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城市管理法规1
编辑:倾听心灵 识别码:12-216650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6:17: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管理法规1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行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忠臣 一九九七年一月六日

《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赔偿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监督,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有权向制定该文件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反映;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投诉。

第二章行政执法组织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

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和行政执法程序,做到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有效。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所属乡级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行政执法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情况,每年应当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做到:

(一)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法办事;

(三)文明礼貌,公正廉洁,遵守职业道德;

(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遵守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其它规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上岗执法,必须按照《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经过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

行政执法培训包括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综合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分级组织实施,专业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别按系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培训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经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考试和考核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核发。已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系统组织培训,制发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登记造册,分别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对违法行政行为有权依法制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投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调阅或者查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材料。被调查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政府法制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应当由有关机关处理的问题,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理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于二日内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登记立案,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等项权利。告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指定本机关非参与本案调查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是本案调查人员的,指定本机关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

(二)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

(三)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二十一条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实施当场处罚的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决定,应当经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比较超脱的机构进行复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依法制作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格式,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对于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四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或者批准、同意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对有关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的行政裁决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相当于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数额的;

(三)责令拆除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的。

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在备案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在60日内予以撤销,或者责成制定机关在30日内自行纠正。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及时予以协调,通知制定机关修订;不能协调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形式和制定技术上不完善的,通知制定机关改进。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反映有关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执法组织、委托执法违法或者不当,需要纠正或者撤销的,应当进行审查或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照《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期限予以撤销,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或者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争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执法依据理解有争议的;

(二)对行政执法管辖有争议的;

(三)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有争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中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协调行政执法争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协调意见书,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协调过程中发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所属相应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政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当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

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行政管理层级监督的原则进行。

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错案,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责任: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给公民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单据,违法自行收缴罚款,或者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拍卖款项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财物截留、私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六)为牟取本单位利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予以追究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该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视情节轻重,自错案被确认之日起30日内分别作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法予以追偿、依法予以辞退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处理措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和追偿,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实施。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依照监督权限实施。

(三)调离执法岗位、依法予以辞退,由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实施。

(四)给予行政处分由上级行政机关、被追究人员所在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综合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实施错案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被追究错案责任的人员对错案责任追究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出追究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受理复核或者申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复核或者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省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城市管理一般法规汇总

淮上区行政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市容

卫生管理条列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区城区、建制乡镇、街道以及纳入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公民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房地产、公用事业、卫生、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依法应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相关事项,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应当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查处,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在现场公示。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妨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城管执法机构可以暂扣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要求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罚。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管执法机构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或者承担代为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具体内容由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乱堆放等情形;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渣土;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通知城管执法机构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及人行过街天桥及其附属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小街小巷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或者原产权单位负责;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四)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或者产权所有人、管理者负责;

(五)城乡结合部由该地域的行政管辖机关负责;

(六)车站、码头、公路、铁路等交通设施及其经营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七)展览展销、商业活动、饭店旅馆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使用者负责;

(八)个体门店、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负责;

(九)集贸市场、设摊商业区由主管单位负责;

(十)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或其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

(十二)河道水域及河堤管理区域,由管理者或使用者负责;

(十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人民政府规定划定,并明确负责单位及责任人;

(十四)责任交叉或责任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违反规定,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责任单位或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services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并定期组织巡视检查。

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市容貌标准。制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应当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msc。

第十六条

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城市风貌及周围景观相协调。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维护,保持其外型完好、美观、整洁、安全。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城市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路面、通讯、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保持完好和正常使用。出现损坏、丢失、溢漏或踩空等安全隐患时,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复。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清理窨井、疏浚管道、占用挖掘道路等施工作业,责任人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产生的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并清理作业场地。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按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改造;废弃或危及安全的设施,产权所有人或其管理者应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规定,作业现场没有及时清理,影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清理或清理达不到标准的,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代为清理,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拒不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和门面房进行装饰装修。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装饰装修的基本要求,并予以公布。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的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置。

招牌字号等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第二款规定,城市建筑物、构筑物、门面房和招牌字号等装饰装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修;拒不执行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招牌字号等设置不符合要求,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整修;拒不整修的,可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走廊、门窗、屋顶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在阳台外、窗外、屋顶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盖设施。

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或者封闭露台、阳台、外走廊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并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灰渣、废水、废气的排放不得污染道路。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堆放、晾晒、悬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按要求选用绿篱、花坛(花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他道路,可选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实体围墙,应按规划要求予以改造或拆除;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进行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化铺装。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设摊点。确需设立固定摊点商亭或者举办经营性活动的,须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处置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因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需占用城市道路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按照《淮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违反规定,擅自摆摊设点、设立商亭、举办经营性活动、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工商、卫生等部门按照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征求民意后,制订饮食摊点设置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饮食摊点的定点处,应明示公告统一的入退市时间,并配有上下水设施,保持场地清洁,有一定规模的摊点群,应统一亭棚规格、桌凳、地面铺装、灯箱招牌、垃圾容器;流动食品车应当统一规格,并确定占道位置。

城管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食摊点的巡回检查和监督管理。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入退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商场、店铺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

从事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施工围墙。材料、机具不得堆放场外;泥污不得流溢场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保持车身、轮胎清洁;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平整现场。

违反规定,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要求,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城市雕塑、行道树、杆线及其他设施上乱张贴、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协助城管执法机构追查违法行为人,及时清除乱张贴、涂写、刻画造成的污损。违法行为涉及通讯号码,追查时需要采取措施的,通讯经营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清除或承担受妨害单位已支付的清除费用,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产权管理单位对城市行道树和道路两侧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应适时修剪整形、补植,并及时清扫作业现场。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不得向绿地、花坛(池)泼洒污水、倾倒垃圾等废物。

