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贷咨询服务协议(法人定稿)
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特聘请乙方作为金融咨询顾问向甲方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包括金融及行业政策咨询、投(融)资方案设计等。
二、服务期间及费用
1.委托服务期间为叁个月,自年月日起至_年月日止。
2.本项服务的收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应以转帐方式支付至以下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甲乙双方基本义务
(一)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国家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
(二)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协议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发表意见建议。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四、合同的生效及其他约定事项.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则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第二篇:网络小贷咨询服务协议201708
咨询服务协议
【本咨询服务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_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乙方:
鉴于:
乙方专注于金融领域,能够前瞻性把握新金融的发展趋势,专业为合作伙伴开展各类金融业务提供咨询服务。乙方的咨询团队凭借丰富的行业经验,可快速推动合作伙伴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并进入稳定的运营,使其能够为终端用户提供高效、安全、便捷的全方位服务。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和真诚合作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及其关联公司聘请乙方,为甲方或其关联公司申请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事宜(简称“设立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并达成协议。
一、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咨询服务内容
1.1 机构设立运营咨询服务
公司设立咨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划。
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配置:对组织架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职责、岗位职责等进行建议,使其更符合公司运营需要及监管要求。1.2 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申请材料准备服务
按金融主管部门的具体管理规定,协助准备全套申请材料。协助向金融主管机构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1.3 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报批咨询
协调金融主管部门核查申请单位实际情况。
协调金融主管部门批复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成立(简称“设立批复”)。
二、顾问服务的时间周期
2.1 乙方按照为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内容,总体分二个步骤: 第一,向金融主管部门提交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第二,金融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2.2 申请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时间周期
项目开始筹备到金融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此阶段一般需时2个月。金融主管部门批复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此阶段一般需时2个月。如遇金融政策调整或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节奏变化,时间周期会有变化。
三、顾问服务的费用
根据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内容,相关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如下: 3.1顾问服务费用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咨询服务费为人民币500万元(不含发票)。咨询服务费按照每个设立申请单独计算。如果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提交多个设立申请,每个设立申请应签订单独的《咨询服务协议》,咨询服务费单独计算。3.2付款条件
3.2.1向金融主管部门提交甲方拟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的申请材料并获书面受理确认后,按本协议3.1约定,甲方支付全部咨询服务费500万进入双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的自然人联名账户存放,甲方指定以[ ]名义开立联名账户,乙方指定以[孙国良]名义开立联名账户。
3.2.2甲方拿到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的关于甲方设立互联网小袋公司的开业批复文件,并核实无误后,甲方3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乙方,解付在该联名账户存放的咨询服务费500万元,并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2.3如果无法按期(按期指:在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4]个月内)获得金融主管部门设立批复,经甲乙双方书面解除本协议后,乙方2个工作日内无条件配合甲方,解付在联名账户存放的全部咨询服务费并返还至甲方账户,但本协议第3.3条,第3.4条,第3.5条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因金融监管政策调整(包括申请程序、申请条件等的调整)或金融主管部门审批节奏变化导致无法按期获得设立批复,双方可协商延长申请期间。
3.4 提交申请材料并获受理后,因甲方或其关联公司或董监高人员隐瞒事实,或在申请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或未按照乙方建议操作导致无法获得设立批复,双方可协商解除协或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5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协议的。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保密条款
4.1保密信息界定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数据或其他形式)向另一方披露的并明确有保密标记或指明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商业秘密、经营数据、合同协议、交易手段、合作清单、劳务报酬、支出费用等,均视为保密信息。4.2保密接受方承诺
接受方承诺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并将促使其董事、经理、雇员、代理、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遵守以下条款: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仅供协议双方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合作,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披露方利益。接受方承诺不受时间限制地对“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接受方的“雇员”和/或“顾问”为服务双方业务合作而需要了解这些信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为股权收购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及审计等相关活动;但“接受方”承诺将告知其雇员和/或顾问“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在他们事先书面承诺接受本协议关于不披露义务的约束后方予披露。
接受方承诺应为任何雇员和/或顾问违反本协议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在接受方或其任何雇员和/或顾问被法律强制要求提供任何“信息”时,接受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披露方,接受方或其雇员和/或顾问可以依法提供部分信息,且应尽力保护保密信息。
本协议明确规定接受方、其雇员和/或顾问违约时,金钱赔偿是不充分的。除此之外,披露方有权要求以实际履行、禁令和其他办法救济为违约的补偿,接受方同意放弃,且尽力使其雇员和/或顾问放弃与此种救济有关的利益。在本协议涉讼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生效裁决判定接受方、其雇员和/或顾问违约,接受方应赔偿披露方为此支出的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五、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约定
