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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协议书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2-1038709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7 11:01: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协议书

察右前旗察哈尔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协议书

甲方:察右前旗人民政府

乙方:新疆奇台县农和滴灌地膜制造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就乙方在甲方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建设年产5400吨节水滴灌地膜制造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投资8937万元,在甲方注册成立内蒙古国云滴灌地膜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为乙方在工业园区规划范围提供土地面积50亩,用于该项目建设,该土地“四至”界限见附图。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项目建设的生产内容、产能、投资规模及建设期限为: 内容:年产迷宫式滴灌带、內镶圆柱式滴灌带、PE滴灌带软管、PVC给水管和农用地膜合计5400吨,以及增压过滤器800套。产能:年产5400吨节水滴灌地膜。

投资规模:该项目总投资为893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693万元;流动资金投资6244万元。

建设期限:36个月(有效施工期)

三.乙方必须履行以下责任:

(一)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项目入园条件;项目规划设计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操作,项目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设计方案由乙方具体操作);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项目建设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以及其他要求指标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该项目的具体指标为:

(三)甲方提供项目用地后,乙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开工建设。

(四)该项目在甲方提供项目用地后,乙方必须在36个月内(有效施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并在4个月内(有效施工期)投入运营。

(五)未经得甲方同意,乙方无权改变该宗土地使用性质,更不能以任何形式出让、转租、抵押该宗土地;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生产内容。

(六)乙方在协议期内未开工建设或违反本协议,甲方将按照国土资

源部《闲置土地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无偿收回土地。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全程协助乙方办理立项、土地、环保、建设、注册登记、消防及其他方面的各类手续,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各项规费予以最大优惠或免收。

(二)乙方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及乌兰察布市各类优惠和扶持政策。享受察右前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甲方为该项目成立帮助服务小组,由单位牵 头对乙方实施全程跟踪服务

五.其他未尽事宜可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察右前旗人民政府(章)乙方:(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本协议于20年月日在签订

第二篇:入驻工业园区协议书

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开发一片园区、发展一地工业、造福一方人民的原则精神,就乙方在工业园区投资建厂、生产经营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等,达成以下协议内容:

一、乙方项目投资计划:

1、由乙方在/加工万/亿元,共需员工百人。

2万/万/亿元,实现利税万/亿元。计划二期投入万/亿元,年产值万/亿元,实现利税万/亿元。

二、项目场所厂地的建设:

1、亩,位于,由乙方按照园区总规划自行建设厂房厂院。

2、如乙方确有资金困难,甲方可以按照乙方要求为乙方垫资代 1

建,乙方需要缴纳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甲方收到保证金后15日内对乙方预定的厂房进行定向定期建设,建设期个月。建成后协助乙方贷款融资,融资到位后乙方从贷款中优先支付甲方建厂费(不计地价)。建厂费按市场价格对厂房进行评估或按照甲方实际投入费用的110%计算,(先期缴纳的定金从中扣除)。

3、甲方在收到约定的垫资后,该厂院的所有权即正式移交给乙方(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甲方自愿无偿转让给乙方)。

4、甲方负责地产及房产的过户并承担办理过户的相关费用。

5、在厂院建设期间,如乙方需要临时性生产经营场所,甲方承诺租赁给乙方合适的场所,租赁费每月/平方米。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确保乙方享受与甲方同等的通许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的领导组负责乙方与相关部门、当地群众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2、确保乙方在建设、经营过程中的自主权及相关的其它权利。

3、维护乙方的经营秩序和生产环境,确保乙方不受社会治安、外界群众性事件、非正常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检查等因素的干扰。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环评等审批手续,乙方提供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的一切资料,政策规定的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需保证水电设施免费施工到位,满足乙方生产需要。

6、甲方协调政府,从投产产生税收起前两年企业缴纳的全部所得税等额奖励给乙方,后三年企业缴纳的全部所得税按50%的额度奖励给乙方。共优惠五年。

7、对乙方新研发的产品或新投入的技术,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甲方协助申请国家项目扶持资金及科技研发资金。

