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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防空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编辑:七色彩虹 识别码:12-334213 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6 20:22: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人民防空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尊敬的领导、同志们:

值此《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10周年之际,××××召开《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10周年座谈会,认真总结《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10年来济南战区贯彻落实人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促进人防法律法规的全面落实,深入推进人防事业快速、全面、健康发展,很及时,也很有必要。这充分

体现了××××对全区人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刚才,××××介绍了××省贯彻落实人防法10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对进一步加大人防法制建设,实现人防建设的法制化管理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很受启发。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省及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长期以来,全省人防系统在××军区和省委、省政府及省军区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人防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特别是《人民防空法》颁布以来的十年,全省人防建设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各项工作都有了长足进步。一是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人防法制意识。《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后,全省各级政府把加强人防法制建设作为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方面,不断加大人防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社会各界的人防法制意识普遍增强,为人防工作的依法开展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二是依法加强人防建设,把人防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要求,各级政府都把人防建设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财政预算,坚持结合经济和城市发展推进人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是加强地方人防立法建设,不断完善人防法律法规体系。省适时出台了《××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各市相继制定出台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人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为全面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和依法建设、管理人防提供了有效保障。四是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推进人防工作的深入发展。在工作中,各级人防和有关部门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有效规范和促进了人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十年来,全省新建了一批符合现代防空袭防护要求的人防基本指挥所;新增人防工程面积×××万平方米,是十年前全省人防工程总量增长了×倍;防空警报器新增×××××台(套),增长了×倍。平战结合利用面积增加×××××万平方米,增长了×倍;年经营利润和纯收入增加××××万元,增长×××%;上交国家税金增加××××万元,增长××%;增加就业岗位×万人,增长了×倍。《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以来的十年,是××人防步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整体推进的十年,是依法全面开展人防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的十年。这些成绩的取得,除了人防部门的自身努力外,主要得益于××军区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的正确领导,得益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加强人防建设,事关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意义十分重大。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虽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形势发生着复杂深刻的变化,天下并不太平,我国的安全环境仍面临着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台海局势虽趋于缓和,但仍充满变数,××地处我国东部沿海,是×××××的重要前沿阵地,战略地位非常重要。第五次全国人防会议和××军区人防工作会议对“十一五”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人防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和要求。我们必须认清形势,居安思危,扎实做好人防工作。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人防法制建设,为做好新时期的人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人防宣传纳入全民国防教育内容、普法教育规划,利用警报试鸣日、人防法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重大活动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向社会广泛宣传人防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人防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和要求精神,人防建设的辉煌成就,以及人防建设在高技术战争和平时防灾救灾中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了解人防、理解人防、支持人防、关心人防,自觉地参与人防建设,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人防加快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二是要进一步完善配套人防法律法规体系。由于人防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相对其他行业来说,人防政策法规研究工作还比较薄弱、滞后,具体的政策规章还不能涵盖人防工作的方方面面,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掣肘还比较多。这就要求各级人防部门,特别是省级人防部门,要加强与人大、法制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加大政策法规研究力度,把制定出台单项政策规章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充实完善人防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全社会建设人防的各项工作和行为。三是要进一步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首先,各级政府领导要带头贯彻执行人防法律法规。要增强忧患意识,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对人防工作的领导,在抓好经济

建设的同时搞好人防建设,坚持靠前指挥,及时了解人防工作情况,加强指导、检查、监督,切实把人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防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其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人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人民防空法》和我省《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防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发挥了很好的作用。面对“十一五”繁重的人防建设任

