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开通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
开通银期转账业务协议书
甲方:吉粮期货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金账号:____________
第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期货交易规则,甲乙双方就乙方使用甲方以及银行提供的银期转账业务系统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转账业务系统,是指将银行核心账务处理系统与吉粮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乙方通过多种委托渠道在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三条 乙方保证自己具有合法期货交易资格,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在甲方开立期货账户,并按银行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四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银期转账业务系统前,必须本人到甲方或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通手续,不得代办。通过甲方开通时,须提交乙方在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者户名一致、证件类型和号码一致。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第五条 乙方如需增加或变更期货结算账户,须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乙方未通过甲方,直接到银行办理期货结算账户增加或变更手续,甲方将有权视其为无效账户,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如需撤销某一期货结算账户,须将该期货结算账户的银期转账业务解除;乙方如需变更某一期货结算账户,须将原期货结算账户的银期转账业务解除;乙方如解除与甲方的期货交易委托代理关系,须将该期货账户中所有期货结算账户的银期转账业务解除,否则后果乙方自行承担。需要解除某一期货结算账户银期转账业务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或相应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取消手续。
第七条 乙方在通过甲方交易系统使用银期转账业务系统进行转账时,需使用乙方在甲方期货系统内的资金密码进行转账交易。凡使用上述密码通过银期转账业务系统进行的有关交易,均视作乙方亲自办理,银行会依据交易指令对乙方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进行处理。乙方应妥善保管上述密码,及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甲方对因乙方密码泄露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银期转账业务的办理时间为甲方交易系统在各银行银期转账业务系统中处于签到状态的系统开启时间,通常时间为期货交易日8:30-15:30(银期出金的时间一般为9:20-15:30),如有变更以甲方营业场所或网站公告为准,甲方不再另行通知。
第九条 乙方应保持其银行结算账户余额充足和账户状态正常,乙方的出金限额由甲方设定和通知。甲方对因乙方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冻结、挂失或出金超过限额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乙方同意向使用银期转账业务的银行支付因使用银期转账业务而产生的手续费,具体付费标准按照各银行公布价格执行。因乙方未向银行支付手续费而导致的银期转账业务不能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一条 因技术故障、通讯故障等原因而导致乙方期货结算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异常时,乙方应立即与甲方及银行联系,甲方对由此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非乙方原因造成资金减少并影响乙方资金使用,甲方及银行按相关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如果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乙方不得支取或动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账失败引起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银期转账业务系统中断,乙方应采取其他同行转账方式办理资金划转业务。乙方可登录甲方网站或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网站的投资者查询系统查询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数据以甲方数据为准,基于银期转账业务的资金转账数据以银行数据为准,乙方对此均予以认可。甲方、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交易记录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的账户信息、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除银期转账业务系统需要向银行、期货交易所等机构提交上述信息外,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 乙方清楚地理解并同意:在本项业务中,甲方及银行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甲方对银行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与银行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
第十七条 当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八条 乙方撤销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甲方、银行业务停办公告期满,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双方确认并声明,甲方已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双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期转账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乙方签字、甲方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吉粮期货有限公司
授权签字或盖章:
(单位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开户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二篇:银期转账协议书
银期转账协议书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乙方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广大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资金的调拨,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规定,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保证金银期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转账,是指将甲方合作银行对私或对公存款系统与甲方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乙方通过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终端或银行柜面、银行端网上银行等方式,对期货资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章 双方的声明
第三条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期货公司。
2、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乙方声明如下:
1、乙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和相关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业务的开通与变更
第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助网上交易终端方式办理银期转账业务。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可向甲方提出银期转账申请并签署本协议。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甲方合作银行的任一家作为银期转账的银行,并可根据甲方与该银行的约定在甲方或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通银期转账服务。乙方选择的银行为:。
第七条 乙方应按照所选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期转账专用)。
第八条 乙方(自然人)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并输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资金密码。若乙方为法人的,须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以及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并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或签署《银期转账协议》,选择转账方式,经甲方及其银行双方系统确认后确立与甲方和银行的代理服务关系。
乙方在甲方的银期转账方式为:首创期货自助网上交易终端。
第九条 需要在银行端开通银期转账服务的由乙方与银行双方进行约定,开通手续按银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时间为:8:45—15:15。
第十一条 乙方需变更银行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甲方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再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撤销手续,由甲方和银行根据新的信息按规定流程重新开通银期转账业务。
第四章 业务约定
第十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划转资金指令,通过专线向相关银行传输资金划转信息,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期货资金账户余额及其相关信息的查询。
第十三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单日最高、最低限额;单日转出的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和其他出入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甲方网站最新公示为准。
第十四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同意甲方依据乙方指令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与相应银行进行银期转账处理。对因乙方自身原因和违反甲方及其合作银行规定操作导致转账交易不成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 甲方因以下情况不能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
2、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3、乙方付款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
4、乙方付款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消授权;
5、乙方不按照甲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
第十六条 若银期转账出现错账或单边账,甲方将协助银行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甲方转账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对客户期货资金账户的结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配合银行查找错账原因,并在核对查实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一方拒绝配合并由此产生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缴。
第五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乙方应对其转账交易使用密码的保密性负责,乙方应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乙方对其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资料,乙方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发生遗失,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到开户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在开户行受理挂失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条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软件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或无法及时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乙方所在银行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受转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乙方需要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时,需持银行规定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经甲方及银行双方系统确认无误后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本协议亦立刻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本协议立刻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因本协议所发生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银期业务收费的标准,以乙方所选择银行当时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关于建行银期直通车业务付费的特别约定:
乙方同意向建设银行支付转账业务手续费,具体付费标准按照当时建设银行公布价格执行。乙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支付手续费:
1、逐笔付费:同城转账按每笔一定金额支付,跨一级分行转账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
2、按月付费:每月按照一定金额支付。乙方变更手续费付费方式时,当月变更下月生效。
乙方办理本服务签约时,系统默认收费方式为“逐笔收费”,短信通知服务为“不开通”,乙方如需要修改收费方式、短信通知或需要其他增值服务(如网银预约转账等功能)必须通过建行办理。使用本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由于欠费等原因导致本服务或相关增值服务不能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损失,甲方和建设银行不承担责任。
对于逐笔收费方式,乙方转账时,乙方未支付手续费或建设银行扣收手续费失败都将导致转账交易失败;对于按月付费方式,当乙方连续欠费满6个月时,建设银行将暂停该签约关系的转账服务。发生欠费时,乙方有义务及时到建设银行补交欠费;乙方补交欠费后,建设银行系统将自动为乙方开通转账服务。乙方同意自行承担因欠费导致的转账失败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