违反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淮南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以及标(语)牌、橱窗、画廊、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造型、条幅、彩旗、彩虹门、气球、展示台、宣传台、舞台等户外设施,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和材质设置。

在户外广告设置有效期限内需更新画面的,其画面的效果应当符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城市户外广告和户外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二款规定,户外广告画面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或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违反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责令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商业集中区、景区、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地段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绿地等,应当按规划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政府鼓励在节假日开启景观灯光设施,并协调规范启用时间。

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保持其设施安全完好、外型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置,并设立明显标志。

在市区运行的机动车,应保持车容整洁。

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行驶、停放。违反规定,机动车辆停放在人行道、盖板及绿地上的,责令改正,并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车辆载运土方、砂石、煤炭、粉煤灰以及渣土、垃圾、粪便等易流散的物品在市区行驶时,应当采取覆盖或密封措施,不得扬、撒、泄漏,污染环境。

违反规定,未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的,责令纠正;造成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并处以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城管执法机构纠正车辆抛撒、泄露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管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管执法机构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在人流量最少的时间进行,并采取降尘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保洁、清运垃圾、清掏公厕。

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履行卫生责任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卫生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城市环境卫生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渣、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从建筑物和车内向外抛掷废弃物;

(三)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物、冥票、遗物以及送殡者鸣放鞭炮、播放音乐;

(四)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公共场所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焚烧树叶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蒂的,并可处以5元以上 25元以下的罚款;随地便溺、乱扔废弃物、焚烧树叶等物品的,并可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随意泼洒污水、倾倒粪便的,并可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区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须饲养的,应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并经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乡结合部农业户饲养的家禽家畜,应当圈养,不得散放于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区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广场、绿地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及设有禁入标志的其他公共场所。

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应当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

城区境内饲养宠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和干扰他人。禁止饲养散发恶臭的动物。

违反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不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对饲养人或者携带人处以 50 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宠物伤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生产、经营、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实行统一管理,设置垃圾处置场,集中受纳、处置垃圾。

第四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袋装化逐步实行容器化收集和分类收集,并作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生活垃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需要运输、处理的,应当到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方式清运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或抛撒。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地点,或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环卫部门清理投放到规定地点。

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确需建筑垃圾用于地基回填、土地复垦的除外。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处以 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个人处以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科研、医疗、屠宰、生物制品等单位对其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违反第一款规定,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城区、广场、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集贸市场、大型商场、居民住宅区等群众活动频繁的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并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路牌。

在城市市区新建、改建公厕,应建成水冲式。已建的旱厕应逐步改造。

第四十五条

公共厕所应定期清掏、消毒,保持地面、蹲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和沟槽、管眼畅通,不得有蝇蛆,尿碱、恶臭。

公共厕所门前应标明清扫保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粪池或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水系统。

第四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与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新建工程配套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须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须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参与。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用地,不得损坏、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因建设需要必须占用、拆除、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按照维护公共利益、方便群众和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提出拆迁、易地建设方案,并报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新建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拆除原设施。

违反规定,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用地的,责令拆除占用规划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常用法规汇编

一、实施主体: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办理部门:顺庆分局

三、联系电话:2333185

四、监督电话:12319

五、相对人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维权渠道:

1.在60日内依法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

3个月内依法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南充市政府法制办投诉。

六、行政处罚事项(共65项):

序号: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较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

序号: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乱涂写、刻画和擅自张贴宣传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罚款50元;

违法情节严重,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序号: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500元;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罚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序号: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或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以下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法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个人处50元以上8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8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序号: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运输垃圾、泥石、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造成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8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个人处50元罚款、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4号令)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其它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虽经批准、不按照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可处个人500元以上800元以下,单位和经营者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和经营者10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特种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1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抛掷杂物、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1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6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个人50元罚款,单位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个人50元上1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个人200元以下罚款,单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7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城镇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2.《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19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单位处5000元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单位处5000元上8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单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2 行政权力名称: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3 行政权力名称:对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4 行政权力名称: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5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2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6 行政权力名称:对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施工单位处 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施工单位处 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7 行政权力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1028 行政权力名称: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个人处1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元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个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2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没收、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3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赔偿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赔偿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序号:3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5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10元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50元的罚款。

序号:3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 违法情节较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并处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3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二倍罚款。

序号:3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3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3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履带车、铁轮车辆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第二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序号:4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4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5 行政权力名称: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六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及时补充或者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缺损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4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处罚种类: 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4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4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提前办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变更审批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2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3 行政权力名称:对家庭娱乐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不采取控制音量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4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已竣工交付使用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时,从家庭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室内装修装饰,未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5 行政权力名称: 对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序号 5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6 行政权力名称: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7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噪声敏感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内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抢修、抢险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7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8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依法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8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09 行政权力名称:对在需要保护的地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第二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59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0 行政权力名称:对建设施工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0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三十七条:违反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使用清洁能源的规定继续使用燃煤的,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处罚种类:没收

序号 61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2 行政权力名称: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含有有毒气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2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3 行政权力名称:对未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3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4 行政权力名称: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4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5015 行政权力名称:对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款: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 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5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6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不在指定市场、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的无照商贩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依据:1.《四川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市场管理细则的行为,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进行处理。下列行为属于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方摆摊设点,无证或不亮证经营,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酌情处以罚款。

2.《南充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 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对不在指定的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在指定的地点摆摊设点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种类:罚款

自由裁量标准:首次轻微违规,不罚款; 违法情节较轻,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66 行政权力编码:762302435-B-007001 行政权力名称:对违反机动车辆停放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元以上五

第四篇: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学》综合习题一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能得分)