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组织各有关部门继续发扬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的精神,进一步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改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并统筹安排人防建设;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切实解决好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问题,并搞好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对接;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好政府应负担的人防建设经费,并优先保障指挥工程、大型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应急准备重点项目所需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建立防空地下室项目联审制度,把防空地下室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审批程序,建设、规划、消防、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项目时,要主动征求人防部门的意见,协助人防部门把好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关,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把人防建设依法行政落到实处。第三,社会各界要依法履行人防建设的义务。《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当前,社会各界履行人防建设义务,主要是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抓好防空地下室建设。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为解决战时人员就近就地掩蔽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防空防灾抗毁能力,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好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义务,严格按照防护标准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坚决杜绝以普通地下室代替防空地下室现象的发生。第四,人防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解决人防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大人防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任意损坏、侵占、拆除和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依法保护人防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战时使用效能;要进一步抓好城市开发区、新区、高新区的人防建设,防止城市防护形成新的空白;要在城市规划中落实人防建设的强制性内容,对重要经济目标、城市生命线工程的防护,认真履行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保证人防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防建设的各项政策、指示真正落实到位。四是要进一步加大人防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力度。首先,要争取人大、政协、法制等机关和部门的支持,建立必要的检查、视察人防工作制度,适时纠正违法现象;其次要把人防依法行政列入各级政府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督查和考核,切实纠正各级政府执法不严的现象;第三,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制度,把人防执法工作列入全省人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检查考核,促进人防执法工作深入开展;第四,要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违反人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暴光,跟踪采访报道,依法保障人防建设健康、有序、依法开展。

人防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人防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我们要在××军区、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虚心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以对党和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高度政治责任感,把加强人防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政治任务、历史任务来完成,使人防建设在高技术战争和平时防灾救灾中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推进城市化进程、发展服务业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篇:在纪念《计量法》颁布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位老前辈,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年9月6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座谈会,新老计量工作者欢聚一堂,共同纪念《计量法》颁布20周年。参加今天座谈会的有,省局、石家庄市局曾从事过计量管理工作的老领导、老专家、老同志,以及目前从事计量管理工作的同志,还有部分工商企业的代表和新闻界的朋友们。对你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20年来,你们为河北计量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对此,我代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你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二十年来,我省的计量事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们的正常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法制计量方面:《计量法》颁布20年来,在我国形成了比较健全的计量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也包括地方性计量法规。我省于《计量法》颁布后的第三年,即1988年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河北省计量监督条例》,为当时的计量监督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量管理领域的拓宽,于2000年3月在原条例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了《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自《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了80多个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为实施有关检定提供了法规依据。20年来,省局根据计量法的宗旨,印发了上千份有关计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文件,有力的促进了法制计量、科学计量和工业计量的发展。1984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定1990年年底以前全国各行各业应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除个别特殊领域外,不允许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十分重视,制定了实施计划,大力进行宣传,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和培训班,宣贯法定计量单位,参加人数超过万人。经过6年的努力,总体上完成了预定目标:认真进行了市制改革,市制计量器具基本被淘汰,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得到了广泛使用,商贸用计量单位、净含量表示等基本采用了法定计量单位。顺利完成了向法定计量单位的过渡。全省实现了计量单位制在法定单位基础上的统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强化市场计量监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计量行政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近些年来,加强了商品量的监督检查,打击“短秤少量”的不法行为。全省每年组织在元旦、春节和国庆、中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对食用油、粮食、面粉、成品油、定量包装食品等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对计量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组织开展了计量执法检查和计量信得过活动,提高了计量工作的社会影响,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组织开展了粮、棉购销市场、餐饮业、矿用仪表等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集贸市场、加油站计量专项整治活动,对河北省区域内的集贸市场、加油站进行了调查摸底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使集贸市场和加油站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缺斤短两、坑害消费者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在科学计量方面:二十年来,我省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认真履行《计量法》赋予的职责,为保障计量单位制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全省市、县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有10个市级机构和142个县级机构。所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1985年的488项增加到现在的2000多项,计量检定人员由1985年的957人增加到现在的近3000人。现在市、县级机构也走向了检定、校准、商品量检测、科研开发等多元化发展道路。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作为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法》颁布实施的二十年中,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该院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1985年的89项增加到现在的181项;仪器设备固定资产总值由1985年的384万元增加到现在的2100多万元;全院职工由1985年的40人增加到现在的240人;实验室建筑面积由1987年的4428平方米增加到现在的9500多平方米;开展的检定项目由1985年的143种增加到现在的271种;年收入由1985年的30万元增加到现在的3000多万元。该院已成为集计量检定、校准、检测、科研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检定、校准机构。为充分利用社会计量资源,根据有关规定,对原省内各级质监部门授权的170多家专业计量站进行了清理整顿,省局授权建立了气象、纤维、纺织、邮电通讯、测绘、矿用仪表等40个专业计量站,有效地提高了强检计量器具的覆盖率和检定合格率。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建立了80多家各类社会公正计量站,为保证流通领域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业计量方面:《计量法》颁布实施20年来,河北省企业计量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1984年到1991年的企业定升级工作中,全省共有5368个企业完成了计量定升级工作,其中一级计量合格企业33个,二级计量合格企业919个,三级计量合格企业4416个。企业计量定、升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使企业计量工作从单一的量值传递发展到生产工艺控制、能源核算、经营管理、安全及环境监测等各个方面;计量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企业定升级工作停止后,为了帮助企

