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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2-72738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2 14:0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为了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备事故的定义

因设备影响生产、影响下序产品质量、造成环境污染、引起高压线路停电、引起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着火、爆炸、导致人身伤亡等均属于设备事故。

二、设备事故分类

1、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含)以下或停产1小时(含)以下,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以下的,属于小事故。

2、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50%(含)或停产1-4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2千元-3万元(含)之间的,属于一般事故。

3、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50%-100%(含)或停产4-8小时(含),设备修复费用在3万-10万元(含)之间;造成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含)以内的,属于重大事故。

4、造成班计划产量损失100%或停产8小时以上,设备修复费用10万元以上,造成公司生产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的,属于特大事故。

5、其他事故

1)由于外协施工队伍、租赁设备在公司施工过程中,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按照1-4条进行分类。

2)由于外协施工队伍、公司员工蓄意破坏,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的,移交监察部处理。

三、设备事故的汇报及抢修流程

1、发生设备事故后,当班班长5分钟内向车间值班领导及调度室汇报。

2、车间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组织抢修;车间值班领导如初步判断1小时内无法修复的,5分钟内向调度及车间主任汇报。调度分别通知设备科科长、机动车间主任、生产部经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

3、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赶赴现场组织抢修。

四、设备事故分析的组织

1、小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分析,车间进行处理。2日内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设备科备案。

2、一般事故:由事故车间主任组织,设备科科长参加,现场组织检修的负责人、当班责任人、班长、当班调度参加。

3、重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4、特大事故:由机动车间主任组织,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部经理、安环部经理、技术部经理,设备科科长、专业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任及相关人员参加。

五、事故分析的流程

1、当班操作工、当班班长、维修工、现场抢修组织负责人下班前将写好的事故发生及抢修经过提交生产部当班调度。

2、生产部将事故分析通知单及事故经过提交组织单位,组织单位接到通知单后,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参加事故分析人员由生产部调度负责通知。

3、设备事故分析按照安全事故八项要求,当场定性,责任人签字,完成事故登记表内容的填写。

1)事故经过:写明日期、时间和车间、岗位、当班人员,事故描述,组织、抢修经过、恢复生产的时间。

2)原因分析:首先分清是机械、电气原因还是操作原因。

3)损失:包括设备修复费用,停产影响的产品产量、质量,及因事故增加的其他费用。

4)责任分析: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查清有无管理责任。

5)改进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制定措施,治理现场隐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同样事故。

6)处理意见:根据公司现有的相关制度,由事故分析组织人提出处理意见。

7)报批程序:按照事故分类和第四条的规定的内容,确定事故分析的组织者和参加人,组织者按时将事故分析登记表提交上级审批。

8)改进后的反馈:按照事故分析会确定的整改措施和时间,由责任单位按时完成,将完成情况汇报设备科,设备科每月现场核实一次,存入事故档案。对未完成项,按照事故相关项的处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如果事故责任界定不清楚,由设备科专业技术人员从技术角度确定。

5、设备科将事故登记表报送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批意见后,发给事故车间一份公示,交生产部一份存档。

六、事故分析时间要求

小事故、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48小时完成事故分析,特大事故72小时完成事故分析。未按时完成事故分析,每推迟1天处罚责任人1分。

七、事故处罚标准:

1、小事故,对责任人处罚1-2分。

2、一般事故,给予责任人5-10分的处罚;对责任单位、部门的设备分级管理责任人处罚3-5分;设备科设备分级管理责任人处罚1-2分。

3、重大事故,对责任者给予10-20分处罚或下岗警告1-3个月处分,班长、段长降职、免职;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任、经理处罚5-10分;设备科科长处罚5分;机动车间主任处罚2-5分;生产部经理处罚1-3分。

4、特大事故,对责任者给予下岗警告3个月以上或直接除名,班长、段长降职、免职;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任、经理处罚10-20分;设备科科长处罚10分;机动车间主任处罚5-10分;生产部经理处罚3-5分;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处罚1-2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或迟报事故,否则给予责任人5-10分处罚,给予车间领导10分以上处罚。

6、其他事故按照1-5条对公司内部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外协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进行处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篇: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为加强车间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确保生产中发生的设备事故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因设备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保证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

