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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机构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2-112953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7 02:03: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乡镇机构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行政机构,一头连着城市,一头连着农村,在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几千年来,我国乡镇设置不断演变。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行政机构改革改革的需要,乡镇机构进行多次重大改革,每次都对共青团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

同大家一起交流三个方面的内容:乡镇在我国历史上的演变轨迹;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乡镇机构改革概况;乡镇机构特别是新一轮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一、我国历史上乡镇的演变轨迹

“乡制”始建于西周,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乡镇作为国家设置的一种地方行政建制,从理论上讲,应具有以下特征:保持行政地域的完整性、人口规模的适度性、管理层级的有序性、机构设置的合理性、职能定位的科学性、组织制度的规范性、政权名称的固定性。“乡镇建制”经历了“乡官制”、“职役制”、“自治制”等多次变革。

(一)“乡官制”下的乡镇

“乡官制”:就是乡治为官治,乡官是官。据史载,西周初年,大小国家和部落多至数百个,周王朝为了加强对乡里社会管理与控制,开始建立“乡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此时的“乡制”规模较大,层级划分细致,注重“相保、相爱、相葬、相救、相賙、相宾”等社会功能。“乡官”皆有品级,是“公务员”。“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也”。

秦朝时期,对“乡制”进行重大改革,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据史载,秦时“十里一亭,十亭一乡”。朝廷授予地方官员一定的权力,即根据人口多寡可随时调整和变动“乡”的建制规模及员额编制,从而使后来的“乡”建制规模越来越小,地位和作用也逐渐降低。魏晋、隋唐时期,“乡”的规模仅为500户左右,与周代的“万户之乡”无法相比。“乡官”隶属关系复杂,各自为政,肢解了基层政权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到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已经开始向“职役制”转化。

(二)“职役制”下的乡镇

“职役制”:就是乡治由官治转为半官式的绅治。由于隋唐实行“科举制”,“官”与“吏”分设,“官”作为“士”身居要职,而“吏”的地位逐渐降低,颇有义务服役的性质,乡官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再是官,乡制逐步从“乡官制”向“职役制”转变。自此,隋唐至清末的千余年间,我国乡里社会的政治下层,实由官治而沦为半官式之绅治。北宋中期,王安石在全国推行了保甲制度,即“保甲之法,十户立一牌头,十牌头立一甲长,十甲长立一保正”,保甲人员之都保正、都保副正、大保长都不支薪,出现轮差、募充,几乎把“乡官制”的政治色彩全部抹去。

清代除了继承明朝以来的自然村落的形态之外,采取明朝的里甲制,作为赋役征收的机构;采取宋朝的保甲制,以维护地方治安。但上述改革措施大大增加了吏胥人数,加重了百姓的负担,致使“吏胥视民如鱼肉,民畏吏胥为虎狼”。这是“职役制”下的乡村政治生活的真实写照。

(三)“自治制”下的乡镇

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没有“地方自治”之说,但在清朝末年也出现了乡村自治的萌芽。一是太平天国的乡村组织采取寓兵于农的方法,建立守土乡官制,此时的“乡官”均由保举或公举的本地人充任、且多由贫苦农民构成,平时负责管理地方行政事务,战时执行军事任务。二是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开始提倡“乡镇自治”。光绪三十四年(19),晚清政府制订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乡为地方自治的基层单位,城镇人口10万人以上者设为“区”,5万人以上者设为“镇”,乡村人口5万人以下者设为“乡”。城镇乡分别成立“自治公所”,设“议事会”和“董事会”等机构,主要负责“学务、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务、慈举、公共营业”等事务。议事会的议员均由选民互选产生,但属于名誉职务,不支付薪水,只有董事会的成员才发薪水。

(四)民国时期的乡镇改革

进入20世纪上半叶,我国的国家行政权开始从县一级下沉到了乡村社会,形成了“党政权力高度一体化和政治、经济、行政与社会权力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力图使所有乡村社会与政府之间保持明确的隶属关系。在抗日战争爆发前,国民党政府曾规定:“百户以上村者设乡,百户以下村者集为一乡,设保甲;保甲长须由县区长委任;实际是充当政治警察,“防制异党之活动”。1939年,又规定:乡(镇)公所下设民政、警卫、经济、文化4股,各股设主任1人,干事若干人。据粗略估计,1942年国民党政府仅区一级约干部16万人,乡镇一级约干部68万人,保甲长1200多万,大

大超出了传统农业国家的农民承载能力,最终也吞噬了国民党基层政权的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乡镇机构改革概况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六个演变阶段,每一阶段机构设置及团干部配备均有所不同。

(一)第一阶段(1949—1958年):确定乡镇作为最基层的政权组织

1.机构改革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开始了土地改革和基层政权建设,实行县、区、乡三级人民代表会议。此时,区相当于现在的乡镇,乡是区下面的一级政权组织。

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明确乡与行政村同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划,同属区管辖,一般不设内部机构,只配备数名专职甚至是不脱产的工作人员,分管民政、公安、财政、粮食、调解等事务。1954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发出了《关于健全乡镇政权建设的指示》,规定:乡人民政府应设置各种工作委员会。一般应按生产合作、文教卫生、治安保卫、人民武装、民政、财粮、调解等方面的工作,分设各种经济的工作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或调整,最多不超过七个。

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村一级退出政权体系。1957年农村开始撤区并乡。从此,区不再作为县以下的一级政权组织存在,乡镇成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

2.团干部配备

1949年4月,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成立了新民主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1949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关于青年团干部调动的决定》,开始给予青年团管理干部的一定权利。1950年3月,中共中央为进一步加强团的干部工作,又发出了《中央关于青年团干部配备与调动的几项规定》,:“青年团各级团委须保持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这是开展青年团工作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县、区两级团委,如果人手不够,则会使团的日常教育与组织工作发生困难。因此,团区委应保持3个专职团干部,团县委则保持5人至7人的数目。”

1954年9月青年团中央书记处在《青年团中央关于团的农村工作会议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团区委经过今春紧缩编制后,已由原来的3个干部减少为1个或两个干部。事实上很难管得过来。我们拟要团的区委均增设几个兼职的委员,以建立集体领导,加强对发展工作的指导和基层组织的管理。同时,建议将团的发展列入县、区党委的工作计划之内,并指定适当的党团员干部兼管这一工作。团的组织要注意选拔合作社中优秀团员担任支部中的领导工作,增强基层组织的领导核心。”

(二)第二阶段(1958—1980年):人民公社时期

1.机构改革情况

1958年初毛泽东同志正式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实行小社并大社的主张,到1958年10月底,全国农村已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镇党委改称公社党委,原镇人民委员会改为社务委员会。公社管理委员会受县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设各种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生产建设、财政、粮食、文教卫生、民兵、调解民事等。生产大队(管理区)是分片管理工农商学兵和进行经济核算的基本单位。生产队是劳动组织单位。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兼有国家行政管理和集体经济经营管理双重职能。

1962年6月,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人民公社的管理层级可以是两级,即公社和生产大队;也可以是三级,即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生产大队一般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2名,设治保、调解、民政等委员各1人,设民兵连(或营)长1人,仍保留妇联、共青团等职数。

2.团干部配备情况

1959年,在合并县市和调整公社组织机构中,共青团中央批转了陕西团省委关于县、市、公社团委干部编制、配备、使用问题的请示报告:各级农村团组织的干部编制名额,原则上应与各方面干部编制一样,不增不减。公社团委干部的编制应是:凡公社干部编制15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干部1名,编制20人到30人的,配备2名,编制30人以上的,配备3人至4人。对于不脱产团总支书记因公误工,应给予适当的补助。

1961年10月,小平同志在党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工作时说:“全国公社有五万余个,一个公社应当有一个团的脱产干部,在这里定下来。”1962年国家编制方案中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有脱产干部5人以上的,配团的干部1人。”1964年6月19日,小平同志在团的九大讲话时说:“你们提出,团的专职干部应该适当增加,这个意见,我觉得是正确的。”“过去提出每一个公社有一个专职干部,这是中央已经作了决定的,应该是这样的,没有的应该补起来。”1965年8月9日党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工作,当汇报到团的干部不多,在精简机构中是不是要再减的问题后,小平同志又说:“在这方面,不能节省。精简机构,主要是在事业、企业、党、政系统。团的编制不大,妇联的编制也不大。”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8月团中央书记处改组,共青团组织被迫停止工作。1970年开始整团建团,恢复各基层团组织。当时公社、镇一级的团干部严重缺额。