8、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出现流动资金短缺时给予融资扶持。

9、入驻企业内部的人员,如需在当地购买甲方开发的住宅类房产,甲方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根据购买人的职务按照建设成本的110%—130%价格出售。

10、入驻企业内部的人员,如需在当地租赁甲方开发的住宅类房产,甲方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按照当地同等房屋市场租赁价的60%收取租赁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日内启动。

2、乙方在园区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合法生产经营。

3、临时租赁厂房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租赁的厂房进行非法活动。

4、临时租赁的厂房,在使用期间乙方应做好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工作。

5、乙方对临时租赁的厂院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抵押、变卖等,如确需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收回。

6、乙方不得私自改造房屋结构,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用途。

7、乙方招聘员工应优先录用项目所在地人员。

8、政府发放的各种优惠绿卡乙方不得转借其他人员、单位使用,否则甲方或政府有权收回。

五、其他约定:

1、甲方根据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奖励办法及优化环境的意见,给企业搞好服务,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企业发展经济。

2、乙方在企业建设和经营中,均独立自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因社会环境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

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备案一份,自签字

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 章)乙方:(盖 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入驻企业管理办法(暂

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入驻霍林郭勒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更好地服务入驻企业,把园区建设成为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不断促进园区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霍林郭勒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

第三条 申报与审批管理

(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并出具资信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1、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项目投资计划及建设计划。

(二)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四)协议签订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一般在企业提供所需要件后的一个月内办结。

第四条 用地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投资行业和投资规模,按照园区的产业规划、产业布局及相关规定核定用地位置及用地面积。

(二)本着节约、集约、合理的用地原则,要求投资者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交还土地,并进行处罚。

(三)企业入园合同签订后,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向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标准的20%收取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按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建设连续满1年的,视为土地闲置,国土资源部门向企业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五条 规划管理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协调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条 建设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二)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相关要求。

(四)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

(五)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六)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第七条 生产经营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时、如实上报生产经营中产品产量、产值、销售收入、纳税额、进出口额、从业人员等经济指标,依法纳税。

(三)入驻企业歇业、停业或复工,必须提前10天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劳动保障管理

(一)入驻企业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有权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员工编制、工资和奖励制度,自行聘用、录用或辞退员工。

(二)入驻企业用工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要求与就业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技术院校协调办理。

(三)入驻企业招聘职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聘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需由劳动部门鉴证。合同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

(四)入驻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规定为员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保证员工在文明、安全、卫生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和工作。同时,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五)入驻企业应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条 社会事务管理

(一)入驻企业的综合治理、信访、消防、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者权益保障、卫生防疫、职业病防治等社会事务由园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统一管理和考评。

(二)入驻企业的各项社会事务,必须按有关规定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创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十条 基础设施管理

(一)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暖、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并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

(二)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二)入驻企业对在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企业将承担相关责任。

(三)入驻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企业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二)入驻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和整改工作。

(三)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入驻企业要建立健全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五)园区管委会在园区内部设立“园区治安办”,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 企业文化建设

(一)入驻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把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

(二)入驻企业要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进、提升企业软实力的主要途径。

(三)园区管委会督促入驻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出台园区企业文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

(一)园区内所有国有资产和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使用。

(二)企业资产由各企业自主管理,并按规划设计要求,对厂区范围内的水、电、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入驻企业转让或对外租赁自有资产时,需向园区管委会报告备案,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办理资产过户等手续。

(四)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保洁、绿化管护等内业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服务与保护

(一)园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封闭运行管理,除司法机关处理紧急事务和环保安监例行检查外,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入园区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罚款。职能部门确需到入驻企业进行公务活动的,必须与园区管委会取得联系。

(二)企业在入驻和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协助办理,限时办结。

(三)禁止任何单位向入驻企业拉赞助、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

第十六条 无绩效退出制度

(一)入驻企业按园区协议约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二)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三)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5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入驻企业投产达效后,需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收,否则园区管委会将收回企业享受的入园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霍林郭勒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优惠政策未予规定,企业对政府或园区有要求的,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煤化工园区和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霍林郭勒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冲突时,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其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创业企业入驻协议书

