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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12-320775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5 16:21: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塔杰乡2012年度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2012年,全乡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积极创新敢于挑战,全面加强和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中心工作,全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从党委、政府的全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在新举措出台之前,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

2、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苗头和隐患的排查调处工作、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二、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调委会建设,构建“大调解”工作网络

1、进一步加强镇、村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2、抓点扩面推进行业性人民调委会建设。与综治办配

合,主抓医患、道路交通、消费维权、劳动争议、环境保护等五个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在此基础上,推动各行各业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继续实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工作机制。将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周、月排查”(村(居)每周排查一次,乡镇(街道)每半月排查一次,和重大敏感时期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排查活动实行零报告制度。

四、加强《人民调解法》宣传和调解员轮训活动,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成效。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工作成效、调解案例和人民调解员先进事迹。用生动活泼的方式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人民调解员分级培训制度。力争年内对在册调解员轮训一遍。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铜鼓府发„2011‟45号

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单位:

现将《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人民调解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通区铜鼓乡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3月31日印

铜鼓乡2011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人民调解法》

正式实施之年。乡人民调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

定为目标,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落实市、区政法

工作会议精神,坚持“调防并重”原则,全面加强和深入推进人

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三调联动”机制中的基础性

作用,为平安高峰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作出新贡献,以优异成绩

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一、深入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1、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通过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对人民

调解工作有更深的认识和了解,更多的支持和参与,更加主动、自愿的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2、全面贯彻《人民调解法》。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建设,进一步推进人民调

解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创新,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扎实有效

开展。

3、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大力宣传刘玉美同志的先进事迹。

深入学习她“热情贴近群众,柔情化解纠纷,衷情转化危顽,真

情解决困难,倾情创新思路”的工作方法,努力争创一流的人民

调解工作业绩。

4、加大对群体性纠纷、复杂疑难纠纷和重大纠纷调处情况的信息宣传报送工作。各村(社区)调委会全年报送人民调解方面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不断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的知晓度,提高

人民调解的影响力。

二、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

1、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推选、聘任人民调解员。充分利用社会

资源,把懂政治、懂法律、懂政策、会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

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同志吸收到调解员队伍,担任专兼职人民调

解员;选聘1-2名优秀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乡调解组

织的特邀调解员,切实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效能。

2、组织调解员认真学习《人民调解法》。掌握《人民调解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正

确执行法律。

3、做好新任调解员上岗培训工作。目前村(居)两委换届选

举已结束,要采取调解观摩、庭审观摩、以会代训、专题讲座等

多种形式,及时组织调解员开展法律政策、职业道德和调解技巧

等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为新

一届调委会顺利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今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不少

于2次。

4、严把调解员队伍的准入关。对拟任调解员一律先培训、后

考试,合格者方能注册,持证上岗;对在2年内未调解过一起纠

纷的调解员要予以调整,确保调解员队伍不断优化,为及时有效

化解矛盾纠纷夯实根基。

三、不断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巩固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积极整合司法资源和行

政资源,建立相应的调解组织体系,实行一体化运行,切实发挥

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巩固完善乡、村(社区)规范化调

委会建设,在村民小组全面建立调解小组,10户设立1名调解信息

员。今年继续选1-2个基础工作好、调解任务重、调解公信力高、调解成绩突出的村调委会作为模范调委会进行重点指导,适时组

织其它调委会前往观摩学习,发挥好模范调委会的带动作用。

2、积极开展市级、部级模范调委会创建工作。为主动适应新

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在做好婚姻家庭、相邻关

系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开

展人民调解工作,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

四、切实完善“三调联动”大调解工作机制。

1、根据人员工作变化情况,乡将调整充实“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和调处服务中心成员。抽调调解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同志充实“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的调解力量。

2、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提高“三调联动”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效能,使其成为“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和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实战阵地,使矛盾纠纷历史积案得到妥善化解,突发性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处。

3、广泛推行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立案前告知人民调解,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治安调解、诉讼调解,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信访工作。

五、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考核力度。

1、以“人民调解质量年”活动为载体,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六统一”、“五有”、“四制度”和“三表”的规范化要求,认真对照检查落实,确保调委会规范化率100%。

2、及时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情况,加大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做好预防和化解工作。坚持每月一排查和大型活动以及重大节日期间集中专项排查,把各种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应调尽调,使年内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

3、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

统计报表的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案件”评查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4、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好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做好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优待抚恤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5、乡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继续纳入今年对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高峰建设考核内容,分值占10分。

六、不断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

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切入点,扎实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活动,结合人民调解专项活动开展“人民调解能手”评选工作。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职能作用发挥好,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措施有力,成绩突出,在指导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工作中效果明显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将予以大力宣传、表彰,对具有鲜明代表性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发挥先进的示范、带头和辐射作用,进一步推动全乡人民调解工作上新台阶,使人民调解真真承担起为党和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崇高职责。

第三篇: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s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促进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上级工作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要学习贯彻各级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文件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拓宽调委会工作,在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方面要适应新形势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五有四落实”

“五有四落实”即有标牌、有印章、有固定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具体要规范四个方面内容:一要有办公用房和调解庭;二是必须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三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纠纷登记、回访等制度;四要有调解、回访记录和卷宗档案。

三、加大人民调解队伍员建设和矛盾排查力度

(一)善规章制度,实行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制度:坚持矛盾纠纷排查月例会制度,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社区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以街道《民调简报》为窗口,对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及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通报和指导。

