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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建筑专业大纲(2014年最新)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2-29356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22:26:28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建筑专业大纲(2014年最新)

建筑专业考试大纲(2014)

信息来源:考试中心作者:考试中心发布日期:2014-03-1

3一级

一、人防工程建筑设计(知识题)

1.1 系统掌握人防工程建筑设计的基础理论、防护原理和技术措施;掌握人防工程各种分类、抗力等级标准的技术要求与措施;掌握人防工程设计各阶段的深度要求。

1.2 熟悉国内外人防工程(民防工程)发展过程、理论及其主要技术特点。

1.3 掌握核武器、常规武器、生化武器破坏效应特征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掌握人防工程各类防护设施、设备的作用原理与技术要求。

1.4 掌握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战术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

1.5 熟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规划层次的基础理论。

1.6 了解城市地下公共建筑、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地下市政设施、地下停车设施等基础设计理论与技术要求。

1.7 掌握人防工程设计的各类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和法规。

1.8 熟悉与地下民用建筑工程相关设计的各类规范、标准和法规。

二、防护结构与防护设备

2.1 系统掌握人防工程结构设计特点、一般原则与要求;了解防护工程结构与民用工程结构的主要区别。

2.2 了解核爆炸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基本特性、传播规律和各类设计参数的确定方法;掌握常规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基本特性、传播规律和各类设计参数的确定方法。

2.3 了解结构动力分析的概念、特点和一般方法;了解结构构件的等效单自由度分析方法;了解等效静载法的概念和运用。

2.4 了解作用在防空地下室结构上的核爆动荷载和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确定方法;了解常见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计算与选用方法;了解防空地下室结构的结构选型、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及典型结构和构件设计基本方法。

2.5 了解各类通道内核爆及常规武器冲击波荷载的确定方法;掌握防护门(防密门)等防护设备的选型设计方法;掌握通风口消波系统的设计方法;了解人防工程内各种特殊结构和墙体的设计参数与构造要求,防护门框墙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熟悉给排水口、电力及通信电缆的防爆波井和孔口的防护措施及构造要求。

三、人防工程内部设备

3.1 了解人防工程内部空气环境要求与特点;熟悉人防工程暖通空调系统的作用与地位。

3.2 熟悉人防工程防护通风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组成、设备、控制、平战转换等技术要求;掌握通风机房及其他通风设备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3.3 了解柴油电站的通风防护标准、电站余热量组成;熟悉柴油电站的通风降温方式及系统布置、排烟系统布置对建筑设计的特殊要求,以及采暖设计对建筑的要求。

3.4 了解给排水系统防护基本原理和要求;了解人防工程水源的种类及选择原则;了解人防工程用水种类及水质、水量标准。

3.5 了解人防工程给排水系统的类型、组成、收集和常用布置方式;了解人防工程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电站供油与给排水系统的组成及设计的主要规定和要求;了解排水系统防护基本原理和要求;熟悉给排水系统及主要设备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3.6 了解人防工程电气系统的组成、主接线运行方式、负荷分级和供电要求;熟悉人防工程电源的种类和选择原则;熟悉供电系统中性点运行方式及低压配电型式、负荷分级的原则及供电要求;熟悉标称电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容量的基本概念和负荷统计方法。

3.7 了解人防工程电气系统的供配电方式、电气系统的安全防护、电气设备;了解电气照明设计及节能;熟悉电气系统及主要设备对建筑设计的要求。了解人防工程通信、广播、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自动化管理系统以及计算机网络与综合布线方面的基本知识。

3.8 熟悉人防工程柴油电站设计标准;熟悉柴油电站的冷却系统、进排风及排烟系统、供油系统、供配电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

3.9 熟悉人防工程的防化等级和标准;熟悉洗消、滤毒、密闭等主要防化设计内容;熟悉各类防化设备设施的组成及设置要求。

3.10 了解人防工程通信系统、隔震设施、核电磁脉冲、伪装等专业基础知识。

四、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作图题)

