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10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RK10-201
4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为严格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承包商事故)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承包商事故)重复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承包商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3职责
3.1总经理组织各类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工作。
3.2 办公室
a.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上报,及时做好事故登记。
b.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包括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和
防范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承包商事故)的重复发生。
4管理内容
4.1事故分类
4.1.1人身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员工在危化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1.2火灾事故
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1.3其他事故
职业病事故
4.1.4根据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将事故分为以下二个等级:
一般事故:指只发生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或者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
4.2.1 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当立即报告办公室,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总经理。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级。
——公司管理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重大事故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将事故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安监局、火灾事故报公安消防大队。
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当事故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和补报。
4.2.2事故调查程序
4.2.2.1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4.2.2.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品德。
4.2.2.3被调查部门、人员的义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
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经常工作。
——发生事故后,总经理、被调查部门及被调查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2.2.4组建事故调查组
——发生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建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一般事故,由总经理组织办公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积极配合。
4.2.3 事故调查及处理
4.2.3.1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认真地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
4.2.3.2 对一般事故,总经理应在事故发生后五天内组织办公室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制定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4.2.3.3 对重大事故,公司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认真落实防范措施,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4.2.3.4 对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2.3.5 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部门与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下列人员必须严肃处理: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经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4.2.4 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事故分析,提出预防措施,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4.2.4.1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
——事故的责任划分,以及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签名。
4.2.4.2事故分析
包括整理分析有关证据、资料,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责任分析等。
4.2.4.3提出预防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培训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4.2.5 建立事故台帐
事故台帐内容:事故时间、类别、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事故经过、救援过程、事故教训、“四不放过”处理等。
4.3未遂事故、承包商事故管理
4.3.1 未遂事故是指没有造成伤害、疾病、死亡或损失的事件,也被称为虚惊事件、差点出事、危险事件。
4.3.2承包商事故是承包商在本公司作业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4.3.3 未遂事故、承包商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管理。
4.3.4 未遂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由所在部门按照事故管理的流程执行,并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十五天内办公室备案。
5附加说明
起 草:
批 准:
实施时间:202_-08-01
版本号:A/0
第二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省、市的相关文件、认真做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1、公司安全科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的归口管理。
2、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事故分类(1)伤亡事故(2)机械设备事故(3)火灾事故(4)道路交通事故(5)工程质量事故
2、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和公司领导,发生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应同时上报消防和交通部门。
(2)事故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⑤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部门。
(3)安全科负责人接收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报告。(4)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所在地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入院时所在部门应向医院出具因工负伤初步证明,危、急、重工伤职工需转往外地医院救治的必须由医院出具转诊单,并上报公司备案。
3、事故调查
(1)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做也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的清理,必须经过事故调查同意后方能进行。
(2)发生未遂、轻微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科、工程技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调查。
(3)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预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在事故调查中,应当查明事故经过、事故性质、发生原因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5)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后,应当认定事故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6)事故原查清后,发生事故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4、事故处理
(1)按照各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及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行为责任和作用,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由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1个月。
(3)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处分决定,向全体职工宣布、并存入档案。
5、附则
