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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12-890827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9 10:46: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动力问题现在还缺乏研究。”中编办研究中心主任洪都前不久在一个论坛上透露,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和主管部门对于改革的信心和支持力度不足。

洪都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事业单位改革与法治保障论坛”上,提出上述问题的。

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对此作出回应:“要想被改革者支持参与配合改革,最好的方法就是吸纳改革对象的意见,至少是让他在程序里参与进来,表达他的意见。这一点需要法律加以明确。事业单位改革需要法治保障,中国应当制定一部事业单位改革法,由法律明确规定改革的方式、方法和程序。”政策文件密集出台

202_年,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可谓紧锣密鼓。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即五号文件,此文件被称为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顶层设计文件。

6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座谈会,对推进工作进行全面部署。9月,国务院组建了15个调研组,由15个部长带队,了解五号文件精神落实情况,行程覆盖了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和新疆建设兵团。

此外,国务院还颁布了37号文,出台10个子文件,均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配套文件。

洪都介绍,五号文件出台之前,事业单位改革伴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断断续续进行了许多年,但都是支离破碎的,缺乏顶层设计。五号文件的特点之

一就是“顶层设计,突破了原来各个地方自行搞改革的格局,把整个改革高度集中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决策”。

两头热中间冷

与会专家介绍,当下,事业单位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呈现“两头热中间冷”的格局。

一头热是,中央高度重视,积极提倡和推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出台了高级别的五号文件。还有一头热是基层,社会民众期待通过事业单位改革,解决看病难、上学难的问题。

“中间冷”指的是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自身。因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对于今后的出路看不明白。不明白改革后的工作要求、福利待遇、前途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不明白改革后自己是什么一个位置。大量的负面例子,都影响了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对于改革支持的信心和力度。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也不愿意事业单位因为改革出现波动而导致各种各样的麻烦。

多重问题待解

专家介绍,除了改革动力不足问题,还有很多问题亟待研究。

如,3000万事业单位人员是多还是少?再如,五号文件提出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仔细阅读五号文件,无法找到如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答案。此外,事业单位改革如何能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前些年搞乡镇卫生改革时,多数地方以很低的价格把乡镇卫生院卖给了私人。眼下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每个乡镇至少有一所为老百姓提供基本医药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乡镇卫生院,于是全国一些地方又以卖出去的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把卫生院买了回来。

在马怀德看来,这些问题之所以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容易引发且至今难以解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法治保障。“单靠政策推进改革是不够的,无论是改革过程的推进还是改革成果的保障,都离不开法治。这些改革涉及到机构、人员、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要有法治保障。出台一部事业单位改革法确属必需”。

有参与才有动力

马怀德认为,历史上多次事业单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基本上每一次都是封闭状态下的政府部门单方面意志的表现,存在公众参与度不够、开放性不够等问题。如果被改革者不能参与,那他不仅没有动力,反而会有阻力。要想被改革者支持参与配合改革,最好的方法就是吸纳他的意见,至少是让他在程序里参与进来,表达他的意见。这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改革的方式方法和程序。”

在马怀德的设想中,这部法律应重点规范如下内容:

一是明确事业单位的属性,包括性质、定义、改革的目标、路径、原则。如应将事业单位明确为公共部门。

二是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的自主权。人员的聘用、工资待遇、内部治理结构等事项应该让事业单位自主决定,而不是把事业单位当成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单位看待。

三是切实解决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职能区分问题,采取措施避免事业单位成为“二政府”,保障事业单位的独立性,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政事不分”的问题。

马怀德表示,或许事业单位改革法难以一蹴而就,但下一步的政策文件和有关制度,应考虑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以保证改革平稳进行,收到实效,保证改革的成果得到巩固。

第二篇:中发〔202_〕5号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2_‟5号(202_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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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事业单位改革9个配套文件202_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202_〕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中央一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由省级党委、政府负责。改革过程中,可积极探索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形式,涉及行政机构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管理。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实行差别化管理;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配置机构编制,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可先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制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三、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调整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做到有减有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科学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地方管理,中央保留少量承担全局性、战略性、示范性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五、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政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六、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评估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总体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 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报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四、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先行试点的省(市)要加大试点范围和力度。其他省(区、市)可先选择部分事业单位作为试点。试点单位主要从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中选择,并注意涵盖不同的行业领域。要注意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试点方案。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指导,注意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顺利进行。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财政改革与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为积极支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现就财政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政策调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1.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2.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倾斜。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税政策。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

4.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5.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6.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7.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8.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9.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0.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11.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12.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3.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14.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5.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6.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有效。

17.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8.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 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9.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2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执行。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2_〕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2_〕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2_〕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5号)相关政策执行。

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2_〕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2.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3.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 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5.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的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6.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192号)、《中 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495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8.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9.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10.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1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12.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13.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14.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教〔202_〕495号的规定办理,地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16.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13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地方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7.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2_〕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8.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19.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20.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2_〕74号)的规定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2_〕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21.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22.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 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2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4.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合规进行。

25.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6.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造究责任。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一)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三)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

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四)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2_〕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要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要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起步,分阶段推进,逐步到位,进度上不搞“一刀切”。要在国家确定的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统筹考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起来。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二)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

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基本条件,健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研究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五)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六)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第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权益归属方式;

(五)基金管理方式;

(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

(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八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事业单位文件

1.《胡笳十八拍》琴曲记述的是什么故事?

