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0《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2010-04-29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
化工生产大多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是专业技术要求和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高危行业,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化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技能。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化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有关要求,就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化工行业为技术较密集、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产业,其行业特点决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及管理技能。近年来,我省化工行业在产业规模、装备水平和生产自动化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和明显提高,对化工生产各专业配置和人员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和企业用工形式的变化,不少化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负责人包括安全管理人员未经正规的相关专业教育,大量文化程度较低、未经严格专业培训教育的务工人员从事化工危险岗位作业。从我省乃至全国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约80%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所引发,由于文化水平较低,专业素养差,安全意识薄弱,难以掌握基本的化工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一些企业中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屡见不鲜,已成为我省当前化工生产过程中重大安全隐患之一。
人是化工过程中保障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之一。熟练掌握化工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具有分析评估所处生产环境风险危害因素的能力,理解严格执行安全制度和按章作业对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含义,能够真正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善于发现生产过程中一些异常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妥善安全处置。为此,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对于保障从业人员、单位的生产财产安全,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已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主要目标和实施途径
(一)主要目标
通过2-3年努力,建立我省能保证化工企业安全运行,满足不同层次、岗位专业需求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作业岗位人员等专业人员梯次的体系,努力消灭“人的不安全行为”,为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提供人力保障。
鼓励和支持新设立化工企业在其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率先配备符合本《指导意见》人员从业安全条件的企业相关人员;已设立化工企业通过2-3年的人员选配调整,使相关人员能符合本《指导意见》的人员从业安全条件。
(二)实施途径
不符合从业安全条件的相关人员,可通过国民继续教育、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以达到本《指导意见》的学历层次或专业职称以及其他从业条件要求。
三、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技术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分管负责人,是指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或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决策;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3.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5.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6.依法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4.接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四)危险作业岗位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工段(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危险作业岗位,是指涉及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包括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等15种危险化工工艺,高温高压、放热、深冷、裂解、聚合,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以及化工自动化控制等岗位,其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工艺类专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上或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化工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非化工工艺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须参加由有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60学时的《化工知识及基础》相关课程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3.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每年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车间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班组长应有2年以上化工生产岗位从业经历。
(五)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化工企业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其
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属于本企业在册职工;
2.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没有职业病禁忌;
3.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了解所从事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掌握应急技能,并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化工企业,按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现有的化工企业,对照要求抓紧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调整期间,要督促企业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二)各地要认真督促安全评价机构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涉及本《指导意见》所列的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对涉及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按规定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三)各级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对化工生产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管理。在对化工企业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复训时,应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基本从业条件,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予考核、发证或复审。
本《指导意见》所指化工企业,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促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学历层次、专业技能和安全素质。
省安全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2005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05〕54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5〕54号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湖市安监〔2005〕4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间产品”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问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中间产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由此可见,“中间产品”是参与下一生产过程化学反应的原料。企业生产自产自用属危险化学品的过程,应视作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应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证书。
二、关于液氯使用中“气化器”的安装问题
原省石化厅和劳动厅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1989)、《液化气体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并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液氯的应设置气化器和缓冲罐;使用的设备、管道、气化器、缓冲罐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在没有实行新的液氯使用制度之前,液氯使用企业应按《浙江省液氯充装、贮存、运输、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执行,保证安全生产。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国务院《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而企业法人是指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由此可知,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企业法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身份资格。
四、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是否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
根据我局与其他十个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16号)以及我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安监〔2004〕104号)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此复。
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抄送:有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篇: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
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危安〔2005〕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关于企业申报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我局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中已经明确,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相关企业在2005年10月底以前把申请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各一份同时报来,我局将一并审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则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有关规定,先办理立项审批、土地征用等手续,对项目实施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然后申报定点批准书。取得定点批准书后,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应写入初步设计方案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按“三同时”的要求,对建成项目在试生产的基础上实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企业应逐项整改到位,经当地县级安监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安全设备设施等专项验收,然后经消防、安全、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搬迁企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可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省局已经在《关于进一步加快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95号)文中明确。因此,对在2007年底以前必须搬迁的企业,其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是有条件的。省局按企业承诺期限和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的意见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经考核认可的,颁发企业承诺期限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至于企业落实哪些相关安全措施,可由安全评价机构在现状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并予确认。此复。
二○○五年九月七日
第四篇:浙安监管危化〔2011〕126号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学习宣贯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126号
省安监局危化处 2011-07-11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该《评审标准》内容多,与现行考评标准相比调整幅度大、要求高,为尽快准确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和应用方法,努力提高标准化企业评审质量,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入广泛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深刻领会和准确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和应用方法。新《评审标准》是将危化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安全许可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要求,将各要素逐一细化为达标条件而形成,比较全面系统地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的运行状态,能客观衡量标准化创建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程度,为此,学习和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要求对于提高标准化工作质量至关重要。各市要认真组织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活动,组织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企业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从中选择一批骨干师资和专家队伍,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新《评审标准》培训和服务咨询工作,真正领会和准确掌握新《评审标准》的内容和应用方法,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质量。
二、全面施行新《评审标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新《评审标准》作为评估和衡量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一把“尺子”,指导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自评工作,寻找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不足,落实相关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复审和标准化创建企业评审均按新《评审标准》严格施行。
三、细分行业评审标准,提高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化工行业中一些分行业之间工艺危险危害因素、风险控制及管理等存在差异性,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具有特殊性,新《评审标准》已考虑到上述因素以及各地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将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并细化制订了《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附件2)和《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附件3)等,对这些行业的评审,请各地严格按照《实施指南》组织评审。下一步我省将进一步细化分行业评审标准,拟将一些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相类似的,如工业气体、油漆涂料、蓄电池、加油站、液体化工仓储等进行分类归类,分类细化评审标准,以提高各行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针对性和进一步提升标准化工作评审质量。
各地安监部门要以“按期完成标准化创建工作、提高标准化评审质量”为主题,深入广泛地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创建、达标评审等管理机制、体制和方式、方法,以促进我省建立更加完善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2.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请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局网站下载)
3.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7—2008)(请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局网站下载)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请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省局网站下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一)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含)以上,并按规定进行自评,自评得分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二)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含)以上,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
2.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经营活动5年(含)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三)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
1.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含)以上,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 2.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含承包商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含承包商事故)。
二、工作要求
(一)深入宣传和学习《评审标准》。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大《评审标准》宣传贯彻力度,使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评审人员、咨询人员和从业人员准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基本内容和应用方法;要把宣传贯彻《评审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有力工具,以及安全监管部门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
(二)及时充实完善《评审标准》。考虑到各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差异性和特殊性,《评审标准》把最后一个要素设置为开放要素,由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充实。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行业特点,将本地区关于安全生产条件尤其是安全设备设施、工艺条件等方面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其中,形成地方特殊要求。
(三)严格落实《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审单位和咨询单位要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各级安全监管人员要依据《评审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管和指导,规范监管行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五篇: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含表格)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