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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研究与分析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2-72269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30 02:03: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研究与分析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

作者

孙斌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后称《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 1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

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6、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如何确定?

解读: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的不同,按照规定的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月份为:

退休年龄40计发月数233 退休年龄41计发月数230

退休年龄42计发月数226 退休年龄43计发月数223

退休年龄44计发月数220 退休年龄45计发月数216

退休年龄46计发月数212 退休年龄47计发月数208

退休年龄48计发月数204 退休年龄49计发月数199

退休年龄50计发月数195 退休年龄51计发月数190

退休年龄52计发月数185 退休年龄53计发月数180

退休年龄54计发月数175 退休年龄55计发月数170

退休年龄56计发月数164 退休年龄57计发月数158

退休年龄58计发月数152 退休年龄59计发月数145

退休年龄60计发月数139 退休年龄61计发月数132

退休年龄62计发月数125 退休年龄63计发月数117

退休年龄64计发月数109 退休年龄65计发月数101

退休年龄66计发月数93 退休年龄67计发月数84

退休年龄68计发月数75 退休年龄69计发月数65

退休年龄70计发月数567、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解读: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 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不能自主支配。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第二类 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按拨款的比例承担。

第三类 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实行经费自理;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主要实行经费自理,只有在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才给予相应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事业单位负担。

8、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发给基本养老金?

解读:《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解读: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10、什么是职业年金?它具体起什么作用?

解读:职业年金实质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为职工增加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而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1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实行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建账?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即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阶段独立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如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果跨统筹地区调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计发退休工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国家机关办法计发的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到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二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全文

2009年2月1日 09:13网络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

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8‟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予印发。

建立完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先行试点,积累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

试点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组成试点工作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不断完善改革方案。各试点地区要按照《试点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人员流动,保障退休人员墓本生活,制订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

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

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三)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提高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试点地区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经费,为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适应的工作条件。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订和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实施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加强与试点省(市)的联系与沟通,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

四、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322344220 ******5119052***75 55***585815259145 60***25631******65

第四篇:《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社会事业发展,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不断完善制度,扩大覆盖面,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纳入了养老保障范围,特别是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逐步扩大,目前已经覆盖8.3亿人,只有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排除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从我省看,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6570万人,全省35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还没有实行真正的养老保险,成为制度覆盖的“短板”和“孤岛”。因此,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是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原有的退休制度还没有进行相应改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严重制约了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同时,加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明显高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只进不出,给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带来不利的影响。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政策统一、规则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满足社会保障公平性、流动性和可持续性的要求,有利于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有效减轻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为深化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有力的支撑。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与企业统一的制度模式和政策,可以逐步化解不同社会群体间养老保险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但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并不意味着把各类人员的待遇保持在同一水平,而是通过实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养老保险的规则公平。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退休费将实行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构建起更加有效的养老保险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体现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更好地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方针,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广大工作人员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提升大家的自我保障和社会互济意识。

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情况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今年1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为推进改革提供了基本遵循。之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有关具体政策。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将其列入2015年的重大改革事项,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和孙伟常务副省长多次听取工作汇报,明确要求我省改革工作要努力走在全国前列。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广泛宣传动员,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开展下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是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及重要意义,取得了良好效果。特别是采取媒体报道、专家解读、印发宣传提纲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正确引导舆论,解疑释惑,为改革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开展了扎实有效的业务培训。6月上中旬,我省分两期对人社系统和省直单位有关人员进行了集中培训,提高了广大工作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也制定了详细的基层培训计划,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三是深入推进模拟测算工作。去年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前谋划,按照国家改革思路,着力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并在全省选取近60万人作为测算样本,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模拟测算,为我省实质性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撑。有的市也积极开展模拟测算工作,为改革的正式实施奠定了基础。四是研究制定了改革《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年初,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的部署要求,集中精干力量,在广泛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我省改革的《实施意见》,于2月15日在全国率先印发实施。我省及时跟进国家改革进展情况,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于5月15日第一个报人社部、财政部备案审核。7月14日,人社部、财政部正式批复同意,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正式启动实施的新阶段。7月28日,经过认真吸纳两部意见,我省又在全国第一个印发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鲁人社发〔2015〕46号),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这标志着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经明确,正式进入了改革的实质性启动阶段。关于昨天刚刚印发的4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大家可以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查询。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即:改革现行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制度,建立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的缴费标准、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机制,从制度上化解“双轨制”矛盾。“五个同步”,即: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四是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五是改革在全省范围同步实施。