业计量工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依据国际标准IS010012帮助企业开展了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的工作。采取指导、帮助和评价的方式,引导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采用先进管理模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目前,全省共有50多家大型企业通过了国家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500多家中型企业通过了河北省计量检测体系确认,6000多家企业通过了计量合格确认,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增强发展能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02年河北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合格“C”标志工作正式启动,三年来,我省共有45家企业647个品种的定量包装商品获准使用“C”标志。保证了这些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准确,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经销商和生产企业的充分肯定,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同时通过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提高了我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计量法》实施以来我省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工作进行了严格的管理,通过产品质量监督,引导、帮助计量器具制造业提高计量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全省由过去的10余家计量器具生产企业发展到目前的438家,产品由几十种发展到现在的上千种,产值由几百万元上升到15亿多元,产品质量稳步提高,已基本满足了我省工农业生产和贸易的需求。《计量法》颁布二十年来,全省开展了广泛、深入、持久地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使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近年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计量宣传力度,建立了“河北计量网”并在“河北计量网”上建立了“全省计量办公系统”。在报纸开辟计量宣传专栏,编辑“河北计量信息”,在每年的“5.20世界计量日”组织参观实验室,开展义务检测,发表纪念文章,进行计量法知识竞赛等。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趋势,计量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被广泛关注,现代社会离不开计量工作。当今的计量已渗透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量值的准确可靠,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技术支撑;计量单位制的统一,极大的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随着计量科技的发展,计量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重要。在新兴的纳米技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辐射化学、航空航天技术等关键领域,计量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神舟五号”上天、抗击“非典”、控制禽流感等计量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量子物理、激光技术、超导技术等很多科学理论和科研成果也都最先应用于计量领域。我国加入WTO后,需要对农产品、食品进出口安全和质量进行检测,计量工作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回顾20年计量事业的发展历程,我省计量工作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也产生了极其深远的社会影响。为此,老一辈计量工作者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汗水,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展望未来,计量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沿着你们开辟的道路,按照新时期计量工作的要求,继续努力奋斗,勇攀高峰,把我省计量事业推向新的高潮,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贡献更大的力量。最后祝老同志及在座的各位身体健康!生活幸福美满!谢谢!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解读有人认为,人防属于战备建设,是人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古人云:“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而人防与国家的兴衰存亡密不可分,是关系国家安全的大事,是国家经济腾飞、人民生活稳定的可靠保障。公民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参与者,因此,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防的根本任务,是根据现代战争的特点,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与敌人的空中袭击作斗争,保护人民生命安全,避免或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也就是说,一旦发生战争,当敌人对我实施突然空袭时,人防要为公民提供保护,免遭敌空袭兵器的杀伤,这就直接关系到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人防也是一种威慑力量。在平时加强人防建设,做好战争准备,就能使国家的反侵略战争潜力得到增强,可以起到延缓战争、遏止战争的作用,为国家争取相对和平的环境。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相结合,实行平战结合,可以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比如,在地下修建商场、宾馆、饭店、茶室、酒吧、咖啡厅等,可以为公民生活方便服务;在地下修建停车场(地下人防工程)、过街道、公路隧道和地铁等,可以为公民提供交通方便;在地下修建舞厅、卡拉OK、影剧院、录相放映厅、健身房、台球室、射击场以及游乐城等,可以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由此可见,人防与公民有着紧密的直接的关系。