6、《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各类人防工程设计标准、规范中属于建筑专业应知应会的内容。

(三)人防工程内部设备

1、马吉民等编著.《人民防空工程通风空调设计》.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2、方志刚等编著.《人民防空工程电气设计》.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3、丁志斌等编著.《人民防空工程给排水设计》.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4、07FK01~02《防空地下室通风设计》(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5、07FD01~02《防空地下室电气设计》(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6、07FS01~02《防空地下室给排水设计》(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7、05SFK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通风专业)》(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8、05SFD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电气专业)》(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9、05SFS10《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图示(给排水专业)》(建筑标准设计图集)

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防空地下室》.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1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各类人防工程设计标准、规范等中属于建筑专业应知应会的内容。规范、标准及资料会有修改,请以最新版本为准。

二级

一、人防工程建筑设计(知识题)

1.1 系统掌握人防工程建筑设计的各项基础理论、防护原理和技术措施;掌握人防工程主要功能分类、抗力等级标准的技术要求,以及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掌握人防工程各类防护设施、设备的作用原理。

1.2 了解核武器、常规武器、生化武器破坏效应特征及其引起的次生灾害;熟悉人防工程各类防护设备、设施的工作原理与技术要求。

1.3 熟悉平战结合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的战术技术要求和技术措施。

1.4 掌握人防工程设计的主要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和法规。

1.5 掌握与地下民用建筑相关设计的主要标准、规范和法规。

二、防护结构与内部设备

2.1 熟悉人防工程结构设计特点、一般原则与要求;了解核武器和常规武器爆炸空气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的基本特性、传播规律和各类设计参数的确定方法。

2.2 了解等效静载法的概念和运用;了解人防工程相关结构材料和构件的动力性能;了解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荷载确定方法;熟悉防空地下室结构的结构选型、荷载组合、内力分析及典型结构和构件设计计算。

2.3 了解人防工程防护通风系统、空气调节系统的组成、设备、平战转换等技术要求;熟悉通风系统机房及主要设备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2.4 了解人防工程给排水系统的类型、组成、收集和常用布置方式;了解人防工程消防给水与自动灭火系统、电站供油与给排水系统的组成及设计的主要规定和要求;了解给排水系统防护基本原理和要求;熟悉相关给排水系统及主要设备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2.5 了解人防工程电气系统的电源、负荷分级、供配电方式、安全防护、供配电设备;熟悉相关电气系统及主要设备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2.6熟悉人防工程柴油电站的设计标准;了解柴油电站的冷却系统、进排风排烟系统、供油系统、供配电系统的相关技术要求。

2.7熟悉人防工程的防化等级和标准,熟悉洗消、滤毒、密闭等主要防化设计内容;熟悉各类防化设备设施的组成及设置要求。

三、人防工程建筑设计(作图题)

熟练应用有关人防工程标准和规范进行建筑方案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平时、战时的平面布局;口部布局及防护设备选型;防护、抗爆单元划分及技术要求;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合理的空间构成等。

四、考试题型、题量、分值与时间

第二篇: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监理土建专业大纲(2014年最新)

监理土建专业考试大纲(2014)

信息来源:考试中心作者:考试中心发布日期:2014-03-16

一、考试内容

(一)公共内容

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制度

熟悉人防工程的组成、分类和分级;掌握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熟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熟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要求和规定。

2.人防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93号令);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掌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 号)。

3.主要合同范本

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掌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熟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颁发用于政府投资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2007年11月);熟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通用合同条款》(2012年1月9日)

4.人防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规定

熟悉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了解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掌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了解设备等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掌握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掌握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掌握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主要工作。

5.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熟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规定;掌握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划分标准;熟悉人防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要求;掌握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与组织方法。

6.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熟悉人防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作用、编制依据、内容和管理;掌握审查人防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重点和注意事项;熟悉专项方案编制与论证要求。

