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定稿)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
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
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
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
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
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
第六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
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员
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
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向负责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
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组织重新验收,重新办理
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
自交付使用,或者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
续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M2)
战时功能 抗力级别
建设单位
申报人 申报时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监理单位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
(附资料复印件)
文件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合格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使用说明书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情况
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章)
附件三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人防工程,经建设单
位于年月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于年月日备案。
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日期:年月日
主题词: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办
法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05年8月15 日印
第二篇: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模版)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不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及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指挥工程和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上其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人防指挥工程外投资额在6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及备案。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防护设备的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自行组织验收,并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评质量等级,编制竣工报告,由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提交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应当包括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建筑和防护设备安装调试情况、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等内容。
(二)监理单位核查竣工报告,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价。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三)建设单位提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并按专项验收部门提出的意见整改完毕,取得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建设单位审查竣工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五)建设单位编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工程概况、施工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工程质量情况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意见。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格式文本(见附件一)。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提交有关工程质量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第七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工作中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日期以最终通过验收的日期为准。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建设单位可向负责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申请仲裁。第八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量监督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即可进入验收备案程序。
第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备案表一份(见附件二);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认可文件;
(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向备案机关备案;
(三)备案机关在收齐、验证备案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见附件三)。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建设单位组织重新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附件二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建筑面积(M2)
战时功能 抗力级别
建设单位
申报人 申报时间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监理单位
规划许可证号 施工许可证号
所需文件审核情况(附资料复印件)
文件名称 编 号 核发机关、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
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消防验收意见书
环保验收合格证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使用说明书
以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填写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 案 情 况 已备案: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章)附件三
河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防工程,经建设单位 于 年 月 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于 年 月 日备案。特此证明。
备案机关:
日 期: 年 月 日 主题词:人防工程 验收备案 办法
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年8月15 日印
第三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楚天中苑(四期)地下室人防工程
编制单位:竣 工
验 收 汇 报 材 料
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各位领导:
由我公司承包施工的楚天中苑(四期)地下室人防工程,在建设和监理单位的直接管理和大力支持下,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亲临指导下,在长沙县人防办的严格监督下,通过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今天正式举行竣工验收,在此,特别感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以下对工程的基本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单汇报,敬请指导。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湖南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筹建、湖南正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湘潭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出图,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承担工程勘察任务,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施工任务。
本工程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人防层次为负二层,防护等级为六级,平时用途为车库,战时用途为人员掩蔽,建筑面积为13860㎡,防护面积为3194.6㎡,工程地点位于星沙大道与长永高速交汇角。
二、质量控制情况:
1、项目部严格遵守监理制度,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先由项目部质检员自检后,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验申请表,待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原材料采取先检后用的原则,由现场监理及建设方代表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才使用。
3、隐蔽工程: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均由项目部质检员作好自检后,再作好隐蔽记录,并请监理方和建设方代表现场验收,预留预埋均按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4、所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由惠州市中安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严格按国家标准图集制作与安装。
5、消防管道、供水管管径不大于15cm在进入人防工程区内安装防爆波阀门,并安装密闭套管,人防工程内排水管采用镀锌钢管,地漏为防爆波地漏,并按施工图做好排水沟、集水井。
6、电气线路进入人防工程或穿过防护单元隔墙,都采用防护密闭套管,套管伸出墙面4-6cm,再进入桥架。
7、各分部工程均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且观感质量良好。
三、企业自评:
综上所述,工程自开工以来,在质量方面以及现场施工等方面均获得好评。该单位工程中,大到分部工程,小到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均由专职质检员层层把关,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地下室规范、设计文件要求标准和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我项目部对该工程的自检评定均合格,特申报竣工验收。敬请各方责任主体及人防办领导给予中肯的评价,并同意竣工验收。
谢谢各位!
湖南广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楚天四期项目部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第四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方案长防质 备2010-12 长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定额管理站:
由我单位建设、施工、监理的人防工程,现已按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完成。于年月日已进行初验;施工单位对预验收中所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完成、基本完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经审查(完整、基本完整),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经协商确定于年月日进行验收,由同志担任验收组长,由同志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现确定竣工验收方案如下:
一、验收程序
(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二)、验收内容:
1、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现场检查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三)、验收组成员分工:
1、资 料 审 查 组:由组成,负责;
2、现 场 检 查 组:由组成,负责;
3、其他与会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或资料审查。
(四)、小组检查验收。
(五)、检查完毕由验收组长召集验收组成员会议,确定验收评定结论,签
署验收意见,对质量验收评定表及备案表进行签证。
(六)、签证完毕召开验收会议。
二、验收会议议程
(一)、听取各责任主体汇报。
1、施工单位:
(1)、项目经理汇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综合控制实施情况;
(2)、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汇报质量责任行为、质量综合评定情况;
2、设计(勘察)单位汇报质量责任行为和检查报告以及强制性规范条文
执行情况、确认工程(地基)质量满足设计(勘察)要求。
3、监理单位:
(1)、现场监理工程师汇报质量责任行为、实物控制措施及各分部工程质
量评定情况;
(2)、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合同履约、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建设单位汇报质量责任行为、实物控制、合同履约及质量评价。
(二)、各职能部门对施工过程质量责任行为和实物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三)、验收小组汇报验收检查情况。
(四)、验收组长依据上述程序执行情况填写并宣读《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质监站:确认验收工作的有效性。
1、行为监督:
(1)、各方质保体系是否健全有效、执证上岗;
(2)、见证取样是否授权、检测要求执行情况;
(3)、是否有违反强标和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
(4)、各质量控制点部位执行情况与阶段性验收是否遵循有关程序和规定。
2、实体监督:
(1)、质量控制点部位的隐蔽检查和结构质量强化措施执行情况;
(2)、防护设备设施的预埋安装及各类管线的防护密闭措施的执行情况;
(3)、地基及基础、主体结构和孔口防护设备设施质量验收评价。
3、资料审查:
(1)、阶段性验收质量控制资料审查签证情况;
(2)、抽样测试情况和异常报告的查处;
(3)、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与评价。
4、观感评价:外观效果与检查存在的质量缺陷。
5、验收监督:
(1)、本次验收组人员资格、组织、程序、内容与验收方案是否相符;
(2)、综合验收结论有效性的确认。
6、备案规定:
(1)、限期整改质量缺陷的工程,备案时须提供签证的整改书面材料报告;
(2)、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在验收后十五天内未进行备案的,本次验收工作无效,须重新组织验收,再进行备案;
(3)、未进行备案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违反的按《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办法》查处;
(4)、施工单位保修承诺和质量回访服务要求。
(六)、领导及专家讲话。
(七)、散会。
建设单位(章)
年月日
第五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验材料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验材料
1、工程项目总平面图(可复印件)
2、报验人防工程平面图(可复印件)
3、以上两项刻成光盘
4、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报告(可复印件)
5、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7、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自评报告
8、人防工程施工单位自评报告
9、人防门安装单位自评报告
10、人防通风设备安装自评报告
11、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项目,应提交缴费发票(可复印件)
备注:
1、报验项目总平面图、人防施工图必须有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盖章(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审核专用章),否则为违规项目,必须先行依据新建人防工程审批程序补办人防工程审批手续后予以受理;
2、领取竣工验收备案书,每人防单位工程2份;
3、领取竣工验收注意事项及要求,4、领取人防工程普查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