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资质的要求 Word 文档
各相关单位:
针对各资质申报单位咨询较多的问题,现集中答复如下:
一、资质申请受理时间的问题
根据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有关规定,通信建设企业资质申请时间规定如下:
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后需重新申请资质的,随时受理。
二、企业资质复审时间的问题
首次取得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2年后通过复审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到期后需要复审的,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提出复审申请。例如,企业于2005年4季度首次提交资质申请并通过,资质证书在2005年12月21日下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到2007年12月21日,该企业最迟应在2007年10月份的前15个工作日内提交资质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三、企业资质标准
(一)监理企业甲、乙级资质设电信专业、通信铁塔专业,丙级只设电信专业,企业在填写申请表
时应填报申请专业。
(二)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如设计、监理等企业)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企业内
应设专门负责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且负责招标代理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三)按照规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是专门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业务的企
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电信设备制造企业不得领取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四)企业首次申请乙、丙级资质的,不考核业绩。经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五)企业申请升级的,应考核其取得原级别资质证书后完成的业绩。
(六)企业资质过期后重新申请的,须考核业绩;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七)部2号令实施之前,已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
书的企业,应在2010年底之前,达到新的资质标准中安全生产人员数量要求。
四、个人资格标准
(一)同等专业水平
未取得职称的人员,可按照下列条件,提供国家认可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经核对原件),审查合格后,可视同达到同等专业水平相应职称:
1.初级职称:中专毕业7年;大专毕业3年;本科毕业1年;硕士以上学位毕业。2.中级职称:大专毕业7年;本科毕业5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3年;博士学位毕业。具有教
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3.高级职称:本科毕业12年;硕士学位或双学位(学士)6年;博士学位毕业3年。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时,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的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
4.技术员按初级职称,技师及以上按中级职称考核。
(二)相近专业
1.通信工程类相近专业:计算机、电子、软件、信息工程、网络工程、自动化、信号、计算机
通信、电子工程、无线通信、数据及多媒体、计算机应用、电磁场与微波技术等专业。2.经济类相近专业:管理、金融、国际贸易、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专业。
3.工民建相近专业:结构、土木等相关专业。
(三)若职称证上无专业,以学历证书专业为准。
(四)职称证书与学历证书专业不一致,其中证书之一达到相关专业要求的可予认可;(五)职称为聘书的不予认可。
(六)尚未办理完转业、复员手续的军人,不能作为企业有职称人员申报;持退休军官证的有职称
人员,可作为有职称人员申报。
(七)社会保险证明要求。
1.总体要求:提供近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经核对原件),社会保险证明应体现所在企业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投保期限以及险种名称等具体内容,并盖有社保局印章。下列情况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
2.若企业聘用的是退休人员,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明,现单位聘用合同;若企业聘用的是内退
人员,需提供内退证明、原单位社保证明及现单位聘用合同,可视同社会保险证明齐全。3.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
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除需提供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证明外,还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八)聘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认定为企业在职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不作为专业技术人员
认定。
(九)企业技术负责人若主管副总工程师达到技术负责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可视同企业技术负责人
达标。
(十)个人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概预算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等)所在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资
质名称相同。个人资格证书与所在企业名称不符,在资质审查中该个人资格不予认可。(十一)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要求的高工、高经、通信概预算人员可以是监理工程师,也可以
是监理工程师以外的人员。
(十二)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为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的认可为电信工程专业、工民建相关专业的认可
为通信铁塔专业。
五、申报材料要求
企业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资质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相关证明材料印章或印鉴不全或无法辨认、以及提供的人员资格证书或身份证等复印不清、照片无法辨认的,可不予受理。
(一)申请企业资质报送纸质材料的要求
1.资质申请表一式2份,应单独装订,管局负责初审后报部的,一份报通信发展司,一份留存
管局。
2.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补充卷(需要补
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一册不够的可分成几册装订。
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a)目录表(应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d)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e)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f)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g)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h)购买或租赁计算机、设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i)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j)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提供);
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a)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类人员、安全生产人员(申报通信网络信息系统
集成、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时提供)名单表(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b)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每个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人员)证书、劳动合同、近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单位所有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无需在每个人员证书后附保险证明,但应在保险证明的人员名字前注明其对应的申请表中人员名单的顺序号)需装订在一起。个人资格证书曾经办理过变更,还应同时附变更页,否则视同未办理过变更。
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a)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应与申请表所列项目顺序一致);
(b)一个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
件,工程招标合同(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时提供),应装订在一起;再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清单表的顺序装订下一个工程项目的业绩材料。
六、企业业绩要求
(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
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委托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并经核对原件);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若企业提供的工程合同无法反映工程投资额,应补充体现工程投资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招标代理机构