7.人防工程造价管理

了解人防工程造价的概念和费用组成;熟悉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熟悉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掌握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的审核要点和审核方法。

(二)专业内容

1.人防工程技术要求

1.1 人防工程建筑结构基础知识

掌握人防工程主要特点、防护原则和措施、常用防护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掌握人防工程口部防护原理及防护措施、设施的设置要点;熟悉人防工程结构抗力要求、基本类型、防护原则;了解人防工程结构选型;熟悉人防工程结构构造要求。

1.2 人防工程建造方法

掌握人防工程基本建造方法及其选用原则;掌握掘开式人防工程主要施工技术;熟悉坑道式人防工程施工程序及其主要施工技术。

1.3 人防工程建筑材料

掌握主体结构工程材料的特性及其选用;熟悉主要防水材料的使用要求;了解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特性和选用要求。

1.4 人防土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

掌握钢筋混凝土抗爆结构的施工特点和质量控制要点;掌握出入口门框墙混凝土施工的关键技术措施;掌握内部设备及人防门预埋件安装与主体抗爆结构施工的交叉质量控制方法;熟悉土建施工常见的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法。

2.施工验收

2.1 掘开式(明挖法)施工

第三篇: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指导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制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合格标准,建设试题库,并组织考试。

第三条人防防护工程师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包括综合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

(二)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三)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五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

(二)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截止至报名当月底),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六条考试由本人直接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综合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原则上每年均举办两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增加考试批次。

第八条通过综合科目考试的,需在自综合科目考试之日起三年内通过专业科目考试。三年内没有通过专业科目考试的,需重新参加综合科目考试。

第九条自考试之日起30日内,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条考试合格者,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人防防护工程师综合科目考试内容为人民防空基础知识、防护工程基础理论、人防工程基本概念、人防行业相关法规等。专业考试内容为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等。具体参见各专业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者,应缴纳考试费。

第十三条与考试相关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对违反规定者,按违反国家人事考试保密规定的相关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考试组织人员应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第一部分:本章小结

项目目标的动态控制(17题);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14题);

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内容(11题);

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力)(9题);

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有关概念(7题);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划的有关内容(7题);

基本的组织结构模式(6题);

施工总承包管理与施工总承包模式的比较(6题); 项目结构图(5题);

项目策划的主要任务及基本内容(5题);

项目管理的目标(4题);

人力资源管理(4题);

工作任务分工表(4题);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4题);

建设工程项目的风险类型(3题);

工作流程组织(3题);

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3题);

物资采购(3题);

组织分工(2题);

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程序(2题);

管理职能分工(2题);

施工方项目管理的目标(2题);

项目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2题)。

第二部分:本章小结

赢得值法(7题);

施工成本分析的基本方法(7题);

按施工成本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7题);

施工成本控制的步骤(6题);

施工成本计划的类型(5题);

综合成本的分析方法(5题);

按施工进度编制施工成本计划(5题);

施工成本管理的措施(5题);

施工成本分析的依据(4题);

施工成本分析的有关概念(3题);

施工成本计划的编制依据(3题);

按施工项目组成编制施工成本计划(3题);

偏差分析的表达方法(3题);

施工成本控制的依据(2题)。

第三部分:本章小结

网络时间参数的有关概念和计算(21题);

关键工作和关键线路的概念和计算(9题);

项目总进度目标论证的工作步骤(8题);

总进度目标论证的工作内容(5)题;

网络计划调整的内容、方法(5题);

网络计划的绘制规则和特点(5题);

进度控制的任务(5题);

项目进度控制的技术措施(5题);

项目进度控制的经济措施(5题);

项目进度控制的管理措施(4题);

进度控制的内容(3题);

建设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系统类型(3题);

项目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3题)。

工程网络计划的分类(2题)。

第四部分:本章小结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与审批(8题);

因果分析图法的应用(8题);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的内容(7题);

施工作业质量的监控(7题);

直方图法的观察应用(7题);

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的概念(6题);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成(5题);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与监督的有关内容(5题);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5题);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能(4题);