1、设备事故是指设备及仪器仪表非正常损坏,致使减产、停产,动力供应中断,效能降低,人身伤亡等。

2、故障:设备虽出现非正常损坏,但损失、停歇时间及对生产的影响低于设备事故规定的范围,称作故障。

二、事故分类

1、设备事故分为特大、重大、一般、轻微等四类,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事故:设备严重损坏,造成损失在20000元以上;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造成人员死亡;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其他事故均列为特大事故;

(2)重大事故:设备严重损坏,造成损失在5000~20000元之间的;造成停产达8小时及以上的;或虽未达上述条件,但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其他事故均列为重大事故。

(3)一般事故:设备零部件损坏,造成损失在1000~49999元之间的;或造成停产达4小时及以上的设备事故。

(4)轻微事故:造成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或造成停产达2小时及以上的。

2、设备事故根据事故性质分为以下三种,:

(1)责任事故:指不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维修不良、设备超负荷运转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的;

(2)质量事故:指设备因设计、制造、质量低劣、安装或检修不当造成的设备损坏、停产或效能降低的;

(3)自然事故:指因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的。

三、事故处理

1、设备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停止操作,保护现场,不接触和移动现场物品,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操作人员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或设备管理人员报告;

2、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由总经理主持调查,并上报主管部门;普通设备事故或性质严重的微小事故,由生产经理主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找出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微小事故及恶性未遂事故,车间必须找出原因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

3、造成产品质量事故的按《产品质量管理考核规定》处理;

4、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本着四不放过原则,由经理组织相关人员查看现场,进行现场分析,并对原始数据和凭证进行收集,详细记录。

四、责任追偿

1、设备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分类和性质,结合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情形,对事故相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具体处罚标准为:

(1)造成特大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追偿10%的经济损失,公司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视情况确定是否追究其法律责任;

(2)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给予责任人降职或降薪处分,按经济损失的8%进行赔偿,并在全厂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3)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除责任人当月考核工资、给予200-500元的处罚,并在公司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4)造成轻微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给予50-200元的处罚,并在公司内部会议上进行口头批评;

(5)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将对经理进行连带责任处罚,处罚金额按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20%的标准进行;

2、防范措施不得力或不落实的,导致重复发生类似的设备事故,给予50-500元的处罚;

3、事故发生后有隐瞒事故、曲解事故、弄虚作假、不按时报告等情形的,一律按隐瞒事故从严处理;

4、因故意违章操作而发生设备事故且拒不听劝告、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需全额赔偿公司所有损失外,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50-300元的奖励;

6、对发生的事故能如实反映真相,并及时举报不良隐瞒事故行为的,给予举报者50-500元的奖励。

五、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的,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2、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篇: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在1001~2000元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过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至恢复正常状态所需的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监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2.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一般事故工程队(厂、站)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处)备案;

2)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局备案;

3)重大事故由公司(处)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局审批,并报建委备案。

4)发生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4h内向局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第四篇: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秦皇岛市职业技术学校教学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版)

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工作检查,学校领导和其他教职工都有责任发现和汇报所检查到的教学事故情况。

一、教学事故级别

教学事故包括教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方面的事故,一般分三个级别,可参照以下情形确定事故级别:

(一)三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短,影响面不大,程度不深的事故。

1、未能按时书写教案或教案内容不够翔实,无授课计划或教案上课的;上课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或无正当理由和处置办法,中途离开教室的;课堂上教师懈怠(如:看报纸等与教学无关的书籍、接听手机、组织学生收看与教学无关的音像资料、未按教案准备内容授课等等);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的;

2、课上发现学生违规违纪(睡觉、说话、下位、听MP3、照小镜子、看报纸、随便出入教室等等),不制止、不教育、不处理的;

3、工作时间离岗、脱岗,或工作失误,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4、私自调课之双方当事人;私自让学生停课、对学生罚款的;

5、使用多媒体教室、试验、实训室、机房,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包括学生在计算机实训室上课时玩游戏的,不穿鞋套的,体育课、实训课、专业教室等课中学生擅自离开教学现场的);

6、作业、考核与要求差距较大,或不批阅作业、试卷的;

7、未经教务处同意备案,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的;