1、城市往往在一个地区的()中居于主导地位,代表和展示着人类文明的最新发展高度。A.文化 B.政治 C.社会 D.经济

2、()是城市化的后续动力。

A 农业现代化 B 科技现代化 C 工业化 D 信息化

3、()社会大分工,是人类社会中城市形成的直接原因。A 第一次 B 第四次 C 第三次 D 第五次

4、总体来看,古代城市的主要以()为主。

A政治功能 B军事功能 C 社会功能 D经济功能

5、一般认为,城市化的影响因素包括()。

A 人口的流动 B总人口的增长 C技术进步 D经济增长

6、()属于我国城市权力政治系统。

A 市人大 B 市政府 C 市委 D 市司法机关

7、()属于我国城市国家权力政治系统。

A 市人大 B 市政府 C 市委 D 市司法机关

8、()在整个城市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A市人大 B 市政府 C 市委 D市政协

9、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主要有地方()。A 任免权 B 监督权 C决定权 D立法权

10、我国市民利益表达的主要途径或渠道包括()。

A个人联系渠道 B代理人或代表渠道 C集团参与渠道 D市民监督渠道

二、填空(每空2 分,共1 0 分)

1、城市的集聚性包含了诸多要素,主要包括人口的集聚和 的集聚。

2、现代意义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源起于 的思想。

3、《马丘比丘宪章》最大的特点在于表明了城市规划理论由“功能分区”向 ·转变的强烈倾向。

4、城市管理思想的演进很大程度上是循着 思想的阶梯进行的。

5、英国社会活动家埃比尼泽霍华德的 方案的提出,一般被看作是现代城市规划思想的开端。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1 0 分)

1、城市管理:

2、市人民团体:

四、简答题(每小题1 2 分,共3 6 分)

1、现代城市发展的特点是什么?

2、城市化浪潮的成因是什么?

3、城市管理的必要性是什么?

五、论述题(2 4 分)

1、试述城市的哪些特性决定城市需要管理?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BCD

2、D

3、C

4、A B

5、A BCD

6、A BCD

7、ABD

8、A

9、ABCD

10、ABCD

二、填空

1、经济活动的集聚

2、古典经济学

3、功能综合

4、城市规划

5、田园城市

三、名词解释

1、城市管理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在不同行政关系影响下,以城市这一空间、经济、社会系统的运行为对象的治理活动。城市管理的根本目标在于根据公众需求,在不破坏城市生态友好程度的基础上,采用协调、规划、控制、建设、引导等管理方法,提升或维继城市在区域中的综合竞争能力,从而为城市公众营造宜居、宜业的发展环境。

2、市人民团体是指,以表达和维护一定阶层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为基础,担负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起着依照各自的切身利益协调社会各部门之间关系的作用,并按照一定章程组织起来的群众性的社会政治团体。

四、简答题

1、(1)城市日益成为现代经济活动的中心,成为人类主要的聚居地;

(2)城市空间组合上发生了巨变,要求城市朝着高质量和多功能方向发展;(3)城乡融合、差别趋小。

2(1)工业化是城市化的内在动力。产业革命冲破了自给自足、分散无序的农村自然经济的桎梏,使得资本和人口在机器大生产条件下高度集中,由此导致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城市数量的急剧增加。工业化之所以能引起如此巨大而深刻的城市革命,是因为它所具有的几个特殊经济本性,即所谓的“初始利益荆轮效应原则”和“循环累积因果关系原则”。工业边际产出大于农业,使工人工资高于农民收入,吸引着农村人口向城市中心迅速集中。人群的集中带来了大规模的市场活动、商业经营以及服务业的发展,创造着新的就业机会。这些因素的相互影响,使城市化的趋势越来越强劲。

(2)农业现代化是城市化的推动力。综观世界城市发展史,城市总是首先在那些农业分工完善、农村经济发达的地方兴盛起来。农业为城市人口提供商品粮,为城市工业提供资金原始积累、原料、市场和劳动力等等。农业现代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越高,所能提供的剩余劳动力和剩余农产品越多,城市发展就越快。

(3)信息化是城市化的后续动力。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出现、发展与应用,信息产业形成并在一些城市成为主导产业,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工业社会让位于一个崭新的社会——信息社会(又称后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最大的特点就是大多数劳动者不再从事农业和制造业,而是从事服务业。

3、(1)城市特性决定城市需要管理;(2)市场的不完备性决定城市需要管理;(3)管理、市场各司其职可以提高效能。

五、论述题

1、(1)相互联系性。城市不是众多的人和物在地域空间上的简单叠加,而是一个以人为主体、以自然环境为依托、以经济活动为基础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城市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联使得城市管理不同于私人部门单一的目标,而必须同时满足若干子目标组成的目标簇,并要使各受众群体能够接纳。对于作为私人部门的企业而言,其诉求主要是利润、市场占有率或者获取一定的品牌效应,企业运营中在某一管理决策制定之后,所有人员将按照这一行为标准执行。而城市的管理涉及认识水平、收入水平、教育程度、利益取向迥然不同的多元主体,他们在不同尺度内对一项公共政策的认知可能存在很大差异,从个体理性出发有时很难达成决策。城市管理必须要协调相互联系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利益,构建多元联动且和谐的管理体系。

(2)复杂性。城市是由许多不同类型、不同性质、不同层次子系统所组成的复杂的巨系统,是现代社会中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事务、信息流和科学技术要素大量聚集的场所,是构成现代社会网络最重要的节点。由于众多的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的往来汇集,使得城市的日常事务纷繁复杂。城市的日常运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千头万绪,如果仅凭市场自我的梳理和调节,势必会影响城市运营的效能和质量。

(3)开放性。城市是一个开放系统,与外界不断地交换着能量、物质与信息,从输入粮食、蔬菜、水、燃料、日用品,到输出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物;从输入资本、文化、信息,到输出文化的、精神的、物质的各种产品,不断进行的输入-输出行为就构成了城市系统的循环,以保障城市维继稳定有序的状态。城市需要向“周边”区域辐射它的能量和信息,进行社会化大生产要求的专业化协作,与“邻近”地区进行经济技术联合。与此同时,城市也在不断接受更大规模城市和区域(甚至包括全球化)的辐射和影响。这些决定了城市系统整体结构具有开放性。城市的开放性使得城市不仅要处理系统内部问题,还要处理与城市外部的关系,综合考虑系统内外各种要素的竞争、合作、协调与统筹。所以,城市的开放性决定了城市需要管理,以促进城市系统有秩序地正常运行,提升本区域的综合竞争能力。