(三)第三阶段(1980—1985年):“社改乡”时期

从这一阶段开始,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崭新历史时期。在农村,变化最大的就是乡镇。

1.机构改革情况

1978年12月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家庭承包制的普遍实行,人民公社体制逐渐开始解体。1982年12月,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农村按居住地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确立起“乡政村治”体制模式。

到1985年,人民公社全部解体,乡镇重新成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县和乡上下级关系的形成,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即“条条块块”双重领导的“七站八所”来推动,其中“所”的性质是政府机构,“站”的性质是行政性事业机构。

2.团干部配备情况

1978年团十大以后,团的系统领导得到恢复了,各级党委加强了对共青团的领导。在党的全国组织工作座谈会上明确提出团干部在中央没有确定新的编制之前,应该参照文化大革命前的编制配备。但截至1980年底全国有近2万个公社没有配备专职团干部。

1980年团中央组织下发了《关于各级团委编制的参考意见》,提出农村人民公社和街道团委一般应配团的专职干部1至2人,团干部的配备逐年增长。但是至1982年全国仍有近万个公社(占公社总数的五之一)未配备专职团干部。

1983年,地方各级团委的机构改革逐步展开,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地方各级团委编制、机构设置和领导干部配备的参考意见》的通知,提出:“区、公社、乡、街道团委专职团干部1至2人”。

1984年,中共中央组织部转发《共青团中央关于在农村政权体制改革中加强区、乡团干部配备的报告》。团中央在报告中提出如下意见:一社改一乡的地方,乡设团委。乡团委配备专职团委书记1人,配备兼职团委副书记1至2人。

(四)第四阶段(1986—1998年):撤并乡镇和县乡综合改革

1.1986年至1989年:撤并乡镇。

由于1983年中央文件中“乡的规模一般以原有公社的管辖范围为基础,如原有公社范围过大的也可以适当划小”的规定给地方留下较大的操作空间和灵活性,造成了新建乡的规模普遍变小,建制镇的数量猛增。于是从1986年开始,各地又开展了“撤并乡镇”工作,建制乡的数目从1985年的8.3万个左右下降到1988年的4.5万个左右。

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开始把注重力集中到乡以下的村级组织建设。1987年1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标志着我国实行“村民自治”进入了度化运作阶段。

2.1990年至1997年:县乡综合改革。重点解决简政放权、人员机构臃肿的问题。

1991年10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就有关政策做出规定。部分省份选择一些县进行县乡综合改革试点,重点解决乡镇政企关系不顺、县对乡统得过死等问题,实行简政放权,理顺服务部门的条块关系,加强乡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993年,从中央到乡镇又进行了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乡镇人员编制精简42%,并规范了县直部门派驻乡镇的农技、农机、畜牧、兽医、文化、广播等服务性机构的管理方式。

(五)第五阶段(1999—):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

1999年,全国开展地方机构改革,对乡镇采取适度撤并、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归并事业站所等措施,并首次提出乡镇机构改革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密切配合。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农村进行税费改革试点。

2月,中央召开全国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规范乡镇机构设置,减少机构和行政编制,坚决清退超编人员和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同时归并乡镇事业单位,压缩财政供养人员。3月,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中央决定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提出试点要严格守住“两条底线”:即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5年内只减不增和确保社会稳定。,全国取消农业税,标志着延续了2600多年的皇粮国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同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数只减不增;财政管理上实行乡财县管;机构设置上不搞上下对口。

(六)第六阶段(—202_年):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经过5年试点后,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全国已完成机构改革的乡镇达1.9万余个,全部乡镇的改革任务将于202_年完成。

1.深刻背景

(1)全面取消农业税是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最大背景。农村税费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自3月试点,到全面取消。农村税费改革使乡镇的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迫切需要乡镇机构进行相应的改革,为其提供系统、整体的支持。3月,中央决定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同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农村改革从单一的税费改革进入农村综合改革的新阶段。到,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全面展开。

(2)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纵深推进成为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的推动器。9月开始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把探索大部门体制、综合设置机构作为改革重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已结束,县级政府机构改革普遍在年底前完成。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机构,乡镇机构的改革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应有之义。

2.显著特点

(1)核心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新一轮改革明确了乡镇政府的功能定位,提出乡镇政府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单看这四项职能,并不都是全新内容,但把现阶段乡镇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能清晰地表达出来,却是第一次。

(2)路径是转变乡镇治理模式。要求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财政管理实行乡财县管,变“养人”为“养事”,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改革后,乡镇政府退出催种催收,还农民经营自主权;退出村级事务管理,还村民自治权;退出适于市场运作的事务,交由社会、合作组织。

(3)形式上不搞一刀切。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根据当地区域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乡镇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重点。全国所有乡镇既要“切一刀”搞改革,又不搞“一刀切”、一个模式。

(4)原则上坚持权责一致。根据乡镇四个方面的职能,赋予乡镇履行职能必要的事权和财权,改变长期以来由于事权和财力的不相匹配导致乡镇权力没多少、责任却无限大,严重影响乡镇的正常履职与运行的情况。比如,山东将上级部门的一些审批权限委托给乡镇政府依法行使;一些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生费、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返还乡镇政府。

(三)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情况

1.重新调整乡镇机构。改革后,乡镇一般设党委、人大、政府三个领导机构。内设机构实行“大办制”,将乡镇原有内设机构按相应职能重新合并,成立3-5个综合性办公室,如党政综合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等。规模较小的乡镇只设一个综合性办公室。极少数地方不设机构,只设若干岗位。个别地方规定,计划生育办公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在上述综合性办公室上挂牌子,不单独设置机构,除这些办公室外,乡镇不再挂其他牌子。

2.减少乡镇领导职数。改革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兼职和党政交叉任职,党委副书记一般设2名左右,人大副主席、纪检书记、武装部长由党政领导兼任。这样,领导职数总体上精简到5—9名。如安徽由原来的10—15人精简为6—8名,黑龙江由9—11名精简为5名,湖北由原来的平均16人精简为7—9名。一些省份如贵州、湖北的个别乡镇党委不设专职副书记。

3.精简乡镇工作人员。据乡镇改革试点三年后的统计,与相比,全国乡镇行政编制精简4.3%,实有人员精简10.3%;事业编制精简20.4%,实有人员精简28.5%。精简后,规模小的乡镇行政编制一般在20人左右,大的一般在30人左右。

4.创新事业站所运行机制。各地大致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将事业站所整合为3—6个综合性的服务中心,对没有正式录用手续的人员和富余人员进行清退分流;第二种是将乡镇事业站所逐步转制为企业或中介服务组织,由政府通过签订合同、项目招标的办法向其购买服务;第三种是将农机推广站等站所改为县直部门的派出机构,有的跨乡镇设置。

1985年至今,即第四到第六阶段,中央层面没有出台新的关于乡镇基层共青团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的政策。

三、乡镇机构改革特别是新一轮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一)对基层团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带来的影响

我国建国以来的历次乡镇机构改革,都直接影响着农村共青团工作特别是乡镇团委的工作。尤其是1986年“社改乡”之后的历次改革,对乡镇团委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直接冲击到农村基层共青团工作。乡镇团委机构从以前的单设变成逐步合并到乡镇党政办;乡镇团委干部从以前的专职变成几乎全部兼职;部分农村基层党政领导对团的作用存在模糊认识,对团的工作重视程度有明显减弱的趋势,团的工作被边缘化;乡镇团的工作经费和物资来源没有保障;乡村团组织在社会和青年中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弱,导致农村基层团的组织出现无班子、无制度、无活动、无阵地、无作用、无发展、无管理“七无”现象。

直接影响表现在:

1.乡镇团委的机构设置。乡镇机构实行“大办制”后,乡镇团委一般并入党政综合办公室,不再单设乡镇团委,极个别地方甚至撤销乡镇团委职数。在工作上,出现以党政工作替代团的工作的情况。

2.乡镇团委的分管。乡镇党政领导职数减少以后,团的工作出现多种分管形式:设党委副职的地方一般是党委副职分管;没有副职的地方指由综合性办公室分管;有的是乡镇党委委员兼团委书记,不再安排分管领导。

3.乡镇团委书记的配备。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使得大部分乡镇连续几年不能进公务员,由此造成缺少乡镇团委书记的后备人选。一些地方就从事业单位选拔乡镇团委书记。从事业单位或工勤人员中任命团委书记,他们干满一届后难以解决公务员身份,工作积极性受到影响。