事故上报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篇: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监督局和有关职能部门。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公司应急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检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第四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目 录
第一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
第一节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情况,建立科学完善的事故统计分析制度,总结教训,预防事故。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公务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发生行车事故后,司乘(押运)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同时,迅速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警部门、道路运管机构及车辆所属单位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
行车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第六条 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1、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技术部。
2、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第七条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第八条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3、涉及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死亡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道路运输行车事故;
5、事故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已造成较大影响或易引发其他事端的,或其他需及时上报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紧急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5小时内补报或续报,事故初步原因要在8小时内续报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事故后,在死亡(失踪)人数不明的情况下,一律按紧急事故程序报告,待事故伤亡人数确认后再补报或续报。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统一使用交通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见附表)格式,按照事故报告程序,由事故报告单位负责填报,报告的具体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天气情况;
2、车辆牌号、车型、核定人(吨)数、实载人(吨)数;
3、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类别(高速、国道、省道、县乡道)、运行线路、线路类别、始发站(地)、车站等级;
4、发生事故的车辆单位(全称)、企业资质等级;
5、驾驶员(押运员)姓名、从业资格类别及证号;
6、人员伤亡、失踪人数、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事故概况;
8、事故原因、责任分析的初步判断;
9、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报告日期;
10、报告单位盖章。第十二条 统计报表
行车事故统计,应统一使用《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由公司安全技术部级统计填报,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统计信息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填报说明如下:
1、上报事故是指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2、当月未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在统计时,对已掌握的事故次数、伤亡人数情况,应列入当月统计报表范围,并在当月报表中加以说明。事故责任认定后,再计入次月责任折合,按责任折合数据作相应调整及说明。
3、报告期内无上报事故的,也应填报统计报表,累计计算相关数据,并注明本月或季、半年、全年无上报事故。
第十三条 填报统计报表时应注意:
1、填表人的签名;
2、安全部门负责人在“统计负责人”上签名;
3、单位领导的签名;
4、填报日期;
5、加盖填报单位公章。
事故单位对发生的事故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规律,为开展警示教育和制订防范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节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全体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送书面统计分析材料。统计分析材料应当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形成专项材料及时向总公司安全技术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应立即组织整改。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和内容
1、对客运驾驶人包括: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情况,驾驶操作的规范性、驾驶人安全意识和身体心理条件、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2、对客运车辆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维护、维修记录,车辆实际安全技术状况,车载安全装臵和应急设备是否齐全有效等;
3、对班线通行条件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事故多发点,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乘客的不安全因素等;
4、对环境因素包括:客运车辆运行地区的气候、气象规律以及特殊天气下的应急设备设施(防滑链等)的配备等;
5、对管理因素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情况,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被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条 安全技术部应会同各业务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监督,确保基层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部对基层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台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政府安监和主管部门安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以及公司安全专项检查和事故倒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建立专门事故隐患整改档案,并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送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以便复查。
第二十三条 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6、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度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施监督检查、治理整改。
第三节 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制度
第一条 凡发生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规定的一般以上责任死亡事故和经济损失事故的,由总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安全管理责任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责任进行倒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作出责任认定并处理。
第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全面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
1、单位生产经营决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或缺少安全配套措施的:
2、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管理松懈的;
3、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安全管理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4、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监管不力而导致事故的;
5、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发生事故的;
6、未认真履行安全领导职责的。
第三条 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负责人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1、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无检查、无落实,致使安全管理松懈的;
2、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隐患以及各类危险源排查不力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事故的;
3、对上级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或单位安全工作计划未能落实到位的;
4、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未能及时得到纠正的;
5、不具备从业资格和上岗资格的人员驾车或操作而导致事故的;