答;蔡文姬流落塞外

2.《广陵散》根据《晋书嵇康传》讲的是什么故事?

答;聂政刺韩王

3.唐朝的宫廷乐舞是?

答;燕乐

4.七国象棋的发明者是?

答;司马光

5.中国最古老的围棋棋谱专著是?

答;忘忧清乐集

6.研究开局的象棋古谱是?

答;梅花谱

7.11月6 日在珠海开幕的中国航空航天博览会是第几届?

答;第三届

8.135照相机的“135”指的是什么?

答;胶卷编号

9.17岁的小明如果违法,应该负完全刑事责任吗?

答;错

10.1800年以前,西方医生认为手术成功的标志是?

答;患者疼痛

11.18世纪德国贵族热衷于收集并定制各种树木做的“木头书”,以木头做成的盒子,盒面用树皮制作,你知道盒子里面都用来装什么?

答;与此有木头有关的如树叶,果实等

12.100支纱针织品的纱线比24支纱的?

答;细

13.1947年,第一台微波炉问世了,这是炊用炉具的一次革命,下列对微波炉的表述,错误的是?

答;它的微波发生器是一种晶体管

14.1946年至1947年,在法国居里实验室发现了铀核“三分裂现象”的我国科学家是?

答;钱三强.何泽慧

15.1922年11月,日本海军设计建成了排水量为7470吨的世界上第一艘航空母舰。请问它装备了多少架舰载机?

答;21架

16.1903年,美国莱特兄弟驾驶着自己设计制造的飞机进行了一次划时代的飞行,成为航空史上的里程?

答;“飞行者”1号

17.1941年12月美国总统罗斯福批准执行的原子弹研制计划代号为?

答;曼哈顿工程

18.1907年11月22日,出现在大西洋上的“毛里塔尼亚”号是世界上第一艘现代化的?

答;客轮

19.1955年的亚非会议是在哪里召开的?

答;印尼

20.1961年拍摄的电影“红色娘子军”的导演是?

答;谢晋

1.1962年出版的科普作品《寂静的春天》首次提出了环境保护问题。它的作者是?

答;美国人

2.1960年9月10日,我国首次成功发射了?

答;近程弹道导弹

3.1962年,中国电影第一届百花奖最佳女主角颁给了哪位女星的哪部电影?

答;祝希鹃的《红色娘子军》

4.1970年4月22日,美国202_万人参加倡导公民环保运动,这一天被命名为地球日。它是人类现代?

答;是

5.1970年4月24日我国成功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是?

答;“东方红”一号

6.1980年2月发行了生肖邮票“猴票”。1992年发行的生肖邮票是?

答;猴票

7.1984年3月9日,世界上第一只试管小山羊诞生了,请问这一研究成果是?

答;在中外科学家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

8.1972年,法国科学家在非洲的哪个地方的奥克洛铀矿发现了9个天然的核反应堆?

答;加纳

291982年宪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几部宪法?

答;4

10.1992年以来,我国许多高校进行了合并调整。请问下列哪所大学是由原来的四所大学合并而成?

答;浙江大学

11.1999年12月15日,美国正式把巴拿马运河归还给巴拿马政府。此前,美国将设在该地的一个什么?

答;军事基地

12.1克铀-235完全裂变所产生的能量,相当于多少吨标准煤完全燃烧所产生的能量?

答;2700吨

13.202_年1月1日,在我国实施的汽车安全碰撞法规是?

答;正面碰撞

14.19世纪法国著名昆虫学家法布尔在蝉的旁边连连发射土枪,可对蝉却毫无影响,这说明蝉是一只聋子,对吗?

答;不对

15.202_年11月底人们在什么地方发现了曾经被认为已经“绝种”的开普狮子?

答;西伯利亚

16.202_ 年奥运会上,撑竿跳高所用“竿”的质地是?

答;玻璃纤维

17.202_年底,我国人口由占全球人口的1/4降到1/5左右,人口增长率明显低于?

答;其他发展中国家

18.202_年1月8日起,在广深线投入正式运营的“蓝箭”列车的时速是?

答;200公里

19.202_年北京主办的世界大运会是第几届?

答;21届

20.202_年,我国获得联合国人居奖的城市是?

答;杭州

1.1001年1月,我国几位科学家被授予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答;1位

2.100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突破?

答;1万亿美圆

3.1001年,中国市场手机销量增长率高于拉美,对吗?

答;不对

4.1001年世界杯足球赛共有多少支参赛球队?

答;31支

5.1010年世博会的举办地点将于何时确定?

答;1001年

6.1001年1月16日是法国作家雨果诞辰多少周年纪念日?

答;100周年

7.10公里以上的竞走比赛,一般每隔多少公里设置饮食供给站?

答;1公里

8.1001年世界气象日的主题是?

答;降低对天气和气候极端时间的脆弱性

9.10世纪初,谁提出了“小太阳系原子模型”,认为原子是由带正电的原子核以及围绕它旋转、带负电的电子组成?

答;卢福瑟

10.月11日是?

答;世界地球日

11.6岁的孩子可以练长跑吗?

答;不可以

12.6K MODEM上传的最高速率为?