4.乡镇团的工作资源保障。由于财政管理上实行乡财县管,乡镇不再像改革前那样掌握财政开支的自主权使得本来就不充足的乡镇团的工作经费、物资等资源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间接影响:

1.乡镇机构改革适应并促进了党在农村基层执政方式的转变,共青团履行职能的方式迫切要求创新。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提出乡镇政府要履行四个方面的职能,其核心是推进乡镇职能实现新转变,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说到底,这一系列改革就是在改进党在农村的执政行为。这种执政行为的转变是我们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从计划经济条件下执政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政,更好地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必然要求。在计划经济时期,每个人都属于一个单位,每个单位都以政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党的组织网络结合起来,就构成了“单位社会”,个体和单位之间具有高度的利益相关性。在农村,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集体经济形式使党和政府的执政、管理形式单一而有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催生了大量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性组织,基层社会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重组、分化。农村家庭经济功能恢复,企业、合作组织、专业协会等经济组织大量涌现。在这样的背景下,不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还用原有、传统的组织化模式,与现在具有市场经济特质的经济组织打交道,无论是方法上、还是组织建构模式上,都不可避免地出现问题。党在农村执政方式发生变化,政府职能正在转变,而乡镇团的组织二十多年未变化,改革滞后,转变职能不到位,仍旧沿袭传统思维方式、工作模式,势必出现问题。

2.乡镇机构改革改变了乡村治理结构,农村共青团工作的总体构架、工作模式迫切需要调整。农村税费改革、乡镇机构改革和村民自治,促进乡村治理模式发生深层次转变。农业税全面取消后,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实行乡财县管、村财乡代理。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导致乡镇政府相对独立的人权、事权、财权弱化,对乡镇团委的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工作方法产生重大影响,借助于党政行政命令开展工作已不可行。村民自治以后,村干部职数减少、村务更加公开,加之青年人很难通过选举进入村两委,使得村团组织书记配备、待遇落实及工作开展难度增加,传统村团支部的组织模式和工作方式很难发挥作用。

(二)近期国家相应政策的调整

基于乡镇机构改革以及农村综合改革带来的影响,为确保各项改革扎实、顺利推进,近期国家对乡村推出了一些政策措施。

中央部门:

——选配大学生村官到村任职、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从优秀农村基层干部中考录公务员。

——推广“四议两公开”,改善基层民主。本村重大事项由村党支部提议、支委会和村委会联席会议商议、全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村党支部书记基本报酬。全面推行村党支部书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底前为现任村党支部书记全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部门:

——全面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加快建立县乡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

——按照政府引导、分级负责、农民自愿、上限控制、财政补助的原则,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效机制,扩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

——基本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历史债务清理化解问题。

(三)对策与建议

共青团组织必须积极应对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抓住机遇,借助力量,主动适应,转变职能。抓住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机遇,借助基层党建的成果和力量,主动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强化在农村的组织和服务职能,坚持眼睛向下,重心下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做好对农村青年的服务,以吸引凝聚更多青年,实现根本政治目标。

这里重点谈一下农村团的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如何应对的建议:应着力在健全基层组织,明确基本职责,强化基础工作,加大支持力度上下功夫。

1.健全基层组织。在乡镇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思考农村共青团工作,需要从系统、整体的角度着眼,打破以往传统的思维,重新构建农村共青团工作的总体框架,在团的组织格局上寻求突破,完善县、乡、村三级团组织的总体布局。

1)县:主要是增强组织体系的力量,解决干部产生的路径、干部的素质问题。组织格局上:①加强团县委:发挥县级团委常委会、委员会作用。②培育县域青年组织:如县青年商会、青年专业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③探索成立县青少年事务协调委员会或青年工作领导小组。干部配备上:探索以公开选拔等方式增配兼职团县委副书记;选派西部计划志愿者驻县级团委工作。

2)乡镇:创新组织格局,充实乡镇团委的工作力量,拓展乡镇团委联系青年的渠道,增强乡镇团委调动资源的能力。组织格局上:①健全乡镇团委:发挥书记班子、委员会作用。②培育农村青年专业合作组织、青年社团。③探索成立乡镇青年工作委员会。干部配备上,调整乡镇团的领导班子结构,增配编制内外的兼职副书记;扩大乡镇团委委员来源。

3)村:组织载体:一类是行政性的载体,即村团支部;一类是产业化的载体,即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产业链条团的组织。干部配备:集中换届,增配团支部副书记、委员;利用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志愿者,发挥农村青年能人作用,充实工作力量。

在干部载体上,陆昊同志在农村共青团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来考虑。第一,乡镇党政班子、村两委当中的年轻干部。专职团干部是正职、副职都可以。第二,致富带头人。把热爱共产党和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热爱青年工作的致富带头人,产业链上的负责人作为干部载体,正职、副职都可以考虑。第三,大学生村官。

2.明确基本职责。就是要明确农村基层团组织的功能定位,解决农村团组织“干什么”的问题。“因事设岗”是组织结构设计的一条准则,也是行政机构设置的一条准则。当前乡、村团组织面临困境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乡、村两级团组织长期以来没有清晰、明确的功能定位,不明确到底应该“干什么”。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了乡镇党政的功能定位,农村党的基层基层组织的根本任务在发展生产,农村基层团组织必须围绕党政工作大局找准自己的定位。陆昊同志明确提出,要从党团关系角度,明确农村基层团组织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的切入点,要围绕党在农村的总体任务,带领农村青年增收致富,用带领农村青年增收致富的旗帜吸引人。具体的功能界定上:团县委应承担统筹协调职责,围绕政策规划、工作内容设计、整合资源、健全组织网络等主要任务开展工作;乡镇团委的主要职责是落实团县委工作安排,结合本乡镇青年需求开展活动,完善组织网络、把组织延伸到村;村级团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完成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工作,做好对本村青年的日常联系。

3.强化基础工作。就是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团务工作。这是来自基层的两个集中的呼吁,一个是职责不清,不知道干什么;第二个是工作流失特别快,没有制度保证,随意性很大。所以要在基础工作上下力气,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学习、会议、工作、文件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制定基层团的工作指南,明确工作流程,传授基本工作方法;指导基层团组织建立本地青年的基础数据档案,摸清青年底数,掌握青年动态,加强与青年的联系。通过加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把团的好的传统和工作方法传承下去,增强农村基层团建创新的后劲。

4.加大支持力度。第一,解决最基层组织所能感受到的“组织存在”问题。让下级团组织感受上级团组织的存在,不能让基层长期孤军奋战。加大对县、乡镇、村团干部培训是解决组织存在问题的一个办法。第二,资源、条件、人力要尽量往下放,让下级组织有一定灵活性使用的资源和条件。第三,要为农村基层设计工作载体。就业创业是重要工作载体,下一步应在金融和科技多做文章。第四,要帮助下级团组织创造制度条件。争取出台新时期党建带团建的文件,就基层团干的配备、工作保障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借助即将召开的全国党建带团建会议,在制度条件上做出相应规定。

第二篇:浅析当前国企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当前国企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现代化企业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基层团组织建设和团的工作遇到了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共青团组织的职能定位、组织管理模式、青年工作的形式等都有了很大变化。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新时期实现大发展,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共青团组织应该认真思考和着手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现 状

一是共青团组织架构发生改变。随着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压缩机构、精简人员力度的不断加大,大多数单位基层团委与其它部门合并设立,取消了专职团干部,多数团干部身兼数职,一些情况严重的单位,共青团工作成为了“副业”,只能做一些表面文章或者是将上级任务当作“作业”完成,由于精力有限,自行开展活动十分困难。同时机构的合并、专职团干待遇下降、转岗困难等原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共青团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对自身的发展和将来的出路有了较大的忧虑和当心,自然而然对共青团工作质量产生了影响。

二是团员队伍急剧萎缩。由于“三定”、内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等一系列减员缩招措施的出台,职工队伍得到了大幅度的精简,青工队伍也随之萎缩,各单位的团员数量明显下降。加上企业招工的控制,团组织补充新鲜血液的机会大大减少,很多单位出现了没有团员 的车间、工段,有的团支部仅有2、3名团员,共青团组织新陈代谢机能遭到破坏,团组织作用的辐射能力减弱、地位下降,搞好共青团工作较以往难度更大。

