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南市安委办201110号
南市安委办„2011‟10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
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川安办„2011‟34号)转发的《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4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行业实际情况,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研究部署预防事故的针对性措施,认真开展好道路安全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明显好转。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
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3月中旬,新疆、吉林、西藏、山西境内先后发生四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是:
3月11日5时左右,西藏阿里藏羚羊旅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FA2130的宇通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3人,实载43人),自西藏阿里地区驻新疆叶城县办事处出发前往阿里地区,行至叶城县境内国道219线226公里215米一连续下坡转弯处时,冲下路基,坠入126米深的山谷中,造成1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事故车辆在连续下坡转弯路段,驾驶人操作不当。事故还暴露出客车驾驶人证照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检验过期等问题。
3月12日10时左右,吉林省桦甸市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一辆号牌为吉B90477的欧曼牌大货车运输37立方米木板材,由吉林省白山市开往山东省东营市,当车辆行驶至白山市抚松县境内鹤大县889公里200米一长下坡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通达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吉F42372的大客车(核载34人,实载45人)追尾相撞,造成大客车掉入道路右侧小河沟内,大货车所载大部分货物压在大客车上,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大货车下坡时制动失效,在遇同方向行驶的大客车时,未及时采取安全避让措施,导致与大客车左后角相撞。事故还暴露出大客车严重超员等问题。
3月14日7时50分左右,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客运有限公司一辆号牌为藏GA3109的大客车(核载42人,实载45人),行至昌都地区八宿县境内318国道65道班3721公里800米一连续下坡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16人死亡、29人受伤。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3月16日5时30分左右,一辆号牌为陕K79136(陕KM662挂)的重型半挂车,由陕西榆林开往山西临汾,当由东向西行至临汾市尧都区境内国道108线896公里尧庙镇大韩村口十字交叉路口处时,与山西汽运集团临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号牌为晋L36267的大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12人死亡、16人受伤。据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肇事货车、客车行驶至事故路口时,双方驾驶员均违反有关规定,超速行驶且在通行时疏于瞭望。事故还暴露出事发路段未按标准设立标志标识、货车严重超载等问题。
上述事故不仅暴露出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车辆技术状况不良、超速超载等非法违法问题突出,也暴露出一些地区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不落实,货运车辆监管存在薄弱环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存在漏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力度不大等严重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这四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有关省(区)依法严肃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深
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地方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一要加大对运输企业、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强化道路运输源头管理。二要严格审批线路,对于途经3级以下(含3级)山区公路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三要充分利用动态监管等科技手段,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控,坚决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
二、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非法违法行为。各地有关部门要将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列为管控和整治重点,进一步优化警力部署,合理安排勤务,完善勤务制度,改进勤务方法,严格路面巡查,提高执勤效能。要定期公布营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对营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应及时通报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及驾驶员所属营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将遵守交通法规、安全生产等情况作为主要记分考核依据,对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且考核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要依法撤销其从业资格。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第二篇:南市安委办200827号
南市安委办„2008‟27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全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危化品生产企业:
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吸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教训的通知‣(川安监„2008‟2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川安办„2008‟8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安办„2008‟81号)的要求,为深刻吸取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26”爆炸事故和我省三台启明星磷酸盐公司“7.5”硫化氢中毒事故、自贡中昊晨光化工研究院“9.2”有机氟泄漏中毒事故教训,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用3个月的时间,对全市化工企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安全大检查,及时发现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治理和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化工行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安全生产。
二、检查对象。县(市、区)、乡(镇)及其相关部门和全市各类化工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检查内容
1.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类化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县(市、区)政府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得到保障,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等。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化工企业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仪表控制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隐患治理年”行动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是否得到整改治理。
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特别是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的情况。
5.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合执法的情况,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联合执法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企业自查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订、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了定期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4.安全投入保障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夜间和节假日干部值班情况。
5.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特别是液氯、液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设备(液位、压力、温度报警和可燃气体泄漏报警)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进行定期演练、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采取了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外排污染的措施。
每个化工企业都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认真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形成自查报告。
四、检查组织
