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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12-388582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2:31: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为使我院接受人大监督更趋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做好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工作报告,每年初由院长向人大报告上一年度工作,年中向常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工作。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审议,在代表分组审议时,派员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询问或质询。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常委会安排,就我院工作作专项口头或书面汇报,一年不少于两次。对人大代表审议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解决,改进工作。

二、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规定,对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要求纠正审判工作中的问题及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在要求期限内或者法定期限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及时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

三、接受人大代表依法提出的质询。对质询案,需口头答复的,由院长答复,需书面答复的,由院长签署,10日内答复或补充答复。对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提出书面意见的,应于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四、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人大常委会的

1统一安排,欢迎或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前来我院视察检查工作,并为视察提供方便。院领导应当亲自汇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批评,使代表通过视察了解我院的工作情况,支持我院工作。代表视察中提出约见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被约见的人员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对代表提出的涉及具体案件的问题,要分别根据不同情况,严格依法办理。

五、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有关我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分别就已经解决、基本解决、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等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并抄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答复的,应先作出程序性答复,实体答复一般也不要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确有必要直接听取代表意见的,要及时安排时间。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以保证答复准确、及时。

六、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应当为执法检查组开展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配合、协助进行调查或检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由有关负责人如实汇报被调查或者检查的工作情况,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就执法检查组提交的报告作出的决定,依照法定程序贯彻执行。

七、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人大及

其常委会对我院已审结的重大案件或者在本县有较大影响的案件,通过法定监督程序要求我院审查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确属错判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当书面报告结果和理由。

八、邀请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重大案件或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要事先邀请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并为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旁听庭审提供方便。对于有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旁听的公开审理的案件,庭审或者宣判结束后还应认真听取参加旁听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

九、积极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要按照《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条例》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办理人大代表来信的规定》的要求,把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作为接受监督的一项内容,予以认真查办。对县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工作委员会交办或转办的人民群众申诉、控告、举报信件,应在二个月内办结;对涉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及时办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不能按时办结的,应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对常委会及其领导督办的案件和事件,应在指定期限内反馈所了解和办理的情况;对因与事实、法律不符而没有采纳的意见,要及时报告并说明理由。对于要求回报处理结果的交办信件,应在期限内及时通报情况和回报处理结果。如果没有限期的,则最迟应在接到交办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十、重视与代表和常委会的联系。工作意见(计划)、总结报告、规章制度、简报、信息、司法建议、情况反映等有关材料,应及时报送常委会领导、办公室和法制委员会。及时向法制委报送以下法律文书和材料:未办理审限延长审批手续超法定期限审结案件的情况说明,影响较大的案件的判决书及人大常委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案件的判决书。

确定本院办公室为与人大代表及常委会联系工作的机构,并确定专门联络员,负责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十一、召开重要工作会议和审判工作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室)负责人出席、指导。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送法院发布的文件、简报、信息、报告等有关材料;重要文件应发送至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情况必要时可以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并听取意见,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和特邀咨询员,使人大代表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提出咨询意见,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和审判人员执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受理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有关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对决定逮捕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交付刑事审判或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应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乡镇人大代表采取上述措施的,应当报告乡镇人大主席团。

十二、对任免人员情况如实介绍,严格按法律规定办。提请由常委会

决定任免审判人员的事项,应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和任免程序要求,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5日前报送有关材料,在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免审判人员时,院长应当如实介绍提请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并负责回答询问;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作表态发言,在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之前,不得对外公布提请任免人员的名单,亦不得擅自将其提前到位。院长、副院长以及现任庭(科)长、室主任的审判员,年终应将当年度履行职责的执法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述职报告。

(版权所有者:上杭县人民法院)

第二篇:论领导干部如何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谈谈如何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最高层次的监督。人大执行监督就是贯彻党和人民的意志,接受人大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人大负责就是对人民负责。我作为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人,是经过人大任命产生的,在实际工作中,我要把尊重和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我实际工作中必须遵守的一项执政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公仆意识,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为民谋利,当好公仆,不辱使命,不负众望。

一要强化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政。我作为部门负责人,必须深刻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要带头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要强化宗旨观念,坚持以民为本。我要时刻摆正自己同人民群众的位置,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众的关系,正确对待权力与责任,牢固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牢记自己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做到处处尊重群众和依靠群众。在工作上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力戒一切不符合人民利 1