人防是一项规模浩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的,同时,人防也需要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大力支持才能搞好。如果大家都不关心、不支持人防建设,只靠人防部门孤军作战,人防建设是搞不好的。现在,一些地方流传着这样一名话,叫做“人民防空为人民,人民防空人民建”,就准确、恰当地反映了这种辨证关系。《人民防空法》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这条规定不仅意味着人防与每个公民都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

义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解读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9月23日通过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即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学习贯彻执行新《实施办法》,必须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到准确理解和精确把握。

一、新《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实施办法》修订涉及的条款内容多,修改幅度大。条目数量从原来的32条增加到44条。其中,18条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11条,删除了1条,14条作了文字技术调整和个别字句修改。

(一)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新《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条新增内容,明确了制定实施办法是为了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建设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了以人为本、人民安危至高无上的执政理念。同时,增加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本法的立法依据,指明了实体内容修改的合法来源。

(二)推进人防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是人民防空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为了推动这一进程,新《实施办法》有所创新和突破。一是明确原则。规定了人民防空贯彻与防灾救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二是建立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政府处置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作为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并建立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应当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列入城乡规划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第十一条)。三是纳入规划。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第十一条);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三十四条)。此外,新《实施办法》还对推进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作出规定。第十条规定了人民防空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需要。新《实施办法》把人民防空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作为重点,新增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为防灾救灾服务。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应当为公众提供灾害避难场所。除国家规定应当保密的外,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设置明显标识。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应当为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提供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群众防空组织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统一建设,作为政府防灾救灾的重要力量,适时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城市防空防灾方案,提高公众防空防灾技能,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防空警报系统平时应当为政府防灾救灾指挥提供相关支持。”同时还在第三十四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和防

灾警报。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人民防空的国防属性和社会公益属性,决定其应当由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积极协作、互相配合。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军事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在人民防空中的职责义务,新《实施办法》第三条在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上,规定发展改革、教育、住建等多个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作的需要,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第五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经费保障工作,并根据人民防空事业需要明确经费保障标准。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监督检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八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广西军区根据国防需要可以增设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乡镇。第三十九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

育。

(四)人防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

1.新增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山洞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对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涉及人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提出意见和要求(第十条);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等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协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第十三条);将符合人防需要的岩溶洞穴和山洞纳入人民防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负责设置人防工程标识(第三十三条)等等。2.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进行了强化。如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费(第五条);负责易地建设费的减免审批,统一组织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十九条);负责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对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购置和安装防空警报设施(第三十五条)。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防部门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发挥人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树立人防干部职工的责任感、使命感,积极调动、主动作为,全力推动我区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防空地下室建设制度设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和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五种情形,是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将其法制化,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公开原则,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满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为了保证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有效执行,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如此规定,有利于堵塞易地建设费收缴过程中各种缓缴、拖欠、流失的漏洞,也有利于防止行政审

批职权滥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申请减免条件及其减免审批同样是国家部委文件作出的规定,新《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将其法制化,增强了法律效力,能够更加有效地防止在减免环节上乱开口子甚至发生腐败问题。第二十条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使用和易地建设情况;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减免易地建设费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这些规定旨在制约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把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条件和杜绝个别人员的随意减免行为,同时也对人防部门依法审批、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人防工程开工竣工及维护管理

