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韩非子朴素的辩证发展思想
韩非子朴素的辩证发展思想
──《中国哲学》学习体会
杨 玉 龙
“发展”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在中国古代哲学史上,关于发展变化的思想,虽然没有专门的论著,成系统的理论,但散见于言论性、综合性著作中的思想是十分丰富、十分深刻的。孔子的《论语》、老子的《道德经》、以及《孟子》、《庄子》、《荀子》等等诸子百家都涉及和论述了辩证发展的思想。其中,韩非子作为先秦时期最后一位思想大家和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对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形成了朴素的辩证发展思想。这些思想在中国哲学史、思想史和社会发展史上都产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
韩非,战国末期的韩国人,他生活的时代正是春秋争霸即将结束,国家从分裂走向统一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大变动,科学大发展,必然促使哲学思想的活跃和进步。韩非作为新兴地主阶级激进派的思想代表,综合了法家的三大思想,创立了法、术、势兼用的君主专制理论。韩非子运用大量浅显易懂的故事,说明了许多深刻的哲学道理,形象地体现了他对事物发展、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把握和认识,包涵着丰富的辩证发展思想。
一、“矛盾”之说
为了推行法治思想,反对异己,韩非经常运用矛盾律和排中 1
律来揭露其他学派自身的矛盾,说明对立的思想或事物是不能同时存在的。《难一》篇中,他运用一则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现在我们用矛盾一词就来源开此,但概念的含义是不同的。他的目的是要反对儒家、墨家思想,说明“势治”和“贤治”是不相容的,矛盾之说的实质是要结束百家争鸣的局面,禁止相互对立的各种学派,使法家思想居于统治地位。这个思想中体现了较丰富的朴素辩证发展思想。①关于事物发展中矛盾的同一性和不平衡性思想。由于时代的特点,韩非较多的重视对立面的斗争。他认为,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的对立面是不相容的,也是不能同时存在的。正是由于这种矛盾双方的斗争,才加快了事物发展的进程。但他对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即对矛盾的同一性并非完全否认。他认为“明主之道”,如能“明法制,去私恩”,即使“君臣异心,相交以计”,但仍然可以“以计合”,形成对立的统一体。他还说,“君臣不同道”,“君操其名,臣效其形,形名参同,上下和调也”。这就是说,君臣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如能各就自己的地位发挥作用,也可以做到“上下和调”。这就说明,在事物的发展中,不能只强调斗争性,还要强调统一性,否则,事物发展就会受到阻碍。②关于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性思想。韩非指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韩非看来,奉法与否和执法是否坚决,是国家强弱转化的条件。他还以水、火为例,来说明矛盾转化的条件性。水本来可以克火,但若把水限
制在锅里,火就可以反过来克水,把水烧开,这就是因为水失去了胜火的条件。这些思想是合乎辩证发展思想的。③关于斗争在摧毁旧事物中的作用。在如何对待历史、如何对待古与今、如何对待社会变革等重大问题上,韩非认为,历史是一个发展的过程。斗争在社会发展、社会变革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亡征》篇中指出,蠹、隙是木折、墙坏的内因,那么疾风、大雨就是外在的客观条件。韩非通过对事物内、外因的分析,说明大风疾雨式的社会变革和斗争是摧毁行将灭亡的旧势力的决定性的作用,这样才能加快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步伐。
二、“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的历史进化论
韩非在论述事物发展变化的同时,还认识到了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韩非继承了商鞅等前期法家关于古今异势、因时变法的观点,并深入吸取了老子和荀况等人的哲学思想,提出应根据盛衰存亡之理来“变古易常”,主张“美当今”,反对“法先王”。从进化的历史观出发,韩非强调“因时变法”,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他指出当时的现实是“多事之时”,“大争之世”,因而,“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在韩非看来,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统治措施也要作相应的改革。他说:“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古今异俗,新故异备。”他举例说,如果在夏朝还有人在树上筑巢而居,钻燧取火,一定要遭到鲧和禹的讥笑;如果到了商、周时代还把疏导江河作为最首要的事,一定要遭到商汤和周武王的讥笑;那么,现在还去赞美他们的治
国方法,并拿到今天来实行,也一定要遭到“新圣”的讥笑。可见“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韩非的这些观点,对于商鞅以来地主阶段的变法活动,作了有力的理论论证,反映了历史发展的某些实际和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客观要求,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辩证法的。
韩非还对历史的发展及其原因进行了探讨。他认为,人类社会“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是一个发展过程。其原因在于人口增加较快,而社会财富却增长较慢,所以“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这是试图从社会的物质原因,从社会内部的矛盾现象,去探求社会发展变化的原因,具有合理的思想因素。
三、“见微以知萌,见端以知末”的发展规律论
韩非在《说林上》中讲了一个故事,纣王做了一把象牙筷子,箕子因此而很害怕。因为箕子认识到,纣王做了象牙筷子,一定不能再使用陶土制作的碗来盛羹了,而一定要用犀牛角或玉做杯子,有了这样的杯子,一定不能用来盛豆饭了,而是要盛旄象豹胎等美食;接着也一定不能再穿粗布的衣服,住茅草屋了。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追求欲望,那么,天下所有的东西都不能满足了。圣人看到细微的地方就能知道事情的发生,见到事物的开始就能知道事情的结局。这个故事从三个方面体现了辩证发展的思想:①事物的发展都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韩非提出了“道理相应”的自然发展规律观,他继承发展了老子关于道的思想,认为,“道”
是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与客观事物相始终的一般本质和规律性,是体现在各种事物发生、发展和消亡过程中的普遍规律。韩非认为,与道相对应的是“理”。韩非所说的“理”是指一切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具体法则。千差万别的事物之所以互不混杂,就在于各有其长短、大小、方圆、白黑等形象和轻重、坚脆等性质,“理”就是事物的这种特殊性、特殊规律。不同的事物,各自具有不同的规律性。“道”是综合万物之理的总规律,“道”寓于“理”之中,“理”离不开“道”,又体现了“道”,这样,事物发展的规律才能被人们所认识。②透过事物的现象可以看到事物的本质。韩非不仅辩证地论证了“道”和“理”的客观性,而且还认为“道”和“理”是完全可以被认识的。他说:“今道虽不可得闻见,圣人执其见协处以见其形”。这就是说,事物发展的规律,可以通过“道”在具体事物中表现出来的现象、功用去认识和掌握。③事物发展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就象故事中讲的纣王一样,他的欲望是从改变筷子开始的,但随之会越来越大,进而演变成贪欲,进而荒淫无度,不理朝政,最终导致亡君亡国。这就说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从小到大、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
总之,在战国末年,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代表,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坚决反对复古,主张法治,主张君权神授。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建立,韩非思想的影响是深远的。但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有其严重的局限性。他一方面承认“道”“无常操”,“与理相应”,“与时生死”。这就是说,“道”不是凝固不变的,但同时他又追求一种“常道”。这也是他的政治思想两重性的反映,就不可避免地走上了形而上学。此外,韩非由于较多强调对立面的斗争,把矛盾的对立性绝对化为势不两立;在政治上主张唯暴力论,认为只要依靠权势、暴力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不懂得事物矛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二ΟΟ五年七月
