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马某和马某的父兄向谢某提出一个要求,要谢某必须信仰伊斯兰教。谢某不答应,马某的弟弟就要纠集一些族内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谢某,一时搞得剑拔驽张,难以收场。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婚姻法》第2条和第9条也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依照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法律并不限制不同民族男女之间的婚姻。但是,由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不同,作为非少数民族一方,应尊重少数民族一方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同样,作为少数民族一方,也应尊重非少数民族一方的习惯和自由,而不能因双方结婚就强迫对方信仰某种宗教。双方应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家庭和睦出发,互谅互让、求同存异,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所以说,马某及其父兄强迫谢某信仰伊斯兰教的作法是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侵犯妇女权益案:

案例:纪某,男,某厂车间干部。陈某,女,某大学的电话员。纪、陈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夫妻俩本该恩恩爱爱地生活,可是纪某是封建夫权思想严重的人,他一直用“三从四德”的一套来管

束妻子。他不但要求妻子工资、奖金全部交给他,而且,每日还要为他温酒、炒菜,送到眼前,稍不如意,便非打即骂,甚至有时把陈某关在门外,不准进家。陈某受不了纪某的虐待,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处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9条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作为夫妻,本应互敬互爱、互帮互助,共同操持家务,建立一个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纪某由于受封建的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的影响,把妻子看成是自己的仆人和奴隶,一切要听从自己的支配,稍不如意,便拳脚相加,严重地侵犯了陈某的人身权利,损害了陈某的身心健康,所以,陈某可以向纪某所在单位和其他组织反映情况,要求对纪某进行批评教育。同时,若纪某虐待妻子手段和情节恶劣时,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也可以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将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判决和调解。◆破坏计划生育案

案例:男青年唐某与女青年于某婚后连续生了3个女孩。唐某是独生子,为了不断“香火”,他便想让妻子再生一个男孩。当于某再次怀孕后,村妇女主任找到唐某,要他协助动员妻子去流产时,唐某却说:“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你别找我们‘老爷们’。”而在背后却坚决阻止妻子流产,以达到超生的目的。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22条也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封建的养儿“传守接代”和“多子多福”等宗法思想的影响,严重地阻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特别是一些男同志,看到妻子生了女孩,就埋怨妻子断了他家“香火”,要么坚持再生,要么提出离婚。当向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时,又不屑一顾地把责任推向女方。案例中的唐某就是这样的代表。生儿育女、计划生育,不只是丈夫或妻子个人的事,而是夫妻共同的责任。所以说,唐某所谓的“计划生育是女人的事”是非常错误的,是违反宪法精神的。

◆公民享有权利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

案例:方成、方莹系兄妹。在方成14岁、方莹11岁的时候,母亲不幸去世。父亲为了再娶,视他俩为包袱,经常打骂,不给饭吃,不让回家。兄妹俩不堪父亲的虐待,经常不回家,父亲不但不把孩子找回来,索性把家门锁上,永远不让孩子回来。兄妹俩有家能归,无奈便离家出走,靠乞讨和捡破烂为生。现在方成兄妹长大成人,他们靠劳动致富,不仅盖上了新房,而且还买来了高档家电和家具,日子过得很富裕。方成父亲见子女日子过得挺红火,就要求方成兄妹俩每月付给30元赡养费,并说,如果不给,就到法院告他们虐待老人。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婚姻法第15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抚助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等有关条文,都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是正确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指导原则。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或只尽义务,不证明权利都是不正确的,即便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也不能废除这样的原则。方成的父亲在子女幼小,需要抚养教育,而他又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本应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但方父为了自己再娶,嫌弃子女,经常打骂,逼迫子女离家出走,沿街行乞。这种行为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方父自己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却要求子女付给他赡养费。这种要求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因而他的请求,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黑龙江省的第一大赔偿案

案例:转业9天的石东玉,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未婚妻因此改嫁他人,大姐精神恍惚探监时被火车撞死,小妹出走他乡。6年后,伊春市公民局友好分局终于查清此案。1995年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黑龙江省及伊春市很快给石东玉赔偿人民币6万余元,二室一厅居室一套,并安排了工作,使黑龙江第一大赔偿案划上了句号。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要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 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要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的石东玉因一起毫不相干的凶杀案被判死缓,冤枉坐牢6年,致使其本人,亲属人仅精神上遭受打击,经济站也造成巨大损失。所以,有关部门在清查错案的同时,及时给予赔偿是完全应当的,合进合法的。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案例:近年来,中央把反腐败斗争摆在党风建设的特殊地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同程度地取得了阶段性成果。199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查检案件135112件,受处分的人数共131703人,其中县处级干部3528人,地厅级干部308人,省部级干部17人,军队干部11人。95年上半年查办案件75445件,受处分人数47560人,比94年同期上升7.4%。说明反腐败力度在加大,94年开除党籍的是23226人,占党纪处分总数26.09%,开除工作籍的5959人,占政纪处分的11.03%,受刑事处分的1691人。如原省公安厅厅长郭正民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借为外商办理来往港澳的通行证之机索贿,而且任命港商为副年级干部,从中受贿170000元,被开除党籍并判处死刑,这充分显示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固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具体体现了我国公民权利义务平等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既平等地享受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2)任何公民在享受权利和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3)宪法明确规定反对特权,有利于平等原则的贯彻执行。腐败现象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肌体,破坏我党和政府的声誉。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下决心查处大案要案,并取得显著成效,贯彻、执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增强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长期坚持反腐败斗争的信心,使反腐败斗争保持了健康发展的势态。