答;33.6Kbps

13.6岁的小明用石头把人打伤,谁来承担责任?

答;小明的父母

14.7~11岁儿童的认知水平相当于皮亚杰理论中的-------阶段,具有相对具体性和刻板性等特点?

答;具体运算

15.88岁有个俗称,请问是什么?

答;米寿

16.9级风吹到物体表面的力是10公斤。台风风速每秒10~60米,吹到物体表面的力可达?

答;100公斤

17.80年发行的人民币二角背面的图案是?

答;国徽

18.8月份有31天的原因是?

答;与罗马皇帝有关

19.<<义勇军进行曲>>是哪部电影的主题歌?

答;《风云儿女》

20.“AH---6”是美国哪种军用飞机系列代号之一?

答;直升机

1.电脑不怕静电,对吗?

答;不对

2电脑通过什么访问硬盘

答;硬驱

3.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的拍摄地“乔家大院”是什么地方有名的民居?

答;山西

4.电影《刘三姐》是反映-什么民族的生活故事?

答;壮族

5.电影《王子复仇记》是改编自莎士比亚的:

答;《哈姆雷特》

6.电影界“百花奖”的主办单位是

答;《大众电影》杂志社

7.电影《罗生门》的导演是

答;黑泽明

8.电影和电视的图像放映速度是否相同?

答;否

9.电子计算机发明于哪一年?

答;1946年

10.电鳗是一种鳗鱼吗?

答;不是

11.第一个在奥运会参赛的中国人是

答;刘长春

12.第一届诺贝尔科学奖颁发的时间为

答;1901年12月10日

13.第一套奥林匹克邮票是哪个国家发行的?

答;希腊

14.电池上的“R、S、F”三个字母代表什么?

答;电磁的形状

15.第一届世界杯足球赛是在哪里举办的?

答;乌拉圭

16.电池膨胀的主要原因是

答;原料不纯

17.电池上通常标有R55、R5、等符号,R代表

答;电池的尺寸大小

18.电度表上的一度电表示耗电量为

答;1千瓦/小时

19.电脑的中央处理器英文简写是什么?

答;CPU

20.电脑硬盘是磁盘还是光盘?

答;磁盘

1.第十九届冬奥会奖牌的价值是否保密? 答;是

2.第一次国际“大运会”在哪国举行?

答;法国

3.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必须年满多少周岁?

答;18周岁

4.第十九届冬奥会于何时结束?

答;202_年2月24日

5.第一次世界杯在哪一年举行?

答;1930

6.第一次鸦片战争发生的时间是

答;1840年6月

7.第一个飞出太阳系的航天器是 答;先驱者10号

8.第一个由中国举办的世界围棋大赛“春兰杯”是哪年举行的? 答;1998 9.第一个测出了地球质量的人是? 答;卡文迪许

10.第一个国际电影节在哪举行? 答;威尼斯

11.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侵权诉讼是? 答;肖像权

12.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是? 答;出典

13.不同的塑料组成有很大差异,但主要原料都是? 答;合成树脂

14.“不为五斗米折腰”最早是指谁不愿为五斗米折腰? 答;陶渊明

15.不属于我国古代数学名著的是? 答;《齐民要术》

16.不同人种肤色的巨大差别是由皮肤里的? 答;黑色素造成的

17.“不为五斗米折腰"的古代人物是? 答;陶渊明

18.“才自精明志自高”是《红楼梦》中对谁的判词? 答;探春

19.彩票的返奖率与中奖概率有关系吗? 答;无关

20.不是“创造社”的发起人的是? 答;田汉

抵押权作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是法律常识部分常考的考点。我们在了解了抵押权的基础概念之后,了解一下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权的设定:通过法律行为设定抵押权,也叫约定或意定抵押,是抵押权取得的基本方式。

(一)抵押权关系的当事人

抵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也就是被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人又称设抵人或出抵人,是指以自己所有的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为他人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的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合同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⑤当事人签章。

(三)抵押登记

1、抵押登记的概念与功能:

⑴概念

抵押登记又称抵押权登记,是指经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依法在登记簿上就抵押物上的抵押权状态予以登录记载的行为,这是抵押权设立的公示要求。

准确地说,抵押登记属于权利登记,而不属于财产登记。

⑵功能:

一是保障交易安全;

二是强化担保效力;

三是防范与解决纠纷

2、我国抵押权登记的效力

⑴抵押权登记设立(绝对登记)

不登记则不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效果。我国强制性要求抵押登记的情况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交通运输工具;

③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浮动抵押)。

★注意:对于浮动抵押,即使经过抵押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即抵押权对所担保的债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时,能够优先受清偿的债权的范围。

(一)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是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予以担保的原本债权。该原本债权应在抵押权设定时予以登记,以使其确定和明确。

(二)利息

利息是指由原本债权所生之孳息。在通常情形下,无论法定利息或约定利息、期内利息或迟延利息,均属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三)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向债权人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款项;

损害赔偿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为加害给付时应向受到损害的债权人支付的赔偿款项。除法定的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以登记为要件外,约定的违约金应当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五)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保全抵押权的费用

这是指抵押权人因保全和实行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如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等。

二、抵押权及于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首先是当事人设定抵押的财产。除此之外,学说和立法一般认为抵押权的效力还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孳息、代位物和附合物。

