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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乡镇财政资金监管3500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2-104978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5 22:27: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乡镇财政资金监管3500

浅析乡镇财政资金监管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落实好中央各项民生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就应抓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机制,规范资金监管流程,把监管乡镇财政资金工作放在首位。

关键词: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现状;监管措施

前言:乡镇财政是维系我国基层的政府财政体系,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是我国城乡发展的根本出发点,也是我国财政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窗口。在新形势的推动下只有加大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管,才能更好的促进城乡和谐发展。本文以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现状作为出发点,找出问题根源所在,提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合理化建议。

一、我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现状

(一)监管主体执行力度仍有不足

近年来,随着农村各项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改革不断深入,促使乡镇财政资金结构发生改变。乡镇财政管理直接管理资金增加了多项财政资金,不再是过去本级资金、财政部门资金、少数县级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改革后的乡镇财政管理资金包括补助性资金、项目资金、村级资金等[6]。

乡镇财政直接管理资金的增多,虽然扩大了乡镇原有资金数量的规模,但也加剧财政收支状况的平衡。这是由于多方面人为因素导致的,虽然人民收入水平得到提高,但由于乡镇财政资金并未按照事先规定好的预算落实到实处,使县镇财政收支不平衡这一矛盾更加突显出来,这一问题不解决,必会造成乡镇财政资金出现漏洞,造成严重后果。

我国农村改革体制的不断发展健全,也使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落实情况和惠民政策的落实受到关注,中央领导不断反复强调要加强整改和落实。中央领导多次会议上谈到落实情况,也到实际中走访群众,视察工作。在中央领导高度的关注下,也加大了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建设实施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监管

制度。迫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政策逐步落实,重点加强了乡镇补助性资金的落实工作。因此,各方领导和部门的关注,也使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我国乡镇农民也对这次政策的颁布给予很大期望,都希望自己的切身利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所以,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也成改革的关键所在[2]。

(二)乡镇财务管理政策与现行体制相矛盾

我国对乡镇的改革虽然不断加强,但是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不断进行调整,这些调整并未对乡镇财政收入有所增加,也未推动乡镇经济发展。乡镇的管理,无论是人、财、物的管理都与县级行政和财政管理各不相谋,大部分地区将乡镇管理划分到县级进行管理,但都实行垂直管理的方法,因而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乡镇在财政上的支出,仅剩下部分人员经费和少数公用支出,导致现行我国乡镇财政可使用资金不足[1]。

(三)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欠缺

1、预算管理不规范

乡镇财政资金在使用中很难发挥出应有的效益,因为乡镇预算并未有按照规范进行严格管理,主要是预算编制在制定时简化、笼统、一带而过,没有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全面精细的编制。乡镇财政监管部门如同摆设,法律约束未曾起到作用。预算的编制和调整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批报,执行时随意性很强,并未径乡镇人代会批准。乡镇财政预算仅仅是形式上进行编制,而未有实际作用,因此乡镇财政资金在监管中很难起到较好的推动作用[3]。

2、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欠缺

专项资金在发放上并未实现全面覆盖发送,尤其是补助性资金。会计在核算资金时,明细分类不全面,每户每项资金没有很好的核对标准和管理手段。补助性资金在发放时,身份信息没有进行准确核对,出现很多不文明现象,更有甚者冒领资金或者再次领取。乡镇财政也因权力不够不能进行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导致在信息核对时并未建立准确无误的信息体系,出现信息不完整和不真实问题。而一卡通也未发放到每个乡镇需要补助资金的村民手中[4]。

3、从业人员欠佳对业务熟练程度

乡镇政府机关和财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虽然对财会人员近年来加大了培训力度,可由于自身整体素质和文化素养较弱,对专业知识和业务掌握情况不充分,致使县镇财务不曾有个专员负责,变动较大。财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权责分布不明确,分工不具体。没有统一准确的核算程序。会计账簿设置也有缺陷,核算科目并不准确,结算时逃避银行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超额度进行现金结算,滋生公款挪用现象的发生[8]。

4、财政内部体制不健全

乡镇财政在监督管理中,内部体制不健全,对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控制制度不严密,不能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和财产清查制度。没有达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目的。权力和权限划分不标准,财务管理人员分工混乱,并未建立良好的问责机制,执行力度不够。

