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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2-89754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3 17:23: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商品房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商品房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双方当事人可直接依据双方的约定来处理。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时,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根据此条规定的原则:当面积的误差绝对值在3%以内(含3%)时,面试依照实际面积,价格依照约定价格来。买受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面积误差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时,有两种情况: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差价,误差比超过3%的那一部分所有权归买受人,价款由出卖人承担。当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

第二篇:交付的商品房与宣传资料不符怎么办

【房屋买卖类】

交付的商品房与宣传资料不符怎么办 问题:交付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严重不符怎么办?

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篇:商品房面积误差补充协议

“外滩16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误差补充协议

甲方: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乙方购买的“外滩16区” 栋 楼 号商品房已签订编号为 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现甲方本着诚信,确保乙方最大利益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套内建筑面积(本协议简称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单位为依据进行该套房屋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同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外滩16区”商品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理的约定:

按房屋产权证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

根据以上约定,乙方所购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平方米,面积误差为平方米,因此甲方应(收、退)乙方房款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在领取房产证时与办理费用一并决算。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西昌市房管局一份。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第四篇:商品房面积误差补充协议

“外滩16区”商品房买卖合同面积误差补充协议

甲方:西昌市昌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乙方购买的“外滩16区”栋楼号商品房已签订编号为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单价为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现甲方本着诚信,确保乙方最大利益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套内建筑面积(本协议简称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单位为依据进行该套房屋的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同时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外滩16区”商品买卖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处理的约定:

按房屋产权证套内建筑面积,买卖双方多退少补。

根据以上约定,乙方所购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为平方米,面积误差为平方米,因此甲方应(收、退)乙方房款元(大写: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在领取房产证时与办理费用一并决算。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西昌市房管局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五篇: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小常识

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小常识

相关政策法规

(一)建设部202_年7月20日发布了建设部第131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二)202_年5月26日,住建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沈建忠司长在全国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也明确指出:“要积极推行预测绘制度和公示制度。商品房预售前,要对在建房屋进行预测绘,并将预测绘结果作为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必备资料;在商品房销售时,测绘成果要向社会公示”。

(三)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2_]53号(摘录)。

第二项“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第(八)条:

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开展预测绘的有利方面:

(一)开展商品房预测绘工作不仅能规范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而且能减少新建商品房面积纠纷,降低群众购房风险,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便于管理部门充分利用预测绘成果全面掌握房屋信息,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杜绝了个别开发商利用监管漏洞,出现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弄虚作假等现象。

(三)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可以使群众在购房时,及时了解预售商品房的真实面积,减少购房合同面积和实际产权登记面积的误差,维护了群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较好的杜绝了批小建大、批低建高等现象的发生。

(四)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既方便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业务,也为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奠定了基础。

(五)开展新建商品房面积预测绘,可以更好地把握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为楼盘表的规范建立创造了条件,确保了楼盘的唯一性。

其 他:

预测绘成果包括房屋面积预测报告书、分户面积表和分层平面图等。

预测后的房屋若施工中出现变更,建设方应及时书面通知测绘单位进行预测绘的变更,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

202_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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