1.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建设单位委托的招标代理合同(合同应包括代理投资额)和中标通
知书。
2.申请招标代理资质时报送的专家库人员,应附聘请专家的身份证及聘用确认书复印件。3.主营业务不是招标代理业务的,申请增项招标代理资质的,除应提供招标代理业务专职人员
申请材料,还应同时提供主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表”,专职机构的人员与主业人员不得重复。
(三)监理企业
1.业绩证明材料报送材料同
(一)要求。
2.个人证书为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应提供在本单位注册且加盖执业印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
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个人资格报送求材料要求
(一)个人申请材料附件要求原件扫描。
(二)个人资格申请应通过所在单位(不得通过分公司)统一上报注册所在地通管局。(三)申请人所在单位未取得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应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四)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信建设工程师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网上审
批通过后,应尽快报送审批合格人员的照片,照片应是一寸免冠证件照(非红底)。
第二篇:资质要求
有效证件要求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要求年检合格)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要求年检合格)处标明此次销售设备所属类型。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
5、进口医疗设备、配件、器械: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设备注册证和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有附页的提供附页)。
6、国产医疗设备、配件、器械: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设备注册证和
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有附页的提供附页)。
7、国产器械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8、代理商需提供设备厂家的委托代理证明书
9、代理商需提供对销售代表的法人代表授权书
10、销售代表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1、12、许可证正、副本。
13、销售产品彩页
14、本公司销售所有相关产品的报价单
★ 以上资质证明要求盖有公司公章。
★ 公司须提供真实有效资质文件,若被发现有造假行为,后果自负!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朝阳医院物资器械中心
2012年4月
第三篇:资质就位材料要求
(一)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二)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初级职称人员可附劳动合同);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三)工程业绩资料(第三册):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二、资料要求
1、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2、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3、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4、人员资料的装订按照申请表中名单排序,页面上部附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右下角附身份证。
第四篇:二级资质要求
建城[2006]1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维护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我部修订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我部1995年7月印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同时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一、一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2、8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或花木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个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5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经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
(1)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5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7万平方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8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植物、植保、建筑、结构、造价、监理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5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各不少于2人,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推土机、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3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4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研究、开发、应用项目等获得部级以上奖励或国际性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养护管理工程;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并获得三级企业资质3年以上,独立的专门从事园林、绿化的法人企业。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5个2万平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
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8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工程:
(1)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2)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3)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300亩以上,并具有大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6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4人,水景工、花街工、植保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石雕工、木雕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2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6人以上。
8、企业拥有高空修剪车、喷药车、洒水车、起重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草坪修剪机、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9、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10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600万以上,企业年工程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
10、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500万以下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3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以及7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1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6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企业
(一)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2、4年以上的经营经历。
3、近3年承担过不少于3个1万平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并完成栽植、铺植、整地、建筑及小品、花坛、园路、水体、水景、喷泉、驳岸、码头、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或承担过5个以上的下列之一的园林绿化单项工程:
(1)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
(2)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3、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经济师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在100亩以上,并具有一定的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和经营能力。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园林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园林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植物、建筑、结构及水、电专业助理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6、企业主要技术工种骨干全部持有中级以上的岗位合格证书。企业专业技术工种配套齐全。其中绿化工、花卉工、草坪工、苗圃工、养护工各不少于2人,水景工、植保工、花街工、瓦工、木工、电工、假山工、钳工、焊工各不少于1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应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专业技术工人应在3人以上。