(一)企业自查(9月20日—10月5日)。各企业要立足自身,系统排查,企业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查。技术力量不足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系统排查,自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结果要逐级上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总,并于10月4日之前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企业自查情况。
(二)县(市、区)检查和交叉检查(10月6日—10月31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要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基层化工企业进行检查,检查的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同时,市安监局将组织专家组分二个组采取交叉执法检查的方式对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市安委会督查(10月11日—12月10日)。市政府安委会 办公室将成立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督查组,组织进行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这次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化工企业检查出现“上热下冷”、层层递减的情况,及时通过会议、文件等各种形式和渠道,将国、省、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一家化工企业,确保检查覆盖面达到百分百,真正将每一家化工企业发动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的积极性。
(二)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各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县(市、区)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企业自查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不漏查隐患,不留有死角。
(三)深入细致、检查到位。各地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深入细致检查,确保此次化工企业安全检查有效落实。
(四)及时上报检查情况。检查期间,各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于每周三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周检查工作信息(具体联系危化科,联系人:王友伟,电话:0817-2666039,电了邮箱:weihuakewyw@sina.com)。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抄送:省安监局,市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第三篇:安委办〔2011〕44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
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7·16”输 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安委办〔201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7月16日,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大火并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导致部分原油、管道和设备烧损,另有部分泄漏原油流入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轻伤、1名失踪;在灭火过程中,1名消防战士牺牲、1名受重伤。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22330.19万元。其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地区的企业又相继发生了3起火灾事故,即2010年发生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2011年发生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7·16”火灾事故和“8·29”爆炸火灾事故。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该4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认定这4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以下简称“7·16”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7·16”事故简要情况
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在大连保税区的原油库建有20个原油储罐,总库容185万立方米。2010年5月26日,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合署办公)签订了事故涉及原油的代理采购确认单。在原油运抵大连港一周前,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得知此批原油硫化氢含量高,需要进行脱硫化氢处理,于7月8日与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剂”,由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作业。7月9日,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部向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下达原油入库通知,注明硫化氢脱除作业由上海祥诚公司协调。7月11日至14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和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共同选定原油罐防火堤外2号输油管道上的放空阀作为“脱硫化氢剂”的临时加注点。
7月15日15时45分,外籍“宇宙宝石”号油轮开始向原油库卸油。20时许,上海祥诚公司人员开始加注“脱硫化氢剂”,天津辉盛达公司人员负责现场指导。16日13时,油轮停止卸油,开始扫舱作业。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公司现场人员在得知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将剩余的约22.6吨“脱硫化氢剂”加入管道。18时02分,靠近加注点东侧管道低点处发生爆炸,导致罐区阀组损坏、大量原油泄漏并引发大火。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加剂业务;天津辉盛达公司违法生产“脱硫化氢剂”,并隐瞒其危险特性;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安全审核就签订原油硫化氢脱除处理服务协议;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其下属石油储运公司未提出硫化氢脱除作业存在安全隐患的意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检查不到位。
二、其他3起事故简要情况
(一)2010年10月24日,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在拆除“7·16”事故损毁的103号储罐过程中又发生火灾事故,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已计入“7·16”事故损失。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人员违反拆除方案要求,擅自切割储罐浮船底板,引燃浮船底板下残留的油污等可燃物,导致储罐内起火。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制定的拆除施工方案存在缺陷,且未按拆除方案要求进行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总承包单位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管理和施工监理单位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业主单位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对作业过程安全监管不力。
(二)2011年7月16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1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联合装置减压蒸馏塔塔底换热器泄漏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7.8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换热器管箱法兰检修更换的垫片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垫片安装不正,经7月13日、14日2次紧固后,垫片局部被“压溃”,造成原油泄漏。泄漏的原油流淌到泄漏点下方的换热器高温表面被引燃。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在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管理以及检修质量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施工单位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对垫片保管、领取、安装管理不到位;大连七星监理公司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制造垫片的工艺存在问题,造成垫片存在固有缺陷。
(三)2011年8月29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储运车间柴油罐区一台2万立方米柴油储罐在进料过程中发生闪爆并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9.0473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事故储罐送油造成液位过低,浮盘与柴油液面之间形成气相空间,造成空气进入。正值上游装置操作波动,进入事故储罐的柴油中轻组分含量增加,在浮盘下形成爆炸性气体。加之进油流速过快,产生大量静电无法及时导出产生放电,引发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生产运行管理中“浮顶罐和内浮顶罐正常操作时,其最低液面不应低于浮顶、内浮顶(或内浮盘)的支撑高度”的规定;在储罐收油过程中,未重视油品流速过快造成静电过大的风险;未能有效辨识上游装置操作变化带来的安全风险;对储罐维护保养不到位。