◆分裂祖国是违宪违法行为

案例:1989年3月在西藏拉萨市发生了一系列骚乱事件。这些事件,既不是民族、宗教问题,也不是人权问题,而是少数分裂分子预谋和蓄意制造的分裂祖国的暴力活动。在事件中,一些人利用游行、示威的形式,打起了“西藏独立”的旗号,破坏拉萨的正常社会秩序和宗教活动,造成了当地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妄图达到分裂祖国的目的。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4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少数分裂主义分子预谋和蓄意制造分裂祖国的暴力活动,直接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违害了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宪法赋予的选举权不容破坏

案例:某地选举的民代表时,张某在三次讨论候选人提名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候选人都没有表示反对,也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在正式选举中,张到会场对一些选民说:“我们不选他们(指两个候选人),我要选就选我自己。”他先向两名没有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因为这些选民没有听到张说:“要选自己”的话,以为他为人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代写。就这样张共收了33张选票,在未征求选举人同意的情况下,把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在另选人栏下填上自己的名字。经检查,这些选民都不同意选张某。由于他的破坏,两名候选人的选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的严重后果。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人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人选举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自由。破坏或妨碍公民的选举,不仅直接影响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使,而且可能使一些人混进国家政权机关,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影响国家机关的威信。因此,为了保障公民行使当家作主的神圣权利,不仅选举法专章规定了对各种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

自由行使选举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刑法也进一步规定了破坏选举罪,并规定对这种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为保障选举的顺利进行和选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本案中的张某非法煽动选取民不选候选人,以欺骗的手段索取了33张选票并擅自填写上自己的名字,造成选举无效,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罪,应依法对其进行制裁。◆践踏民主,非法选举

案例:1987年4月,云南大姚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大会主席团根据县委提出的候选人建议名单通过后,提交全体代表讨论酝酿,50多名代表讨论中明确表示不赞成名单里提出的县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做候选人,提出了新的候选人名单,并向主席团要求实行差额选举。在这种情况下,依照组织法的规定,应提出新的县长和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名单。但人大主席团部分成员和县委个别领导却置代表们的意见和要求于不顾,强行决定只拿出一名候选人,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选举结果公布后,许多代表认为,这种作法是对民主的践踏,这种选举是非法的。中共楚雄彝族自治州州委和州人大常委会了解实情后,对这次违法选举迅速作出决定,宣布此选举结果无效,重新选举县长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决定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赞扬。

评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根本保证。我国宪法《总纲》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第103第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据此,大姚县的县长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只能由大姚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不能由任何组织或个人强行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

代表,十人以上联合,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情况。”大姚县选举时已有50名代表提出了新候选人的名单,但大姚县人大大会主席团的部分人不按宪法办事,不尊重人民代表意志,而只按长官意见办事,这是严重违反宪法的。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因此,楚雄州委,州人大常委会依法宣布大姚县这次选举无效是完全正确的。◆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的义务

案例:1995年10月17日,四川省成都市苏坡税务所的数名税务干部前往红碾村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到张少平所开的皮鞋生产作坊时,张阻止税务干部进入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并用下流语言辱骂税务干部。在税务干部多次耐心地向其宣传依法纳税的义务无效的情况下,税务干部依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作坊进行强行检查。当发现张少平自己今年5月开办皮鞋生产作坊以来,多次拒绝向税务所申报纳税,欠税总额4859.92元的违法事实时,张少平恼羞成怒,居然公开用铁锤威胁并欲殴打税务干部,并引起不明真象围观群众的起哄和抓扯,致使数名税务干部受伤。在联防队和派出所干警的制止下才平息了事态。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企业和个人对国家应尽的光荣义务,是支援祖国建设的实际行动,是爱国的表现。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有个别企业和个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存在着偷税、漏税和抗税的现象。像本案中的张少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就是一种严重违法的抗税行为,理应受到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

◆非法搜查案

案例:某村文件站丢失了一台彩色电视机。这台彩电是村党支部书记冯某为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而建议购置的,花了两千多元,不知被哪个盗贼窃走了。本来,自冯某任支书以来,村风有了很大好转,怎能容忍又发生这样的事呢?冯某在发案次日就向乡派出所报了案。为尽快查个水落石出,他又和村长召开了党支部及村民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全村进行普遍搜查。他们动员乡中学的160名学生,由冯和村长带领,挨家挨户地搜查了三百多个村民家庭。冯某为了及早查出彩电的下落,却因不懂法,犯了非法搜查罪,受到了法律制裁。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搜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采取的一种侦查措施。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个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冯某虽身为村党支部书记,但他无权对村民进行搜查。作为村干部,只能支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而无权行使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不懂法律,特别是当干部的如果连法律的基本常识都不知道,不得干不好工作,甚至好心还会办出错事。人们应从冯某的行为中吸取教训。◆非法拘禁案