本协议条款所指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其的母公司/实体组织、直接或间接被同一母公司/实体组织控制的公司/实体组织,以及财务或法律概念上的关联公司。甲方有权代表甲方关联公司确认本协议内容。
六、通知和送达
双方指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如下: 6.1甲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手机: 联系邮箱: 联系微信号: 通讯地址: 6.2 乙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手机: 联系邮箱: 联系微信号: 通讯地址:
6.3 双方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快递、专人递送方式发出通知,通知应被视为在以下时间送达:
6.3.1通过专人递送的,在实际交付时;
6.3.2通过快递方式发送的,本地于投邮后第二(2)个工作日或收件人实际签收日(以先到的时间为准),异地于投邮后第四(4)个工作日或收件人实际签收日(以先到的时间为准);
6.3.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在电子邮件到达收件人电子邮件系统时; 6.3.4通过微信发送的,在微信发送成功时。
6.4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将对方联系邮箱、联系微信号拉黑,归入垃圾邮件或黑名单等,否则发出通知一方显示发送不成功之时,作为已将通知送达对方之时。本协议有效期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变更之前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作为有效的送达方式。
七、其他约定
7.1本协议为排他性委托服务协议,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和其关联公司不得再为设立申请委托其他咨询顾问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甲方授权乙方人员有权代表申请主体与金融主管部门沟通,发出和接收相关文件。
7.2乙方向甲方提供已经获得设立批复的证明材料后,即视为乙方的咨询服务工作全部完成。公开及非公开的设立批复信息均可作为乙方完成本协议下咨询服务事项的证明。
7.3 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的,甲方有权在申请材料获受理前提出异议。申请材料受理后,甲方无权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亦无权以任何理由扣减咨询服务费。
7.4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咨询服务费的,每迟延一天,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的名称、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8.2 本协议应取代此前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所涉及事项的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就所涉事项达成的唯
一、最终和完整的合意。除非经由双方签订书面变更文件,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本协议内容为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一方提供格式条款情况。
8.3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时,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语言是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为仲裁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
8.4 本协议签署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咨询服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第三篇:咨询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2007012〕
咨询服务协议
甲 方: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甲方决定聘请乙方作为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就有关(以下简称“项目”)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指令,从甲方利益出发,向甲方提供技术和/或商务咨询,协助甲方在项目中中标并与(以下简称“客户”)签署项目合同。在竞标的谈判、协商过程中,甲方将独立评估、判断,自主决定是否竞标,签署有关的合同文件。乙方应做到:
1、随时向甲方通报项目竞标情况;
2、协助甲方建立和维持与客户的联系与沟通;
3、向甲方提供为完成项目所需的一切事务性或联络性协助;
4、乙方因提供本协议项下咨询服务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未经甲方另行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表甲方做出任何承诺、保证,不得代表甲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文件。
二、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保密、知识产权和不竞争的规定。具体约定如下:
1、双方确认,为便于乙方提供咨询服务,甲方所提供或披露给乙方(该等披露
可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所有信息均为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内容、项目信息、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版权和版权相
关的状态信息、商业计划、技术数据、技术流程、产品创意、发展计划、雇员清
单、商业手册、生产工艺、技术、理论、发明和财务信息、与产品、管理、业务、财务、与客户或供应商有关的信息和数据,以及根据其性质或根据披露时的情况,可合理地预期应视为秘密信息的其他信息。
2、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本协议期满或终止
后,乙方仍应持续承担保密义务。
3、乙方应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措施促使其雇员、代理、代表和顾问等遵守本协
议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乙方同意,乙方雇员、代理、代表、顾问的行为(即使
该雇员、代理、代表、顾问已与该方终止雇佣、合作等关系)应视作乙方行为,由乙方根据本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4、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乙方除了向其因提供咨询服务需要获知该等秘密
信息且同意对秘密信息保守秘密的雇员、代理、代表和顾问披露之外,不得向任
何第三方披露。
5、乙方承诺,对于秘密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之用,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6、乙方承诺,除履行咨询服务工作所需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擅自
披露、使用、复制、传播甲方的版权、商标字号、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
资料。
7、双方确认,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或甲方对乙方所作的任何秘密信息的披露均
不应视为甲方已赋予乙方有关版权、商标专利、专利申请或属于披露方的其它知
识产权的权利或权益的任何许可或其他权利的推定或默示许可。乙方对甲方所提
供的所有秘密信息的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及其它权利,并
不得做出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形象或任何第三方合法权利的行为。
8、乙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和有关的成果(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发明、发现、设计、开发成果、改进、作品、专利、计算机软件、半导体芯片、享有版权的书面资料、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应属于甲方,乙方应即时、全部、完整地向甲方批露和提供;在法律许可的最大限度内,乙方
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证明、获得、维持、维护、实现或抗辩与这些知识产权和/或成果有关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软件)登记和/或在法律纠纷中的协助或合作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9、乙方保证,在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工作中没有、将来也不会擅自使用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产品、工具或软件等,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补偿甲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10、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协议期满后3年内,乙方不得:a.自行或协助他人与甲
