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珠海经济特区珠澳商标印刷有限公司&珠海新艺华印务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公司:
部门:年月日
附件1:事故现场照片(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2:事故单位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所进行的安全教育资料复印件(事故单位提供);
附件3:事故的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及整改教育情况的跟踪说明(事故单位、生产部提供);
第二篇: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2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 职责分工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3.4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 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 故意犯罪; 4.3.2 醉酒或者吸毒; 4.3.3 自残或者自杀;
4.3.4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工伤事故处理
5.1 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 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 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5.6 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 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6.1 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7 工伤事故赔偿
7.1 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 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 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 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 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 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2_年8月30日
第三篇: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仲裁以后,如有不服才可进入诉讼程序。仲裁之前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向劳动部门申请。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理赔。
第四篇:9、工伤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
KT-BZH-009版本/修订:A/0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2适用对象
适用于通过岗前培训,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公司安全主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
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4 各部门领导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 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部及领导调查和处
理工伤事故。
4工伤的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事故处理
5.1 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主任、办公室及部门领导,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公司医务室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在“富阳市人民医院“就诊,具体由“安全主任及办公室”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医院)。
5.2 公司安全主任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 公司安全主任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办公室。注意字迹工 整、清晰,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 名及联系方式。
5.4 办公室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
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5.5 办公室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天内
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5.6 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5.7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
构或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 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报办公室(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办公室询问结果。并配合办公室 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6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6.1 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
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6.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6.3 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7工伤事故分类:
7.1 轻伤事故: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
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的事故。
7.2 重伤事故: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
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符合国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7.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不含)以下的事故。
7.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的事故。
8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
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8.3 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
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8.4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
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8.5 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规定”处理。
8.6 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
实报销。把办公室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编制/日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第五篇: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小文档网推荐)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根据国务院75号令、建设部3号令、河南省省政府8号令:
1、轻伤事故由企业自行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上报市建委安监站备案;
2、重伤以上工伤事故发生企业应于事故发生后尽快上报市建委或安监站、企业主管部门。
3、发生死亡1人以上重大事故市建委上报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4、安监站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建委领导,并上报建设厅,并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指导企业处理伤员救治,保护现场,提取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处理。
5、三、四级重大事故由市建委牵头组织,一、二级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或舌耕建设厅组织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一般情况下30天内写出书面死亡事故调查报告;同时企业组织对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
6、企业依据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工伤事故处理意见,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建委,市建委上报省、市安监局批复同意后实施并归档结案,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7、由事故发生企业及项目经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受伤人员评残、保险理赔等项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