(一)抵押财产的从物

依照从物随主物处分的原则,抵押权的效力应当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但这一规则并非是强行性的,有以下例外:

①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从物的,应遵从其约定。

②在抵押权设定之前,第三人已就从物取得物权或具有物权性效力的权利时,第三人就从物取得的权利不受抵押权的影响。

(二)抵押财产的从权利

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如同从物与主物的关系。例如,以需役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从属于需役地之地役权,应为抵押权效力之所及。另外,虽非本质上的从权利,但该权利如为抵押物存在所不可或缺时,为保全抵押物的经济效用,也可扩充解释为属于从权利。

(三)抵押物的附合物

由于附合物与抵押物成为一体而不可分,如分离则会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因此附合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四)抵押财产的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五)抵押财产的代位物

在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中,常识知识的积累对考生来说可谓望而却步。知识容量多,涉及范围广都是令考生怨声载道的问题。针对这个情况,下面把常识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纳米技术:纳米(符号为nm)是长度单位,原称毫微米,就是10-9m(10亿分之一米),即10-6mm(100万分之一毫米)。

半导体:导电能力介于导体与绝缘体之间的一种材料。其能量系统分为许可能带和禁带,禁带处于价带和导带之间。

自由基:是指独立存在的有一个或几个不配对电子的原子(离子)或基团。

电磁辐射:即电磁波辐射。

热桥:外界进入低温部分的热流,除通过绝热体传导外,还有一部分是通过绝热空间的连接件,如管道、吊杆、支承等传导。这些连接件称为热桥。

热交换器:在液化器或制冷机中,一次冷却,比如用一次等焓膨胀或等熵膨胀,不足以使气体降温到冷凝温度,但可以把它的冷量通过一个效率很高的交换热量的设备交给膨胀前的气体以使得膨胀后有更低的温度,这种交换热量的设备称为热交换器,是制冷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

空气分离:空气是混合气体,它的主要组成为氮、氧、氩、氖、氦、氪、氙、氢。

超导计算机:这是利用超导元件为计算机元件的计算机。

沸点:在一定压力下,某物质的饱和蒸气压与此压力相等时对应的温度。人们常认为水的沸点是100℃,但是这是不精确的,现在使用的是99.974℃。

熔点:即在一定压力下,纯物质的固态和液态呈平衡时的温度。

冰点:水的凝固点。即水和冰可平衡共存的温度。

汽化:液体中分子的平均距离比气体中小得多。汽化时分子平均距离加大、体积急剧增大,需克服分子间引力并反抗大气压力做功。

蒸发:物理学上,把只在物体表面发生的汽化现象叫做蒸发,蒸发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发生,液体蒸发时需要吸热。

液化:物质由气态转变为液态的过程。

升华:指固态物质不经液态直接转变成气态的现象,可作为一种应用固一气平衡进行分离的方法。

凝华:物质从气态不经过液态而直接变成固态的现象。

激光:激光是20世纪以来,继原子能、计算机、半导体之后,人类的又一重大发明,被称为“最快的刀”、“最准的尺”、“最亮的光”和“奇异的激光”。

单色光:严格地说,只有一个频率或波长的光,实际上可说是频率范围很窄的光。在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中,常识知识的积累对考生来说可谓望而却步。知识容量多,涉及范围广都是令考生怨声载道的问题。针对这个情况,下面把常识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芥子气:学名“二氯二乙硫醚”。分子量159.07。糜烂性毒剂之一。纯品为无色油状液体。具有大蒜或芥末味。沸点215~217℃,凝固点14.4℃。难溶于水,易溶于一般有机溶剂。

焰色反应:一种定性分析方法。某些元素(主要是金属)的化合物在无色火焰中灼烧时,呈现出一定颜色的反应。

湮灭:当一种基本粒子和它的反粒子相遇时,两个粒子一起“消失”而转化为他种基本粒子的现象。

硬水:含钙盐、镁盐较多的水。水中的钙盐和镁盐能与肥皂起化学作用生成难溶于水的钙(镁)盐沉淀,使肥皂失去去污能力。含钙、镁的酸式碳酸盐较多的水称为“暂时硬水”,煮沸时碳酸氢盐分解成碳酸盐而析出形成水垢,如井水。含钙、镁的硫酸盐较多的水称不“永久硬水”,煮沸时无沉淀物析出。

元素:元素又称化学元素,指自然界中一百多种基本的金属和非金属物质,它们只由几种有共同特点的原子组成,其原子中的每一核子具有同样数量的质子,由质子数来决定元素的种类。

质子:质子是一种带1.6×10-19库仑(C)正电荷的亚原子粒子,质量是938百万电子伏特(MeV),即1.6726231×10-27kg,大约是电子质量的1836.5倍。

中子:中子是1932年B.查德威克用a粒子轰击的实验中发现,并根据E.卢瑟福的建议命名的。

原子:原子指化学反应的基本微粒,原子在化学反应中不可分割。

电子:电子是构成原子的基本粒子之一,质量极小,带负电,在原子中围绕原子核旋转。

离子:离子是原子或原子团由于得失电子而形成的带电微粒。

原子是由原子核和核外电子组成,原子核带正电荷,绕核运动的电子则带相反的负电荷。

刑法在六大部门法当中可以算是最难的,接触过司法考试和法律专业的同学都知道,其内容细琐,难以识记。但是,作为公共基础知识的一部分,刑法虽然在法律中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其范围相对固定,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发现,刑法的考试范围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一)刑法必考知识点汇总