1.工程开工和竣工进行一前一后把关。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防空地下室开工建设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作出规定。即:未经(人防部门)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防空地下室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第二十五条)。2.明确工程维护及其监督检查责任。新《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明确了不同类型、不同投资主体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和人防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同时还对工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或者隶属关系变更后的维护责任作了规定。上述条款设定建设(规划)部门与人防部门联合把好人防工程开工前和竣工后的关卡,明确工程维护责任,旨在有效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行政职能,促进人防政策法规顺利实施,保证人防工程维护责任落实,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符合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根本宗旨要求。

(七)宣传教育工作规定

近年来,我区自然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必要结合防空教育组织开展防灾宣传教育,以提高广大民众应对突发灾难事故的知识和技能。为此,新《实施办法》由原来只提到人防教育,未提到宣传工作,只对防空教育提出要求,未对防灾教育作出规定拓展到同时对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提出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将人民防空教育与防灾救灾和应对其他突发事件宣传教育相

结合。

(八)法律责任

为依法规范人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防止各种阻碍人防建设和发展的违法行为产生,同时也为加强责任追究,维护人防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实施办法》对不同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完善和细化。一是强调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对于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和防灾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几种违法行为,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进行了列举,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于不修建或者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因主体工程完工无法补建的,还应当补缴易地建设费。同时,新《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第四十二条,对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强调了人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或者违反规定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规定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违反规定出具或者不出具认可文件的;隐瞒人民防空工程安全隐患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不查处、不追究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是对应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关于人防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而设定的,是这次修订的新增内容,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必须保证在实际工作中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行政,否则将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三是强调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接受竣工备案的;挤占、截留、挪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规定同样是对应有关要求(如第二

十二、第二十五条)而设定的,对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是有力的约束。总之,这些规定符合有权力就有责任的原则,有利于加强各单位、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推动人防事

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大胆创新,突出特色

为了贯彻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的精神,新《实施办法》以防空防灾相结合为切入点,立足防空,拓展防灾,大胆创新,主动将人防建设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将“坚持战时防空与平时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作为人防建设的原则,对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利用人防现有资源为平时防灾减灾救灾服务,以及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人防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作出规定。新《实施办法》还十分重视结合广西实际,突出自身特色。广西多数地区属于喀斯特地貌,自然溶洞众多,山体开发较为普遍。针对这一情况,新《实施办法》对岩溶洞穴和山体开发作出了规定,将符合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规划区和人口疏散安置区域内自然形成的岩溶洞穴以及开采矿产资源后形成的山洞,纳入到人民防空规划管理。这些创新规定进一步扩展了人民防空的功能和人防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有利

于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

(二)注重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针对我区目前人防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实施办法》在公开审批条件、加强资质管理、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大胆尝试。如明确规定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实现“阳光”审批;又如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和防护设备生产及产品检测设置资质门槛,并对其资质或者资格的审批作出规定,以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从而保证人防工程质量。再如设定了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强制性规定,防止和杜绝缓交、拖欠易地建设费的现象发生;对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缴易地建设费等处罚;对违法审批、发证、认可的,设定了禁止性条款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的制度等等。

(三)注重操作性

新《实施办法》多数条款以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为主,权力和责任相互对应且具体明确,给依法行政和违法追究提供了充分依据。如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设定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的法律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二的各项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设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其违法处罚分别对应第四十三条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此外,新《实施办法》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和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用具体的款项予以罗列,便于人防主管部门在审批中对照操作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监督。

新《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区人防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标志着我区人防建设进入了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的新阶段,对推进我区人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和作用。