案例:空荡荡的碾房内,几个青年被五花大绑地捆着,互相依偎着蜷缩在墙角里,他们蓬头垢面,满身血迹,在寒冷的秋风中被冻的瑟瑟发抖。这几名青年原是附近村中的农民,他们在一个晚上听说这个村中放映电影,便结伴前来。在看电影时,因为争位子和村中的青年发生了争吵,结果被村治保主任刁某带人抓了起来,经过审问拷打后,又被关进了这间空碾房中,后来,村治保主任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

体。”这几名青年因为看电影争位子而与人发生争吵固然不对,但是村治保主任因此而关押审问他们,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治保委员会只是我国基层维护社会治安的群众组织,它虽然负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但其本身并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没有逮捕和拘留权,因此,村治保主任关押审问那几名青年的行为是非法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从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村治保主任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法律惩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案例:农村姑娘小张与同村青年小李,两人自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条大后,他们在朝夕相处中逐渐萌发了爱慕之情。但是小张的父亲嫌小李家人口多,经济条件不好,坚决不同意这门亲事,并托人另外给小张找了人家。为了反抗包办婚姻,追求幸福生活,小张在一天晚上偷偷从家中跑出,找到了小李,两人乘夜深人静,悄悄离开了村子出走了。第二天,小张的父亲四处寻找,不见女儿的踪影,便恼羞成怒,带领自己的儿子、侄子等一伙人闯入李家,逼迫李家交人,致使李八十多岁的奶奶又惊又吓,竟一病不起,一个多月后就去世了。张某带人私闯民宅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住宅。”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和休息的场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要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必须采取法律制裁手段。我国刑法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凡是没有权力进入他人住宅的人而闯入他人住宅的,都可能构成犯罪。张某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闯入李家,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女大学生服毒自杀案

案例:陈萍萍服毒的消息很快传遍了光明机构厂,人们都震惊了。小陈是进厂才一年的大学毕业生,平时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工作,受到领导的好评和同事的尊敬。可是,她为什么要自杀呢?直到领导发现小陈留下的遗书,上面写着:“一个人的名誉比生命还重要,我是清白的„„”这才找到事实的原因。

小陈大学毕业分配到光明机构厂技术科工作时,与化验员黄新在一个办公室上班。时间一长,黄新对小陈产生了好感,当他向小陈提出建立恋爱关系时,被拒绝了。这下可大伤了黄新的自尊心。他出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散布陈萍萍与李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谣言,并导演了一场“捉奸”的闹剧。他逢人便说:“小陈还想拉我下水,以图私利。”这些流言蜚语传遍了全厂,诚实、文静的小陈无端受到这种打击,好象身上被人泼了污水,精神十分痛苦,整日沉默不语。她一时想不开,服敌敌畏自杀了。当法院传讯黄新时,他还不以为然,分辩道:“只听说杀人偿命,却从未听说过毁人名誉而坐牢的。”黄新的说法对不对?回答是否定的。最后,某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黄新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用专条规定了保护人格的内容,足以说明国家对保护人格尊严的重视。公民的人格、名誉是人身权利的组成部分。人们为了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不仅要求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和自由,而且还要求维护自己的人格、名誉。互相尊重人格、名誉,也是我国社会基本的道德要求。侵犯他人的人格、名誉,不仅违背共产主义道德准则,更重要的还会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精神状态,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会造成他人自杀,神经失常等后果。十年内乱期间,用大字报、小字报或者其他手段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被荒谬的认为的“革命行动”,致广大人民身受其害,遗患无穷。所以,我国宪法第38条特别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黄新由于报复动机,有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目的就是诋毁、损害陈萍萍,导致陈自杀身亡,因此黄新的行为已构成诽谤罪,应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女会计投江自杀案

案例:江南二月的一个深夜,凄冷的月色中,一个瘦弱的姑娘正在江边徘徊着,当一片浮云遮住了月色的时候,她终于狠了狠心,一头扎向江中„„。“机构厂会计小陈自杀了”的消息震动了整个县城。人们在惋惜之余,不禁止要问:这个正值妙龄的姑娘,为什么要走上绝路呢?事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刚从财会学校毕业的小陈被分配到机构厂当会计。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她逐渐发现厂长高某不遵守财经制度,随意花钱,滥发奖金,经常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工作认真负责的小陈向高某严肃的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高某的经济问题。高某为此对小陈怀恨在心,寻机报复。他利用职权在各种会议上指责小陈有个人野心,吃里扒外。在工作中也对小陈百般进行刁难。二个月前,小陈因病休息了十天,他竟诬蔑小陈故意怠工,撤了小陈的会计职务,派人封了小陈的办公桌。小陈上班后,他又一直不给安排工作。这一系列的打击使小陈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压力,终于走投无路,投水自尽。这是一起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报复陷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我国刑法第254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高某因小陈向厂里提出了严格财经制度的建议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了他的经济问题,就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小陈进行种种报复,造成了小陈被迫自

杀的严重后果,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案 案例:

1990年11月,被告人彭土华所在乡村的一部分信奉伊斯兰教的回民,集体申请整修再建已破烂不堪的清真寺。作为该村治保干部的彭拒不同意。后这部分回民自己集资整修。彭闻知后,极为不悦,责令回民们停工。回民不从,彭大骂说:“老子叫他们修不成,今天就是准搞这些鬼玩艺!”回民向其恳求,彭不理不睬,并带了二十多个汉族村民把回民所修复的圣坛捣毁。回民对之极为不满。该村同另外两个村的回民知道后,联合起来,游行到县人大常委办公室,要求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经县领导做工作,才平息事态。彭土华的行为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严重伤害了民族感情和民族团结。