考点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考点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时间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

考点三:刑法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2)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主观方面:(1)故意;(2)过失;(3)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3.犯罪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

考点四:排除犯罪事由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考点五: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

1.犯罪既遂;

2.犯罪未完成形态:(1)犯罪预备;(2)犯罪中止;(3)犯罪未遂

考点六:刑罚种类及应用

1.主刑

2.附加刑

3.刑罚的具体应用: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累犯、缓刑、假释等。

考点七:刑法常见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等。

全国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331227626

(二)刑法各考点出题频率

在通过对全国近三十个省市的刑法考点统计中,我们又随机抽取了100道公基刑法题目进行抽样调查分析(部分题目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知识点),结果发现,各考点的出题频率分布大体如下:

相信,通过这张图表,同学们可以很清晰地知识应该如何做好复习的重点规划了。

二、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怎么考

从题型角度来说,刑法最常见的命题方式及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客观题

1.单选题

刑法部分的选择题,直接考查概念的较少,通常的手段是依托案例为背景,考查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例如:小张今年31岁,平常开出租车,不仅没给家里钱,反而经常伸手向父母要钱花,不给就骂父母,还经常拳脚相加。某日,小张喝醉酒回家向老张要户口本及工资本,称自己要贷款开服装店,深知儿子不会踏踏实实做事,老张拒绝了儿子的请求,小张于是谩骂老张,踢门、砸东西。老张对儿子好言相劝,但是小张更是来气,一脚就将56岁的父亲踢倒在沙发上,还紧紧掐住父亲的脖子,情急之下,老张也伸出手掐住了儿子的脖子,最终导致小张死亡。老张的行为()。

A.属于正当防卫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属于紧急避险 D.属于非正当防卫

2.多选题

刑法部分的多选题,一般有两种考试方式:一种是区分两种相似概念的异同;

例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是()。

A.都不能针对第三者实施

B.都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C.都是对正当进行或正在发生的危害而采取的,即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 D.都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

另一种是对属于同一概念的特点判断(通过直接描述或案例展示);

例如: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A.****未成 B.调查被害人的行踪

C.在犯罪地点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D.筹集犯罪资金

3.判断题

判断题通常考查的就是对概念的识记和理解程度。

例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主观题

1.案例分析题

多数地区的公基刑法部分不会涉及主观题,但如湖北等一些省份,仍然会以案例分析题等形式考查对刑法的理解。除了对相关的知识点知晓外,还要有利用相关知识点分析解释实际案例的能力。

例如:某甲(女,26岁,汉族,农民)因其夫某丙外出打工,与同村的某乙勾搭成奸,随即预谋除掉其夫某丙,以便与某乙结婚。一日,在外地打工的某丙回到家中,某甲便想毒死某丙。某甲乘给某丙温酒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毒药放在酒中给某丙喝。某丙在喝酒时,讲起自己为了让某甲过得好一点儿,在外打工不辞辛苦,尝遍了人世的诸般苦楚。某甲听后很受感动,动了恻隐之心,遂将某丙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但某丙因食毒量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形态?

2.简答题

除了案例分析题以外,少数公基刑法题也会以简答的方式呈现,但所占比例非常小,只需同学们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有效的答题方法即可。

例如: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刑法知识如何记

虽然通过上边的总结,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刑法的考点如何分布,表面看来知识点分布集中,但真正涉及到识记、理解,并能在此基础上正确解题的时候,许多同学仍然很头疼。下面,就教大家几个刑法识记中的小窍门,相信对大家的复习备考一定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一)数轴识记法

此种方法在涉及时间概念的时候最为管用。

例如:在记忆考查频率最高的考点五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时,我们就可以利用以下数轴轻松把握:

通过时间点和犯罪特征的相互结合,就可以有效区别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区别了。

(二)口诀速记法

此种方法在识记内容较长,且容易记混的知识点时非常好用,其最大的好处是一经记住,永不会忘。

例如:在识记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编口诀的方法记忆:

14、16分两端,中间8种不能犯:烧杀掳掠贩毒品,投铖爆炸和****;

精神病人可免刑,半疯半颠从轻减;半聋半哑能原谅,喝醉酒的不能免。

其对应的内容是:

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8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患者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如此一来,关于刑事主体的所有考试内容就通过简单的几句话全部搞定,而且不易弄混。

(三)关键词法

此种方法在区分相似概念异同的时候尤为管用。

例如:在识记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区别的时候,我们就可以通过提炼关键词的方法进行区分:

故意犯罪:

1.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一定会)+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会)+放任

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 +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 + 轻信能避免

语句衔接题是公务员考试以及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经典题型,虽然题量不多,但出题的概率相对不小,为了帮助大家更快速、更准确地解决这类题型,中公教育专家王长旭在这里给大家做一下分享。

语句衔接题考察的是对句子与句子之间逻辑关系的把握,这部分的题型一般是题干给一段文字,要求我们在题干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补充上一句话或多句话,我们可不必过多关注究竟要填入几句话,但需要在哪里补充,“空”的位置是我们有必要了解的: 1“空”在段首 这时我们一定要考虑具有总领作用的句子,这个句子要具有概括性。当然,若是多个句子都具有概括性,我们优先考虑具有简洁性或是趣味性的句子。2“空”在段中