7、企业拥有修剪车、洒水车、挖掘机、打坑机等施工设备,以及各种工程模具、模板、描图仪、修剪、植保设备和信息处理系统等,具有完善的档案等管理制度。
8、企业固定资产现值在500万以上,流动资金在100万以上,企业年总产值在800万元以上。
9、企业所承担的工程、培育的植物品种或技术开发项目等获得市地级以上奖励。
(二)经营范围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可承揽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建设工程。
可承揽 5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50万以下的游园等公共绿地,1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30万以下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万平方米且年养护费用在20万以下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的养护管理。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第五篇:设计资质要求
第十一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标准:
(一)具备承担中小型园林景观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二级以上风景园林师或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所学园林、规划、建筑、结构专业的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
(五)有基本的园林景观设计设施设备,能够满足设计工作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一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输入设备应有A4扫描仪,输出设备应有普通彩色、黑白打印机;
(六)具有基本的计算机应用水平,每个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独立应用CAD软件进行设计和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成果应100%应用计算机绘制;成果归档除普通归档外,应100%数字归档。
(七)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
(八)资质延续时设计产值不少于20万元。
第十二条 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设计任务:
(一)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25000㎡以下的社区园林景观设计;
(二)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5000㎡以下的城市公共园林景观设计;
(三)与园林景观相配套的园林设施、艺术小品设计。第三章 资质申报与认定
第十三条 市园林学会负责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市园林学会组织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资质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资质认定专家组由市园林局审定。第十四条 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的单位,符合本规定资质标准的,均可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工程堪察设计单位、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机构中专职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60%。第十五条 市外(含境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在渝设立分支机构的、以及已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或《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暂定)》的单位需要变更等级,均应按照本办法申请《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申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填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资质申请表》),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新设立的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具备丙级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人员、设施设备、注册资金等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丙级资质。通过审查后,发给《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丙级资质证书》。第十八条暂定甲、乙级资质的单位有效期满后,可根据其业务情况,确定其资质等级。取得乙、丙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满2年并符合资质标准,方可申请高一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第十九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撤销或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发证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或变更手续。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声明作废,向发证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延续换证。
第二十二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市园林学会统一印制,市园林局监制。第二十三条 申请程序与办理时限:
(一)申报单位持《资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报市园林学会;
(二)资质认定专家组召开评审会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三)资质认定专家组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园林学会业务会议审议通过报主管局同意后,发给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方式为网上公示和公示栏公示;
(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每半年集中申报、评审公布一次。
(五)经评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报送资料全部退还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需要报送以下资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验资报告;
(三)单位法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与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及其复印件;
(四)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学历证书、身份证、社保证明等证明材料及其扫描彩色打印件;
(五)单位技术人员明细表(需标明工种、级别);
(六)资质标准要求的单位业绩证明资料(合同、资金转入资料、区县园林绿化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评价等相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七)资质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以及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或正式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和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八)以上资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还,按A4纸规格扫描彩色打印件一份装订成册
第二十五条 实地考察内容: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设备情况;
(三)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情况;
(四)规划设计成果及经营业绩实况;
第二十六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情况公告 经认定发给《资质证书》的,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专业技术人员名单等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市园林局和市园林学会网站公告。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暂定资质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申请延续,过期3个月未申请延续视为自动放弃作废。
第二十九条 资质延续申报材料同认定申报材料。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由该业务项目所在区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将其《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将《资质证书》注销,并公告: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涂改、伪造、转让、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
(三)转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认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 8月3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