评析:宗教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现象。在它赖以生存的根源、基础消灭之前,要强制消灭宗教是不可能的。同时,在多民族的我国,由于政治、经济、民族习惯等多方面的原因,宗教问题往往同民族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人不能违反宪法和其他法令,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否则,就会伤害民族感情,危害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民主权利,增强人民内部的民族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被告人彭某身为国家干部,应该了解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回民集资修复清真寺,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不仅予以制止,而且还亲自带人捣毁圣坛,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政策,侵犯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应依法予以制裁。◆公民的通信自由不可侵犯

案例:某厂车间技术员李某多次到传达室信架上窃取三名女青年职工的信件,私自开拆,阅后又在信纸的背面或空白处画上女人裸体像,男女生殖器等到,并写了一些极为低极下流的污言秽语,装进信封,放回信架,让女职工取走,李还多次私拆其他职工的信件,影响极坏,结果受到法律的惩处。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中不可缺少的联系方法。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隐匿、毁弃、非法拆开他人信件是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侵犯,破坏和影响了人民内部交往和团结。对于这种行为,除要给予行政处理外,其中情节严重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52条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要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的被告人李某,私自开拆他人信件,侮辱女青年的人格,手段卑鄙,性质恶劣,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逃避服兵役案

案例:施某,男,20岁,上海市南汇县书院乡村民。施某为1992年冬季征兵的应征公民,在乡、村干部动员其报名应征时,态度不端正,不愿履行兵役义务。后经乡村干部耐心做工作后,勉强参加了应征体检,施身体合格,经乡、县政治审查,施某合格。施本应无条件服从征兵命令,参加解放军。但施某无视征兵命令,于同年11月外出无踪影,逃避了征役。为此,南汇县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有关法规,于1993年2月25日作出“给予一次性罚款1500元”,“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以开具招工证明,乡政府、村民委员会3年内不安排其进乡、村办企业工作”等四项处罚决定。施某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此,征兵办公室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评析: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有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人民军队是巩固国防、为四建设保驾护航的重要力量。每个适龄青年应依法服兵役,履行自己的义务。施某作为适龄青年,身

体合格,政治审查也合格,但不顾有关组织多次做工作,逃避征役,是对宪法的破坏,是对公民应尽的义务的践踏,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理。◆泄露国家机密案

案例:米某,男,18岁,汉族,北京某大学学生。米某家住北京,其父为中央某部领导干部,家中的办公室常有国家机密文件。米继先于1986年考入北京某大学读工科。1989年春,一天下午,他没有课就回家了,在父亲的桌子上看见了制造飞机的图纸,并照图纸做出模形,在学校展览,结果把新型飞机式样泄露出去给国家造成损失。评析:米某在家中无意看见了新型飞机图纸,并造了模形,在学校航空模型展览泄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米继先的行为属于泄露国家机密并违反宪法,应当追究其泄密责任。◆谎报案情扰乱社会秩序案

案例:安某,男,15岁,汉族,山东省某市某中学学生。元某,男,15岁,汉族,山东省某市某中学学生。安某、元某二人同在一个学校,好搞恶作剧,不思学习,每天放学就在车站、市场乱转。1993年春节前夕,安、元二人又想起了一个搞恶作剧的“妙法”。于是两个人给火车站派出所发去一封匿名的举报信。信中说:“最近有人备了几公斤炸药,准备炸火车站。”火车站派出所接到报案,立即报告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又报告了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下令从即日起,加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监视检查,并在全市进行戒备,并派出刑警队进行立案侦察。十天时间的侦查,最后发现是安某、元某二人在搞鬼。

评析:安某、元某二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以举报的形式,在社会上制造恐怖,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知规定,公民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维护祖国安全,不得危害祖国的安全。安、元二人的假举报,制造假案,谎报情况,危害了国家的安全,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受到应有的处罚。◆偷税漏税案

案例:刁某,男,20岁,汉族,河北省某大学中文系学生。刁某于

1990年考入河北省某大学中文系读书。在1992年上半年全国出现全民经商热的时候,他也想赚大钱,二是他利用父亲在钢铁公司任业务经理关系,做中介人,收取服务费。1992年10月他从唐山钢铁公司批出盘条1000吨,以每吨收取中介费50元,将钢铁卖给某建材公司,从中获中介费5万元。1995年11月又通过关系,从邯郸钢铁公司搞到螺纹钢1500吨,每吨收取中介费50元,卖给建材公司,获中介费7.5万元。先后两次共得中介费12.5万元人民币。但刁某并没有向税务局报告中介服务收入,没有缴纳所得税。

评析:刁某在1992年下半年全国经商热潮冲击下,下海经商,作信息服务,所得收入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刁有才在下海经商所得中介服务费,不申报、不纳税,是一种违反宪法的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小 结:

第四篇:十大宪法案例

康菲公司渤海湾漏油事件

时间:202_年6月4日 地点:山东蓬莱

202_年6月4日,由中海油和美国康菲石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康菲中国石油公司合作开发的蓬莱19-3油田B、C平台分别发生溢油事故。七月份,国家海洋局才公布了19-3油田溢油事故情况,并限康菲公司于8月31日前完成溢油点的添堵与治理工作,然而,这一要求并未得到认真对待,在8月份,康菲公司还将新增的漏油点称为是原有的漏油点,漏油情况进一步恶劣。

蓬莱19-3油田,位于山东半岛北部的渤海中,距山东省龙口市仅48海里,属于特大型整装油田,是国内建成的最大海上油气田。

入选理由:在此事件中最大的受害方应当是渤海湾的渔民,然而他们的诉讼却被海事法院驳回,他们面对三难:立案难、评估难、取证难,并且诉讼费高,他们无力承受。而在今年三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报告时表示: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2_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试问:《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本案中,为何诉讼要被驳回?