此时我们要考虑这个句子是否是从“承上启下”的角度说明的,或者是和题干相关的例证、解释说明等等。3“空”在段末

这时我们所选择的句子一定能够总结上文所述,可以是概括全文、继续论证、观点的表达、主旨的升华等等。

当然,无论句子在段落的哪一个位置,我们还要注意几个“一致性”:

1主体一致:既然是语句衔接题,题干当中只有几句话,因此不会再“浪费”几句去讨论其他内容,所以整个段落的陈述对象应当不变,要防止偷换主语。

2句子的形式相同:不是说所有的衔接题都要考虑句式相同,若发现句子与句子之间有很明显的对仗形式、排比形式,此时要考虑句子的形式要不变。

3写作思路不能变:要抓住作者是按照什么样的角度去展开描写的,是写景叙事还是借物抒情或是观点表示的,要紧紧围绕作者的写作思路展开描写,不能偏离文意。【真题练习】

【例题1】听到大雨即将来临的广播,某校师生野营训练来到村里,________________,就像勇猛的战士一样,和村民们一道投入抢收战斗。A.不顾一天行军的疲劳,马上扔下背包 B.马上扔下背包,不顾一天行军的疲劳 答案:A。解析:“空”在段中,且前后都是逗号,不用考虑总领句或总结句。根据思路一致,后文先描写“像„„”这样的状态,再描写“加入„„”这样的动作,故选择先描写状态在描写动作的A项。

【例题2】好的散文不会让读者感到与作者生疏。作者在描摹眼中世界的同时,也在清晰地勾画着自身的影像。实际上,________________,无论作品本身是优是劣。“作者形象”并不等同于作家的自画像,它是作家灵魂的投影,是展现在文字中的一种人生境界,是写作视角和阅读视角综合的结果。填入划横线处最恰当的一句是: A.写作是一种意味深长的印记

B.作品传达的是作者独有的情感体验

C.每一篇散文都是人文情怀与精神价值的融合 D.没有一部作品不在描绘着“作者形象” 答案:D。解析:“空”在句中位置,根据话题一致原则,划线处前文说的是作者在描摹眼中世界的同时,也在勾画着自身的影像(“作者形象”),后句说的是“作者形象”是什么。由此可知,划线处句子也应围绕“作者形象”展开,符合此要求的只有D项。

【例题3】有位盲人,一生从事着一件工作:种花。因为他父亲是远近闻名的花匠,子承父业,他别无选择。他天生是个盲者,从不知道花是什么样子。别人告诉他“花是美丽的”,他便用自己的手指细细地触摸,从心灵到颤抖的指尖,真切地体会美丽的含义;有人告诉他“花是香的”,他便俯下身去用鼻尖小心地嗅出另一种芳香来。几十年过去了,盲者像对待亲人那样侍奉着花儿,他种出的花据说是小城最为美妙的。盲人种了一辈子花,却从没有见过花是什么样子,然而盲人是快乐的。因为________________。应填入划线处的最佳句子是: A.种植花卉比欣赏花卉更为有趣 B.创造生活比欣赏生活更为幸福 C.创造美丽比欣赏美丽更为有趣 D.种植花卉比欣赏花卉更为幸福 答案:C。解析:“空”在句末,填入划线部分的句子显然是文段的主旨句,因此在内容上应能照应前文,同时还要有一定程度上的拔高,能够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A、D仅是局限在事例本身,可先排除。“鲜花”对应“美丽”,B、C相比,C项更为恰当,故本题答案为C。

第五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指导意见、配套文件)[范文模版]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文件汇编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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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发〔202_〕5号 202_年3月23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就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不断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稳步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体制改革,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奠定了基础。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总量不断扩大,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社会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的任务更加艰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

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定不移地把这项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34 4.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5.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创新,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6.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到202_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今后5年,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改革基本完成,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和机构编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实现改革的总体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7.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 34 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9.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0.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1.区分不同情况实施改革。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涉及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五、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2.推进转企改制。周密制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逐步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

/ 34 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13.完善过渡政策。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4.明确改革目的。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促进公益事业大力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15.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

/ 34 据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对其他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实施绩效工资。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分步实施到位。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9.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20.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批露制度,重要事项和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21.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七、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22.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

/ 34 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增强公益事业发展活力。通过改革,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广覆盖、多层次的公益服务。

23.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公益服务,促进公益服务公平公正。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满足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医疗、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务需求。优化公益服务资源配置,合理规划布局,科学设置事业单位,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资源共享。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完善购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4.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并切实加强监管,引导其健康发展。完善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赠公益事业。大力倡导和发展志愿服务。

2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26.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根据财务收支状况,7 / 34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九、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29.加强领导。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任务复杂艰巨。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攻坚克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中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交流改革情况、研究共性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央编办承担。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中央和国家机关负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改革。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抓好组织落实。

30.稳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注意把握节奏,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要继续深化改革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切实加强新闻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改革氛围,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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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

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国办发〔202_〕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切实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2_〕10号)继续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市、广东省、重庆市进行试点,《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适用于上述5个试点省(市)。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另行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目 录

