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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保险机动车辆的事故车辆损失评估(5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2-79959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6 23:00: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议保险机动车辆的事故车辆损失评估

浅议保险机动车辆的事故车辆损失评估

保险机动车辆的事故车辆损失(以下简称:事故车辆损失)一般是指,保险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的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保险标的车辆和第三者标的车辆的事故损失。

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机动车辆已经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拥有或渴望拥有的一项资产。随着我国机动车辆保有量的上升,事故车辆损失数量也在不断上升。

事故车辆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都希望保险理赔车损定损员能尽快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确认,以便相关各方解决事故、修复事故车辆损失,使之能及时理赔并恢复日常的生活与工作。

在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工作中,由于目前对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尚无一套完整、成熟的体系,也没有一个非常准确和可行的执行标准,以及车损定损员个人因素,不能及时、准确地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从而延长了损失确认、事故解决及合理的修复时间,还会在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汽车修理厂等多方之间引发矛盾,影响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质量。

保险理赔车损定损员的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她包括责任确定(即定责)、损失评估(即定损)两个方面。本文仅就车损定损员对事故车辆损失评估与大家探讨。

车损定损员对事故车辆损失评估主要包括: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事故车辆损失照相、零部件更换项目确定、维修工时费的确定和漆辅料、残值等以及评估单的完成。

(一)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

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的内容主要有:确认事故车辆损失的发生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确认事故车辆是否是保险标的(如:车辆识别代号即VIN妈、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等)并与车辆行驶证等有关文件核对是否一致,了解被保险人或事故车驾驶员情况并核对有关驾驶证(是否有效、是否准驾)情况,了解事故地点及情况,确认事故性质(是非责任事故、混合责任事故还是单方责任事故),了解维修地点(特约维修站还是综合修理厂),确认与事故车辆损失相关的险种,以便决定是否继续与之相关的查勘评估。

事故车辆损失评估过程中,现场查勘是一个重要过程,然目前车损定损员所进行的现场查勘多为第二现场,而现场的破碎物等可能没有或不足以复原等,须查勘第一现场;必要时,需对事故车驾驶员或相关人员详细了解并作陈述笔录或转保险调查,故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必须及时有效。

目前在上海市范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双方或多方(无论是否有损)需要同时至同一定损理赔中心(系保监局和公安局共同协商成立)处理事故,进行事故车辆损失评估,这对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带来了便利。

(二)事故车辆损失照相

事故车辆损失照相是对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的进一步确认,它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需求,运用照相方式,固定事故车辆损失的相关证据,使没到过现场的人,通过照片可辨认出发生了什么类型的事故和损失,便于评估、核损和查阅,并进行存档。

一)对保单及事故信息核对的进一步确认

对反映事故车辆身份、性质、款式、发动机型号、制造厂商、生产年份的车辆识别代号、铭牌,带有号牌号码的车辆全貌,事故车辆行驶证、事故车辆驾驶员证件,事故现场或事故撞击物等进行拍照。

二)对事故车辆损失情况进行照相

照相分整体照相和局部照相;整体照相应注意反映事故车辆损失的外观;局部照相则能反映某个零部件受损程度的单独显示;并注意反映出连续性、相关性,如:先拍原始状况,后拍变动状况。对前部(尾部)碰撞事故,一般采用从前(后)到后(前)、由表及里进行照相,以便自己评估和后序核损查阅;受损部位不明显的,用手或者其他工具(如:尺等)指示受损的部位、做标记或文字说明等进行局部拍照。

(三)零部件更换项目的确定

“碰撞”是机动车辆保险诸多险别中所列举的首项保险责任,事故车辆损失也是以碰撞原因引起为最,其事故数量一般占各类事故车辆损失总数的90%左右。在评估过程中,由于零部件更换项目费用占比较大,矛盾也较为突出。

根据保险评估原理以及目前实际情况,评估的基准时点是以出险时间为评估基准时,以修理地为评估基准地,以重臵成本法为评估基本方法,如此,可以得到一种材料价格。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突飞猛进,各种先进车型甚至是高档车(如奔驰、宝马等)都在引进生产;国内零部件专业市场和专业报价公司业已成熟(如:杭州的机动车辆保险理赔参考调研中心、北京的精友世纪公司等),使零部件评估体系“有价有市”、“报供结合”也成为可能,并已为多家保险公司所采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机动车因保险事故受损,应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它体现的是一种经济性。我们在考虑修复经济性的合理性时,有一常见的判断公式:

(零部件修复成本)/(修复后零部件的行驶里程)<(零部件的制造成本)/(新零部件的行驶里程)