三、对4起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了严肃处理 国务院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7·16”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将14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天津辉盛达公司、上海祥诚公司等相关责任单位分别处以规定上限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天津辉盛达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海军,除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终身不得再担任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上海祥诚公司不得从事除商检外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有关业务。责成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作出深刻检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审核同意辽宁省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2010年发生的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和大连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2011年发生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7·16”火灾事故、“8·29”爆炸火灾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给予35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大庆石化建设公司、大连七星监理公司和大连市甘井子区北方石化机械配件厂分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7·16”事故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重大,周边海域受到污染,教训极为深刻。其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又相继发生了3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部分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为深刻吸取该4起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促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已投用石油库的安全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要立即组织对建成投用的所有石油库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检查油库在规划布局、油库设计、本质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责任落实、规章制度建立、人员素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限期彻底整改。各地区要对石油库开展风险评估,全面查找、消除安全隐患,对规模大、品种多、风险高、处于敏感区域的石油库,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安全设防等级。
(二)组织对石油库拟建和在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拟建和已批准在建的石油库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工作要重点检查在建石油库是否依法依规履行了相关项目核准和相关审查手续,选址、布局是否满足安全需要,是否全面吸取了“7·16”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设计,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新建、在建石油库满足安全要求。要组织对石油库拟建项目再次进行安全论证,不能确保安全的,严禁建设。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有关规定,科学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合理布局专门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统筹解决区域安全及相关应急处置等问题,提高区域抗御危险化学品事故灾害的能力;对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要编制安全等专项规划。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要求,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工艺、设备、物资采购及检维修等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安全操作规程和规定,持续深入排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切实加强对供应商、承包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变更管理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变更管理,严格防范由各类变更带来的事故风险,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五)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各自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齐抓共管,形成联合执法的合力。对连续发生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要采取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要从加强规划选址、项目设计、日常监管和应急管理等方面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建立更加高效的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属企业“7·16”
输油 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孙利,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2.王勇,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3.李伟,上海祥诚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4.张立辉,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助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5.戴小兵,上海祥诚公司石化部经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6.迟红军,天津辉盛达公司技术员。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7.田仲明,天津辉盛达公司生产助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依法逮捕。
8.张德胜,天津辉盛达公司总经理。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9.张海军,天津辉盛达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0年8月2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10.张永常,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201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1.甄炜,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调度员。201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2.刘昌东,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经理。2010年8月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3.唐军,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副处长。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14.沈璠,中燃油公司市场处处长。2010年8月2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取保候审。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陈石,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刘玲,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企业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胡殿明,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会计师兼安全总监、党委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孙宏伟,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张景福,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法免去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6.戚韫,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执行岗业务经理,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李闯,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副总经理,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耿健,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郑骏,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油部总经理、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朱世明,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公司健康安全环保(HSE)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11.孙厚刚,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项目与安全质量管理部总经理、党支部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赵勇,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吕建池,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王立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杨玉玲,中共党员,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处副处长(主持工作),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6.苏震,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党委委员,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李久杰,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8.郑明禹,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9.孙国鹏,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马用祥,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安全环保部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聂成均,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迟晓斌,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经理、党总支书记,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宋伟,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党支部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4.贺荣芳,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监、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安全总监、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总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5.刘宏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副总裁、销售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6.廖永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安全总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副总裁,给予记过处分。