第二篇: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
750021)
摘 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 理论来源 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1]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2]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3]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4]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
[5]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收稿日期:2010-12-29 作者简介:杨璞玉(1989-),女,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外国哲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东方哲学;滕海滨(1969-),男,汉族,山东烟台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的相关研究。第三,“处势”:强调“重刑”是韩非子“造势”的最重要方法。他认为君主应该推行“明
[6]赏严刑”的赏罚方法,因为“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对这些“喜乱”之民,就无须讲仁慈和恻隐,也不该指望他们能自觉向善,因此,君主就必须用重刑让他们慑服于刑法、忠实于君主,也就是韩非所说“刑重者民不敢犯”,这样的重刑罚虽然残忍但却是治理国家的长利之道,它能够维护和巩固好王权,始终保持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上述三者抱法、行术、处势联系非常紧密,韩非子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
[7]于下”,君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没有权术,虽有权势和法令则无法知道有奸臣;没有权势,法、术就无法实行;最重要的是没有法令,便会无规则以行事。因此韩非子认为这三者之中,法最为重要,术、势则是以法治国的方法,所以他强烈宣扬用以法为主,抱法、行术、处势有机结合的法治思想来治理国家。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韩非子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末期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家思想为他的法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活水源头。他的思想是虽出入各家,但又不同于各家,韩非子在对诸子思想继承的基础上又对他们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改造和发展,形成了其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这主要体现在其对本体论、人性论以及前期法家思想三个方面的继承和发展。
1、韩非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的本体论基础——对老子道本论的扬弃 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就必有其思想体系的哲学基础,否则就是空中楼阁。韩非子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体系也有其坚实的哲学本体论根基,即韩非子所谓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这是对老子道本论思想的继承。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是“道”,他一方面认为道是万事万物产生的本源及存在、发展的本质和依据;另一方面主张“道法自然”,将道和以道为依据的万物的特征和存在状态归结为“原本如此”之“自然”。韩非子继承了老子的道本体论,他
[8]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物之所稽也。”并且他认为道与法的关系就是“以道为常,以法为本”,即道为法的理论支撑和本体依据,法的存在皆合道性,乃出于自然,道的统一赋予法以形而上学的保证,使法获得了神圣的意义。
与此同时,韩非子发展和改造了老子的道本论,他引入了“理”的范畴,并由此引出了道君同体的思想,这就为他的以法治国的政治思想找到了哲学依据。他认为万物都有其“道”的特殊性表现,即“理”。他说:“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黑白之谓理”、“万物各
[9]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道理相应”,“理”和“道”的关系就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道通过具体实在的“理”表现出来,如此,则韩非子的“道”便消解了老子的“道”的玄之又玄,这正是韩非子对老子的玄虚的“道”的一种扬弃。然而韩非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本体论最终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他提出道君同体的思想,宣称“道”只能为君主所掌握,英明的君主只要掌握了“道”,就能够知道万物的根源和成败的缘由,他赋予君主以道的高度,认为君主有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地位,君主与臣民的关系就如同道与理的关系,所以君主要无为,而使臣民无不为,君主只需掌握法、术、势,从而达到统治臣民的目的,这其实就是“缘道理以从事”。韩非子的法本体论最大程度的为其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法治思想提供了哲学依据。
2、韩非子“好利恶害”的法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对荀子性恶论的继承与超越
韩非子师出荀子,深受荀子“性恶论”思想的影响,他们身处征战不断的战国末期,如何能富国强兵成为了他们各自思想体系中的重要目的之一。他们的出发点都是主张人天性好利恶害,但却走向了不同的思想学派,因此,可以说师徒两人是同出一辙并又是殊途同归的。这就表现在了韩非子对其师“性恶论”思想的继承与超越两方面:
首先,韩非子继承了荀子人性本恶的思想。荀子认为“今人之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人“生而有好利、生而有疾恶、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10],荀子将人性之恶归其“本始材朴”的本能欲望。关于人性,韩非继承了荀子“人之性恶”的基本思路,提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夫安利者就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属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11]不免于欲利之心。”,韩非认为人都有求生存的本能,这种本能决定了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以韩非子思想的出发点与荀子是同出一辙的。
其次,韩非子人性论思想更有价值的则是对荀子思想的超越。荀子虽承认好利恶害是人的本性,但他仅仅看到由此导致的争夺生,辞让亡,残贼生、忠信亡等负面影响,没有看到人趋向欲利所暗含的正面作用。他强调要通过“化性起伪”使得“人人皆成尧舜”,即通过后天的教育和学习使人性向善。而韩非子则深化了对人性之恶的认识:一方面他拓展了荀子对人性的价值评价,认为人的自利除了有其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还有其不可小视的正面作
[12]用。他说:“人臣挟大利以从事”,即人的自利可以通过君主的“刑赏二柄”促进人积极主动的自为,让臣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获得他们所求,从而达到国家的有序治理;另一方面荀子的“性恶论”始终是维护儒家道德礼仪的,他有着和孔孟相同的价值倾向:对仁义的敬仰、追求和肯定。所以韩非子批判荀子的“礼治”,他认为荀子思想脱离了实际,“礼治”不是治愈社会混乱的良药,人的恶的本性不会因为礼仪教化而转向善,只凭借人自觉的道德约束来维系社会生活、结束战乱是靠不住的,因此韩非子强烈主张不务德而务法,法出于道之自然,而礼乐教化纯系人为,并坚信惟有强力的法治才能够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
3、韩非子抱法、行术、处势不可一无的法治思想体系——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发展
韩非子作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必然离不开对先秦法家思想的继承和总结,他深刻分析了先秦法家代表人物商鞅“抱法”、申不害“行术”和慎到“处势”的法治思想,认为他们的思想“皆未尽善也”。商鞅主张抱法,认为君主要“秉权而立,垂法而治”[13],才能国富兵强,韩非子认为抱法却不行术,君主则“主无术以知奸”,帝王集权就会旁落;申不害强调行术,认为君主必须用术隐藏个人好恶,以免臣民偷窥到君主想法,才能统治住臣民,韩非子认为“徒术而无法”,则不能给群臣百姓提供客观的行为准则,就会造成[14]“臣无法则乱于下”;慎到主张“处势”,他认为“民者固服于势,势诚易以服人”,所以君主必须以势服众,韩非子批判其只“重势”而无“法术”,如果君主之势不结合行之有效的实践准则和方法,那么君主的权威则得不到巩固和维护。