方的业务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竞争;b.直接或间接地唆使或试图影响甲方的员工
离职,去为乙方或任何其他个人或实体服务;c.引诱、带走甲方的客户或以前的客户以攫取他们的业务而直接或间接获利;d.以任何其它形式直接或间接损
害甲方的利益。
11、若甲方在项目中最终没有中标或即使中标但最终没有签署项目合同,则甲方
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费用;若乙方在竞标及项目合同签署中未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咨
询服务,则甲方也无须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如出现争议,由乙方承担其主张的已按照协议约定提供咨询服务的举证责任);若经乙方协助,甲方在项目中中
标并签署项目合同,则甲方就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即人民币元整(¥)。
三、支付方式:在甲方收到项目合同中客户支付的全额款项及乙方开具的与付款金额等额的服务业正式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
总额的款项即人民币元整(¥)。
四、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日起或在甲方书面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乙方
应交还任何仍为乙方(含其雇员、代理、代表和/或顾问)持有但属于甲方或由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文件、资料或其它甲方财产,或征得甲方书面同意销毁含有甲
方专有信息或商业机密的文件和资料;乙方应向甲方书面确认已全部返还相关资
料或完成上述销毁。乙方不得保留这些文件和资料的任何形式的复印件。
五、除本协议所列双方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代理、商
业合伙或雇佣关系,亦不相互隶属。除非经由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承担或使甲方受制于任何约束及义务。乙方对其一切行为自行、独立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六、不正当行为约束:
1、乙方为项目所实施的一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商业道德;不得从事任何将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2、乙方应维护甲方权益并使甲方权益最大化,但不得因此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若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如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的名誉、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等受损,乙方应补偿甲方所受损失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不当行为并消除影响,但不影响甲方其他权利的行使。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相关工作人员个人提供佣金、回扣、股权权益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以换取该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乙方进行非正当支持。
5、在咨询服务中,若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向乙方或乙方所属人员索取或接受直接或间接的物质利益,乙方有义务拒绝,并立即向甲方公司书面投诉。
6、如果甲方发现乙方对甲方工作人员提供非正当、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要求的物质利益,无论是被动提供还是主动提供,甲方除对该甲方工作人员按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最严厉的处罚外,同时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拒付有关酬金。
七、违约责任
1、双方确认并同意,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协议约定使用保密信息或违反本协议规定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附属公司和/或关联公司),或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与甲方工作人员私自串通,均构成乙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咨询服务费总额5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偿甲方实际损失。
2、如乙方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拒付有关费用(包括甲方本已承诺或按其他协议应支付的顾问咨询费等费用)和/或终止本协议,直至获得乙方的赔偿或双方达成其他协议。
八、本协议具专属性质,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但若向乙方发出合理的通知,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向其关联公司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本协议对双方各自的继承人和/或允许的受让人自承继或受让之日起自然产生约束力。本协议中,乙方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延及于甲方的关联公司。
九、协议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对方无法提供相关满意支持、服务或未能按时付款,经守约方书面提出异议后15天内仍未纠正的,守约方可以立即以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免除支付已提供服务的款项或退回已支付但尚未提供服务部分的款项的责任。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可以视为本协议自动解除或终止,有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第(1)和/或(2)种情况下,本协议自协议对方发出解除本协议效力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
(1)一方进入解体或清算阶段;
(2)一方被判为破产或其它原因致使资不抵债;
(3)本合同已有效、适当、全面得到履行;
(4)双方共同同意以书面文件提前解除合同;
(5)根据仲裁机构的裁决,合同解除或终止。
十、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期间,除必须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部分外,不影响协议其余部分的效力,双方应该继续履行。
十一、附则:
1、协议双方均保证其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对其具约束力的其他文件,其已获得有关的政府审批(如需)和/或其他必要的授权。乙方应提供其最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约定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约定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之变更和/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并采取书面形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原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含附件)所含的条款与条件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与共识,并且取代之前所有的口头及书面协议、意向以及声明。
5、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签字:
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咨询服务协议
委托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合作项目:为
提供专业的原辅料供应商调研、筛选服务。
是一家具有提供专业医药技术咨询、市场调查、营销方案设计、医药推广的专业性公司。现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就甲方专业医药推广咨询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乙方负责提供甲方所需原料的供货商选择、评估、调查报告;
2、乙方需为甲方提供原料厂家实地调研结果的评判明细;
3、乙方需为甲方最终筛选三家以上符合甲方采购要求的原料厂家待选。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原料的采购标准等。
三、双方约定于调研完成的十五日内完成账款清算,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咨询、策划服务费的合法发票。
甲方按照发票金额为准,七日内支付咨询费用,金额为元。
四、如果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而终止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结清相关费用,甲方将资料收回并终止协议。
五、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之各项规定,若有一方违反或未履行本协议,另一方可书面要求其限期更正,若违约方未能于书面通知后1
4天内改正,本协议自行终止,但不免除双方已执行业务所产生的债务责任,并应在解除协议后30日内结清应付对方的债务。
