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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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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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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内地少数民族预科、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学校: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 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以下简称预科班)和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培训强化班(以下简称硕士基础强化班),是指部分普通高校(以下简称培养学校)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学校)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在其进入本、专科(高职)和硕士研究生学习前举办的旨在通过阶段性强化培训巩固提高其基础理论水平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为规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特殊办学形式。

根据有关规定,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学生应根据文化基础进行1-2年的预科和硕士基础强化阶段学习,着重提高文化基础知识,为在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习打下良好基础。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四条 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高校承担的培养任务,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培养学校要根据本、专科(高职)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政治素质、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行相对集中化、规模化办学。

第六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七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和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协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指导检查招生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确定承担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办学任务的高等学校;编制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发展规划;下达少数民族预科、高层次骨干人才年度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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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区、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预科教育、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发展规划;拟定年度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所属高等学校的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工作。

第九条 培养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办好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落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发展规划;制定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考评等工作。

第二章 办学条件

第十条 培养学校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有良好的教学条件。

第十二条 培养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培养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满足有关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上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科班和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办学规模达到400人以上;

(二)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四)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五)应配备专职的政治思想教育教师,强化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

第十四条 国家部委所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三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除特殊规定外,预科班学制一般为一年,可进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硕士基础强化班学制为一年。

第十六条 培养学校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政策。制订加强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管理的具体办法,实施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

第十七条 招生学校应与培养学校建立联系,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地方高校举办的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要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十九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课程设置,应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预科班开设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硕士基础强化班开设英语、大学语文(汉语)、信息技术、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理论与民 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族政策课程,根据文、理、工学科特点,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课程和讲座。

第二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预科班的大学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学校确定。

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英语、大学语文(汉语)、信息技术、高等数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硕士基础强化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学校确定。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硕士基础强化班依据硕士研究生招生学校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分文、理、工学科类编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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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要求变更编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四章 学生管理与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培养学校要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国家的民族政策、民族团结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树立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培养学生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把学生培养成为政治可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十三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二十四条 招生学校要配合培养学校做好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新生,持招生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培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培养学校请假。未经准假或准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按时报到者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培养学校予以注册,取得预科或基础培训阶段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学校通知培养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培养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培养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培养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事假累积超过三个月的须办理休学手续,商招生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随下一年级学习,预科和基础培训阶段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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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九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培养学校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按学分制规定考核、记分。

第三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学生结业时,实行统一试卷测试。测试由培养学校组织,测试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并将有关材料报招生学校。招生学校应对结业测试给予指导。

未通过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结业测试者,培养学校商招生学校后,允许学生申请继续学习一年,学费自理。仍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相关手续由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招生学校备案。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三十一条 招生学校对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结业合格的学生,发放转入录取通知书。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按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可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培养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可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并报招生学校备案。

培养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教育引导学生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核,不予发放结业证书和办理转录手续。

第五章 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四条 培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党中央、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规划并指导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培养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培养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本校安全稳定工作负全责。学校要深入学生实际,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认真排查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各种隐患,要制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落实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各项措施,确保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师生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受境外分裂势力反动宣传和别有用心人的挑拨煽动,制造事端。各级领导机关和学校领导要靠前指挥,要深入师生了解掌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将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问题解决在校内。要广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引导师生不传谣、不信谣,不受挑拨煽动、不参与违法活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做到不参与、不围观、不起哄,自觉维护民族团结与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切实加强校园网络管理。要加强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及时消除有害信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站、论坛的监控和管理。同时要积极利用校园网络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学生政治鉴别能力和对有害信息的辨别及防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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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严格门卫制度,落实校园安全值班巡逻制度。一旦发生学生聚集事件,要及时妥善处理,疏散围观人员,坚决把事态解决在萌芽状态,控制在校园内,防止事态蔓延。要加强对校园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信息报告制度。学校遇到突发事件,校长第一时间到第一现场,第一时间报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抄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 培养学校要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科、专科、硕士研究生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四十一条 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培养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第七章 收 费