本特别约定构成乙方对建设银行的直接义务和责任,建设银行可依据本特别约定向乙方主张相关权利,乙方对此不存任何异议。本特别约定效力独立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效、撤销、变更、解除或产生争议都不影响本特别约定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修改或增补内容将由甲方在其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并于乙方银行结算账户与其期货资金账户对应关系的成功建立时起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第二十二条中所指情形发生或乙方申请办理撤销手续时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乙方(开户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三篇:建行银期转账协议书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银期直通车业务协议书(机构投资者用)
甲方:(机构投资者)乙方:(期货公司)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期货交易规则,甲乙丙三方就甲方使用乙方和丙方共同提供的银期直通车业务系统达成如下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银期直通车,是指将丙方核心账务处理系统与乙方期货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期货投资者通过多种委托方式在其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
第二条 甲方保证自己具有合法期货交易资格,并按照丙方有关规定在丙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乙方有关规定在乙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乙方保证自己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按照丙方有关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期货投资者的期货交易结算资金;丙方保证自己是合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具有期货保证金存管和代理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三方均保证自己不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甲方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为: 开户行:,户 名:,银行账号:。甲方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的期货资金账号为: 开户期货公司: , 户名: , 资金账号:。
第四条 银期直通车的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开通、取消、查询开通情况、变更签约信息、银期转账、期货资金余额查询等。
第五条 甲方使用银期直通车业务前,须通过丙方开户网点办理开通手续。通过丙方开户网点开通时,由甲方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和预留印鉴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开通申请表、甲乙双方已盖章签字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协议书(机构投资者用)》,到丙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网点办理开通手续。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的户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必须一致。
第六条 甲方取消银期直通车业务时,须由甲方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甲方公章和预留印鉴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取消申请表到丙方开户网点办理取消手续。当日有转账业务发生或欠费的,当日不能取消。
第七条 甲方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时可以选择允许或不允许从期货公司端发起转账交易。选择允许从期货公司端发起转账交易后,将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委托渠道进行转账。如需变更该转账权限,可通过丙方开户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变更。
第八条 甲方一个银行结算账户可以与多个期货公司的期货资金账户建立签约关系,但在一个期货公司内只允许和一个期货资金账户建立签约关系。
第九条 丙方和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质的银期直通车业务服务,按照甲方指令进行正确的交易处理,并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进行管理,提供对账、查询等服务。甲方可在丙方开户网点或网上银行办理银期直通车业务。
第十条 丙方按照甲方申请提供短信通知服务,及时将甲方的交易申请处理结果发送给甲方约定的短信号码。该通知仅作为提示参考之用,实际交易结果以乙方和丙方系统记录为准。该服务为收费项目,丙方同意给予一定的免费试用时间,但丙方保留试用期后收费的权利,具体收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丙方公告为准。甲方可以根据自主意愿,通过丙方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开通或取消该服务。
第十一条 甲方在开通银期直通车业务时,须自行输入期货资金密码,以后通过乙方发起转账交易时,乙方须校验甲方的期货资金密码;甲方通过丙方网点发起转账交易时,丙方须校验甲方的银行预留印鉴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甲方通过丙方网上银行发起转账交易时,丙方须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相关规定校验甲方相应密码。凡使用上述密码或预留印鉴进行的银期直通车有关交易,均视作甲方办理。甲方应妥善设置、使用、保管上述密码和预留印鉴,及时核对账户资金余额。甲方发现密码、预留印鉴泄露、遗失、被盗用等情况应及时挂失或终止业务,乙方和丙方对非乙方和非丙方原因导致的上述情况以及挂失或业务终止前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银期直通车系统按照“谁发起,谁审查”的原则,由交易发起方对交易指令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交易指令接受方有理由相信:交易指令发起方发来的任何指令,均是经期货投资者本人同意、并经发起方审查确认的。甲方同意丙方依据其交易指令对其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处理,同意乙方依据其交易指令对其期货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银期直通车业务办理时间为乙方交易系统在银期直通车系统中处于签到状态的系统开启时间,通常为期货交易日的8:30至16:00。
第十四条 甲方转账金额须在其银行结算账户或期货资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内进行,并须保持其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乙方和丙方对因甲方账户可用资金不足、冻结、挂失等原因导致转账失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的出金限额由乙方设定和审查,并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丙方对因甲方出金超过限额导致转账失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应保持其期货保证金账户余额充足和账户状态正常,由于乙方期货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挂失等异常情况导致甲方转账失败引起的责任或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丙方按照签约关系从甲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扣收转账业务手续费,具体收费时间和收费标准以丙方的公告为准。手续费收取方式分两种:
1、逐笔收费:同城转账按每笔一定金额收取,跨一级分行转账按转账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2、按月收费:每月按照一定金额收取。手续费收取方式由甲方自主选择,可以通过丙方网点或网上银行进行变更。变更手续费收取方式时,当月变更,下月生效。第十八条 对于逐笔收费方式,甲方转账时,手续费扣收失败将导致转账交易失败;对于按月收费方式,甲方连续欠费满6个月后,丙方将暂停该签约关系的转账服务。甲方补交欠费后,丙方恢复与甲方的签约关系,恢复时间自丙方系统设置成功时起。甲方欠费达到1年仍未补缴的,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签约关系,并有权从其在丙方开立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欠费。丙方对因甲方欠费导致的转账失败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为更好地服务甲方,或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满足业务需要,乙方和丙方有权对本业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进行调整,调整内容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调整内容,有权申请终止本业务。甲方既不申请终止,又继续使用本业务的,视为接受相关调整。
第二十条 因技术故障或通讯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甲方期货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异常时,甲方应立即与乙方或丙方联系,由乙方向丙方查询后进行调整。如果甲方账户出现非正常多余资金,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期货交易日间,银期直通车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办理入金而甲方急需用款时,甲方可以通过乙方向丙方申请办理应急用款业务。甲方授权丙方在办理该应急业务时,按照乙方提出的应急业务申请对甲方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进行止付和扣划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地震、火灾、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转账失败引起的损失,乙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期货交易数据以乙方记录为准,资金转账数据以丙方记录为准,甲乙丙三方对此均予以认可。乙方和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形式和期限保存交易记录资料。
第二十四条 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账户信息、委托事项、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取消银期直通车业务且丙方银期直通车系统设置成功,或甲方将其签约的期货资金账户销户,或甲方将其签约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或甲方撤销与乙方的期货经纪关系,或乙方、丙方业务停办公告期满,或乙方与丙方签署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合作协议》终止,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如甲方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身份的行为,或存在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资金来源不合法等情况,乙方和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适用于丙方网点,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并在银期直通车系统中建立签约关系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甲方确认并声明,乙方和丙方已就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并就加黑条款特别提醒甲方注意。甲乙丙三方理解并同意:今后所进行的一切银期直通车相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
第二十九条 当甲乙丙三方出现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丙方负责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签署的本协议乙方留存联汇总交予乙方。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经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开户网点业务公章)经办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第四篇:《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集中式银期转账业务申请书》填写示例如下:
注:
一、本示例仅作为参考,最终以工商银行提供的申请书为准。
二、本示例姓名及其他红色字体部分为必填项目。
三、在填写申请书时,遇到任何问题,欢迎致电天津保税区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咨询电话:400-6118-500或400-6118-600。
第五篇:银证转账
银证转账
一、基本概念
所谓银证转账是指将股民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存款账户(或借记卡)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建立对应关系,通过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网点自助设备和证券公司的电话、网上交易系统及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自助设备将资金在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划转,为股民存取款提供便利。银证转账业务是券商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银证转账业务的开展大大促进了券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业务优点
1.快捷:一笔资金转帐业务只需几秒钟时间就可完成,使证券买卖操作更快、更轻松;
2.安全:不必随身携带大量现金进出证券交易场所,免除假钞烦恼;大大减少保证金被证券公司挪用的风险。3.方便:客户可在银行的各营业网点存取资金。
三、使用对象
主要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比较频繁的部分投资者。
四、注意事项
与不同证券公司合作的银证转帐系统服务手段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需要到营业场所确认。
五、其他证券公司融资业务
目前,我行除了为证券公司提供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为其提供网点装修贷款,同时我行还和证券公司研究合作开展证券公司承销贷款与发债担保业务,及针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业务,这些业务将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正式推出。
【功能介绍】
银证转账业务是指兴业银行根据您指令,为其提供证券交易时间内个人结算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实时相互划转的金融服务。您只要建立了个人结算账户(兴业卡或活期存折)与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即可办理银行、证券之间双向资金实时划转。
【业务特色】 • 功能实用 方便快捷
1、资金划转实时到账,多币种、A、B股资金调度,轻松搞定;
2、兴业银行营业网点、电话银行、证券营业部、证券电话委托等多种转账渠道,资金划转更为方便;
3、在兴业银行和联网券商任何一端均可登记银证转账对应关系,手续十分简单。
【办理流程】
1、开立或持有兴业卡或兴业活期存折;
2、在兴业银行联网券商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卡;
3、凭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即可办理。
【资费标准】
仅B股银证转账收取费用,标准:按划转金额1 ‰ 收取,最低不低于 1美元(10港币),最高不高于40美元(或30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