韩非子分析这三者思想虽未尽善,但其却相互补充,联系紧密:“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君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所以他总结了商鞅、申不害、慎到的思想,主张坚持以法为主,同时又必须兼顾行术和处势,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维护封建君主专制为最终目的的以法为主,抱法、行术、处势有机统一的法治思想体系。
总之,韩非批判总结了先秦法家思想,形成了法家思想内部的优势互补,不仅如此,韩非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上,为法家思想建构了本体依据和心性依据,形成了一套道法统一、道理相应、法与性恶相互对待的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历史影响
韩非子法治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对其所处的时代还是对后世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影响包括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进步性
从政治功绩方面讲,韩非子提出的法治思想内容强调抱法、行术、处势,其所抱之法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其法有着之前法令所不具有的完整性和强制性,这为秦朝的法治化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成文依据,也为以后的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成文借鉴;行术之术指出要秉持“刑赏二柄”、“法不阿贵”的品质,要求“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所指法律必须是人人平等的包括王权贵族,使得民众在心理上的心悦诚服的去服从法令,这在当时封建宗法等级森严的背景下具有着革新的精神和魄力;处势之势虽有重刑,但却力图极大程度的集中权力于君主、巩固君主专制、保护中央集权,实现了秦国的富国强兵的目的,这对其所服务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目的来说,有很强的务实性和功效性。总体上说,在战国整体上战乱不断的历史背景下,韩非子法治思想对结束诸侯割据的分裂局面具有突出的进步意义,可以说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为达到治国平天下的实践方案做出了贡献。
从思想文化方面讲,韩非子集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有机结合“法”、“术”、“势”,将法家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不断完善,使法家思想系统化,尽显法于平治天下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使源远的法家思想在中国历史长河中得以流长,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即使在秦王朝灭亡之后,法家法治思想虽然没有成为后世中独立存在的主流思想,依然以“儒法合流”的方式得以延续,中国历代王朝表面上秉持的是以儒之礼乐德教治理国家的理念,但内涵却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这种状态一直持续了两千年以上。法家的治国思想与儒家的思想融合,形成了德礼刑政并举互补模式,成为中国数千年封建统治最基本的政治[15]模式。在思想观念上,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在诸家思想的较量中,弥补了儒、道等观念主义的思想所存在的缺陷,相比于诸子百家,他的思想更符合现实要求。
虽然韩非子法治思想有其进步性,但它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受其历史局限性影响,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首先,韩非子过分强调重刑,夸大法律的作用,忽视了人的权力和尊严。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主张君主应利用重刑造势,用严刑峻法来控制和制约人自利自为的本性,达到“去刑”的目的,所谓“刑重者民不敢犯”,这样君主才有足够的权势统治好国家。“民智无用”是思想在韩非法治思想中贯穿始终,人民只是君主统治国家的工具,这便为重刑提供了存在的依据,而重刑主义本身严重的践踏了人的人格尊严,它是不得人心的,加之法律也不是完全被动的被人服从的,因为人是有主动行为的,极端的重刑使法律失去了公平公正,这样的法律就不会被人民心甘情愿的拥护和服从,更何况法律的作用也没有大到可以独立解决一切问题的份上,因为任何法律都离不开人的运作,正如王伯琦先生所说“韩非之论,始终任法,把人的因素,一笔勾销。„„倘说有了治法,不必要有治人,那是把白纸黑字的法的力量看的太大了”[16]。所以韩非子的法治思想过分夸大法律的作用,暴虐的重刑使世间天怒人怨,众而叛之,最终导致秦朝的灭亡。
其次,韩非子法治思想对道德价值缺乏足够的尊重,与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相背离。韩非子法治思想过分重视法的客观强制性,但忽视了对道德价值的尊重,早在法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之前,就有儒家所崇尚的礼乐文明,它是对夏商周三代文明的继承,礼乐文明和道德教化是“天时”、“地利”以求人和的农耕文明发展的必然向度,因此,重视礼乐教化有其客观的必然性。礼乐文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是统治者所青睐和标榜的治国理念,已积淀为文化传统内部的深层底蕴。尽管三代文明传统和儒家的德治思想也有其不合理之处,但却相对于法家思想而言更符合文明传统和建立大一统社会,实现社会关系和发展的需要。法家思想对结束战乱、一统天下虽功不可没,但其政治主导的地位和作用却是特定的,是春秋战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出于整顿经济,富国强兵,使其在战争中处于主动地位和结束诸侯割据的政治选择,秦的统治便是一个历史的典型例证,秦凭借法家思想得以强盛,并最终统一天下,然秦的统治者并未意识到法家思想与传统农耕文明的抵触,相反“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为实现“唯法独尊”而“焚书坑儒”。这也正显示出了法家思想的局限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韩非子主张以法为主,抱法、行术、处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他的法治思想来源于对老子的道本论的吸收,荀子性恶论思想的继承,和对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发展,当然由于他所述的历史背景,使其法治思想具有了正反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所以我们要以辩证的态度,将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批判的继承他的思想,吸取其积极的思想,不断反省消极思想,要重视民主、民生和以德治国,这对于今天完善民主法治建设、实现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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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韩非子管理思想
韩非子管理思想
班级:10会专五 姓名:韩觉锐 学号:100322522
韩非子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不仅继承和发展了此前各位法家思想家如申不害、慎到、商鞅等人的思想,而且也广泛吸取了儒(荀子)、道(老子)、墨(墨子)等学派的精神成果。兼容并蓄,深入的思考和清晰的表达,铸造了韩非子管理(治世)
思想的独到价值。
一、韩非子的管理思想概述
和所有的法家思想家一样,韩非子也是旗帜鲜明地把富国强兵作为国家管理的直接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韩非子提出了
如下管理原则和手段:
首先,构建权责明晰的层级关系。韩非子认为,君主的责任就是选好官员,并以赏罚加以督察,而不是事必躬亲,事事亲力亲为,即“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以下引文,未注明出处,皆出《韩非子》)因此,韩非子明确提出“明主治吏不治民”,认为“圣人不亲细民,明主不躬小事。”这才是当好君主的策略。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管理应当进一步做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有智慧的最高管理者,只要掌控住包括权力枢纽在内的原则性的东西,则自然会使下级各部门围绕基本原则与要求开展工作。上级把握原则,下级处理事务,一切都由此而井然有序。从长远的角度来讲,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超五帝,侔三王”的伟业。