六、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七、任何一方发生资产重组、破产、清算、名称及地址变更及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变更,均须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八、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2、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九、协议双方对本协议约定之条款或对其执行有异议时,应本着友好互利之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执行。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篇:最新咨询服务协议
咨询服务协议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协助甲方开发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全额上网模式/自发自用模式,容量约为
MW)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期限
1.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利用自身资源,以甲方或其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前期调研、项目备案、沟通业主、完成并网接入等工作。乙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寻找区域内合适的项目资源;
(2)提交项目信息至甲方管理平台备案;
(3)进行项目初勘;
(4)
报送项目前期资料:当地补贴政策、业主性质资料、初勘照片、技术
图纸、电气图纸、业主用电情况、电网接入情况等;
(5)协助甲方技术人员详勘;
(6)以甲方名义与屋顶业主沟通协调、签署屋顶租赁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7)完成项目备案、获取项目并网接入许可;
(8)做好当地政府及电力公司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施工及并网;
(9)甲方要求的其它工作。
2.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年**月**日。
根据项目进展具体情况,如有必要,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适当调整服务期限。
第二条
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结算方式
1.咨询服务费用总额
1.1
乙方完成第一条第1款所述服务范围的职责,甲方认可后,按进度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服务费按项目实际安装规模计算,固定含税单价为人民币
元/瓦,总价计算方式如下:
咨询服务费总价=单价×项目实际安装规模
服务费总价暂估为:
元。
1.2
以上费用是含税价。甲方不承担咨询服务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支付进度
2.1
甲方同意按本条约定的付款进度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在甲方支付每一笔咨询服务费前,乙方应先开具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给甲方,发票开具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2
在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公司注册,取得所有项目备案文件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通知、电网接入批复等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咨询服务费金额的20
%,按电力接入批复文件载明规模计算,最终以实际安装容量进行结算。
2.3
项目并网发电运行且甲方收到用电方第一个月电费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金额
%,按本协议约定的单价乘以实际安装规模计算,如之前有超付部分,本次付款时甲方直接抵扣。
2.4甲方连续收到用电方三个月电费、且项目获取补贴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金额的10%。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汇报工作进展,并对乙方服务提出时间要求。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移交取得的与项目相关的各项文件原件。
3.本协议期间,如甲方发现乙方有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行为,有权随时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其损失。
4.甲方在乙方办理各项工作时予以必要支持。
5.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达到约定付款条件,乙方在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服务费。
2.乙方保证其雇员的工作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保证甲方利益。如乙方因其雇员行为违法,应保证甲方免受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并同意向甲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有)。
3.乙方自行承担为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4.负责协助甲方或其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备案、电网接入批复等手续,并及时向甲方移交此类文件原件,这是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的前提。
5.在甲方执行项目过程中,协助甲方处理与政府、屋顶业主、社区关系、提供当地资源等,以便甲方顺利执行项目。
6.乙方负责落实项目的屋顶及建设条件,并保证屋顶租赁费不高于每年
元/㎡,付款方式为
按支付,同时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土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要求。如前述相关费用高于
元/㎡,乙方应承担增加部分给甲方或项目公司造成的损失。
7.乙方应确保项目屋顶使用期限不少于25年,无任何权属纠纷,否则视为乙方实质性违约。
8.乙方承诺,本协议期限内及终止后
贰
年内,不得为甲方竞争对手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利益方提供与本合同相同或类似的咨询服务。如乙方违反本条,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佰万元及其它损失。
9.乙方应为本项目服务至项目公司获取电价补贴批复文件,甲方支付服务费不代表认可乙方的服务成果。如项目因乙方未能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中止,视为乙方实质性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保密约定
乙方应对业务过程中取得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甲方及关联公司的信息;
2.项目信息;
3.甲方合作的渠道商信息及客户信息;
4.乙方从甲方处取得的其他信息。
除本协议生效前上述信息已被公开或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机构要求公开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保密信息。乙方违反保密约定,视为违约,需向甲方承担本协议总金额20%的违约金,且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需双方书面确认,如任何一方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和提前终止此协议,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和保证、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被证明为虚假、不准确、有遗漏或有误导,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任何一项,应向甲方赔偿违约金贰佰万元及其它损失,并返还甲方和/或其关联公司已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
4.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同时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4.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4.2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七条
协议变更、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变更或终止协议的;
2.乙方严重违反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但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3.协议期限届满,乙方未能完成项目开发,除非双方另有续签协议。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争议,双方约定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202_
****年**月**日
202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