第四十二条 预科班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普通本、专科(高职)学费标准收取。

第四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投资和捐资助学。牛仔裤服装(http://nzk.fenfeiwang.com/)提供此文

第八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健康发展,建立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评估制度。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教育教学进行评估。

第四十六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颁发荣誉证书,给予通报表扬;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招生;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培养学校,停止其举办预科班、硕士基础强化班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民族班招生王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 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 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培养和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是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内地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培养工作,对促进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少数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定向西藏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2.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3.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 预科班、民族班招

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 2 002 〕 14 号)关于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招生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二)计划编报。计划编报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负责,按计划编制工作要求报送教育部。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报送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民族教育司;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和预

科转入本(专)科分专业计划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民族教育司。

预科班分学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一下达;民族班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各有关学校的招 生总规模之内。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民族成份确认

(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班、民族班的考生,在高考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户口本原件,并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复印件 装入考生档案。

(二)如发现考生民族成份与本人户口本不相符时,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确认考生的民族成份。

三、招生录取

(一)生源

预科班、民族班生源限定为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考生,并适量招收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二)录取标准

1.本科预科。本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

2.专科预科。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60 分。

3.民族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专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

(三)录取程序

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应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应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对同一层次专业涉及不同批次的学校,预科技档条件应按高一级批次要求执行。有关高校对拟录的预科生应及时征求考生本人意见。(四)录取通知书

预科班、民族班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预科班已录取考生持预科录取通知书到预科培养学校报到。民族班已录取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到。

预科培养学校要提前将新生入学须知等有关材料寄至有关招生学校。

(五)档案

被录取为预科的考生档案由招生学校直接寄送预科培养学校。预科学习期间学生档案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结业后转回招生学校。

四、预科教学、结业、转入本(专)科的管理

(一)预科培养。被录取的预科新生先在指定的预科培养学 校集中进行 1 至 2 年预科阶段的学习,重点教授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主要基础课和其它有关课程。

(二)预科管理。学生在预科学习阶段主要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管理,招生学校协助。(三)预科结业考核。预科学生结业考核和结业证由各预科培养学校组织和印发。学生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由招生学校发本(专)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不合格者退回生源地区。

(四)培养专业。预科班学生预科结业合格后,由招生学校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结合学生德、智、体情况确定具体培养专业。

(五)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计划。预科班学生结业转入本(专)科要占转入当年国家下达招生学校的本(专)科招生计划。各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在编制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

划时,应按拟转入的学生数,在转入来源计划中 “ 其他类 ” 的 “ 预 科班 ” 项内填报计划数。

五、收费

预科班、民族班收费要严格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_ 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 3 〕 4 号)规定执行。

(一)民族班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预科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预科学生转入本、专科 后,其学费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三)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预科和本、专科阶段对学生的 “ 奖、贷、助、补、减 ” 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由本、专科培养学校负责,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六、责任追究及有关工作要求

高校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高校举办的预科班、民族班只招收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不得招收汉族考生。严禁高校招收并举办非少数民族的预科班、民族班。(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及时公布并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高校不得擅自超计划录取考生。根据需要确需追加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名单要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对骗改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依据《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或招生学校取消其报考或 录取资格;对冒名顶替少数民族考生或不按规定录取的,一经查 实,无论在预科或本、专科学习阶段,都要取消其学籍,退回生源地 区;对直接责任者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五)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的监管,提高预科阶段教学质量,从 200 5 年起,全国高校本、专科预科阶段培养实行相对 集中办学。不集中办学的,取消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高等 学校举办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业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西藏干部队伍、领导班子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200 1 〕 19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 004 〕 6 号)精神,由中国农业大学等 13 所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为做好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学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其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总规模之内。学生毕业后全部到西藏就业 O

(二)招生需求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需求计划由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提出建议,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将建议方案分送有关高等学校。

(三)招生来源计划。非西藏生源招生来源计划由有关高等学校编制并报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审核并分送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报考条件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限民族)。