忠诚奉献 融合创新 防空救援 服务民生 ——“广西人防精神”涵义注释“忠诚奉献”是对人民防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要求,彰显了人防人的一片丹心和献身人民防空事业的价值追求。“忠诚奉献”意即忠诚于党、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奉献出青春年华,奉献给人防事业。纵观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历程,广西人防在每一次的大风大浪中,都能勇立潮头,经受住了严峻的考验,表现出了对党、对祖国、对人民的绝对忠诚。广西人防人正是凭借着时刻牢记使命的历史责任感,才成就了人民防空事业一个又一个灿烂辉煌。“奉献”则凸现了人防人辛勤耕耘、无私付出的伟大气节和精神境界。在广西人防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人民防空工作者始终保持着为壮乡建设发展和人民安宁不懈努力、默默奉献的崇高品质。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奉献”更成为人防人不可或缺和难能可贵的精神特质和品格。面对当今形势和发展,更需要弘扬不怕困难,乐于奉献的积极向上的精神,更需要人防人安心本职、恪尽职守,甘当无名英雄,铸就和平之盾,积极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富民强桂”新跨越建功立业。

“融合创新”是新时期人民防空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方法途径,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时代特征。2010年在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同志提出了人民防空建设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体系、走融合式发展道路的论断,为人民防空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在这一要求的指引下,广西人防围绕着“推动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推进人民防空与应急管理一体化建设”的发展思路,积极推进人民防空融入城市建设、融入重要经济目标建设、融入公共安全建设、融入城乡统筹发展、融入社会科研教育,在融合中谋发展,在融合中求作为。“创新”是时代发展的主旋律,也是广西人防实现跨越发展的强力“引擎”和“推进器”,为人民防空建设注入了不竭动力。广西人防只有扬长避短、奋发有为、勇于创新才能开拓出跨越发展的广阔前景,引领人民防空事业不断走向强盛。

“防空救援”既体现了人民防空的根本职能,也包含了人民防空新的任务。从总体上看,人民防空主要肩负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三大使命任务。战时防空是人民防空的核心任务,平时防灾救援是人民防空的重要责任。只有具备战时防空核心能力,平时遂行防灾任务才有坚实的能力基础,通过积极参与应急防灾救援行动,锻炼提高防空袭斗争行动能力。广西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矿难、环境污染等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给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和重大损失,为此,我们要立足本职,拓展领域,充分发挥人民防空信息系统、防护工程系统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作用,战时应战、急时应急、平时服务,主动参与社会应急管理,真正使人民防空队伍成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中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全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构筑“安全网”,在促进社会和谐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服务民生”是时代对人民防空的呼唤和要求,也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开宗明义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作为立法目的赋予人民防空根本内涵。人民防空从根本上说是一项关系国防、关乎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最终效用是战时组织人民群众防敌空袭,平时防灾救灾减灾,以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建设的最终目标是服务和改善民生,人民防空坚持融合式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只有当人民防空建设成果成为民生的现实需求时,人民防空事业才能跟上时代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并在服务民生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关于《人民防空法》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什么时候由什么机构通过,以什么形式公布,什么时候施行的?

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人民防空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共9章,53条。

3、《人民防空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4、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5、人民防空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6、哪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答:《人民防空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人民防空的经费由谁负担?

答:《人民防空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旨,列入地方各级预算。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四篇: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庆祝《条例》颁布施行一周年,今天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地方志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专家、学者和领导欢聚一堂,畅谈实施《条例》的认识和工作经验,共商史志事业发展大计,非常必

要,非常及时。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地方史志界的一大喜事、盛事,也是地方史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修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学习贯彻《条例》,一年来,全市各级史志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把《条例》精神积极地运用于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宣传贯彻《条例》的机遇,取得史志事业的新发展。事实证明,《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史志工作进入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史志事业迎来新的春天。

下面,我就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谈几点意见。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

升华对《条例》的认识

地方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记载了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是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优良文化传统,是传承中华文明、惠及后世的重要事业。《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优良传统,保障了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

《条例》内容深刻、精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推动,转入以法修志的轨道,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条例》突破传统的方志概念,将各级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的范畴,并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列入地方志工作范围,极大地丰富了地方志的内涵。对于

