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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化乡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2-790136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09 23:00: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理化乡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理化乡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各乡直部门、各村:

根据国务院、省、地、县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现制定理化乡政府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村、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IV(一般)〕如实报乡政府应急办(联系电话:5448886,传真5448886)。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如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四、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政府和乡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五、各村、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理化乡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25日

第二篇:教育局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教育局应急信息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区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学校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学校集会、大型集体活动、春秋游、交通、游泳、校舍倒塌、校园踩踏、火灾、食物中毒、传染病监控、自然灾害及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等。

二、报告时限:

重特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要根据事故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如实、快速上报。口头报告时限不得超过事发10分钟,书面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事发后12小时内形成详细文字材料续报。事故处理中,随时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三、报送内容:

报送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直接损失、信息来源、性质初步判断、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需有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人等。

四、报送程序:学校重特大事故(包括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相关责任人立即直接向校长、园长报告,校长、园长应立即向区教育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学校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变化,随时向上级报送信息。区教育局应急指挥中心接到下属单位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局长在第一时间电告区委、区政府、市教育局应急指挥中心;1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经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委、区政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应急指挥中心;事故处理中随时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五、注意事项事故报告后,发生事故的学校要随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每日呈报一次情况,直至处理完毕。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较大、重大以上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对应制定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不报的,将按照规定,倒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区教育局应急指挥中心总 指 挥: 教育党委书记 局长副总指挥: 局党委副书记 纪检书记副局长 副局长成 员: 安全科副科长党委办公室主任人事科科长教育科科长督学室副主任法规科科长 发展规划科科长行政科副科长 体卫艺科副科长 基建办主任 装备办主任 校产办主任 校外办主任区教育局应急指挥中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冯玉金(兼),副主任:周毓春(兼),成员:王天娇 高天水 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安全科。

吉林市昌邑区 学校重大事件报告表 学 校(章)编 号:

校 长

报告人

事件发生时间

报告时间

联系电话

传真

事件经过:

处理结果:

教育局意见:

审核人(签名)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教育局存档一份。

第三篇: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范文)

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二、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四、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五、信息的接收及通报

凡在我矿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展开救助行动,调度室接到各单位事故、事件或灾情报告,应初步确定响应级别,请示总指挥或第一副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按照通知顺序逐个通知相关人员。本矿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0355-5175701、5175702(外线)8000、8001、8005(内线)

六、信息传递

1、调度室在接到事故信息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立即向矿长及领导班子成员汇报,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照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同时通知安全部,由调度室和安全部共同做好事故信息的核查、跟踪、处置、督导等工作。

2、发生事故后,总指挥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授权调度值班人员,向事故可能影响到的单位和作业场所通报并作出相应处置和采取相应措施。

3、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及调度室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长治公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煤炭工业局及其它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和区煤炭工业局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5、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以上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长治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6、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七、信息公开

执行国家《矿山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信息发布在总指挥授权下,由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据事故级别大小,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按照事故信息发布原则对外进行信息发布。

八、事故信息发布原则

真实原则。对突发事故情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应急处理方法、环境污染等情况,如实向外界公布,事故信息应真实、准确。

及时原则。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

正面引导原则。在发布事故真实信息的基础上,重点对事故抢险救灾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九、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②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的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2、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

①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

②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矿级领导。其中领导责任又分为:主要领导者、重要领导责任者、一般领导责任者。

十、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一、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部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十二、《事故调查报告》下达后由安全部按标准进行落实,罚款纳入矿安全基金。

十三、对于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安全部负责跟踪落实。

第四篇:3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应急 信息 报告和 传递 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三、职责 1、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安全办公室负责 24 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

3、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知事故现场负责人(班组长/车间主任)。

4、事故现场负责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确认需要医疗救助等多部门救援时,必须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到安全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5、负有报告职责和义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事故上报流程和时限规定,情形特别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越级上报,以获得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

6、发生死亡等一般及以上事故,主要负责人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不得瞒报。超出自身应急能力,应立即向外部政府部门及附近企

事业单位请求增援,同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方告知有关情况,以及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法。

