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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2-1011168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6 22:54: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编号:

乙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有权督促乙方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用工单位、居委会、街道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时,检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

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建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的规定,甲方有责任检查、督促乙方按有关规定履行的情况,确保乙方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乙方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如实填写《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

2、乙方属未婚的,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乙方属已婚的,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计

划生育服务证”和婚育状况证明。

3、未婚或离异人员需要结婚的,应自觉遵守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告知甲

方,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甲方。

4、乙方有婚育(包括收养、助养、代养)或新生儿出生(死亡)等情况时,应在事实发生后的2个月内及时报告

甲方,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甲方。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女员工查孕查环、男员工配偶计生函调并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

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6、已婚已育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一

切计划外超生。

7、乙方应自觉配合甲方、业务管理单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计划生育情况调查工作,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婚育男员工应自觉遵守随访制度,按规定向甲方反馈计生函调证明。已婚育女员工应主动参加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甲方组织的孕情检查

8、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提交的计划生育材料或证明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未婚先孕。

9、乙方夫妻双方若属于农村户籍人口的,在工作期间自愿执行与城镇人口员工相同的生育政策和违约责任。

10、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实行晚婚晚育的(即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晚育(即女性24周岁),依法享有《广东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计生假期。

2、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或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甲方将依照规章制度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

2、婚育男性员工若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提交配偶的《计生调查函》回函证明者,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的相关工资待遇;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条款,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与《劳动合同》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本合同书甲乙双方责任相应延续。

六、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XX年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范文

XX年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XX年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欢迎来参考!

篇一: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编号: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有权督促乙方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用工单位、居委会、街道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签订《劳动合同》时,检验“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等。

3、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建全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的规定,甲方有责任检查、督促乙方按有关规定履行的情况,确保乙方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提高乙方的生殖健康水平。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需如实填写《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

2、乙方属未婚的,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证”;乙方属已婚的,须向甲方提交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婚育状况证明。

3、未婚或离异人员需要结婚的,应自觉遵守国家婚姻法律法规,并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告知甲

方,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甲方。

4、乙方有婚育或新生儿出生等情况时,应在事实发生后的2个月内及时报告

甲方,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甲方。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须配合甲方做好女员工查孕查环、男员工配偶计生函调并及时办理计划生育管理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相关手续。

6、已婚已育人员应按照有关要求自觉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对计划外怀孕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一切计划外超生。

7、乙方应自觉配合甲方、业务管理单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等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计划生育情况调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婚育男员工应自觉遵守随访制度,按规定向甲方反馈计生函调证明。已婚育女员工应主动参加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甲方组织的孕情检查

8、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开展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确保提交的计划生育材料或证明的真实有效性,不得未婚先孕。

9、乙方夫妻双方若属于农村户籍人口的,在工作期间自愿执行与城镇人口员工相同的生育政策和违约责任。

10、遵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实行晚婚晚育的、晚育,依法享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所规定的相关计生假期。

2、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或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和责任,甲方将依照规章制度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

2、婚育男性员工若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提交配偶的《计生调查函》回函证明者,甲方有权延迟支付乙方的相关工资待遇;情节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的条款,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书与《劳动合同》同等效力,甲乙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时,本合同书甲乙双方责任相应延续。

六、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签名:

年月 日

年月 日

篇二: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塘坪镇

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乙方:育龄妇女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法定的义务,为共同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公约》,确保村委会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村民实施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供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实施和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民公约》。通过民

主决策,民主管理,对婚烟、生育、节育等婚育行为开展

教育、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宜传活动,普及“五期教育”知识,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

对村民结婚、生育、节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情况每月上墙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对纯一女、二女结扎对象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优惠卡,并落实有关奖励优惠措施。

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查环、查孕、查病。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非农业户口夫妇和生育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农村夫妇要领取独生子女证。

指导帮助村计生协会开展工作,负责搞好计划生育“三结合”、“婚育新风进万家”和优质服务等活动,为计生提供“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服务。

按照规定为乙方外出人员的户口迁出迁入时,为其办理有关计划生育交接手续。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遵守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村民公约》,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提倡晚婚晚育,实行依法生育。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90天内首选上环,是男孩的应自觉申办

《独生子女光荣证》。符合法定条件,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间隔期应满4周年以上,并在生育后90天内夫妻一方首选落实结扎。

身体原因暂不宜上环、结扎,应持的镇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外怀孕自觉落实补救措施。

三天内向村包户干部或计生部门如实申报结婚、生育、节育情况,并提供有关证件复印备案。

经批准生育,有特殊情况要求终止妊娠的要申领计局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未成年子女死亡的应3天内报告。

自觉参加村组织的委度查环查孕查病活动。外出务工时,应自觉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条:甲方违约责任 违反一条第、、项的,乙方有权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追究

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第一条、、、、项的,乙方有权向镇人民政府及有半部门投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违约责任

违反第二条第项的。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外,属非婚生育或末满28周岁不够间隔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婴儿出生之日起4年内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属超生、重婚生育、违法收养的,从婴儿出生或违法收养之日起到小孩14周岁不得享受村民生活费补贴、宅基地分配等及其它福利待遇。

违反第二条项的,自计划外怀孕之日起至终止妊娠之日止每月处罚违约金400元,终止妊娠后退回违约金的80%。

违反第二条第项的每缺一次处违约多300元,连续缺四次以上者,要主动配合村对在未查环查孕期间的生育情况调查,在未查实是否隐瞒生育前必顶自愿放弃村生活补贴,并向村委会交违约金1000元。