云南李昌奎事件

时间:202_年3月4日 地点:云南

202_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但是202_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自首”为由,二审推翻原一审判决,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二审是考虑到国家的刑事政策以及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不是像公众想的那样存在任何黑幕或者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并且他表示“我们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死一个人”。但在巨大的社会压力下(药家鑫案),法学界也对云南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202_年8月28日,云南省高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又返回到一审判决。

入选理由:李昌奎案本身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但是,社会的强烈反映及云南高院的再审决定却有诸多法理问题值得认真研究。这些问题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国家躲不过的问题,对它的回答及相应的行为选择将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回想夏俊峰案,判决情形似曾相识。由李昌奎、夏俊峰引发的“李昌奎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北海辩护”事件

时间:202_年6月份 地点:广西北海

202_年11月13日晚,广西北海市两拨年轻人发生冲突后,警方抓捕了7名犯罪嫌疑人,最终4人被刑事指控,罗思方、杨再新、杨忠汉、梁武诚4位律师分别担任他们的辩护人。202_年9月26日,该案一审,辩护律师进行了无罪辩护,庭审中提出了该案的许多疑点,3名证人亦证明4被告无罪。202_年1月28日,北海检方认为证人“有作伪证的嫌疑”,并认为4名辩护律师辩护过程中有罪。6月份4名律师被捕,在这期间,北海政法委多次召开公检法司部门开会,确定了该案的调子: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4名律师肯定有罪,必须抓捕。之后,北海市的律师队伍开始声援4名律师,全国各地的多名律师也加入他们的队伍并介入该案。202_年7、8月份,北海律师辩护团在取证、会见被抓律师的过程中频遭围攻、殴打以及警方、检方的刁难,北海中院多次无故延审,律师辩护团只能暂时离开北海等待案件的开庭。202_年11月13日,“北海案刑事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入选理由:北海案系中国部分地区司法乱象的缩影。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所反映出的诸多问题:律师的“人权”如何来得以保证?从宪法的角度来看此类案件,反应出我们应该如何制衡公权力的滥用和抵制司法腐败、狙击冤假错案。

“7.23”动车事故事件

时间:202_年7月23日20时34分 地点:温州双屿下岙路段

202_年7月23日20时34分,在温州双屿下岙路段D301动车组与D3115动车组发生追尾,造成D301次列车第1至4位脱线,D3115次列车第15、16位脱线,本次事故造成40人丧生,200余人受伤,在事故发生后温家宝总理赶到现场,国家有关部门以及附近的救援部门都展开了积极的救援。

入选理由:在此次动车事故的救援过程中,暴露出我国在突发事件救助、关键信息披露、官民关系的构建中都存在着很大问题。铁道部在这次动车事故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贪污问题、豆腐渣工程、在事故处理中对民众的冷漠以及事故处理措施的不当,这些问题都让铁道部处在风口浪尖之中。特别是事故的报告,事件发生后的几个月没有出台,出台后又遭各方质疑,不得不从新再来。而于此期间各地火车、地铁的问题频出,很让人不得不断的拷问国家的追责制度以及对于政府对于财政收入支配的公开性问题,以及铁道部的浩大工程如何收尾。

针对重大事件的调查,是不是应当依据是我国《宪法》第71条,铁道部“OUT”,人大“IN”?然而按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启动这一程序十分苛刻。最后的结果也很明显,不在此累述。试问:这样真的不怕雷劈么?

甘肃正宁校车事故事件

时间:202_年11月16日 地点:甘肃正宁

202_年11月16日9时40分许,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43人受伤,其中19名死者是幼儿,导致本次车祸最直接的原因是校车超载——核载9人的车实载64人,超载达55人。

本次车祸引起了全国对于全国农村地区校车安全的担心。据媒体透漏在正宁县737个孩子仅有4辆面包车进行接送,而在国内的许多偏远的山区这种情况极为普遍,在一年公车消费在800亿的情况下,网上纷纷质疑政府在教育中的投资比例,而事故发生后,许多地区则恰恰相反取消了幼儿园的校车接送,那里的孩子们不得不步行十几里上课。事故救治过程中,微博上更是曝出一份“维稳名单”,由几个专人负责一户死亡孩子家庭的稳定以防止上访等情况出现,引发了人们同动车事故中一样的质疑:是“稳定”重要还是人命、人权重要?