四、内容 1、信息接收与通报 各领导轮流值班及时接报和先期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办公室负责 24 小时值班,值班电话为:。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立即通知事故现场负责人(班组长/车间主任)。

事故现场负责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确认需要医疗救助等多部门救援时,必须立即将事件信息上报到安全办公室或应急领导小组,值班人员接到报警后迅速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上报方式:立即上报采用电话上报方式,事发 24 小时内,事发部门须将《事故快报》以纸质版上报安全办公室。事故快报格式见附表。

上报内容:包括事发时间、地点、部门、伤亡情况。

负有报告职责和义务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事故上报流程和时限规定,情形特别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越级上报,以获得更加有效的应急救援。

2、信息处置与研判 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对事故进行研判,作出预警或应急响应启动的决策:

(1)当未达到启动条件时,下达预警和应急响应准备指令,各应急小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2)当达到启动条件时,下达应急启动指令,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工作组成员接到应急准备或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后,立即安排应急人员迅速做好应急准备或开展应急处置。

需外部救援力量时,由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与镇政府、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和相关单位联络。

3、信息上报 按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时限和内容的通知》(晋市政办〔2015〕44 号)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1)报告流程及报告时限 1)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遇组长不在时由组长指定代理组长或值班最高领导)应当立即亲自或指派人员向镇政府和泽州县应急管理局电话快报,同时按有关要求报镇政府、泽州县应急管理局及其他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2)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1 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 2 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4、信息传递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可能波及企业外时,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电话等通讯手段,迅速向周边单位(见附表)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通报的情况。

5、信息公开 企业突发事故信息报告要贯穿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全过程,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各种相关信息,并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一般及以上事故由负责事故处理的各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对于需要上报的事故信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6、信息公开的原则 (1)主动性。积极主动的公开事故信息,杜绝不实传言和猜疑传播的空间。鉴于事故的突发性,使它在较短时间内被公众获知,避免谣言四起,人心惶惶,不利于危险的控制和事故的处理。

(2)及时性。在突发事故应对的各个环节,及时公开相关的信息,能为公众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减少民众寻找信息的时间,消除或减弱不利的后果和影响。

(3)真实性。及时准确的把安全事故的发展、以及采取的事故处置举措和抢险救援进展信息告知社会公众,实时掌握社会舆情动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消除公众疑虑。

7、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3)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领导组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4)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5)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安全领导组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办公室。

(6)一般伤亡及以上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企业及各部门人员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安全生产领导组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做出事故处理决定。事故部门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安全办公室及安全生产领导组备存。

第五篇: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应急响应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一)信息报告

1、报告范围:重特大突发性事件(重特大安全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情、群体事件、上访事件、恶性刑事治安案件)、重要社会动态、紧急灾情和疫情,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等紧急重要信息。

2、报告时间:对重特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事发地或有关部门接到信息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县应急办报告,较大、一般性突发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报告。

3、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涉及人员基本情况、危害后果、采取的初步应对措施,并要续报事件进展、处理情况和结果。

4、报告方式:第一时间电话报告,随后形成书面报告。

(二)应急响应

1、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个级别。

2、响应启动。接到突发事件发生信息后,按照响应级别,立即启动应急预案。Ⅲ级、Ⅳ级事件由事发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Ⅱ级事件需报县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应急委同时按规定报市应急委。应急启动后,事发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负责现场指挥和处置工作;相关单位部门要立即做出响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县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调度工作;Ⅰ级、Ⅱ级事件,县应急委派工作组、督导组指导、督促处置工作。需要增援的,由事发乡镇、单位上报县应急委,由县应急办组织调度。

3、响应结束。经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基本结束,次生、衍生事件基本消除后,应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Ⅲ级、Ⅳ级事件,乡镇、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或专项指挥部自行确定结束;Ⅰ级、Ⅱ级事件报县应急委批准后结束。

(三)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特别是Ⅰ级、Ⅱ级事件发生后,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有关媒体或以相关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信息及进程、政府应对措施、公众防范措施等。

理化乡应急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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