《城市管理学》综合习题二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能得分)

1、城市政府管理体制包括()的内容。

A.市建制体制 B.市政府构成体制 C.市行政管理体制 D.市公共事务管理体制

2、我国目前的建制市,就其下级行政建制而言,分为辖区的市和不辖区的市,不辖区的市一般是()。A县级市 B地级市 C副省级市 D直辖市

3、()在城市决策中处于核心地位。

A 市政协 B市人大常委会 C市政府 D中共市委

4、市民参政包括市民的()。

A司法参与 B政治参与 C行政参与 D社会参与

5、以下关于新公共管理理论说法正确的是()。

A 更加注重对内部系统的管理 B 强调管理对象的外部化

C强调以什么方式实施管理会加强管理的便利性 D强调提高管理的内部效率

6、与传统的公共管理相比较,()成为新公共管理的重要字眼。A 市场导向 B结果趋向 C绩效标准 D顾客导向

7、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囚徒博弈的结果和囚徒困境的表现。A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B城市公共组织效率缺失

C城市、区域之间竞争恶化 D城乡失衡发展

8、城市发展战略依据主要通过()获取。

A 竞争——合作分析方法 B历史分析方法

C 政经社技分析方法 D优劣机威分析方法

9、在总体的战略愿景之下,城市发展战略还可以形成一定的发展目标体系,一般表现为城市现代化目标体系,主要包括()。

A生态环境指标 B社会进步指标 C生活质量指标 D经济发展指标

10、世界银行组织认为,可持续城市是指一个()的城市。

A 有竞争力 B 治理和管理良好 C适于居住 D银行信赖的

二、填空(每空2 分,共1 0 分)

1、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城市政府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在城市 过程之中,各部门如何实现其职能。

3、我国的非政府组织,主要包括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形式。

4、我国城市行政管理,实行“两级政权三级管理”体制。三级管理即。

5、随着信息技术和3S(GIS,GPS,RS)技术在城市管理中的使用,城市管理已经成为国内外城市即时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1 0 分)

1、市民:

2、市民参政:

四、简答题(每小题1 2 分,共3 6 分)

1、城市政府管理体制包括哪些内容?

2、我国市民参政的内容是什么?

3、新公共管理具有哪些特征?

五、论述题(2 4 分)

1、试述现代城市管理的理念与实践在哪些方面实现了标志性的转变?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BCD

2、A

3、D

4、BCD

5、B

6、ABCD

7、ABC

8、ABCD

9、ABCD

10、ABCD

二、填空

1、街道办事处

2、公共事务管理

3、社会团体

4、市、区、街道

5、网格化

三、名词解释

1、市民指居住在城市所辖区域内,持有本市有效户籍的合法公民。

2、市民参政,是指市民个人或群体通过一定途径和形式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提出各种要求和建议(亦称市民的利益表达),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行使选举、罢免、监督等权利,阻止或促成某项政策的行为,参与城市管理与决策的各项活动。

四、简答题

1、(1)市建制体制,市建制,实际上是国家为了便于对城市地区的管理而设置的一级政权机构,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也是研究城市政府管理体制的前提。

(2)市政府构成体制,包括城市国家政权的构成及其相互关系。

(3)市行政管理体制,包括市行政领导体制(如市长负责制、委员会制等)、市行政管理跨度和管理层次的有机结合体、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与本级政府与上级对口业务部门的权责关系及其运行机制等。

(4)市公共事务管理体制,市公共事务管理体制也称市权力系统权责关系,即在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系统中,政府、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定位。

2、(1)市民的政治参与主要包括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利,履行公民和市民的政治义务,参与和支持城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决策,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提出各种要求和建议,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监督城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行为,实现市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促进市政管理的法制化、民主化和公开化进程。

(2)市民的行政参与主要包括参与城市政府的行政决策,阻止或促成某项政策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失职和渎职行为,行使监督政府及其公务员的权利;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维护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改善城市公共服务;促进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3)市民的社会参与主要包括参与城市社区、基层居民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从事社区服务、拥军优属、残疾人援助和义工活动,参与城市教育、文化、体育、科技、医疗卫生、福利保障等方面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

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政府直属办公办事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如市政府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外事办公室、档案馆、图书馆等。

3、(1)采取理性途径方式处理问题,在设定政策目标及阐明政策议题时特别强调战略管理所扮演的角色和作用;

(2)重新设计组织结构,使政策制定与执行相分离,并且对服务的传输都必须加入一个赋予责任的行政单位;(3)改变组织结构,促进官僚体制更为扁平化,授权给管理人员,以利绩效目标的实现;(4)依据经济、效率、效能等标准来衡量组织成就;(5)改变现行政策,使公共组织能被传统服务价值所支配的文化中,转换成“新公共服务模式”,强调与市场及企业价值相结合的文化;

(6)运用人力资源管理技术,淡化集体主义的色彩而采取个人主义的途径,包括寻求动员员工的支持和承诺,来持续地进行结构与组织的变革;

(7)试图建立一种弹性、回应性及学习的公共组织,并发展一种将大众视为顾客、消费者及市民的“公共服务导向”,公共服务不再由专业的供给者来支配,而是以回应人民真正的需求来提供公共服务;