违反第二条第项的,从外出之日起至补助之日止不得享受村有关福利待遇。

本全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镇计生办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月 日

第三篇:计划生育合同书

新兴·都市森林工程

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长沙市委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订立合如下: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措施知识。

二、乙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按政策生育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觉到长沙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计划生服务中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产后 3 个月内首选上环;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在产后 3 个月内一首选结扎。

三、乙方(女方)每年两次(即按计生年报统计口径的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包括结扎未满一年者)自觉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孕情检查(查环查孕)和每年一次妇女常见病的普查普治 [ 在孕情检查(查环查孕)时一并进行 ] ;结扎满一年以上的,乙方(女方)要每年一次到市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妇女常见并普查普照治。

四、本合同中乙方括号内女方指本单位的劳务人员。

五、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女方)满 49 周岁止。

六、甲方如违反合同,乙方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责令甲方履行合同义务,并终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乙方如违反合同或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孕情检查的,甲方除责令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外,并按照《安全协议》对乙方进行退场。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甲方(印章):经办人签名:

第四篇:计划生育合同书(最新)

泗店镇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村委会

乙方:户主:育龄人员: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之国策而制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组织本辖区居民自治,保障乙方享有生育、节育、保健的权利。

(2)组织和协调落实省《条例》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优惠、扶助、救助政策,落实好晚婚晚育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

(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

(4)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指导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及有关证明、手续。

(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和健康查体,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

(6)禁止乙方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避免出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现象。

(7)按照上级管理规范,及时告知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

(8)及时向群众公开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9)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乙方履行合同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提供事实依据,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或按规定做出处理。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响应上级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及时如实向村计生专职干部报告自己的婚、孕、育、节育的变更和外出务工等情况。

(2)有权依法按程序和要求向甲方提出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办《生育证》。

(3)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各级规定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有权得到甲方的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救助。

(4)乙方持《手册》、《生育证》后,要按规定进行孕情监测,怀孕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

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新生儿和收养子女死亡的,应在2小时内报甲方。违法怀孕的要及时终止妊娠。

(5)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有关证明、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业证、查体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节育证明等)。

(6)乙方在依法生育子女后,应按规定(顺产的:生育一孩后42—5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后60—70天到县站男、女扎;生育一孩剖宫产的180—19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剖宫产的同时施行女扎手术,否则必须在180—190天内到县站落实男、女扎)落实节育措施。

(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它原因离开现居住地30天以上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流出后一个月内邮寄回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并在当地计生部门每180天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寄回证明。凡因流出地变更,应到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审验,并寄回《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

(8)凡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必须按照甲方安排到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监测查体(一年不少于二次)。

(9)乙方必须依法生育,不得出现违法生育。

(10)甲方以户为单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户主和所有育龄人员共同协助甲方管理,承担责任。

二、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2)甲方因过失失职、渎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镇人口与计生部门裁定予以乙方赔偿。

(3)甲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属实的,予以1—3倍的退赔,并予以甲方责任人500—1000元违约金处罚。

(4)甲方因服务不到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2、乙方责任

(1)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乙方拖延上报新婚、生育、离婚、收报养子女、婴儿死亡、怀孕情况(二个月内)、外出务工经商等信息、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环情监测、流动人口应查体未查,每出现一次,交纳违约金100元,并在规定时间时上报或补查,否则每拖一天交纳30元违约金。

(2)乙方拒绝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禁忌症除外),交纳违约金5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否则,每拖一天交纳50元违约金。

(3)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违法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1000—3000元,情况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缴纳违约金3000—5000元。

三、争议处理办法

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镇政府计生办进行调解并执行,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四、附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并落实管理交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监证方一份。

甲方:村委会(章)

乙方:户主:(签字、摁手印)

育龄人员姓名:

泗店镇政府计生办

计生办主任姓名苑 举 奎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计划生育合同书

明德华兴中学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特签订此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为乙方申办一孩生育证、独生子女证,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二孩生育证;准予收养证明(符合《收养法》的规定条件)。

2.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区计划生育服务站申请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服务。

3.甲方进行计划生育知识讲座。

4.按时对乙方进行随访,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三查”服务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规及人口政策的咨询服务,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6.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为乙方落实有关的优惠奖励政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政策申请生育计划,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申请抱养要符合《条例》和《收养法》规定,经审批后方可抱养。

2.定期接受甲方随访服务,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三查”及培训学习,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请生殖健康服务和优生优育指导。

4.持《生育证》到区计生服务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务,婴儿出生后,当月向甲方申报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婴儿,出生24小时内向甲方申报出生,如遇新生儿死亡,应在当日向甲方汇报,并持医院有关证明登记备案,如有虚假,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5.计划外怀孕,在两个月内到指定地点做流产手术。持证怀孕的,不得自行流产、引产,如有意外,及时通知甲方。

6.分娩后90天以内及时落实避孕措施。

二、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街、区以上政府机关根据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有下列情形者,按《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接受以下处理。

1.计划外怀孕,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措施按《条例》规定处理。

2.出现计划外生育(或抱养),未到法定年龄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3.不按要求参加“三查”,不按规定落实避孕措施,甲方有权利督促落实。

4.持证怀孕,如私自流产、引产,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汇报,经查明系溺婴、弃婴者,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三、争议处理办法

1.协商解决。

2.经协商无效,可由街、区计生部门调解并裁决。

3.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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