8、监考老师迟到(5分钟以内)或考场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考试延误的;

9、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计划任务,未按规定上交有关材料,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或上交材料作假的;

10、上课未考核学生出勤情况,出现学生未请假而逃课的;

11、漏课、误课、旷监考5分钟以内,经教务处或学生找寻后到岗的;

12、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二级教学事故——指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损害学生权益或学校声誉的事故。

1、未经同意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放松监考,听任作弊,或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的;

3、阅卷评分不公正,评分误差严重的;

4、无故不接受代课、调课安排,给教学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

5、上课时,未坚守岗位等原因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不良事件的;

6、漏课、旷课、旷监考1节(含1节)以上的;

7、故意或过失行为,引起学校较大损失的;

8、无正当理由坐视灾害或重大违规事件发生,任其损失扩大的;

9、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10、其他类似行为的。

(三)一级教学事故——指持续时间较长,影响面较大,程度较深的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的;

2、试题严重出错,造成严重影响;或泄露机密、考试试题;或协助考生作弊的;

3、未完成教学、实习、实训、技能鉴定、普通话考试等计划任务,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4、损失重要文件或经管物品(还应赔偿),负有主要责任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

6、无故旷课、旷职一天的(一天以上则累计);

7、其他类似行为的。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一)事故的报告

1、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主动向教务处报告事故情况,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

2、事故上报后,由教务处按规定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

(二)事故的处理

出现教学事故后,应弄清情况,分清责任,区别情节轻重,及时处理。

1、对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在全体教师会进行批评教育,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并备案。酌情扣发责任人的课时费20-50元。

2、对二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主管校长及教务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教师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停课整顿,扣发责任人的月课时费,直至年终奖。

3、对一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本人应作书面说明或检查,由主管校长通报中层例会,提出处理意见、校长审批后处理。在校内进行通报批评,停课整顿,扣发学期课时费,并视情节轻重和后果影响大小扣年终奖,并取消学期和当年评优(评级)和晋升、职称评定资格,直至调离教学岗位、行政处分等处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者,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有关责任人行为触犯法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处理规定自颁布之日开始执行,同时原规定废止。

教务处

2008-5-26 3

第五篇:调度员设备异常及事故处理

调度员设备异常及事故处理 线路事故处理

1.1 线路跳闸后,重合不成功,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同时对故障跳闸线路的有关一二次设备进行外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值班调度员。值班调度员在得到现场“站内一二次设备检查无异常,可以送电”的汇报,并核实线路确无电压后,可以对线路强送一次。如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必须经总工或主管生产的中心领导同意。如有条件,可以采用零起升压方式。

1.2 线路发生故障后,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可能的故障区段和级别通知有关地调值班调度员,再由地调值班调度员通知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巡线,地调值班调度员应及时将巡线结果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事故巡线时,若未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XX线路停电巡线”指令,则应始终认为该线路带电。

1.3 线路一侧开关跳闸后,应迅速用检同期方式合环。如无法迅速合环时,值班调度员应命令拉开引起末端电压过高的另一侧线路开关。

1.4 线路故障跳闸后,强送前应考虑: 1.4.1 应正确选择强送端,使电网稳定不致遭到破坏。在强送前,要检查重要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输送功率或采取提高电网稳定的措施;尽量避免用发电厂或重要变电站侧开关强送;

1.4.2 强送的开关必须完好,且具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无闭锁重合闸装置的,应将重合闸停用;

1.4.3 若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电网振荡等, 待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1.4.4 强送前应调整强送端电压,使强送后首端和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1.4.5 线路故障跳闸,开关切除故障次数已到规定的次数,由厂站运行值班员根据厂站规定,向有关调度提出要求。

1.4.6 当线路保护和线路高抗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线路和高抗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在未查明高抗保护动作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进行强送,在线路允许不带电抗器运行时,如电网需对故障线路送电,在强送前应将高抗退出后才能对线路强送。

1.4.7 500KV线路故障跳闸至强送的间隔时间为15分钟或以上,1.4.8 线路有带电作业,明确要求停用线路重合闸故障, 事故跳闸后不得强送者,在未查明原因且工作人员确已撤离现场之前不得强送.1.4.9 试运行线路和电缆线路事故跳闸后不应强送;