(8)以契约关系来取代传统的信托关系。

五、论述题

1、(1)在管理理念上,由狭义的城市规划和市政管理向“以人为本”的现代城市管理转变。现代城市管理已经在传统的市政管理概念基础之上,实现了对城市更广范围和更高层次上的导向性管理,在内涵上已不限于狭义的城市规划制订与执行、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等方面。在管理过程中,人本主义思想得到了较好的体现,服务意识在城市管理工作益发凸显。进一步的,柔性管理、敏捷管理的理念与实践对城市管理将产生更大的影响。

(2)在管理体制上,力求从局部管理向统筹管理转变。统筹管理的全局观是城市管理提升管理效能的核心指针之一,随着城市内部、城乡之间和城市之间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流动趋于复杂化、网络化,城市发展所涉及的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增强,城市管理必须从更高的视角实现对城市总体发展脉络的把握和引导。这就要求城市管理必须从封闭的、城乡分割的、高度集中的模式向开放的、城乡统筹的、多元协同的模式转变。于此同时,管理的主体发生了改变,城市政府从城市管理的绝对主体转为城市管理主体之一,其导向性作用加强而部分职能逐步弱化。其他主体,如市民组织、私部门等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城市管理中。

(3)在管理对象上,城市管理呈现出由具象管理向抽象管理转变的趋势。传统的城市管理内容局限于与城市自身物质形态相关的方面,例如路灯、道路、桥涵、给排水、市容等。现代城市管理的具体内容突破了物质形态,更加注重城市住民以及城市的发展。城市政府对城市经济社会的管理逐步超越实务层面,着力于对城市发展规律性的探索,并在这种探索的基础上,利用法律、经济等柔性手段实现对城市发展的原则性规范。

《城市管理学》综合习题三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能得分)

1、()属于初级城市发展战略观。

A营销导向 B需求型 C供给型 D资源型

2、构建敏捷城市,要做到()。

A信息敏捷 B人员敏捷 C制度敏捷 D政策敏捷

3、近代城市规划始于()。

A 美国 B 英国 C 法国 D 德国

4、行政法首要的和基本的原则是(),它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和具体化。A 行政合法原则 B 行政合理原则 C 行政统一原则 D行政公开原则

5、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应遵循()。

A 动态原则 B协调原则 C 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相结合原则 D效益原则

6、现代城市成长管理从()萌生。

A 美国 B 英国 C 法国 D 德国

7、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

A 保护和修复人居环境,尤其是城乡空间环境的生态系统,为城乡经济、社会和文化协调、稳定地持续发展服务

B保障和创造城市居民安全、健康、舒适的空间环境

C 保障和创造城市公正的社会环境 D保障和创造城市公正的人文环境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建设部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分为()。

A城市总体规划 B城市分区规划 C城市详细规划 D城市分层规划

9、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年。A 5年 B 15年 C20年 D 25年

10、由于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处在逐步摸索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包括()。A城市存量土地供应失控 B协议出让,政府让利 C生地出让,效益粗放 D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

二、填空(每空2 分,共1 0 分)

1、传统公共管理和新公共管理在管理手段上的区别突出表现在对 的态度上。

2、外部规模经济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达到。一种是,一种是城市化经济。

3、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容包括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三方面的协调与统一,要求人类在发展中讲究经济效率、关注生态安全和追求社会公平,最终达到人类生活质量的全面提高。

4、对中国来说,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 的根本性转变,是可持续发展在经济方面的必然要求。

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突出体现在 人口负增长和 两个方面。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1 0 分)

1、城市管理体制:

2、城市政府管理体制:

四、简答题(每小题1 2 分,共3 6 分)

1、新公共管理对城市管理具有哪些启示?

2、现代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囚徒困境现象有哪些?

3、城市发展战略包括哪些内容?

五、论述题(2 4 分)

1、试述我国城市发展战略的潜在重点是什么?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BCD

2、ABC

3、C

4、A

5、ABCD

6、A

7、ABC

8、ABC

9、C

10、ABCD

二、填空

1、私营企业

2、地方化经济

3、生态可持续发展

4、集约型

5、老龄化

三、名词解释

1、城市管理体制是城市的行政组织结构、职能结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运行机制的总和。

2、城市政府管理体制是关于城市政权机构,特别是城市政府的建制、地位、职能配置和机构内外上下权力关系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四、简答题

1、(1)培育多元主体共治。(2)对城市政府职能重新定位。(3)管理手段上注重引入私营部门的先进理念和方法。

2、(1)城市公共产品供给不足。(2)城市公共组织效率缺失。(3)城市、区域之间竞争恶化。

3、(1)战略依据,城市发展战略的依据就是城市制定发展战略时的基础和发展条件;(2)战略愿景,城市的战略愿景即城市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最终将要达到的总体目标;

(3)重点战略,重点战略是作用于对实现战略目标具有关键、主导意义而目前发展又比较薄弱,需要特别加强,且在发展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经济环节、产业部门或管理领域的战略举措。

(4)战略措施,战略措施是针对实现战略过程中的矛盾所采取的策略和具体措施;

(5)战略反馈,城市发展战略管理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多阶段的动态过程,前一个阶段的战略措施的结果以及外围环境的变化,将形成下一个阶段发展的基础状态。

五、论述题

1、(1)全面导入绿色GDP、人文GDP的目标绩效观。所谓“绿色GDP”,就是从现行GDP中扣除环境资源成本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服务费用。绿色GDP指标,实质上代表了国民经济增长的净的正效应。绿色GDP占GDP的比重越高,表明国民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越高,负面效应越低,反之亦然。“人文GDP”就是为了保障人的健康和全面发展而投入财富的增长指标,包括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方面。我们追求的发展,应该是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应将“经济GDP”、“人文GDP”和“绿色GDP”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多层面的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基础之一。

