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会计交接规则(范文)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12-919714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1 22:36:4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会计交接规则(范文)

一、会计交接规则

会计人员交接是明确责任、衔接工作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对待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交接,必须在监交人员监督下进行。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移交人员的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机构变动会计工作的交接,由上级管理部门监交;县联社会计主管的交接,由联社分管主任负责监交;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的交接,由社主任会同联社会计主管或指定人员监交;会计员的交接,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员输移交时,要造具清册,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接收。

(一)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1、会计主管的交接。会计主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应编制移交清单,向接任人员办理全部会计工作的交接手续。移交清单包括:

(1)交接日总账各科目余额表(用日计表代替,只填写余额);

(2)会计档案移交表;

(3)移交清单要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部门保管的印章、密押(机)、规章制度档案文件、资料及应交的其他物件等;

(4)交接书面说明。对账务差错、账务以外的未了事项,全辖会计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写成书面材料,移交接任会计主管人员继续处理。

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共同签章后,一份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2、会计人员交接

(1)将所经管账簿各账户余额编制移交余额表;

(2)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报表、有关单证、公章、密押(机)以及文件资料等内容;

(3)将未了事项写成书面材料;

(4)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以上移交余额表、清单和书面材料各一份,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签章后,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3、短期离岗的交接。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或内勤主任短期离岗,必须有人代理其工作。要建立“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登记备查。交接时双方除要认真核对有关账项并签章证明外,对待办事项、遗留问题均应交待清楚。“会计人员短期代理交?接登记簿”每年年终应由会计部门归档保管。

第二篇:会计交接

会计交接

会计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整时,由离职会计将有关工作和各项会计资料交给继任者的过程。会计人员工作离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会计交接的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实行会汁电算化管理的村社,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会计交接的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有 监交人 移交人 接交人

编辑本段会计交接常见的问题

(一)会计调动或离职时,没有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调动或离职没有进行会计交接,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会计管理不正规的企业里。在小企业出现这种情况较多,在大中型企业出现的较少。小企业的会计主管人员往往素质偏低,不知道会计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或者不懂得会计交接的重要性,在会计人员的更替中,忽略了办理会计交接。不正规的人事管理,也是造成缺少会计工作交接的重要原因。(二)虽有会计交接,但手续不完备 有的企业虽然也在会计离任时办理会计交接,但是对会计法规关于会计交接的具体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续不完备,出现如下种种情况:1.没有监交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一般会计人员离任,要由会计机l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离任,要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但是有些企业在会计人员离任时,只是由移交人和接替人参与交接,没有监交人。这种情况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离任时候出现的较多,原因是单位负责人往往不懂财务,不知道应该由他本人来进行监交,或者虽然知道但未予重视。2.交接的内容不完整在会计人员交接内容的完整性上,常出现的疏漏有:①移交人已经受理的原始凭证未经处理即交给了接替人,有的甚至不经清点就交出,造成原始凭证的散失或难以处理。②移交人已制作的记账凭证没有登记到会计账簿上就交给了接替人。③ 应进行月结、年结,该合计、累计的账簿没有进行处理。④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缺失,没有说明原因。⑤ 纳税申报表、免税审批表等其他会计资料有缺失。由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会计资料比较零散,若没有编号,容易散失,交接时很容易缺少,而且当时难以发现。⑥ 各种证件不齐全。很多会计人员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等企业证件的保管,这些证件一般平时不常用,在交接时也容易出现缺失。⑦ 没有移交有关文

件资料。会计工作中会涉及到企业内外的一些文件资料,有的会计把这些文件资料作为个人物品。在离任时带走。⑧ 移交人没有办理完的业务资料被当成无关紧要的东西被忽略,未交给接替人;或虽然交给接替人,但未进行强调说明,被接替人所忽略。3.交接的内容不正确在会计人员交接内容的正确性上,常出现的疏漏有:① 总账与明细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符。② 会计账簿与财务会计报告不符。③ 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与账面余额不符。④ 银行存款账面余额既未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核对相符,也没有做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⑤ 有关资产的明细账余额与实物不符。⑥ 有关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情况不符。(三)交接后接替人未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1.把有关会计事务的处理责任推给前任,不给予办理。会计交接后,前任会计往往会遗留一些比较难处理的业务。有的接替人怕麻烦,不愿管这些业务,往前任会计身上推,要当事人去找前任会计。前任会计因已离任,也不管,造成了推诿扯皮。2.接替人不按规定延续使用移交来的会计账簿,而是另开设会计账簿。

解决会计交接问题的对策

要解决企业会计交接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主管人员的有关培训。

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对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不了解。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做好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让他们掌握有关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2.企业要制定会计交接具体办法。

