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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日宣传单
编辑:静默星光 识别码:11-467248 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01:35: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土地日宣传单

(“土地日”宣传单)

今天是2006年6月25日,是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保障科学发展,保护耕地红线”。农场土地科提醒您: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下面,向您介绍各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一、我国为何积极倡导节约集约用地?

答:我们国家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要坚持持续快速发展,必须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就是节俭使用土地。建设用地要合理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集约用地就是在用地数量不变前提下,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率,提高土地利用率。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效率较低,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因此,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禁止闲置土地。要大力推进土地利用集约化。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鼓励建设多层厂房,开发区要积极推广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容积率。鼓励利用荒地、废地等搞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基础设施和公益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

二、用地单位如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用地申请文件、规划用地许可证、计委计划、规划定线图和其它相关材料。国土资源局对提交材料和现场进行踏查审核后,批准用地。用地单位领取批准文件。

三、办理土地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

1、房照及复印件或者集资交款手续及复印件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房屋户主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户主簿及复印件;

3、凡买卖、交换、继承、赠与等房屋产权证不完备者需提供公证书。

四、楼房为什么必须办理土地使用证?

答: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03]7号)要求,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楼房必须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楼房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在办理楼房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依法申请抵押贷款或上市交易;如楼房因城市改造动迁的,办证的居民可得到相应的土地补偿。

五、土地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答:《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土地使用者享有以下权利:①对土地占有、使用和依法取得收益的权利。②有依法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等权利。③有依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法律保护,要求对方停止侵犯、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④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2、土地使用者有以下义务:①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②有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义务。③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④有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⑤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

六、如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答:

1、用地单位向项目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并提交有关申请用地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申请、规划选址意见书、可研及初设批复、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林业、畜牧、水利、环保等方面的)等;

2、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建设项目预报表;

3、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预报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用地现场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对建设项目进行勘测定界;

4、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

5、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的批复工作。

七、什么是基本农田实行的“五不准”?

答: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八、问:购买商品房应看清哪些手续? 答: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合法关键要看手续是否齐全,对买房人来说主要看“五证”。

1、土地使用证;

2、规划许可证;

3、建设许可证;

4、建筑施工许可证;

5、销售许可证。只有五证俱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才是合法的,购买者才不会受骗遭受损失

第二篇:世界环境日宣传单

同呼吸 共奋斗

——2013年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

世界环境日的由来:1972年6月5日至12日,在瑞典的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有113个国家、1300多名代表出席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这是世界各国政府共同讨论当代环境问题,探讨保护全球环境战略的第一次会议,是人类环境保护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为纪念斯德哥尔摩会议及发扬会议精神,同年第27届联合国大会确定设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同时,确定了每年6月5日为“世界环境日”。

世界环境日的主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今年世界环境日主题为“思前,食后,厉行节约(THINK.EAT.SAVE)”,旨在倡导反对粮食浪费,减少耗粮足迹和碳排放,使人们意识到粮食消耗方式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2013年“六〃五”世界环境日中国主题为“同呼吸 共奋斗”,旨在释放和传递建设美丽中国人人共享、人人有责的信息,倡导在一片蓝天下生活、呼吸的每一个公民都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切实履行好呵护环境的责任,自觉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养成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激发全社会持久的环保热情,为改善空气质量、实现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保护环境,请勿乱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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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种简单生活方式染绿生活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但却不知道如何去处理。设立世界环境日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行动起来。以下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提出的20条“每日环保多一点”建议将会是你保护环境最好的开端。

1.用很简单的方式就能节省水资源,例如不要在涂肥皂、洗脸、刷牙甚至刮胡子的时候一直把水龙头开着。

2.用毛巾而非纸巾来擦脸擦手,避免浪费。将你的毛巾晾干,然后重复使用。这样清洁才是最干净的!

3.喜欢喝果汁或者酸奶也可以注意小小细节——选择可循环利用的容器例如玻璃,而不要购买一次性塑料杯子。

4.带午餐上学或者上班的时候,请使用可循环利用的容器来装食物,而不要用锡纸或者塑料一次性容器。

5.离开家里时,请不要忘记随手关灯和电器,也不要将充电器留在插座上,因为它们即使不充电,也仍然在消耗电源。少用电就是减少空气污染。

上学或者去工作

6.随身携带环保购物袋,无论在哪儿购物都应该对塑料袋说“不”。

7.减少碳足迹最简单的事情是避免自己开车出去。熄火,尝试一下骑自行车,走路,搭顺风车,公共交通,或者偶尔尝试一下远距离工作。

8.如果你除了自己开车没有第二种方法去上班或者上学,那么请选择购买最省油的车型,同时保证你的轮胎胎压正常。大塞车的时候不妨熄火等待。

9.早上有喝一杯热热的饮料的习惯?请使用可以清洗的杯子,不要使用一次性的泡沫或塑料杯。

10.在学校或工作的地方留一个杯子和水壶,减少买饮料的次数,因为它们大多装在抛弃型的容器里。80%的瓶子都可以回收利用,但真正被回收的不过20%。

11.想要写一个小纸条或者列清单的时候,找一张用过的纸背面来书写。

12.如果教室或办公室里还没有循环利用项目的话,不妨自己发起一个。循环使用的比例越高,对温室气体的贡献率就越小。

13.关掉所有不必要的灯,尤其是在没有使用中的教室、办公室、会议室。

14.复印的时候,请设定默认为使用双面打印。通过在不需要的时候关闭办公室或者教室的电器设备来减少你的碳足迹,不要忘了种树!