(2)建敏捷城市,提高城市对外部环境变化的敏捷。反应能力当今世界处在信息爆炸的时代,城市要在瞬息万变的环境中抓住有利的信息,结合自身条件,做出相应的对策,才能赢得发展机会。也就是要创建“敏捷城市”,其中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信息敏捷。依托快捷、准确、畅通的信息来源和上传下达渠道,并在大量的信息中进行及时高效的筛选,保证决策者在第一时间获取精练实用的信息。就此,正在迅猛发展的数字城市技术不但提供了技术支撑,而且具备成为信息敏捷交换和交流的平台。人员敏捷。有灵活、干练、反应迅速的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要做到能上能下,人尽其才,能够准确快速应对环境变化。制度敏捷。在一定原则框架内,保留政策的适度弹性,以便在实施中能够因地因时制宜;必要时要及时调整修订现行政策制度,确保城市发展最终战略目标的实现。

(3)全面导入循环经济。循环经济以可循环资源为来源,以环境友好方式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并举,把人类生产活动纳入到自然循环过程中,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努力,使生态负增长转变为生态正增长,实现人类与生态的良性循环。循环经济起源于工业经济,其核心是工业物质的循环。循环经济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使用为特征,在环境方面表现为污染低排放,甚至是污染零排放。循环经济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因此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循环经济是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重构的经济系统。要求把经济活动组织成为“自然资源——产品和用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所有的能源和原料都能在这个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最合理的利用,从而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减少到尽可能小的程度。

(4)重视突发事件管理。应该认识到,城市发展战略管理的实施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国内外一些城市发生的一系列突发事件也提示我们必须在城市发展战略管理中建立“危机管理”机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同时,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能够帮助快速沟通、快速做出影响评估和控制的危机管理计划,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最为重要的部分。一般来说,危机管理在管理层次上高于日常管理,是管理的最高层次。危机管理计划不是独立的,它必须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也必须与国家、地区和部门的危机管理体系相适应。当然,就我国来说,在制定危机管理计划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系统,这也是我们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城市管理学》综合习题四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能得分)

1、我国城市空间成长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A城市用地数量增长过快 B城市新区开发的倾向严重

C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D城市空间结构不合理

2、城市经济的一般功能是指城市总体的共同性功能,主要是以()为主导,为国民经济服务。A 第一产业 B 第四产业 C 第三产业 D 第二产业

3、城市经济管理具有()的特征。A 综合性 B 两面性 C二重性 D区域性

4、城市经济管理的方法包括()。

A 行政方法 B 社会方法 C 法律方法 D经济方法

5、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具有()特征。A 以“间接性”为主 B以“直接性”为主

C 以“经济性”为主 D 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6、经济性规制主要针对()。

A 外部不经济问题 B 信息不对称问题 C 非价值物问题 D自然垄断问题

7、经济性规制对象产业包括()。

A 自来水 B 交通运输和金融 C 城市燃气 D电力

8、社会性规制主要针对()。

A 外部不经济问题 B 信息不对称问题 C 非价值物问题 D自然垄断问题

9、造成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有()。

A 外部性 B 公共物品 C 非对称信息 D垄断

10、导致政府失灵的主要因素包括()。

A 政府的低效率 B 政府赤字问题 C 政府的自我扩张倾向 D 政府的行为动机

二、填空(每空2 分,共1 0 分)

1、城市发展战略通常由、战略愿景、重点战略、战略措施和战略反馈五个部分组成。2、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开始初步形成了 的地方发展战略观。

3、营销城市要走出去,城市管理的工作重点要由生产管理转向。

4、循环经济起源于工业经济,其核心是 的循环。

5、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1 0 分)

1、市行政地位:

2、市行政管理体制:

四、简答题(每小题1 2 分,共3 6 分)

1、学习型政府组织具有哪些特征?

2、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

3、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哪些原则?

五、论述题(2 4 分)

1、试述城市规划工作具有哪些特点?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 BCD

2、CD

3、ABCD

4、ACD

5、ACD

6、BD

7、ABCD

8、AC

9、ABCD

10、ABCD

二、填空

1、战略依据

2、营销导向

3、形象管理

4、工业物质

5、生态经济

三、名词解释

1、市的行政地位是指城市在国家的行政区划级别中所处的等级和行政隶属关系。

2、市行政管理体制是指市的行政组织结构、职能结构、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运行机制的总和,是国家行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体制在城市的延伸,它具有一般行政体制的主要特征。

四、简答题

1、(1)组织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意愿,即组织的共同构想;(2)组织与各成员均善于学习;(3)组织结构扁平化;

(4)组织具备极强的自我创造力;(5)弹性化的组织结构;

(6)能够实现充分的自主管理。

2、(1)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和谐的原则。(2)历史环境与未来环境相和谐的原则。

(3)城市环境中各社会集团之间社会生活和谐的原则。

3、(1)效益原则。即应全面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生态三方面的效益。

(2)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相结合。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充分开发土地的经济价值,严格受市场调节。规划很大程度上应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由市场引导,规划结果是适应这种引导的结果。同时,土地利用涉及各方面利益,除经济目标外,还必须考虑社会和环境生态效益与目标,这在很大程度上须由国家立法、政府方针、政策来控制完成。

(3)动态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应随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旧有的规划在一定时间内有指导作用,但从长远看可能会成为有效利用土地的障碍。

(4)协调原则。土地利用规划涉及许多复杂部门,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保证顺利完成并有效贯彻实施。

五、论述题

1、(1)综合性。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发展等各项要素,既互为依据,又相互制约,城市规划需要对城市的各项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使之各得其所、协调发展。综合性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特点,它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如城市的建设条件,涉及气象、水文、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范畴的问题;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规模,又涉及大量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工作;当具体布置各项建设项目、研究各种建设方案时,又涉及大量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至于城市空间的组合、建筑的布局形式、城市的风貌、园林绿化的安排等,则又是从建筑艺术的角度来研究处理的。而这些问题,都密切相关,不能孤立对待。城市规划不仅反映单项工程设计的要求和发展计划,而且还综合各项工程设计相互之间的关系。它既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建设方案和设计依据,又必须统一解决各单项工程设计相互之间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种种矛盾,因而城市规划部门和各专业设计部门有较密切的联系。城市规划工作者应具有广泛的知识,具有综合工作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动和有关单位协作配合。