27.李新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国联合石油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给予记过处分。
28.蒋洁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给予警告处分。29.江毅,中共党员,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四处处长,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对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10·24”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李兴荣,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施工现场2机组气焊工,解除劳动合同。
2.张波,中共党员,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一公司金属储罐公司一队副队长、大连保税油库一期恢复工程项目部作业二班班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张玉明,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大连分公司副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大连保税油库一期恢复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刘岩,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大连分公司经理兼党支部副书记、大连保税油库一期恢复工程项目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5.孙树山,中共党员,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总工程师兼安全总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程显东,中共党员,中石油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一公司经理兼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7.李冰,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热力工程所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大连保税油库一期恢复工程项目施工部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永新,中共党员,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任、大连保税油库一期恢复工程项目执行经理兼安全总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9.李明辉,中共党员,中石油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委委员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恢复重建项目副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0.王铸,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施工监理部总监,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1.郭忠民,中共党员,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PMC安全总监,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2.王金泉,中共党员,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PMC项目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3.刘亚平,中共党员,中石油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14.张景福,大连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董事长,鉴于该同志在“7·16”事故调查中还被认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与“7·16”事故一并处理。
三、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7·16”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徐春吉,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物资供应管理部副部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2.宋仕运,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物资采购部部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高士栋,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生产新区设备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4.李鸿刚,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新区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5.张野,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机动设备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6.杨毅,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机动设备处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7.刘栋,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8.郭强,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予以通报批评。9.王洪涛,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执行经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10.徐伟,大庆石化建设公司施工员,予以行政撤职处分。11.杨家乐,大连七星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8·29”爆炸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1.关海若,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储运车间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文继明,储运车间设备副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3.刘勇,储运车间生产副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4.周才江,储运车间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5.谢广斌,储运车间设备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王剑,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第五联合车间副主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7.杨殿臣,第五联合车间工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8.张家栋,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生产运行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9.张野,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机动设备处副处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焦玉瑞,中共党员,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1.蒋凡,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原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上一年收入30%的罚款。
第四篇:安委办工作总结定稿
新蒲街道办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一、2017年工作开展情况
年初以来,结合我办实际成立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统筹部署、督查指导、考核问责等工作。分别下发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各行业应急预案、专项检查方案等相关文件。及时组织召开了相关安全生产例会、季会、专题会,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区相关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每月不定期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危化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多部门联合对建筑行业、道路交通、工贸行业等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截至目前,联合检查和自主检查共出动398人/次,其中自主检查共326人/次,联合检查共72人/次,涉及企业86家,查处隐患573条,督促整改隐患573条,整改率达100%。