在修复零部件的实际过程中,一个修复件的寿命一般可达到新件的80%左右,故零部件的修复成本小于0.8倍的零部件的制造成本是合理的,我们常取零部件的修复成本为小于0.8倍的零部件的制造成本,当零部件的修复成本达到0.8倍的零部件的制造成本时,对此零部件我们一般则采用更换(相当于推定全损)。

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安全性。为了保证机动车辆的使用安全,某些特定的零部件,一旦发生碰撞损失,往往不采取修复使用,除了考虑工艺上的特殊要求,还考虑了潜在的风险隐患;如:行驶系的车桥、悬挂,转向系的零部件和制动系的零部件等。

在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如:未保过零部件、附属和新增设备、车身油漆和玻璃单独损失、自燃和涉水损失等险种,则相应损失不予认可和评估:又,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采取合理保护、施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或由于未及时报案而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损失无法确定和损失扩大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其次,目前世界上大部分车型,国内都在生产;故保险车辆出险时,零部件需更换的,有国产件或合资件的就应更换国产件或合资件,反之然。

再者是质量的对等性,事故车辆损失的修复是恢复原样的修复,这就需要车损定损员查勘时注意该车出险前其损坏部位是什么件,更换时则应换什么件。

在评估过程中,还须注意准确性。首先是零部件名称要规范,尽可能用学名;在报价、询价时,要注意准确标明零部件编号。其次是对事故较大的事故,经分析可能存在的隐患部位,应对其注明“待查”字样和使用“易碎贴”等方法,并告知相关方等待二次定损或回勘等情况。

(四)维修工时费的确定

维修工时费与零部件费用相比,在总评估价格中占比不太高,但维修工时费的确定却不比零部件费用简单,笔者曾对此撰文讨论(详见《上海保险》200509)。我们在确定换与修时,大多会引用国外对承载式车身钣金结构件一简单的判断原则,“弯曲变形可修,折曲变形可换”,由于“可”非“必须”,加之多数汽修厂未能按制造厂工艺要求更换车身钣金结构件,故折曲变形不是必须更换。此外,我们在对事故车辆损失实际评估时,较多还是靠手感目测的经验多,并结合考虑经济性、安全性和对等性等;因此,会带有一定的自由裁量。往往是面对同一起事故中的同一辆事故车,不同的车损定损员会给出不同的工时费。

除部分进口的原装承用车可以从《MITCHELL碰撞估价指南》中查阅到各换件项目和拆装所需的工时,而对修理工时均未作明确规定;国内(除上海大众)几乎没有生产厂家编制本企业生产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由此,车损定损员应当根据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结合评估基准点的实际情况与当地的《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较准确地确定维修工时费。

笔者认为,由于事故车辆损失多由碰撞引起,故可将钣金工时、喷漆工时作为维修工时的主要工时按定额确定,以不同的工时单价区别不同等级类型车辆(如:轿车按A、.B、.C、.D、.E分类)的维修差别;将基本相同/似的工时合并为同类型处理,如:更换项目与拆装项目、左右对称的部位、前后保险杠等;多项更换的不再重复计算工时,如:更换行李箱盖,则已包括行李箱盖铰链、行李箱盖锁机等内容。

事故车辆损失的维修过程中,若不涉及到发动机、变速器以及驱动桥等部位,其他工时如:电工、机工以及部分拆装工时则属于辅助配合工时,计算时可按主要工时的10%计算,或也可按某一定值计算。

(五)漆辅料、残值等以及评估单的完成漆料的确定是随着喷漆工时的多少而定,因此也是定额;另外,根据汽车维修结算工时定额规定,金属漆可在普通漆的基础上上浮40%。

事故车辆损失的.维修过程中,若涉及更换冷凝器、或更换油底壳等,应含有冷媒或机油等定额费用。

其他辅料的确定则可按漆料等费用的10%计算。

可作为固定资产的运输工具,事故车辆损失的维修过程中更换的零部件的残值,可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参照净残值率的概念,取所换零部件价值的3~5%(火灾损失、部分装饰材料和电器设备除外),并在事故车辆损失的总评估价格中予以扣除。实际操作中,是将残值折价给了修理厂;若被保险人投保了换件特约的,对其维修费用超过更换费用50%的外观覆盖件归保险人所有。