入选理由:我们提倡的“以人为本”,是怎样的一种“以人为本”?从7.23动车事件到此次校车事件,我们的“官与民”之间,真的有这么大的差距?权力私化下的部门利益膨胀,值得深思。。。

郭美美炫耀“干爹”事件

时间:202_年6月20日 地点:新浪微博

一微博昵称“郭美美Baby”的20岁湖南人郭美玲,自称“住大别墅,开玛莎拉蒂”公然炫耀其奢华生活,其认证身份居然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遂引起轩然大波。“红十字会”的“经理”身家居然如此富有?6月22日中国红十字会称“郭美美”与红十字会无关,新浪也对实名认证有误一事而致歉。而郭美美在接受郎咸平采访时曾一度承认,她的两部豪车都是她妈和“干爹”(中红博爱公司前董事王军)送的,但这一说法立即遭到了知情人的反击。随后郭美美又改口,说王军是其男友。

于是乎郭美美在网上炫富的行为在网上一石激起千层浪,红十字会信誉全线下降,多地捐赠陷入停滞,中国慈善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尴尬。202_年11月,网上曝出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投资过亿修建高达24米的宋庆龄雕塑与周边设施,但其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雕像是“黄河女儿”,202_年河南宋庆龄基金会捐赠收入超过10亿元,慈善机构的透明刻不容缓,慈善NGO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娱乐本无罪,郭美美只是不该拿自己的“干爹”娱乐。

入选理由:关注官方性质的社团(组织)的财务状况是宪法赋与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如何履行?

广州基层人大选举事件

时间:202_年5月26日 地点:广州

由于五月份江西新余刘萍参选基层人大代表遇到重重压力,激发了一批有正义感、关心中国前途,想为中国民主尽一份力的公民参与到人大选举中来。自广州天河区吴泽广5月26日宣布参选,到9月8日广州市选举日,广州全市共出现梁树新、吴泽广、邓仲豪、叶瑞立等18位(个别人是否属于独立参选有争议)人大代表独立参选人。这在9月5日北京市十三位公民宣布联合参选之前,广州市的参选人是全国最多,声势也最大。由于广州选举日在全国大中型城市中靠前,广州的参选热也就掀起了202_年公民参选人大代表的第一轮高潮。这也是自1980年的第一波参选热以来,广州首次作为主力在基层人大选举中发挥重大作用。然而,结果总是让人失望的,民与官,这个话题的胜利者在现在中国,是永远不会是“民”。

入选理由:广州选举,我们从期待到最后的失望,选举过程中充斥了各种阻碍参选的离奇理由,以及约谈施压等明目张胆的操控手段,让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这个过程,反思参与各方的得失,总结经验教训,并借以思考未来的路。

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这些难道在现实中都要有相对性?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到底该怎么样实现?

《行政强制法》五审终获通过 规范行政强

制避免权力滥用

时间:202_年6月30日

地点:北京

经过12年、5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 6月30日表决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同日发布的主席令宣布,该法自 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开宗明义指出立法目的: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是规范行政强制的首要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该法律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为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入选理由: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自从1999年提议以来,经历过漫长岁月,这部法律

终于得以确立。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

《精神卫生法(草案)》艰难面世 民生

三问惹争议

时间:202_年6月10日 地点:北京

6月10日,备受关注的《精神卫生法(草案)》历经26年漫长孕育终艰难面世,国务院法制办就草案向社会开展的首次意见征集昨日截止,社会各界通过不同方式参与讨论,另有多家专业机构递交了修改建议书。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社会各界关注焦点还包括如何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如何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如何设置非自愿住院医疗制度,是精神卫生立法的重中之重,也是难点中的难点。

相关各方暗战犹酣:究竟什么样的人应该强制收治?谁有权力把人送进精神病院?有病没病谁说了算?强制收治属于医学范畴还是司法范畴? 在递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的修改建议书中,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和“衡平机构”提出,作为强制收治的适用条件,“扰乱公共秩序”容易被滥用,应予删除;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则认为,这个概念过于宽泛,应予细化;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精神科医师分会的专家则认为,草案确定的强制收治适用条件过窄,可能导致很多需要治疗的患者得不到及时治疗。

入选理由: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是解决精神病患者及有精神压力人员的预防、救治、康复、康养等保障问题。规制的主要是政府的保障职能与服务体系、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而当下最为热议、非议的“被精神病”忧虑,并非精神卫生法律的法域内问题,而是对患者的侵权损害问题。侵权损害,轻则由《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制民事赔偿责任,重则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追究,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诸多法规可以依凭,与这部精神卫生法律的草案,关系不大,即法域不重叠。本草案,应该着力解决的,只是精神病人的福利待遇问题,即基本生活保障、医疗(预防、治疗、康复、康养)保障问题。非自愿的住院,在精神疾患救治这个领域属于常态,你企图围绕一个常态情形,把规程搞得那么复杂,最后,实际也就等于没有。

兰州大规模钉子户事件

时间:202_年11月11日 地点:兰州

甘肃兰州市17名拆迁钉子户因与城管发生冲突被提起公诉,为国内目前最大规模的针对钉子户的起诉。检方在起诉书中称,钉子户召集周边村民聚集、搭建凉棚、栽木桩、拉横幅、贴标语,煽动村民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因此被诉妨碍公务罪。

入选理由:新“拆迁法”中对拆迁工作遇阻进入司法程序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法律的进步。兰州由检察院对钉子户的起诉中,虽然放弃了放任、强权暴力拆迁等思想和做法,但却显然看不到新“拆迁法”的进步与亮点所发挥的作用,这无疑是让人失望而纠结的。