(2)法制性、政策性。城市规划既是城市各种建设的战略部署,又是组织合理的生产、生活环境的手段,涉及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等众多部门。特别是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一些重大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例如城市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模、居住面积的规划指标、各项建设的用地指标等等,都不单纯是技术和经济的问题,而是关系到生产力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城乡关系、可持续发展等的重大问题。因此,城市规划工作者必须加强法治观点,努力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知识,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3)地方性。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主要职能,其目的是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要根据地方特点,因地制宜地编制;同时,规划的实施要依靠城市政府的筹划和广大城市居民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工作过程中,既要遵循城市规划的科学规律,又要符合当地条件,尊重当地人民的意愿,和当地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使规划工作成为市民参与规划制定的过程和动员全民实施规划的过程,使城市规划真正成为城市政府实施宏观调控,保障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保护地方环境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4)长期性、经常性。城市规划既要解决当前建设问题,又要预计今后一定时期的发展和充分估计长远的发展要求;它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预见性。但是,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影响城市发展的因素也在变化,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情况,出现新问题,提出新要求。因此,作为城市建设指导的城市规划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应当根据实践的发展和外界因素的变化,适时地加以调整或补充,不断地适应发展需要,使城市规划逐步趋近于全面、正确反映城市发展的客观实际。所以说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动态规划,它是一项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虽然规划要不断地调整和补充,但是每一时期的城市规划是建立在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生态环境承载力 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而制定的,是一定时期指导建设的依据,所以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保持其相对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只有通过法定程序才能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改,任何个人或社会利益集团都不能随意使之变更。

(5)实践性。城市规划的实践性,首先在于它的基本目的是为城市建设服务,规划方案要充分反映建设实践中的问题和要求,有很强的现实性。其次是按规划进行建设是实现规划的唯一途径,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最后,城市规划的实践性还在于其可实施性,应当在规划编制时,考虑城市的财力和能力,不能盲目提出过高的要求,同时,为了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经济技术条件,要注意城市规划自身的弹性。规划实践的难度不仅在于要对各项建设在时空方面作出符合规划的安排,而且要积极地协调各项建设的要求和矛盾,组织协同建设,使之既符合城市规划总体意图,又能满足各项建设的合理要求。因此要求规划工作者不仅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和政策修养,有丰富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还必须有较好的心理素质、社会实践经验和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当然,任何一个规划方案对实施过程中问题的预计和解绝不可能十分周全,也不可能一成不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丰富、补充和完善。城市建设实践也是检验规划是否符合客观要求的唯一标准。

《城市管理学》综合习题五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每题至少有一个答案,多选或者少选均不能得分)

1、在公共选择理论出现之前,对政府行为的假设有()。

A 慈善模式 B民主模式 C 巨物模式 D 专制模式

2、()城市的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的比例小,幼年人口比例大。A 稳定型 B 衰退型 C 波动型 D增长型

3、()城市的人口年龄比例中,幼年比例小,老年人口多。A 稳定型 B 增长型 C 波动型 D衰退型

4、从地域特征和管理角度考察,城市社区主要有()。

A 自然社区 B 功能社区 C 法定社区 D 居住型社区

5、从城市社区起源基础、产业和功能的不同出发,城市社区可以分为()。A 职业型社区 B法定社区 C自然社区 D居住型社区

6、城市社区管理的主体组成包括()。

A 社区成员 B 社团性组织 C 企事业组织 D行政性组织

7、根据我国近年来的情况,城市人口结构变化主要表现为()。A人口结构的老龄化趋势 B文化结构的高层化发展趋势 C就业结构的服务化趋势 D城市人口红利效应正趋于减低

8、自治型模式是社区主导、居民主动参与、由下而上实施的社区管理模式,()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A美国 B 日本 C法国 D新加坡

9、政府主导型模式是政府主导、居民响应参与、自上而下推行的社区治理模式()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

A美国 B 日本 C法国 D新加坡

10、城市环境具有()的特征。

A 脆弱性 B 开放性 C 人为性 D复合性

二、填空(每空2 分,共1 0 分)

1、现代城市规划的创始者本质上是一群社会改革家,虽然他们当时关注的是物质空间环境问题,但其思想的核心却是。

2、土地利用的效益是指土地利用产生的社会、经济和 &bbsp;效益,三者是辩证统一的。

3、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目标是实现 总量动态平衡。

4、就是为城市生产和生活提供的一般公共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5、基础设施能否市场化的经济技术标准一般有两个,一是 的强弱,二是可分割性的难易。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 分,共1 0 分)

1、城市政府职能:

2、市政执行:

四、简答题(每小题1 2 分,共3 6 分)

1、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管理存在哪些问题?

2、如何对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3、我国城市成长具有哪些特殊性?