三是团干部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不少团干部很有工作激情,工作非常努力,但是缺乏现代企业管理、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等知识,团工作缺乏长远的目标规划,没有战略思想。因此,难以围绕企业的中心任务来寻找确定团工作开展的有效运作方式和所要达到的工作境界。

四是团的活动对青年人的吸引力减弱。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青年的需求呈现多样化,价值取向呈多层次、多元化。无可回避的是企业团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已不能完全满足青年的需要,青年可以在社会生活中有更多的选择,而不再仅仅局限于本单位。

机 遇

一是青年渴望成才的欲望空前高涨,构筑青工成才的教育平台极为迫切。现在的石化青年都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上立足就必须要拥有过硬的竞争本领,成才就意味着机遇,而落后就意味着淘汰。他们希望通过学习,来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技术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渴望成才的热情空前高涨。这是我们团组织在科技创新等工作中提升工作层次的可贵的群众基础。

二是青工的整体素质较高,青工成为企业生产管理的中坚力量。目前整个石化企业的团员青年队伍中拥有相当数量的大学生,且大部 分在生产一线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相对而言,整体知识和技术素质较高,他们既有专业知识基础,又有实践的舞台。团组织完全可以发挥组织优势与在青年大学生这方面的优势,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创新上大做文章,这其实也是团组织把服务青年落到实处的有力措施之一。

三是广大青工思想极为活跃,青年思想工作更为重要。在改革中随着新体制代替旧体制,一些职工在心理上失去了原来的稳态,觉得在急剧变革的时代将会丧失原有的某些优势和能力,从而产生可能落伍的焦虑;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昔日那种“轻松感、安全感、保险感”被改革的“紧迫感、危机感、风险感”所取代,因而留恋旧习惯、旧体制。担心在优化劳动组合中被淘汰,下岗受白眼和非议;少数青年职工认为,发展市场经济就是为了多挣钱,钱多多干,钱少少干,无钱不干。因此,出现了“三强化、三谈化”的现象;有的青工担忧制度不健全,措施不配套,企业机制不能正常运转,到头来损了国家,亏了企业,苦了工人。等等,总之青工思想活跃,青工思想政治工作更为重要、任务更为艰巨。

一要提高共青团工作的含金量。在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成本管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企业的共青团组织,也要讲究投入产出,重视管理成本和活动成本,减少团组织开展活动的投入成 本,突出共青团工作的效益性。团的工作标准应由过去的“看规模、重声势”向“看服务、重效益”转变,牢牢把握住团的工作方式方法与现代企业制度的适应,力争创造共青团工作效益的最大化。首先要善于借力。切实改变就团论团的“自我循环”体系,把团的工作切入到党政工的工作之中,积极争取领导、引起重视。其次要有所作为和有所不为。对团内要集中合力,要凝聚企业整个团组织的优势兵力。正确处理打主力与做配角的关系,要根据企业各阶段的不同发展形势和工作需要,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打造出对企业和共青团工作有影响的品牌工作项目。比如争创“共青团号”、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创建“青年工区”活动、培育“青年岗位能手”、树立“青年安全示范岗”等重点工作项目要不惜余力,有始有终。此外,还要有灵敏的工作嗅觉。对企业开展的ISO9000系列质量、环保贯标认证、转轨建制、企业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要有灵敏的工作嗅觉和触角,及时开展对这些工作有积极促进作用的宣传、教育、服务活动。要在注重现代企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双丰收的基础上,在企业共青团工作中树立投入必须要有产出的价值观念。从而在企业逐鹿市场、参与竞争的发展过程中,留下共青团工作深深的足迹和浓浓的氛围,不断提高团组织在现代企业中的含金量和存在价值。

二要提升共青团的工作层次。要顺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就应把现代企业团组织求作为的主要阵地,逐步转入到提高青工岗位技能和科技创新等工作上来。第一,现代企业主要是依靠产品的质量和降低成本及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来参与市 场竞争,如今企业竞争的焦点越来越体现在科技实力上。第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日趋正规化、程序化、科学化,如果共青团组织还是光靠以往围绕企业的急、难、险、重任务开展突击活动来求作为,其工作立意就显得不高,工作范围也将随着企业管理的日趋严密而逐渐变窄。总之,顺应时代潮流,提升团工作层次,不仅是一项企业需要、领导肯定、青年欢迎的工作,而且也是团组织提高自身地位,增强组织凝聚力的需要。同时,创新的无止境也为现代企业团组织,以及青年的求作为提供了广阔的活动前景和发展空间。

三要提升共青团文化建设水平。一是激发青工的竞争意识。通过组织团员青年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关知识,深入了解本企业现状和所面对的市场竞争形势,摆正自己在企业内部岗位竞争中的位置,从而把外部市场经济的竞争氛围导入企业内部,使人人都能感受到竞争的压力,并把这种压力转变为实际工作中的动力,形成人人争先,个个努力的工作局面。二是增强青工的参与观念。青工有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力和责任,使企业和员工联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利益共同体。团组织要从开展“我就是公司,我就是扬子”等系列主题教育人手,增强青工的参与观念,树立青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广大青工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的经营发展建设当中。三是培育青工的团队精神。现代化大生产要求企业内部群体必须紧密团结协作。因此,团组织对企业内部要从开展上下级、相互间的交流活动人手,促使团员青年和企业管理者间相互沟通思想、交流信息、表达意愿,对一些问题深入探讨,增进共识,达成默契,从而减 少企业目标管理实施中的人为阻力。要采取各种教育引导手段,培育企业团队精神,使团员青年热爱自已的这个企业群体,对群体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自觉地把自己的命运、利益与群体的命运、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对企业外部,团组织要运用共青团大家庭的组织优势,主动与兄弟单位的团组织取得联系,开展“1+X”式的团员青年联谊活动。

四要加大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力度。开发人力资源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希望所在。国家“十五”计划也专门以一个部分论述了人才问题,提出人才是最宝贵的资源,要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好,强调要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现代企业中的共青团组织也能够在青年人力资源开发中有所作为。《团章》明确规定:共青团要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接班人。因此,开发青年人力资源不仅是共青团的根本任务,同时对于配合党政及有关方面进行人力资源开发而言,也是非常重要的。

1、青年人力资源开发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团组织要坚持把竭诚为青年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努力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成才与致富是当代青年的两大追求,而成才是青年致富的前提和基础。这是同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奋斗目标相一致的。

2、全面理解青年人力资源的素质要求。青年的素质高低不仅仅取决于知识技能的高低,还应包括文明程度,主要指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就是指人的健康情况,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所以,团组织积极开展各类宣传教育和有益于青年身心健 康的各种活动,也是团组织开发青年人力资源的一个重要工作。

3、要为党政的人力资源开发献计献策。现代企业中的团组织要主动了解青年人才在接受教育、选择职业、成就事业以及待遇报酬等方面的问题和想法。及时将这些情况积极向党政反映,并提出建议,努力构建青年人才与党政对话的平台。在推动、改善或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团组织要起到“补台”的作用。这也是共青团组织在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中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4、青年人力资源开发要着眼于时代特征和突出重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有企业将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人才争夺战。人才的缺乏是对任何企业发展后劲的重大挑战,近年来,扬子公司就面临着人才流失的问题。现代企业的团组织要通过大力宣传、典型带路、开展杰出青年评选活动、推动青年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在制度和机制上的创新等措施,积极发挥有益的作用。

第三篇: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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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作者:李 伟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2_年第06期

[摘要]农村税费改革对于减轻农民负担、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给基层政权运行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这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财政陷入困境。乡镇债务沉重,偿付能力大幅度削弱,乡镇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能力大幅度降低。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改革带来的新问题,要从化解乡镇债务、发展地方经济、机构改革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乡镇工作;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2_)06-0031-0003随着202_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颁布实施,以减免农业税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农村税费改革正式拉开帷幕。这次改革,波及全国各个乡镇,惠及中国9亿农民,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由于农业税是乡镇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农业税减免也必然会对乡镇工作产生巨大影响。

一、农村税费改革状况

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地方的自发改革阶段。从1993年到202_年,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我国许多县市自发地进行了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探索。其典型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是实行农业税费“征实”制,即实行农业税费合并征收,一定三年不变;第二是“费改税”,即把“三提留五统筹”改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税”;第三是“土地综合负担大包干”。二是中央指导下的安徽试点改革阶段。202_年3月,中央文件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由此农村税费改革进入中央指导试点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单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指取消生猪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两个调整”即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村特产税征收办法(停征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三年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配套改革:主要是改革撤并乡镇涉农事业机构、撤组并村;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布局等。“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支出需要。三是中央指导下的改革全面推进阶段。202_年,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引导下,全国范围内各个省市全面展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在202_年召开的人大会议上,中央又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新举措:从202_年起,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一个百分点,五年内全部取消农业税。四是202_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农业税。