15.想让你的办公空间或家里房间更有个性化?选择那些小植物吧!家庭植物于环境有益,它能吸附房间里的污染颗粒。

16.在夏天时将风扇和空调结合使用,使冷空气能更有效地在家里循环。少穿一点,少盖一点,对环境有益,也能节省开支。

17.不要将灯或者电视机放在离空调很近的地方,前者释放的热能会让空调错误地检测温度,从而使制冷器过长时间运转。

18.做饭的时候,请选择合适的炊具,将不需要的能耗降到最小。

19.即使你累得不想再动,也不要将你洗干净的衣服放在干衣机里,挂起来自然晾干。

20.当你洗衣服的时候,请使用生态友好型产品,对你和环境皆有益处,并且不要忘了植树!

保护环境,请勿乱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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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志愿者日活动宣传单

有你在,世界充满爱

你是传说中那个“只要有你在,世界充满爱”的爱心大使吗?今天是世界志愿者日,让我们一起见证你那广博的爱心,来参与我们的外场活动吧!

这边有:志愿者招募

1、招募校内志愿者,组建志愿者组。对报名者要求:

1、为华北电力大学在籍学生(大二及以上年级);

2、有热情,具有一定志愿者素质,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3、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能满足所招募志愿活动的特殊需求。由于身份特殊,报名的同学定性为在籍注册志愿者,非青

协正式成员,但可优先选择参加由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发起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2、招募常规志愿者。青协常

规部每个周六都会组织丽康敬老院、动物保护中心、智光特殊儿童学校的志愿者活动,志愿时长一般在4个小时左右(8:00~12:00),所做工作都是大家力所能及的事。

这边有:关爱空巢老人

青协常规部会定期组织去敬老院的志愿活动,为空巢老人带去关怀和祝福。为了体现大家对空巢老人的关爱,活动当天会有一个写爱心寄语与叠千纸鹤的环节,所得千纸鹤和爱心寄语会经过包装,然后由常规部转交给敬老院的老人们。希望大家积极参与,有爱心礼品相送。

这边还有:人人微博关注

青协的人人与微博是青协与外部的一个交流平台,会定期发布一些招募志愿者信息和志愿活动的心得体会,通过这一网络平台,我们能够更加方便的与大家取得联系,号召更多的同学加入到我们的志愿者队伍中来。大家可以在现场通过手机关注我们的人人与微博,然后我们有爱心礼品相送。

第四篇: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单

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单

发生消费纠纷后哪些途径可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商检、烟草专卖等)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如何加强自我保护?

1、了解基本的消费性能,对食品应了解食品的成、重量、容量、热量、有害物质含量是否有禁用物质。

2、价格,购买条件,以及是否有质量合格证。

3、有效和安全使用的原则和条件。

4、商品有效期,质量标准以及有效期满后的注意事项。

5、制造商,经办人,销售商的地址,维修厂家 的地址。

6、对必须附有商品证明书的商品应了解证明书的内容。

7、如果发现所买商品是冒牌货,可以向商店索赔,要求退款。如果商店 未能作出满意的答复,可以进一步投诉,要求退货和赔偿您在这段时间的物质损失。

8、别忘了索要发票,证明您购买行为的真实性。

不可不看:各种维权投诉电话

工商投诉电话:12315质监投诉电话:12365价格举报电话:12358

诈骗报警电话:110卫生公益热线:12320

促销活动有哪些陷阱,消费者应注意什么?

1.虚构原价: 促销前销售 600 元的商品,在把原价抬高到 850 元后再打七折,实际上并未让利。是一种较为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

2.语义模糊:如“买一赠一”,按照消费者的理解,应该是买什么商品赠送什 么商品。但经营者却往往是买台电视机赠送一瓶洗发水而已。

3.宣传不实:有些商家为吸引消费者而打出了全场几折的宣传,但到了柜台 前才发现,多数产品不参加活动。

4.返券限购:部分商家的返券促销活动,设定许多限制性的条款和条件,甚 至对促销产品不提供退换服务,明显违反相关规定。

5.免费圈套:免费品尝、试用、拍照等等,也往往是部分商家设下的陷阱,其最终仍是有价消费甚至是高价消费。如说是免费照相,但底片要花钱买,化妆、服装等也都要另行收费;做免费美容时,被告知免费的只是服务,所使用的产品 要收费。

6.最终解释:部分商家在打折、降价、赠券等各种促销活动中,打出了“本 店(商场)保留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话,任意解释活动内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针对以上不规范行为,特提醒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 轻信商家的夸大宣传,应理智购物,自觉抵制;

2.对赠品则要当面检查清楚,看 是否过期或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并要求销售人员在有效票据上注明赠品名称、型号;

3.参与购物抽奖活动前应问清规则,以免掉进多重消费的连环套;

4.在接受 免费服务时,要了解活动内容和具体哪些免费、哪些不免费;

5.注意保留好相关 购物凭证,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主张权利,及时投诉或举报。

315消费者权益知识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消费者权利日

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消费者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安全权是消费者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和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食品、药品、家用电器等;对商品和服务项目,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保证其在购买、使用该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存在。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消费者和经营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消法》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交易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赋予消费者以结社权,使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国家鼓励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现。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这一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的知识,比如有关消费观的知识,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篇:2011世界环境日环保宣传单

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单

中国十大环境问题(1)大气污染日益加重(2)水域污染问题突出(3)垃圾围城现象普遍(4)噪声污染普遍超标(5)水土流失难以遏制(6)沙漠化不断扩展(7)生物多样性减少(8)水源短缺(9)耕地资源减少

(10)森林资源供不应求。

何为绿色GDP?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中国环境标志是什么?中国环境标志图形由中心的青山、绿水、太阳及周围的十个环组成。图形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系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节能减排的目的是什么?节约能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保护环境的紧迫需要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充分体现了将环境保护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指导思想。

什么是低碳经济?“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

保护环境请勿乱丢

环保法律法规节选: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2、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

4、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5、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6、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7、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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