提高地方志服务现实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的职责;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地方志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的的职责,为地方志机构赋予了行业管理的多项行政职能,提高了地方志机构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明确了地方志书出版的审查验收制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的报批制度,对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体现了我们国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标准,并明确了保密、档案、法律、经济、军事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条例》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地方志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深入研究,升华对《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共同促进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既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我们 的职责。

二、正确把握现状,增强落实《条例》的历史责任感

新中国成立后,我市共开展了两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我市于1982年成立首届地方史志编委会,开始地、县两级方志编修工作,至1985年首届修志工作圆满结束,编纂出版了《xx地区志》1部,县(市)志10部。根据省政府规划部署,2002年我市启动第二届市、县(区)两级志书续修工作,成立了由市四大班子和军分区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的新一届地方史志编委会,建立和实行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志办实施,众手成志”的修志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承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二届修志工作全面铺开,深入推进,并已取得阶段性成绩。特别是《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履行官修志书的职责,不同程度地加大对史志工作的投入,帮助史志部门解决了修志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了第二届续志工作的进展。

目前,《xx市志》已形成评审稿约280余万字,计划今年10月拿出评审。县(区)志编修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整体推进。潢川县志已完成省级评审,平桥区、罗山县志已完成市级评审,淮滨、新县、商城、固始已完成初稿,其余几个县区志稿已完成初编。同时,各级史志部门积极开发方志资源,加大用志工作力度,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进一步提升和实现了自身价值,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修志工作还很繁重,要在今后两年全部完成市县两级10部志书的编纂出版,我们的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而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一纳入、12全文查看

第五篇: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庆祝《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两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2006年5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颁布施行了《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庆祝《条例》颁布施行一周年,今天召开座谈会,邀请与地方志工作密切相关的部分专家、学者和领导欢聚一堂,畅谈实施《条例》的认识和工作经验,共商史志事业发展大计,非常必

要,非常及时。

《地方志工作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是地方史志界的一大喜事、盛事,也是地方史志事业的重要里程碑。《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使修志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体现,为各级政府依法修志,促进地方志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学习贯彻《条例》,一年来,全市各级史志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拓展工作领域,把《条例》精神积极地运用于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宣传贯彻《条例》的机遇,取得史志事业的新发展。事实证明,《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地方史志工作进入一个稳定健康发展的新时期。史志事业迎来新的春天。

下面,我就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谈几点意见。

一、加强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升华对《条例》的认识

地方志凝聚着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记载了前人创造的文明成果,是继承和借鉴人类优秀文化的有效载体。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优良文化传统,是传承中华文明、惠及后世的重要事业。《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上肯定了这一优良传统,保障了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精神,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

《条例》内容深刻、精练,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确立了地方志工作的法律地位,从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推动,转入以法修志的轨道,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进步。《条例》突破传统的方志概念,将各级地方综合年鉴纳入地方志的范畴,并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列入地方志工作范围,极大地丰富了地方志的内涵。对于提高地方志服务现实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明确了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职责,落实各项保障条件的职责;明确了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地方志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的的职责,为地方志机构赋予了行业管理的多项行政职能,提高了地方志机构的社会地位和权威性;明确了地方志书出版的审查验收制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的报批制度,对保证地方志书质量的规定,体现了我们国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化产品的价值标准,并明确了保密、档案、法律、经济、军事等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条例》既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也是地方志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深入研究,升华对《条例》的认识,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其精神实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共同促进全市地方史志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既是我们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