二、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工作产生的影响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效

1.农民负担显著减轻

取消农业税后,从事农业项目的主要好处就是:负担减少,收入增加。以免去农业税为核心的“一免三补”政策,一增一减,不但使农民眼前的收入提高,而且通过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从而使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了保证。其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农业税并不多,但是,在我国很多地方,搭车收费情况特别严重,取消农业税,连带着取消了很多隐性收费,使其他费用征收失去了借口。

2.解放了乡镇干部,改善了干群关系。优化了干部形象

在农业税减免以前,由于乡级财政实行包干自筹,农业税费的收缴状况不仅与乡镇政府的办公经费直接联系,而且与乡镇干部个人的收入直接挂钩。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乡镇干部70%以上的时间和精力都用来抓农业税费的征收。因此乡镇政府要动用大批的人力、财力,耗时长,成本巨大,包括办公费、手续费、奖金、临时工工资等等在内要付出一大笔钱。不仅如此,乡镇干部为了完成收税任务,向农民要钱要粮,甚至动嘴动手,与家家户户面临对立,干群关系恶化,农民严重不相信政府。农业税取消后,可以裁掉许多富余人员,精简政府机构,降低成本。乡镇干部也可以从与农民的对立中摆脱出来,走向合作。

3.促进了乡镇机构改革,催化了乡镇新体制的诞生

农业税取消以后,乡镇政府的收费职能不复存在,工作任务大大减轻,工作中心与工作方式也发生相应改变。目前,乡镇改革主要围绕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撤乡并镇。通过撤乡并镇,“庙小菩萨多”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第二,重设机构。乡镇机构的设置将打破党政界限,党政领导也将实行交叉任职。乡镇政府只设立党政办、经济发展办和社会事务管理办三个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机构除了保留计生技术服务中心和财政所,新设一个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以外,其他机构统统取消。这种设置充分体现了乡镇的特点,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有利于促进农村的发展。

(二)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问题

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进行,一些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尽管由于这项改革时间不长,各种问题暴露得不是太充分,但是问题的苗头已经开始有所显现。这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财政造血功能萎缩

农业税取消前乡镇财政收入主要是工商税、农业税和乡统筹,同时加上当时制度不规范,政府还通过各种收费来加强财政收入。尽管如此,乡镇财政在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仍然难保收支平衡。改革之后,乡镇财政势必留下更大的资金缺口。镇、村一级的可用财力必然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对一些工业经济欠发达、农业占主导地位的乡镇来说,农业税原本在其可用财力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农业税免征后,对其可用财力将会造成直接的影响。而乡镇财政的各项支出却并未减少,从而对乡镇财政的平衡、政府公共产品的提供都造成了不小的压力。

2.加大了镇、村的偿债压力

乡镇债务的成因多种多样:有兴办企业亏损形成的债务,有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有拖欠干部和教师工资形成的债务,有公用经费支出形成的债务等。农村税费改革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一些债务可以通过“三提五统”和向农民筹款等形式予以偿还。税费改革以后,乡镇政府的收费功能被废止,各种“创收”的路子被堵塞,尽管由农业税减免造成的财政缺口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来弥补,但这些资金也仅仅能够勉强维持乡镇机构的正常运转,根本没有结余用来还债。根据河南省新乡市农委所做的专项调查结果,截至202_年年底,该市153个乡镇中有145个乡镇负债,负债总额高达12.09亿元。其中,负债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33个,占乡镇总数的21.43%;负债在202_万元以上的有7个,占乡镇总数的4.5%。这些债务如何化解,已经成了目前困扰乡镇政府的一大难题。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有碍农村的发展,而且可能影响农村的稳定。

3.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减速

税费改革后的财政困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乡镇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所谓农村公共产品是指在农村范围内,为农民、农村、农业生产提供的具有公益性的物品或服务。多年来,农村公益事业的开展都是以农业税费作为资金保障。乡村收入税费改革前主要来源是向农民征收统筹及三项提留(公益金、公积金、管理费),税费改革后主要来源是农业税附加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税的免征,造成了乡镇财政收入的严重减少,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直接影响到农村公益事业的发展,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即今后农村公益事业怎样发展,所需资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不解决,就会导致两种结果:第一,不发展农村公益事业。这必然影响农村建设的总体发展,引发广大农民群众的不满。第二,乡镇政府重开收费口子。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一旦收费的口子被重新打开,就有可能旧态复发。这将使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被部分抵消或者全部化为泡影。

4.乡镇政府运转困难

首先,财政开支压力大。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乡镇所需的各种经费支出会呈现出扩大化趋势;另一方面,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落后,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权力无约束的情况还比较普遍地存在,乡镇机构庞大、人满为患,人员编制严重失控,成了典型的“吃饭财政”。其次,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剥夺了乡镇政府的自主性。在规范化财政的约束下,乡镇政府为了缓解自身的财政压力,就只能仰赖国家财政的转移支付和上级财政的资金支持。而现实中,转移

支付的总量偏小,且缺乏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特别是省级、地市级财政对县乡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明显不足,省以下特别是乡镇处于政府级次的末端,转移支付的链条过长,在经过多级次的缺少透明度的转移后,尽管有专项拨款,但到了乡镇一级已经所剩无几,造成乡镇财政履行事权和所需财权高度不平衡。

保证乡镇政府正常运转,关键在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是否充足到位。取消农业税以后,农村基层政府的财政经费和公共服务所需资金主要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因此,转移支付资金是否足够使用、能否及时到位,就成了制约乡镇政府正常运转的关键性因素。

三、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对策建议

农村税费改革,改的是税费,动的是全局:利益关系调整大,涉及面广,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作为支撑,才能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和高效推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化解债务,经济减压

1.清查核实,锁定债务

采取“一把锁、一本账、一道关、一个户”从严控管乡镇债务。一是“一把锁”锁定债务。不允许乡镇新增债务,按照“老债老算、新债新算”的原则,对乡镇债务严格管理考核。二是“一本账”台账监管,县化债办按照锁定债务分乡建立债务明细台账,增加和偿还债务到县登记台账,对各类有息借款、工程欠款等债务进行重点监管,按月通报债务增减变化情况。三是“一道关”。举债县审,各乡镇在不新增净债务的前提下,举借债务,必须报县化债办审批。四是“一个户”规范偿债,各乡镇建立偿债专户和偿债准备金,所有债务偿还必须通过偿债专户,并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按计划、按比例偿付。

2.盘活资产,偿还债务

对乡镇拥有的企业、设备、闲置房产等,可以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加以综合开发利用,以此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尤其是在撤乡并镇以后,被撤消乡镇的办公用房、用地、用车等,都可以通过上述方法用来筹资还债。

3.核销降息化解债务

对不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高息贷款、借债,应当按照国家正规金融部门的利息标准重新计算利息,已付利息的高出部分可以用来冲抵本金;对过去因完成税费任务、发放工资、保证运转、兴办企业等形成的债务,可由政府出面协调财政、地税、金融部门核销部分债务。

4.国家出资还债

对乡镇政府因拖欠干部、教师的工资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无力偿还的其他正常债务,国家可安排专项资金帮助偿还。如果国家财力紧张,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二)完善制度。开源节流

1.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弥补乡镇财政缺口的一个重要做法就是实行转移支付。要加强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截留和挪用,建立规范转移支付的办法,增强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尽量减少转移支付的中间环节,特别是直接转移支付给乡镇财政的资金,尽量直接到乡镇财政的账,以避免层层截留。同时在转移支付的目的上要首先保证不同水平的乡镇和不同收入阶层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即加大均等化的转移支付的数量,及在形式上应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类。

2.发展地方经济,增强造血功能

农业税取消以后,出现的乡镇债务难偿问题,实质上是农村经济发展缓慢、集体经济基础薄弱等深层矛盾的具体显现。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千方百计加速发展地方经济,快速壮大地方经济实力。只有这样,才是彻底解决乡镇债务问题的根本出路。一方面立足实际,积极开发地方资源。要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引进农业专家型人才,充分挖掘自身优势,扬长避短,趋利避害,因地制宜,形成一村一品、一乡一业的地方特色,走科技兴农、科技兴企的道路;另一方面,加快小城镇开发建设,增强对经济发展的拉动能力。要建立多元化的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有效整合小城镇各类资源,扩大招商引资、撬动社会资本参与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三)机构改革,和谐发展