三、招生学校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 13所。今后如需调整,由教育部根据西藏对专业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

四、招生录取和签订协议书

(一)录取。高等学校录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要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 40 分。

(二)考生在填报高等学校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志愿时,除按省级招办要求填涂有关表(卡)外,还需写出书 面申请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考生本人、考生家长或 监护人须亲笔签名), 省级招办应将考生书面申请扫描进入考生电子档案,以备高等学校录取时参考。

(三)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已录取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 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 “ 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 ” 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 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五、培养经费

国家对注册入学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在学习、住宿、教材、伙食、军训服装和体检等费用方面给予补助。补助金额由教育部核拨给有关高等学校。

六、毕业生就业

(一)学生本科毕业后,按中办发〔 202_ 〕 19 号文件关于 “ 毕业后在藏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15 年 ” 的规定,全部到西藏工作

(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及毕业证书、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由培养学校负责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或人事厅(师范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其他专业的集中寄至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三)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负责安排毕业学生的就业具体单位。

七、责任追究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严禁突破降分幅度录取考生。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因报考生源不足确需调整计划的,要按程序由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报教育部审批。

(三)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考生录取名单由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学生毕业并到西藏工作单位报到后,方可取得学历证书 和学位证书。毕业生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将记 入本人档案并须向培养学校退还由国家财政给予的全部补助经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培养学校须按规定收回违约毕业生国家财政补助费和学校付出的培养成本费。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

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举办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西藏班、新疆班), 是国家加快西藏、新疆发展的重要决策。为做好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计划

(一)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招生计划包含在当年国家下达给有关招生学校的总规模之内并作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培养计划,单列下达执行。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别回到西藏、新疆就业。

(二)招生需求计划。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分别根据西藏班、新疆班毕业生情况及本地需求,提出招生需求计划建议方案,报教育部审核后下达各有关高校。(三)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内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根据西藏、新疆提出的建议,由有关高校负责编制。教育部(民族教育司)负责商各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部属高校后,汇总单独下达,各地、各部门和高等学校遵照执行。

二、生源

(一)西藏班。西藏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有 10% 的进藏(汉族等)干部职工子女。

(二)新疆班。新疆班应届高中毕业生,其中有 10% 的汉族农牧子女。

三、招生录取

高等学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实行 “ 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单独划线、单独录取 ” 的办法。

(一)考试。考生全部在中学学习所在地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二)招生报名、考试、阅卷和考试成绩造册等工作由考生中学所在的省、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三)录取。教育部负责指导招生录取工作,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学校负责录取。

四、收费

普通高校招收西藏班、新疆班学生收费要严格按《教育部、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 3 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 3 〕 4 号)规定执行。(一)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应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生要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二)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完善和落实 “ 奖、贷、助、补、减 ” 等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予以资助。

五、责任追究

(一)西藏班、新疆班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西藏班、新疆班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应及时向社会及办班学校和考生公布。

(三)录取名单由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教育部

【发布文号】教民[202_]5号 【发布日期】202_-06-03 【生效日期】202_-06-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

(教民[202_]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党和国家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地区人才的特殊政策措施,是高等学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做好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工作,对促进民族地区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管理工作,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三日

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以下简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合格人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

第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依法办学、加强管理、保证质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和培养任务,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五条 民族预科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第六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集中和规模化办学,统一管理;根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的要求,加强学生道德素质教育,强化文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为进入本、专科(高职)学习打下良好基础。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

第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负责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规模发展和布局调整。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教学、管理等政策措施。确认举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高等学校;编制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下达招生计划;评估、研究、协调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发展规划,拟定招生计划建议;管理和协调本部门、本地区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民族政策和有关政策措施,办好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落实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教育实施方案和学生管理规定,管理本校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学籍以及预科生的考评等。?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十二条 承担民族预科教育的学校应设立院(系)级教育机构专门负责实施预科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族预科教育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预科班的政策和学校有关民族预科教育的具体办法,实施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预科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定的办学规模,具备教学所需的校舍、设备、图书资料;