创业企业入驻协议

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

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

创业企业入驻协议书

孵化编号:(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和入驻企业/团队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共同签署本合同,旨在共同遵守和约束。第一条 协议双方

甲方: 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年第号

所在地: 凯旋大道金港商谷商务中心二楼十堰发现者酒吧

是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初创企业孵化服务,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法人: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一家符合进驻孵化园条件,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

乙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须满足《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企业入驻条件》中关于入驻企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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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入驻协议

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

第三条

孵化项目及费用收取

1.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综合评审,甲方同意对乙方项目进行孵化。2.甲方提供的孵化办公位序列号为________________ 或者是孵化办公室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可免费使用,其他使用大型会议室或者培训大厅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收费标准支付;

3.乙方入驻押金_________元(在孵化项目办理完退出手续后退还,10人以下团队需缴纳押金202_元,10人以上团队需缴纳押金3000元,独立办公室须缴纳押金3000元);

4.在孵化期内,若因甲方未能履行各项义务的情况下,乙方申请离园,则甲方退还相关费用(包含押金);若因乙方未能服从孵化园日常管理等,甲方通知乙方离园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押金除外)。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提供服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若出现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项目的孵化:

a)连续3个季度经营状况不佳的;

b)创业团队负责人离开等情况的,需继续孵化原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 c)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的;

d)团队进入孵化园,未按照相关规定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的;

e)随意扩大或变更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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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入驻协议

CCTV发现之旅•十堰企创智谷创业基地

f)凡是未征求青孵化园管理办公室同意的团队接受采访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现象的;

g)不接受孵化园办公室日常管理的; h)其他未尽事项,请参照孵化园管理办法。

二、甲方提供的服务

1.提供用于公司/项目正常经营的办公地点;

2.联系园区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等代理服务; 3.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公布服务; 4.帮助培训技术、管理、经营、生产等各类人才;

5.提供与优秀的风险投资公司/天使投资人见面机会,提供投资咨询服务及财务顾问服务等;

6.中小企业法律信息发布服务、劳动关系、各类企业经济合同、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等企业常规法律事务咨询及培训服务;

7.定期举办培训、论坛、联谊会、沙龙等活动,引入新知识、新观念; 8.孵化园内部图书阅览; 9.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享受甲方提供的免费创业场地; 2.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3.享受孵化园各项服务的权利;

4.对园区的日常管理,有权提出合理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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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入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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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的义务

1.爱护甲方提供的场地、用房及各类办公设施,并严格履行园区各项管理规约;

2.自愿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孵化园管理办法; 3.每半年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考核检查;每向甲方上交企业总结和第二计划,接受每的考核;

4.入驻孵化园企业须注册(或已注册)公司的,则公司注册地址须为南大科学园;

5.根据企业章程,规范企业行为,建立与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6.配合甲方日常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续订,则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孵化合同。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孵化,则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签订终止孵化协议。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及后果

1.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违反其职责,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孵化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视情收回乙方在孵化期内享受的房租减免等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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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入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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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b)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 c)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d)经考核,甲方认定乙方项目进展与拟定计划差距较大或考核不合格; e)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且情况严重的。

第八条 附则

1.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

甲方代表: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

乙方: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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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库伦旗工业园区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

库伦旗招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库伦沈阳工业园区和三家子工业城(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步伐,加强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的管理,建设产业布局合理、规划设计标准、环境设施优美、服务管理规范的现代化园区,提供优惠政策,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促进园区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工业园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各类企业,包括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对入驻企业行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权和统一跟踪服务。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

第三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规划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入驻园区。第四条 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非资源型产业、有利于本地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条的产业,有利于促进园区主导产业规模培植和壮大的产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产业配套以及转移产业入驻

园区。

第五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企业,在与旗政府签定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内,必须按期投产达效,超过建设期没有动工建设或不能投产达效的,旗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而且企业生产1年后实现税金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入驻申请,必须出具投资人状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资信证明和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等相关证明和项目资料。