1.4.10 强送端变压器中性点必须接地,如带有终端变压器的220千伏线路强送,终端变压器的中性点必须接地;2 发电机事故处理

发电机跳闸或异常情况均按发电厂规程进行处理;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使机组恢复同步运行。如果处理无效,应将机组与系统解列,并尽快将机组再次并入系统。3 变压器事故处理

3.1 变压器的主保护(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或分接头瓦斯保护之一)动作跳闸,应对变压器及保护进行全面检查,未查明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对变压器强送电。如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情况,确认变压器内部无故障者,由变压器所属电业局或电厂总工同意,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进行零起升压;

3.2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但未发现明显的故障现象,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如无异常,可对变压器试送电一次。如有故障,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也可试送一次;

3.3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的同时,伴有明显的故障现象(如电压、电流突变,系统有冲击,弧光,声响等)应对变压器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对变压器进行绝缘测定检查,如未发现异常可试送一次。3.4 变压器轻瓦斯保护动作跳闸,应立即取瓦斯或油样进行分析,若为空气,则排气后继续运行,若为其它气体,则应将变压器停电处理。

3.5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事故跳闸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运行变压器的过载情况,并按保护要求调整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

3.6 变压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电处理:

3.6.1 变压器声音明显不正常或变压器内部有放电声、炸裂声。3.6.2 在正常负荷和冷却条件下,变压器温度不正常并不断上升。3.6.3 严重漏油或喷油使油面低于油位指示计的限度。3.6.4 压力释放装置动作,安全膜破裂,向外喷油等。3.6.5 导管有严重破损和放电现象。3.6.6 变压器冒烟、着火。

3.6.7 变压器邻近设备着火、爆炸或发生对变压器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时。

3.7 变压器过励磁保护动作跳闸后,应检查变压器有无其他保护动作,并检查变压器油箱温度有无异常。如无异常,其他保护也未动作,可将变压器恢复运行,退出励磁保护进行检查。4 母线事故处理

4.1 当母线发生故障或失压后,厂站运行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并同时将故障母线上的开关全部断开,迅速恢复受影响的厂站用电。4.2 当母线故障停电后,运行值班员应立即对停电的母线进行外部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汇报值班调度员,调度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4.1 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故障后对停电母线恢复送电;

4.2 找到故障点但不能很快隔离的,将该母线转为检修;双母线中的一条母线故障时,应确认故障母线上的元件无故障后,将其冷倒至运行母线并恢复送电(注意:一定要先拉开故障母线上的刀闸后再合正常母线上的刀闸)。

4.3 经过检查,母线无明显故障点时,可对停电母线试送电一次。对停电母线进行试送,应尽可能用外来电源;试送开关必须完好,并有完备的继电保护。有条件者可对故障母线进行零起升压。

4.4 当母线保护动作跳闸,必须检查母线保护,如确认系保护误动,停用该误动保护,恢复母线送电。4.5 当开关失灵保护动作跳闸时,应立即拉开已失灵开关的两侧刀闸,恢复母线供电。

4.3 厂站值班人员要根据仪表指示、保护动作、开关信号及事故现象,正确判明事故情况,切不可只凭站用电全停或照明全停而误认为变电站全站失压。调度员也应与厂站值班人员核对现状,切不可只凭220KV母线失电而误认为变电站全站失压。

4.4 母线无压时,厂、站值班人员应认为线路随时有来电的可能,未经调度许可,严禁在设备上工作。5 开关故障处理

5.1 开关操作时,发生非全相运行,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拉开该开关;开关运行中一相断开,应试合该开关一次,试合不成功应尽快采取措施并将该开关拉开;当开关运行中两相断开时,应立即将该开关拉开;

5.2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合闸闭锁”尚未出现“分闸闭锁”时,值班调度员可根据情况下令用旁路开关代故障开关运行或直接拉开此开关,尽快处理;

5.3 开关因本体或操作机构异常出现“分闸闭锁”时,应停用开关的操作电源,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仍无法消除故障,可采取以下措施:

5.3.1若为3/2接线方式,可用刀闸远方操作,解本站组成的母线环流(刀闸拉母线环流要经过试验并有明确规定),解环前确认环内所有开关在合闸位置;