截至目前,辖区内共发生事故17起(去年同期发生19起),其中发生溺水事故4起(新华社区1起、419职校1起、中桥水库1起、中桥水库泄洪道1起)死亡6人;建筑施工4起(1号还房工地1起、医专教师楼建筑工地1起、林达1起、CBD项目1起)死亡4人;消防3起(三坝村1起、1号还房1起、新华社区1起)无人伤亡;森林火灾6起(三坝村1起、新蒲村2起、中桥村3起)无人伤亡;2017年电力无事故发生。总体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实现事故总数下降,好转迹象明显,但是水上安全有反弹。
二、突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在春节、清明、“两会”、中秋国庆、“十九大”等重要时段,专职安排人员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进行跟踪监管,对集镇沿街门面进行安全打招呼、对各重点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进行安全巡查,特别是新华社区老电影院、粮管所进行拉网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要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对道路交通、高层建筑消防、电气、燃气行业进行专报。
一是每月不定期对19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4家危化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共出动检查320人/次,查处隐患335条,已整改335条,整改率100%。
二是多部门联合对建筑行业、道路交通、商场、学校、旅店、还房小区、娱乐场所等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共出动检查80人/次,查处隐患238条,已整改238条,整改率100%。
三是针对夏季高温天气,特别是游泳、戏水、钓鱼等情况突出时段,在山塘水库、河道设立了100块临时警示牌,50块长期性警示牌,80条安全提示横幅,50处大型安全警示喷绘。由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7名工作人员,社会招聘6名工作人员成立了24小时水上巡查执法队,对辖区内山塘、水库、河道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截至目前,共收缴鱼杆482根,网兜100个,劝离游人1100人次,制止游泳32人,张贴《关于禁止在库区游泳的公告》100余张,完善围网修复30处。截至目前,我办安全生产投入经费达168.7035万元(部分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财政还没出账)。
三、强化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在“安全生产月”6.15宣传咨询日活动上,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新区相关部门设立咨询台,通过宣传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摆放展板、现场解答、发放资料等多种方式,向市民、游客及从业人员宣传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此次活动共悬挂安全生产宣传横幅10条,设立展板20块,发放宣传单7000份,宣传手册3000份。
对危化和烟花爆竹进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专题培训1次;对各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专题培训2次;组织国土、中桥村委会、高丰组组村民在加担湾开展了1次地灾应急逃生演练;开展安全知识宣传进村入户8次;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学校开展了2次消防、法治、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联合新蒲消防中队在老街粮管所组织开展消防、法治、交通安全培训演练活动1次,在社区设立了微消防,成立了一支义务消防队;邀请遵义市正安消防培训中心教官来我办进行消防安全培训3次,受训人员涉及各村(社区)、各成员单位、相关企业、“九小场所”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同志达230余人。
结合辖区实际,印刷了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文明告知书》1万份,安排各村(社区)向各居民住户发放并及时签回了回折单。在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卫生院、沿街门面LED显示屏和林达、集镇场口大显示屏上对安全知识进行循环滚动播放。
四、存在的问题
管理认识上:一是部分村(社区)安全意识不强,属地监管职责未履行到位;二是个别部门对自己所管行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存在缺位;三是各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推进缓慢。
实际工作中:一是农村道路安全。由于通村路、通组路工程的实施,部分道路的相关安全实施未完善。二是消防安全。辖区各网吧、超市、家庭型旅馆、临时过渡房等场所多数存在消防通道不规范或无消防通道。三是建筑安全。农村自建房和违法违章建筑管控难度大,质量得不到保障。
五、2018年工作打算
雨雪天气和春节临近,人流、物流、车流剧增,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处于旺季,结合特殊时段和天气特点,突出重点,进一步抓好各行业专项整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政府、部门和企业三方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经济的总体布局,与各项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切实将安全生产理念、责任和措施细化到社会管理、生产经营的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 继续抓好2018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安全生产检查以“实”为最严标准。实实在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建筑行业、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食药品、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地毯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除安全隐患。
二是行业专项整治以“严”为最高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严查整改落实,对落实整改不力或不到位的一律严肃追责。
三是日常安全工作以“点”为最紧抓手。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对事故频发、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进一步督促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隐患排查整治,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是多举措推进安全生产“六级六覆盖”责任体系建设。首先建立三级网格。建立街道办、村(社区)、村民小组三级安全生产监管网格,按照“领导分管,领导包村,部门包村,村支两委包组,组长包户”的原则,根据监管对象及监管内容,以行政区域、行业领域为基础划分安全生产监管网格。街道办为“一级网格”的大网格1个,村(社区)为“二级网格”的中网格4个,村民小组为“三级网格”的小网格146个(每一个村民小组为一个小网格,其中新华社区18个,新蒲村40个,中桥村61个,三坝村27个)。其次落实“六定”措施。1.定责任区域:明确每一个网格具体监管的对象和范围。2.定责任人:明确每一个网格的负责人员。3.定监管任务:明确每一个网格、季度和月度的监督检查(巡查)数量、内容和检查(巡查)频次。4.定处置流程:明确网格内对本级发现或下级网格报送的事故隐患的处置程序。5.定信息报送方法:三级网格实行“月查月报”制。6.定应急预案:
一、二级网格均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物资,强化演练,努力实现“网格化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运行目标。
新蒲街道办事处 2017年12月25日
第五篇: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
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4.建立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与此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工作。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要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9.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12.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要对出海人员配备动态跟踪系统,并在3年内完成。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要利用“金安”工程,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14.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15.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要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级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可能波及周边居民时,预警信息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四、全面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