二、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资金监管的信息机制

信息机制的完善是维护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前提,各个财政部门要根据多种办法,及时的让乡镇政府掌握到资金下发情况和资金下发的有关政策文件。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监督工作,掌握监管要求。同时,调动人民群众协助进行监管,利用抽查和巡查的手段,对各级财政制度进行抽查,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还要提高乡镇财政信息化水平,做到全面、无误。将乡镇财政资金信息化建设放在工作首位,力争健全信息数据库,实现县级、区级可以联网进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动作,做全信息化动态管理。还要建立反馈渠道,这样才能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进行了解,最早想到解决措施。这有利于完善有关政策,规范资金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公开公示也是落实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基础,对上层和下层的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全面、可行、有效。

(二)加强基础业务

专项资金进行核算时,要加强会计核算和具体操作能力。定期进行会计培训,杜绝无证上岗现象。要使用统一的核算软件进行核算,项目资金和补助性资金,不能拨入乡镇政府机关账户中,必须做到每户每项资金专门的管理和有专门账目核算。为了防止挪用公款现象,杜绝使用超标准的现金结账。对建设性较高的项[5]

目,要完善主体信息和项目施工资料。还要使乡镇各项支出完全符合财政财务规定标准,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合理的支出理由、经手人、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也要进行签字。对财政的票据也要有专人进行管理,明确其责任要求[7]。

(三)规范乡镇财务管理方法、加大财政监督

把本省和乡镇自身实际情况相结合,制定合理有效的实施办法,针对目前出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乡镇财务管理方法。要重点解决各个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相互协作不到位的问题,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进行财政资金监管。还要在此基础上出台具体的管理规定,联系实际情况和整改的要求制定一套较完善的管理规程,要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分工和职责,明确乡镇在专项资金发放的具体流程,明确资金管理核算要使用统一标准。另一方面,改变以往县级财政监督模式,加大权力监督范围。不仅要抓好财务人员业务上的基本工作,做好乡镇预算的编制,还要完善本级乡镇监管体制,完善乡镇财政机构及队伍建设。结束语:综上所述,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需要多方努力,共同合作。只有把乡镇财政监管完善好才能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才能更好推动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从而更优质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不仅要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积极做好对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工作,要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和社会和谐,就必须要实施科学化、准确化的乡镇政策资金监管制度,这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也是推动我国整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措施。

参考文献:

[1]田浩.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2_.[2]张明华.守住财政资金运行的末端环节——湖北省丹江口市推进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纪实[J].财政监督,202_,25:41-43.[3]刘正军,刘鸿.浅谈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漳河镇经验为例[J].财政监督,202_,09:50-52.[4]王益民,袁莉萍.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问题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_,10:78-79.[5]金艳.黑龙江省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调查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2_,05:27-29.[6]苏东日.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先进做法对全国及辽宁的几点启示[J].农业经济,202_,04:91-92.[7]李若云.发挥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优势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安徽省乡镇财政监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调查及启示[J].农村财政与财务,202_,06:30-31.[8]郭用海.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建议[J].财政监督,202_,03:41-42.

第二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计划

202_年乡镇财政所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计划

202_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镇财政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财政工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改革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财政管理工作运行全过程之中;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财政监督机制;促进提高财政部门内控水平;更新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拓展监管事项,优化监管结构,坚持科学监督、依法监督,促进建立财政预算、执行和监督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运行机制。

按照这一思路,财政监督工作要重点要适应加强财政调控和支持镇域经济的形势,促进全镇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要适应推进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促进深化完善镇财政体制改革;要适应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适应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方向,促进建立透明财政和源头治腐的惩防体系;要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促进建立高效有序的镇级公共财政运行机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好财政法规的贯彻执行,逐步实现财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高效化。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政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财政监督职责,加大财政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增收节支、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财政法规的学习教育,制定切合实际的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规范监督检查执法行为。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财政监督质量和财政执法水平。

(二)抓好日常财政监管,努力提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是财政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围绕财政管理工作重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政府采购行为、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及财政票据的领报缴销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对财政预算的执行实行跟踪反馈制度,落实财监机构对有关财政拨款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制度。加强对近年来镇财政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促进财政管理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抓好财政专项检查,着力解决财经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主要安排对一些重大财税政策执行情况、重要非税收入缴纳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组织对“三农”、社保、扩大内需、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等关系民生的重大支出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继续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建立健全“小金库”专项治理长效机制。深入贯彻《会计法》,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查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薄弱、随意处置国有资产、账外资产以及资产流失的问题。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严肃查处截流、坐支、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适时开展重大项目资金跟踪问效和财政绩效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检查职能,严肃财经纪律。