(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队伍;

(三)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接受预科毕业生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与承担培养民族预科班的学校建立联系,对预科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配合做好预科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招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七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重点招收边远农村、高寒地区、山区、牧区的少数民族考生,也可适量招收散杂居的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计划,根据民族地区的需要,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按照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规定适当降分提档、择优录取。具体降分幅度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预科班招生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确定专业。

预科生结业时,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状况,由招生学校提供专业计划。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学生个人的志愿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招生学校录取民族预科班学生、民族班学生后,应当将录取通知书直接送达考生本人。考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和户口迁移、移送档案等手续。

第四章 学制与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民族预科教育可进行学分制试点。

第二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教学任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地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的教学和培养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指导。

第二十四条 民族预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按照“突出重点、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根据文、理科学科特点,也可以开设必要的专业基础知识讲座。

第二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实行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材、统一教学标准。

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思想政治等基础课程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使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编写的民族预科班统编教材。其他课程教材由预科培养学校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民族预科班新生,依据本、专科(高职)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专业方向,可以分文、理科编班教学。

新生要求变更教学班的,须在入学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实行考核制度。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期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

实行学分制试点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学生学习成绩根据需要规定考核、记分。

第二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必须修完预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

学生预科结业时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并报学生转入的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

未取得预科结业证书者,退回生源地区。相关手续由预科培养学校负责办理,并报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备案。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应对预科结业考核给予指导。

第二十九条 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录取预科结业合格的学生,发送录取通知书。

民族预科班学生持结业证书和转入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并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三十条 民族班学制与教学管理按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举办和管理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应当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主要内容,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世界观、人生、价值观;培养学生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品德和文明风尚;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三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的教育管理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校纪校规上严格要求、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

加强民族团结教育,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可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情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收费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班学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专科(高职)后,其学费仍按照预科生录取当年招生学校的学费标准收取。

民族班学生应当与同等学历层次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要落实国家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由本、专科(高职)招生学校负责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奖、贷、助、补、减”等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得到资助。

第七章 教师和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建立正式在编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负责民族预科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根据民族学生多元文化的特点和民族预科班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的特殊要求,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民族预科班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

民族预科班教师享受与本校本、专科教师同等待遇。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聘任与本校其他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相同。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的时间和经费。

民族预科班教师连续三年完成工作任务的,要有计划地安排进修、培训和开展学术研究,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根据民族预科教育的特殊性和教学管理任务的繁重程度,民族预科班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编制适当放宽。

第八章 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第四十一条 民族预科班的办学经费,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2_]14号)的规定,按本、专科生的标准和当年实际招生数,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核拨,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民族预科班所需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应当纳入学校整体建设规划和计划,予以落实,确保良好的预科教育教学条件。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保障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各民族多元文化的需要,配备反映我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图书及音像资料。

高等学校要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俗。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办好清真餐饮。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预科生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全部用于预科办学支出。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学校民族预科教育捐资助学。

第九章 教育教学评估

第四十六条 为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民族预科教育的健康发展,建立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制度。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民族预科教育教学的评估工作。

第四十七条 民族预科教育评估工作定期举行。评估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对办学条件符合要求、教学质量优秀、办学成绩突出、办学效果好的高等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和表彰;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教育教学质量等部分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的高等学校,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对全部或绝大多数评估指标达不到评估标准而又无条件改进的高等学校,终止其举办民族预科班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西南大学202_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西南大学202_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2_〕5号)及《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2_〕11号)精神,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加速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决定开展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202_年我校招生名额为140人。录取人员中汉族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非在职人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招生专业重点向理工类及应用型专业倾斜,招生比例不低于招生总数的50%。

一、培养目标

培养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政策

招生工作按“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原则,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单独划线、择优录取”的特殊政策按分省计划情况单独确定复试基本分数线。