18.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行为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群众参与支持的打击非煤矿山领域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工作体制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具体情形见附件2)。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9.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的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实施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20.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审查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竣工验收、不得生产、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勘察、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21.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工期施工,在建设工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向负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实行试生产(运行)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通过的,不得投入生产。在竣工验收前确需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并制定试生产(运行)方案及应急预案,报负责“三同时”审批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才能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运行)期限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运行)结束前1个月内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22.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相配套的地方安全标准。把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作为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必备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政策,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同时,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进行安全条件论证,从源头上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违规建设的,要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3.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有关部门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4.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其中,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任何矿山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
25.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有关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的尾矿库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同时,要取得同级政府的支持,探索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对改善安全监管装备、关闭小矿山、推行尾矿处理技术和采空区及地压监控等先进技术、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给予资金支持。
26.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的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的监督检查,研究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下限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税前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27.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引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装备发展研发的政策,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创新基金等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装备发展研发的支持;鼓励引导非煤矿山企业自主研发或与科研机构合作开发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矿用产品;组织实施非煤矿山采空区监测监控、露天矿山高陡边坡监测监控、尾矿库在线监测、防硫化氢中毒等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以点带面,促进非煤矿山企业加快提升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28.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要强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并努力提高其履职能力。与此同时,要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装备建设,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配备必需的监管监测手段和办公设备等,以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29.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在充分发挥专业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加强监管,以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各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检测检验等服务性机构要积极开展非煤矿山技术服务,并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各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服务机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撤销相关资质。
五、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
30.推进安全发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由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沟通合作机制,研究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之中。非煤矿山企业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
3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强制淘汰以下技术、工艺和设备:
(1)露天矿山: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人工装载矿岩,没有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
(2)地下矿山:横撑支柱采矿法,局部通风机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主提升设备使用带式制动器,凸轮式防坠保险装置,非阻燃电缆和带式输送机,非矿用局部通风机,空场法开采人工装载矿岩。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目录,限定淘汰时间。对存在使用落后工艺和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32.积极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将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矿山开采范围及规模小、相邻矿山开采相互影响安全生产的列入本地区资源整合范围。对于已列入整合范围的重点矿区和矿山,要积极引导安全管理基础好、注重安全投入的优势企业参与整合。
33.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坚持“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的原则,促使整合后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提高集约化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的目的。对于决定实施整合的矿山,要严格程序,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依法注销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要加强监管,严防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严防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严防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整顿关闭工作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加大对逃避整合、借整合之名非法开采行为的打击力度。
34.加快推进产业重组步伐。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重组力度,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组建大集团、大公司,提高矿山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发展水平,提高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六、严格安全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35.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要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非煤矿山安全投入、大型采空区和塌陷区治理、尾矿库治理等纳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快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36.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激励政策,对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连续3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没有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建议有关部门在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延期换证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
37.加大安全绩效考核力度。要研究制定国有控股矿山企业安全绩效考核办法,把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直接与岗位工人、各级管理者的收入和职务升降挂钩,推动落实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对非公有制非煤矿山企业也要研究相应的考核与奖惩措施。
38.严格追究事故责任。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加大对事故矿山企业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和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39.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对瞒报事故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