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会计岗位设置制定会计交接具体办法。在该办法中,要分别按各会计岗位说明会计交接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对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项。

3.在企业人事制度和相关制度中对会计交接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企业人事制度中应将做好会计交接列为会计人员离任的前提条件。在会计人员聘用合同中,要对会计离任后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和协助企业处理会计交接中发现的因移交人的责任造成的遗留问题作出约定。

4.监交人要区别不同的会计交接情况,注意把握关键因素。

在会计交接中,监交人是组织者和协调人,他应区别不同的会计交接情况,注意把握关键因素,保证会计交接的顺利进行。会计交接的质量是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三者共同决定的。三者的业务素质、心态对会计交接都有影响,但是起主要作用的往往是移交人。一般来说,如果移交人的会计业务素质较高而且责任心较强,那么交接中在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上问题就会较少;如果移交人的会计业务素质较差或者责任心不强,往往会遗留较多的问题,会计交接就会不顺利。如果移交人的离任原因属于正常调动或离职,没有与企业或其他个人产生冲突,他在交接中应能够尽力做好应尽义务,在交接中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如果移交人是被免职或是不情愿的被接替者所顶替,那么他会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交接工作,这种情况下,移交人在会计交接中往往不愿配合工作,会计交接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监交人要根据移交人的不同情况来把握会计交接工作,尽力消除消极因素的负面影响。监交人在把握会计交接的进度上要不怕慢,务求细。移交人往往有急于离开的心理。所以求快。但是快就不好保证交接的质量,所以监交人一定要稳中求细,尽量不留后遗症。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离任的监交可由单位负责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监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但是单位负责人大部分都不是财务会计人员出身,对于会计交接了解较少,并且工作繁忙,难以全过程地参与会计交接。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监交在实质上的作用,可由单位负责人聘用注册会计师协助进行监交。注册会计师因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保证监交的公正、有效。

第三篇:会计交接程序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202_-06-20 22:50:10|分类:|标签:|举报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会计交接工作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所谓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有些交接需要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

一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如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负责人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交接手续时,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

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如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负责人借机刁难等。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盘点.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往来帐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第四篇:会计交接程序

会 计 交 接 程 序

会计人员具有法定的交接义务

会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会计人员离职时如果不进行必要的交接,势必影响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不利于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未来经营情况作出准确判断,也不利于财政、税务等政府部门的财政监督、税收征管及国民经济数据统计。我国法律对离职会计人员的交接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会计基础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一)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准备之一:整理应移交的资料及未了事项

第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第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第三,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应当注意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准备之二:编制移交清册

移交清册应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物品、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二)交接时的移交点收和监交工作

1.移交点收工作的6项要求

(1)现金交接要求: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交接要求: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其他资产交接要求: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4)会计资料交接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5)印章票据的交接要求: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6)电子数据的交接要求: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2.监交工作的具体要求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三)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依据。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会计人员交接实务

(一)交接项目之一:科目余额及账簿资料交接清单

1.科目余额交接目录(离职会计所有账本的科目余额应与总账的科目余额持平,并清楚地记录下科目余额的金额)

现金余额×××

银行存款余额 ×××(其中:A账户余额×××,B账户余额×××等)应****款余额 ×××

„„

2.所交账簿交接目录

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日记账

明细分类账

„„

3.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收支核对情况说明

(二)交接项目之二:纳税资料交接清单

1.记账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2.抵扣联扣税凭证(注明起止日期);

3.纳税申报表(注明起止日期);

4.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登记簿、税控IC卡等;

5.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等;

6.其他事项,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三)交接项目之三:其他交接及注意事项

1.各明细科目及总账科目核对清楚;

2.未完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3.特别事项交接(附明细清单);

4.前期调整事项明细及原因说明报告;

5.非常规工作明细清单;

6.全面盘点,并核对各资产账项与实物是否相符;

7.上述交接资料一式三份,需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并人手一份。

第五篇:会计交接制度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根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条款及《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第八款“办理会计交接”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对于有些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的,单位领导应限期令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二)、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和文件对未处理完的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

(三)、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支票簿、发票、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用品等。

(四)、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移交人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以便接收人继续办理此项工作。

第三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清查。最后,如有短缺,应由移交人补上短

缺数。

(二)、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同时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也要按照账簿记录点交。

(三)、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四)、银行存款和内部结算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和财务结算中心对账单核对,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清楚后,才能移交。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五)、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它会计用品等,也必须逐件交接清楚。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在移交工作时,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计算机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

第四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第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会计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负责监交。

第六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八条 接管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九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撤消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有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交接规则(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