五、论述题(2 4 分)

1、试述我国城市成长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41、ABC

42、D

43、D

44、ABC

45、AD

46、ABCD

47、ABCD

48、A

49、D 50、ABCD

二、填空

1、社会公正

2、环境生态

3、耕地

4、城市基础设施

5、公共性

三、名词解释

1、城市政府职能是指城市政府在依法管理城市公共事务中所承担的职责和具有的作用,从动态来看,它是城市政府行使职权、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2、市政执行是指城市政府以贯彻市政决策为核心的职务行为,是市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执行市政决策中枢的决策、指令和法律法规的过程。

四、简答题

1、(1)城市存量土地供应失控。(2)协议出让,政府让利。(3)生地出让,效益粗放。

(4)“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

2、(1)使基础设施建设从事业型转向企业型;(2)使基础设施从福利型转为营利型;(3)使城市基础设施由保险型转为竞争型;(4)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人治型转为法治型;(5)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应当科学化。

3、(1)城市化阶段差异。(2)城市化发展速度差异。(3)土地所有制基础差异。(4)中西方城市行政基础差异。(5)市场化程度不一。

五、论述题

1、(1)城市用地数量增长过快。我们通常用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来衡量城市用地的相对数量。近些年来,我国城市用地迅速扩张的现状也是不容忽视的。而且,这种人均城市建设用地增长中还存在与城市规模等级相联系 的结构不均衡问题。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规模之间存在反相关,城市规模越大,用地越集约,反之则越粗放。近些年来小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扩张的速度较大城市相比更是有增无减。从以上的一些现象来看,我国城市建设用地数量的增长已经超过城市用地负载的城市经济要素的增长,尤其是在规模较小的城市,用地扩张过快的现象十分突出,而小城市的土地收益又远远低于大城市,这种状况客观上反映了我国城市成长方式的不均衡和不经济。

(2)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在城市空间过度扩张的同时,由于没有足够经济内容的充实和支撑,使得城市成长方式不经济的问题表现为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土地的经济产出率较低,另一方面土地的开发利用程度较低。应该说,我国虽然改革开放后经济建设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很多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毕竟还属于发展中国家,城市空间的经济负载与产出水平同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较低。但必须提起注意的是,在我国内部各级各类城市的土地利用效率对比中,地均产出水平较低的中小城市往往占地规模较大。我国的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程度也比较低,城市土地利用效率的低下决定了我国城市成长的空间外拓倾向十分突出。

(3)城市新区开发的倾向严重。自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逐步推行以来,国内一些城市有一种大规模、成体系、与旧城不连续的新区开发的倾向,这种城市新区开发一般都以一些特定城市职能的外迁为主导力量,并吸引其他的城市功能随迁,达到城市空间的大规模、跳跃式成长。这种新区开发中最多的要算20世纪90年代风行全国的开发区热,这些开发区最初往往打着高新技术的招牌,但最终很多没有相关条件支撑的高新区的土地被开发成了住宅区甚至长时间撂荒闲置。近些年来,在工业之外,教育产业也成为新区建设的新主角。另外,还有一些以政府职能部门作为主要吸引力量的综合性城市新区开发。这些新区开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增长和带动轴心,但是如果不能在新区开发的同时积极推动老城的更新升级,很有可能出现类似西方内城衰退的不良后果;而且,一旦新区开发的资金不能到位运转,后续的利用没有保障,也很可能造成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4)城市空间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城市成长的过程中,城市空间结构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状况,某种程度上,这些不合理的现象还在继续产生。城市成长中的空间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土地利用总体结构的失衡和空间利用方式违背地租规律。一般而言,作为人类聚居地的城市,其居住用地的比重是最大的,往往占到各类用地总量的1/3以上,我国城市空间结构中居住用地比例也大致如此。我国城市工业用地比重达到22%,考虑到我国工业化处于较低阶段的现实,这个高于西方发达国家8%~10%的比例两到三倍的结果值得我们反思。按照西方城市经济学中经典的城市地租理论,城市中心区为能够担负最高地租(地价)的CBD,由中心区向城市边缘,由各种地租负担能力依次降低的用地方式的包络线构成城市内部的地租竞标曲线,竞标曲线中依次排列的用地类型代表了最为经济合理的城市土地区位选择。以上的城市用地结构分布基本上可以解释和指导市场条件下的城市土地利用区位选择,但是我国的城市成长过程却同这一模式有很大的距离。通常,居于我国城市中心的是行政中心,工业、仓储、机关等用地占据着城市内部很多区位优越的地段,一些原本应当位于城市中心的高级用地类型只能在偏位设立。

第五篇:城市管理

第一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广道路、广场、人行道、公园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兜售商品、堆放物品、开展宣传、经营或其他活动。

经城市管理局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需要向城市管理局缴纳押金(500元)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经城市管理局检查恢复活动成活动开展前的样子,无任何垃圾,无损坏公共设施。押金方可退回。

第二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去城管局进行备案并写明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的地点及破坏的恢复方案;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止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在产生后及时清运完毕;在场地存放的应当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洛楼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所有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城市管理局缴纳工程造价2%的保证金,如违反上述规定的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扣除其保证金。

第三牲畜的管理

县城内禁止饲养家畜,县城周边的村庄的牲畜严禁进入城区。发现有牲畜进入县城城市管理局有权对牲畜进行关押,对牲畜所有人进行罚款(200元/头、只、匹)或进行屠宰(送五保集中供养点、或学校)。

第四县城企事业单位、县城商户管理及居民管理 道路两侧的单位、商户、或其他场所实行“门前四包”管理,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是“门前四包”(包市容整洁、包卫生清洁、包绿化完好、包设施完好集体、具体按照《林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任人。政府单位出租的门面房应做到表率作用,对政府单位出租的门面房发现三次不按城市管理规定的出租房应于该商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其他商户发现三次不按城市管理规定执行的工商局、食药局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应由县政府协调工商局、食药局)。

第五文明行动

严禁随地大小便,随地乱丢烟头、破坏公共绿化带政府工作人员应做好表率作用,发现政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给予通报,严禁将衣服晾晒带街边。

第六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严禁在城市路灯、景观灯等照明设施上擅自张贴广告、横幅、架设通信、安装其他设施;围圈、占用照明设施;在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道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盗窃照明设施;擅自迁移、拆除、改动照明设施;其他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恢复原状。因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迁移、拆除照明设施的,应当报城市管理局批准,并承担拆迁、还建费用。

为更好地管理米林县县城,应每周二、四公安、工商、食药、安监、城管进行一次联合整治。

城市管理法规1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