第二,依靠法治。法治的思想是包括韩非子在内的所有法家的核心思想。按照韩非子的理解,法是管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即“法者,王之本也。”国君如果能够依赖法术治国,则国家富强,反之,国君如果放弃法治,则国家的管理必定会陷于混乱:“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不仅普通君主如此,即便古来圣王,其在管理上取得的成功,归根到底也是因为依靠法治。因此,中常之主,只要遵守法制管理国家,就可以维护国家的安定:“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使中主守法术,则万不失矣。”
第三,执法必须强势。执法是推行法治的关键,因此,必须强力而彻底。一方面,必须毫不留情、坚决果断地打击那些违背法令、胡作非为的豪强和权贵,即“法不阿贵,绳不屈挠„刑过不避大臣”;另一方面,官员在执法时要有强直的品格,即“能法之士,必强毅而劲直,不劲直不能矫奸”,“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第四,厚赏重罚。韩非子认为,君主推行法治,所依赖的基本手段或工具就是赏罚,他称之为“二柄”。因此,“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厚赏有意外之喜,因此能真正有效地起到劝善的作用;而严刑重罚就好像是让人面对一块烧红的金子一样,即便充满欲念,但也不敢伸手去拿。在此基础上,韩非子还提出了“重轻罪”策略,即通过加重对轻罪的处罚,而防止百姓犯轻罪。轻者不至,重者不来。这便是韩非子所谓“重刑止奸”,“以刑去刑”的思维。
二、韩非子管理思想的价值
韩非子管理思想的大致轮廓略如上述。从今天的角度来看,韩非子管理思想仍然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第一,韩非子所提出的一些具体的管理技巧和管理艺术,仍有现实的借鉴价值。例如他关于循名责实、信赏必罚、善用刑赏二柄的主张,和现代管理的精神就十分相近;他的术治思想所体现的领导艺术,也值得领导者学习体会。
第二,韩非子的一些寓言和比比皆是的格言,也有极高的管理提示价值,有助于管理者整合各种相关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巧,进而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例如守株待兔、郑人买履、买椟还珠、狗恶酒酸、画鬼容易画马难、滥竽充数、自相矛盾等等。
第三,韩非子是中国思想史上最早比较系统地论述人性恶的思想家,虽然其思想难免偏颇,但是,他对人的逐利本性的观察和论述,应该说,是深刻而犀利的,颇能发人深省。2000多年后,欧洲的傅立叶才有了类似的论述,这让人不能不感佩韩非子
智性之高。
第四,最重要的是韩非子的思维方式带给我们的启示。其一,韩非子的整个行文和论述,体现出目标明确,而整个思维又紧扣目标的清晰脉络。也许正是因此,我们在读韩非子时,才一方面有犀利痛快之感,另一方面又有明显的偏狭的缺陷感。但不论怎样,韩非子所展示的恰恰是追求事功者最典型的思维方式,对于今天的管理者而言,这是值得认真借鉴的。其二,重赏重罚、以刑去刑的思路。法家重赏重罚的主张和他们在变法实践过程中的严刑峻法使得法家留下了刻薄寡恩的历史形象,但事实上,法家的以刑去刑使得多数人成了守法的良民。其三,韩非子在系统论述人的逐利本性的基础上,为管理确立了一个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目标,这便是让每个人都成为不做坏事的守法之人,而不是像儒家倡导的那样,让每个人成为有道德的好人。应当说,儒家的目标是一个理想化色彩极浓、管理难以完成的设想,而法家的目标则是现实的、管理可以完成的任务。在管理思维方面,儒法是完全不同的,但却是可以互补的。汉代以后,阳儒阴法的策略便成为一种主流的统治策略,标志着古代管理思想的真正成熟。
总之,韩非子的思想是一座常读常新、取用不尽的管理精神宝库,值得我们不断学习和珍惜。
第四篇:韩非子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王 颖:《韩非子》的法家思想及其现代意义
2008-12-05 12:39:37| 分类: 本科论文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王
颖
【内容提要】 战国末年韩非提出了以法来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法治思想,其思想中的“法”、“术”、“势”相结合是突出的特色,于此之外韩非法治思想还具有很多不同于其它学派的特点,同时韩非子思想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值得我们不断探索法治本源推荐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 键 词】 韩非子
法治
法
术
势
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是中国历史上有重要思想意义和政治意义,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中的杰出代表人物则应首推韩非,他的言论突出代表了法家的进步思想。韩非是战国时期最后的一位哲学和政治思想家,他综合了前期的法家思想,在当时的乱世中,融汇并发展了道家、荀况以及商鞅、管仲等人的思想,缔造出一套独树一帜的法家理论,建立了“法”、“术”、“势”想结合的法治理论。论述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首先要辨明的就是“法”、“势”、“术”三者的内容及关系。
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君主的制民工具,是为了君主造威严之势,“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法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1]906是说,法是官方公布的法令,有赏有罚,让老百姓遵守。对于“法”,正如“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1]1058所说,法一经制定,就不容易改变,法不能含糊其辞,要让老百姓容易理解,便于记忆,这就是要防止朝令夕改。韩非子将“法”摆在第一位,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他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1]512 “守自然之道”、[1]508 “因道全法” [1]513,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韩非子主张实行以法为准绳的信赏必罚原则,以法稳定君位,确立国家秩序,最后使国富兵强,完成统一天下的霸业。所谓“术”,就是君主根据臣下的才能授以官职,依其言论衡量其功绩,紧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才能,在韩非子看来,“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1]906 “法”、“术”在维护君主的“势”方面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术”有利于君主更好地统治臣民,如何施术?用人授职乃是国家存亡的关键,衡量臣下应该以实际功绩和所提的建议为依据,考核其建议和功绩是否相符,言行是否一致,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罚。韩非子主张“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1]868君主要牢牢把握住术,将术藏在心中不让他人知晓,暗中控制臣下,将臣下的功绩归为己有。
“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1]105韩非子对于势的定义:“势者,胜众之资也。”[1]996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他尖锐地指出:“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四,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沈,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 [1]508。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韩非子再三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 [1]111。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所以说,当君主要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就是从外部驾驭人臣的力量,君主掌握权威,则依靠势来改邪禁暴,稳定国家。