1.《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2.《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3.《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5.《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6.《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7.《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

/ 34 见》

8.《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9.《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附1:

关于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

合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和重要内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事业单位分类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以社会功能为依据,合理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坚持根据职责和特点,细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依据;坚持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施不同的改革和管理办法。

二、类别划分

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的事业单位。认定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这类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要逐步转为企业或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只有这类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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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划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类型时,对完全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直接确定其类型;对基本符合某一类型条件的,经过相应调整后确定其类型;对兼有不同类型特征的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型。

三、工作程序

(一)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分类前,要对现有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有人数、经费来源等情况全面调查摸底。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事业单位,予以整合,并相应核减编制。

(二)制定分类方案。各省(区、市)机构编制部门在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等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细化分类标准,拟订分类目录,制定分类方案,并征求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省级党委政府批准。

(三)组织实施分类。各省(区、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初步意见,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省(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省(区、市)要将确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名单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备案。省级以下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组织协调,分级实施。

中央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研究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意见,经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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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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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中央一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由省级党委、政府负责。改革过程中,可积极探索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形式,涉及行政机构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管理。

附3: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要求

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推进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实行差别化管理;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加强监督管理;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科学配置机构编制,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二、分类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改革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后,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制定和完善相关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可先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进行备案制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加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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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相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标准,明确核定编制数额、编制结构以及领导职数的主要依据和指标体系。

三、逐步取消事业单位行政级别

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要求,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充分发挥事业单位的积极性。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新设立的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其领导班子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及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总量控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统筹研究、合理规划一定时期内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实行动态调整,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和公益服务供求变化状况,调整事业单位类型和机构编制,做到有减有增。优化资源配置,按照科学布局、高效便民的要求,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结构调整、资源共享,合理设置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地方管理,中央保留少量承担全局性、战略性、示范性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五、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进行法人登记。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并依法核准,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报告制度,建立相关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方便事业单位和节约效能原则,推进网上登记管理。转为行政机构和企业的事业单位,核销事业编制后要及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六、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建立评估制度,规范评估程序,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定期或不定期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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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解放思想,着力创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坚持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坚持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坚持从实际出发,试点先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和改善党对事业单位的领导。

二、总体要求

要把建立和完善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构架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要内容和实现管办分离的重要途径。要明确事业单位决策层的决策地位,把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决策层,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活力。要吸收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加决策层,扩大参与事业单位决策和监督的人员范围,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要明确决策层和管理层的职责权限和运行规则,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运行效率。

三、主要内容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一)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构。决策监督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作为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理事会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业单位,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的理事要占多数。根据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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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方面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结合理事所代表的不同方面,采取相应的理事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要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建立理事责任追究机制。也可探索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事业单位财务和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明确管理层权责。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和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三)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理事会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的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要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准则,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完善事业单位报告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履行章程情况的监管。建立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

四、组织实施

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要试点先行,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等先行试点的省(市)要加大试点范围和力度。其他省(区、市)可先选择部分事业单位作为试点。试点单位主要从涉及利益相关者较多、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中选择,并注意涵盖不同的行业领域。要注意做好与现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衔接和平稳过渡。

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试点方案。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跟踪指导,注意总结经验,确保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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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进行。

附5: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有关政策的意见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财政改革与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为积极支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现就财政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政策调控,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 1.明确公共服务的范围,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政府的作用,建立健全基本财力保障制度,并根据公共服务的层次性,相对、动态地划分基本和非基本公共服务。完善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逐步从“养人”向“办事”转变。

2.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按照创机制、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重绩效、促均等的原则,促进不同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财政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向社会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向欠发达和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倾斜。根据社会事业发展规律和公共服务的不同特点,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重点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生态环境、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投入。逐步退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直接投入。

3.充分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税政策。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机制,丰富公益事业发展形式。

4.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各级财政对部门和单位超编人员不安排经费,上级财政对超过编制总量的人员也不安排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改进财政投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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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原则,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根据不同公益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采取经费保障、经费补助、购买服务等不同的投入和支持方式,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6.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其履行行政职能依法收取的费用以及通过向社会提供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支彻底脱钩,各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7.已认定为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制定经费标准并予以动态调整。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正常业务需要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根据单位业务特点和财务收支状况等,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资源、国有资产等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要求,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对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全额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

8.逐步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职能、责任目标相适应的经费使用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费使用绩效考评结果既作为财政安排经费的依据,也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依据之一。逐步建立绩效考评结果公开制度,提高绩效考评的透明度。

9.已认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财政部门不供给经费,其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自主安排使用。为了支持这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在过渡期内,财政部门可以对其继续拨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10.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要在税收政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政府可根据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其公益服务产品和劳务。

三、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 11.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要坚持按照依法治税、公平税负的原则,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制因改革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税制改革后的统一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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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在转为行政机构过程中,对新设行政机构接收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转为行政机构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2)在转为行政机构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事业单位因转为行政机构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13.对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1)改革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事业单位,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改革后不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条件的,按照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改革后仍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有关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不再贴花;对改革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如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革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因实施改革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5)因改革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接收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此后,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法纳税。

14.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在现行税收制度框架内,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15.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企业在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加强事业单位改革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16.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根据改革后各类单位的职能性质及其行政和财务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做好相关财务经费指标的划转、移交和接收,以及相应的财务处理等工作,并按改革后的单位性质实行分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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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改革过程中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控制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有效。