(二)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的选调,充实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内容,使街道、社区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全年对社区调解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门业务培训,同时结合矛盾排查月例会对调解员实行以会代训,提高调解员调解水平与技巧。

(五)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使调解网络真正实现纵到底、横到边,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到98%以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建立与公安派出所联动机制。整合部门力量,发挥综合优势,合力解决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对于属非治安纠纷,或不需要治安处罚的轻微治安纠纷,由司法所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

(七)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涉法信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人员对涉法上访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当事人接受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或按正常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以平息和减少上访案件。

(八)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通过与管城人民法院协调与沟通,凡属于我辖区且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纠纷在诉讼前向人民调解分流,通过多种形式构筑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链接桥梁,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相互联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理压力。

(九)在社区各楼院、楼洞口安置“建议留言板”,为居民搭建一个相互善意提醒、相互建议、相互关心的互动平台,减少误会和矛盾发生。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2006年3月22日

第四篇: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s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二00六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促进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根据上级工作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要学习贯彻各级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文件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拓宽调委会工作,在组织形式、队伍素质等方面要适应新形势需要,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作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五有四落实”

“五有四落实”即有标牌、有印章、有固定工作场所、有调解及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具体要规范四个方面内容:一要有办公用房和调解庭;二是必须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三要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纠纷登记、回访等制度;四要有调解、回访记录和卷宗档案。

三、加大人民调解队伍员建设和矛盾排查力度

(一)善规章制度,实行人民调解工作三项制度:坚持矛

盾纠纷排查月例会制度,实行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制、社区矛盾纠纷排查“零”报告制度,以街道《民调简报》为窗口,对各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及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通报和指导。

(二)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员和信息员的选调,充实加强社区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进一步规范调解协议内容,使街道、社区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四)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全年对社区调解员进行不少于2次的专门业务培训,同时结合矛盾排查月例会对调解员实行以会代训,提高调解员调解水平与技巧。

(五)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使调解网络真正实现纵到底、横到边,调解率达100%,调成率达到98%以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六)建立与公安派出所联动机制。整合部门力量,发挥综合优势,合力解决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建立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对于属非治安纠纷,或不需要治安处罚的轻微治安纠纷,由司法所人员或人民调解员受理调处。

(七)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机制。近年来涉法信访案件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联动的工作机制。成立涉法信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人员对涉法上访当事人进行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当事人接受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或按正常诉讼程序解决问题,以平息和减少上访案件。

(八)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通过与管城人民法院协调与沟通,凡属于我辖区且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纠纷在诉讼前向人民调解分流,通过多种形式构筑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链接桥梁,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使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紧密结合,相互联动,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保障机制,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人民法院的审理压力。

(九)在社区各楼院、楼洞口安置“建议留言板”,为居民搭建一个相互善意提醒、相互建议、相互关心的互动平台,减少误会和矛盾发生。

北下街街道办事处

2006年3月22日

第五篇:人民调解协议制作要点

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称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经两年。调解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关于人民调解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民调解员的聘任、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及其制作要求各项制度作出了明文规定,使人民调解步入了法制轨道。调解法经过三年实施,已经显示出人民调解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人民调解法》第二十八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在实际工作中,调解员应当主动劝说当事人同意制作调解协议,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因为,一是民间有立字为凭的习惯;二是为以后的履约提供依据,减少履约责任不清楚时还要到调解委查看调解笔录的麻烦;三是为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内容提供依据;四是案件调结后档案归档的需要。

人民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这样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但是,人民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常缺少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没有告知当事人行使救济权,这是人民调解协议书制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所谓“救济权”,就是告诉当事人,发现调解行为违法或者对调解协议内容有异议,在什么时间内,通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在实务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书时,基本上是采用格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文本,其中的三项内容是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实际上,人民调解协议书只有《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三项内容是不完整的,也不完全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要求。《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定调解协议的效力。这就说明,《人民调解法》是有司法救济的法律途径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中只是载明《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没有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告知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书所载内容有异议,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救济权,向那个权力机构行使诉权,这就是目前《人民调解协议书》存在的缺陷。

有这么一个合伙纠纷案件,基本案情是:甲乙合伙经营木材生意,购买了一处林场,甲出资多,乙出资少,在经营过程中,因为林场权属发生纠纷,造成经营损失。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投资十多万元。乙方要求共同承担损失,甲方不依,将乙方拘禁到一家宾馆。甲方叫来熟识的司法所调解员,司法调解员按照甲方的要求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甲方强制乙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还款期限届满,乙方无钱归还甲方的出资款,甲方持《人民调解协议书》将乙方诉至法院,请求乙方赔偿甲方十余万元本金及其利息。在法庭上乙方认为,甲方出资合伙经营生意,亏损应当共同承担,甲方应当承担亏损的一半,不能要求乙方全部归还甲方的出资款;同时陈述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乙方在宾馆被拘禁的情况下签字形成的经过。但是乙方找不到宾馆被拘禁情况下胁迫签订协议的有效证据,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确认权和撤销权,法院不予采纳乙方辩解,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数额判决乙方赔偿甲方十余万元。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明确规定了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不但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具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中,写明法律救济的内容,显得十分必要。人民调解员在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应当参照人民法院制作民事判决书的文本,在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中写明:“对调解书内容有异议,一方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调解书,或者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书的效力”。人民调解协议书写明法律救济内容,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让当事人知道没有行使权利的后果,是人民调解员的义务;同时让当事人知道法律救济途径,也是当事人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完善法律救济告知制度,使人民调解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更好的保护。

附有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六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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