“法”、“术”、“势”三者相结合,有机地促进了君主地位的确立,以及国家的稳定,“法”与“术”的关系可以理解为“法”的实施是以“势”为基础的,君主对官吏说明法律,让其依其法律治理老百姓,而君主则依靠术来管理官吏。而“术”和“势”的关系也可以认为是以“术”巩固“势”,君主只有通过加强对“术”的管理,挑选贤臣才能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因此可看出韩非子提出“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从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稳定。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在战国末年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即将形成的形势下提出的,他的核心理论是通过加强君主专制,加强中央集权,具体而言,韩非子的法治理论就是为封建帝王提供统治方法的。韩非子思想中最本质的东西,法由君制定,法代表君的意志,法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工具。韩非理想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的形式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1]121,“要在中央”是指立法大权归统一的中央政府掌握,这表明诸侯分权的政治局面即将结束,郡县制将完全取代分封制。“圣人执要”是说中央政府的权力,最后决定在皇帝手中,即实行君主专制。这种加强统治权的主张,是适合即将出现封建大一统的要求的,战国末期,诸侯争霸的局面已定,加强统一的中央集权已成为当务之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标志是君权,君权的削弱乃是中央集权的衰落,韩非认为君主应该“独断”,“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王。”[1]736君权不能相分,也不能下放,国君一旦下放一点权力,臣下就会得寸进尺,最终会连君位都失掉,因此,包括制定法律在内的一切大权都应牢牢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臣下应该依法办事,决不允许有任何特权,这种绝对的君权,成为我国历史上封建中央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在封建社会维护了国家的统治,因而韩非子的主张就自然而然受到秦始皇以及历代君主的青睐。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不单单是对前期法家思想的继承,更重要的就是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为“法治”思想赋予了新的特点。首先是“法治”思想的成文性和公开性,韩非子在《难三》篇中说:“法者,编着之图籍,设置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868 “编着之图籍”是说法的成文性,“布之于百姓者”指的是法的公开性,因此看来韩非子所说的法是一种公开的成文法典。法律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依据,是老百姓遵守的行为规范,那么法律就应以成文的形式出现,韩非子主张“法莫如显”,要尽量让人们知道,以免不知法而触犯法律,做到家喻户晓。它是臣民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种积极的防范措施,而不是一种消极的制裁手段,这些都是法治进步化的表现。
其次,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充分体现了时代性和稳重性并重的特点。法是全国人们必须遵守的共同行为规范,应该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也不能随意解释,使法矛盾,前后不一致。保持法律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并不是意味着法律是亘古不变的而是随着时期和时代的变化而相应发生改变。韩非子强调实事求是,法应该有其实用的现实性,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改变,最终使国家达到富强的境界。进而,韩非子说提倡的法又是“着于官府”,“行于臣民”的“宪令”。可见它是一种君主的统治工具,是一种专制法。君主有制定法律和依法治理臣民的权力但绝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阶级法反映了贵族与平民女之间不平等关系,而专制法则进一步提高了君主的地位,使他凌驾于群臣万民之上了。同时,韩非子所论述的法治中,并没有系统地拟定具体的法律条文,他只论述了法律的原则与基本内容,而这也是专制法的另一种体现。《二柄》说:“明主所导致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1]111《定法》说:“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如乎奸令者。”[1]906可见,法作为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落到实处,不过是德赏和刑罚两大方面,德赏用来奖励守法有功的人,刑罚用来惩罚犯法之人。
韩非子主张加强法制教育,彰明法令,使法成为人们行动的准则。《五蠹》中说:“明主之国,无国之文,以法为教;无先主之话,以吏为师。”[1]1067他想要全国人们都知法,懂法,不触犯法律,总体目标是为了巩固君主的统治。同时,韩非子主张执法时对臣民一视同仁,信赏必罚,以维护法制的严肃性。《有度》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也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避大臣,善赏不遗匹夫。”[1]88可见,除了君主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之外,所有的臣民一旦触犯了法律,都必须惩处,不管是君主的宠臣,还是达观贵士,都不得幸免,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1]88。而小民如果有功,照样得赏。韩非子所说的法,虽然在适用对象上有所局限,没有包括君主在内,但在执行上,则主张法权代替君权。它一方面比封建礼制更为独裁,另一方面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客观性,带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韩非子的法治的思想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结束了诸侯纷争的局面,深刻而广泛地影响到后世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后世用法律约束行为,推动国家的发展,都是对韩非子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韩非子思想作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颗明珠,对现代社会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与时俱进,制备完整的法律体系
韩非子主张“法与时移”,立法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虽然我们我处的时代背景与韩非子所处的时代背景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时代却在同样不断变化。因此作为现代法制运行首要环节的立法,也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除,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略,依法治国,首先有法,要立法,使法律在全国具有最高权威,将立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上升为法治民主建设的主要任务。
2、布之于众,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整个民族的法律意识的状况,对法治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韩非子强调,“法”作为治理国家的依据,一旦制定,就要以成文形式出现,“布之于众”,争取做到“家喻户晓”;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要学习法律。这种知法守法的思想,有助于国家秩序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今天我们仍应该将普法,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放在重要的位置,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人都能自觉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
3、法不阿贵,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韩非子提出,执法过程要公正平等,赏罚及时,这对我们的现在法制建设有值得借鉴的一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维护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施,而严格高效地执行法律取决于司法机关的活动,只有司法和执法机关严格守法,依法办事,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权威,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只有取消凌驾于法律至上的各种特权,对干扰司法公正的一切势力绳之以法,中国才能成为真正的法治国家,才能充分实现真正的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 陈奇猷.韩非子集释[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2] 陈奇猷,张觉.韩非子导读[M].成都:巴蜀书社,1990.[3] 郭丹,陈节.中国古代文学史专题[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5.[4] 戴黍.“法”、“势”、“术”——略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1998(5).[5] 王吉梅.韩非子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7(4).