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按改革后政策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解决目前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

四、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主要体现在《实施意见》和《实施办法》中。主要精神表现在12个方面。

(一)关于改革范围。《实施意见》规定,这次改革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这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需要说明四个问题:一是严格执行编制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必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二是事业单位参保范围。我省确定:①凡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②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转企改制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暂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围。③对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三是编外人员的处理。改革前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的编外人员,已经退休的,可以保留在参保范围内;未退休的,应逐步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可以由原单位发放,也可以委托社保经办机构代发。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在缴费政策上,总的原则是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这既有利于政策衔接,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规定是:单位按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一样,实行“3倍封顶、60%托底”的政策:超过省或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向大家说明: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是与企业略有差别的,主要因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例如一些奖励性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还包含了编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部分需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二是对于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我省是这样规定的,机关单位(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其它项目暂不纳入个人工资缴费基数。各地具体项目,将由省里统一确定。这样是为了保持全省政策的统一规范,避免政策多样。按照纳入统筹的项目与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改革后,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三是上述提到的“省或市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各市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时,有的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为了保持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政策统一,各市既可依据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可依据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要与本地企业养老保险一致。总的方向是以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过去,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方式,采用退休时工资打折的办法,例如,相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35年工龄和40年工龄均按照90%比例计发退休待遇,这种计发办法不能完全体现工作年限变化。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确定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退休时间等多种因素挂钩,这种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省或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基础养老金主要体现了“长缴多得”,缴费时间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以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务院统一规定的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历年个人缴费的本金与利息。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体现了“多缴多得”,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新的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能够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为保证改革的平稳过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员待遇的大幅波动,这次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确定,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办法”,这也是历次重大改革取得的成功经验。改革前已经退休的“老人”,继续按照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今后的待遇调整政策;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时按这次改革确定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稳过渡,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则,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算待遇高于老办法的,高出部分,分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例如,若按老办法计发4000元,按新办法计发3900元,老办法高于新办法,则按4000元计发。若按老办法计发3900元,按新办法计发4000元,则过渡期内第一年退休的人员按3910元计发,第二年退休的按3920元计发,以此类推,到第十年退休的按4000元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与企业办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三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至少满15年。

需要说明的是,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先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待后续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重新核定养老金,多退少补。

(五)关于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待遇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既有效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又使他们合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不再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同步调整,而是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统筹安排,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这一做法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造成领取待遇的不平衡。

(六)关于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考虑到我省实际情况,在财政分级管理体制下,从启动改革就实行省级统筹存在一定难度。因此,现阶段我省暂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对各市予以补助。但是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预算,统一信息系统平台和相关业务流程,待条件成熟时,再过渡到省级统筹制度。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国家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供款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财政责任;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负担系数”、“养老金替代率”比企业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避免了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着城镇化加速,参保人员在跨统筹地区、跨险种间流动就业更加频繁。这次改革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指设区的市,含省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转移资金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两地之间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产生流动阻碍。这种转移办法,与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人员的有序流动。需要说明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转移方式,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受损。

(八)关于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人员(主要是“中人”)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连同投资运营收益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按照国家规定,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有关政策。待国家政策进一步明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再行制定我省的职业年金办法。

(九)关于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意见》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作了明确。作为单位和个人,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作为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政府,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需要说明的是,为避免部分非财政供款单位因欠费造成退休人员待遇降低的问题,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确有困难的非财政供款单位,经审核确认后,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十)关于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获得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人员退休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可以提高5%-15%。这次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独生子女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员。国家要求,退休补贴标准国家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根据平衡衔接原则予以确定。经认真研究测算,我省确定: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的月基本工资×提高的计发比例×180个月来确定。其中,计发月数主要是根据我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平均退休年龄等因素确定。这种计发办法既考虑了与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加发待遇水平的衔接,也考虑了与企业独生子女待遇水平的总体平衡。

(十一)关于规范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政策。我省自1993年开始,除省直和青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各地均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实行了单位和个人缴费制度。但是试点中,缴费与本人退休待遇不挂钩,仅仅是一种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这次改革中,国家明确规定,各地现行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要与新制度实行并轨。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已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一次性返还;未退休的人员,可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也可划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退休时一次性发放本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对于个人缴费已纳入退休金发放的人员,个人缴费不再返还。