二、正确把握现状,增强落实《条例》的历史责任感

新中国成立后,我市共开展了两届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我市于1982年成立首届地方史志编委会,开始地、县两级方志编修工作,至1985年首届修志工作圆满结束,编纂出版了《xx地区志》1部,县(市)志10部。根据省政府规划部署,2002年我市启动第二届市、县(区)两级志书续修工作,成立了由市四大班子和军分区领导任主任和副主任的新一届地方史志编委会,建立和实行了“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志办实施,众手成志”的修志体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承编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二届修志工作全面铺开,深入推进,并已取得阶段性成绩。特别是《条例》颁布实施后,各级政府履行官修志书的职责,不同程度地加大对史志工作的投入,帮助史志部门解决了修志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了第二届续志工作的进展。目前,《xx市志》已形成评审稿约280余万字,计划今年10月拿出评审。县(区)志编修工作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整体推进。潢川县志已完成省级评审,平桥区、罗山县志已完成市级评审,淮滨、新县、商城、固始已完成初稿,其余几个县区志稿已完成初编。同时,各级史志部门积极开发方志资源,加大用志工作力度,在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进一步提升和实现了自身价值,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市修志工作还很繁重,要在今后两年全部完成市县两级10部志书的编纂出版,我们的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而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是“一纳入、五到位”在一些地方落实得还不到位,个别领导重视不够,工作条件有待改善;续志工作在个别地方和单位进展较为滞后,督导不力;用志工作还没有形成更加浓厚的社会氛围,修志用志的方式和手段还较为单一和落后。这些问题影响了全市续志工作的规划进程和史志工作功能的充分发挥,必须通过全面贯彻落实《条例》认真加以解决,使我市地方史志事业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全面落实《条例》,依法保障地方史志事业健康发展

1、各方配合,深入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学习宣传是贯彻落实的前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颁布实施一周年为契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广泛深入宣传《条例》,并把《条例》的宣传纳入全市普法宣传之中,建立学习宣传《条例》的长效机制。要向各级领导宣传,向各级机关部门宣传,向社会各界宣传,使《条例》深入人心,让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配合地方史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2、加强领导,为地方史志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列入重要日程,依法开展地方志书、年鉴编纂工作,有效保证志书的权威性。要认真落实修志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稳定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史志干部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史志战线工作。要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促进地方志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切实解决县区之间史志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3、依法修志,以高质量史志成果服务魅力xx建设。各级地方史志机构作为政府主管地方志工作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责任。一要坚持以质量为中心,严格遵循地方志书编纂指导原则和审核验收制度。县区志稿评审,要邀请有关保密、档案、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确保志稿内容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史志部门要切实把好志稿的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和校对关,努力编纂出无愧于时代的精品佳志。二要加快进度,力争在今后两年内全面完成第二轮修志任务。为此,今年要突出抓好县区志稿评审计划的落实,力争完成6部县区志稿的评审,确保目标的实现,为如期实现由重点修志向重点用志的战略转移,奠定坚实的基础。

4、依法用志,实现地方史志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史志部门要按照《条例》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用志工作。要在提高水平,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继续抓好地方综合年鉴和《大事月报》编纂工作,为各级领导提供准确、快捷的市情信息咨询。要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开发方志资源,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要积极推进方志馆(室)和方志信息数字化、网络化建设,不断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各单位也应结合本部门实际,加强用志工作,开创全市用志工作新局面。

5、依法管理,保证地方史志工作健康有序运行。各级出版、保密、档案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条例》规定,相互配合,坚决依法查处社会上各种违法修志行为。各级史志部门作为执行《条例》的主体,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能,不仅要带头遵守条例,而且要监督下级史志部门是否依法办事。地方人大、政府法制部门和督查部门,要支持和协助史志部门开展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执法检查工作。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要遵守《条例》的规定,对史志部门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给予支持。同时,要为各级史志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有力支持。通过多方努力,促进《条例》全面落实,保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

同志们,学习宣传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既是一项眼前必须抓紧抓实的工作,也是一个长期的、繁重的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有信心、有责任贯彻好、落实好《条例》。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弘扬法制精神,坚持以法行政,依法修志,在法制的轨道上,努力推进全市地方志工作规范、持续、健康发展,为争做中原崛起的生力军、建设魅力xx做出积极贡献!

最后,祝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谢谢大家!

在人民防空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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