第五篇:浅论韩非子的君权主义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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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 ······················································································································· 1 关键词 ··················································································································· 1
一、韩非子及其君权主义思想概述 ··········································································· 1
(一)韩非子简介 ································································································· 1
(二)君权主义思想 ····························································································· 1 1.严刑峻“法”,治吏治民 ······································································· 2 2.以“术”驭臣,规范臣的行为 ····························································· 2 3.以“势”固权,以势尊君 ····································································· 3
二、韩非子的君权主义思想与现今制法思路的比较 ··············································· 3
(一)主体 ··········································································································· 4
(二)目的 ··········································································································· 5
(三)途径 ··········································································································· 5 1.传播渠道 ······························································································· 5 2.奖惩机制 ······························································································· 6
三、结语 ······················································································································· 7 注释 ······························································································································· 7 参考文献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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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韩非子的君权主义思想
摘 要: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出现了各种政治思想。其中法家是极力推崇君权者,韩非子作为先秦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他从君主集权的现实政治出发,为君主尽心竭力地谋划权利之道,将“法”、“术”、“势”三种学说融于一炉,为君主制造了一套完备的专制独裁理论,进而直接深刻地影响了秦以后的中国社会。而韩非的经典之作《韩非子》无疑成为历代帝王统治的理论依据,它在本质上也成为一部地地道道的中国法家帝王学。
关键词:韩非子;君权主义;法;术;势
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家学派、道家学派、法家学派等其他学派都闪耀着灿灿星光。但到了战国末年,法家思想占了优势。法家学派中有韩非子、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思想者,其中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要研究韩非子的君权主义思想,那么首先我们必须了解韩非子其人及君权主义思想的内容。
一、韩非子及其君权主义思想概述
(一)韩非子简介
韩非子,先秦法家杰出的思想家,他从荀子那里接受了性本恶的学说和刑法成分,彻底摒弃了儒家的仁义立场及典章制度,吸收黄老的刑名之术,又博采前期法家思想以丰富自己的学说,把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三者结合起来,明确阐述了法、术、势三者结合的法家思想体系,以此来治理国家,成为战国后期法家集大成的人物,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二)君权主义思想
君权主义思想,就是君王用权利来管理官员和百姓。权就是君和臣民间的纽
带。为了维护君权,韩非子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1],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从而可以看出,他是倡导君主专制的。而君主专制是我国封建王朝的产物加强了古代帝王的个人权力,在某些程度上,巩固了我国的封建制度。这种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君主对全国实行独裁。
在《三字经》中有这样一句“人之初,性本善。”[2]是说人之初,其本性是善的。然而法家思想家认为“人之初,性本恶”。是主张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是恶,人生来就爱好追逐利益,并且拥有贪婪、懒惰、等一切恶习。那么法律一方面,制约人性中的恶的一面,若恶的习性泛滥,就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对其进行刑罚。另一方面,人性恶便趋利,所以用利益去诱导人民做相应的事情,实现统治者的意愿,就此来统治人民。
韩非子继承了商鞅以法治国的主张,他看中法律的功用,认为法在治理国家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并且形成了一整套的方法理论,为封建君主加强其专制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韩非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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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则国弱。”[3]在韩非子看来,法是决定国家政治命运的关键,因而他反对儒、墨两家尚贤主张,认为治国应该尚法而不是尚贤。因为他认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4]意思是放弃法术而凭主观愿望来治理,那么象尧一样的圣人也不能端正一个国家;去除规矩而凭主观意愿来推测,那么象奚仲一样的巧匠也不能做成一个车轮;废除尺寸而去选择长短,那么象王尔一样的巧匠也不能命中一半。使中等才能的君主守住法术,使笨拙的工匠守住规矩尺寸,那么就万无一失了。领导人民的人能够去除贤人巧匠所不能的智慧,守住中等和笨拙的那种万无一失的方法,那么尽到能力功业也就建立起来了。对于君主治理国家来说,最可靠的是法律。而且,韩非子认为人的本性都是好利恶害,主张性恶论,所以,要通过法律中的赏罚,做的好就予以赏赐,做的不好通过刑罚来制止,这样的话,人人都在法律的控制之中了。
韩非子以“性本恶”为学说的逻辑起点,继承和发扬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慎到的“势”,归本于黄老的君主无为而治。韩非论法,旨在镇压人民;讲术,要控制和驾御群臣;谈势,意在尊主重权。因而“法”、“术”、“势”成为韩非君主专制思想理论的核心,韩非倡导的君主专制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严刑峻“法”,治吏治民