乡镇政府作为农村社会、经济的直接管理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直接执行者,其机构和职能的合理设置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税费改革有效推进的逻辑要求和重要保证。

1.对原有乡镇进行撤并,改革乡镇机构

原有乡镇规模过小,而财政供养人员并不因乡镇规模过小而有所缩减,可谓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人员过多的结果必然是导致国家行政成本的加大。

2.根据职能需要严格规范乡镇机构和岗位设置

要重新核定乡镇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坚决清理超编人员和靠收费供养的人员。坚决把住进入的“口子”。将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进行合并,鼓励条件成熟的镇级事业单位企业化,走向市场。

3.明确乡镇政府职能,改变治理方式

第四篇: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

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

论 文 摘 要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我以为执政能力建设应该包括机构建设和制度创新,一个法制社会的形成,除了立法上的完善,还要有执行机构的完善,因为一个建全的机构重要性并不亚于制度的本身。众所周知一个社会需要一定的控制体系来维护和巩固其自身的发展,一个法制社会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标志是法律体系,然而徒有法不能自行,它的执行组织是很重要的,执行组织的结构如何,都会影响到法的效能地发挥。通过对《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的研究,对提高基层的执政能力、巩固的基层执政基础,对于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强化执政为民意识,推动和促进基层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村民自治对发扬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人民的民主意识,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现阶段对村民自治制度的研究是有积极的意义的,它为我国解决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思路与方法,从而间接的解决了乡镇财政危机问题。本文主要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探讨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乡镇党委)的关系、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等,从中发行问题,为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我国乡镇机构改革方向,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提出自己不成熟的观点,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一些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关键词: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 乡镇党委 乡镇政府 机构 改革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 —作者苍南电大学员:欧阳昆仑

村民自治是农民的创举,当年农民自发成立了村民委员会是为了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2年,国家为了填补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出现的农村公共组织和公共权力的“真空”,除了继续利用执政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同时也大力推动村民委员会的建立,同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次年6月,村民自治正式启动实施,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乡村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试行10年后,于1998年11月终于成为9亿农民的正式法律。这是一部以实践为根基,以宪法为依据,以自治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法律。以村民自治为主旨的村民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当前村级公共事物管理体制的核心,而村级公共管理体制是三农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村与乡镇的关系,从来就是唇与齿的关系。村民自治后产生的村委会却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是基层政权的一部份。在村民自治的背景下,深入研究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等问题,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

一、村民自治的实践及村民自治背景下的村乡关系

1、村民自治的现状

所谓村民自治是指在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政治参与形式,它是实行直接民主的一种基本形式。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一方面国力整体提升,另一方面“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日趋严峻。同时电脑的普及、网络的开通,使社会的开放更加的深入,在农村思想现代化较之物质现代化提前来到,也就是说农村人的思想现代化水平比农村物质现代化的水平程度高。农民工流动的增多,增加了农村思想的开放程度。全社会呼唤民主政治建设,村民自治被赋予了加强和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以及为中国民主形象提供范例,为政治改革提供经验的双重使命。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织法》),以及随后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的“实施办法”,可以被看作是对宪法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村民自治组织的具体落实。到202_年末,我国共有68.1万个村委会,528.6万个村民小组,村委会成员294.2万人,村民自治模范县(市、区)579个,村民自治模范乡镇7457个,全国25个省开展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涉及63万个村委会,近4亿多选民。村民自治目前覆盖了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村民自治制度在我国农村普遍展开已是不真的事实。近几年来各地开始比较切实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来组织村民自治。通过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一大批思想素质好、能力强、作风正、年纪轻、有文化、群众威信高的新型能人被推选出来,成为带领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实行村民自治产生了不少积极效果,它有利于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有利于形成人民管理国家所必要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心理环境,有利于加快基层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民主化进程;同时它还可以为广大农民提供一个参与管理农村社区事务,切身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机会,促使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能力得到不断培养和锻炼,通过从下至上的“民主现实化”的积累,为最终农民更加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奠定基础。因而,村民自治顺应了中国农民的意愿,满足了村民的要求,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和自治能力,提高了广大农民投身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符合中国加强民主法治的努力和趋势。在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农村社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随之暴露出来。表现为村民自治虽然是一项全国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制度安排,但各地村民自治的贯彻情况和实施效果却千差万别。比如,王旭从实行村民自治的成效中发现了国家与社会的权力互强,徐勇调查了四川达川市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后,也认为该地的村民自治“同时加强了村民的民主自治能力和国家在农村地区贯彻其政策的能力” ;何清涟看到的却是金钱、宗族势力、地方恶势力操纵选举和村政。

从全国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关系不协调、乡(镇)同村关系紧张最为突出。

2、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

目前,由于缺乏全国性的统计资料,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全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状况。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全国,实行村民自治以后,尤其是1998年全国农村普遍实行村委会直选以后,农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明显恶化。两委关系协调融洽的只占少数,多数属于勉强维持合作与和平共处、相安无事,少数属于不协调甚至严重对抗。根据广州市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局的一项联合调查,1999年广州市郊区974个建制村实行村委会直选以后,虽然党支部同村委会关系协调融洽和能够基本保持正常合作共事的占绝大多数,但是关系很不正常甚至严重分庭抗礼的也相当突出。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实质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与党的领导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不协调有两种表现:一是有的村委会不能自觉地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把村民委员会引导村民自治同村党支部的政治领导和保障作用对立起来,加上有的村党支部班子涣散,使村支部起不到村级组织的核心作用。二是各种村级组织的权力过分集中到村党支部,甚至集中在村支部书记个人手中,村委会和村民会议的自治权力实际上被悬空。根据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在广东全省,1999年底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村共有22056个,其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的占53%。在未实行交叉兼职的村,村支书同村主任往往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是现在解决“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比较普遍的做法,其中山东聊城市的做法被引为典型,山东聊城市在解决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做法是: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以候选人的身份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当的票率未能超过半数以上的,意味着不被群众欢迎,将在党内被罢免支部书记职务。该职务由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人兼任。如果选出的村委会主任不是中共党员的,村支书一职暂时空缺,等该村委会主任入党后兼任。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出现不协调甚至对抗性矛盾的原因很多,有公众认同感上的差别,《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根据这一规定,使每个成年的村民都享有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平等权利。村委会成员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民主选举,具有广泛的民意。本来应该具有广泛民意的村党支部,现在却相反了,这应该引起我们执政党的高度重视。此外,我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一部法律两种解读和乡镇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村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然而,一些地方党的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过去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村党支部因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而困惑而不安,去找镇党委,镇党委也发现自己的领导核心作用权力被削弱,他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于是他们充分利用《村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利用了人们对“党的领导”和“领导核心作用”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和偏差,让镇党委、村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尊重村委会应有的法定权利(因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也会间接表现为村委会与乡镇党委的关系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政务、指导村务时理所当然地把村党支部当作自己天然的依靠对象和忠实的“嫡系部队”(乡镇党委和政府与农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将村委会当作怀疑对象和“异己力量”(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农村两套班子中搞亲疏关系,阵线划分,人为地制造两委对立。

为什么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后两委对立会几乎消失的呢?我认为直接原因是乡镇对村委会间接控制加强了,气顺了。因为交叉任职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最终还是村党支部书记,最终还是我们乡镇(党委)政府管。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不仅可以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党委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的村党支部书记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村组织法》所说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变相的成了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因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也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党委)的关系问题间接表现。

3、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

如果说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的影响是间接的、隐现的。那么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可以说是直接的、明显的。202_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播出一期名为《村官告状》的节目,则提供了一个更典型且颇值得深思的村民自治案例:

202_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政府在惠南庄村小学主持召开了村委会和该村全体党员参加的特别会议,镇党委和镇政府宣布其研究决定:停止由该村民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王华的工作,并停发其工资。镇党委和镇政府的理由是“王华不称职,目前村民还没有觉悟起来,不可能联合起来罢免王华,如果让王华这样的干部继续任职,势必会损害的老百姓的利益,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镇党委、政府只能这么做”。但村官王华和部分村民却认为:作为尚在任期内的村委会主任,王华是村民通过合法程序的民主选举合法产生的。根据《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它跟镇政府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村委会主任和委员都只对村民负责,法律并没有要求村委会主任对上级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不称职,只能由村民来启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镇党委和镇政府无权单方面罢免村委会主任。202_年1月,王华以大石窝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过后,房山区人民法院向王华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主自治权利受到侵犯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一晃一年过去,大石窝镇党委书记说,“目前惠南庄很稳定,事实证明他们没有做错,下一步,镇里将尽快启动罢免程序来罢免王华”。而王华则表示将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诉。但此时,王华的村委会主任“任期”已经快满了。

在京城边上的村官王华算是很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但他仍然遭遇了镇党委和镇政府如此“处理”,此案例值得人深思的地方很多,它比较有代表性的反映了,村委会制度在现实运行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即村委会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乡镇政府把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当作事实上的办事机构,看成推行政令的工具,不愿支持村民自治,甚至妨碍村民自治。这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不愿放弃对村委会实行直接管理的权力:

(1)干预村委会“直选”,乡镇干部往往利用种种“理由”:“乡镇没有了任免权,民选的干部会不听话,不利于工作开展”、“农民素质低,没有民主选举能力,村委会直选是行不通的”、“村委会直选可能出现好人落选,坏人当选”。因此他们在指导村民选举时,不按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故意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做手脚、留漏洞。有的镇政府干脆就指定了村委会。

(2)控制村干部的工资。就是村干部的工资由乡镇根据村干部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如收缴税费、计划生育、达标竞赛)情况决定。这样做,违背了《村组织法》关于村干部的工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不利于培养村干部为村民服务的意识和村民行使对村干部的监督权。

(3)控制村财政。实行村财乡(镇)管。这是被不少地方推广的经验,现在许多乡镇设有经管站这一机构专门管理村级财务。这种体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级财务混乱,但侵犯了村民自我管理村级财务的权利,不利于调动村民和村干部民主理财的积极性,而且一旦出现村级不良债务,村干部还容易把责任推给乡镇,激化农民与乡镇的矛盾。

(4)心知肚明,村务公开半透明。《村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但乡镇干部出于种种原因,使村务公开半透明。不透明的有干部下村吃、喝、拿要的,有因村务公开问题引起干部被处理的,有的村务是村和乡镇四出筹集来“公分”的私房钱的(这是取消农业税后的新方向),还有的担心村务公开使村里的每笔开支都置于村民监督之下,会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的。

(5)直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的用行政命令方式直接规定农民生产的品种、数量;有的超过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搞“政绩”工程;乡镇的这些任务都要通过村委会完成,不仅侵犯了农民的生产经营权,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而且使村委会的主要精力用在了完成乡镇任务上而不能放在村民们认为应该办的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上,造成了村委会与村民关系的僵化,妨碍了村民自治的正常运转。自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四民主,两公开”在农村的落实后,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应该是《村组织法》第四条规定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关系。即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但是目前乡镇政府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任务的落实,仍然普遍通过干预村委会职权范围的事务,来实现对村庄的行政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村民自治的不断发展,村民的民主法制观念不断的增强,渐渐的乡镇政府的种种不良表现,引起了村民民意代表团——村委会的不满,于是就出现了乡(镇)村关系普遍比较紧张状况,村委会主任被乡政府罢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制约了村民自治权的成长。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我国乡镇政府普遍存在“市场时代,计划思维”的工作态度。欲进一步了解乡(镇)村关系紧张的原因,先看一看乡镇现状:

二、乡镇现状

1、行政成本与农民的负担

一个社会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的高低,可以从财政供养的公共事务管理人员人数与相应辖区总人口数之比(即所谓官民比例)得到比较有效的反映。据《工人日报》1997年12月17日之专文研究,我国历史上的官民比例为:西汉时为1:7945,唐高宗时为1:3927,元成宗时为1:2613,清康熙时为1:911,新中国成立之初为1:294。到了1978年我国“官民比例”则变为48:1,到1999年则更下降为1:30人,其中,陕西为1:34;河北为1:40;河南为1:41;山西为1:27;宁夏为1:24;青海为1:22(马晓玲,202_)。比较明显的统计特征是“经济越是落后,财政供养人口越多”(当然,我们或许可以把个现象解释为“二者互为原因和结果的恶性循环强化”的结果):在山西32个发不出基本工资的县中,有8个县官民比例在1:20以下,大宁县为1:13。更有甚者,陕西省黄龙县是9个农民供养1个干部。

从国际横向比较看:日本1983年政府官员为50万,人口1.7788亿,官民比例为1:236;美国1987年每1000人中有政府官员12人,官民比例为1:83;中国的官民比例若按1:30计算,是日本的近8倍,为美国的近3倍。近在1999年,印尼官民比例为1:98,日本是1:150,法国是1:164人,美国是1:187人,我国是1:30人。

2、乡镇财政危机重重

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吃财政饭的人员队伍庞大,目前我国乡镇政府产生了巨大负债。1999年,乡村基层债务总额大约在3000亿~6000亿元,而202_年,乡村债务总额上升到了6000亿~10000亿元,负债最高的乡镇债务额超过1亿元。

牛竹梅教授说,乡村过度负债会影响乡村正常工作的进行,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削弱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实力,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以及基层政权的巩固,同时,呆账坏账的增多,以及债券向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的转移,也会增加金融风险,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研究员向记者表示,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风险大锅饭”。“乡镇政府的领导借债的时候,也不会想到还不上会带来什么后果,这就是风险大锅饭。”

此外,有关研究也表明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危机程度加剧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财政收支缺口无法弥补;二是到期的债务无力清偿,导致的结果是乡镇难以正常运转。业税取消后,使县乡两级政府既有的财政困境和债务问题更加凸显,而这些问题能否顺利尽快解决又直接牵涉到乡镇机构改革等一揽子农村改革问题。

由此看来,我国行政成本与民众负担总体偏高,农村尤甚。因此,大幅度降低“官民比例”(尤其是农村),当成为未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制度取向。

3、乡镇内部结构存在弊端

党政不分,权力结构不合理。当前多数乡镇政权的权力结构是一种党一元化领导、乡镇长负责制有名无实、乡镇人大职能严重虚化的以党代政、不合理的基层政权体制。

(1)乡镇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目前全国大部份乡镇基本属于“吃饭型财政”甚至“要饭型财政”,负债现象普遍。相应的乱摊派、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仿效上级政府建立起自己的垂直控制系统,在各村设置了不少派出人员(驻村干部),肢解了村委会的职能,造成了乡村之间的矛盾和摩擦。

(2)乡镇领导唯上不唯民。在现行干部体制下,乡镇领导干部的任免实际上均为上级所决定,怎样迎合上级、做出政绩就当然是乡镇领导的优先考虑的问题,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大多数地方出现“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甚至“欺上瞒下”“虚报数字”,“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现象了。由此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国家的威信受损、乡镇政权存在潜在危机。

从对乡镇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理解在村民自治中乡镇政府、党委要对村民委员会众多干预。社会基层自治,尤其是村民自治,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面临着种种不理解、不支持甚至阻力,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它涉及到基层自治组织与基层党政机关之间关系的调整与转变,触及到基层党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既得利益和工作方式。乡镇政权是我国农村的基层政权,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末梢地位。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计划和任务,都要由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但乡镇政府本身拥有的公共权力很小,掌握的公共资源也很少,在压力型体制下,乡镇为了完成上级指派的超出其本身能力范围的任务,就只好通过各种手段向上要权,向下要钱(资/源),甚至瞒上欺下。这可以说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事务介入过深的必然结果。当前的乡镇政治组织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和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形成的,在当时强调的是行政干预至上,因此形成了机构庞大、无所不能的政府(计划思维)。而在市场经济已基本建立(市场时代)、民主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今天,原有体制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现阶段,要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社会的良性发展,适应民主法制化潮流,要求的是服务性的弱政府结构,亦即强调政府职能和角色的转变,应该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

三、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方向

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现行村民自治制度是必由之选择,合宜之选择。村民自治是我国“村民委员会”制度的宗旨和目的。村民自治的目的是在保证政府对农村的行政目标和行政效率的前提下,降低行政成本,增进村民福利和权益。如何完善和优化村民自治,并使之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发现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和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最终还是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当今村民自治完善和优化过程中面临的最重要问题。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因为村民自治要进一步发展,就必须理清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就必须对乡镇机构进行改革,也只有乡镇机构改革了,才能有力地促进村民自治的发展。村民自治如何对乡镇机构改革进行影响的呢?我认为以上的分析说明了村民自治为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方向。