(十二)关于经办管理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意见,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省直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省级统一经办管理。省直驻济以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按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由所在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省里统一制订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从总体上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起步比较早、基础打得比较牢、工作做得比较实,走在了全国前列,为开展下一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体制机制转换和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动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推进过程中还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国家政策还需补充完善,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仍比较多;不同群体之间情况差异大,政策衔接平衡难度高;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称、岗位级别设置复杂,工作量很大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边推进、边完善、边解决的工作思路,科学组织,统筹兼顾,扎实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一是指导各市做好改革启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全省政策的统一规范。二是及时跟进研究国家最新政策动向,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后续政策研究,并抓好贯彻落实。三是分期分批分层次开展政策、经办和信息化应用方面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把握水平和业务能力。四是加强对改革重要意义、主要政策、经办管理服务措施等的宣传,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长期以来,各位新闻界的朋友给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大量的关心和厚爱。在此,我再次代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希望大家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共同为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平稳顺利启动实施做出贡献。

第五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提纲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宣传提纲

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统筹考虑相关群体的社保待遇政策,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障和改善民生;有利于堵“后门”、开“正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一直到上世纪90年代以前,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干部、职工的退休费由单位负责,而未实行社会统筹互济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都不缴费;退休费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经济体制改革转向以城市为中心、以国有企业改革为重点。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配套改革了用工制度、工资分配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在退休保障方面,将原来的企业保障改为统筹互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构成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从基金中支付基本养老金,均衡了企业之间的退休费用负担;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长短和多少计算,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最终形成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而机关和事业单位仍沿用原有退休制度。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些地区和行业对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探索。一是全国有28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全国约2100万人参加。二是中央和地方一些科研院所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相继启动“事转企”改革,并按照“老人老办法,中人逐步过渡,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制定了养老保险政策。三是XX年国务院决定在山西等5个省市先行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与事业单位总体改革配套推进。总的来看,这些局部的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为全面实施改革奠定了基础。但由于没有改革的整体设计,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不足,并未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的退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现行退休制度实行近60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二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

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xx发xx号,以下简称《决定》),于XX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深刻领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决定》的出台,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全国8.3亿多人;只有5000万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5年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了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事业单位养老金发放,必须建立统筹互济、社会化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有利于逐步化解“待遇差”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缴费而享受较高水平的退休费,权利与义务不对应,成为矛盾的焦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与企业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和政策,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可以逐步化解待遇差距较大的矛盾。

(四)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贡献。将现行退休费计发办法改为按缴费水平、缴费年限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能够更加全面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三、全面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基本思路

(一)改革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出发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逐步建立起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遵循的原则。一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工作人员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

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三是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四是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衡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侍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于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五是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概括起来是“一个统一、五个同步”。“一个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按照多缴多得原则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五个同步”:一是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避免单独改革事业单位引发攀比。二是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形成多层次保障体系,在优化养老待遇结构的同时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三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时实行个人缴费。四是待遇确定机制与调整机制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突出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今后待遇调整不再与同职级在职职工增长工资直接挂钩,而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与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安排,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原则。五是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改革,不再搞局部试点,防止地区之间出现先改与后改的矛盾。

四、准确把握《决定》的主要政策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这项重大改革自XX年10月1日起实施,重点政策主要有9项:

(一)关于改革范围。明确改革的实施范围,是顺利推进改革的前提。《决定》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样规定,与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和经费保障制度是相适应的。宣传中需要注意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约41万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他们离休待遇的调整由中央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二是编制外人员目前大都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要通过继续推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其养老保障权益。

(二)关于缴费比例。合理确定缴费比例是这项改革的重点。总的考虑是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保持一致,以利于实现制度衔接。具体政策、标准是: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本人缴费工资高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纳入缴费工资,低于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缴费,即“300%封顶、60%托底”。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统一计息,不实行实账积累。宣传中需要注意把握的是,在单位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中包含了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在单位工资总额中还包含编制外人员的工资,这些都要在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中予以扣除。