益的不良风气,从而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

三要强化廉政观念,做到干净干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党的作风建设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和党的执政地位。在工作上我要高标准,生活上要低要求,珍惜自己的政治生命,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钢铁长城”,以高尚的人格去影响和感召他人。要身体力行各项规章制度,要洁身自好、守身自清。同时还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做到干净干事。

第三篇: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逐步提高依法行政

接受人大监督 提高依法行政

2009年,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30年来,万州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定地把握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区有机结合不动摇,坚持维护大局、服务经济建设中心不动摇,坚持依法履行职权、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不动摇,依靠人民群众,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在加强监督、依法行使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权、依法行使选举和人事任免权、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推进依法治区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对万州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必须自觉地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履行政府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强化认识,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宪法对政府行为规定的一项基本义务和责任,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全社会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良好氛围的重要保障。政府及全体工作人员要正确处理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关系,牢固树立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法律观念,从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自觉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与此同时,政府担负着管理地方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的具体任务,其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正确履行职责,防止决策和工作失误,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公平,需要人大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才能了解群众意愿,才能洞察社会变化,才能正确把握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才能为改进政府工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才能推进政府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创新。

二、摆正位置,认真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保障政府行政行为高效、公正和廉洁的基本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要把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作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认真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关系全局和长远的重大决策,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重大政策措施,对群众普遍关心、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事项,都要让人大代表广泛参与,充分征询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和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党的方针政策和人民意志的体现,对政府工作具有刚性的约束力。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是检验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标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关全区发展大局,关系全区人民的根本利益,区政府及各部门一定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要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切实抓好任务分解,狠抓督促检查。对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到实处。

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就政府工作及其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及时提交人大审议,主动征求人大意见。对政府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算和移民工作等执行和完成情况,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对政府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是人大代表履行法定职责、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呼声。办理好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是政府的义务和职责,是实现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尊重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具体体现。政府及其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议案、批评、意见和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增强办理的责任感,把办理工作与政府和部门自身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把办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讲究实效、狠抓落实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真正让人大代表满意。

充分利用人民代表这个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倾听人民呼声,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对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和人大常委会转来的信访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时向有关部门交办,定期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及时报告反馈。

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法制意识、效能意识、责任意识、廉政意识,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执政为民,一切属于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依法行政,始终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和服务全过程,切实转变行政理念和方式,增强法制观念和规范意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坚持科学决策,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要公开征求意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检查督办,实行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坚持廉洁自律,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良好的形象赢得群众的信赖支持。

三、大力支持,努力为人大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检查、调研,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提交报请人大开展视察、检查的工作事项。根据人大视察、检查、调研工作计划安排,政府及其部门要提前准备、主动配合,为人大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保证人大视察、检查、调研计划顺利实施。要紧扣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选取政府工作推进中矛盾困难较多的重点事项,积极请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视察,指导帮助政府破解难点、热点问题。对人大在视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整改,务求落实。

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联系人大工作制度。坚持邀请人大领导列席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邀请人大分管领导列席政府重要会议、参加政府重大活动。政府领导主动联系人大代表,政府办公室建立健全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信息,为及时改进政府工作提供服务。要继续努力为人大机关正常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经费,财政在预算中应予以充分考虑;对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要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万州区人民政府区长 李世奎

第四篇:自觉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监督

一、要善于接受群众监督。常言道‚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口碑是人民群众检验‚一把手‛是否正确运用手中权力的‚试金石‛。口碑好坏,关键看‚一把手‛是否能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是否与人民群众站在一起。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作为各级部门‚一把手‛要始终牢固树立权力源于人民、权力服务人民的思想;要敢于、善于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恪守为民之责,学会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思考问题,将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想问题、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善于同人民群众打交道,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主动将自身权力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努力提高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办大事的工作水平,帮助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要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一把手‛在班子中处于关键位置,特殊的地位决定其掌握着重要权力。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一把手‛由于手中权力过于集中,自身不能正确把握,会上会下,屋里屋外稍有不同声音,当即指责批评,给予难看,‚一堂言‛现象广泛存在。加之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自身成为部门的‚总管家‛,独特的语气背后渗透着权力的符号,班子其他成员难有真正说话的权利,官员腐败也就成为可能。为此,‚一把手‛必须自觉强化党内监督,处理好‚偏听‛和‚兼听‛的关系,在班子中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具体制度和办法。要搞好班子团结,加强权力制衡,畅通沟通渠道,深刻认识到在班子中自己既是班长,也是普通的一员,要勇于让下属说‚不‛,坚决防止先集中后民主,真集中假民主现象产生,坚决防止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防止独断专行。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来实现。