韩非子的“法”在商鞅的基础上有所进步,春秋时期,贵族统治平民的武器为“刑”,贵族也可以随意更改。但是,韩非子的“法”是客观的法治,强制的法治,赏罚完全按照一个人的功与过来进行。法律就像社会中的准绳一样,人们的行为以法律没准,法律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可以有效地制止社会**。
所谓“法”,在《难三》中,韩非说:“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之也”。在《定法》中,韩非又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在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可见,法是君主制定的,官吏执行的,是百姓必须遵守,规范言行的。有法,则上尊主强,民治国安;无法,则君主如有船无水,寸尺难移。用法律的形式禁锢人民的言论思想,进而镇压人民的反抗,加强对人民的统治,自然而然之间达到其专制的目的。
2.以“术”驭臣,规范臣的行为
所谓“术”,在《定法》中,韩非子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只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难三》中,又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君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治国之道,是要根据每个人的能力给他相应的官职,要让他名实相符。用自己手中的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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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大权,考察臣子的才能;权术,是要藏在当权者的心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控制群臣的。可见,“术”是君主依靠权势对群臣施展阴谋加以控制的手段。他认为君主身边的大臣、显贵等等往往会给君主带来威胁。因此,君主为了防止来自身边的威胁,必然要用术,才能统治官员,督促群臣尽忠职守,防止臣子营私舞弊。群臣是术之所指,阴谋诡计是术之所凭,而君主神秘莫测地行事则是术的奥秘之所在。所以,君主只有善于运用权术,才可以稳操胜券,南面高坐,专制独裁。韩非强调君主以术驭臣,规范臣的行为,首先要识别忠奸善恶,辨别奸佞之臣施展阴谋诡计的伎俩,既而清除出局。君主还要注意不要让一些能臣与群众之间联系过密,如果他们声望过大,超过君主的威望,就会威胁君主的地位。
3.以“势”固权,以势尊君
在势、法、术三者当中,韩非更注重势。帝王之所以为帝王首先在于有势。“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5] 就是说圣明君主使国家强盛安定,是因为他使用他的权力。“势”是韩非子极端专制独裁理论的核心,他为中国君主的专制集权政治提供了依据,将君尊臣卑的观念发挥到了极至。什么是“势”?韩非说: “势者,胜众之资也”[6] ;“势者,便治而利乱者也”[7]。威势,是制服民众的一种资本,它既便于治理天下,也有利于扰乱天下。所以“势”成为君主统治人民的有利武器,有势,则君主能威临天下,一呼百应,四海之内莫敢不从。无势,则君主有如摆设,观赏而已。其必然导致上行而下不效,奸佞之臣篡权夺势,陷君主于无权无威之地。因而韩非尖锐地指出,桀之所以制天下而亡,是因为势重而非贤能。
君主独揽大权,不可分权于臣下,主张君王集权,国君就代表国家具有无上的权威,拥有最高的权力,此权力由君王独揽,不可旁落,否则君王就成了傀儡。君王利用赏罚来牢固权势,掌握赏罚大权,就有了权势。在一定总体上,韩非子认为君王在治理国家的方略上,把提倡法律,重视君权,善于权术等结合起来,这样才是最有效的治国方略。
总之,韩非从“法”、“术”、“势”三个方面阐述了他的君权主义思想,以为三者不可偏废其一,应相互渗透互相交融,“势”是“法”的前提和依靠,有“抱法处世则治,背法去势则乱”[8]之说。“法”与“术”又相互依存,“法”是强制性的政策,显于外,而“术”是在“法” 的基础上巧御臣下,藏于内。因而韩非子“法”、“术”、“势”的帝王之术不仅给统治者创建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且给了他们驾驭臣下的有大智慧的操臣术,使君主轻松地达到携黄老而无为可天下太平的神话境地,并将这种治国之术熔铸于长达两千年的中国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的体系之中。
二、韩非子君权主义思想与现今制法思路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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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
君主是法的规定物,还是法是君主的手中物,这是判断法是否具有民主性的基本标志。韩非一方面劝说君主要尊公利抑私便,另一方面他又直截了当地宣布国家是君主的工具和私物,《外储说右上》说:“国者,君之车也。”国家只是君主的一具马车。韩非把天下完全视为君主的私囊之物。可以看出,韩非子还是重在维护君主的利益。
韩非子是一个极端君主专制制度的支持者,在他眼里,法不可能摆脱工具、手段的命运,他要求君王守法并不表示他认为君王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君王可以超然于法律之上,只不过不要随意破坏法令,要做出遵纪守法的样子来示范臣下,以塑造法律的威严。
为使所有人都能遵法、守法、以法为路,法要详细具体。《八说》曰:“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事。”也就是说,书的内容太简约,弟子就会发生争论;法律条文太省略,民众就会争论不休而轻慢不拘。除此之外,法还要明,要公之于众。《难三》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样,举国上下,事无巨细,一切决断于法。法令是国君制定的,国君也应该依法令行事,《问辩》说道:“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还一再批评君主不按法令行事的弊政,指出这是亡国之政。有人根据这点认为韩非思想中包含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乍然一看,似乎有这种味道。其实,在“人人”中是不包括“君主”的。《扬权》说得很清楚:“道不同于万物,„„君不同于群臣。”事情很清楚,在韩非那里不存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是在君主面前,人人要绝对服从君主。韩非把法绝对化,也就是把君主绝对化,树立君主的绝对权威。法是君主专制的工具。
君主颁布了法令,人人要遵从。那么臣属的作用是什么呢?臣的职责是贯彻法令。韩非借孔子之口说道:“吏者,平法者也。”官吏的任务是固守法,不得越雷池一步。违法固然要重罚,法之外立功也要罚。所罚的不是好事或立功本身,而是因为与人主争名。《八经》说:“明主之道,臣不得以行义成荣,不得以家利为功。功名所生,必出于官法,法之所外,虽有难行,不以显焉;故民无以私名。”一句话,一切功德、美名、桂冠,都只能戴到君主的头上。从而,我们也看出,韩非子的法治其实是一种人治。
由上可以看出,法家所实行的法治与民主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毫不相干,法家的法治只是君主专制的手段。法治与民主不是必然连在一起的。而现在的法律具有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和韩非的法不同,它的主体是人人,即所有公民。它是维护民主的一种手段,谁都无法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身在何位,权利有多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即使是统治者、高官,只要触犯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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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目的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在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在当时历史背景下,他的君权主义思想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韩非的“尊主为首,安国、利民在次”的观点也再次让我们看到,他的思想是以君主为主,上文也提到,“国者,君之车也。”国家都只是君主的一具马车。从而,可以看出,在韩非子的思想中,重要的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法,也只是通知这维护通知的工具。
在初中的时候,我们在政治书中就学过,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通过建立以宪法为核心、以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保障体制,保障公民的权利,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在现在看来,人民群众有着主体地位。是实践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所以,现在的法,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