第五篇:宪法案例目录

上篇宪法总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的词源 第二节宪法的概念 第三节宪法的特点

[事例与思考1-1]福建省漳州市“纳税大户子女中考加分”事件 [事例与思考1-2]《立法法》修改——明确细化“税收法定”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分类 第五节宪法的功能

[事例与思考1-3]重庆失独家庭集会维权

[事例与思考1-4]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例与思考1-5]十八大之后的反腐 第六节宪法与宪政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史

[事例与思考2-1]清末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事例与思考2-2]孙中山关于中国政治现代化进程三阶段说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宪法史

[事例与思考2-3]新中国成立之初成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举措 [事例与思考2-4]斯大林的建议与1954年宪法 [事例与思考2-5]宪法草案全民讨论 [事例与思考2-6]我国的宪法修正案 第三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事例与思考3-1]浙江女大学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事例与思考3-2]中国十大社会阶层 [事例与思考3-3]我国八大民主党派 [事例与思考3-4]民主党派“新生代”

[事例与思考3-5]回归宪法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改革小记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事例与思考3-6]中国关于人权的基本观点 第四节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第五节单一制原则

[事例与思考3-7]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解释香港基本法 第四章宪法的变迁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事例与思考4-1]1954年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宪法渊源

[事例与思考4-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事例与思考4-3]中国认真履行气候变化承诺 第三节宪法结构

[事例与思考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第四节宪法规范 第五节宪法解释

[事例与思考4-5]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第六节宪法修改

[事例与思考4-6]我国1993年修宪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分析 第五章违宪审查 第一节违宪审查概述

[事例与思考5-1]从“女植物人”案看美国宪政体制 [事例与思考5-2]从同性婚姻案看美国宪法与宪政 第二节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第三节中国的违宪审查制

[事例与思考5-3]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规审查备案室

[事例与思考5-4]对收容遣送制度是进行违宪审查还是违法审查? [事例与思考5-5]我国违宪审查模式路在何方? 中篇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六章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

(一)第一节人权与权利概念 [背景资料]世界人权日 第二节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事例与思考6-1]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 第三节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与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事例与思考6-2]罗伊诉韦德案

[背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我国人权状况 的白皮书

第七章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

(二)第一节基本权利效力

[事例与思考7-1]齐玉苓案

第二节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与界限 [事例与思考7-2]“非典”患者拒不隔离被逮捕事件 [事例与思考7-3]雇人跨县扔乞丐 [事例与思考7-4]限娱令

[事例与思考7-5]交通部强制安装车载导航

[事例与思考7-6]新闻报道“足球明星涉嫌赌球”诉讼事件 [事例与思考7-7]方舟子诉崔永元名誉权案 第三节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事例与思考7-8]“馒头”事件

第四节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第八章平等权 第一节平等权概述 [事例与思考8-1]“河南地域歧视案” 第二节平等权的内容与类型

[事例与思考8-2]全国首例户籍就业歧视案 [事例与思考8-3]深圳金融高管子女加分

[事例与思考8-4]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身高歧视案 [事例与思考8-5]北京市居住证制度与平等权 第三节平等权的适用、效力与限制

[事例与思考8-6]以摇号方式配置小客车指标

[事例与思考8-7]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 [事例与思考8-8]先育后婚考公务员遭拒录事件 第九章政治权利 第一节政治权利概述

[事例与思考9-1]农民限报公务员

[事例与思考9-2]监狱能否限制罪犯的政治权利 第二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三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事例与思考9-3]手机短信“侮辱”县委书记事件 [事例与思考9-4]任建宇因网络发帖被劳教事件 [事例与思考9-5]秦火火网络谣言案

[事例与思考9-6]谢朝平出版《大迁徙》被刑事拘留案 [事例与思考9-7]厦门PX项目散步事件

[事例与思考9-8]湖南省浏阳市数千人游行示威,抗议化工厂镉污染 [事例与思考9-9]多个城市爆发针对日本“钓鱼岛国有化”示威游行事件 [事例与思考9-10]刘进成宣传宪法事件

[事例与思考9-11]广东省珠海市禁设各类条幅标语

[事例与思考9-12]杭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网络实名制 第十章宗教信仰自由

第一节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与历史沿革 第二节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功能与保障 [事例与思考10-1]离婚中的宗教信仰 第三节宗教信仰自由与宗教事务的管理

[事例与思考10-2]三亚海上观音圣像事件 第十一章人身自由 第一节人身自由概述

[事例与思考11-1]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事例与思考11-2]裸聊是否应该受限制 [事例与思考11-3]故宫女模裸拍事件 [事例与思考11-4]优衣库不雅视频

[事例与思考11-5]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事例与思考11-6]司法公开破除“司法神秘主义” 第二节生命权

[事例与思考11-7]同命不同价与平等权 [事例与思考11-8]死刑犯的生命权

[事例与思考11-9]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事例与思考11-10]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再审案” [背景资料]我国死刑复核权的下放与回收 [事例与思考11-11]换头术与生命权 第三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事例与思考11-12]拆迁信访学习班 [事例与思考11-13]“被精神病”六年半,徐林东获赔30万元 [事例与思考11-14]商店保安强令顾客脱裤检查 [事例与思考11-15]辽阳市一中学卫生间安摄像头 第四节住宅安全权