在事故车维修过程中,有个别零部件会外发加工,此外加工费则可放入“其它项目”。

综上,事故车辆损失的总评估价格=零部件更换项目费用+维修工时费+漆辅料等—残值,并完成总评估单。查勘定损报告和定损约定等保险公司已有基本定型格式,故此不再赘述。

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制造中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车型也越来越多,车损定损员应根据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结合评估基准时点的实际情况,提升自己的评估水平。在事故车辆损失评估中,会有许多具体的不可预见的情况,特别是第三者标的车,还有待我们在不断的工作中根据具体的实际,总结出更有效、更合理的方法(包括可否采取类似互碰自赔等方法),进一步做好事故车辆损失评估工作。

值得庆幸的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在开展对保险理赔员(车险定损)的职业鉴定试点,对带有社会性的、技术密集型的车险定损岗位将给出一个统一的职业标准。通过对车险定损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使其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从而使事故车辆损失的评估更趋合理化和规范化,促使车险理赔变指标管理为标准管理,使车险理赔在经济生活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保险服务过程中体现出一定的功能与水平。

第二篇:车辆保险培训资料: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

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1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保险人不退还车辆损失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在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下发生全部损失;

(二)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承担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14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三篇: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一)交强险

1、该险种属国家强制要求,所以必须购买,赔偿范围11万死亡伤残补助,1万医疗2千财产损失,赔偿不按照责任比例赔偿,仅分有责赔偿,无责赔偿,保费固定。

2、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坏,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赔偿,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是按照每个省来执行的[2]

(二)商业险

1、车辆损失险: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 1 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倾覆责任与非碰撞责任,其中碰撞是指被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车辆与车辆、车辆与建筑物、车辆与电线杆或树木、车辆与行人、车辆与动物等碰撞,均属于碰撞责任范围之列;倾覆责任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车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地震等。

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风险免除主要包括:

1、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品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损失免除主要包括自然磨损、锈蚀、故障,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等。

需要指出的是,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由保险合同规定,且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如中国大陆以往均将失窃列为基本责任,后来却将其列为附加责任,即被保险人若不加保便不可能得到该项危险的保障。

2、第三者责任保险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

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在此保险的责任核定,应当注意两点:

1、直接损毁,实际上是指现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各种间接损失不在保险人负责的范围。

2、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补偿。

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即被保险人的补偿金额并不一定等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因为保险人的赔偿必须扣除除外不保的责任或除外不保的损失。例如,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私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员及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失,不在第三者责任 3 保险负责赔偿之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驾驶员酒后或无有效驾驶证开车等行为导致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附加保险

机动车辆的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中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看,主要有附加盗窃险、附加自燃损失险、附加涉水行驶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驾驶员意外伤害险、附加指定专修险等,保险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保。

4、盗抢险

盗抢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期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但不能故意损坏。

购买汽车险六大原则

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

原则二:三者险的保险金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全国各个地方的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高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区最高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高可能也要80万元。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口,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1)死亡赔偿金约40万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997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620元。死亡补偿金为19978×20=约40万元)

(2)如果有小孩1岁,抚养费支付到18岁。

(3)如果有需要赡养的老人,需要支付瞻养费。

上述三项加起来可能超过60万。如果是北京车主,建议看看自己的老保险单,如果是保险金额不足的,建议至少投保20万以上,有条件的投保50万,不要去节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钱。有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超过50万,还拒绝保险呢。从这个角度看,就应该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的要害了吧。

原则三:买足车上人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

开车的人是你,建议如果没有其他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车主,给自己上个10万的司机险,作为医疗费用,算是对家人负责吧。乘客险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多,可以投保金额多些,5-10万/座,算是对家人和乘客负责。如果乘客乘坐几率少,每座保1万就比较经济。

原则四: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

交通事故往往伴随汽车损坏,这里不用多说了。

原则五:购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

多花一点钱,就让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不扣这扣那。

原则六: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结合自己的需求购买

比如盗抢险、玻璃、自燃、划痕险等等其它险种,在汽车风险中,相对于上述1-5的风险,不会对家庭幸福和财务导致严重的影响。因此,建议根据需求来购买。

 各保险公司的车险计算公式

 险种之一:交强险(强制保险)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保费为家用6座及以下950元/年,家用6座以上1100元/年。

 险种之二:车辆损失险(主险)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它是车辆保险中用途最广泛的险种。无论是小剐小蹭,还是损坏严重,都可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修理费用,对于维护车主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建议足额投保。车辆损失险保费=(现款购车价格×1.2%)。

 险种之三:第三者责任险(主险)一般根据保额分为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档,每档的费用不等,大概需要费用1000元左右。

 险种之四:盗抢险(主险)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全车盗抢险保费=新车购臵价×1.0%  险种之五:车上责任险(主险)负责赔偿保险车辆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车人员伤亡。