(四)抓好财政内部监督,正确履行财政源头治理和反腐败工作职责。贯彻落实《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健全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权力制衡和监督机制。完善对镇财政考核督察和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稽核制度,加强财政系统内部纪检监察工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推行政务公开,落实首问责任制,建立健全财政部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实施办法,保持财政干部廉洁从政、依法理财。积极完成镇委、政府分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任务,正确履行财政源头治理工作职责,深入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大力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抓好财政督查和调研,为财政改革和发展做好参谋和服务。主动参与部门预算编制审查、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监督各项财政改革政策和措施的全面落实。围绕财税管理和财政经济运行中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加强监督检查过程中的的宣传和调研,及时反映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为规范财政管理提供参考。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落实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管理配套措施,保证全镇恢复重建工作整体向纵深推进。

(六)抓好举报案件的核查,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本着“事事有交待,件件有落实”的原则,认真核查群众举报案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建立财政违法行为举报激励机制,对有价值举报行为给予奖励,使社会各界关注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对重大财政违法违纪案例依法公告,提高财政监督的社会影响力。注重财经监督检查信息交流,与纪检、监察、税务、审计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形成联合执法机制,维护财经法纪的严肃性。努力做好镇委、政府和市财监部门安排的各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全镇财政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范文模版)

湖南省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财预[202_]406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2_]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对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包括乡村基本支出经费、乡村项目建设资金、财政补助性资金、以及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按照“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分类监管、整体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通过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确保乡镇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确保乡村两级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第二章 乡村基本支出经费的监管

第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乡镇财政要将税收、非税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加强收入征管工作,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要全面清理预算外资金,严格基金收入管理,坚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预算编制,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坚持支出执行按预算,追加支出按程序。

第五条 深化“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县级财政要进一步按照“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的改革要求,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全面监督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根据“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的原则,全程监督乡镇财政资金申报、审批、核拨、使用等情况。乡镇财政要加强财务支出核算,统一支出项目、标准和范围,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

第六条 加强乡镇债务和资产管理。县级财政要健全债务控制和化债工作机制,建立乡镇债务动态监控制度,切实加强债务管理。要全面掌握乡镇债务变化情况,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努力化解历史债务。要将债务化解纳入目标考核和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要加强乡镇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第七条 加强村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积极推行“村帐乡代理”。按照村级资金“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财务审批权、民主监督权”不变的原则,乡镇财政要积极推进集中代理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规范村级财务票据管理,实现村级账务的专账、专人、专户核算。建立健全村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三章 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

第八条 项目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改善乡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九条 对上级和乡镇本级安排并由乡镇财政直接管理使用的项目建设资金,在项目申报立项、公示、资金拨付、建设、验收等各个环节,乡镇财政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参与监管。

1、严把项目立项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查看,签署书面意见或建议,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

2、严把项目公示关。乡镇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如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数量、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等情况在“政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3、严把项目查验关。项目开工建设期间,乡镇财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使用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量相一致等,并向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股室报告。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要参与工程竣工决算验收。

4、严把资料归集关。项目竣工验收后,乡镇财政要做好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十条 对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安排使用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相应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下达或县级财政与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县级财政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将项目文件、资金额度分解告知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并提出具体的资金监管要求。乡镇财政要及时收集县级财政各业务股室下发的项目资金文件,建立项目档案,避免项目重复申报、重复奖补。同时,乡镇财政要根据县级财政的委托,做好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并把监管情况及时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的项目建设资金,县级财政相关业务股室要协同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提供项目文件和资金信息。乡镇财政要做好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协同参与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面掌握各部门下达到乡镇的各类资金的政策信息,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夯实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基础。乡镇财政要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分别建立本乡镇的农村水利、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第四章 财政补助性资金的监管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事业运转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和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村委会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十五条 加强补助基础信息的核实工作。乡镇财政要将有关站所、单位、村委会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并做好本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管理。县级财政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乡镇财税信息网)以“一卡通”方式发放,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十七条 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财政监管工作的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县级财政的乡镇财政管理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乡镇财政开展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乡镇财力保障机制。要坚持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切实提高乡镇财政保障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人口数量、产业结构、区域经济水平等分类,按照高于一般县直部门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安排乡镇预算,确保乡镇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实施社会管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基本支出需要,并适当考虑发展性支出。

第二十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机制。县级财政要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体系,结合乡镇财政收支总量与重点、资金性质、结构与效益,量化考评指标,每半年出具绩效评价报告。重点分析收入、支出、债务增减及资金使用绩效等,定期下达绩效考评意见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监管工作巡查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各类乡镇财政资金,明确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督促、检查和指导。县级财政乡镇财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财政所要就乡镇财政资金有关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巡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措施得力、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乡镇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强化责任追究,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管成果利用制度。省、市、县级财政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监管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重点倾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乡镇财政直接联系点制度。省级财政部门在做好中央财政直接联系点相关工作的同时,选择乡镇财政管理工作基础较好,规章制度健全,在“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明显的乡镇财政所作为省级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在中央和省确定的直接联系点基础上,另行确定市州乡镇财政工作直接联系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分析、研究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提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完善人员机构管理,选择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乡镇财政队伍中来。加强乡镇财政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要保障乡镇财政实施资金监管工作的必要经费,改善乡镇财政所工作条件,确保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完善相关应用软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乡镇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除追回资金外,还应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第四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发展要求,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更好地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_]3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是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本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要求,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从申报、公示、发放、使用、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条乡镇财政监管的资金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及部门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具体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的项目建设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的资金。