政府对项目质量监督的内容(4题)。

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3题);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程序(3题); 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3题);

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控制内容(3题);

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3题);

动力机制(3题);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目标(3题);

竣工验收备案(3题);

施工过程事故处理的基本方法(3题);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2题);

施工工艺方案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的内容(2题); 分层法的应用(2题);

施工过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2题);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2题)。

第五部分:本章小结

危险源的识别和风险控制(7题);

噪声污染的防治(4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素(3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要求(3题);

职业伤害事故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分类(3题); 施工安全控制(3题);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中作业文件(3题); 环境管理体系的要素(2题);

职业伤害事故按事故后果严重程度分类(2题); 建设工程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要求(2题);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2题);

管理体系的内部审核(2题);

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原则(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2题)。

第六部分:本章小结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11题); 履约担保(10题);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9题);

索赔费用的组成(8题);

施工招标的有关规定(6题);

施工合同交底的任务(5题);

支付担保(4题);

施工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4题);

总价合同(4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4题); 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4题); 施工投标的内容(4题);

投标担保(3题);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3题); FIDIC系列合同条件(3题); 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3题); 要约(3题);

预付款担保(3题);

单价合同(3题);

工期的索赔(3题);

监理人的权利(3题);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3题); 工程变更管理(2题);

合同分析的作用(2题);

邀请招标(2题);

索赔意向通知(2题);

DAB方式解决争议(2题)。

第七部分:本章小结

投资(成本)项编码(5题); 项目信息门户的有关内容(3题); 信息的分类(3题);

项目信息管理的目的(2题); 项目信息管理手册的内容(2题);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信息系统(2题)。

第四篇:2014年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来源:考试中心作者:考试中心发布日期:2014-04-24浏览次数:349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检和防护设备生产等技术人员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防护工程师是指经考核或考试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在我国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人防防护工程师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包括建筑、结构、防化、监理、防护设备生产和内部设备等专业。

第五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托解放军理工大学国防工程学院设立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执业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考核和考试

第六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分为考核和考试。

考核,长期从事防护专业工程相关工作,执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予以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考试,分为一级执业考试和二级执业考试,实行全国集中统一考试,每年举办两次。考试合格的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取得防护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科研、相关业务工作满20年,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考核:

(一)获得过2次及以上全国人防工程优秀设计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二)获得过1次及以上防护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军队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三等奖排名第一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一等奖排名前五);

(三)主持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参与制定过2项及以上防护专业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专业博士学历;

(二)取得防护工程专业硕士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防护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九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防护工程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累计从事防护工程相关技术工作满3年,经过防护工程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

第十条 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制定考试计划、考试大纲、合格标准,建设试题库,并具体组织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人防防护工程师考核或考试的,可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报名,经审查确认后,方可参加考核或考试。

考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或考试合格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内容为防护工程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人防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法规中的相关专业知识等。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三条 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受聘于一个具有人防工程规划、设计、审图、监理、咨询、检测、设备制造等资质的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通过聘用单位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统一上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经认

定后颁发执业印章。受聘单位变更的,应通过新聘用单位向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经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重新执业。

第十五条 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防护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办理延续执业手续。

第十六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与其专业相一致。

第十七条 列入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范围的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各专业文件,应由相应等级和专业的人防防护工程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修改人防防护工程师签字盖章的专业文件,应由该人防防护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人防防护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师修改,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条 因人防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设备制造安装等造成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时,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人防防护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人防防护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四)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二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相关标准规范;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专业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协助执业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延续执业的依据。第二十四条人防防护工程师每一执业期为5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学时。可一次计算,也可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课程,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集中培训。

第二十六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由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试中心统一印发《人防防护工程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对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人防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提供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人防防护工程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行为。