每人保费50元,根据车辆的实际座位数。

 险种之六:玻璃单独破碎险(附加险)指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注意“单独”两字,而如是其他事故引起的,车损险里有赔,所以如系国产车,玻璃亦不贵,想省钱的可不买。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进口新车购臵价×0.25%,国产新车购臵价×0.15%  险种之七:自燃险(附加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以及施救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是新车建议不买,三年以上的车建议考虑。

自燃损失险保费=新车购臵价×0.15%。

 险种之八:划痕险(附加险)在使用过程中,被他人剐划(无明显碰撞痕迹)需要修复的费用,一般新车、新手买。10万的车可以买5千档次的划痕就够了。现在社会报复心理的人很多,你的车随时都可能被停在路边被划。保费一般在300-500元左右。

 险种之九:不计免赔特约险(附加险)车主只要投保了这个险种,就能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5%到20%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附加险保障全面,而费率却相对便宜,所以一经推出就很受车主欢迎。

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 车辆购臵价格:106900

一、交强险:950

二、常规保险合计 5259

1、第三者责任保20万 1112

2、车辆损失险 1283 现款购车价格×1.2%

3、全车盗抢险 1069 新车购臵价×1.0%

4、玻璃单独破碎险 160 国产新车购臵价×0.15%

5、自燃损失险 160 新车购臵价×0.15%

6、不计免赔特约险 481(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20%

7、无过责任险 224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20%

8、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 每人保费50元,可根据车辆的实际座位数填写

9、车身划痕险 保5千 570 公司报价:6209元 市场价:4999元(报价×77%)

经济型保险报价:交强险: 950

1、第三者责任保20万 1112

2、车辆损失险 1283

6、不计免赔特约险 481

8、车上人员责任险 200

合计: 4028元

市场价:3318元(报价×77%)

第四篇: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可否赔偿

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可否赔偿 作者:黄金锦 钟志平

发布时间:2014-07-22 16:16:4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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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张某于2011年10月中旬购买宝马轿车一辆,次月初被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张某车辆的右后灯、后围、后保险杠、后行李箱及行李箱盖、中间位置灯损坏,花费维修费65100元(已由陈某支付)。经某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张某车辆的贬值损失为4万元,其主要考虑因素是:该车购买不足一月,行驶里程仅为1550公里;车辆行李箱、后围等出厂时为点焊,修复时为氩弧焊,对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有一定影响。2012年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4万元。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车辆受损部位并非车辆主要部件,价格认证中心报告认定贬值的依据仅是车辆使用时间短、维修后车辆牢固程度受一定影响,并未指出车辆使用的牢固程度受到多大的损害,亦未指出该车使用价值的减损达到了明显的程度,以及确实需要进行补救。因张某的车辆经维修后,车辆本身已经被恢复原状,其使用价值的减损不明显存在,故对其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慈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以及应否获得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原则上不应获得赔偿。理由是:1.车辆贬值损失难以认定。实践中贬值损失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还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的多变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一致意见。2.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前后价格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3.获赔无明确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车辆修复后能正常使用即可,即只赔偿车辆修理费,不赔偿贬值损失。保监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应予赔偿。理由是:1.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事故车辆维修后虽可正常使用,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均会受到影响,甚至部分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这种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可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在二手车交易中体现。2.赔偿范围应以完全赔偿为原则。该赔偿原则具有填补损害的功能,要求将受损物品恢复到原有的功能、价值,无法恢复的,则应对相关损失予以折价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也规定损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其中恢复原状不仅包括财产外观的修复,还包括对财产使用功能、内在价值和性能的复原,无法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状态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评析】

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及获赔条件判断。

车辆遭受损害后,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但其价值与事故发生前存在差别,这种价值之差即为车辆贬值损失。认定贬值损失及赔偿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1、应考虑维修后车辆外观美观度的降低及使用性能的受损程度。

外观美观度的降低指事故车辆,特别是外形显著、价值高的,经过维修对车辆外观造成瑕疵或损害。车辆使用性能受损是车辆使用价值受损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车辆结构上金属机件本身的物理性改变及机件之间在整体配合上的缺陷,前者车辆变形后,修复时若机配件未作更换,而是通过加温、焊接、加压、拉伸、敲击等外力加工方式恢复,金属机件通常会改变原有金属结构、预应力分配方向、原有设计意图等,导致正常使用寿命缩短或加速老化折旧,后者如采用切割、焊接方式修理车身局部,可能导致车辆加剧振动破坏、轮胎磨损等。这种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在事故发生后就客观存在,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实际减少,不因车辆是否出卖而改变,不应被看作因交易而产生的间接损失。