补助性资金,是指以人口、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牲畜头(只)数、购买行为等作为分配依据,直接或间接补助到农民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鼓励农民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和支持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事业运转等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项目资金,是指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自然生态环境、教育、医疗、文化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财政补助资金。

第四条通过实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做好预算执行工作,加快预算支出进度,促进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高资金项目的安全性;推进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保障强农惠农政策贯彻落实,提高农民受益程度。

第二章监管工作措施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类资金和项目政策文件信息的下达制度。

(一)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下发财政性资金文件和管理办法时,对涉及乡镇的财政资金、项目,要对乡镇财政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使其及时掌握开展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将有关资金项目文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使其便于督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二)对于省、市州、县(市、区)主管部门管理下达到乡镇的项目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内部相关业务单位要负责协调同级主管部门,将相关的政策文件、资金项目等信息下达到乡镇财政,并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同时抄送同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农村财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各乡镇资金项目、额度等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组织协调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六条补助性资金监管

(一)补助性资金监管程序:

1.及时公开、公示补助政策和补助对象。乡镇财政要联系、配合、指导和监督有关站(办、所)、单位、村委会,及时宣传、公开各种补助政策,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信息上报前,要通过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事前公示并由补贴对象签字认可。补贴发放后进行事后公示并由领取人签收,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认真核实补助信息。乡镇财政对公示中有举报、有反映的案例,要及时进行核实。对比较容易发生变化的在校学生人数、寄宿生生活补助人数、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补助人数、五保户供养人数、优抚对象人数、低保救助人数、农业保险补助面积等,乡镇有关单位在向县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补贴名册前,乡镇财政部门要有重点地派人到现场进行清点抽查,并将结果及时向上级财政和主管部门报告。

3.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位。要按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监管工作,保证资金及时、安全、便捷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挪用农民补助资金。

4.扎实做好基础信息工作。乡镇财政要会同有关单位,认真做好本乡镇范围内补助性资金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为核实下一补助性资金信息提供参考依据。

(二)抽查审核单位经费预算。对教育、卫生等按照生均、人均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等支出的单位,乡镇财政受委托对补助对象实有人数等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业务科(股)室。

第七条项目资金监管

(一)项目资金监管程序:

1.严把项目申报关。县级财政要把项目申报的相关政策文件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从财政资金监管角度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实地察看,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告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

2.做好项目公示。县级财政要将项目实施的有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乡镇财政,乡镇财政要对项目的实施范围、责任人和受益人、建设内容、资金额度、招投采购等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

3.跟踪项目实施。实地查看或抽查项目开工建设情况,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地点和建设内容使用项目资金,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健全,票据是否正规,资金使用是否与工程进度相符等。将项目资金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县级财政相关科(股)室报告。

4.及时评估验收。项目竣工后,组织或监管做好项目验收和档案管理工作,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等。

(二)细化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资金监管。乡镇财政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项目预算编报,严格审核有关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对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并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项目完成后要组织评审验收和绩效考核。县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乡镇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好资金拨付和跟踪监控工作。要加强已完工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批复、项目预算和决算、验收报告档案管理,跟踪项目效益。

(三)夯实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管理工作。按照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财政要积极调查研究,征求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按类别将本乡镇范围内的乡村道路、学校医院、集镇村庄、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基本情况纳入本乡镇项目库。

第八条建立监管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在实施资金监管工作中,要将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以及意见、建议,及时逐级向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和财政相关业务处(科、股)室报告。

第九条规范资金分配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乡镇财政反馈的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和对乡镇财政的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参与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政策建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内部相关处(科、股)室,制定资金监管工作计划,按计划指导乡镇财政开展监管工作。

第三章规范乡镇本级、村级资金和财务监管

第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要将乡镇税收收入、非税收入、转移性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要积极清理非税收入,严格收入管理。要加强收入征管,对乡镇负责征收的财政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私设“小金库”。要逐步完善乡镇本级支出管理,实行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要及时报送乡镇预算,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乡镇人大批复,并强化预算执行管理。要加强乡镇财政决算报表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各地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以“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县乡联网”为主要内容的“乡财县管”改革,完善有关制度措施,严格支出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加强乡镇债务管理。要建立乡镇债务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债务管理,坚决锁定并努力化解历史债务,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