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人防防护工程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九条人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证件,不得妨碍人防防护工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人防防护工程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人防防护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人防防护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人防防护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人防防护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撤销其执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执业,并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人防防护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受聘单位变更未办理手续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执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防防护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人防防护工程师的考核、考试、申报执业、继续教育等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考试时间、考试结果、执业人员名单等信息均在中国人民防空网站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201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大纲

2013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大纲

一、总则

1.1 了解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结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的基本概念。

1.2 熟悉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和高耸结构的技术经济。

1.3 掌握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和高耸结构的荷载分类和组合及常用结构的静力计算方法。

1.4 熟悉钢、木、混凝土及砌体等结构所用材料的基本性能、主要材料的质量要求和基本检查、实验方法;掌握材料的选用和设计指标取值。

1.5 了解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及高耸结构的施工技术。

1.6 熟悉防火、防腐蚀和防虫的基本要求。

1.7 了解防水工程的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2.1 掌握各种常用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设计方法。

2.2 掌握基本受力构件的正截面、斜截面、扭曲截面、局部受压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了解疲劳强度的验算;掌握构件裂缝和挠度的验算。

2.3 掌握基本构件截面形式、尺寸的选定原则及构造规定。

2.4 掌握现浇和装配构件的连接构造及节点配筋形式。

2.5 掌握预应力构件设计的基本方法;了解预应力构件施工的基本知识。

2.6 掌握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计算要点及构造措施。

2.7 了解对预制构件的制作、检验、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三、钢结构

3.1 掌握钢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主要构造。

3.2 掌握受弯构件的强度及其整体和局部稳定计算;掌握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3.3 掌握构件的连接计算、构造要求及其连接材料的选用。

3.4 熟悉钢与混凝土组合梁、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特点及其设计原理。

3.5 掌握钢结构的疲劳计算及其构造要求。

3.6 熟悉塑性设计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3.7 熟悉钢结构的防锈、隔热和防火措施。

3.8 了解对钢结构的制作、焊接、运输和安装方面的要求。

四、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1 掌握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4.2 掌握墙梁、挑梁及过梁的设计方法。

4.3 掌握配筋砖砌体的设计方法。

4.4 掌握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

4.5 掌握底层框架砖房的设计方法。

4.6 掌握砌体结构的构造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

4.7 熟悉常用木结构的构件、连接计算和构造要求。

4.8 了解木结构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地基与基础

5.1 了解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方法。

5.2 熟悉地基土(岩)的物理性质和工程分类。

5.3 熟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5.4 掌握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地基的变形特征和计算方法。

5.5 掌握软弱地基的加固处理技术和设计方法。

5.6 掌握建筑浅基础及深基础的设计选型、计算方法和构造要求。

5.7 掌握土坡稳定分析及挡土墙的设计方法。

5.8 熟悉地基抗液化的设计方法及技术措施。

5.9 了解各类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和桩基的一般施工方法和要求。

六、高层建筑结构、高耸结构及横向作用

6.1 了解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高层建筑结构和高耸结构的影响;掌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和计算方法;掌握荷载效应的组合方法。

6.2 掌握常用高层建筑结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和筒体等)的受力性能及适用范围。

6.3 熟悉概念设计的内容及原则,并能运用于高层建筑结构的体系选择、结构布置和抗风、抗震设计。

6.4 熟悉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的计算原理;掌握常用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的近似计算方法、截面设计方法和构造措施;熟悉钢结构高层民用建筑的设计方法。

6.5 熟悉高耸结构的选型要求、荷载计算、设计原理和主要构造。

七、桥梁结构

7.1 熟悉常用桥梁结构总体布置原则,并能根据工程条件,合理比选桥梁结构及其基础型式。

7.2 掌握常用桥梁结构体系的设计方法。

7.3 熟悉桥梁结构抗震设计方法及其抗震构造措施。

7.4 熟悉各种桥梁基础的受力特点。

7.5 掌握桥梁基本受力构件的设计方法。

7.6 掌握常用桥梁的构造特点和设计要求。

7.7 了解桥梁常用的施工方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各科题量、分值、时间分配及题型特点