总之,韩非子的君权主义思想中的法,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是为了维护君主的利益。而现今的法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途径
要达到上述目的,维护主体的利益,就一定要有途径。一般,达到自己的目的的途径都会有几种,而现在,就韩非的君权主义思想和现在制法思路的宣传渠道和奖惩机制两种途径分别进行对比分析。
1.传播渠道
《难三》中,韩非说:“法者,编著之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之也”。韩非子主张广泛地宣传法律,要做到妇孺皆知,这和他所论及的法的公开性相照应,要使得法律成为人们思考问题、言行举止的唯一标准和规范。这种知法守法的思想,有助于国家秩序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人都能自觉遵纪守法,不做违法的事情。大家也只有知法,才能知道哪些是法律的范畴,不能去碰触,才能知法、守法、维法。在当时,法,编著于图籍,颁布法令后,由官员一级一级下达,分布到全国各个地方。由官府发布公文贴出来,让百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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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在,社会飞速发展,宣传的途径层出不穷。如:印发法律知识传单、书籍,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录制法律声像作品等等,当然,在现在这个互联网当道的社会,也少不了互联网的宣传,如制作法律方面的网页等等。社会的发展,让现在的法律知识能够得到更好的宣传。
2.奖惩机制
在韩非子看来仁爱慈惠与法相对立。法术要求按规范化的规定处理问题。仁爱慈惠则以同情心为基础,表现为人治和心治。以同情心亦即个人的情感为基础处理事物,必然是随心而定,而没有客观标准。《奸劫拭臣》说:“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难三》也说:“惠之为政,无功者受赏,而有罪者免,此法之所以败也。”也就是说,以恩赐作为治国手段,无功可以得赏,有罪可以免罚,这是法制败坏的原因。人们都喜欢高谈仁爱而厌恶残暴,其实在韩非看来,仁爱与残暴都是亡国之道,仁与暴是心治的两个极端,仁者与暴者并无本质的差别,他在《八说》中写到:“仁暴者,皆亡国者也”。就实而论,韩非这种见解是相当有道理的。因为舍法而从心,失去了政治标准,在无标准的情况下,与其把仁义与残暴视为对立,不如视为一个问题的两方面。因而,韩非子倡导轻罪重罚。韩非提倡的法治,实际上是刑治,认为治国必须用重刑,重刑可以治国。然而,在现在法律中,就没有这么严苛,不必要轻罪重罚,依据法律,根据具体情节来判定罪行。
韩非在《初见秦》中说:“为人臣不忠当死,言而不当,亦当死。”即作为臣子,不忠,就应当死,言论不当,也应该死。而在现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相对于韩非的法,现在的法具有言论自由权。再如:在韩非子所处时代,杀人就要偿命,无论杀的是什么人,都要偿命。而在现在的法律中,会根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正当防卫、或者误伤,就会根据当时的情节来定罪。因而说,现在的法律还是比韩非子分轻罪重罚要人性化。
至于奖励,以前是加官进爵,奖励农耕,金银等,其实,跟现在的奖励也大同小异。现在主要拿军功进行一下对比。
秦朝设了二十级军功爵位制[10]。士兵只要斩获敌人“甲士”(敌军的军官)一个首级,就可以获得一级爵位、田一顷。宅一处和仆人一个。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证据是敌人的人头(首级)。就是说在战后,把敌人的人头砍下来,带回军营。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杀敌人五个“甲士”可拥有五户人的仆人。打一次胜仗,小官升一级。大官升三级。而现在我国军官军衔设三等11级。1963年9月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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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条例(草案)》和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军事法规中,都规定了立功的原则、等级、标准、批准权限、评定方法和奖励方法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功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每年评定一次,通常由群众评议,党委(支部)和领导机关审查批准,必要时可由领导机关评定。评定后,庆功报喜,授奖,并授予军功章。《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六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给予嘉奖。”第三十条 规定:“奖励必须根据个人和单位执行任务的客观条件、事迹、作用和影响的大小,全面衡量,按照本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条件和程序,及时、正确地实施。”相比之下,可以看出,这跟秦朝的二十级军功爵位制还是有着相似之处的,都设有等级,都是依据所做贡献进行奖励。
三、结语
韩非的全部政治思想,是以加强君主独裁和维护君主利益而开展的,这是韩非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归结点。他以“法”、“术”、“势”为核心的君主专制集权思想,把尊君卑臣,严刑峻法,皇权至上推向了顶端,为历代统治者精心铸造了一柄统治人民的利剑,一辆控制驾御群臣的战车,只要帝王在它的指引下厚黑而用,就完全可以无为而治,他这一主张无疑符合君主的口味,在国家四分五裂,诸侯争霸的时代是具有现实意义并且实用的,但是他把君主公开置于与一切人对立之中,从而又使君主陷于孤立,这并不能满足统治者长治久安的需要。他最真实地揭开了君臣、君民之间关系的帷幕。不揭开这个帷幕,双方都缺乏自觉性,遭了殃都不知道原因在哪里;可是一旦揭开这个帷幕,又使双方处在了恐怖之中,这对维护君主的统治带又带来了副作用。中华上下两千年,封建君主一面标榜儒家的仁爱厚义,一面用血淋淋的双手推行法家的残暴之术,这是不行的,应该将儒家思想的仁爱与之想结合,这就是统治阶级自身的需要,同时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所以,放眼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我们决不能重倒前人的覆辙,要牢牢树立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思想,把人民利益永远放在首位,这样我们中华民族才能长久而不衰。
注释:
[1] 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98页 [2]王应麟著《三字经》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页
[3]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84页 [4]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542页 [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957页 [6]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337页 [7]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9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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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001页 [9]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第836页
[10]秦二十级军功爵位制度“从低到高”:公士、上造、簪枭、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驷车、大庶长、关内侯、彻侯
参考文献:
[1]王应麟著《三字经》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2]蒋重跃《韩非子的政治思想》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3]江荣海《论韩非的人治思想》 北京:北京大学学报,1993年第三期 [4]王先慎、钟哲校点《韩非子集解》 北京:中华书局,2003年 [5]陈奇猷《韩非子新校注》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