1、乡镇党委的民主化改革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委在乡镇制度实施上起了很大作用。当前必须扭转当前乡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格局,推动党内民主化和法制化。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十六大又确立了我国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方针,由此可见党中央明确的要将党的活动切实纳入法治的轨道,尊重法律和倚靠法律,以更好的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我认为乡镇党委书记、村支书的产生可以采用乡镇村民党外评选加在党员中的直选,两票选举产生,使其具有广泛的民意。推进党内的民主以及执政党法法制化建设以实现改革目的。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党政关系法》进一步规范党的领导。

在我国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人民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只有在共产党的领导和组织下,才能万众一心地凝聚在一起,向着共同的目标前进。党要遵循法律,党根据人民的利益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只有经过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才能变成国家意志。因此,可以考虑让乡镇党委书记任职镇人大主席,转变党委领导方式。

2、乡镇人大的改革

乡镇人大作为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民意机构,确立乡镇人大作为当地决策的实体议决中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地方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实际上乡镇人大的职能严重虚化,几成摆设。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增强人大职能,进一步提高基层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力度。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受人大领导和监督,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人大的领导乏力,人大的监督形式的非经常性、非具体性和非同步性,极易导致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断和膨胀。特别是现在乡镇由于机构的不建全,乡镇人大的领导和监督更流于形式,更容易导致行政权和审判权的专断和膨胀。因此必须规范党与人大的关系,切实提高人大权威,使得乡镇人大成为乡镇的政治中心舞台。

3、乡镇长直选,实行“两票制”

目前村民自治实行的政务公开、村委会的“海选”,使公民权利意识得到提高为乡镇长直选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条件。同时它对于调动广大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推动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将起重要作用。近年来在四川、广东、上海等部分省市的乡镇,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为乡镇长直选积累了不少经验,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我认为可以实行“两票制”选镇长,选举可以揉合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即正式候选人由本辖区所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正式选举则在乡镇人大举行,由人大代表投票产生。这样可保证乡镇长受人民的监督,增强选举的民主性与透明性;而乡镇长最终由乡镇人大选举产生,既没有违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时也确保了乡镇长及政府对人大负责。

4、乡镇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日益完善,村民自治下的村民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要求起了变化,要求乡镇政府变管理者转为服务者,再者乡镇政府由于职能转变的滞后,实际上很大一部分实行的是村委会的职能,民自治可以帮助基层党政机关从冗繁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由于一级的行政成本实际主要是由农村村民负担,因此,降低行政成本与减轻农民负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回事。党政机关的庞大队伍与捉襟见肘的财政拨款之间的矛盾,长期以来是靠各种不合理的收费来转嫁到农民头上予以缓解的情景,很可能因实行村民自治而告终。乡镇机构庞大,政府除了行使本行政区内的行政权外,还管理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我认为应该把公安的权力还给公安;把司法的权力还给人民法院;把检察权还给人民检察院;把社会法律工作交给以律师为主体的社会;把计划生育的工作交给村(居)民委员会;把民政中大部分的权力交给社会慈善机构一类的社会公益事业单位等。从而使乡镇的机构的人员得以极大的精简,职能得到更大地明析。只有明析了乡镇政府的职能,才能有效地防止由乡镇政府“独家经营”滋生暗长起来的腐败,从而使“有求不应”的行事作风得到有效地控制。也使人们对乡镇政府监督提供了方便之门。或如有的学者提出:改乡政府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即改乡政府为乡公所。乡公所不是一级政权,也没有独立的财政权,而是县级政府为解决行政事务而在乡镇一级设置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能一是完成政府任务,二是指导村民自治活动。

5、实行村民“自治”(村民有限自治)

村委会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的多重身份,注定了它与乡镇的关系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实行法律分权制,(所谓法律分权制,在形式上是通过法律来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明确地方的法律地位、事权和权限范围;在内容上要扩大地方的自主权,同时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在保障机制上要确立法院作为最后的保障机关。)要推行村民有限自治制度,首先就必须从法律上确立村委会的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某种程度上与乡镇政府平等的法律地位,否则难免又陷入控制依赖关系。接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解决村委会与上级政府(包括乡镇政府)之间的权力划分问题,只有明确了国家与村委会各自的事权、财权,才能在实质上推行村民有限自治制度。然而,权力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确保双方均能自觉遵守,特别是上级政府不违规?还有如何实现权利救济?等等问题有待探索。当然,同时压缩乡镇专有事务的范围,精简机构,裁减冗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就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出了全面部署,我以为执政能力建设应该包括机构建设和制度创新,一个法制社会的形成,除了立法上的完善,还要有执行机构的完善,因为一个建全的机构重要性并不亚于制度的本身。众所周知一个社会需要一定的控制体系来维护和巩固其自身的发展,一个法制社会控制体系最主要的标志是法律体系,然而徒有法不能自行,它的执行组织是很重要的,执行组织的结构如何,都会影响到法的效能地发挥。以上只是个人不成熟的观点,希望它为我国解决乡镇机构改革提供思路与方法,从而间接的解决了乡镇财政危机问题,推动村民自治的发展。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村民自治制度会得到更加的完善,我国的民主建设会取得更新的成功

第五篇:乡镇机构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乡镇机构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本文转载自teniu.cc-http://www.teniu.cc]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1996年8月正式启动。经过几年的发展,参保范围已覆盖我市所有行政机关、自收自支单位。止目前,参保单位共270家,参保人员19725人,离退休人员4210人,占在职职工的22%;年应征养老保险费6000万,应发放养老待遇 579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4000万元。

一、工作现状。

1、实现了养老保险费单基数征缴。我市从1996年8月以来,一直按照双基数征缴,即参保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之和为基数进行缴费。此办法虽然有利于增强基金实力,但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对于用人单位离退休费负担的均衡作用,没有真正解决各单位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为此,我们经过严格测算,在确保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发放保持平衡的基础上,从去年7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实行单基数征缴。即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缴费,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不再纳入缴费基数。

2、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我市从202_年元月起对所有财政全供的离退休人员及部分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对自收自支单位按照成熟一家实行一家的思路,逐渐扩大社会化发放范围。止目前,实现社会化发放的行政机关和自收自支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达到3448名,占全部离退休人员的82%。[本文转载自teniu.cc-http://www.teniu.cc]

3、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帐户。长期以来,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直存在着缴费与待遇相脱节的问题,没有体现出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为了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机制,增强各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充分保障机关事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我市决定从202_年元月起统一为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建帐时间从1996年8月起计算,1996年8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实际参加工作时间计算。

二、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法律、法规依据。由于从国务院到省政府均没有出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造成在制定具体办法时缺少政策依据。另外,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缺乏刚性,工作存在很大难度。同时,由于各地政策不统一,造成人员流动困难,养老保险衔接困难。

2、缴费基数没有真正反映出在职职工工资水平。按照规定,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职工上工资文件所确定的工资计算。但相当部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工资远不止这个水平,这样就造成了养老保险费没有应收尽收,影响了基金的积累,降低了基金抗风险能力。

3、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一是随着我市乡镇机构改革,郑煤集团原办学校转入事业性质及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造成近几年退休人员急剧增加,养老金支付数额越来越大;二是离退休人员增资幅度较大。近几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不断增高,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水平也随之增长,导致养老金支出加大;三是缴费人数逐步减少。由于受部分事业单位转制、乡镇机构改革

及人事编制的限制等原因,参保人员呈减少趋势,长期以往,势必造成征集总额下降。

三、乡镇机构改革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

一是必将造成参保人数的大量减少。我市乡镇机构改革后只保留少部分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其余原有在编人员和大量聘用人员均进行分流和全部清退,另外还有部分符合提前退休人员。因此,乡镇机构改革后,参保人数将会大量减少,也必将给基金征缴工作造成损失。二是必将增大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我市目前共有14个乡镇,共有行政、事业全供人员1225人。按省政府文件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预计有70人。每人每月的退休工资如按1200元的标准计算,每月需增发退休费8.4万元。而同时这部分人按目前我市31%的征缴比例计算,每月将少征收2.6万元左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差达11万元左右,必将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发放增添更大的压力。

市社会保障局

202_年12月7日

乡镇机构改革对共青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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