1.各科题量及分值:

钢筋混凝土结构15道题

钢结构14道题

砌体结构与木结构14道题

地基与基础14道题

高层建筑、高耸结构与横向作用15道题

桥梁结构8道题

以上各科均为必答题。平均每题1分,满分80分。

2.考试时间分配:

考试时间为上、下午各4小时,但不确定各科目在上、下午的配题数量。

3.题型特点:

考题由连锁计算题、综合概念题及独立单选题组成;连锁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问答题(即不需计算的单选题),在整个考题中约占15道在右。

一级专业考试大纲

一、总则

1.1 了解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结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的基本概念。

1.2 熟悉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和高耸结构的技术经济。

1.3 掌握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和高耸结构的荷载分类和组合及常用结构的静力计算方法。

1.4 熟悉钢、木、混凝土及砌体等结构所用材料的基本性能、主要材料的质量要求和基本检查、实验方法;掌握材料的选用和设计指标取值。

1.5 了解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及高耸结构的施工技术。

1.6 熟悉防火、防腐蚀和防虫的基本要求。

1.7 了解防水工程的材料质量要求、施工要求及施工质量标准。

二、钢筋混凝土结构

2.1 掌握各种常用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设计方法。

2.2 掌握基本受力构件的正截面、斜截面、扭曲截面、局部受压及受冲切承载力的计算;了解疲劳强度的验算;掌握构件裂缝和挠度的验算。

2.3 掌握基本构件截面形式、尺寸的选定原则及构造规定。

2.4 掌握现浇和装配构件的连接构造及节点配筋形式。

2.5 掌握预应力构件设计的基本方法;了解预应力构件施工的基本知识。

2.6 掌握一般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计算要点及构造措施。

2.7 了解对预制构件的制作、检验、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三、钢结构

3.1 掌握钢结构体系的布置原则和主要构造。

3.2 掌握受弯构件的强度及其整体和局部稳定计算;掌握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3.3 掌握构件的连接计算、构造要求及其连接材料的选用。

3.4 熟悉钢与混凝土组合梁、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的特点及其设计原理。

3.5 掌握钢结构的疲劳计算及其构造要求。

3.6 熟悉塑性设计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

3.7 熟悉钢结构的防锈、隔热和防火措施。

3.8 了解对钢结构的制作、焊接、运输和安装方面的要求。

四、砌体结构与木结构

4.1 掌握无筋砌体构件的承载力计算。

4.2 掌握墙梁、挑梁及过梁的设计方法。

4.3 掌握配筋砖砌体的设计方法。

4.4 掌握砌体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法。

4.5 掌握底层框架砖房的设计方法。

4.6 掌握砌体结构的构造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

4.7 熟悉常用木结构的构件、连接计算和构造要求。

4.8 了解木结构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五、地基与基础

5.1 了解工程地质勘察的基本方法。

5.2 熟悉地基土(岩)的物理性质和工程分类。

5.3 熟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5.4 掌握地基承载力的确定方法、地基的变形特征和计算方法。

5.5 掌握软弱地基的加固处理技术和设计方法。

5.6 掌握建筑浅基础及深基础的设计选型、计算方法和构造要求。

5.7 掌握土坡稳定分析及挡土墙的设计方法。

5.8 熟悉地基抗液化的设计方法及技术措施。

5.9 了解各类软土地基加固处理和桩基的一般施工方法和要求。

六、高层建筑结构、高耸结构及横向作用

6.1 了解竖向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对高层建筑结构和高耸结构的影响;掌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的取值标准和计算方法;掌握荷载效应的组合方法。

6.2 掌握常用高层建筑结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和筒体等)的受力性能及适用范围。

6.3 熟悉概念设计的内容及原则,并能运用于高层建筑结构的体系选择、结构布置和抗风、抗震设计。

6.4 熟悉高层建筑结构的内力与位移的计算原理;掌握常用钢筋混

人防防护工程师考试建筑专业大纲(2014年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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