6、单位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管理上严重存在安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7、对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和纠正的;
8、未按规定对车辆办理足额足项保险业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四条 分管生产(业务)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按照“一岗双责”的 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负有安全生产管理领导责任。
1、或日常工作中未做到安全与生产(业务)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评比的;
2、编制生产(业务)经营计划或安排加班、包车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无安全保障预案和配套措施的;
3、对分管安全负责人或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意见和建议,没有采纳而导致事故的;
4、使用不符合安全资质要求、标准的设备或人员而发生事故的;
5、因违章指挥导致事故的;
第五条 分管技术、机务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管理责任人。单位发生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领导负有重要的管理责任。
1、设备、工程建设项目无安全保障配套措施和未按“三同时”要求作业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不具备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施工而导致事故的;
3、车辆、设备无维修保养计划或未按计划执行而导致安全技术性能下降引发事故的;
4、未定期检查设备、生产设施造成设备不可靠,各类设备、车辆超负荷运行而没有制止、安全防范设施不全而导致事故的;
5、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6、未按标准规范保养和维修工艺操作,致使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存在隐患而导致事故的;
7、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六条 分管劳动人事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人。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分管负责人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1、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而导致事故的;
2、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3、用新工人或转岗人员未按要求进行逐级安全教育而发生事故的;
4、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进行及时治理和整改而引发事故的;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七条 分管后勤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综合治理责任。对单位后勤设施、设备管理负责,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领导责任。
1、后勤设施、设备等不保养、不维修而带病运行或使用安全不可靠人员而导致事故的;
2、后勤电器线路老化而发生事故的;
3、对分管范围的设施、设备未定期检查,隐患整改不力而导致事故的;
4、未与出租房屋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建立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的;
5、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八条 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未完全履行部门管理职责,致使单位内部安全管理松懈,制度执行不严,未督促隐患整改引发事故的,给予责任追究。
单位内部相关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负有综合治理责任,发生责任事故经查实与其职责有关联的,给予责任追究。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公司二级单位存在重大隐患且整改不力或发生严重的责任安全事故,经安委会责任认定小组认定,对责任单位相关责任人及公司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提请董事会、安委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1、单位在上级安全督察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处202_-5000元的罚款;
2、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累计发生2次死亡3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经责任追究,负有责任的肇事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检查,同时处5000-10000元的罚款,并取消本单位评先树优资格,没收安全风险金。
3、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累计发生二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安全责任事故,经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免职并给罚款处理。
4、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未全面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导致酿成重大隐患或严重责任事故,将分别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没收安全风险金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 事故调查
1、公司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4、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五篇: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关于9 · 13芳构化加热炉闪爆事故的处理决定
202_年9月13日6:45,化工一厂芳构化加热炉熄火,重新点炉时发生闪爆,造成加热炉对流室的弯头管箱盖板撕开、一名司炉工受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8万元,是一起人为操作管理事故,事故经过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_年9月13日6:15班长陈允庆在中控室发现甲醇断量,王小江和陈允庆先后到泵房查找原因。由于甲醇泵突然断量,造成加热炉的进料量波动增大,炉出口温度随之降低,由于炉出口温度与燃气阀连锁,导致燃气阀开度至100%。
6:38冯斯学发现燃气阀不断开大炉膛温度仍下降,判断可能炉火已熄灭,便对讲机呼叫王小江去查看炉子的运行情况,王小江到加热炉发现主火嘴和长明灯都已熄灭,便关闭主火嘴燃气阀(未关长明灯燃气手阀),同时对讲机通知冯斯学加热炉已经熄火。
6:42王小江回中控室取打火机与陈允庆前往炉区点火,王小江到加热炉二层平台配合点火,陈允庆点着火把准备点火,在距点火孔20公分处火焰被吸入炉膛,发生闪爆,造成对流室两侧弯头管箱的盖板被撕开,王小江被从看火窗冲出的高温热气烧伤左手臂。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违章操作:加热炉主火嘴及长明灯熄火后,只关闭主火嘴的燃气手阀,未关闭长明灯的燃气手阀,造成大量的可燃气体进入炉内,而且重新点火时未吹扫炉膛就直接点火,酿成此次闪爆事故。
2、间接原因。(1)安全意识差,经验主义严重,认为熄火时间不长,直接点火不会有事,也可以缩短工艺的调整时间。
(2)班长指挥管理不到位,对炉子重新点火未进行把关,在未确认点火准备工作的情况下进行点火操作。
(3)出现异常情况时判断及操作滞后。阀位出现波动,未及时将自动改为手动,恢复“正常”阀位状态。而且主操缺乏经验,改手动操作涉后,阀位恢复偏慢,操作的预判性差。
(4)班组缺乏指挥汇报协调沟通:首先,甲醇泵是否能尽快恢复正常,主操不清楚,不利于操作调节;其次,主操没将炉子熄火时间告知司炉工;第三,对于点火前准备工作情况也互不了解。
三、整改措施。
针对事故的原因,提出以下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落实相关安全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今后生产安全运行。
1、修订炉子操作口令;设置警示牌;修改燃气控制参数,设定开度上限为80%;安装火焰报警器。
2、完善DCS系统机甲醇泵启停指示。
3、对芳构化加热炉进行技术改造,将自然通风改为强力通风(热风),既可节能也可稳定操作。
4、安装工厂局域网,利于工厂、部门领导对现场生产状况了解并实时监督管理。
5、推行电工现场值班。
6、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开展设备“四懂三会”活动。
7、完善生产指挥及汇报制度,炉子熄火后,重新点火必需由部门领导指令。
8、制定天然气使用巡查管理制度,梳理天然气流程,加强天然气操作,关键阀门设置警戒牌,杜绝天然气管线跑漏窜。
9、完善岗位上岗制度,严肃转正上岗、转岗、复岗的培训及考核;强化岗位练兵,应急处置的培训;加强部门班组安全活动,领导带头参加;规范班组指挥汇报沟通机制。
10、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配足指挥领导干部和员工。
11、开展生活日活动,发挥厂长信箱作用,多听取员工心声。
12、全员学习一些急救方法,如心脏复苏,烫伤,蛇咬等。
13、全厂各部门认真总结事故,吸取教训、警钟长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以班组安全活动等形式进行学习教育,并做好记录。
四、事故处理。
针对事故原因,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事故处理如下。
1、陈允庆:当班班长,负有指挥操作处理不当、违章操作的直接责任以及管理责任,予以扣罚当月绩效奖、罚600元,并记大过一次。
2、王小江:当班司炉员,负有违章操作的直接责任,予以扣罚当月绩效奖、罚500元,并记过一次。
3、冯斯学:当班主操,负有操作处理不当、汇报沟通不及时等间接责任,予以扣罚当月绩效奖。
4、李奎:负有业务培训不到位责任,处罚300元。
4、李强:部门负责人,负有部门全面的管理责任,处罚800元。
5、吴飞:工厂第一负责人,负有全厂全面的管理责任,处罚1000元。
6、高方志:总经理,负有管理不到位责任,处罚3000元。
化工一厂 202_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