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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推荐五篇]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2-84928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26 22:5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1、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最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处、主管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市建委、安监站、公安局、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速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报到公司安全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企业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

2、项目部、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的全过程负责。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将登记表报表及时报到公司。

(2)、重伤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拟定整改措施。由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报公司,公司呈报市安监站及有关部门。

(3)、死亡事故:公司会同市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调查组必须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拍照或者录像。收集伤亡事故当事人和现场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证言,索取有关当事人、生产、技术和诊断资料。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项目部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报公司。公司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

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依照程序批准后方可清理现场。

(1)、轻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经理报经公司安全处批准。

(2)、重伤事故现场清理,由项目部报经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3)、死亡事故现场清理,由公司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5、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真实、客观地查清事故原因。

(2)、公正、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严肃认真地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

6、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察看、开除。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责任者,应给予处罚或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工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二篇:23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受伤者或早发现者应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直接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用电话或其它快速方法立即将事故简况报告公司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公司视伤害程度分别报告安监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

事故的正式快报须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公司安全负责人,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与单位名称、伤亡人数及人员情况、简要经过、初步死因及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第二条:项目部、分公司、公司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的调查报告,及时填写《工伤事故报告书》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第三条:对于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

(一)真实、客观的查清事故原因。

(二)公证、实事求是的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严肃、认真的制定并落实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第六条: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厂查看、开除。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和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二)积压、拖延执行《安全检查表》造成事故的。

(三)对新工人或新换岗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四)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造成事故的。

(五)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作业岗位而造成事故的。

(六)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七)因施工现场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事故。

(八)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

第三篇: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第四篇: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制度

凡我职工及外包用工在生产区域中,由于生产而发生的或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均须按本制度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

一、事故分类

1、死亡事故:指当时死亡和负伤后当月死亡的事故。

2、重伤事故:经医院诊断受伤达到一九六零年五月二十三日劳动部颁发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第56号]的事件。(见附件)

3、多人事故:凡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的一切事故。

二、事故调查报告

1、凡发生轻伤事故,应于当日有班长或工长向安全员汇报,安全员应在两天内向公司生产部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详细填写事故报告单,签章齐全呈报公司存查。

2、一般事故有主管工长召集发生事故的班组和有关人员开事故分析并请

项目经理部安全员、分公司工会等部门参加。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包括多人事故),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应将伤者送

往医院抢救,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公司生产部报告,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上级机关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和责任。

4、重伤事故(包括多人事故)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应立即组织专

人进行调查,公司在分公司事故分析的基础上,由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主持召开有司属单位及相关部室、工会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5、死亡事故,公司生产部应立即上级主管部门,并协同上级部门搞好死

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重大伤亡事故,各分公司应在十天内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送公司,公司在十五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待上级批复后下发各基层单位。

7、发生的工伤事故各单位必须按期如实上报,不允许过期补报。隐瞒不

报,由隐瞒者负责。

事故调查分级负责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由总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建设主管部门、公安局、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调查结束后企业进行通报,企业根据调查组的意见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定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2、一次重伤1-2人的事故,由企业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在总公司监督指导下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在20日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写出事故报告,经批复后结案。

3、轻伤事故,由企业基层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记录,进行工伤事故登记,建立工伤调查处理档案,并按月上报。

工伤事故情况按月、按基层单位统计并于次日5日前上报总公司。

4、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处理。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严肃认真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由事故发生企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执行或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或危害情况而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事故报告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和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处理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予行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事故中玩忽职守、寻死舞弊或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6、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即:(1)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教育不放过;(3)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4)事故有关领导、责任人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

事故分析制度

1、凡工伤事故,有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共同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

改措施,达到教育职工的目的。

2、重大伤亡事故,应召开公司范围的现场分析会。

3、发生事故后,分析会与调查报告应在15日内上报公司,公司在15

日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4、四不放过原则:

1、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

2、当事人和职工没有

受到教育不放过。

3、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

4、有关责任人没受

到处分不放

事故处理

1、事故登记表和事故调查报告装入本人档案。

2、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批复,应装入责任者档案。并通报司属单位。

3、整改措施落实后,由基层单位报公司验收。

对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严重程度,给予批评、处分、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五篇: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并进行事故救援或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安排,企业要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所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

一、轻伤事故的报告

在只有轻伤事故发生的情况下,负伤者或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车间主任(工段长),由车间主任(工段长)在事故当日内上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所在车间的领导必须会同其基层生产班组、车间、分厂的领导及安全员,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拟订的改进措施报送厂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同时,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送交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以便其统计和存档。休工三日以上的轻伤事故应列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报告。

二、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负伤人员或事故目击者应立即向班组长及车间领导报告。

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通知后要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和企业工会。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快速将事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地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重大死亡事故要在24小时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至于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由于它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在1989年3月29日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报告程序与要求。

企业在对伤亡事故进行报告时,应做到报告内容详尽、报告时间迅速和报告程序正确。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者,除责成补报外,还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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