第七条 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人的情况和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入驻条件的由园区管委会审批并报旗政府备案。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协议中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及进度安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 协议签定后,园区管委会根据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投资规模,确定项目建设地址和用地面积;并协助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支持性文件及相关证照。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十条 入驻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整体规划图(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和绿化、亮化、硬化方案),整体设计效果要求美观、大方,符合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园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提交旗规划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变更的,园区管委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的项目工程建设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图纸和技术资料;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所需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建设项目工程报建制、招标制、施工许可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竣工验收制,确保建设工程保质保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前,必须由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规划指定专业部门放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动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入驻企业要合理调配资金进度,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建设需要。同时,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对相关部门及时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做到不拖不欠。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第六章

基础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入驻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供水、排水、电、暖、燃气、通讯、道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配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生产需要确需建设,必须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园区管委会的要求进行建设,建成后,厂区外的设施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损坏、拆除。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储备出让由旗城投公司经营。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区整体形象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园区形象的行为,园区管委会将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入驻园区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入驻园区企业产生的废弃物要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处理,要在指定地点堆放,不经允许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任何物品。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措施管理和处置,如有泄露或造成环境污染,由企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要做好环境卫生维护工作,要保持厂区整洁,生活垃圾要按规定倒放,不得乱丢、乱放。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入驻企业要积极参与园区管委会和安监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培训,并做好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保安组织,对企业出现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和治安事件,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园区管委会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处理。第八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全面贯彻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包含土地使用管理政策等,此期间如自治区和通辽市出台更优惠政策,本工业园区随即执行),并且结合实际,制定更进一步的政策措施。第二十五条 对入园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投产上缴税收之日起实行财政返还优惠,地方财政按规定给予按季返还。前三年全额返还,根据企业上缴税金情况再三年减半返还;从事能源、农副产品加工、环保非资源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三资企业,前五年全额返还,再五年减半返还。第二十六条 对于产业层次高、拉动力强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生产能力、产品市场占有率、商标品牌级别、财政贡献率等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适当给予优惠。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入园企业,对耕地占用税在建设期前一年给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第九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列入计划优先安排,建设、国土部门一次性办理规划定点和土地出让手续;出让用地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将出让金给予适当优惠。第二十九条 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在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扣除土地成本以后,财政减半返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项目从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中扣除土地成本后全额返给企业。

第十章 金融政策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工业园区开展投资、保险和融资业务,凡在园区内建立分支机构的、享受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建立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为园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入驻企业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入驻企业按照与旗政府签定的协议规定,满2年仍未动工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入驻企业按可研报告约定的投产日期未能投产的,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应向园区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超过约定时间1年以上未投产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擅自改变土地使用用途或超容积率建设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第三十五条 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指标,建设期满后实际投资额达不到总额60%的,责令其退出园区,收回土地,所建建筑物不予补偿。第十二章 服务承诺

第三十六条 不需要国家和自治区平衡的非限制性产业的入园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只审批其项目建议书,企业落实立项等建设条件并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即可开工建设。第三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为工业园区的行政管理机关。管委会设立招商服务部、工程规划部和办公室,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服务运行机制。园区管委会在接到入驻企业的申请后,对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办完立项批复和工商注册手续。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特派联络员跟踪服务制度,全程协助办理入园开发建设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对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影响重大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根据项目需要制定相应政策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三十九条 工业园区成立入园企业投诉协调和咨询服务机构,对开发建设中发生的经济、民事纠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调解。调解无效的,协助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第四十条 工业园区内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章 奖励办法

第四十一条 引荐旗外的国内外投资者,并对促成在库伦境内各种形式的投资合作,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商贸物流项目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对起关键作用的社会自然人和以商招商的引资中介人以及机关单位干部职工(经济主管部门的除外)进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创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到位1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运营后,可对引资中介人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引进的企业,视投产运营时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额度给予1-20万元的资金奖励。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库伦旗经济和信息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起执行。

工业园区入驻企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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