[事例与思考11-16]夫妻卧室观看黄碟案 第五节通信自由

[事例与思考11-17]为配合“选举”监听电话 [事例与思考11-18]证监会有权查阅通讯记录 第十二章社会经济权利 第一节社会经济权利概述

[事例与思考12-1]昆明“女体盛”被禁事件 第二节公民财产权

[背景资料]我国私有财产宪法保障的历史回顾 [事例与思考12-2]重庆“钉子户”拆迁事件

[事例与思考12-3]北京APEC期间单双号限行等行政管制事件 [事例与思考12-4]《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合宪性争论 第三节劳动权

[事例与思考12-5]限制部分人员从事娱乐业 [事例与思考12-6]终身禁业与劳动权保障 [事例与思考12-7]最低工资与劳动权

[事例与思考12-8]北京市颁布律师人事存档限制规定事件 第四节休息权 第五节社会保障权

[事例与思考12-9]养老保险中的平等权 第十三章文化教育权利 第一节文化教育权利概述

[事例与思考13-1]异地高考政策中的公民受教育权问题 [事例与思考13-2]西部教育免费 第二节受教育权

[事例与思考13-3]冒名顶替读中专转户口事件 [事例与思考13-4]“孟母堂”事件

[事例与思考13-5]高考鼓励性加分全部取消 [事例与思考13-6]被迫留学事件 第三节文化权利 [事例与思考13-7]《武媚娘传奇》复播满屏都是大头照 [事例与思考13-8]地方方言译制片被禁事件

[事例与思考13-9]黄海波被收容教育与广电总局封杀 第十四章监督权与请求权 第一节监督权

[事例与思考14-1]区伯嫖娼事件

[事例与思考14-2]公民投诉交警被拘案 第二节请求权

[事例与思考14-3]呼格吉勒图案与国家赔偿请求权

[事例与思考14-4]佘祥林“杀妻”错案与国家赔偿请求权 第十五章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第一节妇女权利保护

[事例与思考15-1]女干部退休年龄争议

[事例与思考15-2]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事件 第二节儿童权利保护

[事例与思考15-3]七旬老人卧底丐帮揭黑

[事例与思考15-4]贵州省毕节市四名留守儿童自杀事件 第三节残疾人权利保护 [背景资料]《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签署 第四节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 第十六章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义务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背景资料]《反分裂国家法》

[背景资料]新《国家安全法》的颁布实施 [背景资料]宪法知识纳入中考

[事例与思考16-1]拒绝服兵役被拘 下篇国家机构

第十七章国家机构概述

第一节国家机构的概念与本质 [事例与思考17-1]“全国牙防组”是什么机构? 第二节国家机构的演变 第三节国家机构的原则

[事例与思考17-2]陕西省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事件 第十八章选举制度

第一节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

[事例与思考18-1]选举平等性原则

[事例与思考18-2]公民同时担任两地同级人大代表问题 第二节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与选举投票

[事例与思考18-3]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取得选民资格 第三节候选人制度 第四节选举管理制度

第五节代表辞职与罢免制度

[事例与思考18-4]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代表贿选事件 [事例与思考18-5]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罢免 [事例与思考18-6]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的罢免 第十九章中央国家机关 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事例与思考19-1]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的第十二届全国 人大代表构成

[事例与思考19-2]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否对个案实施监督?

[事例与思考19-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期制度能够发挥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的功能吗?

[事例与思考19-4]立法起草多渠道 [事例与思考19-5]共和国质询第一案 [事例与思考19-6]全国人大“议案大王”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事例与思考19-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引发争议:人大改变“橡皮图章” 形象

[事例与思考19-8]《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成废案

[事例与思考19-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事例与思考19-10]婚检法规存在冲突,有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 [事例与思考19-11]《公路法》修订案被否决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事例与思考19-12]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特赦令 [背景资料]历任国家主席 第四节国务院

[事例与思考19-13]审计风暴:雷声大雨点小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二十章地方国家机关 第一节行政区划

[事例与思考20-1]撤销地区行政公署改为市级建制合宪吗? 第二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事例与思考20-2]“新预算法”颁布施行

[事例与思考20-3]岳阳市长“二选”**:同一候选人能否两次参选? [事例与思考20-4]湖南省人大罢免副省长 [事例与思考20-5]毛主席提议会议多开两天

[事例与思考20-6]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上海市公安局刑拘人大 代表的请求

[事例与思考20-7]李国喜专职人大代表工作室被撤销事件 [事例与思考20-8]晋江市人大常委会否决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事例与思考20-9]立法听证 第三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事例与思考20-10]“驻京办”带来了什么? 第四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事例与思考20-11]“撤乡并镇”运动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了什么? [事例与思考20-12]直选乡镇长:违宪还是合宪? [事例与思考20-13]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第一案 第五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六节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二十一章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一节审判机关

[事例与思考21-1]人大历史上的首例: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事例与思考21-2]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

[事例与思考21-3]李慧娟事件:河南省种子条例案

[事例与思考21-4]湖南省永州市少女被迫卖淫案(唐慧案)[事例与思考21-5]《行政诉讼法》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加入“不得干 预”条款

[事例与思考21-6]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涉嫌单位犯罪 第二节检察机关

[背景资料]人民检察院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

[事例与思考21-7]王鹏举报公务员考试作弊遭跨省刑拘案件 [事例与思考21-8]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宪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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