2、车辆贬值能否获得赔偿,应考虑贬值是否达到一定程度。

法律虽然遵循完全赔偿的损害赔偿原则,并不等于一切损害均应获得赔偿,“损害”本身在法律上需要具有一定的条件。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每天都会发生摩擦和纠纷,如果任何损害都必须获得救济,不仅使诉讼变成汪洋大海,还会使人们的行为自由受到不必要的限制。侵权法的目的在于在“权益保护”与“活动自由”这两种对立价值之间取得平衡,损害在法律上必须有一定的条件限制,才可以保护他人的行动自由,即要求损害具有可补救性、确定性等。对于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是否属于法律上所指的损害,需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可补救性。所谓损害的可补救性,是指损害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时,才能够获得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它要求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因为生活中损害总是在所难免的,为了维护人们的活动自由,法律上常常要求人们容忍来自他人行为的轻微损害,或使行为人对造成他人轻微损害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经维修后,事故车辆使用价值的贬损并未达到一定的程度,属于人们应容忍的范畴,就不应属于侵权责任法所需救济的损害范畴;如果达到了一定程度,作为一种切实存在损害,就理应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车辆维修后的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根据车辆的维修对车辆使用年限、安全性的影响,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舒适度的受损程度等来判断。同时,要考察车辆经过维修后的恢复程度。即使车辆的主要部件受损,但是经过更换与原有新配件无异,就不能认为存在使用价值的贬损。如果车辆仅发生刮擦、轻微碰撞等,并没有导致车辆主要部件如大梁、水箱支架、发动机等受损;或经过维修后仅造成外观上的瑕疵、噪音的些许增加等,就不能被认为损害达到了一定的量,需要获得法律救济。本案中,车辆的行李箱、后围经过氩弧焊手段的维修,相较于点焊,并不能被认为对车辆使用造成的影响具有获得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3、事故车辆的交易价值是否受损,应考虑交易是否真实存在。

与同类无事故车辆相比,即使维修后车辆的使用性能与事故发生前无异,在市场交易中,人们会因车辆系曾出过事故而给予更低的购买价格,对于车主来讲,这种价格差就是车辆的贬值损失。当然,法律上所救济的损害需要具有确定性,即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如果车辆不进入交易市场,因交易而带来的贬值损失就属于尚未发生的现象,车主不能获得赔偿;相反,如果正处于交易过程中的车辆受损,那么即使经过维修,仍会影响到车辆的交易价格,应获得赔偿。比如,位于汽车专卖店或运输途中的新车,对于车辆销售方来讲,车辆确系用于交易而非使用的,如果车辆发生事故,会造成价格降低,这种价格的降低是确定要发生的,不确定的只是贬值的具体金额。贬值损失金额的确定,可委托具有车辆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4、考虑到法律没有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赔偿的明文规定以及车辆贬值损失的难以确定性,从合理平衡侵权人与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应严格控制谨慎对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适用。

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属于待售中或者运输中的新车受到损害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予以赔偿。该规定将车辆使用价值的降低排除在了可获得赔偿的范围之外。我们认为,对于车辆主要部件严重受损,维修不能够真正恢复原状的,仍应考虑予以赔偿,但应持审慎态度,考察车辆使用价值减低的程度。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机构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所考虑的因素,与法官所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评估机构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评估,主要是根据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的下调等因素综合判断。而法官在判断贬值损失能否获赔时,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维修后的车辆其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车辆的购买时间、所花费的维修费用等,并非法官判断该损失应否获赔的参考因素。故评估报告只能成为法官据以判断贬值损失是否存在的参考依据,是否该赔及获赔的金额还得依据损失的可补救性理论进行考量。当然,如果已经处于交易市场上的车辆受损,那么评估报告中关于车辆市场价值的降低

就成为法官判断车辆贬值损失的主要依据。但对于当事人主张其受损车辆系正在洽谈买卖事宜的车时,应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买卖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

第五篇: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合同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七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

(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四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非营业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

(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三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四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20%。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

(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六条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

第三十条 上一保险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

(一)上一保险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优待比例外增加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上一保险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发生赔款次数。

(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

(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

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费是指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二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

│1 │2 │3 │4 │5 │6 │7 │8 │9 │10│11│12│

├─┼─┼─┼─┼─┼─┼─┼─┼─┼─┼─┼─┤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在投保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脸。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浅议保险机动车辆的事故车辆损失评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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