(三)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是基本养老金待遇确定机制的价值取向。改革后,基本养老金待遇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以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人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每缴费1年计发1个百分点,即缴费年限越长,待遇水平越高;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累计历年个人缴费的本息,除以规定的计发月数,即缴费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这样规定,比原来按“最后工资”分档确定退休费,能够更全面历史地体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整个职业生涯的劳动贡献,也与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相一致。

(四)关于改革前后待遇的衔接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是涉及到人员利益的重大改革顺利推进的成功经验,这次改革也采取同样办法。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不变,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将来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之和;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其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有体现这段时间的劳动贡献,因此将这段时间确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等因素发给过渡性养老金。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衔接,这次改革设定了10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补齐;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老办法的,对高出部分有所限制。这样,基本可以保证原有的不降低。

(五)关于完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这次改革后,要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城乡老年居民基本养老待遇调整问题。这有利于体现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原则,避免因待遇调整机制不同而导致相互攀比。这次改革,国务院同时决定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第11次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就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立健全合理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的一项实际举措。

(六)关于严格基金管理和监督。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应实行省级统筹,以增强基金调剂和支付能力。鉴于目前各地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明确,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可以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向省级统筹过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安全。

宣传中需要针对社会上的误解和质疑,清晰地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这是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大多由财政资金支付,单独建账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确各级财政贲任;而且机关事业单位的抚养比高,不与企业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机关事业单位“吃”企业养老保险结存基金的问题。

(七)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参保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同一统筹范围转移,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另一种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或者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转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区的财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既转移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还要转移部分基金。宣传中要强调说明,无论哪种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都连续计算,不能使之利益受损。

(八)关于职业年金。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为机关事业单位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资金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两部分资金构减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稳衔接。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会同财政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将在进一步征求意见后,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九)关于加强经办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支付,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管理,京外单位由所在地区管理。这有利于事权财权相统一,也有利于经办服务和信息安全。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的经办管理体制。

五、关于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统筹考虑相关群体生活保障

(一)同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XX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以来,基本工资制度顺利入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有序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稳慎实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分配领域存在工资结构不合理、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不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不完善、基层工作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等突出矛盾和问题。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进一步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分步骤推进。这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步进行,适当优化工资结构,提高基本工资占工资的比重,缓解基本工资占比过小、津贴补贴占比过大的突出矛盾。同时,进一步体现工资政策向基层一线倾斜,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适当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待遇。

(二)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经国务院批准,从XX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XX年启动新农保试点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前几年,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从局部试点向全覆盖推进,部分地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不宜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但授权地方根据实际在55元基础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许多地区已经提高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XX年首次全国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惠及超过1.4亿城乡老年居民和数亿城乡家庭,受益面大,受益方式直接,有利于更好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消费,维护社会和谐。二是进一步巩固了中央和地方分担责任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机制。国务院确定全国城乡居民础养老金最低标堆,并按此标准对中西部地区金额补地区补助50%;地方政府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既体现了公平,也考虑了地区差异,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大、各级财政增收幅度减小,特别是中央财政增收幅度减小的情况下,中央财政对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的增幅远高于收入增幅,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城乡居民老年生活的关心支持。

今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待遇确定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结合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积极组织引导参保群众,提高个人缴费水平,将政府保障与个人保障有机结合,共同提高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三)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部署,从XX年1月1日起,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再提高1o%。这是XX年以来连续第11年调整基本养老金,预计将有近8000万退休人员受益。到XX年底,经过十年连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明显提高,由XX年的647元提高到目前的XX多元,增长了2倍多。连续较大幅度调整基本养老金,对改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近几年,在经济增速放缓、人口老龄化加速、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增大的情况下,仍然连续较大幅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真切关怀,对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将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今后,国家将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城

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物价变动、职工工资增

长、收入水平提高等情况,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XX年,为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全面推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国务院决定,将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再次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同时,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人均120元,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了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国家加大了投入力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水平不断提高。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补助标准从XX年的人均40元,提高到XX年的320元,增长了7倍。同时,为帮助困难群体参保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对困难群体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再给予补贴。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有利于增强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功能,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和提高待遇标准,新增资金重点用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有效减轻群众、特别是患大病的困难家庭就医费用负担,使人民群众更充分享受社会经济发展成果,获得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

今后,国家将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各地要抓好政策落实,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强居民参保缴费和互助共济意识,逐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解读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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