三、要敢于接受媒体监督。当今时代,媒体已成为人民掌握信息和沟通的主要渠道。近年来,通过媒体监督暴露处理的干部不占少数,致使部分‚一把手‛谈媒色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要么避而不见,要么相互推诿,总摆出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姿态。分析背后原因,不难看出领导干部害怕承担责任、丢官卸职的恐慌心理。然而媒体也并非如洪水猛兽一般,作为‚一把手‛要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敢于面对媒体,敢于在媒体监督下开展工作,善于借助媒体加强与社会、与人们群众的沟通与交流,积极发挥媒体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发展、维护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与媒体形成良好的合作机制,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四、要主动接受网络监督。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互联网逐步改变着人们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式。网络已成为公众了解国家事务、发表个人意见、提供信息线索、形成社会舆论的新平台。由于具有普遍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网

络强化了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成为信息社会下实现权力监督的重要工具。作为‚一把手‛要学会运用网络技术,搭建信息沟通平台,通过建立政务、纪检监察、信访网站等形式,将‚一把手‛的权力范围、财产状况、个人收入等与权力运行相关的重大事项情况公布在公众的视野内,扩大公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要积极同广大网民交流互动,收集采纳群众提出的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实现服务于民。

五、要勇于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一个内化律己的过程。古人常强调要先‚修身齐家‛后‚治国平天下‛,这是再普通不过的道理。‚一把手‛作为部门的领导核心,不可避免会与各种人打交道,其举手投足、一言一行均可成为别有用心之人攻击的‚靶子‛。因此,‚一把手‛不仅要注重自身学识、能力、素质的提高,更要注重操守、德行、人品的修养,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要求自己,时刻提醒自己,做一个经济上清楚、政治上清醒、生活上清白、作风上清廉的好干部。

第五篇:浅析基层法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浅析基层法院如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作者: 李文军 周 波

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根本保证。基层法院如何更加自觉、主动地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严格依法办事,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的重要保障。

一、深化思想认识,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要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统一全体法官思想,不断强化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要从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接受监督。人民法院居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司法裁判位置,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法院接受人大监督是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具体体现。这对于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司法为民宗旨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履行法律职责的高度接受监督。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为目标的,是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和重要形式,是对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和帮助。要通过思想教育和引导,使全体法官真正树立起“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的接受监督新理念。

二、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

要根据法院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确保 1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落到实处。一是主动做好向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报告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代会上的法院工作报告。在人大闭会期间,结合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和法院工作重点,及时向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或汇报。对人大代表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批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二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检查、视察和评查工作。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及审判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的检查评议,对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在检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务求实效。三是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为人大执法检查组开展的调查或检查工作提供方便,积极协助配合,如实汇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意见,要不折不扣地加以研究解决和落实。四是主动通报法院工作情况,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为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能够系统地了解法院工作,更好地监督、支持和理解法院工作,凡是法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都应当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出席、指导或向其通报会议情况。法院制定的重要文件也要报送至人大常委会。结合队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定期深入到人大代表中征求意见。对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认真抓好改进落实,及时进行反馈。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司法咨询员。通过这一制度,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了解和监督案件的审理与执行,监督审判人员的执法情况,适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咨询意见。要主动邀请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旁听重大案件审理。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提供方便,事先积极邀请,并专设人大代表旁听席。

三、完善监督渠道,增强接受监督的实效性。

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接受人大监督,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一是要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对应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审议;认真听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要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报告落实情况。二是积极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在要求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并抄送人大常委会。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办理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遵循交办、承办、催办、审核、答复、总结等程序,保证答复的准确、及时。三是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工作,认真复查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监督程序提出的案件。对确属错判的案件,要按照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对裁判并无不当的,应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和理由。四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人事任免监督。对于提请人大任命的法职人员,要严格教育,严格考核,严格把关,强化人大意识、公仆意识和法制观念。在通过人大任命前,要求拟任职人员端正思想,明确态度,认真全面地做好供职准备。要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表决结果。对人大依法做出的任用、罢免、撤职、免职或接受辞职等决定,要坚决执行。五是重视和加强同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的联系。把同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法院督办室、立案庭、执行局和其他各业务庭都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

际,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人大监督渠道的顺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常委会监督和加强联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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