17.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在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相应划转财务经费指标,无偿划转资产及未竣工基本建设项目,并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8.对改革后仍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继续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降低事业运行成本。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强化负债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19.对改革后转为企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20.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和资产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执行。

附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制定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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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

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2_〕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2_〕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2_〕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8.转制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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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或备案。

9.转制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等手续。

三、财政、税收政策

10.转制单位完成转制后,在过渡期内,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原有的正常事业费是指财政部门核定的基本支出经费,不包括项目支出经费。

11.在转制过渡期内,转制单位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资金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前人员经费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由转制单位按照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政策以及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从本单位相应资金渠道列支。

12.转制前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转制前享受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转制过渡期内可继续享受此项政策;对转制单位在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上述政策,在转制过渡期内,如因税制改革而发生调整变化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四、社会保障政策

13.转制单位转制后按照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4.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费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2号)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原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5号)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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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照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照劳社部发〔202_〕2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16.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

17.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缴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18.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全部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五、附则

19.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科研机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等转制为企业的,继续执行相应的现行转制政策。

20.本规定中的转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附7: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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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清晰、分类管理、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清晰是前提,要明晰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关系;分类管理是核心,要按照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是手段,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切实防止改革中资产流失;安全完整是目的,要保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

2.财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加强事业单位改革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二、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3.成建制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无偿划转其全部资产。改革后,其资产依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相关职能、机构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机构进行剥离、整合过程中,涉及资产划转的,在资产清查等相关基础工作完成后,由划出、划入双方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划出单位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划转后,其资产要区分不同性质,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5.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要加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自用资产管理,探索建立资产共享共用的机制,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实行国有资产报告制度,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监管。逐步形成权属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运行高效、监督严格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6.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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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13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192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495号)等有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7.地方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 8.改革后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要按照《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

9.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10.转为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其所办企业要通过划转、合并等方式,逐步与原单位脱钩,改革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脱钩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监管。

11.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与所办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所办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12.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原则上要与其所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涉及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六、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资产处置

13.建立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操作,公开交易。改革过程中涉及有偿转让的资产,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拍卖等规范的产权交易方式公开处置。

14.中央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教〔202_〕495号的规定办理,地方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按照财政部令第36号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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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此项收入优先用于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管理和处置管理的有效衔接。

七、工作步骤

16.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2_〕52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2_〕13号)的规定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备案。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地方事业单位,其资产清查立项申请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17.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2_〕73号)的规定,拟订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提出立项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8.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一般应以改革方案获得批准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的基准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范围以经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的范围为准。

19.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2_〕19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核实工作,资产核实结果由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予以批复。

20.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2_〕74号)的规定开展资金核实工作。涉及资产损失的确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财企〔202_〕233号)执行,清产核资结果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批复。

21.改革后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的事业单位,涉及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动的,要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后,再到财政等部门办理财务资产等相关变更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注销的,相应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并做好全部资产的移交、划转工作。

八、工作要求

22.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各级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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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管部门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

23.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对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的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24.规范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行为。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抽调财务、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做好相关业务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资产清查(清产核资)工作合规进行。

25.加强特殊资产管理。在改革和资产整合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涉密资产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要切实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6.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造究责任。

附8: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_〕5号)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现就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机制健全、关系合理、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管理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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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体系,促进事业单位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探索事业单位知识、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有效途径,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坚持改革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与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相结合,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的工资管理职责,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合理的工资分配关系;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相适应,统筹兼顾,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稳慎推进改革。

二、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

(一)认真做好清理核查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工作。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二)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各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绩效工资总体水平。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当地事业单位本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发放绩效工资不得突破核定的总量。

(三)加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区别。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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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考核结果发放,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确定,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四)完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五)统筹考虑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2_〕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六)加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第一步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第二步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要认真总结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要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探索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起步,分阶段推进,逐步到位,进度上不搞“一刀切”。要在国家确定的政策框架内,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探索行之有效的办法。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平稳顺利实施。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要统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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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与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起来。

三、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

(一)健全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调整机制。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加强统筹,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提高基本工资所占比重。

(二)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合理划分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逐步形成统分结合、责权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的收入差距,逐步将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注重综合平衡,努力形成并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和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三)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管理。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基本条件,健全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政策。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才,经国家批准可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继续实行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研究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

(五)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根据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开展试点,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探索制定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政策。结合考核合理确定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六)进一步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加强工资政策执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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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收入分配纪律,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

附9:

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民主协商机制。第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应当由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民主协商确定,并制定职业年金方案。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享受经常性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前,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职业年金方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权益归属方式;

(五)基金管理方式;

(六)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七)支付职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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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中止和恢复缴费的条件与程序;

(九)修改和终止职业年金方案的条件与程序;

(十)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地方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中央所属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向事业单位出具备案的复函,未复函的视同无异议,职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八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缴费工资基数的8%。职业年金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上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

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为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工作人员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第十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化管理。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应当按照职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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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领取职业年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分期领取职业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建立职业年金的事业单位,应当确定职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原则上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也可以由单位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

第十六条 成立职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单位,职业年金理事会可由单位和工会会员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职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

第十七条 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事业单位,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八条 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职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职业年金账户;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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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职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职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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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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