第十四条加强乡镇资产及收益管理。乡镇资产包括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乡镇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收益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台账,同时将资产收益纳入乡镇部门预算管理,建立规范的资产及收益管理流程,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乡镇财政要在保证村级组织资金安排使用自主权的前提下,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项经营收入、自筹资金的监管。要认真登记核算村集体资产,建立健全资产购建、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要认真清理村集体资源,以货币计量评估入帐,规范交易,如实核算、记载租赁、转让、发包收入。要建立健全村级债务控制和化解工作机制,及时全面地掌握村级债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工作,研究探索对性质相同的资金进行适当归并和统筹使用,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配套措施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成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乡镇财政工作的厅(局)领导和纪检组长(书记)任副组长,厅(局)内相关处(科、股)室为成员单位,下设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农村(基层)财政管理处(局、科)。

第十八条充分发挥县级财政作用。县级财政是强化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关键,是上级部门与乡镇财政之间监管信息反馈交流的枢纽,担负着承上启下和横向协调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管理指导职能,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到位。县级财政部门要明确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管理工作职能,由农村(基层)财政管理部门承担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监管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制。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乡镇作为直接联系点,及时分析、研究解决在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省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政策文件、资金信息下达情况、公示情况、监管情况等进行检查。建立省级对县级、县级对乡镇级财政的资金监管工作逐级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县、乡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对工作开展得好、监管工作成效明显、信息反馈及时的县、乡财政部门,予以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利的,要进行责任追究,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条加强乡镇财政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乡镇财政职能,理顺财政所管理体制,加强县级财政对乡镇财政所机构人员、建设投入的管理责任。落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乡财县管”改革意见》(鄂纪发[202_]12号)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原农业税征收经费调整为农村财政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保障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需要。各级财政要加强乡镇财政所建设投入,改善乡镇财政监管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规划,建立分级培训机制,从监管业务工作特点出发,明确培训内容,分期分批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每三年内对全省所有乡镇财政干部轮训一次,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适应监管工作需要。

第二十二条加强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纳入金财工程规划,推进乡镇财政工作信息化,实现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联网。要建立资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州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财政部门开展资金监管工作的动态管理。建立乡镇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财政要对本乡镇范围内所有财政资金情况,以及人员、资产、土地、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等情况收集整理,定期更新,为各项乡镇财政工作提供基础数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五篇: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制度

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集中财力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杜绝不合理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

1、监管原则。按照大财政、全过程的原则进行监管,即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监管范围,在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实施监管。

2、监管范围。

(1)乡政府、各站所、各村民委及社会团体等涉及财政资金活动的单位,均为财政资金监管单位。

(2)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本乡及各单位的各种财政资金、非税收入、社会捐助、涉农资金、项目资金、村集体经济收入等专项资金,本级财政拨付到所属单位及村的所有资金。

3、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廉洁从政,积极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二、财政收入监管

1、坚决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乡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实行统收统支,专户管理。

2、各项收费、各项专款、创收和争取的资金等,必须缴入财政所专户管理,不许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

3、对各部门的收取的款项,因不交专户,资金体外循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财政支出监管

1、乡政府各项收入、支出必须使用正规合法票据,由乡长“一支笔”签批。集中签批票据时间定为每周一,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2、各工作人员报销时,票据手续必须完备,由经办人,主管领导签字后,再由乡长签批,经财政所长审核后方可支出。

3、各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发生支出后,在一周之内必须签批报销,逾期不予受理。

4、成立乡级财经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常务领导、纪检委员、财政所长组成。

5、单项支出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长签批报销;

6、单项支出在1000元到5000元的,由乡财经领导小组联审后,乡长签批报销。

7、单项支出在5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由乡财经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再由乡长签批报销。8、10000元以上的大宗支出,必须经财经领导小组讨论,乡党政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再由乡长签批报销。

9、对于不按规定审批的,不得报销,不准入账;支出票证不是合法税务发票的不予报销;各部门工作人员,未经请示,发生的各项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四、日常监督管理

1、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2、乡政府所有收入必须统一使用财政行政事业性收据。所需收据必须从乡财政所直领直销,做到日清月结。

3、乡政府财务的收支情况,除按月结算、按季汇总、每季度公布一次外,财政所每月的1日、15日向书记、乡长填报资金流量表。

4、财务人员要及时进行处理账务,做到日清月结,票据装订规范,报表齐全,内容完整。

浅析乡镇财政资金监管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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