5.3.2其它接线方式用旁路开关代故障开关,用刀闸解环,解环前停用旁路开关操作电源;无法用旁路开关代故障开关时,将故障开关所在母线上的其它开关倒至另一条母线后,用母联开关断开故障开关;无法倒母线或用旁路开关代路时,可根据情况断开该母线上其余开关使故障开关停电。6 系统振荡事故处理 6.1 系统振荡时的现象

6.1.1 发电机、变压器、线路的功率表和电流表指针周期性剧烈摆动,发电机、变压器有不正常的周期性轰鸣声;

6.1.2 失去同步的两个电网的联络线的输送功率往复摆动;

6.1.3 振荡中心处电压最低,偏离振荡中心的地区,电压也会波动,电灯忽明忽暗; 6.1.4 靠近振荡中心的发电机组强行励磁装置,一般都会动作;

6.1.5 整个系统内频率变化,一般是送端频率升高,受端频率降低,并有摆动。6.2 系统振荡事故的处理

6.1 系统振荡时,无论频率升高或降低,各发电厂或有调相机、无功补偿装置的变电站,应不待调度指令,迅速提高无功出力,尽可能使电压提高至允许最大值。必要时应按发电机和调相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提高电压,除现场有规定者外,发电机和调相机的最高允许电压为额定值的110%;

6.2 频率降低的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充分利用机组的备用容量和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有功出力,力争恢复正常频率。必要时,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在频率降低地区(受端系统)按“拉闸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直至消除振荡和联络线过载或超稳定限额,且频率恢复到49.5Hz以上;

6.3 频率升高的发电厂,应不待调度指令减少有功出力,降低频率,直到振荡消除。为了消除系统振荡,频率允许低于正常值,但不宜低于49.5Hz,并注意不要使联络线过负荷;

6.4 当系统发生振荡,频率降到49 Hz以下,各地调、厂站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按“拉闸限电序位表”拉闸限电,提高频率到49.5Hz以上;

6.5 运行的发电机或调相机因失磁引起系统振荡时,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将失磁机组解列;

6.6 采取上述措施后,如果在3分钟内振荡仍未消除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按事先规定的解列点将系统解列;

6.7 振荡时,除厂站事故处理规程规定者以外,发电厂值班人员不得自行解列机组。当频率低到足以破坏厂用电系统正常运行时,发电厂值班人员应根据事先规定的保厂用电措施将厂用系统及部份负荷与主系统解列,严禁在发电机出口开关解列。当系统振荡消除,频率恢复正常时,应主动与主系统恢复并列。7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

7.1 电网频率超出50±0.2Hz持续时间不允许超过30分钟,超出50±0.5Hz持续时间不允许超过15分钟。7.2 当电网频率降低至49.8Hz以下,且无备用容量,各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处理,并注意在处理过程中保证各重要联络线不超过稳定限额:

7.1 49.8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应命令各地调值班调度员按要求的数量进行拉闸限电,地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执行,必要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直接对各地区按“拉闸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使频率低于49.8Hz持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 7.2 49.5Hz以下时,省调值班调度员可立即对各地区按“拉闸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使频率低于49.5Hz持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

7.3 48.5Hz以下时,各发电厂和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命令按“拉闸限电序位表”进行拉闸限电,省调和地调值班调度员可不受“拉闸限电序位表”的限制,直接拉停变压器或整个变电站,使频率迅速恢复至49.5Hz以上;

7.4 为了保证必保用户和电厂厂用电,在采取上述措施仍未解除威胁时,发电厂可按规定解列单机或部份机组带厂用电和部份必保用户用电,解列频率的规定值,对厂用电和必保用户的供电方式以及解列的办法,应事先会同省调研究确定,并报省公司批准;

7.5 当频率恢复至49.8Hz及以上时,各地区电网出力的改变,恢复送电,均应得到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同意。

7.3 当系统频率高于50.2Hz时,调频厂应首先降低出力,使频率恢复到50.2Hz以下,如已降低至最小技术出力而频率仍高于50.2Hz时应立即报告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应采取措施,降低系统中其余发电厂的出力,必要时可紧急解列部份发电机组。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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