三、招生生源

招生生源范围:西部12省(区、市),海南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等4省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湖南湘西自治州、张家界(享受西部政策的一县两区)和湖北恩施自治州;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重点招收教育(双语师资)、农牧业、医学、少数民族语言及特色文化艺术、信息技术、经济、能源和公共事业管理等领域从业人员。

四、报考条件

(一)参加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全国统一招收硕士研究生考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政审合格,立志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承诺毕业后回定向地区(单位)就业。其中,在职考生回原单位;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回定向省(区、市、兵团)就业。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2_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4.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5.身体状况符合各招生单位的体检要求。

6.汉族考生限定为本计划生源范围内的在职人员和生源范围内的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人员。

(二)推荐免试生可申请进入本招生计划。

五、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考生首先填写《报考202_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一式三份,再到考生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委(或教育厅)民教处(未设民教处的到高教处)签字、盖章,然后到省级招办领取报名“校验码”,考生凭“校验码”在网报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浏览报考须知,按网上相关公告要求提交本人的报名信息、选择报考点和相应的专项计划类别,再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带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网上报名编号和报考费到网报时所选择的报考点缴费、电子照相、确认报名信息。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应如实、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对网上报名信息要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凡不按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网 报

时 间:202_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现场确认时间:202_年11月10日-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六、初试

考生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招生专业目录见我校公布的202_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初试安排如下:

1.202_年12月25日-202_年1月7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

2.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初试。

3.初试日期和时间:202_年1月5日至1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4.初试科目:

1月5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月5日下午

外国语

1月6日上午

业务课一

1月6日下午

业务课二

七、录取

(一)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生源地的人才需求。

(二)不接受未报考本计划的调剂考生,本计划考生不得调剂到本计划以外录取。

(三)所有被录取考生的录取类别均为定向,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签订协议书;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单位签订协议书。生源省市为重庆的非在职考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必须自行联系定向接收单位并签定协议,方能报考。考生签订协议书后,招生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

八、其他

所有被录取新生第一学年均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接受培训,重点补修外语、大学语文等基础知识,兼顾学习其他专业理论知识,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和宗教理论的学习和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招生单位开始硕士课程的学习。

硕士生毕业后必须按协议回定向地区或单位连续服务至少5年(含5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8年)。

被录取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非在职考生的人事档案及户口转入录取单位,在职考生人事档案及户口由定向单位保管。所有考生党团组织关系基础培训期间转至培训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转入招生录取单位。

毕业生不按协议就业者,要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支付方式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五篇:“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计划报考步骤

步骤1:确定是否有报考资格,咨询相关部门

报考“少数民族骨干高层次人才”的考生分两大类:在职考生和非在职考生。

在职考生:工作单位在该项目指定招生范围的在职考生(包括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志愿毕业后回原单位就业的,可申请国家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

非在职考生:生源地处指定招生范围且志愿毕业后回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含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同等学力的应届成考毕业生、本科结业生、自考本科毕业生)。步骤2:填写规定材料,签定向协议书

在职考生主要是指在指定招生地区工作的在职人员。报考前需要确定甲乙丙丁方,并且填写丙方信息,交到生源所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审核盖章。且需在规定时间内与所在单位和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

非在职考生主要是指定招生地区生源的高校应届毕业生,报考前需确定甲乙丙三方并填写丙方信息,交到生源所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审核盖章。并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书。步骤3:到省级民族教育处领取网上报名校验码

少数民族骨干计划校验码:考生填写规定材料,到生源所在省教育厅民族教育处或高等教育处审核盖章,然后到所选报考点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部门领取校验码,校验码由所选报考点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生成。

其中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如果选择推荐免试考试类型,则需要两类校验码,没有校验码将不能选择相应类别。

步骤4:10月31日前网上报名,11月10-14日信息确认

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的考生须于10月10-31日间持网报校验码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参加09年全国研招考试的报名,并填写个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及志愿校和志愿专业。注意:报考类别须选择“定向”。

11月10-14日,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考生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研究生基础强化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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